尊敬的法官,今天我作為于歡的辯護律師,為大家提供有關于本案的防衛事宜的論述。
本案的事實十分清楚,于歡先生只是在維護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正當防衛,而非故意傷害。
首先,我們從法律層面進行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緊急避險情形下抗拒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的,是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通過這一法律條款,我們可以得出于歡先生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行為,不應該受到懲罰。
其次,我們從本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論述。在事件發生時,于歡先生所處的環境相當兇險,他不得不采取措施來自保。當時,于歡在回家的路上,被一群持刀砍人的暴徒襲擊,由于于歡身手矯健,躲過了第一輪攻擊并成功逃脫。隨后,于歡被追趕,并被追兵中的一名人員試圖一刀殺死,對方刀勢兇狠且目標直指于歡的要害。于歡為了自保,不得不使用搏擊術反擊,并在抵抗過程中將對方擊倒致死,純屬正當防衛。
本案發生時,于歡先生處在緊急狀態之下,他的行為是出于對自己和他人的保護,根本沒有任何的故意傷害。因此,要求于歡先生承擔過錯,顯然不合理,并且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
最后,我想請貴庭切實考慮這一案件的合理性和背景。根據上述論述,我們可以得出于歡先生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而非故意傷害,應該從良心角度和法律層面來決定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同時,我也希望我們的司法程序能夠體現出公正,以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尊嚴。
謝謝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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