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經濟合同法與合同法有區別嗎篇一
二、 合同中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合同法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規范當事人之間因私人利益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強調主體平等、意思自治。
因此合同法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而不是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
合同法通過任意性規范或引導當事人的行為,或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被嚴格限制在合理與必要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
合同法與物權法均屬財產法范疇,其中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歸屬及利用的財產關系,是從靜態角度為財產關系提供法律保護,而合同法則調整財產的流轉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是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系提供法律保護。
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分總則、分則、附則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是一部較為詳盡、嚴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合同法》自1910月1日起施行,我國曾經按照合同性質先后制定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為保障《合同法》的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技術合同解釋》)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等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合同問題也起著重要的調整作用。
經濟合同法與合同法有區別嗎篇二
一、 基本原則
二、 合同中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合同法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
合同法規范當事人之間因私人利益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強調主體平等、意思自治。
因此合同法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合同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法律規范而不是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合同關系。
合同法通過任意性規范或引導當事人的行為,或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范,被嚴格限制在合理與必要的范圍之內。
3.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
合同法與物權法均屬財產法范疇,其中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歸屬及利用的財產關系,是從靜態角度為財產關系提供法律保護,而合同法則調整財產的流轉關系,即商品交換關系,是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系提供法律保護。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分總則、分則、附則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是一部較為詳盡、嚴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國曾經按照合同性質先后制定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為保障《合同法》的順利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技術合同解釋》)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等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合同問題也起著重要的調整作用。
經濟合同法與合同法有區別嗎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214條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釋義】
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
承租人并不想長期占用租賃物,因為這種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代價的,當承租人達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這里就有個租賃期限的問題。
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
應當說租賃期太長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因為客觀情況總是在不斷變化的,特別是不動產,其價格可能會因一個國家的經濟形勢變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日本民法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20年。
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30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30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30年。
德國也規定30年。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
我國合同法借鑒了這些規定,考慮到我國正處在一個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經濟發展很快,變化也很快,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確定租賃期限長短時,總是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的。
在動產租賃中,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一般都是臨時使用。
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為20年的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較長的是不動產租賃即房屋租賃。
在房屋租賃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業性租賃是不一樣的。
一般講用于居住租賃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長一些,使這種租賃關系相對穩定一些。
商業租賃中、在訂立合同時房屋的租價比較低的情況下,承租人就希望將租賃期限訂的長一些,租金固定下來;在房屋的租價偏高的時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訂得長一些,這樣就能保證其得到更多的租金。
當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尋找一個公平的交叉點時,法律總是要在利益雙方中找出平衡點的。
這也是規定最高租賃期限的一個目的。
20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因為如果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滿時,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并不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
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解除合同隨時都可以為之,這種情況被稱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
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20年的合同,這種情況被稱為“約定更新”。
經濟合同法與合同法有區別嗎篇四
合同法第54條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合同法第54條法規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與合同法第54條相關的合同法條文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經濟合同法與合同法有區別嗎篇五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的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到底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
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本條在此基礎上對合同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產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
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么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
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于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l)返還財產的范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2.折價補償本條中規定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并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
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痹诤贤淮_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