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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提醒卡篇一
。團結帶領全體黨員社區工作人員和居民群眾,積極進取、狠抓落實,社區各項工作穩中有進,黨的建設和文明城市建設也取得了新的發展和提高。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區黨總支部一年來的工作回顧
1、狠抓第一要務,社區實力得到顯著增強。
一年來,社區黨總支始終,注重管理、狠抓落實,社區綜合實力顯著增強。一是強化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按照區政府統一要求,社區專門成立了監督委員會,總支一班人集思廣益,確定了今后社區發展的總體思路。就是要“整合社區資源,發展社區經濟,改變社區面貌”。根據上述原則,我們通過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幫助下,特別是在我們市委機關離退休支部和我們小飯桌張老師的大力支持下,開辦了我們現在的養成教育課堂,社區的辦公環境也得到了大大的改善。
2、嚴格社區管理,各項工作切實落實到位。
一切從實際出發,重管理,講實效是我社區黨總支一年來工作的最深體會。一年來,社區首先,嚴考勤,講責任,各項工作不糊涂。每年都要詳細制訂了全社區工作計劃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責任制,并著重對社區工作人員進行全方位工作作風考核,還把工作實績在每個星期四的下午召開調度會進行通報。通過強化管理,社區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加強了,社區班子的戰斗力、凝聚力也增強了。如在“鞏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中、在創建全國環保城市、全國文明城市、打造平安社區、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中,我們的社區工作人員棄小家顧大家,在規定的期限全面完成了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給社區的各項任務。
其次,強管理、重實效,件件工作求實在。管理工作是一項基礎工作,同時也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來不得半點虛假。如環境管理上我們響應“創建國家文明城市”的總體要求,同時也為改善一方百姓的生活環境,決不做表面文章,做到清一處,管一處,檢查與不檢查一個樣,實施的是長效管理,全社區的每個背街小巷等都有人保潔,我社區現有保潔人員15名,基本上達到社區衛生無死角。如我社區皂角樹小區一帶在前幾年一直是偷盜、搶竊、偷盜案件高發地,社區發現位于電視臺家屬房旁邊的一條通往南門村的小路有隱患,給盜竊人員提供了可逃之機,社區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堵塞,從此,這幾年這里偷盜,搶竊急劇下降,還有就是電大、電視臺家屬房一帶,從建房開始無路燈,居民晚上出行伸手不見五指,在辦事處的幫助下安上了路燈6盞。
第三、抓公開、促民主,每項工作見成績。黨總支經過認真和反復的學習、領會,認識到搞好黨務、財務公開是推進社區組織建設、民主建設的需要,是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在社監督委員會的共同參與監督下,專門設置了公開欄,對財務、居務、黨務一律定期公開,遇重大居務做到隨時公開,從不隱瞞,接受監督。這樣一來,群眾可以隨時了解社區里的工作,也感到社區干部工作透明度提高了。無論是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工作、社會事務、勞動保障、環境衛生工作都能圍繞中心,根據自身的特點盡心盡責做好,做出成績。
3、社區黨建工作取得實效。
按照黨的三民?三進工作要求,組織全社區共產黨員學習“黨的十八大”的重要思想,圍繞加強執政能力建設重點,對照目標要求,全面開展了黨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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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黨員的發展工作。共發展積極分子2名入黨,接收了預備黨員3人,轉正2人,黨員隊伍得到了加強。
(3)、制定了黨風廉政制度。認真抓好“6條禁令,八項規定”的學習,扎實有效地推進了社區班子的作風建設。
(4)、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制度。把組織發展情況、入黨人員名單及開展的各項活動隨時進行公示,使廣大群眾了解社區黨組織的工作情況。
4、立足為民辦事,各項工作得到全面發展。
我們黨總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人民群眾謀更多實惠。我們社區黨總支,每年都要確定一些,為民所關注的`實事、好事,努力辦好。
(1)、社區道路破損嚴重,一直是社區的心病,并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呼吁,終于在今年中旬,區政協委員和相關部門領導來社區現場調研,目前即將開始修復。
(2)、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進一步做好弱勢群體的施救工作。3年來,先后解決低保53戶,人數103人,金額493800元。推薦就業11人,慰問困難戶151戶/次等。
(3)、建設好居民的生活設施。為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和外來人員生活需要。
(4)、建立和完善志愿者隊伍不分節假日值班和巡邏,社區購置了小喇叭堅持喊話提醒居民安全,做好技防進居民家工作,大大促進了社區治安穩定工作,被區政法委評為“平安社區”先進集體;評為貴州省關心下一代先進社區。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社區經濟的發展由于地理環境受到制約,發展的方式沒有轉變;黨建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黨員的先進性作用和凝聚力還需進一步發揮;黨員學習方式力求多樣化,社區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居民的文明意識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的增多,安全穩定工作難度加大。這些問題將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解決和提高。
二、今后三年工作總體目標和措施
1、深入有效地開展社區黨建工作。
在開展三民、三進活動的基礎上,以“十八”大的報告精神,始終不懈地抓好黨員干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提高社區黨組織的戰斗力、凝聚力和創造力,使黨建工作年年有新成果。
2、切實加強社區管理工作。
(1)、進一步加強社區居干責任制考核和民主評議活動,增強社區居干服務群眾的意識,提倡禮貌用語,禮貌接待,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2)、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安定,積極開展群防群治、加強夜間值班制度。
(3)、對困難戶、低保戶、老弱病殘要盡最大努力照顧。
(4)、繼續做好醫保、低保工作,讓居民得到更多的福利待遇。
在做好這些工作的同時,也離不開街道黨工委領導的關心和支持,離不開全社區共產黨的信任與幫助,離不開全體社區班子成員的通力協作。我相信,有全體黨員的熱心支持,黨總支有能力,有信心,有決心完成好今后三年的各項任務,決不辜負組織和全體黨員、廣大群眾對我們的希望。以黨建為中心,以提高服務為重點,始終把滿足居民的需求作為我們工作的出發點,扎實開展好社區各項工作,團結奮進、開拓創新,使南門社區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提醒卡篇二
據《市黨政領導干部述廉、評廉、考廉工作安排意見》的要求,現本人結合自己分管工作,將個人履行廉政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年來,我時刻牢記黨的宗旨、自覺增強黨性觀念,正確對待權力、地位和自身利益,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做人民的公仆,按照黨的廉潔從政的要求,認真落實廉政監督責任制,堅持立黨為公、勤政為民,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一、加強廉政學習,提高廉潔意識,注重自我預防。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提醒卡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干部;
(三)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國有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管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黨員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第六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二)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黨員領導干部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黨員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黨員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匯總后報所在黨委(黨組)和紀委(經檢組)。
黨委(黨組)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上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紀檢組)綜合報告一次。
第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者重新報告。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書面請示。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 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生的個人有關事項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機關應當把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的情況作為考察、考核黨員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組織或者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黨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第十四條 中央軍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本地區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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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提醒卡篇四
認真貫徹總局《六項禁令》和省、市局《關于增收節支的實施意見》,加強廉政勤政建設。黨的十六大指出:“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是全黨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在這里,黨中央提出了不僅要反對腐敗,還要從根源上防止腐敗,并將反腐敗上升為政治任務,而不僅僅是政治斗爭。這是新時期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新動向。分局緊緊抓住這一新動向,認真按照中央紀委第三次會議,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國家工商總局的“四個不準”、“五個嚴禁”、“四個嚴格控制”、“四個堅決制止”要求和“六項禁令”,結合市局黨組下發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安排意見》,以著裝、佩證、公示、承諾、公正執法等改進工作作風,狠抓廉潔自律規范教育,將廉潔從政貫徹各項工作始終,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常抓不懈,做到警鐘長鳴。同時以人員經費管理、公用費用管理、差旅費、郵電費及接待費用管理為龍頭,減少費用開支,科所電話實行定額管理,從而有效控制了超支和浪費現象,并通過調整費源,保證了分局工作正常運轉。本人和親屬子女沒有違犯規定行為。
下面我就一年來思想政治學習、工作實績、黨風廉政等情況作以下述職:
一、思想政治學習
一年來自己都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持學習黨各項方針政策開展學習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
黨風廉政建設和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四強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動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武裝頭腦提高思想政治認識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黨員不但要堅持學習各方面一般知識還要善于結合自己工作特點和需要有重點地學習專業知識和業務知識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結合本院工作實際一年來制定了相應具體學習內容使全院干警明確了教育活動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確保教育活動規范持續有效開展采取全院組織學習和庭室學習個人自學結合方式扎實有效地開展政治理論學習組織學習了《兩個綱要》和《兩個條例》并參加知識競賽考試通過學習活動開展全院干警牢固樹立了求真務實、廉潔從政觀念使廣大黨員干部自覺履行黨風監督職責提高了廣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項審判紀律自覺性和職業道德素養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審判權和執行權至今尚未有違法違紀案件發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紀守法模范。
二、工作實績
一年來本人積極配合院黨組抓好隊伍思想政治、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認真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工作宗旨。
結合開展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和求真務實、廉潔從政教育活動我院狠抓審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下功夫:(一)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做到來訪有人接待來信有回音申訴有結果(二)加強訴訟指導方便群眾行使訴權指導涉訴群眾正確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三)進行風險告知減少、涉訴群眾不必要損失(四)實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開庭跟蹤審限(五)案件繁簡分流減少、涉訴群眾訴累(六)規范訴訟調解提高訴訟效率。(七)實施便民工程開展巡回辦案65件(次)減輕涉訴群眾車費、食宿費及誤工費近6萬余元(八)切實開展司法救助確保經濟有困難當事人打得起官司審批減、免、緩訴訟費8萬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進行庭審監督通過各項工作開展工作作風和司法水平有了明顯改觀真正樹立了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思想增強了紀律觀念和廉潔從政觀念使每個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職工作外還聯系審判監督庭工作對州中院發回重審或再審案件參與審監庭審理和合議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黨風廉潔自律
自己作為-名紀檢組長更應該堅決捍衛黨各項方針政策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四項基本原則按照黨章八條標準、最高法院八不準、《法官法》十三條不得有行為、中紀委四條禁令省高院六條辦案紀律、州中院黨風廉政建設八不準等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監督在黨組班子工作上要當好參謀助手作用協助院長抓好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加強班子團結增強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要經常開展談心活動加強交流與溝通敞開思想消除隔閡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形成共識統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黨組不斷加強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建設防微杜漸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潔和****問題發生自年以來全院沒有發生一起違法違紀案件并于年度榮獲云南省法院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先進集體并以資鼓勵一年來自己始終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頭腦立場堅定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做到清正廉潔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地方及今后整改方向
1、在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上還缺乏刻苦鉆研學習勁頭。
2、對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還做得不夠深入具體。
3、對班子開展交心談心少互相溝通思想不多還有待于加強。
4、對各庭室工作紀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滯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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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提醒卡篇五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提醒卡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干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領導干部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領導干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后30日內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并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第七條新任領導干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八條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于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干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干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干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第九條領導干部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
請示事項屬于具體執行中的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屬于本規定的解釋問題,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請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的意見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當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十條報告人未按時報告的,有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督促其報告。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報告情況進行匯總綜合,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監督工作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案件涉及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等工作中群眾對領導干部涉及個人有關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對報告人的報告材料,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房產”,是指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條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制定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需要擴大報告主體范圍或者細化執行程序的,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