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心得體會可以加深我們對所學知識的理解和應用,提高我們的學習效果。這里列舉了一些優秀的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
反間諜七周年心得體會
反間諜七周年是一個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紀念日,它標志著我們反間諜斗爭的一步步取得的勝利和成就。在這七年中,我們見證了國家安全工作的不斷進步,我們也為此而努力奮斗。在此,我要分享一下我對反間諜工作的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與大家一起探討和分享。
第二段:認識反間諜工作的意義。
反間諜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公民安全的重要工作,它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反間諜工作不僅直接關系國家安全,而且關乎人民幸福”。我們在反間諜斗爭中要時刻保持高度警惕,認真貫徹國家安全法,完善反間諜法律體系,加強防范機制,增強反間諜工作的針對性和效果,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幸福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三段:認識反間諜工作的難點。
反間諜工作是一項復雜、細致、艱巨的任務。因為敵情隱蔽、人員復雜,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具有高度的政治站位,制定科學規劃,加強人才儲備,建立科學的反間諜工作機制,加強對信息的分析研判和成功案例的總結,切實提高反間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以更好地迎接新時代的挑戰。
第四段:加強反間諜工作的措施。
針對反間諜工作的各種難點和挑戰,我認為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強人才儲備,提高反間諜人才水平和能力;
二是建立完善的反間諜工作機制,確保反間諜工作的執行和監督;
四是加強社會宣傳和教育,擴大反間諜工作的影響力和觸及面;
五是強化法制宣傳和培訓,加強公眾法制教育,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和保密意識。
第五段:結語。
反間諜工作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和使命,我們不能因為工作難度大、危險性高就放棄努力,我們應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牢牢掌握主動權,堅決打贏反間斗爭。我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反間諜斗爭會越來越好,國家安全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反間諜法》心得體會
反間諜法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法規,其主要目的是保護國家安全和保護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名公民,我認為學習反間諜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如何保護自己、家人和國家免受間諜活動的威脅。
在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深刻地意識到間諜活動的危害性。間諜活動可能會泄露國家的機密信息,破壞國家的安全和穩定。同時,它也可能會對個人造成極大的傷害,例如盜取個人隱私信息,威脅個人安全等。因此,反間諜法的出現是非常有必要的,它為國家和公民提供了有效的保護。
學習反間諜法,讓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反間諜法的相關內容和法律責任。反間諜法規定了間諜活動的定義和種類,并明確了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此外,反間諜法還規定了一系列的反間諜措施,如偵查、審查、監視、審判等,為打擊間諜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學習反間諜法還讓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防范間諜活動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保護個人隱私信息,避免將機密信息泄露給未授權的人員。我們還應該加強安全意識,提高警惕,以防止間諜活動的發生。如果我們發現任何可疑的行為或情況,應該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反間諜措施。
總之,學習反間諜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如何保護自己、家人和國家免受間諜活動的威脅。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提高安全意識,保護個人隱私信息,及時報告可疑情況。同時,我們也應該支持反間諜法的執行,加強對間諜活動的打擊力度,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作出自己的貢獻。
《反間諜法》心得體會
近年來,間諜活動日益頻繁,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反間諜法逐漸成為了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作為普通人民,學習反間諜法,了解反間諜知識,不僅能夠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還可以幫助打擊和防范間諜活動。在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有了以下的一些心得體會。
反間諜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工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反間諜法的重要性,它不僅是保障國家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力保障。因此,我們應該正確認識反間諜法的重要性,學習反間諜法的知識,增強反間諜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學習反間諜法的基本知識是非常必要的。反間諜法包括反間諜工作的目標、原則和方法,以及反間諜法律的規定等。了解這些基本知識可以使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反間諜工作的內涵和實質,掌握反間諜法律的重要內容和規定,為我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類似情況時,能夠及時識別和防范間諜活動的行為,從而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安全和隱私。
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們不僅需要了解反間諜法的基本知識,還需要掌握反間諜法的基本技能。例如,如何進行情報收集和分析、如何防范和打擊間諜活動、如何進行反間諜宣傳等等。只有掌握這些基本技能,才能更好地開展反間諜工作,有效地發現和打擊間諜活動。
反間諜法的學習還應該加強反間諜意識,提高防范能力。要想預防間諜活動,首先要有強烈的反間諜意識。我們應該認識到,間諜活動是一種危害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行為,對其進行有效的防范和打擊至關重要。
其次,我們還要提高防范能力。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要時刻保持警惕,加強信息安全意識,不泄露個人、家庭、單位等重要信息,不隨意接受陌生人的邀約或提供,不輕易使用不明來源的網絡設備或軟件。此外,還應該加強反間諜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反間諜法的知識和方法,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總之,學習反間諜法是每個人都應該重視的事情,我們應該正確認識反間諜法的重要性,掌握反間諜法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加強反間諜意識,提高防范能力,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做出自己的貢獻。同時,我們也應該呼吁更多的人加入到反間諜工作中來,共同打擊間諜活動,為國家的發展和繁榮做出自己的貢獻。
《反間諜法》心得體會
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和信息化的進程,反間諜工作越來越成為了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反間諜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一項重要法律,我在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深深體會到了反間諜法的重要性和作用,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反間諜法是一項法律,是我們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反間諜法的出臺,有力保護了我國的國家安全,防止了外部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滲透和破壞。在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反間諜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更加意識到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使命感。
其次,反間諜法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包括了從政府機關到企業單位,從普通公民到軍事機構等等。在這個信息化時代,人們越來越依賴互聯網,隨著網絡的發展和普及,情報滲透和破壞的形式也更加復雜和隱蔽。因此,反間諜法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從政府機關到企業單位,從普通公民到軍事機構,都需要嚴格遵守反間諜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情報滲透和破壞的防范和打擊。
另外,反間諜法的'宣傳和普及也是非常重要的。隨著反間諜工作的深入開展,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關注和了解反間諜法的相關知識,但仍有許多人對反間諜法的內容和應用不夠了解。因此,我們需要加強反間諜法的宣傳和普及工作,提高公眾對反間諜法的認識和理解,讓更多的人了解反間諜法的重要性和作用,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最后,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要積極參與反間諜工作,做好個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我們身處這個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泄露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現象。因此,我們需要加強個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注意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個人信息被泄露和利用。
總之,學習反間諜法讓我深刻認識到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和使命感,也加強了我對反間諜工作的認識和理解。反間諜法的出臺和實施,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有力舉措,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將繼續積極參與反間諜工作,加強個人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為維護國家安全作出自己的貢獻。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夠加強對反間諜法的學習和了解,共同構建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反間諜法》心得體會
反間諜法是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法律之一。在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反間諜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對于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我也對于如何防范、打擊間諜活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
首先,反間諜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是國家安全的保障之一。反間諜法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而制定的,它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與其他法律相互銜接,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始終牢記國家利益高于一切,保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其次,反間諜工作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加強宣傳教育和意識形態建設。反間諜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從根本上加強對于國家安全的認識和意識。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的有效途徑,必須廣泛開展反間諜法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反間諜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再次,反間諜工作需要加強技術手段的建設和使用,提高反間諜工作的精準性和效率。在反間諜工作中,技術手段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可以對間諜活動進行實時監控和追蹤,有效打擊間諜活動,提高反間諜工作的精準性和效率。
最后,反間諜工作需要嚴格依法辦案,加強監管和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始終堅持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調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必須加強監管,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侵害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學習反間諜法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它對于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反間諜工作中,我們必須始終堅持以國家利益為重,加強宣傳教育和意識形態建設,加強技術手段的建設和使用,嚴格依法辦案,加強監管和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心得體會
作為一種專門針對反間諜活動的法律,反間諜法對于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機密、維護社會穩定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最近剛剛學習了反間諜法,感覺對于普通人來說,反間諜法并不是那么陌生,因為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接觸到相關的內容。在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學習心得。
首先,反間諜法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工具,它的實施需要廣泛的支持和參與。反間諜法旨在防止國家秘密和敏感信息被外部勢力竊取,這對于國家的發展和安全至關重要。在反間諜法的實施中,需要政府、公民社會以及企業等各方共同努力,從而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
其次,反間諜法不僅僅是一種法律規定,更是一種社會文化建設。反間諜法需要人們從思想上對其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只有當人們認識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并自覺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時,反間諜法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因此,反間諜法的宣傳和教育非常重要,需要加強對公眾的宣傳和教育,讓人們充分認識到反間諜法的重要性,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再次,反間諜法的實施需要加強國家安全機構的建設和能力建設。在反間諜法的實施過程中,國家安全機構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當國家安全機構能夠及時有效地發現和打擊間諜活動,才能保障國家安全和穩定。因此,反間諜法的實施需要加強國家安全機構的建設和能力建設,提高國家安全機構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最后,反間諜法的實施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雖然反間諜法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和穩定而制定的,但同時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反間諜活動的打擊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反間諜法的.實施需要平衡國家安全和公民權益之間的關系。我們需要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冤枉。
總的來說,學習反間諜法讓我深刻認識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反間諜法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穩定方面所起的關鍵作用。在實施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廣泛宣傳和教育,加強國家安全機構的建設和能力建設,平衡國家安全和公民權益之間的關系。只有當我們共同努力,才能真正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讓我們的國家更加繁榮、富強。
《反間諜法》心得體會
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規,反間諜法對于我們的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最近,我剛剛學習完了反間諜法,并深受其內容的啟發。在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一些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認為反間諜法的實施需要社會的.全面參與。作為普通公民,我們需要了解該法的核心內容,包括反間諜活動的定義、種類和危害等。只有深入理解這些內容,我們才能夠更好地防范和打擊間諜活動。此外,我們還需要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的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不被間諜利用或攻擊。
其次,反間諜法在實踐中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例如,在調查和打擊間諜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同時,對于涉及到的嫌疑人,也必須保障其合法權益,如尊重其人身自由和隱私權等。只有通過合法程序的嚴格執行,我們才能夠保證反間諜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反間諜法的實施需要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在全球化的今天,間諜活動已經不再是單一國家的問題,而是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跨國犯罪活動。因此,只有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打擊間諜活動,才能夠更好地保障各國的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最后,我認為反間諜法的實施需要不斷適應時代的發展。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間諜活動的形式也在不斷變化。因此,我們需要不斷更新法律規定和技術手段,以應對不斷變化的間諜活動。例如,可以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分析,快速發現和打擊間諜活動。
總之,反間諜法是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法規。在學習反間諜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其重要性和實施要求。我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能夠更好地保障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
反間諜學習心得
《反間諜法》從當今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和反間諜工作的具體要求出發,不僅對反間諜工作做了全面科學性安排,還確定了一系列反間諜工作重要工作機制、國家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程序,以及執法人員的權力、職權范圍等,為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下面是本站為大家帶來的反間諜學習心得,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學習宣傳貫徹反間諜法,是新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隱蔽戰線反奸防諜斗爭的迫切要求,是貫徹黨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決策的重要舉措,對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起到了基礎性保護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反間諜法的學習宣傳工作,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增強廣大群眾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識,吸引全局干部職工投身法治宣傳教育實踐活動,不斷提升全民法治意識,根據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視,認真開展了該項工作,現將該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布置。
為了開展好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我局召開了各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專題工作會,由局長張建軍在專題工作會上講述了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以及該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在專題會上下發了實施意見,專門安排布置了該項工作。
二、成立了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領導小組,確保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落到實處。
成立了以艾尼瓦爾.吐熱克書記為組長、張建軍局長為副組長、相關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兼任,具體負責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確保該項工作工作有序開展。
三、組織全局人員,集中學習反間諜法。
根據宣傳部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在做好林果業春季下鄉指導督查工作的同時,我局利用周日正常上班時間,專門抽出一上午的時間,在林業局艾尼瓦爾·吐熱克書記帶領下,全局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專題學習活動。會上,艾書記再次強調了學習反間諜法的重要意義和工作目標,隨后對反間諜法五章共四十條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并號召全局廣大職工干部會后利用空閑時間再次學習反間諜法,充分認識間諜行為對國家的危害,提升國家安全保護意識,積極投身于反間諜斗爭之中。
四、前期階段取得的效果。
《反間諜法》從當今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和反間諜工作的具體要求出發,不僅對反間諜工作做了全面科學性安排,還確定了一系列反間諜工作重要工作機制、國家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程序,以及執法人員的權力、職權范圍等,為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過學習,我局干部職工明確了學習反間諜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從干部的反映來看,開辦反間諜法學習宣傳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今后,我局將在縣宣傳部的領導下,繼續深入地開展反間諜法學習宣傳活動,把反間諜法學習宣傳活動不斷引向深入,引入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全局干部職工的國家安全保護意識。
反間諜法是黨的xx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決定后,全國人大會審議批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部專門法律,也是新中國建立后加強和規范隱蔽戰線反間諜斗爭的第一部法律。制定和實施反間諜法,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在新的歷史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隱蔽戰線反奸防諜斗爭的迫切需要,是貫徹黨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決策的重要舉措。
反間諜法共設置了“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及“附則”5個章節40個條款,全面回答、規范了新時期開展反間諜斗爭的重大問題,總結了我們以往反間諜斗爭的歷史經驗,注意了法律的傳承與銜接,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增加了新的內容。我們一定要以黨的xx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隱蔽斗爭實際,認真學習掌握、切實貫徹實施好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準確把握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方向。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不僅開宗明義表明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明確了制定反間諜法的憲法依據、權力來源和法律地位,而且從更深層次上指明了我們國家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政治方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要依據憲法、維護憲法、執行憲法。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其性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正確政治方向。綜觀世界各國,都有特種部門,都從各自國家利益出發,開展反間諜工作。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以維護自身安全和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絕不干涉別國內政,但也絕不允許任何人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我們要嚴格掌握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嚴格依法,有效防范打擊間諜犯罪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深刻認識和嚴格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這是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要求。我們一定要遵從憲法的規定,在黨的領導下,服從服務黨的中心任務,服從服務改革開放大局,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二,堅持原則,不斷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這是一條重要的原則規定。
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反間諜工作必須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反間諜斗爭是中央事權,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本質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反間諜斗爭最本質的要求。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保證反間諜斗爭正確方向,沿著健康軌道發展。才能不斷提高斗爭能力和水平,戰勝隱蔽戰線各種強大對手。才能取得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諜強大的人民防線。才能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二是要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這是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方法和優良傳統。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開展活動突出的特點,就是公開掩護秘密、合法掩護非法。我們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斗爭,也必須針鋒相對地使用公開和秘密兩種方式和手段。該公則公、該密則密,公密結合開展工作。宣傳教育、管理執法、打擊處理等都需要依法公開進行,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預警防范、減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擠壓非法活動的空間。由國家安全專門機關開展反間諜斗爭的大量專門工作,需要秘密進行,這樣才能及時有效發現隱蔽敵人的秘密非法活動,及時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二者結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才能夠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活動有著高度專業性,必須有高水平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同時,只靠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動和依靠人民群眾,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線。有了人民群眾的支持,我們才能及時發現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動向和線索,才能及時獲取和掌握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證據,才能有效采取各項措施制止和打擊隱蔽敵人各種非法破壞活動。億萬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是國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結合、專群結合,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是我們隱蔽戰線反奸防諜的有效法寶。我們一定要發揚光大這一優良傳統,在新的形勢下取得新的發展。
三是要堅持積極防御。積極防御是反間諜斗爭的重要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性質決定的,也是我們國家反間諜斗爭的正義性所在。我們要以防御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絕不對別的國家進行滲透、顛覆和破壞,但也絕不允許任何國家、任何政治勢力對我進行任何破壞活動。為了有效的防御,我們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發現各種敵情動向,及時采取各項有效措施。防御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斗爭的主動權。
四是要堅持依法懲治。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我們一定要堅持依法懲治的原則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穩準狠地打擊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才能準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切實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務改革開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三,依法執法,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行使國家賦予的各項權力。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同時,反間諜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具體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刑事執法權,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技術偵察權等刑事權力。也包括查驗身份及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的驗證調查權;進入有關場所、單位和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的查閱調取權;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權;對違反本法境外人員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權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權。我們一定要依法執法,履行好黨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責任,使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一是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反間諜法的規定與黨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組建國家安全部時,中央即明確國家安全部負責反間諜工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此次反間諜法從法律層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這是黨中央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高度信任,也是國家安全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長期以來,我們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斗爭中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們一定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崇高職責。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這是反間諜工作的客觀需要,也是不斷深化反間諜斗爭的有力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責任。
二是要依法執法,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反間諜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充分法定權力,為開展反間諜斗爭提供了有力保障,這是必要的。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各項規定,依法執法。反間諜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這是完全必要的。開展反間諜斗爭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力,同時在履行這些權力時,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這些權力能夠正確行使,真正服務于國家安全和利益,服務于反間諜斗爭。在當前黨和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和背景下,我們要特別強調這一點,絕不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第四,充分依靠、動員、組織群眾和社會各界,明確自身義務和權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間諜工作是我們戰勝隱蔽敵人的重要法寶。
貫徹實施反間諜法,是每一個公民和組織的共同責任。反間諜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也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開展反奸防諜斗爭中應盡的義務。我們要依法做好動員、組織工作,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都能夠充分認識自身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只有做好動員、組織工作,才能夠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第三章對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又作了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包括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的義務;發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的義務;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的義務;保守所知悉的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等等。同時,法律對法人還單獨作出了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義務。
責任和權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確了法人和公民責任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第一章第七條中,還規定了“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在第三章中,對總則上述規定,又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公民或近親屬因協助反間諜工作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檢舉、控告權和處理結果知情權;公民和組織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個人和組織有不受壓制、打擊報復權;公民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
反間諜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權利和責任的統一,體現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與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統一,是依法治國精神的生動具體體現。我們要大力宣傳法律的這些規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真正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自覺學法用法,結成牢固的人民防線。
第五,明確法律責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法律責任是反間諜法的重要內容。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這一條十分明確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反間諜法第四章又根據這一條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包括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間諜行為,構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拒絕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的,或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各種方式破壞和掩飾、隱瞞贓款、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證執法機關清除執法障礙、有效執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嚴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重要規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間諜法還作出了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定,給反間諜斗爭以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二是“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兩條規定,充分考慮了反間諜斗爭的特殊情況,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環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員,也有利于深化反間諜斗爭,提高反間諜斗爭的能力和水平。執行這兩條規定,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要求,準確掌握、適用。
第六,準確把握反間諜法的適用規定,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反間諜法是在原國家安全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專門法律。原國家安全法規范和保障了國家安全機關對外情報、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整體業務工作。中央決定原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后,對外情報工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將通過其他立法給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還作出專門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間諜法規定的全部職權,是我們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和偵察保衛及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間諜法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界定,這一點十分重要。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一規定是在長期斗爭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總結,對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有著深刻的意義。規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為主體,無論是什么具體形式的非法破壞活動,只要是間諜機關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就是間諜行為;第二款是特定行為主體的延伸,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就是間諜行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為,雖然行為主體不是間諜機關,但從事了特定行為,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就是間諜行為;第四款是戰時條款,“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第五款是兜底條款,“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樣的規定,內涵準確、豐富,外延明確、嚴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間諜法立法當中一個重大突破,回應了反間諜工作迫切要求,也回應了全社會對反間諜工作重大關切。
反間諜法附則中的這兩條規定很重要,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內涵,準確界定它的外延,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保證反間諜、反有組織犯罪和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反間諜法是深入開展反間諜斗爭,及時發現、懲治間諜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動的銳利武器;是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建立人民防線,自覺抵御防范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顛覆、破壞活動的有力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現實意義,又具深遠歷史意義。我們一定要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黨的xx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學好、用好反間諜法,以法律為武器,推動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等各項工作更好開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現行國家安全法實施二十多年來,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擊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的變化,應當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考慮國家安全法制建設。同時,根據我國反間諜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將現行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
反間諜法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并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該法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適用的內容;總結了近些年國家安全機關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有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現實工作確實需要的措施上升為國家法律規定;注意與正在起草或者修訂的法律協調一致。
定義間諜行為并作具體列舉。
反間諜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反間諜法明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應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
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開展反間諜工作,不能僅靠國家安全機關,還必須充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得到全社會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反間諜法明確,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同時,為使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還將憲法規定的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義務作了具體化。包括開展教育防范工作、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便利條件和協助、及時報告、提供間諜行為的情況和證據、保守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等義務。
規范權力行使保障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涉案財物的處理涉及公民、組織的財產權利,反間諜法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后續的處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反間諜法還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此外,根據反間諜法,公民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將必要工作措施上升為法律。
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機關正常行使職權,順利開展反間諜工作,反間諜法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礙時,優先通行。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反間諜法學習心得
《反間諜法》是以舊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在此分享學習心得。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反間諜法學習心得,歡迎大家閱讀。
11月1日國家頒布第一部《反間諜法》,為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人民群眾和重要涉密人員的反奸防諜意識,履行法律責任義務的自覺性,提升大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特整理出相關知識,與大家共享。
一、間諜行為有哪些行為?
《反間諜法》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以下行為: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二、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都有什么義務?
《反間諜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三、平時生活中,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間諜?
(一)上網人員注意事項:
2.對以學術研究、論文征集、咨詢機構名義要求提供內幕情況的應予拒絕;。
4.網上軍事交流,不將觀察到的涉及我軍事裝備、軍事部署、軍事演習的敏感內容等,在網上擴散或發送,防止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二)出國境人員主要事項:
1.遵守所在國法律,防止滋生禍端,避免引火燒身;。
2.不擅自脫離團隊單獨活動,不給敵人可乘之機;。
3.潔身自好,防止落入圈套,遭人暗算;。
4.不貪戀過于輕松、意外獲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誘餌,難以擺脫;。
5.理性對待身邊過分熱情、不明身份的人員,防止其覬覦之心;。
6.受到境外間諜組織情報機關及其人員糾纏或威脅時,及時向我駐外大使館報告,或回國后通過單位、社區等組織或本人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報告。
4月15日,同志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上,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指出:“總體國家安全觀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國家安全是立國之本,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障,是國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現。世界各國十分重視國家安全,一般都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和保障國家安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我們必須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學習和貫徹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為了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20xx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簡單地說,為敵方刺探消息的人稱為“間諜”。
《反間諜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分為五章,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三章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四十條。對反間諜工作的有關方面作出了比較完整的、具體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反間諜法》是以舊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一是將我國反間諜工作多年來堅持并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原則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規定了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二是反間諜工作除了依靠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外,還需要多部門的協作配合。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三是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規定了:查驗中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其整改或者指導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與間諜行為有關的工具、經費、場所、物資和其他財物,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國家安全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予以沒收或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是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進行銜接。在舊法的基礎上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外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二、新形勢下學習貫徹《反間諜法》的必要性當前我國安全形勢總體良好。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綜合國力大幅度躍升,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國際政治舞臺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們面臨的國際、國內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把中國作為他們進行顛覆、滲透和破壞的主要目標,一方面打著“人權”、“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種各樣的旗號,不斷對我國進行思想滲透,扶植、資助境內外敵對分子,煽動支持分裂勢力,企圖顛覆我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另一方面,繼續利用我擴大對外開放的時機,以公開的、合法的身份,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廣泛收集、竊取、刺探我國軍事、政治、經濟、科技等情報,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動。我縣是一個民族自治縣,國境線長達147.083公里,處于禁毒防艾和反滲透的最前沿,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任務十分艱巨。我們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認真學習貫徹《反間諜法》,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三、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履行反間諜義務。
根據《反間諜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是國家安全機關的神圣使命,也是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同任務。國家安全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加大反間諜工作的力度。各單位、各組織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政權意識和憂患意識,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堅持一手抓經濟發展,一手抓安全穩定,時刻警惕和防范間諜破壞活動;積極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
全體公民要認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義務,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提高警惕,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有把全社會動員起來,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組成維護國家安全的人民防線,才能有效防范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這對于像我縣一樣,還沒有設立國家安全機關的地方,顯得尤為重要。對于間諜行為,基于《反間諜法》規定的“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而且司法機關已經樹立“一盤棋”思想,沒有設立國家安全機關的地方,可以向當地的公安司法機關告發,再由當地公安司法機關轉交有管轄權的國家安全機關辦理。
四、依法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
《反間諜法》第38條的規定,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五類行為。即: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如何懲治這五類間諜行為呢?《反間諜法》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8條至第18條)中,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反間諜工作作了規定,其中,第8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該法第四章“法律責任”(第27條至第37條)中,明確了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拘留等行政處罰。對于實施間諜行為和涉案人員犯罪問題,只是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該法第27條第1款,只是規定了“……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如何懲治間諜行為和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該法沒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并不是說,懲治間諜行為無法可依。這是因為:制定《反間諜法》時,已經與現行刑法等有關法律進行了銜接。除了要嚴格按照《反間諜法》的規定外,在程序上,還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在實體方面,要嚴格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我國的現行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條至第113條)中,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12個具體罪名:1、背叛國家罪;2、分裂國家罪;3、煽動分裂國家罪;4、武裝叛亂、暴亂罪;5、顛覆國家政權罪;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8、投敵叛變罪;9、叛逃罪;10、間諜罪;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2、資敵罪。司法機關在辦理間諜犯罪案件時,要嚴格按照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這個犯罪標準來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處以刑罰。通過懲治間諜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利益。
當前我國安全形勢總體良好。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綜合國力大幅度躍升,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國際政治舞臺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反間諜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分為五章,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三章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四十條。對反間諜工作的有關方面作出了比較完整的、具體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反間諜法》是以舊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國家安全是立國之本,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障,是國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現。世界各國十分重視國家安全,一般都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和保障國家安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我們必須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學習和貫徹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反間諜法的制定和實施彰顯打擊間諜犯罪的決心和重視程度,威懾間諜行為,將間諜行為的懲治納入依法治國的框架,為打擊間諜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關系國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是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位,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都是以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為前提的,一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都是因為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一切。間諜,作為國家與國家或集團與集團之間進行軍事、政治、外交斗爭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打人對方營壘以至高級機關,進行發展組織、竊取機密及其他各種破壞活動,以顛覆對方國家政權。使用間諜搞離間和顛覆活動,消滅異國,擴大勢力范圍,是一種不動兵戈,制服政敵的有效手法。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條件,派遣間諜入境,發展組織,建立據點、進行策反、滲透、竊密,甚至進行行動破壞,范圍不斷擴大,方式也更加多樣。他們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活動方式,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入境,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辦企業、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旗號,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秘密和情報,策反公職人員,進行暗殺、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情報、國家工作人員等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從而使國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新時期的反間諜工作,應當順應時代的潮流和適應國際形勢的需要,我們要加強反間諜法的學習及運用。學習反間諜法有助于我們增強政治意識、政權意識和憂患意識,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堅持一手抓經濟發展,一手抓安全穩定,時刻警惕和防范間諜破壞活動;積極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學習反間諜法有助于我們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義務,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提高警惕,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有把全社會動員起來,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組成維護國家安全的人民防線,才能有效防范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
反間諜法學習心得
為認真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北門公共服務中心切實做好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工作。根據區綜治辦學習宣傳活動通知要求,中心認真組織學習宣傳活動,營造了濃厚的宣傳氛圍。
宣傳活動期間,中心社管辦及時召開會議傳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引導中心、社區工作人員學法、懂法、守法,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促進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各社區集中進行發放宣傳,共發放宣傳材料200余份,張貼宣傳畫冊2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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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學習心得
反間諜法是黨的xx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決定后,全國人大會審議批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部專門法律,也是新中國建立后加強和規范隱蔽戰線反間諜斗爭的第一部法律。制定和實施反間諜法,是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在新的歷史時期維護國家安全的客觀要求,是加強隱蔽戰線反奸防諜斗爭的迫切需要,是貫徹黨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決策的重要舉措。
反間諜法共設置了“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及“附則”5個章節40個條款,全面回答、規范了新時期開展反間諜斗爭的重大問題,總結了我們以往反間諜斗爭的歷史經驗,注意了法律的傳承與銜接,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增加了新的內容。我們一定要以黨的xx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隱蔽斗爭實際,認真學習掌握、切實貫徹實施好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準確把握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方向。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不僅開宗明義表明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明確了制定反間諜法的憲法依據、權力來源和法律地位,而且從更深層次上指明了我們國家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政治方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要依據憲法、維護憲法、執行憲法。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其性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正確政治方向。綜觀世界各國,都有特種部門,都從各自國家利益出發,開展反間諜工作。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以維護自身安全和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絕不干涉別國內政,但也絕不允許任何人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我們要嚴格掌握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嚴格依法,有效防范打擊間諜犯罪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深刻認識和嚴格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這是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要求。我們一定要遵從憲法的規定,在黨的領導下,服從服務黨的中心任務,服從服務改革開放大局,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二,堅持原則,不斷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這是一條重要的原則規定。
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反間諜工作必須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反間諜斗爭是中央事權,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本質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反間諜斗爭最本質的要求。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保證反間諜斗爭正確方向,沿著健康軌道發展。才能不斷提高斗爭能力和水平,戰勝隱蔽戰線各種強大對手。才能取得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諜強大的人民防線。才能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二是要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這是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方法和優良傳統。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開展活動突出的特點,就是公開掩護秘密、合法掩護非法。我們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斗爭,也必須針鋒相對地使用公開和秘密兩種方式和手段。該公則公、該密則密,公密結合開展工作。宣傳教育、管理執法、打擊處理等都需要依法公開進行,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預警防范、減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擠壓非法活動的空間。由國家安全專門機關開展反間諜斗爭的大量專門工作,需要秘密進行,這樣才能及時有效發現隱蔽敵人的秘密非法活動,及時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二者結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才能夠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活動有著高度專業性,必須有高水平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同時,只靠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動和依靠人民群眾,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線。有了人民群眾的支持,我們才能及時發現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動向和線索,才能及時獲取和掌握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證據,才能有效采取各項措施制止和打擊隱蔽敵人各種非法破壞活動。億萬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是國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結合、專群結合,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是我們隱蔽戰線反奸防諜的有效法寶。我們一定要發揚光大這一優良傳統,在新的形勢下取得新的發展。
三是要堅持積極防御。積極防御是反間諜斗爭的重要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性質決定的,也是我們國家反間諜斗爭的正義性所在。我們要以防御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絕不對別的國家進行滲透、顛覆和破壞,但也絕不允許任何國家、任何政治勢力對我進行任何破壞活動。為了有效的防御,我們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發現各種敵情動向,及時采取各項有效措施。防御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斗爭的主動權。
四是要堅持依法懲治。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我們一定要堅持依法懲治的原則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穩準狠地打擊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才能準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切實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務改革開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三,依法執法,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行使國家賦予的各項權力。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同時,反間諜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具體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刑事執法權,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技術偵察權等刑事權力。也包括查驗身份及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的驗證調查權;進入有關場所、單位和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的查閱調取權;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權;對違反本法境外人員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權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權。我們一定要依法執法,履行好黨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責任,使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一是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反間諜法的規定與黨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組建國家安全部時,中央即明確國家安全部負責反間諜工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此次反間諜法從法律層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這是黨中央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高度信任,也是國家安全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長期以來,我們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斗爭中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們一定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崇高職責。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這是反間諜工作的客觀需要,也是不斷深化反間諜斗爭的有力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責任。
二是要依法執法,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反間諜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充分法定權力,為開展反間諜斗爭提供了有力保障,這是必要的。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各項規定,依法執法。反間諜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這是完全必要的。開展反間諜斗爭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力,同時在履行這些權力時,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這些權力能夠正確行使,真正服務于國家安全和利益,服務于反間諜斗爭。在當前黨和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和背景下,我們要特別強調這一點,絕不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第四,充分依靠、動員、組織群眾和社會各界,明確自身義務和權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間諜工作是我們戰勝隱蔽敵人的重要法寶。
貫徹實施反間諜法,是每一個公民和組織的共同責任。反間諜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也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開展反奸防諜斗爭中應盡的義務。我們要依法做好動員、組織工作,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都能夠充分認識自身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只有做好動員、組織工作,才能夠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第三章對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又作了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包括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的義務;發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的義務;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的義務;保守所知悉的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等等。同時,法律對法人還單獨作出了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義務。
責任和權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確了法人和公民責任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第一章第七條中,還規定了“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在第三章中,對總則上述規定,又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公民或近親屬因協助反間諜工作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檢舉、控告權和處理結果知情權;公民和組織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個人和組織有不受壓制、打擊報復權;公民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
反間諜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權利和責任的統一,體現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與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統一,是依法治國精神的生動具體體現。我們要大力宣傳法律的這些規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真正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自覺學法用法,結成牢固的人民防線。
第五,明確法律責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法律責任是反間諜法的重要內容。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這一條十分明確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反間諜法第四章又根據這一條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包括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間諜行為,構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拒絕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的,或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各種方式破壞和掩飾、隱瞞贓款、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證執法機關清除執法障礙、有效執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嚴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重要規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間諜法還作出了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定,給反間諜斗爭以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二是“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兩條規定,充分考慮了反間諜斗爭的特殊情況,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環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員,也有利于深化反間諜斗爭,提高反間諜斗爭的能力和水平。執行這兩條規定,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要求,準確掌握、適用。
第六,準確把握反間諜法的適用規定,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反間諜法是在原國家安全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專門法律。原國家安全法規范和保障了國家安全機關對外情報、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整體業務工作。中央決定原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后,對外情報工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將通過其他立法給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還作出專門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間諜法規定的全部職權,是我們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和偵察保衛及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間諜法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界定,這一點十分重要。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一規定是在長期斗爭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總結,對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有著深刻的意義。規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為主體,無論是什么具體形式的非法破壞活動,只要是間諜機關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就是間諜行為;第二款是特定行為主體的延伸,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就是間諜行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為,雖然行為主體不是間諜機關,但從事了特定行為,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就是間諜行為;第四款是戰時條款,“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第五款是兜底條款,“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樣的規定,內涵準確、豐富,外延明確、嚴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間諜法立法當中一個重大突破,回應了反間諜工作迫切要求,也回應了全社會對反間諜工作重大關切。
反間諜法附則中的這兩條規定很重要,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內涵,準確界定它的外延,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保證反間諜、反有組織犯罪和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反間諜法是深入開展反間諜斗爭,及時發現、懲治間諜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動的銳利武器;是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建立人民防線,自覺抵御防范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顛覆、破壞活動的有力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現實意義,又具深遠歷史意義。我們一定要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黨的xx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學好、用好反間諜法,以法律為武器,推動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等各項工作更好開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反間諜反特心得體會
反間諜反特是保衛重要機密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必備措施。作為一名普通人民,我們雖然身處紛繁的人間,但仍可以為國家的安全出一份力,發揮自己的力量。在參與反間諜反特的過程中,不僅可以鍛煉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更可以增強愛國主義情感和責任擔當精神。
反間諜反特是指打擊和防范間諜和特務的活動。間諜一般指敵國派遣到我國進行暗中收集情報的人員或組織,而特務則是指在敵對組織或個人的協助下,對我國安全和穩定進行破壞和破壞的人員。反間諜反特的基本任務是防范、偵察、打擊和摧毀敵對情報、特務組織及其網絡,以保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反間諜反特的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五個階段:第一是發現敵對組織的活動,這一步需要廣泛的人民群眾參與和聯合情報部門的工作;第二是收集情報,即通過掌握情報線索收集敵對組織涉及的人員和機構信息;第三是監視和追蹤,這是維護穩定、保護機密所必不可少的手段;第四是打擊和摧毀。這是將敵對組織和人員逐步摧毀的關鍵環節。最后,第五步是整治敵對組織滲透和排查。
在參與反間諜反特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則和注意事項。首先,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做到有效防范、提高態勢感知能力。其次,保護個人信息的安全,有效防范間諜和特務的滲透。再次,保護自己的安全是重要的,要注意安全行為和實施防護措施。最后,要防范敵對組織的滲透,避免敵對組織和人員的干擾和破壞。
第五段:結論。
反間諜反特是我國安全和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反間諜反特的活動有利于增強愛國主義情感和責任擔當精神。在參與活動時,我們需要了解其基本知識和操作流程,并且要注意一些事項。通過我們自己的努力,我們可以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穩定的目標做出自己的貢獻。
幼兒反間諜法心得體會
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越來越多網絡安全問題,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渠道來竊取他人個人信息甚至國家機密。為了增強公民的網絡安全意識,我國頒布了《幼兒反間諜法》,旨在通過教育幼兒正確使用網絡,提高網絡安全意識。我在參與《幼兒反間諜法》教育活動過程中有了一些思考和體會。
首先,幼兒需要正確的安全意識。在教育活動中,我們向幼兒們普及了網絡間諜活動的種類和危害,以及如何防范網絡間諜活動。讓幼兒們認識到網絡間諜可能孳生在任何一個角落,甚至是在我們能觸達還看不見的地方。我們引導幼兒們認識到通過什么樣的途徑、方式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信息安全和國家安全,明確了網絡安全對于個人和國家的重要性。
其次,幼兒需要正確的行為規范。網絡安全不僅僅是養成良好的習慣,更是一種行為規范。在教育活動中,我們告訴幼兒們遠離非法網站和對個人信息感興趣的程序和游戲,不隨便點擊陌生鏈接,不給陌生人提供個人信息等。通過這些行為規范的教育和宣講,我們引導幼兒們自覺地抵制網絡間諜的各種誘惑和騙局,學會保護自己的信息安全。
再次,幼兒需要正確的私人保護措施。幼兒階段的孩子們還很難分辨和了解各種網絡安全知識,因此,我們更應從最基礎的層面教育他們如何保護自己的信息。在教育活動中,我們向幼兒們介紹了各種保護措施,如使用復雜的密碼、定期更改密碼、設置安全的隱私設置等。通過幼兒自己親身體驗這些措施帶來的安全感和保障感,他們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堅持這些措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另外,幼兒需要正確的應急處理能力。網絡安全問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因此,幼兒還需要學會有效地應對和處理這些問題。在教育活動中,我們通過模擬網絡安全問題的發生和解決,讓幼兒們親自參與,體會到網絡安全問題的嚴重性和復雜性。同時,我們也教育他們提前做好應急預案,及時咨詢和求助專業人員。
最后,幼兒反間諜法的教育實踐中,我們發現,要增強幼兒的網絡安全意識,關鍵在于注重培養他們的創新意識和批判思維。在互聯網時代,新的網絡安全問題正在不斷產生,解決網絡安全問題需要不斷創新和突破。因此,我們在教育活動中鼓勵幼兒們勇于提出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和看法,培養他們主動創新和發現問題的能力,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網絡安全形勢。
總之,通過參與《幼兒反間諜法》教育活動,我深深體會到了網絡安全對我們每個人的重要性。作為幼兒教育工作者,我將繼續加強對幼兒網絡安全意識的培養,注重他們的行為規范和私人保護措施,同時培養他們的創新意識和批判思維,讓他們成為網絡安全的守護者,為網絡的安全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同時,我也呼吁社會上的各界人士關注幼兒網絡安全教育,共同推進網絡安全事業的發展。
反間諜法學習心得
11月1日國家頒布第一部《反間諜法》,為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人民群眾和重要涉密人員的反奸防諜意識,履行法律責任義務的自覺性,提升大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特整理出相關知識,與大家共享。
一、間諜行為有哪些行為?
《反間諜法》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以下行為: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二、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都有什么義務?
《反間諜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三、平時生活中,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間諜?
(一)上網人員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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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上軍事交流,不將觀察到的涉及我軍事裝備、軍事部署、軍事演習的敏感內容等,在網上擴散或發送,防止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二)出國境人員主要事項:
1.遵守所在國法律,防止滋生禍端,避免引火燒身;。
2.不擅自脫離團隊單獨活動,不給敵人可乘之機;。
3.潔身自好,防止落入圈套,遭人暗算;。
4.不貪戀過于輕松、意外獲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誘餌,難以擺脫;。
5.理性對待身邊過分熱情、不明身份的人員,防止其覬覦之心;。
6.受到境外間諜組織情報機關及其人員糾纏或威脅時,及時向我駐外大使館報告,或回國后通過單位、社區等組織或本人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報告。
反間諜學習心得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現行國家安全法實施二十多年來,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擊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的變化,應當樹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考慮國家安全法制建設。同時,根據我國反間諜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將現行國家安全法修訂為反間諜法。
反間諜法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并注意與相關法律的銜接。該法分為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四十條。反間諜法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的內容為基礎,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適用的內容;總結了近些年國家安全機關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有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現實工作確實需要的措施上升為國家法律規定;注意與正在起草或者修訂的法律協調一致。
定義間諜行為并作具體列舉。
反間諜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反間諜法明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應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
維護國家安全,特別是開展反間諜工作,不能僅靠國家安全機關,還必須充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得到全社會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反間諜法明確,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同時,為使公民和組織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還將憲法規定的一些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義務作了具體化。包括開展教育防范工作、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便利條件和協助、及時報告、提供間諜行為的情況和證據、保守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等義務。
規范權力行使保障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總則中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規定了嚴格的條件。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涉案財物的處理涉及公民、組織的財產權利,反間諜法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后續的處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對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尚不構成犯罪,有違法事實的,對依法應當沒收的予以沒收,依法應當銷毀的予以銷毀;沒有違法事實的,或者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返還相關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國家安全機關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反間諜法還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此外,根據反間諜法,公民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將必要工作措施上升為法律。
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機關正常行使職權,順利開展反間諜工作,反間諜法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根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可以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礙時,優先通行。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依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反間諜法學習心得總結
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在此分享反間諜法學習心得總結。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反間諜法學習心得總結,歡迎大家閱讀。
當前我國安全形勢總體良好。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綜合國力大幅度躍升,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國際政治舞臺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反間諜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分為五章,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三章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四十條。對反間諜工作的有關方面作出了比較完整的、具體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反間諜法》是以舊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國家安全是立國之本,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障,是國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現。世界各國十分重視國家安全,一般都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和保障國家安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我們必須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學習和貫徹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反間諜法的制定和實施彰顯打擊間諜犯罪的決心和重視程度,威懾間諜行為,將間諜行為的懲治納入依法治國的框架,為打擊間諜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關系國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是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位,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都是以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為前提的,一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都是因為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一切。間諜,作為國家與國家或集團與集團之間進行軍事、政治、外交斗爭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打人對方營壘以至高級機關,進行發展組織、竊取機密及其他各種破壞活動,以顛覆對方國家政權。使用間諜搞離間和顛覆活動,消滅異國,擴大勢力范圍,是一種不動兵戈,制服政敵的有效手法。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條件,派遣間諜入境,發展組織,建立據點、進行策反、滲透、竊密,甚至進行行動破壞,范圍不斷擴大,方式也更加多樣。他們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活動方式,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入境,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辦企業、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觀光旅游、探親訪友等旗號,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秘密和情報,策反公職人員,進行暗殺、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情報、國家工作人員等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從而使國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新時期的反間諜工作,應當順應時代的潮流和適應國際形勢的需要,我們要加強反間諜法的學習及運用。學習反間諜法有助于我們增強政治意識、政權意識和憂患意識,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堅持一手抓經濟發展,一手抓安全穩定,時刻警惕和防范間諜破壞活動;積極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學習反間諜法有助于我們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義務,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提高警惕,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有把全社會動員起來,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組成維護國家安全的人民防線,才能有效防范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
4月15日,同志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上,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指出:“總體國家安全觀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國家安全是立國之本,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保障,是國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現。世界各國十分重視國家安全,一般都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維護和保障國家安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我們必須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學習和貫徹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為了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20xx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簡單地說,為敵方刺探消息的人稱為“間諜”。
《反間諜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分為五章,即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三章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四十條。對反間諜工作的有關方面作出了比較完整的、具體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反間諜法》是以舊法的內容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特點;總結反間諜工作的經驗,將實踐檢驗有效且反間諜工作確需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一是將我國反間諜工作多年來堅持并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原則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規定了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
二是反間諜工作除了依靠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外,還需要多部門的協作配合。在明確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基礎上,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
三是將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規定了:查驗中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其整改或者指導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與間諜行為有關的工具、經費、場所、物資和其他財物,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國家安全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對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予以沒收或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是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進行銜接。在舊法的基礎上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外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二、新形勢下學習貫徹《反間諜法》的必要性當前我國安全形勢總體良好。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綜合國力大幅度躍升,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國際政治舞臺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們面臨的國際、國內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把中國作為他們進行顛覆、滲透和破壞的主要目標,一方面打著“人權”、“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種各樣的旗號,不斷對我國進行思想滲透,扶植、資助境內外敵對分子,煽動支持分裂勢力,企圖顛覆我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另一方面,繼續利用我擴大對外開放的時機,以公開的、合法的身份,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廣泛收集、竊取、刺探我國軍事、政治、經濟、科技等情報,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動。我縣是一個民族自治縣,國境線長達147.083公里,處于禁毒防艾和反滲透的最前沿,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任務十分艱巨。我們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認真學習貫徹《反間諜法》,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三、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履行反間諜義務。
根據《反間諜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是國家安全機關的神圣使命,也是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同任務。國家安全機關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加大反間諜工作的力度。各單位、各組織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政權意識和憂患意識,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堅持一手抓經濟發展,一手抓安全穩定,時刻警惕和防范間諜破壞活動;積極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
全體公民要認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義務,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提高警惕,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有把全社會動員起來,各有關單位和部門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組成維護國家安全的人民防線,才能有效防范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這對于像我縣一樣,還沒有設立國家安全機關的地方,顯得尤為重要。對于間諜行為,基于《反間諜法》規定的“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關工作。”而且司法機關已經樹立“一盤棋”思想,沒有設立國家安全機關的地方,可以向當地的公安司法機關告發,再由當地公安司法機關轉交有管轄權的國家安全機關辦理。
四、依法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
《反間諜法》第38條的規定,間諜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的五類行為。即: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如何懲治這五類間諜行為呢?《反間諜法》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第8條至第18條)中,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反間諜工作作了規定,其中,第8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該法第四章“法律責任”(第27條至第37條)中,明確了對涉案相關人員進行拘留等行政處罰。對于實施間諜行為和涉案人員犯罪問題,只是規定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該法第27條第1款,只是規定了“……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如何懲治間諜行為和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該法沒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并不是說,懲治間諜行為無法可依。這是因為:制定《反間諜法》時,已經與現行刑法等有關法律進行了銜接。除了要嚴格按照《反間諜法》的規定外,在程序上,還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在實體方面,要嚴格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我國的現行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條至第113條)中,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12個具體罪名:1、背叛國家罪;2、分裂國家罪;3、煽動分裂國家罪;4、武裝叛亂、暴亂罪;5、顛覆國家政權罪;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8、投敵叛變罪;9、叛逃罪;10、間諜罪;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2、資敵罪。司法機關在辦理間諜犯罪案件時,要嚴格按照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這個犯罪標準來確定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處以刑罰。通過懲治間諜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利益。
11月1日國家頒布第一部《反間諜法》,為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人民群眾和重要涉密人員的反奸防諜意識,履行法律責任義務的自覺性,提升大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特整理出相關知識,與大家共享。
一、間諜行為有哪些行為?
《反間諜法》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以下行為: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二、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都有什么義務?
《反間諜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
三、平時生活中,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間諜?
(一)上網人員注意事項:
2.對以學術研究、論文征集、咨詢機構名義要求提供內幕情況的應予拒絕;。
4.網上軍事交流,不將觀察到的涉及我軍事裝備、軍事部署、軍事演習的敏感內容等,在網上擴散或發送,防止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二)出國境人員主要事項:
1.遵守所在國法律,防止滋生禍端,避免引火燒身;。
2.不擅自脫離團隊單獨活動,不給敵人可乘之機;。
3.潔身自好,防止落入圈套,遭人暗算;。
4.不貪戀過于輕松、意外獲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誘餌,難以擺脫;。
5.理性對待身邊過分熱情、不明身份的人員,防止其覬覦之心;。
6.受到境外間諜組織情報機關及其人員糾纏或威脅時,及時向我駐外大使館報告,或回國后通過單位、社區等組織或本人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