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報告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報告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相機的使用實訓報告篇一
最近我通過認真學習文件,進一步認識到依法合規操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刻認識到違規操作,案件高發的危害性。作為一名前臺柜員,我深知合規操作是基本原則。
一、提高思想素質,增強依法合規操作的理念。
我平時加強自身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學習,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這是從源頭上杜絕違規違章行為的重要手段。銀行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必須把風險防范放在第一位。每天從自己的崗位做起,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違紀、違規、違章行為,要根除以信任代替管理,以習慣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紀律,珍惜自己的職業生涯,視制度如生命,糾違章如排雷,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規范操作,從源頭上預防案件的發生。
二、堅決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從自身做起,增強規章制度的執行。
位客戶,比如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開戶資料不全的客戶要求開戶,不能支取現金的客戶想違規提現,票據要素不全的要辦理結算等現象,但作為前臺人員,我們要提供服務也要堅持原則,這就需要提高與客戶溝通的技巧,在客戶的要求不符合規章制度的時候,我們不能只是簡單生硬地說“不”,而是要用良好的態度向客戶解釋不能辦理的原因,在防范風險的同時依然提供了優質服務。
總之,我們銀行的服務工作必須要要堅持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防范風險,保證資金安全。從自身做起,合規經營、合規操作、規范管理,優質服務,把我們各項工作做好。
相機的使用實訓報告篇二
每一次課程設計度讓我學到了在平時課堂不可能學到的東西。所以我對每一次課程設計的機會都非常珍惜。不一定我的課程設計能夠完成得有多么完美,但是我總是很投入的去研究去學習。所以在這兩周的課設中,熬了2個通宵,生物鐘也嚴重錯亂了。但是每完成一個任務我都興奮不已。一開始任務是任務,到后面任務就成了自己的作品了。總體而言我的課設算是達到了老師的基本要求。總結一下有以下體會。
1、網絡真的很強大,用在學習上將是一個非常高效的助手。幾乎所有的資料都能夠在網上找到。從linux虛擬機的安裝,到linux的各種基本命令操作,再到gtk的圖形函數,最后到文件系統的詳細解析。這些都能在網上找到。也因為這樣,整個課程設計下來,我瀏覽的相關網頁已經超過了100個(不完全統計)。當然網上的東西很亂很雜,自己要能夠學會篩選。
不能決定對或錯的,有個很簡單的方法就是去嘗試。就拿第二個實驗來說,編譯內核有很多項小操作,這些小操作錯了一項就可能會導致編譯的失敗,而這又是非常要花時間的,我用的虛擬機,編譯一次接近3小時。所以要非常的謹慎,盡量少出差錯,節省時間。多找個幾個參照資料,相互比較,慢慢研究,最后才能事半功倍。
2、同學間的討論,這是很重要的。老師畢竟比較忙。對于課程設計最大的討論伴侶應該是同學了。能和學長學姐討論當然再好不過了,沒有這個機會的話,和自己班上同學討論也是能夠受益匪淺的。大家都在研究同樣的問題,討論起來,更能夠把思路理清楚,相互幫助,可以大大提高效率。
3、敢于攻堅,越是難的問題,越是要有挑戰的心理。這樣就能夠達到廢寢忘食的境界。當然這也是不提倡熬夜的,畢竟有了精力才能夠打持久戰。但是做課設一定要有狀態,能夠在吃飯,睡覺,上廁所都想著要解決的問題,這樣你不成功都難。
4、最好在做課設的過程中能夠有記錄的習慣,這樣在寫實驗報告時能夠比較完整的回憶起中間遇到的各種問題。比如當時我遇到我以前從未遇到的段錯誤的問題,讓我都不知道從何下手。在經過大量的資料查閱之后,我對段錯誤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能夠用相應的辦法來解決。
在編程中以下幾類做法容易導致段錯誤,基本是是錯誤地使用指針引起的
2)內存越界(數組越界,變量類型不一致等) 訪問到不屬于你的內存區域
3)其他
例如:
1定義了指針后記得初始化,在使用的時候記得判斷是否為null
3在變量處理的時候變量的格式控制是否合理等
解決方法
1.利用gdb逐步查找段錯誤:
2.分析core文件
3.段錯誤時啟動調試:
4.利用backtrace和objdump進行分析:
總而言之,對待課設要像對待自己的作品一樣,不要當作任務來完成。
相機的使用實訓報告篇三
本協議由xx(以下簡稱公司)與xx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通過集體協商制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公司勞動關系的協調與穩定,以便最終促進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集體合同規定》及國家有關工資政策、法規,經公司與工會集體協商,簽定本協議。
第二條 分配原則
1、本公司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既照顧到勞動者在勞動數量、勞動時間、勞動質量、勞動成果所應該獲得的工資報酬,又考慮到全體股東以資本參與分配的積極性,經磨合后找到一個最優經濟量化點。
2、堅持公司職工的工資增長水平與公司的經濟發展速度及經濟效益相適應的原則,同步增長,同步提高,既不能在公司效益不明顯的情況下盲目追求公司職工的工資增長比例,又不能在公司經濟效益取得良好業績的情況下,忽視對職工工資增長的關心。
3、堅持公開——集體協商;
堅持公平——兼顧上下左右的經濟利益;
堅持公正——承認經營者與勞動者收入有差距,但差距不宜拉得過大。
4、在強調注意工資分配原則的同時,也要注意精神鼓勵、精神榮譽、精神刺激的原則。
第三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范圍
公司工會就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及年增長幅度及其他與履行協議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作為雙方協商的內容。
第四條 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公司職工的基本工資包括標準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
2、公司為使公司職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和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對職工執行不低于義烏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制度,但上不封頂,并根據企業經營情況確定各自獎金金額。
3、公司設立工齡工資,公司職工在公司每工作一年,公司給予職工xx元的工齡工資。
4、非職工原因造成生產不能正常進行,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向職工支付生活費xx元;不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向職工支付的月工資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保障工資。
5、職工工資以貨幣形式并按月發放,發薪日為每月xx日,如遇節假日提前發放。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或公司職工的同意后,可以短期延遲支付職工工資,但最長不超過xx15xx天。
第五條 公司因工作生產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條 職工工資扣除規定
1、職工工資不得隨便克扣和無故拖欠發放。
2、因職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按勞動合同約定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由職工賠償經濟損失,在職工工資中予以扣除,若扣除后職工工資低于義烏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經濟補償規定
1、公司要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計發標準按職工本人履行正常勞動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執行。工作未達十二個月的,按所有工作月的平均工資執行。
2、職工本人主動提出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不發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工資待遇,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第九條 職工工資增長的考慮因素
第十條 內部分配及工資增長協商組織
1、公司與工會雙方成立內部分配及工資增長協商小組:
公司方:
公司方首席代表:
工會方:
工會方首席代表:
第十一條 協議的時間和履行
1、本協議有效期為xx年,即從xx年xx月xx日起到xx年xx月xx日止。
2、有效期內,每兩年確定一次職工工資增長幅度、基數。
3、協商、測算結果和增資基數,由協商小組公司方首席代表向職工大會報告。
4、協議到期前30天內,雙方應協商做好修訂、重訂工作。如雙方未提出修訂、重訂和終止意見,此協議今后xx年仍然有效,視為按本協議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終止本協議: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不能履行的;
3、協議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職工的勞保、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本協議不再重訂。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五份,公司與工會各執一份,報市總工會、市勞動局和鎮(街道)工委各一份。
第十六條本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蓋章):xx工會(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xx工會主席簽名:
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相機的使用實訓報告篇四
第一條 為了推動和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和企業方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時間等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第四條 工資集體協商是決定企業工資分配的基本形式。
企業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方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
職工應當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管理,合法地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方和職工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工資集體合同。
第五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誠信的原則,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合法利益,保障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的組織、指導,采取措施推進工資集體協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工資集體協商進行指導、協調,對工資集體合同依法進行審查,并對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地方工會、產業工會、行業工會依法組織、指導、協調企業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方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選的代表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行業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指導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處理工資集體協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協商代表
第八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工會推薦,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經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確認。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經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書面指定。
雙方協商代表缺額的,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補充并通知對方。
第九條 協商雙方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協商代表中推舉產生;企業工會主席是職工方協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會主席擔任。
企業方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指定的協商代表擔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擔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參加協商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方其他協商代表代理。
第十條 雙方協商代表人數每方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業方的協商代表不得多于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女職工、殘疾職工人數分別達到企業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殘疾職工代表。
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企業方協商代表;企業負責人、出資人、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職工方協商代表。
第十一條 協商雙方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經濟、法律、財務等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為職工方或者企業方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協商雙方可以書面聘請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代表,但聘請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協商代表產生后,應當于三日內在本企業公布。
第十四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工資集體協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二)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提出協商意見;
(三)及時向本方人員通報協商情況,聽取本方人員的意見建議,回答本方人員的詢問;
(四)代表本方參加工資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自協商代表產生之日起至工資集體合同履行期滿之日止。協商代表在擔任代表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經協商代表同意,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協商之日。
協商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本方的協商代表。協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確需更換的,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協商代表產生程序,并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為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其工資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終止職工方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或者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
企業確因工作需要變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的意見;涉及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的,企業應當與本人協商一致。
第十七條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三章 協商內容
第十八條 職工方和企業方應當就本企業下列多項或者某項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三)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四)津貼、補貼項目、標準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加班工資計發基數和勞動定額標準;
(六)獎金和績效工資分配辦法;
(七)試用期、病事假、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各種帶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八)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九)工資集體合同期限以及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十)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途徑;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協商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是本企業相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條件下能夠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條 工資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企業的人工成本;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
(三)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四)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五)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企業長遠發展的需求;
(七)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企業利潤增長或者勞動生產率提高的,職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資的協商要求。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利潤降低或者虧損時,可以向職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資或者降低工資的協商要求。
第四章 協商程序
第二十三條 職工方和企業方均可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一方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并在答復后十日內進行協商。
要求和答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明確協商時間、地點、內容、本方協商代表,并對本方主張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已經建立工會的,職工方根據下列規定向企業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一)企業工會在聽取本企業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對確有必要協商的事項可以組織提出;
(二)大中型企業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小微型企業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有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有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企業工會應當組織提出。
企業工會應當組織而未組織提出協商要求的,由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企業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可以在上級工會的組織、指導下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第二十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企業其他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向職工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在工資集體協商首次會議召開五日前,協商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方案以及與協商方案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企業方應當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包括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要的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凈利潤、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協商會議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首次會議由協商要求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雙方就協商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
第二十八條 工資集體協商會議應當由協商雙方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記錄員。記錄員應當如實、客觀記錄,不得泄露協商內容和企業商業秘密。會議記錄由全體與會協商代表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期限為六十日,自協商一方收到協商要求之日起至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之日止;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協商期限,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工資集體協商期間遇不可抗力導致協商無法繼續進行的,協商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繼續協商。中止期間不計入工資集體協商期限。
第三十條 工資集體協商自首次會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協商雙方均可書面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協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爭議進行協調,或者組織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有關單位共同協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調工資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協調。協調期間不計入工資集體協商期限。
第三十一條 協商雙方就協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企業方在七日內制作工資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經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獲得通過的工資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
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自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協商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并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企業方應當在工資集體合同訂立之日起五日內,將下列資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一)要求書、答復書;
(二)工資集體合同;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雙方協商代表名單以及代表資格證明;
(五)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工資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應當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通知協商雙方;協商雙方應當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修改,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日內重新報送審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工資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工資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條 企業方應當自工資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企業全體職工公布工資集體合同;企業工會或者職工方首席代表應當及時將工資集體合同文本報送上級工會。
第三十五條 工資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期滿前六十日內,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協商訂立或者續訂工資集體合同。
在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內,除第二十二條以及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方和職工方不得再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第三十六條 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內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權和注冊資本增減等事項,不影響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方和職工方應當按照工資集體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將合同履行情況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工資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工資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資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工資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工資集體合同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說明理由。
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工資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規定的工資集體協商程序。
第四十條 企業方或者職工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阻撓上級工會指導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圖迫使對方接受其要求;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五章 行業性和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 行業集聚或者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開展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訂立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
第四十二條 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內容應當包括本行業或者本區域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支付時間等相關事項。
第四十三條 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區域工會選派,并經公示后產生。首席代表由行業、區域工會主席擔任。尚未建立行業、區域工會組織的,在上級工會指導下,由行業或者區域內的企業職工民主推薦產生職工方協商代表,首席代表從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區域內的企業代表組織選派,或者由行業、區域內企業經民主推舉、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企業方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已建立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的,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尚未建立行業、區域職工代表大會的,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征求本行業、本區域職工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應當向本行業、本區域內企業和職工公布,對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行業、區域內的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工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或者職工工資標準,應當不低于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六條 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程序,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協商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因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解除其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勞動合同解除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職工方協商代表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的,由企業依法支付賠償金。
企業因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扣發、降低其工資、福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扣發、降低的工資、福利;企業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一)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不向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
(四)有其他阻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各級政府的獎勵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三年內不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授予其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企業經營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等評優評先。
第五十條 職工方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或者故意拖延工資集體協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
第五十一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協商和簽訂工資集體合同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撤銷其協商代表資格。
第五十二條 企業方或者職工方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阻撓上級工會指導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圖迫使對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協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協調或者工資集體合同審查、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企業分支機構經企業授權同意,與分支機構的職工方就勞動報酬事項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工資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相機的使用實訓報告篇五
信貸是在經濟活動中,貸款者向借款者供應貨幣,后者定期歸還并支付利息的行為。
面對信貸員這個崗位,開始我還真有些膽怯。從參加工作以來,需要三天兩頭跑到客戶家中,實地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經營信息,調查掌握客戶的貸款用途、還款意愿,分析客戶的還款能力。這些對于不善與人交流的我來說,實在是太難了。起初的一個月里,我總在心里想,把錢放出去還不上怎么辦?有時打起了退堂鼓,覺得還是繼續干老本行比較好。
支行領導了解到信貸員們的普遍心態后,及時和大家座談,讓大家解放思想,放下包袱,說:“還沒干就不要輕易否定自己,你們一定會慢慢地喜歡上信貸這個崗位的。”領導的耐心開導和對發展前景的描繪,使大家對自己的工作漸漸鼓起了勇氣。思想顧慮消除了,整個隊伍開始有了活力。我和大家一樣,也受到了很大鼓舞,下定決心從零開始學起。
通過專業化的培訓和自學,漸漸地掌握了小額貸款業務和操作流程。
通過支行前期的大力宣傳,陸續有一些有需求的客戶開始上門咨詢,我也迎來了第一位貸款客戶。那天,我懷著復雜的心情,與另一名同事坐了一個半小時的公車來到了xx村。這位客戶是個農戶,有十多年的養殖歷史,對市場非常了解。在客戶家,我作了自我介紹后,便開始按培訓時要求的調查順序逐項詢問。由于是第一次與客戶進行“營銷”交流,加上對行業了解不夠,心里很緊張,問了不到20分鐘,客戶突然說:“我不貸了,你們走吧,不就是從你們銀行貸點款嘛,跟審犯人似的。”我見狀,趕忙解釋,可這位農戶就是不再配合了。無奈,我與同事掃興而歸,第一次營銷就此“流產”。
回去的路上,我翻來覆去地回憶剛才的場景,又問同事的感受是什么。經過分析,/fanwen/1566/我找到了答案:問題不在客戶,完全是自己根本不會跟客戶交流,不懂對方的需求和困難所在才造成了尷尬局面。
銀行小額貸款如何融入當地經濟,成了支行信貸工作的重要突破點。我們調查得知:。
開發信用村將是支行以后的重點發展客戶,深入了解掌握農戶的經營情況和規律,盡快了解行業,是自己的首要任務。通過親戚找到幾戶農戶,與同事一起實地去了解情況。時間一長,漸漸地習慣了這種工作。
半年的工作業績雖然不理想,但我深感自己的工作離不開領導和信貸部團隊對我的關心和支持;同時,更感激一直默默無聞在背后支持我工作的家人。我要用“舍小家顧大家”的敬業精神,努力工作爭起做一名合格的**銀行信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