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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篇一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法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法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
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民辦129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能夠反映該單位的宗旨與業務范圍,能夠有別于其他的社會組織,地方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_________、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_________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
_________。(應載明住所的詳細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縣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具體、明確,指明本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服務項目的種類)。
(一)單位的業務范圍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_________批準,并領取了_________許可證。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本單位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資單位(或個人)推選,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單位的業務活動計劃;
(二)決定本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本單位的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本單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單位主任(校長、院長),根據主任(校長、院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
(八)決定制訂本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決定修改單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l-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十四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六條 單位可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出資單位選舉產生和更換。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負責對董事會成員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權,侵犯單位及單位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單位的財務;
(四)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選可以連任。
監事不得兼任單位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設主任(校長、院長)。主任(校長、院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條 主任(校長、院長)對董事會負責三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單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單位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主任(校長、院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四條 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協助主任(校長、院長)工作,主任(校長、院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主任(校長、院長)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長、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本單位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相關閱讀
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準
設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申請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辦理材料:
(1)《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準表》(編號:05,填寫修改說明時應對照新舊章程說明全部修改內容,附頁須加蓋公章)
(2)新章程(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辦理流程:
(2)預審通過后,由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后15日內完成網上填報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能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的依據。
辦理地點:
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
辦理時間:
聯系電話: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篇二
xx民政局:
我們申請登記 〔擬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理由如下(逐項詳細說明)
萬元,資金的組成情況是 ,資金性質是 (是國有或者非國有,二者比例?)
〔社會大眾都知道能夠找到的具體地址〕,性質是 (自有或者租用、借用)
〔擬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將要從事的業務活動屬于行(事)業(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科技、勞動民政、法律服務或者其他),其性質是 (必須載明是否是利用非國有資產、是否是自愿舉辦、是否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 .有 名工作人員,其中有執業資格的執業人員有 名。
,執行機構是 ,內設機構有 (已設置的所有內設機構名稱)
(名稱)審查同意。
十……
(名稱)已經批準我們成立。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業務主管單位 (名稱)批準成立的 〔擬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已經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條件,特申請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篇三
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的通知
(民辦函【1999】114號 19xx年x月x日發布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函》(財社字〔1999〕160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政部關于對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等問題的
函
(財社字〔1999〕160號 1999年10月20日)
民政部:
一、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財務會計制度問題。
(一)《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頒由后,目前,一些特點突出的行業,如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和體育等,都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了行業財務制度,這些行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參照執行相應的行業財務制度。沒有行業財務制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執行。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屬非營利組織,今后,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納入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體系,執行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規則。
…… …… 余下全文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篇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制定本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換屆選舉,增加新的出資舉辦者和受讓出資者;
況,理事會會議可以通過網絡視頻、電話形式召開,但必須保留會議錄音、錄像資料。
任由理事會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選舉產生。
學士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其他專職和兼職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但應當征詢院長的意見。
院長可根據具體的項目聘請臨時的學術顧問,輔佐學術委員會處理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對于研究院一年的學術研究成果進行點評,并為下一年的學術研究提供建議和參考。
第二十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勞動用工、員工工資等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制度。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本單位院長可由理事長、其他理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工作報告篇五
20xx年現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是于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