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產品或服務的品質、價格、數量、交付方式等。下面是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樣本,可以幫助您制定自己的合同文件。
合同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咨詢: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律師解答: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合同法違約金
合同法意義上的違約金糾紛是最為常見的合同糾紛,實務中的具體認定和處理也是錯綜復雜,本文以列舉方式簡要總結了處理違約金問題的基本思路和規則,具體如下:
1、 必須現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就無權請求,從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此時體現出的是“意定”優于“法定”的合同法規則。
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只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可以和其他方式并用,如繼續履行合同等。
3、 違約金有雙重性質,以賠償損失為主,懲罰為輔。
4、 違約金法律關系中,守約方有違約金請求權,違約方有抗辯權;對金額有爭議時,雙方都有金額調整請求權。
5、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關系a:過分低于實際損失,守約方可以要求增加;增加后,無權再要求賠償損失。
此時,守約方應對其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6、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關系b: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即“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違約方可以要求減少。
此時,違約方應對“過分高于”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或仲裁機構如何減少?采取綜合認定標準:根據締約時對可得利益的預見、雙方力量對比、是否有格式條款、過失相抵、減損規則、損益相抵多重因素,根據公平、誠信原則調整,屬于司法自由裁量權。
7、 只有向法院主動提出調整要求,法院才有權調整。
如果違約方認為沒有違約,而法院認為其應該承擔違約金,法院需要向其闡明“是否要求調整違約金?”
8、 誰來證明實際損失?由守約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具體損失。
對于違約方,如何抗辯則是復雜細致的技術問題,包括損失的起算時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損益計算方式、市場風險的認定等等。
9、 實際損失包括什么?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
預期利益損失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確定的可得利潤損失。
10、認定可得利益損失的限制:可預見規則,即訂立合同時,違約方所能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預見”應基于守約方的身份合理確定,例如守約方為生產商,違約方應預見到其生產利潤損失,如果改成零售商,則只應預見到轉售利潤損失。
11、減損規則:守約方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無權就擴大部分要求賠償。
12、市場風險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如果是因違約方惡意違約所致,違約方應賠償。
13、可得利益賠償的損失計算公式: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不可預見的損失-受損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14、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只能擇一適用。
如果選擇定金后,發現損失超過損失怎么辦?適用上述實際損失的認定規則。
15、違約金條款的法律性質:具有不確定性,只是預估的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性違約金)或是對違約方的懲罰表露(懲罰性違約金的場合)。
16、違約金條款不屬于合同法98條的結算清理條款,不具有獨立性,不排除與繼續履行并存的情況。
但是實務中,在一方主張違約金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另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往往會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為法院會借此認定:雙方缺乏合同履行合意而無繼續履行的必要從而解除合同。
總體而言,我國合同法的違約金制度借鑒了《法國民法典》的成果,以實際損失為標準,采取綜合調整標準,為了避免出現過度調整偏差,又規定了30%的量化標準。
不同在于,在調整職權上,我國不允許法院依職權直接調整。
在舉證責任上,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具體應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
合同違約金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我認為違約金約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合同違約金
鑒于乙方承包裝修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寓_________號房屋工程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使用,有關細項質量需進一步觀察,目前有關工程細項已需維修養護,故甲、乙雙方就工程的保修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本工程保修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內工作范圍為:
就裝修工程所涉及全部項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乙雙方簽署的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預算明細表及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簽署的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列明為準)的損壞或質量問題進行更換或修復。如木門變形、裂縫,所有漆面脫落、起皮、鼓包,壁紙鼓包、脫落,房頂出現脫落,所有器具因質量原因出現的損壞及其他質量問題。屬于甲方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問題及乙方責任:
(1)花崗巖地面有5塊有1/3空鼓,1塊4cm缺角,1塊1/3斷裂,若在保修期內有空鼓的花崗巖出現斷裂,乙方應予更換,材料費及更換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乙方返還斷裂部分的材料費及相應各項取費。
(2)護墻板的板面目前變形較重,乙方應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進行更換或整修。
(3)木門現已變形,乙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進行整修。
(4)壁紙卷邊,乙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進行整修。
(5)廚房洗菜盆下水管無反水彎,乙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新購反水彎并進行更換。
(6)前述各項問題的整修或更換費用包括材料費、人工費等均由乙方負擔。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發現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并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后7日(節假日包括在內)內,乙方須安排熟練的技術工人帶料完成整修或更換工作,費用由乙方負擔。
5.法律責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無故拖延達14個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換的,甲方有權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幣_________元;若甲方因該質量問題造成其他損失,甲方除有權扣除工程尾款外,還可采取法律許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給予賠償。
6.結算。
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或雖出現質量問題但乙方整修及時并令甲方滿意,保修期結束后七日內,甲方將尾款如數結算予乙方,同時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將第3條所述問題整修結束后,若甲方感到滿意,可以結算。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裝潢公司。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違約金
王先生2003年7月進了一家事業單位,不久出于特殊業務需要,連續3個周末單位送王先生去市里參加了相關的業務培訓,一年后,王先生有了更好的一次機遇,他決定辭職,可單位拿出當時簽訂的聘用合同,要求王先生按約定支付違約金1萬元。王先生苦悶不已,只恨當時沒有認真看合同。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認為,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與以平等為原則的民法不同,很多情況下,并不是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就必須要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有可能因為與法律法規相左而存在效力問題。
而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已。
不過王先生的合同由于有培訓,因此單位可以設立違約金,王先生在服務期內提出辭職,表面上看確實應該支付違約金。
《上海市人事局關于實施〈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于上面的問題有詳細的解釋:“聘用合同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因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支出發生后受聘人員每服務一年,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相應遞減。國家和本市對遞減比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支出是一條比較特殊的規定,勞動法系列規定中沒有這樣的提法。所以對于有事業單位聘用關系的員工非常有利。如果王先生單位可以拿出實際支出憑證的話,高于1萬元,則以1萬元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低于1萬元,以實際支出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假使單位拿不出憑證,那么其違約金要求就很難得到支持了。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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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__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
第六條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托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于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__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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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樓房買賣合同|·軟件買賣合同|·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鋼材買賣合同|·木材買賣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違約金
在房屋租賃關系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取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合同中沒有就違約金進行約定,那么違約金就是違約方造成損失的數額。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你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了。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實際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違約金
律師回復解答: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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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判決違約金彌補損失法定違約金數額。
合同違約金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合同違約金的上限,但是合同法規定,違約金最高一般不超過30%。合同的實際履行中,需要賠付的違約金超過了實際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過高的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利益損失,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
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為原則,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工程簽合同怎么簽受法律保護。
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簽訂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違約金合同
作為常見的違約責任方式,違約金和賠償金具有不可分的聯系。凡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當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另一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補足其差額,違約金與賠償金之和應等于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它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都是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
那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具體有什么區別呢?
違約金合同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規定
如果遇到勞動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免費咨詢我們的勞動糾紛律師進行免費咨詢。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違約金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措施,若您有勞動糾紛方面的問題,可到法律咨詢平臺——中顧法律網進行免費咨詢。
勞動合同違約金
勞動合同違約金現實中,像高某所在的這家單位一樣,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違約金條款的用人單位挺多,甚至不少用人單位會約定高額違約金,這樣做多半是為了“拴住”勞動者。而勞動者為了能得到工作,即使明知這樣的違約金條款對自己不利,也只能咬著牙簽字。
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除了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設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擁有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勞動者必須對此保密,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設立“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上述案例當中的公司就不得與員工簽訂所謂“一方違約,違約金付10萬”的合同了。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編輯
合同違約金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勞動合同違約金
由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內。由于后一種情形地區差別不是很大,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前一種情形,即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立法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為此,《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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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合同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四種情況: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培訓,并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又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我認為違約金約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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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合同
違約金,亦稱違約罰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以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為賠償標準;另外,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的,那么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賠償金額為準。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組織勞動者參加專項培訓,進而簽訂服務期限約定的協議,那么勞動者在中途提出辭職,就要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的,就必須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違約金
20xx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xx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并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后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后,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議。20xx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復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后,周某繼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仍繼續發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老保險費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書,并要求周某繳納違約余及培訓費211 91元。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并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后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無違約金數倍于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這里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對這種顯失公平的約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進行調整?對此,現行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有人主張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對過高的違約金,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整。本案仲裁委員會主動綜合多種因素進行了調整,將20000元的違約金調整為8000元。我們認為,采取主動審查和主動調整的做法比較妥當。理由:一、我國勞動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勞動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裁判機關的主動介入與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干預相一致。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是不妥當的。二、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勞動者在有明文時尚不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在勞動法無明文規定之時,要求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不利。
關于培訓費的處理,我們認為:在對勞動者這種違約行為的處理上,應當和一般的違約行為區別開來,不能因此而損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勞動者權利。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友誼服裝公司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而且不不能逆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在接受培訓期滿后,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限即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勞動者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關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接受培訓投入的額外費用,如本案中的學習費用、報銷的路費則應當由勞動者予以返還。
違約金合同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金是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同時因為違約金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權力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以保障合同正義性。平衡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原則的適用,違約金調整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以公權力干預調整為例外補充。違約金的過高或過低的比較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違約金的調整幅度體現著懲罰的程度和合同實質正義,因此違約方受到懲罰的程度應當同其過錯程度相關聯。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