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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幫忙輸入用英文表達篇一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系,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恒不變的關系,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系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系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應當說,其中制定的處罰規則是非常嚴厲的。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范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認為是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因此,立法者試圖通過這些條款引導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推動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內的“落地生根”。
盡管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該條款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說,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是一樣的。從用人單位長遠發展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大于風險。
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分了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出《勞動合同法》對于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規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節共十一個條款來規范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從這些規定上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
一是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2019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19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19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我可以幫忙輸入用英文表達篇二
我有一干洗店,去年承包給了別人,是承包,不是轉讓,里面的設備還有一切產權稅務登記什么的都是我的。昨天合同已經到期,我不想再和他續簽,我想將店收回來,可是他賴在那里不走,態度非常強硬,我又不敢用強硬的手段去趕他走,因為他以后肯定會來報復我,我的店在這里又不能動。可是用談判的方式他根本不走,而且還拒絕支付店面的房租等費用。而且他還將一些值錢的物件放在店里,這樣我就不敢隨便換鎖,他會誣陷我偷了他的東西,讓他把他的東西拿走他又不肯。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才能讓他趕快走,而且不會鬧得以后回來報復。起訴他的話審理太慢了,店現在還急著用,一天的租金就這么貴。
請問如何解決
大家幫幫忙出出主意。。。
小弟在此不勝感激。
答案
具體問題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問題。訴訟期間的房租等費用他也是要承擔的。
我可以幫忙輸入用英文表達篇三
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土地所有權;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注意:對于可以抵押的財產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a、應明確所繳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法》缺乏了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
我可以幫忙輸入用英文表達篇四
甲方因經營和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
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合法擁有房產權利,作為借款抵押物給乙方,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甲方。
現就有關事項訂立如下協議:
1、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
2、借款利息為_______。
3、乙方已知該房產已向_______銀行_______抵押貸款元整,貸款期限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本次抵押為余額抵押,雙方約定房產權利價值為______萬元整。
4、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借款__個月,到期一次性全額歸還本金及利息。
5、甲方以位于___市___區______________的房產,房地產權號:滬房地_________號,建筑面積為___平方米的自有房產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擔保,到所屬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乙方在《房地產登記證明》辦妥后將借款全額支付給甲方。
6、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7、甲方承諾:甲方抵押物在抵押給乙方之前,未出租給任何人,也未與他人簽訂過租賃協議。
在抵押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等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有違本條款的情節,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并以國家法律法規處置抵押物。
8、違約責任
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歸還借款,甲方應向乙方承擔逾期的利息,逾期利息為。
9、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系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合同簽訂地:_________,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如有糾紛向上海市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貳份,___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執壹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我可以幫忙輸入用英文表達篇五
1、《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
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第八條
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
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
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
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
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
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
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
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
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四、從法理對擔保法第五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分析
無論是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還是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該規定內容系擔保權從屬性之體現,而從屬性規則可謂擔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規則;若無從屬性規則的支撐,我國擔保法律體系將會嚴重動搖甚至崩塌。
其中,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關于“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被理論界和實務界視為允許約定獨立擔保的重要法律依據,特別是該但書規定在擔保法總則部分,故獨立擔保在解釋上,既包括獨立保證,也包括獨立擔保物權。
而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但書則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正是兩者但書之規定,成為兩法的重要區別之一,并表明兩法對獨立擔保的立場。
欲解明獨立擔保,需先闡釋擔保權的從屬性規則。
通常而言,擔保權從屬性體現有三:其一,發生上從屬性,即擔保權以被擔保債權的發生為前提,隨被擔保債權無效或撤銷而無效或撤銷。
其二,處分上從屬性。
擔保法第五十條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皆宣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其三,消滅上從屬性,即被擔保債權因清償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滅時,擔保權亦隨之相應地消滅。
三種實體上的從屬性又引發擔保人在抗辯上的從屬性,諸如被擔保債權罹于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則擔保人可行使相應的免責抗辯權;此外,一般保證人還獨享先訴抗辯權。
擔保”乃至“備用信用證”等形式出現,但只有依擔保權從屬性規則考察獨立擔保,方能準確界定獨立擔保。
獨立性擔保與從屬性擔保相對應,實質在于否定擔保權的從屬性,故獨立擔保通常被視為對傳統擔保制度的徹底“顛覆”,獨立擔保人的責任亦因此而變得異常嚴厲并呈現出兩個特性:第一,不能適用傳統擔保法律中為擔保人提供的各種保護措施,諸如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而變更被擔保合同場合下擔保人的免責規定。
第二,從屬性擔保人因主債權合同無效、被撤銷、訴訟時效或強制執行期限完成而享有的免責抗辯權,以及一般保證人獨有的先訴抗辯權等,獨立擔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獨立擔保顛覆了經典的擔保權從屬性規則并由此產生異常嚴厲之擔保責任,因此實務界對其適用范圍存在巨大爭議。
該爭議既激烈地體現在擔保法解釋論證過程中,也出現在物權法制訂過程中。
否定觀點認為,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但書的立法初衷是獨立擔保僅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否則將會嚴重影響甚至根本動搖我國擔保法律制度體系。
肯定觀點認為,獨立擔保已為兩大法系的判例和學理所承認,并與從屬性擔保制度并列成為現代擔保法律制度的兩大支柱;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并未明確規定獨立擔保僅適用于國際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約自由原則,應允許在國內市場中適用。
考慮到獨立擔保責任的異常嚴厲性,以及該制度在適用過程中易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等弊端,尤其是為避免動搖我國擔保法律體系之基礎,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論證過程的態度非常明確:獨立擔保只能在國際商事交易中使用。
但因司法解釋最后公布稿并未明確該態度,導致實務中仍然存在爭論。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經
終字第184號“湖南機械進出口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與寧波東方投資公司代理進口合同案”的終審判決,第一次表明否定獨立保證在國內適用的立場。
但該判決僅否定獨立保證之效力,并未否定獨立物保的效力。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秉承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在但書中明確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鮮明地表達了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獨立性擔保物權的立法態度。
至此,對于獨立擔保的適用范圍,立法和司法態度已非常明朗:獨立人保在國內不能使用,禁止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獨立物保。
需要探討的是,若當事人在國內市場中約定了獨立擔保,是否要絕對地認定該約定無效并判令獨立擔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應以主合同效力狀況為標準,區分兩種情形而分別處理:第一,在主債權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應按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之規定,認定獨立擔保合同無效,并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之規定,判令擔保人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第二,在主債權合同有效的場合,應運用民法關于“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轉換”之原理,通過“裁判解釋轉換”的方法,否定擔保合同的獨立性效力,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擔保合同。
即若當事人約定獨立保證時,應認定獨立保證無效,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連帶保證;若約定獨立的擔保物權,應認定獨立物保無效,并將其轉換為有效的從屬性擔保物權。
之所以如此,理由有三:
一部分民事行為歸入無效,但另一方面又設計出諸如效力轉換規則、區分隔離規則、事后補正規則等無效民事行為復活制度。
這一系列辨證精密的民法制度設計表明:傳統民法雖不放棄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干預,卻仍盡可能地將法律行為制度的起點和終點置于私法自治理念,盡量使民事行為有效,以貫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就國內市場約定獨立擔保而言,其不屬于違反公序良俗或虛偽意思表示等法律強行規制之情形,法律禁止約定獨立擔保之目的,在于維護傳統擔保法之從屬性規則。
因此只要否定擔保的獨立性而承認其從屬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從而為無效獨立擔保向有效從屬性擔保的轉換奠定立法論上的基礎。
在主債權合同有效的場合,若人民法院強行認定獨立擔保為絕對無效并判令擔保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明顯違背當事人締約時愿意承擔擔保責任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合同預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從屬性規則的制度目的。
此外,徹底否定獨立擔保的效力,還容易促使擔保人在信誓旦旦地表明愿意承擔獨立擔保責任后,又背信棄義地主張獨立擔保無效而承擔較少的締約過失責任,顯然不利于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正義的理念。
其二,若不采用轉換方式,則獨立擔保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若想實現其擔保之初衷,必須再次協商重新締結擔保合同。
無疑,這種重新再來的做法明顯違背節省交易費用的經濟效益理念。
其三,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現代民法的重要價值取向,無效獨立擔保的有效轉換,不失為一種體現維護交易安全價值、貫徹社會本位理念的良好方法。
此外,盡管物權法基于物權法定原則而禁止當事人約定獨立物保,但上述轉換無疑可以極大地緩解契約自由原則與物權法定主義之間的緊張關系。
五、初步結論性意見:
根據上述分析,司法實踐一旦認定主合同無效,則往往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即使擔保合同里有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約定條款,也不能確保擔保合同的當然有效。
而根據上述分析,雙方可以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但是上述分析并非權威分析,并且在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這種約定是否有效也很難保證。
我可以幫忙輸入用英文表達篇六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釋義」本條是關于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的規定。
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是,現實中有的`貸款人為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為扣除利息后的數額。比如,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200萬元,到期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的利息為5萬元,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就直接將利息扣除,僅向借款人支付195萬元借款,但實際上還是將200萬元視為本金,并按200萬元收取利息。這種做法一方面使貸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減少了借款的風險,但另一方面卻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約定的借款數額,影響其資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為了解決借款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體現合同公平的原則,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確定不平等的合同內容,本條明確規定,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定,仍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實際只得到了195萬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數額即為195萬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屆滿時,向貸款人返還本金195萬元并支付按照195萬元本金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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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購房合同簽訂過程中的常見問題。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在認購書里沒有注明免責的退定條款因何種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后,則需交一定額度的定金,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有時購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種種原因得不到銀行的貸款而無法購買該房產時,發展商一般都只退購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所以沒收定金。
: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開發商并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另外,項目是由a公司開發的,實際上卻是由b公司投資,但作為買家還是應與a公司簽約,否則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以后辦理各種手續會很麻煩。
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不對等簽補充協議在購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購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現在有的發展商在與客戶簽約時,會主動向客戶出示一份補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賠責任以及面積丈量誤差率差異過大在哪些情況下能免賠,這是發展商為了保護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況下造成違約規避風險的一種方式。所以,購房者不要僅僅把開發商的免責條款都簽了,而忘記保護自己的利益。
使用語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實踐中開發商往往會給購房者很多諸如“如果發生問題,在最短時間內解決”、“在裝修材料上,選擇最好的國外進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誘人但沒有實際意義的承諾。最短是多長時間,什么樣的才算最好的?其實購房者對這些并不能清楚地理解。
約定提前交納部分費用房地產開發對資金的要求很高,開發商面臨資金壓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不該交的錢。而在合同或是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會將一些不該預先交納的費用寫進去,要求購房者提前交納,這是顯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發展商在尚未確定物業管理公司及服務標準、收費情況的前提下,就要求買家在預售契約中承諾接受物業管理服務,并接受相關約束,這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賣方解除合同在一些發展商制定的售樓契約或契約附件中,往往有“買方無故逾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收買方全部已付價款。”的條款,這樣的條款顯然是不公平的。假如買家已經支付95%的價款,只剩5%的價款逾期未付,如果發展商以此為由,沒收其已付95%的價款,豈不是很不公平?況且,沒收實際上是個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行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展商并沒有權利來沒收他人的財物。
:處理結果的約定不明確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條款,“應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該怎樣處理。這樣,即使最后認定是開發商的過錯,您也很難制裁他,最多是調解了事。
:以偏概全這里所說的以偏概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那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例如,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卻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簽開發商的補充協議一樣,開發商也同樣可以拒簽購房者的補充協議。這種現象在廣州是比較普遍的,一些熱銷的樓盤也都如此。
: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寫銀行存取款時需要在金額前加寫$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現金一樣,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會給開發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機。在我國商品房交易的慣例中,一般是由開發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這樣,開發商當然可以隨心所欲地添加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了。一旦這種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證,購房者即使不承認,也是口說無憑,難以舉證伸冤。
我可以幫忙輸入用英文表達篇八
甲方(貸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家庭電話:
聯系方式:
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
鑒于:
1、甲乙雙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乙方為甲方在職員工;
2、因乙方特殊原因,甲方照顧到乙方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提供福利性無息借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借款事宜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
甲方結合乙方實際情況考核,貸給乙方人民幣日起三日內以[銀行轉賬/現金]等方式交付乙方。乙方的指定收款賬戶為: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二、借款利息
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借款為無息貸款。
三、借款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日止。
2、本合同的建立是以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為基礎,作為甲方的一項福利措施,本條1款項下借款期限應限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鑒于本借款合同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用人單位向員工發放借款屬于一項福利措施,因此為避免雙方的借款關系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仍然存續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將付款期限限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此外用人單位還應該考慮員工提前離職時借款的處理問題(詳見下文第六條第3款)。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
1、還款期限:乙方應于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即[]年[]月[]日前)還清全部借款金額。
2、還款方式: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以下列第[]種方式向甲方還款。
借款總額
月還款額=——————
借款年限*12
(2)分期還款式:即分兩年期,乙方每年一次性償還借款總額的%。
(3)一次性還款式:即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乙方一次性還清全部借款總額。
五、借款用途
2、乙方承諾,乙方借款不得用于投資性等非特殊性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權、黃金等用途,否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六、違約責任
在以下條款中,均約定在員工違約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借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對此約定應注意保證在扣除前述金額后發放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為進一步降低因員工違約而從其工資中扣除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而引發爭議的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扣除員工工資的具體情形。
1、乙方所借款項非用于本合同項下約定用途的,甲方有權追回全部借款金額以及自借款之日起產生的全部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利率為準),并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的%作為違約金。此種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扣除借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但每月扣除后發放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2、乙方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金額的,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甲方申請延緩還款請求,甲方可根據乙方實際情況決定延緩還款期限。乙方逾期未歸還借款金額且未書面提出延緩還款請求或雖提出延緩還款請求但未獲得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應歸還借款金額外,還應向甲方支付自借款期滿次日起所產生的全部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利率為準),并支付借款總額的%作為違約金。此種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扣除借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但每月扣除后發放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3、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前向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五日內向甲方償還全部借款金額以及自借款之日起產生的全部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利率為準),并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的%作為違約金。此種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扣除借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但每月扣除后發放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4、乙方未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之日前向甲方償還全部借款金額和/或利息、違約金的,則乙方除應承擔上述第3款約定的償還責任外,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現行利率向甲方支付自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其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后并在甲方依約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還清所有借款金額和/或利息(或有)、違約金(或有)之日起失效。
2、爭議解決:因履行本借款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可以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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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雖欠缺法律關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人的追認可以生效,在追認之前,合同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效力待定不僅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顧了相對人的利益。而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所以是自始無效的,不能經過任何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不因當事人的追認而發生法律效力是它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區別。
其現實意義為:從鼓勵交易、保證交易安全的原則出發,...
無效合同至始無效,也就是永遠不可能有效。效力待定合同是簽訂合同時由于主體等某種原因不具有形成簽訂合同的有效要件,但經過權利主體追認使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時簽訂合同的人沒有主體資格,后來有主體資格的人同履行合同義務,所以,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法律效力,一般是指訂立的合同有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是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等情節。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沒有生效。如狹義的無權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超出其行為能力的合同,無權處分處為,債務承擔。這種情形下,必須有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追認權。
無效合同的后果主要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訂立合同時交付的財產可以要求返還。而效力待定并不意味著合同無效,經有權處分的第三人追認的,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