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及雇傭合同區別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8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而聘用合同關系的建立,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據《辦法》第7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第8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及雇傭合同區別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4、歷史不同。“雇傭合同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
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勞務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主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勞動,另一方向對方支付報酬的協議。
1、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雇用合同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企業、公司。
2、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3、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形式不同。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是單位,也可以雙方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提供勞動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2、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提供勞務中的風險自行承擔。
3、因勞動合同支付的稱為工資,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4、適用法律不同。
5、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勞務雇傭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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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日
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現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定本合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崗位職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擔任部(店)。
第三條乙方應按甲方所訂《制度》有關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條乙方工實行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制定有關工作規范。
第六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和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培訓。其費用由甲方承擔,若乙方違約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此項費用。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對乙方進行薪酬分配。
第八條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基本工資,其中試用期基本工資為元,轉正后為元。并視經營情況和乙方貢獻大小向乙方發放相應數量的獎金。
第九條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依法安排乙方換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條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臨時下崗待工的,甲方應保證乙方每月生活費不低于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及四川省社會保險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等。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負傷,其工資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做有損客戶和甲方利益的事。
第十五條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有關培訓,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下銷售甲方所經營產品以外的其他類似產品。
17.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
甲方可給予其相應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應經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相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20.因乙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在合同期內甲方需對乙方作升(降)職的,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本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
2.有違反本合同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條規定情節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在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代表或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如依本條第一款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的,應優先錄用乙方。
24.乙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固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當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的,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或解除本合同所可能涉及。
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九、勞動爭議處理。
29、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
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合同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也可直接向該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條甲方所制訂的《四川省香氏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員工工資及晉升考核暫行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其他約定:
32.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概念。
(一)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
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如果可以這樣定義勞動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簡單多了,例如,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建立買賣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但是,這種規定根本不能反映出買賣合同的特征。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種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亦稱為勞動契約,在國外還稱為雇傭合同或雇傭契約.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二)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委托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些教科書對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三)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
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力、技術、智能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最終工作成果向債權人提交的合同;第二類是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供債權人消費的合同,這一類合同從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可以歸入這類。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這一類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合同中的勞動提供者有較大的自由,可以根據自己得能力、判斷,概括地為債權人提供勞動,例如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另一類合同中,勞動提供者完全根據債務人的指示提供勞動,自己很少有選擇的權利,這一類和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三層次的勞務合同),例如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勞務輸出合同。從最狹義的角度講,勞務合同是以他人對自己負有的根據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向他人提供勞務的合同,比較常見的是單位之間的借調合同、勞務輸出合同等,本文討論的就是這一類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
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受雇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勞務提供人對勞務接人的債務,勞務接受人作為第三人履行雇傭人對受雇人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債務;勞務接受人對勞務提供人的勞務債權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對雇傭人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債權由第三人勞務接受人履行。雖然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但受雇人與勞務接受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我國現在的勞務合同主要由兩種,國內的勞務合同(一般稱為借調合同,現在多直接稱為勞務合同)和跨國勞務輸出合同,由于跨國勞務輸出合同勞務履行地在國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適用就更加復雜。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4、歷史不同。“雇傭合同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
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7、雇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法》第35條規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高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在集體合同失效后,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生效力。
(二)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
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2、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
3、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這些合同的關聯性表現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必須與他人建立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關系,否則,他就沒有勞務可以向勞動接受者提供。
當然,勞務合同也是雙務、有償、諾成、繼續性合同。
三、有關問題的探討。
1、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將勞動合同改名為勞務合同,肆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有的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名稱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并且把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一些義務排斥在外,例如:支付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他們認為,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簽訂勞務合同,建立的是勞務關系,這是兩類性質不同的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勞務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民事關系。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勞務關系受民法調整。因此,簽訂勞務合同就不必承擔勞動法規定的義務。
實際上,上面說的勞務關系,就是本文所說的雇傭合同關系。凡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雇傭合同關系,就是勞動合同關系,就受勞動法調整,而不論合同采用什么樣的名稱。《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上面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所謂勞務合同,就是為了規避勞動法規定的義務,這樣的民事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雙方簽訂的合同名稱無效,但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合法的,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勞動合同,合同中排除勞動者權利,免除用人單位義務的條款因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無效,雙方在這些方面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當然,也有人認為,當遇到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勞務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拒絕簽訂合同,否則,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實際上,沒有勞動法的保障,勞動者是很難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試想,一個饑腸轆轆、衣不遮體的勞動者何以同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用人單位協商勞動條件?雖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總是存在著一個失業者群體,他們必須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以維持自己的生存。這個勞動者可以不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但是總會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總會有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也就是勞動法產生和存在的必要。
因此,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應僅看合同的名稱,更應看它的實質。凡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就受《勞動法》規范。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勞者的合法權益。
2、關于人才租賃。人才租賃是近年來隨著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出現的新生事物,深圳市還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市場條例》,對人才租賃進行規定。現在讓我們對人才租賃進行分析。
“所謂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者管理工作的人員。人才租賃,是指人才與其所屬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所屬單位將其派至人才承租單位工作,人才承租單位對人才享有使用權并支付使用費用。”從前面的定義可以知道,人才是“人”,人才租賃中的被租賃對象是“人”,“人”是租賃的客體。
“在奴隸社會,只有奴隸主是人,奴隸是客體;到了封建社會,地主是人,農民是不完全的人格者;在資本主義時期,《法國民法典》把權利能力賦予所有的法國人,而《德國民法典》則把權利能力賦予了全體人,這樣一切人都成為法律上的人。”所以,現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而不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在人類社會已經邁進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人”又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被租賃,令人驚詫不已。
雖然,《法國民法典》把雇傭規定在租賃契約編中,但是,他所規定的雇傭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務,而不是人。該法典第八編第三章(勞動力與技藝的租賃)第一節(家庭傭人與工人的雇傭)第1780條規定,任何人,僅得就一定的時間或確定的事務,對他人承擔義務、提供勞務。在勞動力與技藝的租賃中,發生的是雇傭人和受雇人之間的關系,人是主體,勞務是客體。《合同法》對租賃合同有明確的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的標的只能是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人不能成為租賃的標的。
實際上,所謂的人才租賃合同,就是本文討論的勞務合同。人才出租單位就是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提供人,人才承租單位就是勞務合同中的勞務接受人。人是主體,勞務是客體。用人單位只可以使用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而不可能對勞動者具有使用權。
(三)“勞務合同”一詞在不同時候的意義。“勞務合同”一詞在現實生活中的用法是相當混亂的,在不同的時候表達不同的意義。,“勞務合同”有時表示的是“勞動合同”,有時表示的是“雇傭合同”,有時表示的是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下面引用一些用法進行說明。
有人認為,“勞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由于勞動合同發端于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從勞務合同中分離出來,因此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點。”根據本文的相關論述可以知道,這里所說的“勞務合同”就是雇傭合同。
王利明教授說,“在雇傭、勞務等合同中債務人因病不能提供勞務,不論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應被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不能考慮造成履行不能應可歸責于誰”。在這里,患病者是債務人,是自然人,同時,把勞務合同和雇傭合同并列,因此,此處的“勞務合同”就是勞動合同。中國法院互聯網登載的案例《林遠來訴林貽文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李龍波訴珠海九源船務有限公司海員勞務合同糾紛案》,雖然名稱為勞務合同糾紛,然而案件事實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法院的裁判依據也是《勞動法》,因此,此處的勞務合同實際上是勞動合同。
有的法院認為,“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后一種勞動合同最易與承攬、運輸等勞務合同相混淆。”“勞務合同下的工作是勞動者自己獨立完成的,雙方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對方對于勞動過程不能干預或指揮,合同的標的是勞動成果。”這里的“勞務合同”被本文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所包括,是與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相對立的一類和同,不是本文討論的最狹義勞務合同。
因此,判斷一個合同到底是勞動合同、雇傭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一定要認清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只有這樣,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切實保證合同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及雇傭合同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
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就在下面,歡迎各位閱讀。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產生偏差。
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
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
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
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如果可以這樣定義勞動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簡單多了,例如,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建立買賣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但是,這種規定根本不能反映出買賣合同的特征。
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 。
勞動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種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
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亦稱為勞動契約,在國外還稱為雇傭合同或雇傭契約 。
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 。
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
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
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
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些教科書對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
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
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
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力、技術、智能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最終工作成果向債權人提交的合同;第二類是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供債權人消費的合同,這一類合同從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可以歸入這類。
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這一類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合同中的勞動提供者有較大的自由,可以根據自己得能力、判斷,概括地為債權人提供勞動,例如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另一類合同中,勞動提供者完全根據債務人的指示提供勞動,自己很少有選擇的權利,這一類和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三層次的勞務合同),例如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勞務輸出合同。
從最狹義的角度講,勞務合同是以他人對自己負有的根據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向他人提供勞務的合同,比較常見的是單位之間的借調合同、勞務輸出合同等,本文討論的就是這一類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
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
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
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受雇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勞務提供人對勞務接人的債務,勞務接受人作為第三人履行雇傭人對受雇人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債務;勞務接受人對勞務提供人的勞務債權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對雇傭人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債權由第三人勞務接受人履行。
雖然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但受雇人與勞務接受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我國現在的勞務合同主要由兩種,國內的勞務合同(一般稱為借調合同 ,現在多直接稱為勞務合同)和跨國勞務輸出合同,由于跨國勞務輸出合同勞務履行地在國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適用就更加復雜。
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
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
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
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
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
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
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
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
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
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
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
勞務合同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
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在實踐中較易混淆。筆者以多年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踐出發,結合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試總結勞動合同與其他兩種合同的區別,為正確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思路。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板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
規章制度。
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了解了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及勞務合同的區別,讓我們再分析本文開始時的案例。某甲以個人名義要求某乙代其送貨并支付勞動報酬,與某乙具有雇傭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定,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執行受雇事務時造成的自身損害的后果,因此某甲應承擔某乙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損失;商店讓某甲為其送貨并支付報酬,某甲并未成為商店一員,不受商店管理和約束,因此商店和某甲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務合同風險由提供勞務方自負的原則,商店不承擔某乙死亡的責任。由于此案中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某乙家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是不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臨時雇傭勞務合同勞動合同
甲方:(購買主體)。
乙方:(供應方)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電話:
丙方:(見證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作崗位。
1、簽訂本合同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表。
2、乙方的工作崗位:
3、甲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應協商一致,并辦理合同變更。
二、合同期限。
經雙方同意,確定本合同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年)。
本合同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個月)。
三、勞動報酬。
1、試用期工資額:元。
2、試用期過后的工資額為元(包括社會保險費單位負責部分)。
3、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按50元/天的標準計算。
4、甲方按國家規定給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等帶薪假期。
5、試用期期間,乙方要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但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可協助乙方辦理社保代扣代繳手續。乙方如自愿放棄參保,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6、試用期期滿后,甲方按規定給乙方購買社會保險,但購買。
社會保險甲方需負責的單位部分在乙方工資額內扣除,乙方負責的個人部分由乙方負擔。
四、合同的變更。
1、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并辦理書面變更手續。變更后的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合同的解除、終止和補償。
1、在試用期間,乙方提供的工作質量不符合甲方的要求,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對乙方不作任何補償。
2、乙方因個人原因或工作能力喪失,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屬于試用期間的,甲方對乙方不作任何補償。屬于試用期過后的,甲方對乙方補償一個月基本工資。
3、合同期滿,雙方未續簽的,合同自行終止,甲方補償乙方一個月基本工資。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因違約或重大過失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規定追究乙方賠償損失。
六、其他事項。
1、合同簽訂后,乙方因個人原因自愿不按規定購買社會保險的,乙方要向甲方提交申請書,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的,需提前一個月內告知甲方。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在丙方見證下,經甲、乙方雙方簽字并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丙方(簽名或蓋章):
月日年月日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區別
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區別,有助于我們正確適用法律。三種合同的區別在于: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即一方是自然人勞動者,勞動者必須滿16周歲,在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用人單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雙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法人與自然人。它可以發生在公民間、法人間、法人與自然人間。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當事人是平等關系,沒有隸屬性質;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有身份、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與用人單位之間有管理和組織關系。
勞務合同、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支配權在提供勞務者,勞動風險責任亦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或由過錯方承擔;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承擔。
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報酬支付普遍采用按月持續支付的方式,報酬的標準根據勞動數量、質量確定,由當事人約定,但必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關系一般具有唯一性,在出現二重及以上的勞動關系時,只認可其中一個是勞動關系,而其他則是勞務或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一規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 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如果可以這樣定義勞動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簡單多了,例如,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建立買賣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但是,這種規定根本不能反映出買賣合同的特征。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種雇傭合同。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亦稱為勞動契約,在國外還稱為雇傭合同或雇傭契約 .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二)雇傭合同。
國合同法建議草案》 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些教科書對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 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別,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4、歷史不同。“雇傭合同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而勞動合同則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雇傭關系的結果。
5、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前面講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屬于公法調整范疇。而勞動合同規范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私法調整范疇。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責任或義務,因此,聘用合同在實際履行中權利與義務常常發生不對等。國家有權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責任和義務,而且,這種國家要求具有強制性,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將會受到懲戒處置。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從事的崗位工作,其性質本身也是屬于社會公益性質的。一般來講,企業職工是不承擔公益責任的。
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勞動合同的特殊法律意義,在涉及人事爭議時,對事業單位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審查,不僅要以合同規定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還要對其“特別權利關系”進行審查,而企業的勞動者對此點審查是可以免除的。
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較為完整的主體權利。而事業單位在與個人簽訂合同時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體權利,但實際上這種權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現在用人的許多環節上,事業單位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許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編制確定的基礎上發生的,辦理進人手續要受到政府規定的程序控制,否則便不能發生正式的人事法律關系;事業單位在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酬上,權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來自政府的財政控制。因此,事業單位用人的主體權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質不同,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在具體條款上的區別,主要反映在對公職義務的規定,以及對人事管理程序的專門要求上。為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性質與工作人員的管理特點,聘用合同條款應當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履行國家公益職責的義務。
——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時要按國家編制指導或計劃進行。人事關系要經過主管部門規定的
相關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確立,人事關系的消除也要經過相關規定的程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報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國家財政預算的調控。
——規定公益責任違約專門條款。發生人事爭議時,審查范圍不限于合同規定的內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時,還要對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履行公益職責和義務情況進行審查,以確定違約方及其責任承擔。
綜上所述,對兩種合同的區別要從本質上去把握,這樣才能深刻地理解兩種合同的不同管理意義。
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由于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規依據不同,聘用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相關規章中,而勞動合同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中。因此具體比較起來二者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
對于勞動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對于聘用合同,其適用對象主要體現在《辦法》第2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7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8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而聘用合同關系的建立,有著嚴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據《辦法》第7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第8條 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聘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現為簽訂至退休的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現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二者簽訂條件不盡相同。
對于勞動合同的的簽訂者而言,若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1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4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聘用合同簽訂者而言,若要想簽訂期限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根據《辦法》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
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對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據《辦法》第43條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44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8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對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于解除聘用合同補償標準:根據《辦法》第45條被解聘人在本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而對于聘用合同的終止,沒有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
對于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對職工的管理主要依據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而對于聘用合同而言,用人單位對職工的管理出了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外,還要依據《辦法》第46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第47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對于勞動合同的爭議,救濟方式體現在《勞動法》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據《辦法》第48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對于能否訴訟沒有明確規定。
1.勞動合同、雇傭合同、勞務合同的區別
2.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3.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
4.雇傭合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5.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
6.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7.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8.勞務與勞動合同區別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并且十分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易產生偏差。這里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讓大家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概念。
(一)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別。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雇傭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委托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三)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
2、二者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
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1、主體不同。
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2、形式不同。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
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范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二)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
2、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
3、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三)“勞務合同”一詞在不同時候的意義。
雇傭勞務合同
甲方(雇主)。
乙方:(雇員)。
甲乙雙方就甲方雇傭乙方之事宜,按平等、自愿原則,經協商一致,根據《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項目。
1、甲方雇傭乙方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在華強電子世界從事_________勞務,每天從______點至______點,一日共_____小時。并履行以下職責。
2、乙方在合同期間需聽從甲方指示安排做事,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定的任務。
三、報酬。
甲方同意就乙方的勞務提供以下報酬:
1、每日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
2、每次發薪時,從乙方報酬中扣除應繳之個人所得稅金額,由甲方代扣代繳。
四、報酬結算方式。
按算賬戶,乙方保證提供銀行賬號的真實性,并同意甲方一旦將款項轉入下述銀行賬戶,即視為乙方已經全部收到,乙方承諾不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主要勞務地為______________,但根據甲方業務性質所需,甲方也可要求乙方在_________地以內其他地區履行職責。
六、保險和醫療費。
雇傭期間,乙方自行負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金的繳納,如乙方在為甲方服務期間發生傷亡疾病等情況,所有費用均由其自行或其家屬、親屬等承擔,與甲方無關。
七、食宿、交通及其他。
1、乙方食宿、交通自理。
2、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緊急情況的通知。
乙方在出現重病、死亡或其它緊急情況時,緊急聯系人的姓名:,聯系電話:,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乙方提供的信息不準確而造成甲方不能及時聯系到相關人員,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乙方責任。
1、因乙方之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償。
2、因乙方之過錯,造成他人損失或損傷的,甲方若因此被追究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十、終止合同。
1、由甲、乙任何一方提前3天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時解除合同。
2、下列任何一條均構成合同終止理由,任一方可在通知對方后隨時解除或終止合同。
a乙方3次無故曠工超過6小時或連續遲到5次。
b乙方行為疏忽魯莽,不遵守紀律或有其它惡劣情況。
c乙方在服務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d乙方放棄工作職責。
f因乙方之過失導致甲方遭受較大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等。
g乙方在物質或其他方面受到甲方特別虐待。
十一、違約責任。
乙方若單方解除、終止合同且不及時或不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報酬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
十二、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而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三、其它。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勞務期滿,自然終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務雇傭合同
引導語: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勞務雇傭合同范本,歡迎閱讀與參考!
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聘方)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雇員)就聘請雇員赴國(地區)_______公司工作事宜。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1.聘方聘請雇員赴______國(地區)_____________公司從事_____________。
2.工資及支付方式
(1)薪金:聘方支付給雇員的基本月薪為_______美元(大寫)雇員離開中國國境之日為起算日。離開_______國境(地區)之日為截止日,凡工作不滿一個月,按全月工資計算。
(2)加班工資:聘方因工作需要,要雇員加班工作時,加班工資由雙方面議。
3.聘用期限,工作時間和假期
(1)聘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時間:按_______國(地區)勞工法規定,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小時。
(3)休假日:雇員享受所在國的.法定假日。
(4)病假:雇員每年可享受帶薪病假15天。
(5)事假:雇員因家庭急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國時,聘方應予以方便,準其請假,并協助雇員辦理手續,事假期間,聘方視情況支付或停發工資,往返旅費由雇員自理。
4.住宿、膳食、醫療、保險和稅金
(1)住宿:聘方免費提供雇員有水、電、衛生設施的住所,或支付租房費。
(2)膳食:聘方提供雇員全月膳食,或支付膳食費,其標準相當于本單位同類人員的水平。
(3)醫療:聘方為雇員支付醫療費用,或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
(4)保險:聘方為雇員投保當地勞工法所規定的各種保險。
(5)稅收:聘方為雇員交納當地法定的一切稅金。
5.雇員出入中國和_________國國境的手續和旅費
(1)聘方負責辦理雇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地區)的簽證、居住和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并支付其費用。
(2)聘方負擔雇員從中國至工作點的往返旅費。
(3)雇員負擔出入中國國境的各種手續費。
6.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終止合同。由提出方支付給對方相當于雇員三個月工資的補償費,并負擔雇員返回中國的旅費。
7.雇員應遵守工作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遵守聘方的有關規定。
8.聘方應尊重雇員的生活和風俗習慣。
9.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聘方、雇員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0.雇員受聘滿后,聘方如需要續聘,應提前三個月通知雇員并征得雇員同意,續聘手續另定。
11.本合同以中文(英文)書就,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2.本合同由聘方和雇員簽字后正式生效。
聘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雇員: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雇傭勞務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
家庭聯系地址:
鑒于甲方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雇傭合同書》如下:
第一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期限____年。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職責要求:
1、寧城725臺打更(全天24小時)。
2、每天打掃寧城725臺大院、樓道及衛生間,保持清潔衛生。
3、每晚睡前應檢查臺內門窗是否關好。
4、要高度警惕,對行跡可疑者,要堅決阻攔,不讓入內,把好第一關。
5、負責接收郵件、報紙雜志等外來物品。
第三條甲方每月30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____元/月。
第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條在合同存續期間,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所導致的生病、死亡,甲方不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務雇傭合同
甲方(雇主):
乙方(雇員):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姆服務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
1白天、全天24看護小孩;
2.幼兒早教輔導;
3.家務;打掃室內衛生、清洗衣物床單等日常家務;
4.包括一日三餐。
二、服務時間
1.住家里,24小時看護小孩。
2.乙方每月無休假,具體休息時間雙方臨時商定。
三、服務費用
1.服務費用為2800元/月,1—30日為1個月;甲方于每月日發工資給乙方。
2.表現良好合同到期一次性付給乙方年終獎金3000元合同不到期自動取消。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務內容提供服務;
2.甲方發現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適合繼續看護小孩的情形,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3.甲方有義務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4.乙方要出示:1身份證;2健康證;3家政員資格證;4育嬰證;5戶口本。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按時支付服務費用;
2.每逢過年時,年前二十八至初五放雙倍工資;
3.乙方須自覺履行上述服務項目,細心照顧小孩做家務等;
5.乙方如遇親友生病等急事,需臨時離開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間,如因其過錯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應付賠償責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則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辭而別,否則,甲方將扣除半個月工資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務雇傭合同
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簡稱雇員)締結。根據本合同,雇主將聘用雇員且雇員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規定的工作提供服務和履行義務。
一、義務和責任。
合同雙方同意雇員將受聘從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時。
雇員每周工作從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從______點至______點,一周共_____小時。
四、報酬。
雇主同意就雇員的服務提供以下報酬:
1、每(小時)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時)_______美元,每兩周結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報酬(紅利、傭金等),數額及計算辦法如下:
五、扣除款。
每次發薪時,除從雇員報酬中扣出應繳之(_______)稅收和社會保險費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員所得,本條例另有規定以及經工長或工長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項目為(寫出扣款目的和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
雇員主要工作地為______________。但根據雇主業務性質所需,在不違犯勞工政策和規定情況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員在_________地以內其他選區履行職責。
七、差旅費。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論中止原因如何)時,雇主將負責雇員返回雇傭地的機票費用。
八、保險和醫療費。
雇主應負責雇員的醫療保險或負擔雇員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轉診和轉院費,如雇員因故死亡,雇主應承擔尸體保存及運回原地的費用。
九、最近的血親的通知。
雇員在出現重病或死亡情況,雇主應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親,雇員最近的血親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十、食宿及其他。
雇主必須保證提供以下方便:
1、(作記號以選擇或不選擇此項)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費_________美元。(同上)雇主免費提供住宿。(同上)雇員自備住宿(附聲明和房租協議)。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費_________元。
3、(同上)雇員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車,免收車費。
5、(同上)津貼:___________________。
6、(同上)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規定。
(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規則,以及雇員行為規范。附加規定的每一頁都必須經雇主和雇員簽字。)。
本合同可根據下列規定終止:
1、無故: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因故:在工長或其代理人力圖調解爭議失敗后,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時,雇主應支付雇員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為雇員購買他(她)返回雇傭地的單程機票。下列任何一條均構成合同終止理由:
a、雇員_________次無故曠工和(或)_________次無故上班遲到;
b、雇員行為疏忽魯莽,或不完成任務;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兩項或兩項以上輕罪;
d、雇員放棄工作職責;
f、在物質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別虐待;
g、無故拖延支付雇員的工資;
h、違犯本合同任何一項規定;
雇傭勞務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性質: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xx市。
縣(區)。
鄉(鎮)。
村(街)。
現住址:
屬于:農業人口()。
非農業人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準,同意招用乙方為臨時工,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及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合同。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生產(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費: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時制,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時,應控制每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雙方商定。
元至元。如乙方從事的工作便于實行勞動定額考核經甲乙雙方商定,實行全額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結算,具體辦法雙方約定為:
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發給乙方元,作為基本生活費用。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養老保險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甲方負擔元,乙方負擔元。乙方繳納金額,由甲方按月在乙方當月工資中扣繳。乙方如符合招工條件,單位又有指標,可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可隨同轉移,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甲方按照施?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給喪葬補助費元,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簽訂合同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探親,服務每滿一年假期為天;乙方如遇婚、喪、女工懷孕、分娩、哺乳,甲方應按規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為有薪假期,超出規定日期的,經批準按事假處理。
勞務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在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分析判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3篇勞務雇傭合同模板。歡迎閱讀與參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退休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二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乙方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的;。
二、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第九條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為乙方購買一張新華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傷害保險卡,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保險期間與本協議期限相同。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勞務費。
第十三條依據本協議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屬意見: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乙方關系: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供乙方擇優使用。
2.甲方輸出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三、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勞務費(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社會保險費和輸出勞務服務費。
2.勞務費用各項標準: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標準收取輸出勞務服務費。
3.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四、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要根據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內提供合適人選供乙方考核,對乙方確定的用工對象,甲方在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
2.甲方每月日發放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從工資中代扣)。
3.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生育事宜,由甲方負責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4.乙方辭退的勞務派遣人員由甲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甲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6.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拖欠各類應付資金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五、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與其簽訂《上崗協議書》,明確勞務內容以及要求和工資(勞務費用)標準等。
2.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乙方要配合甲方處理,有關處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核獎懲,勞務派遣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終止上崗協議,并退還甲方,對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其賠償。
5.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六、勞動爭議處理。
與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起仲裁、訴訟。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約定。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用人單位):乙方(職工):
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聯系人: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試用期限。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確定試用期期限(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
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內容:。
(二)乙方工作內容確定為(填是):管理和專業技術類/工人類。
(三)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應協商一致,按變更本合同辦理,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書或依法變更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四)乙方工作地點:。
(五)除臨時性工作或者短期學習培訓外,如甲方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地點或單位工作和學習培訓,應按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填是):年、半年、季或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及本單位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
1、計時工資:元/月;。
(二)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四)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貨幣支付。
(五)甲方與乙方可以依法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物價指數情況,經過雙方協商或者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正常增長的具體辦法。
(六)甲方給乙方發放工資的時間為:每月日(或第周)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二)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四)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并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或者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二)除因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可以依法適當調整其工作內容外,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當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終止本勞動合同。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的解決辦法。
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省、市的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約定事項:
(1)甲方要求乙方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勞動紀律和相關管理制度。若有違反,將按甲方相關條款進行處罰,嚴重者進行開除或辭退,或者通過有關法律部門,要求反補償。
(2)當乙方工作滿半年時,甲方為乙購買社會保險。
(3)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無任何補償: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代表(簽字)。
勞務雇傭合同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鑒于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雇傭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雇傭合同書》如下:
一、本合同于xx年xx月xx日生效,期限為受雇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全部結束。
一、工程名稱:xx混凝土澆筑工程。
二、工程地址:xx風景小區。
三、承包范圍:完成本工程結構圖紙及建設單位所有主體結構變更混凝土工程,包括后澆帶、施工縫的打鑿和清理。
一、在澆筑混凝土時,乙方違規操作所產生的損失及人身傷害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對結構缺陷(如蜂窩、麻面、振搗不均勻等)修被應及時按要求進行修復。
三、作業區內做到工完場清(包括地泵周邊、結構地面上的落地灰)。
四、及時做好墻根部鑿毛及樓梯半梁并清理干凈。
五、應安排專職人員進行樓層養生工作,澆筑混凝土前及時做好模板下方堵石膏工作,拆模板后及時鏟除根部石膏。
六、喝酒、打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本工程的工程款按工作作業的混凝土的立數結算,每立混凝土為21元/立,工程款結算每月按所完成的工程的70%結算。全部工程完工半月內將結算全部工程款。
八、因人為或施工不當被建筑單位逐出工地,乙方所有的工程款將全部扣除。
九、甲方將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檢查,若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日。
雇傭勞務合同
甲方:乙方:
本合同經(以下簡稱甲方)與受聘船員(以下簡稱乙方),友好協商簽訂。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雇傭,擔任職務。甲乙雙方保證在合同期內履行下列條款:
本合同期限為個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并約定試用期為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為元/月,從乙方登船之日起計算。在試用期7天內,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應聘的崗位工作或主動向甲方提出離職,或在試用期內乙方有違規違法行為,則甲方不付給乙方任何報酬,且乙方的一切費用自理。試用期間,甲方經考核認定乙方不合格,則按乙方實際工作時間付給報酬,甲方給乙方報銷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單次路費。如試用期合格,則按實際工資標準計算。如甲方船舶出售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并不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區域內。
1.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人民幣,由乙方領取或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但是,由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方對此不負責。不足一個月時,按月標準工資除以當月天數均乘計算。乙方在甲方工作滿一個月后,其當月工資由甲方在次月20號前付給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以后工資依次類推(注:工資支付方式是:a、工資報表現金領取b、代領c、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上述工資標準包括法定節假日及加班津貼,以及雙方應交納的社會保險等費用。從乙方上船交接日第二天起到交班下船當日為止(包括下船之日)。
2.乙方第一個整月的工資作為行為保證金留在甲方,行為保證金在乙方離船后,一個月內甲方與乙方結清。如乙方有以下行為時,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扣除乙方所余工資:乙方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合同規定期限而要求休假的;因非工傷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因個人業務素質低下不稱職造成損失的;有違紀違法的行為被甲方遣返的;責任心或服從性差,因此被甲方領導建議遣返的;造成責任事故,因此被船舶遣返的以及其他非正常調動而沒有完成合同期限的情況。乙方被遣返時,被遣返時的交通費以及接班人員交通住宿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按船舶管理規定及時發放給乙方獎金。
4.假期:甲方安排乙方三個月內休假一次,休息時間為15天(包括在途時間),因工作需要,若不能安排休息,補償給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按月工資/30天平均均乘計算。
5.乙方在船期間的伙食費為15元/天(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伙食費不得均分,船長應管好伙食,以免影響員工的健康。
1.乙方雇傭期間內必須出具真實有效包括有等級和數量均滿足要求的船員適任證書、專業培訓合格證書、船員證、船員服務薄、健康證及其他一切必備的有效證書,同時乙方保證能夠勝任其本職工作。
2.雇傭期間內甲方根據乙方表現,為乙方辦理培訓相關崗位資格證書,甲方為乙方培訓技能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合同期滿,該費用由甲方承擔,若合同期未滿,該費用從乙方工資中扣除。
3.如因船員證書不齊導致船舶被港口主管單位處罰以及船舶被滯留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1.乙方保證能夠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并保證嚴格履行甲方有關船員職務的條款。
2.乙方在船工作期間必須服從船長和公司部門負責人的領導,嚴格遵守甲方有關船舶和船員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船舶財產,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私拿變賣船舶任何物品,船員離船時需將勞動保護用品留船。
3.乙方在船工作期間不得發生斗毆,聚眾鬧事;不得開賭和聚賭;不得吸毒和販毒;不得曠工;不得盜賣船舶物品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
如乙方因違反上述第五條有關規定時:
1.導致乙方傷亡、殘疾、失蹤等情況,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甲方安排接班船員的相關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導致甲方蒙受經濟損失,甲方可扣除乙方所余工資作為賠償,同時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賠償相關損失和追究乙方民事責任,并有權將當事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甲方將根據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護具,乙方必須將所領取的勞動護具如數攜帶登船使用。勞動護具屬船上財產,乙方離船時必須交給接替人員,若乙方不帶或少帶所發勞動護具登船,或將勞動護具遺失或販賣,甲方將根據情況作價扣罰其保證金。
2.船員自登船接班之日起交班離職之日止,甲方為乙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船員合同期間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工傷)險,甲方依照保險條款支付撫恤金,之后甲方不再承擔責任和義務。
索賠事宜。
4.乙方在派往船前故意隱瞞曾患心臟病、高血壓、肺病、糖尿病、腎病、精神病、胃病、癌癥等慢性疾病,體檢時未被發現,但在外派后因此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舊病復發導致提前遣返,或引起其他嚴重后果均由本人負責。遣返、交通、診治、誤工等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如果因非工傷致殘或死亡情況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時,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若在本合同期間出現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務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八、船員上船及遣返與費用承擔。
1.甲方負責乙方從乙方居住地到上船地點及返回乙方居住地的差旅費用。乙方正常下船后,如果不返回乙方居住地,其差旅費自理。乙方上下船差旅費在乙方正常下船后一個月內甲方照上述規定與乙方結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行程安排,乘坐由甲方指定的交通工具上船及遣返。
2.乙方在上船或遣返途中,其攜帶的個人行李不得超過飛機、火車、輪船所限定的免費攜帶行李的重量限額。如有超重,費用由乙方自理。
3.船員合同未滿,所產生的上下船遣返費用由乙方承擔。
4.船員因違約行為、違法行為以及任何不當行為而遭到遣返,所產生的上下船遣返費用由乙方承擔。
5.如果船員直系親屬死亡或發生非常特殊情況,船員要求離船時,甲方應派人替換,由此產生的船員更換費用由雙方均攤。
6.如船員在船期間因公傷,經醫生證明不適于繼續留船工作,由此產生的替換船員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船舶動態、經營收入、客戶情況等構成商業機密的,船員不得泄密,乙方如有泄漏則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乙方在船上不服從部門主管和船長調度指揮或違法亂紀,經船長勸告無效,船長有權對乙方提出警告,建議甲方辭退。乙方如有異議,不得對抗或取鬧,但可以申報甲方復議。
2.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可以順延再簽。
3.乙方離任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交接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并經船上部門負責人和船長簽字確認方可離船。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否則從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海事法院提出。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至乙方交班離任時止。
甲方:乙方:
簽章:乙方家庭住址:
乙方指定工資代領取人:
工資領取人身份證號碼:
開戶行:
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