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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學生簽訂安全協議書篇一
甲方:
乙方:學生家長
為了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預防和處理學生人生傷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都有責任教育學生重視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2、甲方應制定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學生學習,使學生做到有章可循。甲方應利用廣播等宣傳工具,通過集會、班會和安全課等多種形式,教育培訓學生安全常識,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3、甲乙雙方都應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準學生吸煙、酗酒。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吸煙、酗酒,甲方應及時制止,學生在校外期間因吸煙、酗酒而發生傷殘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4、甲方應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發現學生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教育。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甲方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通知乙方。
5、學生放學后、節假日、寒暑假等不在學校學習期間而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一律不承擔任何責任。
6、學生不得擅自離校,有事必須請假并經甲方批準方可離校,甲方應將學生離校情況及時通知乙方。學生請假或擅自離校后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7、學生在返校、離校途中不得騎車,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返校和離校。如果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到校,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學生在返校、離校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8、甲方應掌握學生健康資料,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甲方,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甲方應根據學生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若乙方未告知或乙方告知病情后,甲方又采取了必要措施,仍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責任。
9、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甲方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已采取措施但仍發生不良后果,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10、學生在校期間自殺、自殘事件;在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甲方已采取防范措施和救助措施后,仍發生不良后果,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四年級學生姓名
家長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學校與學生簽訂安全協議書篇二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生的安全,創建平安校園,特與長期進入學校停放的車主或司機簽定如下安全保證協議:
1、學校教職工或家屬個人車輛(含摩托車),若需長期在校園內停放,必須簽訂本協議書,且服從管理。
2、所有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學校指定的位置,不得亂停亂放。對于停放在學校的任何車輛,學校不負責車輛的安全及保護工作。
3、教職工駕駛私家車上下班時間必須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上下班時凡有學生正在進出校園,不得尾隨而入,一是可將車輛停放在校園大門口以外,待學生全部進入后,再將車開進。二是提前到校可在學生上學前到崗,放學時必須等學生散靜后方可開車離校。
4、任何車輛在校內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財產損失,車主及駕駛者負全部責任。
5、學生上課期間,任何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學校有關領導同意后門衛方可放行進入。在校園內禁止鳴笛,不得隨意啟動,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6、任何車輛的進出停放都必須服從學校門衛保安人員的管理,不服從管理者,門衛人員有權制止停放和進出。
7、學校教師車主應時刻牢記交通安全,文明駕車,不酒后駕車,不飆車,遵守學校及交通部門的規定,自覺做遵守交通規則的模范。以上規定,希望各位機動車車主自覺執行,和學校簽定安全協議書,積極支持學校的工作,為師生安全負責,為創建平安校園盡自己的一份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由學校辦公室、安全員各持一份、乙方由車主持一份,本協議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車主車牌號:
車主:(簽字或蓋章)
康縣太石學區
20xx年6月14日
學校與學生簽訂安全協議書篇三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為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和財產受到傷害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自身造成傷害的,由本人負責。如給他人造成傷害的,一般由學生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學生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3)損害事件不屬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直接所致;
(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來自校外突發性事件造成的損害。
造成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禁止學生在校內瘋打鬧,如果不聽從教育發生事故者,責任自負。節假日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事故,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職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員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后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反有關規定,自己造成意外傷害的,由學生承擔責任;他人造成傷害的應由他人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知道后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嚴禁在校內騎自行車,違者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等,因此發生的賠償糾紛,應由肇事者承擔負責;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嚴禁學生熄燈后在寢室、教室點蠟燭,否則,因此發生的損害事件,由學生自己負責;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1、學生應按學校指定地點食宿,在校外食宿和購買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應按有關要求和學校簽訂的責任書履行職責,否則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負責。如果受害方能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可承擔部分責任。
12 、學校應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管理,及時消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須加以封閉并增設警示標志,并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志,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又不屬學生故意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學生故意造成的傷害,由本人或監護人負責;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負責。
13、嚴禁學生私自到河塘、溝堰等處洗澡,學生違反規定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4、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事后應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限入保的)。 15、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積極進行協商調解。受傷害的學生的父母(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該協議書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學生及學生家長留一份。
甲方(蓋章):
班主任(簽字):
乙方(學生):
學生監護人(簽字):
___年__月__日
學校與學生簽訂安全協議書篇四
年級:
選學科目:
學生姓名:
為了使您的孩子在學校健康快樂的學習,學校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學生的安全思想工作。
為杜絕不安全隱患的存在,保證學生的安全,要求學生家長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為了確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人身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為此,學校與家長簽訂“學生安全協議書”,具體協議如下:
1、學生在校期間應服從學校安排,不得未經允許擅自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離校時學生需同家長取得聯系,并得到允許后才能夠離開學校,如有意外,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2、學生在放學后不得進行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如游泳、攀巖、涉水、探險等,如因此而造成任何人身意外,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3、同學之間應該互幫互助,和睦相處,不可與其他同學發生爭執、打架、斗毆等違規行為,如違規一次,學校會給予警告,并及時告示家長。如再有犯,學校會進行勸退。
4、學生每天應該準時到校,如有特殊情況需向學校負責人請假,不得擅自曠課,早退,確保學生安全。上課期間學生應遵守課堂紀律。
5、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突發狀況,如突發疾病等,學校會立即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共同解決。(這個地方不好,大家想一下怎么改下,盡量不要往自己身上攬責任)
如已經閱讀完畢,請學生監護人簽字確認。經監護人簽字,視為已經閱讀并同意以上協議并已了解了學校的注意事項。此協議書自正式開課起生效,有效期至停課。
學校負責人簽字: 學生監護人簽字:
二〇xx年x月x日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并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后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員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后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自行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學生應按學校指定的地點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應按學校簽訂的責任書去履行職責,否則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負責。如果受害方能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學校可承擔部分責任。
11.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并增設警示標志,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志,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2.嚴格做到“四不準”即:不準橫穿馬路、不準私自下河塘洗澡、不準購買零食或飲用不潔水和不準在非上課期間隨意進入校園。凡由此造成意外事故的,學校概不負責。
13.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擅自離崗或違反規程,失責的工作人員負責。
14.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的,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不履行投保的學生需家長與班主任簽訂協議,不投保造成后果的一律由學生自行負責,學校概不負責。
15.學生在已經投保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后,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協議一式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學生姓名:______________
班級:__________________
學生監護人簽字:________
學校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學校與學生簽訂安全協議書篇五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生的安全,創建平安校園,特與長期進入學校停 放的`車主或司機簽定如下安全保證協議:
1、學校教職工或家屬個人車輛(含摩托車),若需長期在校園內停放,必須簽訂本協議書,且服從管理。
2、所有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學校指定的位置,不得亂停亂放。對于停放在學校的任何車輛,學校不負責車輛的安全及保護工作。
3、教職工駕駛私家車上下班時間必須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上下班時凡有學生正在進出校園,不得尾隨而入,一是可將車輛停放在校園大門口以外,待學生全部進入后,再將車開進。二是提前到校可在學生上學前到崗,放學時必須等學生散靜后方可開車離校。
4、任何車輛在校內造成學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財產損失,車主及駕駛者負全部責任。
5、學生上課期間,任何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學校有關領導同意后門衛方可放行進入。在校園內禁止鳴笛,不得隨意啟動,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6、任何車輛的進出停放都必須服從學校門衛保安人員的管理,不服從管理者,門衛人員有權制止停放和進出。
7、學校教師車主應時刻牢記交通安全,文明駕車,不酒后駕車,不飆車,遵守學校及交通部門的規定,自覺做遵守交通規則的模范。以上規定,希望各位機動車車主自覺執行,和學校簽定安全協議書,積極支持學校的工作,為師生安全負責,為創建平安校園盡自己的一份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由學校辦公室、安全員各持一份、乙方由車主持一份,本協議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單位蓋章)
乙方:車主車牌號:
車主: (簽字或蓋章)
康縣太石學區
20xx年6月14日
學校與學生簽訂安全協議書篇六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系。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并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4、學生放學后應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5、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6、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在校園內騎自行車,違反規定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嚴禁學生跳墻、撕拉電線、亂用電器、靠近有警示危險的地方,因此發生的事故,由學生自己承擔責任。
8、學生應按學校指定地點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學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應按學校簽訂的責任書去履行職責,否則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負責。
9、嚴禁學生私自到山塘水庫河溝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0、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本協議書如有欠妥之處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學生簽字:
學生家長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