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篇一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解讀】本條是關于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規定。
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也稱勞動關系三方原則。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76年144號《三方協商促進國際勞工標準公約》規定,三方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由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系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制訂、就業與勞動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為的規范與防范等。三方機制協商勞動關系的機制或者說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是“舶來品”,我們搞市場經濟,也需要學習它,借鑒它。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勞動者與國家的利益是一體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業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這種新形勢下,依靠單一的行政手段調整勞動關系,顯然與市場經濟的變化不相適應。協調勞動關系已不僅僅是勞動保障部門的事情,通過政府、工會、企業組織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已成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和社會安定的必然選擇。我國于1990年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準公約》。2019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會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三方機制作了規定,即:“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這是目前我國推行三方協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2019年8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宣布,國家將全面啟動勞動關系三方(國家、企業、職工)協商機制,以協商的形式解決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目前全國省級和市一級的三方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三方機制正逐步向縣(市、區)和產業一級延伸,全國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層面的三方協調機制三方機制與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一起構成了穩定、協調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機制。
三方機制應當由三方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代表職工地方總工會和代表用人單位的企業代表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等)。三方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政府、企業組織和工會組織三方的職能不能替代,各有側重和相互獨立,相互沒有隸屬關系,切實代表基層組織和會員的利益。
1.政府代表。工會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來,我國參加國際勞工大會的政府代表也是勞動行政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勞動關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應該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擔任。
2.企業組織代表。計劃經濟時期,全國各地建立了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應該說該組織代表的是國有企業。隨著新建企業的迅猛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呈現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也呈現多元化,民間的商會、個體經營者協會、青年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繼出現,作為企業方代表,它們都可以成為三方協商機制的一方。目前,在中央層面,還是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作為企業方代表。
3.職工代表。由于三方機制是協商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它超出了具體企業的范圍。因此,代表職工參加三方機制的是各級總工會。
根據工會法和本法的規定,三方機制解決的是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如勞動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職業培訓、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提出了與其相適應的客觀要求,因此,在企業從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到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這些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為了更好地調整企業的勞動關系,促進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以保證經濟建設的健康和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勞動關系出現許多新問題,如就業壓力大,勞動關系緊張,群體性突發事件增多、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保金、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非法收取勞動者押金等。協調勞動關系,一方面,要靠落實勞動合同制度,實行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但是,僅在企業范圍內推行集體協商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是不夠的,從協調勞動關系的整個社會化發展要求來看,還需要建立起能夠促進勞動關系協調與穩定的發展的三方機制。用三方協商機制來體現對更高層次上的勞動關系協調作用,促進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對一致性,以達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標的實現。建立三方協商機制不僅不會取代和削弱企業勞動關系雙方通過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的主體地位,更不會破壞企業建立起來的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反之,當三方協商機制的作用發揮出來的時候,它會積極引導雙方更好地實現其簽訂的集體合同和協議,會指導幫助企業雙方更好地通過協調機制來達到雙方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要求。
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篇二
相關案例:
顧老伯退休后到一家公司幫著做行政工作,不久前因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執而離開公司。顧老伯以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個月的工資損失共計2萬元。日前,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顧老伯的訴訟請求。
顧老伯于2019年退休。2019年5月,顧老伯到被告公司從事行政工作,雙方陸續簽訂過幾份勞動合同。去年8月31日,顧老伯與公司負責人因為工作上的事發生爭執,顧老伯隨即辦理移交手續離開公司。今年3月,顧老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個月的工資損失共計2萬元。顧老伯認為,他是遭到公司負責人的口頭辭退才離開公司的,公司應當給予賠償。而公司方面則表示,爭執發生后顧老伯隨即自行離職,公司并沒有辭退他,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庭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以勞動合同法調整。本案原告是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同時,顧老伯認為自己被公司口頭辭退,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因此,顧老伯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替代通知期工資2019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而2019年8月31日之后,顧老伯沒有再去公司上班,他要求被告賠償之后9個月的工資損失1.8萬元的訴訟請求,也就缺乏事實根據,法庭也不予支持。
小貼士:發生勞動爭議該找誰管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處理,也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待遇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解除協議的爭議,可以依一般民事爭議處理。
離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應當作為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篇三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合并成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是一項復雜綜合的企業重組變更程序,涉及《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物權法》、《合同法》以及《稅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一、公司合并兩種形式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所謂吸收合并也稱存續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參加合并的其他公司隨之解散;所謂新設合并也稱解散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時,參加合并的各公司全部解散,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
二、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
公司合并是公司的重大事項,不僅涉及股東的利益,而且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必須嚴格的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權力機構作出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合并應先由公司董事會擬定合并方案,然后提請股東會批準。公司合并是公司的重大決策,必須經公司的權力機構批準,否則不能合并。
(二)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合并要求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這既是簽訂合并協議的基礎,也是對合并后的公司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利和管理合并后的公司資產的依據。
(三)簽訂合并協議
合并協議是公司合并過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基本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公司的基本情況,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性質、住所,合并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置方法,合并各方債權債務的處理,新設公司或存續公司股份總數、種類及各股份數額或股份增加數額,股份的轉換方式,合并合同或存續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的擬定或修改,不同意參與合并的股東的退股和收購,以及合并以后新公司或存續公司的組織機構產生辦法等事項。
(四)通知債權人和合并公告
根據《公司法》關于公司合并的有關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不通知債權人和進行公告的,將受到主管部門的罰款處罰。
(五)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償還債務或提供擔保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合并公司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通過公告得知合并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合并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如果合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公司則不能合并。
(六)公司注銷登記
在公司合并情況下,無論是采取存續合并還是新設合并,必然會有公司因解散而注銷。這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公司注銷登記,且該注銷還包括公司的組織機構、稅務、銀行、海關、外匯等內容。
(七)變更登記或新設登記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在公司合并的`情況下,如果采取存續合并的方式需要對存續公司完成變更登記,如果采取新設方式合并需要完成新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新設登記都需要依據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完備的材料。
以上是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由于公司的合并涉及多方的主體利益和資產變動,需要簽訂各種協議,比如因為公司合并導致債權債務的主體變更,應該根據《公司法》和《合同法》簽訂相關協議,再如公司合并后的稅務、財務會計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因此公司合并需要做大量而細致的法律工作。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濟南分所
11月15日
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篇四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
用人單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組織。根據本法的規定,本法的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參加社會勞動,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自然人。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本法所稱的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勞動關系的基本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勞動保險、職業培訓等。此外,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系,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系等。本條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和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兩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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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之日起,勞動關系即確立。雙方可以就按照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接受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對于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以備勞動行政部門查看。職工名冊一般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職務、級別等內容。建立職工名冊,對于用工管理、解決勞動爭議、統計就業率和失業率等都有著很大幫助,同時也便于勞動行政部門行使勞動監察職責。
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篇五
趙增輝
對于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關系及法律適用,是學界紛爭不止的話題。其中,影響較大的觀點有“包容說”和“區別說”。包容說認為,勞動關系是雇傭關系的特殊表現形式,勞動關系應從屬于雇傭關系。區別說則認為二者“井水不犯河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9條第2款指出:“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顯然,《解釋》采取的是包容說。該解釋第11條第1款、第2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緊接著在第3款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解釋》傳遞了這樣的信息:勞動關系在本質上其實還是雇傭關系,因其具有某些特殊性,國家加強了對這類關系的.干預程度,具體表現為由專門法律進行單獨調整。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只是原則性規定,而不是絕對的。根據《解釋》第12條之規定,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雇員或者其近親屬都既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得救濟,同時,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賠償權利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第三人造成雇員工傷時,雇員或者其近親屬才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如果雇員的工傷沒有第三人行為的加入,則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認為:凡法律規定應由勞動法律調整的雇傭關系,稱之為勞動關系并由勞動法律進行調整;凡法律未作此特別規定的雇傭關系,稱之為(一般)雇傭關系并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在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具有補充適用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