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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作業現場管理制度優質篇一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3)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4)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6)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8)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10)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1)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2)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3)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2、操作工“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票。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3、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有效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4、進入容器、設備“八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5、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開車。
(4)嚴禁空檔溜車。
(5)嚴禁設備帶病行車。
(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量)裝載行車。
6、起重作業“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
(10)鋼(鐵)水包過滿不吊。
7、預防事故“十問”
(1)身體狀況是否正常。
(2)心理狀況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進行安全檢查。
(4)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術是否熟練掌握。
(6)是否會處理工作中的異常情況。
(7)自己周圍是否存在危險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習慣。
(9)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險隱患。
8、安全生產現場自律準則“20條”
(1)要正確使用與清潔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業臺面要整潔。
(3)正確使用、定位擺放模具、量具、工夾具。
(4)機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擺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車、小推車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鐵箱、紙箱等搬運箱要定位擺放。
(8)潤滑油、清潔劑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標識。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掃把等)要定位擺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齊。
(11)通道、走道要保持暢通。通道內不能擺放物品(如電線、手推車)。
(12)不良品、報廢品、返修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4)下班后,要清掃物品并擺放整齊。
(15)垃圾、紙屑、煙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廢料、余料、吊料等要隨時清理。
(17)地上、作業區的油污要清掃。
(18)垃圾箱、桶內外要清掃干凈。
(19)工作環境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
(20)地上、門窗、隔壁要保持清潔。
9、員工防火“三懂”、“三會”
(1)三懂
1)一懂本崗位產生火災的危險性。
2)二懂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
3)三懂本崗位撲救火災的方法。
(2)三會
1)一會報警。
2)二會使用本崗位滅火器材。
3)三會撲救初起火。
2023年作業現場管理制度優質篇二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2023年作業現場管理制度優質篇三
一、凡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制度。
二、進行爆破、吊裝作業前,作業單位必須組織力量,分析、研究現場狀況,提交由負責人簽字的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報安環部和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
三、進行吊裝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至少一人的現場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實施單位必須安排專職、兼職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五、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
六、凡從事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
七、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的安全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重特大危險情況,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并采取盡可能的應急措施;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應立即撤離現場和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負責人必須必須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九、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用火,進入有毒的容器、設備工作,非建筑行業的高處作業,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作業,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2023年作業現場管理制度優質篇四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2023年作業現場管理制度優質篇五
生產現場指車間內外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職工除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外,須嚴格執行本安全措施。
一、按規定穿戴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不準穿拖鞋、涼鞋、裙子等進入生產現場。車間作業及吊裝作業,必須戴安全帽。
二、生產現場嚴禁會客。不準將小孩帶入生產現場。
三、班前四小時內和班中嚴禁喝酒,禁煙場所嚴禁吸煙。
四、工作中應堅守崗位,精神集中,單人操作設備,因故離開崗位必須停機斷電。
五、嚴禁無定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作業。
六、嚴禁使用已失去額定負荷能力和不符合安全的各種起吊設備和工具。如鋼絲繩、拉鏈、滑輪等。
七、嚴禁在生產現場未經許可或未辦理動火證而擅自動火。
八、工作地點和通行道路,必須保持整潔暢通。
九、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性能必須良好。
十、檢查維修電器或電動機械,電動設備時,必須停斷電,掛警示牌,做到誰掛誰摘。
十一、各種設備及工具均應按設計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
十二、不準在交通道上坐臥,行走要按規定的通道,不準圖近路通過危險區域。
十三、高處作業執行《高處作業規范》;吊裝作業執行《吊裝作業規范》。
十四、兩人以上作業,應設專人指揮,密切配合。
十五、任何個人不得在車間內存放汽油、酒精、易燃、易爆物品。
十六、保證自己不違章,對指揮者的違章指揮要加以抵制,不要盲目服從。
十七、當班作業完畢,切斷電源,熄滅殘火,清理衛生,消除隱患,方可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