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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諾書才有法律效力篇一
張某(男)與王某(女)于1995年結婚,婚前張某要求王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對王某的婚前財產由張某分得一半,王某按要求寫下保證書一份,言明婚后如由王某提出離婚,王某婚前財產由雙方各分一半。之后雙方結婚。婚后雙方產生矛盾,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審理中,張某向法庭出示王某婚前寫給他的保證書,答辯認為王某婚前向其曾承諾,如婚后由她提出離婚,個人婚前財產分給張某一半,而自己也是看王某有誠意才與之結婚的。現王某提出離婚:應該按照婚前保證書所寫,履行諾言,將其婚前財產與自己平分。王某認為當時是自己應張某的要求才寫的,且只約定了自己的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對張某的財產進行約定,是顯失公平的,婚前財產不應與張某平分。
本案中的焦點問題是王某的這份保證書能否視為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主要產生了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是顯失公平的,是一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王某當時是為了與張某結婚,而張某利用了王某的這一心理,要求其寫下保證書,并且保證書只約定了王某的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對張某的婚前財產未做約定,這樣的約定是顯然不公平的。并且雙方結婚時間也很短,如果簡單的認定保證書是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將王某的婚前財產予以分割,對王某是顯失公平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對保證書予以撤銷。
第二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贈予關系,即贈予人王某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張某,受贈人張某表示接受贈予,雙方贈予合同已經成立。贈予合同在合同法理論上是屬于單務合同,只有王某一方的表示也是成立的。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本案中王某雖曾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贈予張某一半,但在權利沒有轉移之前,王某有權將此項贈予撤銷。在本案中,王某不同意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說明王某對自己的贈予已經不再履行,理應視為王某對贈予的撤銷。
第三種意見認為,這份保證書應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證據。王某書寫保證書并且雙方結婚,說明雙方針對王某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是達成合意的,應該視為雙方對王某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只是雙方沒有嚴格的采用約定的書面形式對此項約定進行確認,但據此保證書,可以證明雙方對此約定是達成一致的。依此,張某在離婚訴訟中有權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財產。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試分析如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制,通說理論一般認為是夫妻之間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權屬制度的一種產權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1)訂約雙方的當事人是具有特殊的人身關系即夫妻關系;(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形成合意;(3)約定不存在規避法律,不侵害社會、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從這份保證書無論形式還是內容看,都是符合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特征的。
這份保證書從形式上分析,可以認為這是王某一方所定的,只是王某一個人所做出的承諾,并不反映雙方對財產的約定,不符合約定的一般形式。但實際上我們不能用這樣一種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來看待這個保證書。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成立,當事人兩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條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樣化,是雙方的簽約行為或者是單方的表示被對方所接受,都能夠成立為約定。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從形式上加以限制。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于采取什么樣的書面形式并沒有強行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應該用審判權過多干預公民處理自己的私權利,這也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另一方面,王某是應張某的要求才寫下的保證書,目的是為了結婚,也是為了得到自己所要的婚姻的利益,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張某的要求王某也有權利不答應,她是有選擇權的,她可以選擇寫或不寫,進而選擇結不結婚。王某既然寫下了保證書,應該認定為雙方在財產約定這一點上是達成合意的。
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約定了在由王某提出離婚時王某的婚前財產做為共同財產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個約定成就的條件即由王某提出離婚時約定成就。在有些學者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身份關系的約定,原則上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但從我國的立法實際講,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中,對夫妻財產約定認為“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之條款,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原則應從寬解釋,只有規避現行法強行規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認定為無效。對于本案雙方當事人這一附條件的約定也應該從寬掌握,不應認定為無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這一說法是不成立的。雖然這份保證書認定為雙方的約定就使王某的婚前財產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與張某分割,而做為張某婚前財產絲毫不受影響,看起來是有悖公平的原則。但我國的法律上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是采取概括的方法,對于約定的諸如合法性審查、當事人目的等沒有特別性的要求,同時對于公平原則的適用,基于雙方當事人特殊身份的考慮,我們也應該從寬解釋,只要不是一方借機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是一方借機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我們不應過多的借公平原則干涉雙方的約定,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予以保護。
就第二種意見來看,拋卻雙方的婚姻關系來看,兩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所做出的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贈與合同。但對于本案來講,產生這一保證書的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的成立,將這一保證書視為合同,勢必就影響到婚姻關系性質的定義。一般理論上是將婚姻排除于合同調整范圍之外的,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由此可看出,我國的合同法理論是將婚姻關系中的財產約定排除在外的,應該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不能等同于贈予合同來理解。
我國傳統婚姻法理論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研究重視不夠,在司法實踐中也普遍存在不重視約定制的法律地位的現象。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約定制必將成為一種與法定財產制同等重要的制度。在當前法律規定比較缺乏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參照民法的基本理論,從自愿、公平及誠信的原則出發考慮,從寬理解與適用夫妻財產約定,尊重民事主體對私有財產的處分自由。
個人承諾書才有法律效力篇二
目前,在一些家庭中,妻子都握有一張保證書。這類保證書通常出現在一方(多為男方)有婚外情、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為后,為了挽回婚姻,被-迫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認錯,保證今后會“痛改前非”,并約定今后如再出現類似問題從而導致離婚,“財產都歸對方所有”,“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等等。
庭審實錄:
保證書成了“認罪書”
近日,黃女士在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她丈夫張某離婚。在庭審中,丈夫張某要求分割總價值約100萬元包括住房和汽車的共有財產。可黃某不同意張某的分割方案,因為張某在他們的婚姻生活中存在明顯的過錯,曾經有過出軌行為。
為了佐證自己的主張,黃女士拿出在一年多前張某寫下的保證書,基本內容就是,張某曾經與本單位的一位女同事發生了辦公室戀情,并有了實際的出軌行為。保證今后和婚外情人斷絕往來,一心好好過日子。如果不遵守保證書的內容或是到離婚的時候,張某自動放棄分割共同財產和對子女撫養的權利。
在保證書面前,張某承認了里面內容的真實性。但他同時主張,本次離婚的原因并不是自己出軌的問題,而是他們性格上實在無法融合,請求法庭不要考慮保證書的內容。
無獨有偶。市民高小丹(女)與潘磊自5月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潘磊往往動不動便對高小丹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潘磊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高小丹漸漸對潘磊失去了信心。
7月,潘磊再一次對高小丹進行打罵后,高小丹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潘磊向高小丹寫下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后不打高小丹。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高小丹一人所有。”8月,潘磊在酒后又將高小丹打得頭破血流,高小丹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潘磊對離婚并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余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高小丹顯失公平。
哈爾濱市婚姻法律專家石建榮律師介紹說,《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上述案件的關鍵也正在于,保證書是否屬于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他們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很明顯,他們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鑒于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女方并沒有對男方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并因此導致男方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石律師同時介紹說,保證書中關于該方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另一方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如果這種過錯符合《婚姻法》46條規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放棄財產”的承諾,或者對將來離婚時雙方如何財產分割作出的單方保證,如果內容明確,應當視為婚內的財產約定,符合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保證書關于離婚時“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內容,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問題。婚姻關系不是《合同法》講的合同關系,因此還是要在《婚姻法》的框架下來看待。
雖然,這種約定或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
但是,該保證書關于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個人承諾書才有法律效力篇三
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承諾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個人承諾書才有法律效力篇四
承諾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那么,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承諾書受法律保護的承諾書應當具備哪些要件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對以上問題進行細致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上就是我們對承諾書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樣的解答,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因為承諾書屬于合同中的一種,所以我們更加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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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合同合同效力糾紛效力待定合同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某某人作出關于什么之類的個人承諾書,希望能取得他人信任。有的朋友就會疑惑,這種個人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用。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個人承諾書才有法律效力篇五
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現代人也更具有自我個人意識,為了保障自己權益,許多年輕夫妻也很流行簽訂婚前協議書。
就連西方好萊塢明星在準備走入禮堂之際也非常在意這部份,在步入禮堂之際就趕快擬定與簽訂婚前協議書,為的只是不讓自己的權益在失敗的婚姻當中受損太多。
況且在倆人濃情蜜意時就互相協議好,總比等到倆人感情不在時,卻為了金錢、權益……等問題反目成仇,甚至糾纏不清要來的好。
但,婚前協議書在中西方的法律效力中卻不太一樣,例如西方婚前可協議權、贍養費給付……等等,但這些在我國法律中卻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