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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一
摘要:信息通訊技術的發展使證人遠程作證成為可能,證人出庭作證有利于查明案情,提高審判效率,實現訴訟結果的正當性,維護司法公正。只有在制度的保障下,遠程作證的價值才能得到最大的發揮。證人遠程作證的制度規范應包含四個方面內容:遠程作證的申請階段,明確可申請遠程作證的各項情形;遠程作證前的準備階段,提供程序及制度保障;正式庭審階段,明確遠程作證的具體流程及各方職責;簽字確認階段,確保資料完備,存檔備查。
關鍵詞:遠程作證;操作程序;協助法院;審理法院
證人出庭作證是一種履行國家義務和社會義務的行為,是“應然”的價值選擇。根據《xxx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xxx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民、刑訴法都明確規定出庭作證是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同時,我們也必須意識到證人出庭作證直接面臨的困難與風險,特別是身在外地的證人。現實的問題和復雜的社會關系使證人不得不面對種種個人價值的“亦然”選擇,最普遍的做法是以筆錄的方式“代替”出庭,使得本應雙方共同質詢的證言成了一家之言,難辨真偽,有的則直接選擇拒絕作證。據統計,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比例不足5% [1]。證人不出庭,案件情況難以得到全面呈現,司法公正難以保障,而遠程作證,正集合了快捷、方便、成本低等特點,既能夠使庭審中各方權利得到最大保障,又能夠使證人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遠程作證是提高證人出庭率的有效方式。
一、遠程作證的國際國內現狀及概念
從國內立法看,早在 2001年12月6日第1201次會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就對證人遠程作證做出過規定,其中,第56條規定:“證人可以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手段作證。”《民事訴訟法》第73條也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刑事訴訟法》從保護證人角度也有相關的規定,其中,第62條規定:“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其中,第“(二)”款的規定就是通過現代視聽傳輸技術來得以實現的。
國內外的立法更多的是從保護證人人身安全的角度出發,用視頻傳輸的方式對證人起隱蔽、保護作用,雖然這也是遠程作證的現實功能之一,但這樣的作證方式并沒有體現出“遠程”的意義,證人仍然身處審理法院,這樣的作證只能稱之為利用現代通信技術作證。遠程作證的核心意義就在于證人不用到審理法院,就能夠完成“出庭”作證的義務,這才是遠程作證的基本模式。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早在2006年8月,江西南昌中院在對一起借款糾紛進行審理時就率先采用了遠程作證的方式,證人在深圳通過視頻順利參與到庭審中來,法官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證人提問,并完成了證據的舉示、質詢、認證等過程[3]。緊接著,我國的廣東、福建、重慶等地也開始有利用遠程作證進行法庭審判的具體實例。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表明,運用遠程作證方式進行訴訟案件的審判,不僅保證了庭審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對抗,更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充分保證了證人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遠程作證實踐中的問題
我國法院運用證人遠程作證的實踐雖然已經開始,也成功運用遠程作證中的證人證言審理了案件,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問題。
1.視頻軟件的不專業性
2.證人身份難以核實
在作證過程中,證人處于視頻設備的一端,亮明身份僅靠視頻中出示的身份證件,讓審理法院的法官無法核實其身份證件的真實性,對證人的真實身份無法核實。
3.證人無法即時在庭審筆錄中簽字確認
作證完畢后,證人對書記員的庭審記錄無法簽字確認,如果不能即時進行簽字,則容易出現虛假、篡改的情況,無論其是原件還是復制件,只有通過確認才能夠獲得證據的價值[5]。
4.整個操作流程無法可依,無規則可循,導致實踐中適用時的混亂、不規范
圖1遠程作證基本模式示意圖圖1為遠程作證的基本模式,現將其分為四個階段進行論述,分別是申請階段、庭前準備階段、正式庭審階段和簽字確認階段,下面將對每一個階段一一分析。
(一)遠程作證的申請階段
1.申請遠程作證的情形
遠程作證適用于證人因遠距離而無法到庭作證的情況。比如2007年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汽車保管合同糾紛案中,對案件起決定性作用的證人遠在杭州,證人愿意作證,但苦于路途遙遠,無法及時出庭作證,主審法官即采用qq視頻通話的方式當庭連線證人,進行遠程作證,使得案件最終得以公正審判 [6]。這里的遠距離不僅僅指外地,在同一個省份,如果區域、跨度較大,也可認定為“遠距離”。
2.遠程作證中的各方主體范圍
申請人向審理法院提交證人遠程作證的申請,審理法院批準該申請后與協助法院聯系相關事宜。在這過程中涉及三方主體:申請人,審理法院,協助法院。
(1)可申請遠程作證的主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故公訴機關和自訴人也可以是遠程作證的申請人,另外,證人本身也具有申請遠程作證方式的權利。所以,申請遠程作證的主體包括原被告雙方及其人、公訴機關、自訴人和證人。
(2)可受理證人遠程作證申請的法院。受理證人遠程作證申請的法院應當是案件的審理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申請遠程作證的程序
申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應當為書面形式。申請書應符合法定格式,詳細闡明申請遠程作證的事由,寫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證人所在地協助法院等信息。
(2)審理法院審批申請書。申請書需要得到審理法院的批準,對符合遠程作證情況的,審理法院應予以批準,并給申請人送達申請受理通知書。若申請不符合遠程作證情況的,審理法院應制定不予以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目的在于防止重要證人故意不出庭或遠程作證被濫用。
(二)遠程作證前的準備階段
1.協助法院的準備
協助法院在接到審理法院關于證人遠程作證司法協助通知后,應通知證人遠程作證的具體時間,并結合證人實際情況確定證人遠程作證的具體地點。具體地點的確定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證人確系無法移動或者移動困難的,遠程作證地點可以設置為證人所在地,比如生病在醫院或確實無法移動,這種情況下,遠程作證的協助人員可攜帶遠程作證設備“上門服務”,這可以理解為遠程作證的特殊模式;無上述特殊情況,則遠程作證地點為協助法院遠程作證室。
(三)正式庭審階段
1.證人所在地基層法院的協助義務
2.協助人員的確定
這里首先就涉及到核對證人身份主體的問題。在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0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前核實證人身份”,即由審理法院的法官進行審核。證人并沒有在庭審現場,為了更加嚴謹地審查證人的真實身份,這一職責可由協助法院來承擔,因為核對證人身份是審判人員的一項專屬職責,所以,在這一環節需要由協助法院的法官來履行審查證人身份的職責,其他則可由法警進行協助。
3.審理法院的職責
首先,審理法院需要遠程作證的證人“當庭”出示身份證件,使得證人的真實身份得到當事雙方的認同;其次,告知證人相關權利義務,保證證人能夠在庭審過程中充分發表自己的證言;第三,組織原被告雙方對證言進行當庭質證,使證人充分參與到案件的審理中來。
(四)簽字確認階段
四、結語
參考文獻:
[6]渝北法院啟用qq視頻跨省庭審[eb/ol].(2007-01-31)[2013-04-06].http://.cn/c/2007-01-31/.
[7]何家弘.證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82.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二
單位: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財富中心寫字樓a座10層
聯系電話:
申請人依法接受被告人李建彬妻子委托和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被告人李建彬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中擔任被告人李建彬的辯護人。申請貴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關鍵證人高出庭作證。(高,女,身份證號碼:,現住址:朝陽區后x號樓x室。電話:)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對本案依法作了調查,會見了被告人李建彬,并仔細閱讀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發現案卷材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中只有高美嬌的言詞證據,申請人認為其證言和辨認筆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關鍵證據,是本案的孤證,其無法與其他證據佐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負責安排出庭作證。”據此,我們依法向貴院申請上述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免遭錯誤的刑事()追訴和判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
律師:王慶偉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三
××××人民法院
出庭通知書
(××××)……民×……號
×××:
……(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職權通知你出庭作證。你應于××××年××月××日××時××分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到……(證人作證的地點)出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2、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不得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證言。
3、證人應當如實作證,并如實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作偽證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不得與當事人和其他證人交換意見。
5、證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聯系人:……(寫明姓名、部門、職務)
聯系地址:……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因(××××)……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請你院通知×××出庭作證,以證明……(寫明待證事實)。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因(xxxx)……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請你院通知xxx出庭作證,以證明……(寫明待證事實)。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限問題。最新的民訴法解釋第11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而之前的《民訴證據規則》第5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這兩條規定是有沖突的,因此,我們應以最新的民訴法解釋的規定為準。另外,我們要注意的一點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不指定具體的舉證期限,這就要求我們提前跟主審法官溝通,以便確定自已在何時向法庭提交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2、最新的民訴法解釋第96條、117條第2款之規定,符合本解釋第96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關于該條我們應當注意,雖然法條規定的是法院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但實際上往往還需要當事人或律師提出申請,向法庭提交《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以便法庭對該種情況是否符合法院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
出庭前的輔導,并非誘導證人作偽證,而是盡量做到用簡明、清晰的語言表達要證明的問題。這其中要注意問題包括三點:一是向證人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讓證人認識到自己作證的合法性;二是向證人介紹開庭的具體程序,比如法官當庭宣讀的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紀律-證人出庭作證要如實陳述事實,作偽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讓證人做到心里有數。三是盡量將要證明的問題做成紙質的證言,因為一般證人可能在法庭比較緊張,沒有提前準備的紙質證言,容易漏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