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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工作報告篇一
中國古語說:“山北為陰,山南為陽”,因城區位于境內貴山之南而得“貴陽”之名,同時,古代貴陽盛產美麗的竹子,故貴陽簡稱“筑”。它地處山地丘陵之間,故還有“山國之都”的雅譽,而且市內自然景觀,文化古跡,民族風情星羅棋布,因此又有“公園省”的“盆景市”之美稱。
貴陽是中國的又一春城,氣候溫和濕潤,熱量豐富,雨量充沛、四季宜人,春夏秋三季都是旅游的黃金季節。這里,冬無嚴寒,夏無酷暑。最熱是七月下旬,常年平均氣溫是24攝氏度。最冷是一月上旬,常年平均氣溫達4.6攝氏度。全年平均氣溫是15.3攝氏度。空氣不干燥,四季無風沙。人們廣為稱贊:“上有天堂,下有蘇杭,氣候最佳數貴陽”。在這里,喀斯特地貌非常奇特,,地形多樣。地上,奇峰翠谷,山環水繞;地下,溶洞群落,別有洞天。明山、秀水、幽林、奇洞、古寺渾然一體,相映生輝,形成了雄奇秀麗、獨具特色的高原自然景觀。其中,有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清鎮紅楓湖),4個省級風景名勝區(花溪、百花湖、修文陽明風景名勝區、息烽風景名勝區)。
在貴陽眾多的文物古跡中,有1個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息烽集中營;有全國唯一的一幢木結構三層三檐不等邊的九角攢尖頂閣樓、建于明萬歷三十八年(1610年)的文昌閣;有作為目前貴陽市標志、建于明萬歷二十六年(1598年)的甲秀樓;有貴州佛教第一大叢林、建于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的弘福寺,有為紀念明朝著名哲學家和教育家守仁建于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的陽明祠等。
貴陽是一個以漢族為主的多民族聚居的城市,悠久的歷史孕育了這塊土地上38個民族璀璨的民族文化,形成了濃郁的民族風俗,有少數民族青年男女通過飽含深情的歌舞、尋找意中人的“四月八”、“三月三”、“六月六”、“跳場”等節會;有稱為中國戲劇雛形和“活化石”的儺戲、地戲,追述著中華文化的源遠流長,記錄著中原文化和貴州民族文化的交融。
刺繡與挑花是貴陽民族傳統工藝百花園中盛開的兩朵奇葩。蠟染制品則蘊含著民族文化的藝術魅力,它們與粗獷、古樸的儺面具等民族文化的精品一樣,備受國內外友人的青睞。
貴州省工作報告篇二
購苗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苗方:(以下簡稱乙方)
就甲方向乙方購買各品種規格的事宜,經甲乙平等友好協商,根據《_____》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苗木品種、規格、技術要求、數量、價格
各品種、規格及價格均經甲乙雙方協定(見外購苗木清單),乙方以購買苗木清單及甲方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作甲方驗收苗木的標準,并以外購苗木驗收結算作為最終結算依據。
二、供貨質量要求:
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苗木“外購苗木清單”中的“品種、規格、數量、備注說明及甲方的指定要求”進行供貨,并按甲方就園林苗木的有關技術要求驗收。
三、苗木質量要求:
1、(1)植株生長旺盛,無現疫病蟲害及機械損傷;無明顯疤痕的遺留;
(3)植株冠幅飽滿緊湊,無缺失,偏冠,歪斜等現象;
2、技術要素:
(2)苗木起挖后,在停放及運輸過程中必須進行保鮮、保濕、防風、防曬、抗蒸騰、抗寒等抗逆技術處理。
四、雙方義務
1、乙方義務;
(1)如期、如質、如量按合同附表中的數量選苗、起挖、包扎、吊裝及運輸至甲方地點。
(2)乙方負責辦好調度_____。乙方負責驗收前的所有費用(報價已含)
(3)乙方負責苗木驗收前的所有操作組織及向甲方提供苗木驗收后的技術協助(卸車及種植)。
2、甲方義務:
(1)甲方委派為本合同的執行代表,負責調派人員去現場監督乙方操作的全過程。
(2)甲方按合同如期、如量支付貨款。
五、付款方式:
六、樹木養護:
第一年至年月,死苗率達5%以上,乙方將無償為甲方提供相應苗木進行補植,保證甲方所栽植的苗木成活率達到95%以上。
七、技術指導:
乙方無償對甲方綠化人員每年兩季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八、違約責任:
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切損失。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貴州省工作報告篇三
食品安全是當今世界上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每年食源性疾病所造成的嚴重后果,使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全球公眾健康優先考慮的問題。下文是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省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的公布,應當遵守本條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負責,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議事協調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等隊伍,重點協助做好轄區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報告食品安全情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二)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三)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四)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機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工作,提高公眾食品安全意識。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食品生產經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等監督管理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餐飲具集中消毒等監督管理職責。
質量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等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行政部門承擔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和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和支持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九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地質、標準化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十條縣級以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依據各自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等進行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等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并公布。開展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公開、公平、擇優、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管理制度,設立相對獨立的銷售區,并設置醒目標志告知消費者;對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銷毀,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過期變質食品銷毀及記錄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或者運輸食品和存貨人或者托運人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貨人或者托運人身份證明和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運輸、裝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之外設有倉儲設施的,應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銷售記錄制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和銷售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和使用記錄制度,建立專用進貨臺帳專柜貯存、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和配比、專門使用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食品應當制作召回記錄,召回記錄應當包含召回食品名稱、數量、批次和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召回人、召回原因、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等內容。召回記錄應當保存2年。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四)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禁止餐飲服務單位經營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
第三章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產品;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九)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十二)國家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一條 進入批發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以下至少一項材料: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
(五)批發市場出具的統一格式的銷售單據。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提供材料的,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能進入市場銷售;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
農民個人在批發市場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批發市場銷售者應當在攤位或者柜臺顯著位置懸掛標示牌,標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等內容,公示進貨憑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或者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從事批發業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批發市場出具的統一格式的銷售單據可以作為進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鼓勵有條件的銷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包裝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第二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四)查驗并留存進入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合格證明;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七)保證經營場所清潔衛生,對場地及設施設備定期消毒;
(八)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和抽樣檢驗信息;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四)生活區、生產區及庫房能夠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五)法律、法規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小餐飲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管理,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登記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到期30日前提出申請。生產經營負責人、地址、食品類別項目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停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向為其辦理登記手續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登記。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食品類別范圍內生產;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不得將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五)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條小餐飲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經營項目范圍內生產經營;
(二)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裱花類糕點制售;
(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持有效健康證明;
(六)不得將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七)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編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的品種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索取、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銷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應當索取其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學校和單位等集體食堂、大型(連鎖)餐飲業、超市、酒店采購消費量較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建立進貨驗證制度。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每年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并記錄處理或者銷毀情況。
(一)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貯存條件;
(四)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五)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六)登記證編號;
(七)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歇業、重新開業前20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的食品生產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條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依法劃定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
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200米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點)。
第四十三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申請備案后,方可在劃定區域和時段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所在地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申請食品攤販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健康證明。
第四十五條 食品攤販備案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到期30日前向原備案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備案辦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食品攤販不能滿足備案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備案部門應當撤銷備案。
第四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劃定區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食品攤販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規定的場所、區域、時間內經營;
(二)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五)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餐飲具;
(八)在顯著位置公示備案證明材料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九)配備防蠅、防鼠、防塵、保潔設施。
食品攤販應當索取采購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憑證,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八條禁止食品攤販經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五章 餐飲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九條設立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生產經營。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現場檢查,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定期抽檢,現場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產品消毒合格證明,并留存其復印件;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集中消毒餐飲具。
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飲具應當符合民族習慣,不得與其他餐飲具混存、混運、混洗和混用。
第六章 餐廚廢棄物處理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處理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部門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禁止回收餐廚廢棄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四條餐廚廢棄物的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收集與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特許經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廚廢棄物,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進行有效處理。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單位簽訂收集處置協議,載明收集時間、收集要求、收集費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并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在向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申請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五十六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分別記錄每日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五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高溫等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使用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散裝食品管理
第五十八條 散裝食品生產者采用的容器和外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散裝食品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散裝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銷售場所;
(四)散裝食品經營者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
第六十條 散裝食品經營者標注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應當與食品出廠時標注的一致。
將不同生產日期的散裝食品混裝銷售,應當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六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督促景區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景區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和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的餐飲食品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農村流動廚師的培訓工作。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建立健全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農村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及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督促學校和托幼機構建立各項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和教育,提高學生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便于社會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推行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廚廢棄物回收加工食品等嚴重危害公眾身體健康案源和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和移交同級公安部門。
第六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社會活動等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貯存、運輸、裝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用農產品,經公告后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用農產品;違法經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已登記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不再符合登記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撤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二)小餐飲,是指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固定經營場所,符合餐飲服務基本特征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
(三)食品攤販,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四)餐飲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條件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配送餐飲具供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行為。
(五)餐廚廢棄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八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登記證書或者進行食品攤販備案。
第九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銷售食品的,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同時廢止。
(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學物質。
貴州省工作報告篇四
目前,我國中等職業教育面臨困境,為了進一步生存與發展,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下文是貴州省職業教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就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等職業教育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職業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提高受教育者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技能、就業和創業能力,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
第四條職業教育應當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促進就業為導向,適應技術進步、生產方式變革和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五條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動、市場引導、行業指導、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教育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面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向貧困人口提供免費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婦女、復員軍人、失業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失地農民、返鄉務工人員等的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規劃,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為殘疾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服刑人員的職業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配合。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規范高效的職業教育資助制度。
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的宣傳,推動全社會關心、重視和支持職業教育。
第十條各級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職業教育的督導,將督導情況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質量評價制度,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職業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培訓并舉,中職高職銜接,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繼續教育相互溝通,適應勞動者發展需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發展要求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辦示范、骨干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指導和扶持。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類型本科高等學校轉型,鼓勵、支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開設應用技術類型專業。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行業人才需求預測與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失業登記、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為一體的服務機制。
行業組織應當參與制訂職業資格標準,參與組織實施職業技
能鑒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對職業學校的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運行機制,促進技術技能的積累和創新。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多種形式與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辦學;鼓勵行業、企業吸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和教師實踐。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提供便利,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參加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行業和企業等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教育。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舉辦職業教育。
支持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職業教育。
民辦職業學校與公辦職業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十八條設立、變更、終止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委托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開展技能培訓。
職業學校根據辦學能力,可以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二十條實行職業學校畢業生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批準設立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學生經其鑒定合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教育教學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學校教育教學、專業設置、校企合作等工作的指導,并建立專業設置信息發布平臺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職業學校在專業設置和調整、人事管理、教師評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職業學校根據職業和崗位需求自主設置的專業,應當實現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課程標準與職業標準、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相對接。
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應當逐步建立學校、行業、企業、社區等共同參與的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完善治理結構。
第二十四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就業市場變化和受教育者需求,優先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相適應的專業,培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十五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教育的特點,加強職業道德、法制、職業生涯規劃和公民意識等教育。
第二十六條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注冊入學制度,完成九年義
務教育的學生或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免試入學。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的要求,保障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入學率。
在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學習的學生免交學費。
第二十七條高等職業學校實行統一招生、單獨招生、自主招生、對口招生、注冊入學等綜合評價、多元招生方式。
完成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學生,經考核合格,可以升入高等職業學校。
第二十八條職業學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和學分制,允許學生工學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學業。職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學生學分互認。
第二十九條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劃出一定招生比例,用于中職、高職學生進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教育。
完成中職、高職教育的學生,經考核合格,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教育。
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學生,可以免試進入職業學校接受教育。
第三十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教學需要的實訓基地,鼓勵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與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等聯合建立實訓基地。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建立公共實訓中心。
第三十一條職業教育實行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職業學校應當安排學生到用人單位頂崗實習。
用人單位接受學生實習,應當安排實習指導教師,做好學生實習中的勞動保護、安全保障等工作,不得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與實習內容不一致的勞動生產及其他活動。
鼓勵接受學生實習的用人單位給予實習學生適當補貼;對頂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二條推進以產業為紐帶,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城鄉結合、區域合作、中高職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支持職業學校與省內外行業組織和骨干企業組建跨區域、跨行業的職業教育集團。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的保障機制。通過財政撥款、企業投資、多方融資、社會捐贈等途徑籌措職業教育經費。
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職業教育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經費績效評價制度、審計監督公告制度、預決算公開制度。
能力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學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科技開發、技術推廣、扶貧開發、移民安置經費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七條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確保職業學校在用地、校舍建設、師資隊伍、實訓設備等方面達到職業學校設置標準。
職業學校校舍建設和實訓基地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職業學校的設立,在投資審批、基礎設施建設、資產置換等方面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教師;公辦職業學校實行編制到校、經費包干、專兼結合、自主聘用、動態管理的教師管理機制。
職業學校教師應當定期到企業實踐。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具備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實施職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符合職業教育要求的教師職務(職稱)評審制度;具有非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取得教師資格后,經考核合格,可以轉聘為相應的教師職務(職稱)。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為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就業、創業等服務。
職業學校應當做好學生的職業指導、就業和創業服務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依法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對受教育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侵害實習學生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所稱職業學校,是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
本條例所稱頂崗實習,是指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
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的實際崗位進行的實習。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9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成熟的培訓體系
國內職業教育以發到比較成熟的水平,不在想以前那么混亂。在經過國家的整改和行業洗禮之后,現存的職業教育機構在品牌、資金、師資和就業方面都有雄厚的實力,培訓細分化、精準化、專業化。
第二、學習時間短。
職業教育一般只有1年的強化學習時間,以實戰教學為導向,強化訓練符合社會符合企業需求的專業人才。所以它的學習成本是很低的,而且見效快,可以快速解決就業、待業等問題。
第三、投資回報高。
一年的時間成本、1到2萬的資金投入。如果選擇一個好的專業,可以在不到一年的時間收回成本。比如動漫游戲,人才網的薪資數據顯示國內動漫游戲類人才的平均薪資在6235元每月,年薪在6萬以上的人占了454%的比例第四技能+學歷+就業。職業教育采用的是“技能+學歷+就業”的套讀模式,在學習技能的同時也可以套讀自考或者成教學歷,技能和學歷兩不誤,也為想報考公務員、研究生的同學提供了條件。
貴州省工作報告篇五
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主體責任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保證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
(五)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六)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七)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八)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十二)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十三)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十四)需經安全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
(十五)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十六)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十七)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十八)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九)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十)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
(二十一)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要保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并在轉讓協議中有明確的約定。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將與其營業執照、資質有關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要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督促租賃單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上述承包、租賃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要涵蓋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并結合實際,適時修訂。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要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除本條(一)項之外的其他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6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條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600人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十一)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要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要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要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要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
(七)其他要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新招用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
第六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要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要納入本單位全年的經費預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戶核算,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井下從業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并繳納保險費。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礦山建設項目、用于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高風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要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建設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和驗收評價,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竣工驗收合格后進行總體竣工驗收,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要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要做好記錄,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七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需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要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行政許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行業安全標準化達標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使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技術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變為從業人員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崗位操作的自覺行為。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是否處于安全作業狀態;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編制完善、演練;
(十一)其他要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
(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發現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
(五)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生產經營單位要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告和治理。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或進入其他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要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要符合有關規定并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協調配合、責任落實。
第四十一條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
(六)其他要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組織等要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要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徑,營造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要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完不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實際,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要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沒有條件建立應急救援機構的,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應急救援組織在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時,要吸納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在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報告事故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要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保障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三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機構要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督查管理職責,按照《貴州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隱患排查、排除等預防基礎工作,強化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動態監管,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責任。
第五十五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停產整頓,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在生產經營單位改制、破產、收購、兼并、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控制變更、變動實際進程的原監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共同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有關文件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內容應認真審查,發現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補充相關內容。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許可。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要立即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決策起決定作用的負責人。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本規定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證人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經貿委、交通部《關于進一步落實鄉鎮船舶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制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實施意見的批復》,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水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長小于10m的非機動鄉鎮自用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和駕駛人員。機動船和大小10m的非機動鄉鎮自用船舶,按國家船舶登記和檢驗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目標,履行管理責任;
5、調控本轄區自用船的發展;
6、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本轄區自用船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1、組織宣傳、學習和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法規和知識;
2、負責自用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統計上報有關資料;
4、負責駕駛人員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進行考核及年審?;
5、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協助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對本村自用船的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有義務宣傳、貫徹和實施有關交通安全的法規和規定;有責任與自用船主簽訂安全責任書,并督促其落實。
1、與村委會逐年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擁有的船舶安全負責;
3、加強船舶的維修保養,保持良好的適航狀態;
4、不違章航行,也不指使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
5、自覺接受港航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條?自用船必須持有效的證書,標有船名號、勘劃載重線后方能航行。
第十條?自用船駕駛人員必須是《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證書》上記載的人員,并經過培訓,在限定的水域內航行。
第十一條?自用船航行時,船上人員不得超過證書上核?定的總人數。嚴禁超載和冒險航行。
1、航行時集中精力,謹慎操作,加強了望,不得擅離崗位和酗酒操作。
2、嚴禁夜航、冒霧、超停航封渡水位航行和強行橫越他船船頭或在航道上停機(槳)流放。
第四章?檢丈、登錄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自用船,按本章規定進行檢丈和登錄。
第十五條?自用船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申請登錄。
第十六條?對檢丈合格且產權資料完整的自用船,應核發《貴州省鄉鎮自用船舶證書》。證書上應明確限定船只航行的區域。其航行區域應劃定在與船主生產、生活相關的水域內。
第十七條?自用船應按船名號編寫規則編號,并書寫在船上顯著位置,還應標明“自用船、禁止營運”字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的農船管理部門履行鄉鎮船舶管理機構有關自用船管理的職責。
第二十條?10m以下非機動自用船的檢驗、丈量辦法由省船舶檢驗局制定;船舶名號的編寫,按本辦法附件一執行;船舶證書的填寫,按附件二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貴州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貴州省工作報告篇六
填 寫 說 明
1、首先登陸http://。(中國教師資格網),2、在打開的主頁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全國統考合格申請人網報入口或未參加全國統考申請人網報入口,進入注冊窗口后,輸入自己的“姓名、證件號碼及密碼(切記自己的密碼,便于以后查詢),在確認自己的信息無誤后點擊“注冊”。
3、進入網上申報流程后仔細閱讀“申請人必讀和確認服務條款”。
4、認定機構的選擇:(1)戶籍屬銅仁市范圍內的在職、社會人員申報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人員統一選擇“貴州省銅仁市教育局”;(2)戶籍屬銅仁市范圍內的在職、社會人員申報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按本人戶籍所在地選擇對應的認定機構。
5、現場確認點的選擇:(1)市內在校的師范類2012屆畢業生選擇本校名稱為現場確認點;(2)市直學校在職教師申報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人員選擇“貴州省銅仁市教育局”為現場確認點;(3)其它申報人員一律按本人戶籍所在地選擇對應的現場確認點。
6、根據提示填寫身份信息及申請材料,請認真核對自己填寫的申請內容,確認無誤后點擊完成申報。
申請教師資格的其它要求:
1、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在職人員請在所在單位鑒定蓋章;社會人員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鑒定蓋章。
2、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必須用16k紙張且雙面打印,承諾書中須有本人親筆簽名,表格打印或填寫不規范一律不予受理。
3、申請人員在現場確認時需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3)交與網上申報時上傳照片的同底照片一張。
4、請申請教師資格人員嚴格按照文件中的時間規定,進行網上申報和現場確認,逾期不再受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各縣(自治縣、區)教育局、市直各學校:
為做好我市2012年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現將有關認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認定的對象和范圍
1、在職教師中還未認定教師資格人員,及崗位變動未重新認定相應教師資格人員。
2、凡符合教師資格認定條件,自愿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的社會人員。
3、市內在校師范類2012屆畢業生。
二、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和程序
根據貴州省教育廳黔教辦師〔2012〕119號文件,我市今年將實行“網報”認定工作,即申請人員不進行現場報名,直接在網上報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具體申報程序按照教師資格認定網上申報說明(附件1)辦理。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嚴格按照《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執行。依照《貴州省面向在職教師推行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和《貴州省面向社會推行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開展認定工作。
三、開展教師資格認定的時間 4月16日—5月16日:網上申報時間; 5月15日—5月17日:現場確認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3、5月18日—6月10日:各認定機構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人員進行體檢、政審,對在職教師進行教學考核,對社會申報人員進行教學測試與考核。4、6月11日—7月10日:完成認定、發證。
請各縣(自治縣、區)認定機構嚴格按照以上時間安排準時完成認定工作,6月10日前完成網上編號工作 , 7月31日前上報匯總數據及工作總結。
四、其它要求
1、申請認定人員統一在銅仁市教育網上自行下載并打印《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思想品德鑒定表》、《體檢表》(認定機構不再發放相關表冊),按相關要求認真填寫,在現場確認時提交認定機構,認定工作結束后,歸入個人人事檔案。
2、認定費用嚴格按照省、地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和規定執行。
4、各認定機構應加強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明確辦事機構和責任人。
附件:
1、關于2012年教師資格認定網上申報說明
2、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3、貴州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檢查表
4、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