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個人在經歷某種事物、活動或事件后,通過思考、總結和反思,從中獲得的經驗和感悟。我們如何才能寫得一篇優質的心得體會呢?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體會范文大全,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刑法講解心得體會篇一
自20xx年8月2日開始培訓,我參加四川博物院小小講解員的培訓和講解已經有四個月了。這段時間,在這座綠樹抱擁、氣勢恢弘的園林式博物院里,我經歷了許多,有很多的感受和進步,我想和老師們一起分享。 至今還清楚的記得7月28日那天的考核,在博物院底層的考場,我躲得遠遠的,甚至不敢看坐在那里的評委考官,我緊張的一直拉著爸爸的手說:爸爸,我們干脆不去了吧!爸爸,我不想考啦!爸爸一直在鼓勵我,但后來爸爸發了狠話:那好,你以后不要再參加任何類似活動了!聽到爸爸這句話,我知道我沒有別的選擇啦,只好繼續待在那里,一個個選手都上場啦,我是最后一個沒有退路啦。
我緊張得要死,渾身無力,臉色蒼白,一門心思的想臨陣脫逃。最后在爸爸、叔叔、工作人員和評委的反復勸說下,我總算是戰戰兢兢的上了臺,開始闡述我的應聘詞。張開口的那一刻,我感覺自己不那么害怕了,評委們親切的看著我,我還沒說完我的繞口令,就聽到一陣掌聲,這掌聲一下子激勵了我,我感覺自己鎮定了好多,不再那么緊張了。之后,在讀評委給我的文章時,我又聽到了一陣掌聲,這一次我變得自信起來。
結束后,爸爸走過來對我說:你被選上了!聽到這句話,我高興的跳了起來。爸爸對我說想想剛才和現在,你簡直就是兩個人,壓力是你自己給自己的,你就需要這樣的鍛煉!博物院的第一次考核讓我克服了緊張和害怕,我打電話告訴出差去外地的媽媽,媽媽也很高興。爸媽的鼓勵、評委老師的表揚讓我信心大增。 第一次培訓時,我不知所措,感覺自己表現不太好,回辦公室后,竇竇姐姐(我的培訓老師)批評了我,我心里頭有點害怕,我不敢在老師和同伴面前表現出來,便借口去廁所,其實是去平緩一下情緒,不過現在可沒有那樣的事情發生了。這幾個月,竇竇姐姐教我們講解知識、技巧,和我們一起聊天、講笑話,我差不多有些口無遮攔啦。
記得第一次上崗,竇竇姐姐對我們說:我們可不給你現成的觀眾,你需要去自己招攬。我又開始緊張了,我從小膽子就不怎么大,要讓我們自己去說服觀眾聽我們講肯定不行,我一直縮在后邊不敢去,竇竇姐姐在入口那里等了我一會兒,我還是沒去,她就激我說:劉一輝,快點去嘛,可別讓我把你看扁了!雖然在她的催促下我也很著急,但是我還是沒有勇氣自己找人。媽媽就站在不遠處一直看著,我看到她急得來回轉,可我就是鼓不起勇氣,結果那天還是竇竇姐姐替我在一樓找的觀眾。
第二次去博物院時,我一直在想這次我真的不能讓老師看扁了,在入口存包那里我鼓起勇氣,走到一個姐姐面前:您好,我是四川博物院小小講解員,您現在所在的位置是二樓,我能為您講解四川漢代陶石藝術嗎我清了清嗓子,對那位姐姐說出了這句話,沒想到,那位姐姐爽快的答應了,那一刻,我感覺高興還輕松,原來自己開口并不是想象中那么難,我真想老師和媽媽就在那里看到我的勝利,我幾乎是小跑的將姐姐帶到了一樓的漢代陶石藝術展廳。我當時拿出了我最好的狀態給她講解,開始只有她一個人,講到一半的時候,觀眾已經增加了不少,還不停的有觀眾聚攏來聽,那個時候我被圍在中間,我自信滿滿的,我感覺那些解說詞是那么生動流暢,我只有一個愿望:把我所知道的告訴這些觀眾:石棺、畫像石、畫像磚、陶塑藝術,還有其中的神話傳說,燦爛的巴蜀文化......我看到有叔叔在拍照,有阿姨在很認真的聽,還在不停的點頭。等到講完時,人群中爆發了一陣掌聲,那個時候我感到給他們講解是多么好的一件事。后來那個姐姐還買了一瓶水給我,我感到好幸福,那瓶水比平時我喝的更甜。 每次講解前,竇竇姐姐都給我們鼓勵和期望,她總是跑前跑后的指導我們每一個人,有時就站在遠處看著我們,結束后,她就和我們幾個小講解員一起總結,讓我們找出今天講解中的優點、不足,有一次,我不專心總結還擺弄電腦,竇竇姐姐沒收了我的講解牌,其實我很珍惜那個講解牌,掛上那個講解牌走進博物院時,我每次都覺著我是博物院的一員,保安叔叔也用羨慕的目光看我,它讓我感到很光榮。那個星期爸媽還批評了我,要我珍惜榮譽愛護講解牌,用自己的行動再贏回來,讓它一直飄在胸前。 隨著講解次數的增多,在竇竇姐姐和其他講解員姐姐的幫助下,還有其他小伙伴那里,我學到了很多,我講解的越來越熟練,來到陶石館就感到親切和期待,也有了更多的感受和一些經驗,講解效果也越來越好,我開始喜歡這份工作了,有一次講解休息時,我甚至對辦公室主任阿姨說想一輩子干這份工作,我真的很高興看到觀眾很滿意的離開漢代陶石藝術館。
當上小小講解員,短短的幾個月,我有很多收獲,我的膽量變大了,我的自信心增強了,我不再害怕和陌生人交流,我還了解了很多中國歷史和文化,我愿意和觀眾一起分享四川漢代陶石藝術,我樂意和竇竇姐姐和其他的姐姐一起在這里工作、聊天,我很期待每一個周末的講解,我還下定了一個決心:一定要珍惜這個來之不易的榮譽,多學、多看、多練,盡快再去學習其他館的講解,讓觀眾通過參觀博物院感受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髄和神韻,爭取成為四川博物院長久的小小講解員。
刑法講解心得體會篇二
目錄 ? ? ? 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一: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經過對刑法分則近兩個月的學習,我了解到、體會到更多刑法的樂趣,揣摩到更多屬于刑法的真諦。上學期通過學習刑法總則,開始接觸到什么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知道那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設置的對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違法與犯罪的根本性區別等。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對犯罪的定義體現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據法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基于我的簡單理解就是犯罪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負責任就有承擔懲罰的義務。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利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是這樣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為——是對社會的一種嚴重的侵害;刑罰是制裁的方法——是國家對犯罪分子的嚴厲懲罰。刑罰也是惡,直觀的看是“以惡制惡”。所以“制惡”是不得已的,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安定,是為了保護大眾的平等的權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們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為刑罰是“以惡制惡”,于是我們又強調刑罰人道主義,刑罰個別化等等。
讀著這一步步從中間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語,當時即對刑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而這學期的刑法分則學習,讓我更清楚的意識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實的卻曲折離奇的案件,也不是電視劇上那虛構的狗血劇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門法之中,唯一一個與犯罪有關,且關系無比密切的法律。同時,犯罪,作為一個與暴露人性丑惡有關的行為動詞,集心理、倫理、醫學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準確的界定如下,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刑法學總論是對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較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問題,而刑法各論是在總論的指導下,根據一定的標準和規則,對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種具體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體系,即先分類后分種,使其脈絡清晰。通過學習,我了解到,目前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犯罪采用的是簡明的分類方法,將犯罪共分為10大類,依次是(因為同類客體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從重到輕排列的有次序關系的,而不是分別是的平等關系):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采用這樣的分類方法是從犯罪的同類客體出發。而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標準主要是以各類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的,但存在相對性,有時還得做具體分析。
刑法分則具體條文一般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組成,由于罪狀與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對罪狀,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論的重要內容。而對刑法具體條文的學習理解自認為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學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其中的“行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的,其含義十分寬泛而難以確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毆是行兇,傷害他人是行兇,殺人行為也是行兇;赤手空拳毆打他人是行兇,使用器械、槍支傷害他人也是行兇。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對“行兇”的概念進行分析,闡明其真實的含義。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行兇是和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規定的,因此,它們之間應當具有性質和程度的考量。而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是可能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實施的行為可能造成防衛人重傷、死亡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行兇”;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輕微的暴力行為則應當被排除在“行兇”的范疇之外。
因此,刑法分則是關于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范體系,這些規范明確了對各類、各種具體犯罪定罪量刑的標準。刑法總則是關于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范體系,這些規范是認定犯罪,規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簡而言之,總則給予分則精神上的指導,分則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遇到困難時則回歸總則的原則性規定上進行自由心證。
在上學期學習刑法總論時,曾老師講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則以及各方面理論上的指導,為分則學習作出一個先行的鋪墊。然而到了這學期上陳老師的課,我方才發現,自己總則上的內容把握得不夠準確,知識缺陷很大,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態、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個混亂的怪圈。例如故意殺人罪,這是我首次有勇氣上臺“講課”的一個罪名內容,當我自以為預習分析得很透徹的時候,最終的案例分析時,我還是卡在一個犯罪形態上,究竟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還是犯罪既遂。這暴露的是學習總論時缺乏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及司法實踐當中具體個案的判決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總論知識體系的極度不完善,需要在學習刑法分則的過程中加以彌補。現在時過半學期,我自認為比較理解何以判斷犯罪形態: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相對于其他犯罪形態較容易判斷,問題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實質區別:犯罪有沒有得逞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實質區別: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動放棄的話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較容易混淆,鑒于各種犯罪行為的行為方式各異,當司法實踐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是,犯罪形態的不同對罪刑法定起到一個關鍵性的作用。
刑法分則主要規定具體罪名與罪狀,數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則的問題上,我認為應該從理解以及掌握各個罪名的主要內容和行為方式上出發學習。刑法分則的主要內容是通過具體條文來確立各種犯罪行為,條文的內容包括罪狀和法定刑。通過罪狀設計來描述犯罪行為,確定打擊犯罪的范圍,是各國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狀的內容主要是對社會現實中具備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由刑罰方法來處置的事實加以記述,這是罪刑法定,在認識論上是定性認識。法定的罪刑設計要落實到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備可操作性。從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來考慮,滿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狀態是:立法對每一個問題的規定不僅有定性因素,更為關鍵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義上才可以說能夠將可操作性落實,僅僅停留在定性階段而不考慮定量因素,不符合“實事求是”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面對具體個案,處理具體案件時,對刑法的適用解釋只能是具體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間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正如我們高考英語作文經常用的一句話: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幣都有兩面,更何況是一個案件,又何止兩面呢。世界上沒有任何兩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個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處都是獨一無二的。一個案件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他們永遠不可能重復在他們之間引起糾紛的那種行為。我們可以用足以涵蓋不同時空下不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同糾紛的一般術語,去描述一個案件中的諸般事項。我們也可以用僅僅能夠包含在一時一地的這些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的特定的法言法語,對他們加以描述。無論我們怎樣描述案件,每一個案件都只發生一次。例如殺人罪是定性描述,具體的殺人行為分別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基于故意和過失的程度所反應出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在各個案件中均有差異。
至于刑法上所說的行為方式,我們在學習的時候經常會進入這樣的一個思維誤區,法條說什么即是什么,摳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語句上的剖析,而忽視了其中的內涵以及各個不同的行為方式所導致的不同的行為結果以及判決結果。經過學習,我發現刑法總論和分則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總論的指導,單看分則,確實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無論是總論還是分則,在學習的時候必須融會貫通,不可厚此薄彼,構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識體系,對分析案件時很有幫助。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條上所提到的各個行為方式呢?當然,語義理解是最基礎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法條上沒有明確寫上、規定上的其他行為,那些特殊的行為方式該如何定性的問題。法條不可能涵蓋所有有可能的犯罪行為方式,人的創造力是無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無限多的。因此,當出現于某些特殊的行為方式時,一是可以依照法條總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而不必關注與其他具體行為方式的關系;二是可以依照刑法總論上一些基本的、原則上的規定,再結合相類似的具體罪名,由法官進行自由心證。
刑法在理論和實踐方面也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正如廣州許霆的惡意提款案件,從無期徒刑改判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質同一行為方式的“云南許霆”則從無期徒刑改判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鑒廣州許霆案的先例進行上訴。“云南許霆”表示:“2009年7月的時候,我有一次減刑機會,要減兩年零六個月。結果報上去,法院說我不認罪,這個減刑就沒有批。”直到廣州許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漣漪,方才讓這個“云南許霆”有了提前步出監獄的機會。為什么不同的法院檢察院的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為什么法律規定的上訴在實際操作中那么難實施,甚至對于寫了很多遍的申訴材料上交到法院,依然是無人問津,這是司法實踐的失誤還是司法機關辦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我記得當初本科專業選了法學的時候,不少人告誡過我,從法學院畢業出來以后,會發現大學四年所學到的跟職業會大相庭徑,無論你是作為律師還是檢察官。其實個人認為,不是學的東西大相庭徑,而是作為一個人心中那份正義以及法律理想已經在社會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本來的顏色,看不清其本來的面目,因此才會造成大相庭徑的局面。司法實踐當中,理論上的東西相信是相差無幾的,由于法院、檢察院以及辯護人的不同而容易造成判決結果出現差異,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個不足之處,也是刑事司法的一個缺陷所在。
通過這學期學習刑法分則,我深深體會到,要學好刑法這一門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需要理論聯系實際,過于理想化的思維會導致刑法的學習道路出現偏差,批判性的思維反倒會讓自身更好地認清事實,看清法律不只是維護人的權利,而且牽涉到的還有很多很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刑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學科,且與其他部門法比起來,刑法是“第二道防線”,沒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證,其他部門法往往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因此我們不是為了學習刑法而學習刑法,而是為了把法律知識融會貫通,將學到的知識更好地應用到實踐中去,解決實踐中具體的問題而學習刑法。在學習刑法的過程中,不能閉門讀書,忽視聯系實際,那是高中時候明確高考高分為目標的學習方法,我們應當把理論學習跟我國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刑事審判實踐結合起來。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還要了解、關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帶著新問題去學習刑法理論,同時也要關注犯罪學、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等方面的相關學科。這樣不但為學習刑法提供了動力,而且也能使所學的刑法學知識得以檢驗、充實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問題和認識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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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二:學習刑法的心得和體會(1244字)在這個月的讀書學習過程中,我主要對司法考試教材中的刑法學進行了有計劃的學習,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法律解釋對我啟發很大,現在我就把這一解釋向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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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刑法的心得體會三:刑法學習心得體會(3812字)刑法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屬于部門法學。刑法學以刑法為研究對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罰及其罪刑關系的科學。
刑法學作為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著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著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才出現的。一般認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志著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后,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后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刑法學分為以下類型:(1)規范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采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并加以評注而形成的刑法規范知識體系。(2)理論刑法學,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3)比較刑法學,是指采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4)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包括刑事實體法規范和刑事程序法規范)進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于規范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規范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刑法體系:
刑法學分為刑法總論和刑法分則。其中,總論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范圍,犯罪的概念和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正當行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刑事責任,刑罰概說,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刑罰裁量,刑罰裁量制度,刑罰執行制度,刑罰的消滅。分則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法的設立目的:
這一直也是讓民眾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認為刑法不過是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機器統治民眾的工具而已,如果沒有刑法恐怕我們的生活也不是會亂成一團(甚至對于法律都是這么認為,僅僅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無、僅僅是統治工具而已。同態復仇是最原始的“刑罰”方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不僅是古代巴比倫人處理糾紛的方法,同樣適用于全世界任何一個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態復仇有個最大的缺點,就是冤冤相報。如果按照同態復仇的方式,恐怕人類一直會處在不停的戰爭和糾紛之中。而刑法的出現就是為了結束同態復仇的無止境的狀況。同態復仇也是一種司法,但是毫無疑問他的結果是更加嚴重的沖突。而刑法則是轉向恢復性司法,也就是恢復到傷害造成之前的狀況。如果不能恢復,則用另外的方式來補償,如經濟補償等。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義。如果還有人說刑法是統治階級的“走狗”或者之類的話,那么確實應該讓他來嘗試一下同態復仇是什么感覺。
刑法的地位:
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地位應該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情況,又脫離于其他部門法。我自己將法律分為三等,一等為最基礎最初級,三等為最高級。一等法律即為憲法,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基本的問題,調整最基本的社會關系,也可以說是調整所有社會關系的基礎,但是由于本身憲法過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適用于案件,而適用的時候也大抵不是用憲法的形式,所以雖然他是“不可違背”之法,但應該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類部門法(地方法規等不在探討范圍內),不包括刑法。部門法是調整各類不同社會生活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處,也有獨立之處,他們是國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將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義更大,而是因為他所規定的不僅僅是傳統意義的“刑法”的范圍,而且包括其他部門法中最嚴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應用的時候應該注意其與其他部門法的相適之處。而這些觀中國之刑法,恐怕還是不完善的。
刑法學作為研究刑法的科學,是隨著刑法的產生而出現的。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隨著人類對犯罪和刑罰的認識不斷深入,積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遺產,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古代刑律十分發達,當時律學主體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學問,也就是現在的刑法學。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所謂刑名之學。但是,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卻是近代才出現的。一般認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論犯罪和刑罰》一書的出版,標志著刑法學的正式誕生。此后,經費爾巴哈、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斷努力,先后出現了刑事古典學派與刑事實證學派(包括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刑法理論體系。刑法學分為以下類型:規范刑法學,是指以本國的現行刑法為研究對象,主要采取注釋方法揭示法條的內容,并加以評注而形成的刑法規范知識體系。理論刑法學,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對蘊含在法條背后對法條起支撐作用的法理加以闡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在理論刑法學中,按照其內容又可以分為刑法法理學與刑法哲學。比較刑法學,是指采用比較方法,研究各國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異同,闡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識體系。國際刑法學,是指對國際刑事法律規范(包括刑事實體法規范和刑事程序法規范)進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識體系。本書屬于規范刑法學,是以我國現行刑法規范為研究對象的。規范刑法學是刑法學的基礎,也是刑法入門的基本知識。
心得體會:
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對法律的認識和平時的學習,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無論走到哪,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對人人都是平等的,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我們每個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講解心得體會篇三
隨著總結儀式的結束,為期五天的20__年講解員培訓也跟著結束了,雖然只是短短的五天,卻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而這些知識是我平時在課堂內接觸不到的,所以,我很感謝這次培訓,讓我枯燥無味的假期變得更有意義,同時也擴寬了我的視野。
20__年8月9日(第一天)
今天是培訓的第一天,上午8:30開班儀式準時進行。縣委宣傳部長,縣委副書記及縣_副主席等領導出席了開班儀式,并作了重要講話。領導們不但指出了此次培訓的目的及意義,還對培訓做了精細的安排部署,要求學員在學習期間要認真學習、學有所獲、深入思考、探索講解思路、遵守紀律,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
然而,讓我感觸最深的卻是劉老師講的“青山綠水我的家”。劉老師從什么事旅游開始導入,層層分析了__擁有的旅游資源,并探究了未來__旅游要做的三件事:首先就是保護利用好青山綠水,建設好我們的家鄉,其次要讓別人想來,再次就是要把來到家的客人服務好。最后,劉老師還指出了__旅游今后的發展方向,并向我們每個人提出了“我能為__做什么?”這個問題,讓我們每一位學員都感覺自己肩上的責任重大。
下午的課分別是市旅游局辦公室主任所講解的“導游職業素養”和銅仁天馬旅行社總經理講解的“導游技巧”。兩位老師的課內容豐富、語言幽默、啟發性強,從不同的角度講述了講解員需要具備的一些基本素質及在實際帶團的過程中如何靈活的去講解,這樣的兩堂風格迥異的課讓我受益匪淺。
20__年8月10日(第二天)
上午8:30學員們準時到達了江中多媒體教室,今早的培訓內容是梵凈山歌曲。由年輕有為的謝老師為我們上課,謝老師分別教了我們《我的家鄉梵凈山》、《請到梵凈土家來》、《十繡荷包》、《錢桿情》等四首歌曲,學員們學歌的興趣很濃,積極配合老師,所以我們的進步很快,不一會兒四首富有__民族特色的歌曲學員們就能很好的演唱出來。
下午,楊老師通過課件的形式,總體給我們介紹了__縣旅游景區景點,并給我分析每一個景點它所蘊含的故事,讓單純的景物有了生命。上了楊老師的課,我已經迫不及待的想要去每一個景點看一看。
20__年8月11日(第三天)
下午,培訓班一行開始了實地教學,在楊老師的帶領下,我們興致勃勃的來到了寨沙侗寨、亞木溝和云舍三大景區,濃郁的民族文化和美麗的自然景觀,讓我看得目不暇接,心情也變得格外的舒暢了起來。
20__年8月12日(第四天)
按照日程安排,今天上午的授課內容為學唱名俗文化歌曲。為我們上課的是經驗豐富的楊老師,未上課之前就聽說這位楊老師可不得了,不但上過貴州臺、還上過中央臺,這讓我對這樣的一堂音樂課充滿了期待。事實是,楊老師果真是德高望重,他對唱歌的熱愛及耐心負責的上課態度,讓我對他的佩服油然而生,自然也就投入到他所教的歌曲中去,一遍一遍不厭其煩的唱著。另一位雷老師同樣值得我們尊敬,她同樣熱愛唱歌,并且富于創新,聽她唱山歌讓我想起了劉三姐,雖然她們不同一個時代、也不同一個民族,但是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她們所唱出來的歌都那么的感動人。
下午2:30我們準時來到了江中多媒體教室,今天下午是本次培訓的最后一堂室內課,授課的內容為“禮儀常識”,有幸請到了國家級禮儀師劉老師給我們講課。劉老師的講課非常細致,從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出發,講了很多我們生活中所沒有注意到的細節禮儀,非常的實用,也非常的重要。
20__年8月13日(第五天)
今天是培訓的最后一天,實地教學的景點是梵凈山景區。梵凈山,終于要見到她的廬山真面目了,心情十分激動。帶著期盼已久的心情,跟隨講解員的腳步,我們登上了金頂,頓時覺得眼前豁然開朗,在我的身邊有如此美景,居然一直被我忽視了,真是有種相見恨晚的感覺。我相信,和我一樣,登上金頂的朋友一定會贊成這樣一種觀點:別的景區都是宣傳比實物要做得好,而梵凈山是唯一實物比宣傳好的景區。瞬間我有一種感覺,我為我的家鄉有這樣迷人的自然景觀而感到自豪。
當我還沉醉在美好的風景中時,我們的培訓已接近尾聲了。從整個培訓過程可以看出縣政府十分重視本次的培訓,培訓安排十分周密,教學井井有條,真正的讓我們學有所獲。在此,我想感謝縣政府各級領導的辛勤付出,讓我們每位學員獲得了一次難得的“充電”機會,同時,也讓我們從中獲得了成長。
刑法講解心得體會篇四
刑法是我國刑罰犯人的大法,是促進刑法機關辦案和決策的根本條例,下面是本站小編精心整理的學習刑法的重要性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在這個月的讀書學習過程中,我主要對司法考試教材中的刑法學進行了有計劃的學習,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法律解釋對我啟發很大,現在我就把這一解釋向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過讀書活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于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系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同時,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事就是法制經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系、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
在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開始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對我自己以后的發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明白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于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并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水平。
近年來,由于我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現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了解并明確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并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并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
在這個月的讀書學習過程中,我主要對司法考試教材中的刑法學進行了有計劃的學習,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法律解釋對我啟發很大,現在我就把這一解釋向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犯罪行為,還應該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輕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刑法講解心得體會篇五
通過讀書活動的學習,讓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識,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礎。我們可以利用我們所學的法律知識來維護我們自己和他人的權利。
我們國家很早就開始了關于法律的宣傳,比如中央電視臺的“法治在線”、“今日說法”等欄目,讓我們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樣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可是僅僅這樣是遠遠不夠的。我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的程度,將直接關系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中華民族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因此,學習法律,提高法律素質,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同時,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事就是法制經濟。使自己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武器來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系、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
在學習中,我感覺到自己有了很大的變化。開始比以前更自覺地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也更堅定的確立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這對我自己以后的發展是有很大幫助的。也讓我更加明白了入黨的積極意義。由于法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障這些得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準則。讀完這本書,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這些權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備了依法自我保護的意識,并有了一定的尋求法律救濟的能力。爭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養水平。
近年來,由于我國的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價值觀念都發現了重大變化,我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更應該掌握法學的基本理論,了解并明確各主要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和規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有關法與法律現象的知識、思想、心理、觀點和評價。
并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和法律規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觀點,掌握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內容,增強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并堅持做到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正確理解和堅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決心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