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不簽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篇一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如果解除勞動關系,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不簽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篇二
小陳到某公司應聘,公司提出先試用半個月然后再考慮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于沒有經驗,加上性格內向,小陳的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意,還沒有到半個月就讓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陳很郁悶,在別人的鼓動之下找公司索要雙倍工資。然而,他的請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絕,聲稱小陳完全不符合當初招聘的條件,辭退他是有理由的,沒有必要付給他雙倍工資。但是小陳一口咬定,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違約在先,就該賠償,雙方為此糾纏不清。
那么,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一定要賠償員工的雙倍工資嗎?企業的hr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提醒員工注意,指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建議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要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確實不愿意簽訂的,應及時在一個月內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未必就要賠償員工的雙倍工資。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認為: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都不能改變“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只要超出一個月寬限期,不論是用人單位故意或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特別提醒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是從去年的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2008年5月1日開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頒布實施了,宣布勞動仲裁開始免費受理,勞動者維權的門檻大大降低,導致產生了一個新局面,即:勞動者不管什么原因,不管什么事情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此,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建議: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要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能因為勞動者不愿意簽而放棄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不能以勞動者口頭或書面承諾“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后果而不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對于勞動者不愿意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應盡力促成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確實不愿意簽訂的,用人單位不要存在僥幸心理,應及時在一個月內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不簽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篇三
問題: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該怎樣維權?
100分
標簽: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 維權 社會保險 走人
53我今年在一家公司上班,去的時候主任說試用期一個月,到現在我已經上了快半年的了,可是單位還沒有跟我簽合同書,也沒有社會保險什么的!我聽說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我需要準備什么證據呢?我們發工資沒有工資條的!是直接領現金走人!
大家幫我想想辦法!謝謝!
你這分我要定了,我是律師。
首先,你應當舉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你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6,你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隨便提醒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2,公司未為你購買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補繳;
3,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權利的保護:
1,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
然單位至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單位在你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里,并沒有按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
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你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
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建議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證據的問題,網友的答復很詳細了,都不錯。提示你注意:證明過程是遞進的,證據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有證據證明你和單位已經存在了事實勞動關系(無書面合同),那么雙工資就可以主張,同時你可以根據“舉證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你工資水平的證據,提供你工作時間的證據,否則,你的陳述及證據很可能就被仲裁庭支持。因此,舉證問題并不是我們想像中那么困難。
勞動爭議一般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的,不贅述),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
程序是:準備證據,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之后:
1、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
2、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不簽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篇四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不簽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篇五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步驟/方法
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就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未簽勞動合同不能對涉及商業秘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進行有效約束。
未簽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后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