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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師事務所協議書篇一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系電話:_______。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伙律師事務所協議書篇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現就乙方到甲方實習事宜,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實習內容
甲方同意乙方到甲方實習。實習內容為 。如果乙方不適合甲方安排的實習崗位,甲方有權進行調整。
第二條 實習期限
實習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實習地點
乙方的實習地點為甲方的辦公場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場所。
第四條 實習待遇
乙方實習期間享受以下第 項約定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實習補貼 元,于每月 日之前支付。
2、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不予支付實習補貼。
3、其他待遇: 。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實習期間,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實習崗位,指派實習指導人員對乙方進行實習指導。
2、在實習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相關的實習設備。
3、實習期滿時,甲方對乙方在實習期間的表現作出實習鑒定。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聽從指導人員的安排,認真完成指定的任務。
2、乙方同意根據雙方協商,按照甲方指定的生產崗位及崗位職責要求進行實習。
3、嚴格保守甲方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商業機密。
4、 不得利用甲方的設備、資料、技術等條件從事與甲方安排任務無關的活動;
5、本協議到期后,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歸還實習期間所占有的甲方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電腦、圖書、報刊雜志、項目資料。
第七條 聲明與保證
1、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信息真實、可靠,如有欺詐,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2、乙方保證其簽署本協議不違反其所在學校的有關規定,甲方保證根據乙方的能力和公司的需要盡量為乙方提供合適的實習機會。
第八條 協議的解除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為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并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本協議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 。如該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無義務為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產生的醫藥費,由乙方自行解決。
2、 實習期間,甲方為乙方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用于乙方在甲方實習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該保險賠付用于折抵甲方依據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
1、實習協議經雙方簽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其它未盡之事宜,由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共識后,可進行修訂和補充。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合伙律師事務所協議書篇三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性質、業務范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部門 職務。
第二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于人民幣 元。并將根據甲方規定的《工資制度》等考核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工資總額不可低于 元。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核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療、傷殘撫恤費、休假、養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在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務操作規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后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后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務量的增減、經營范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 元,并支付違約金 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為按乙方培訓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后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于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并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伙律師事務所協議書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的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一)項確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從_20xx_年_5_月_13日起至_20xx__年__5__月__12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無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用乙方為甲方的__專__職律師;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專__職律師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按下列第(一)項確定:
(一)乙方的月工資為__1000_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15__日。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雙方議定: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
(二)享受必要的培訓和教育;
(三)取得規定的報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當行為損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賠償;
(五)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五、乙方受聘期間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法》以及律師執業紀律的規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三)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開展律師業務;
(五)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
(四)有權拒絕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范的不當請求。
七、甲方聘用期間的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兌現相關福利待遇;
(二)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四)對乙方違法違紀和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由甲方出資,以乙方名義為乙方繳納醫療、養老保險 ;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的出資,均由乙方辦案提成中扣除,也從乙方辦案中產生;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一、本合同的續簽及終止。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離所,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是否同意乙方離所作出答復,如果同意乙方離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二、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________區廳、律協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人(簽名):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合伙律師事務所協議書篇五
訂立協議人: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伙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
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
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
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