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違規處理辦法是高等教育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為了維護公平公正的選拔體系。違規行為嚴重損害了考試的公正性和規范性,因此必須堅決予以查處和處理。在違規處理工作中,我們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以確保處理程序的公正公開,并給予違規行為應有的懲罰。通過認真履行職責,我們能夠維護考研的公平環境,促進教育的公正發展。
違規處理工作報告 考研違規處理辦法篇一
第八十三條 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十五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六條 招生工作中,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七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的亂收費行為,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八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并按《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四章 附則
違規處理工作報告 考研違規處理辦法篇二
近期,農行開展了《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的學習活動,本人積極認真參加了支行組織的學習活動,同時還按照上級行要求,利用業余時間重點自學了《處理辦法》。下面根據學習情況,結合個人實際談一點體會。
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是一蹴而就,一時半會就可學成或學好記牢的,關鍵要靠長期的學習和積累,要養成長期學習的習慣,要有刻苦鉆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去學習,自覺做一名遵紀守法,遵章守紀的合格員工。
在學習方法上,要偉德崗位重點學習,并做到學習與實踐運用相結合,學法與守法相結合。另外,在學習偉德上應突出偉德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偉德,注重偉德的針對性,抓好結合點,把思想道德偉德、普法偉德、規章制度偉德和學先進、學英模活動結合起來。使每一名員工都能夠學法、知法、懂法,依法辦事。與此同時,要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評價犯罪成本,運用反面的教訓警醒人,不斷提高金融從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自覺性。只有這樣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覺做到不違章、不違紀。
機制的不健全,客觀上給金融職務犯罪帶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導致金融業貪污、挪用、受賄、詐騙等職務犯罪和大案要案時有發生,嚴重危及金融和經濟的安全。尤其在當前全省農行案件防范面臨嚴峻形勢的情況下,由于我們平時疏于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理解不夠全面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要強化制約、進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因此,通過近一個時期的學習,偉德全行實際,結合自身的業務,加強營銷隊伍風險意識,防范突發案件意義非凡。深刻領會、弄通業務知識,正確指導一線營銷人員,做到合規經營。
通過這次學習使我進一步提高了對農行各崗位違規行為的認識,也加強了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認識,并時刻告誡自己要嚴格遵守。同時,我還認識到,加強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我們農業銀行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前提。加強《處理辦法》的學習,不僅是為了貫徹執行上級行的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讓我們做到人人講合規、時時唱合規。
違規處理工作報告 考研違規處理辦法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73號令)、《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財會[2013]19號)和《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甬財政發[2013] 512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考點負責人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當場處理。
第四條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五條當場做出終止應考人員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考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違規違紀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記錄的內容應當場告知應考人員,應考人員要對記錄在《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違規違紀情況報告單》上的違規行為進行確認簽字,拒絕簽字的由監考人員予以說明并簽字。
第六條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應考人員違規的證據。
第七條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違規違紀情況報告單》及有關證據按照相應規定一并報送考點留存。
第八條考點應當依據本辦法和《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考人員違規違紀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九條考點在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對應考人員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十條寧波市財政局受理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寧波市財政局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對外公布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相關信息。
(二)未在規定考場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四)故意輸入錯誤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六)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七)抄錄考試試題的;
(八)擅自修改或刪除考試系統文件的;
(九)故意觸碰監控設備的。
(一)使用具備存儲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或者攝影設備拷錄、拍攝試題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四)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五)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的;
(六)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應考人員的;
(七)威脅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應考人員人身安全的;
(八)以偽造、涂改有關材料獲取免試資格的。
第十四條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啟動或結束考試系統;
(三)發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
(四)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
(五)擅自將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六)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
(八)對考試內容進行解釋或暗示,妨礙正常考試秩序。
第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獲取與考試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二)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
(五)銷毀、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
(六)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
(七)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
(八)干擾或者妨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市財政局應當做出停止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輕重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應考人員因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而受益的,經調查核實,市財政局有權做出取消其考試成績的處理。
違規處理工作報告 考研違規處理辦法篇四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處理辦法: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扣除該科目的考試成績30分。
(二)考試作弊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組織團伙作弊的;
15.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16.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17.偽造、變造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18.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處理辦法:考生有以上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通過作弊獲得考試成績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一經查實,由錄取學校取消其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違規處理工作報告 考研違規處理辦法篇五
全身心投入的日子總是過的那么快,轉眼間,二十多天的實習就這樣結束了。這次實習是對大慶市東城區污水處理廠的整套工藝運行情況及設備構筑物的安裝等問題進行全面、細致的把握與理解。這不僅讓我對所學專業有了全新的認識,還為接下來的畢業設計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在當前這個以追求利益為最大目標的社會,環境正在變得日益惡化,而環境工程專業則正是為了培養具有強烈的環抱意識、高水平的工程技術人員而開設的。對于整個污水處理廠,其設計、運行凝聚的廣泛的學科知識和許多工程設計者的智慧,我很受感染,同時也很受啟發。作為一個未來環境工作者,深刻體會到我所背負的任務有多么艱巨。
在實習期間,大慶市東城區污水處理廠各種管理體制、流程和工作人員之間的上下層關系給了我一個非常好的學習機會。這種系統可以說是我們現實社會中任何一個企業縮影的充分體現,在處理廠的實習讓我體驗到了社會現實的殘酷性以及社會交際的重要性。
首先,在前兩次實習的基礎上,讓我更加懂得了什么叫做團隊協作精神。實習期間,我們互相支持與鼓勵,一起討論難以解決的問題,使實習生活變得不那么枯燥。這種精神的培養不僅給我的職業道路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也讓我體會到團隊精神在工作中的重要性。
其二,按照計劃的安排,在實習期間,我和一同學一起繪制了a/o生化池平面圖與剖面圖、二沉池剖面圖。我們在繪圖過程中,共同探討,不僅培養了我們謹慎、耐心的工作作風,還培養了我們如何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其三,污水處理廠的方方面面問題都值得研究,不管是從運行,還是從管理,很多事情預想中的結果總和現實有偏差,這就提醒了我們工程設計者,考慮問題要全面、處理問題要細心。在工作中,方法的正確和便利非常重要,但卻不能忽略我們所期望的結果。
最后,這次大慶之旅讓以前不怎么接觸的同學們增進了不少友誼,加深了同學之間的感情。對于我們這些即將畢業的大四學生來說,這種共同學習、共同生活的機會可能不會再有,從而使我更加懂得了珍惜現在所擁有的。
總的來說,這次實習給了我學習很多在校園、在課堂上、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的機會,也使我懂得了很多做人的道理。我要感謝這次實習,感謝指導這次實習的教師,感謝為我們爭取了這次實習機會的領導,同時也很感謝在實習期間,特別是給予我支持與鼓舞的的同學們!這次實習,讓我對自己有了更深刻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