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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匯總13篇)

時間:2023-10-19 11:42:15 作者: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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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起重吊裝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位置發生變化的作業過程。

第三條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劃分為以下三個等級一大型100噸以上二中型40至100噸三小型40噸以下。

第四條用定型起重機械如履帶起重機汽車起重機門橋式起重機等進行吊裝時除應遵守本制度外還必須遵守該定型起重機的操作規程。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建設檢維修作業及其它起重施工作業。

第二章職責。

第一條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布置各項吊裝作業并對安全負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

第二條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章起重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第一條起重機、卷揚機的操作人員必須通過培訓責任心強對機械性能了解并通過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操作。

第二條起重工對吊裝作業必須熟練持證上崗。

第三條參加起重作業人員要明確分工聽從指揮嚴禁多頭指揮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揮。

第四條指揮人員司索工所用手勢、旗哨時必須按國家標準統一制度進行發出信號要準確、清晰禁止喊話代替指揮用步話機指揮除外。

第五條指揮信號不明或有錯誤時起重機和卷揚機司機有權拒絕操作并及時通知指揮者。

第六條在五級或五級以上風力時不得進行大型設備吊裝否則應考慮風力影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級以上風力時嚴禁吊裝作業。

第七條夜間照明不足霧、雪、雨等惡劣天氣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

第八條吊車嚴禁超負荷進行吊裝。

第九條起重機每二年經相關部門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吊裝現場進行作業。

第十條嚴格禁止使用吊車吊裝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條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懸浮物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作業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吊車各部件是否靈活好用綁扎繩索有無異常。

第十三條在基礎上吊裝設備時起吊前有關人員必須對基礎進行檢查發現尺寸不匹配基礎承重不夠或其他缺陷時嚴禁吊裝。

第十四條雙機抬吊或大型吊裝吊裝前必須由施工單位專業人員編制出吊裝方案經相關機動、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吊裝作業。

第十五條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護光潔度、不能倒位保護保溫層、不能損壞平臺等必須明確指出寫出書面要求雙方簽署后生效。

第十六條大件進行吊裝時機動、安全管理部門要同起重單位負責人、指揮人員、技術員一起對繩扣、索具、滑輪、拉繩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準起吊。

第十七條起吊作業用的繩索不得拴綁架在生產設備及管線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鐵路和中高壓電線的上方并不得與電線交叉相混。

第十八條在廠內通道或消防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時必須事先向消防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夜間在通道上進行起重作業必須在道路兩端設紅燈及標志牌。

第二十條在地面上的鋼絲繩與電焊機導線交叉時必須有絕緣保護措施防止漏電燒壞鋼絲繩和觸電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起吊作業現場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處作業系好安全帶。

第二十二條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預案嚴格執行和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籃、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第二十四條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條起重機械任何部位作業時靠近運行的高、低輸電線路時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進行操作。

第二十六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重機構的制動器。

第二十七條吊物下放時嚴禁使用快速落鉤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二十八條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體時應捆-綁溜繩。

第二十九條吊物捆-綁必須牢靠且吊裝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第三十條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高空吊裝時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繩或其它繩索上下。施工人員所帶工具應拴上保險繩防止脫手墜落。高空作業區內嚴禁拋物件只能用繩索拴系傳遞。

第三十二條在已投產的廠區施工時應告知生產單位在工作時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氣液體。

第三十三條吊裝時應在吊裝范圍以外設好警示標志施工人員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險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條多機抬吊時必須動作平穩啟、停動作協調一致避免振動或擺動。

第三十五條起重機必須在堅實平整的地面用墊木或路基箱調整平穩進行作業。

第一條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必須使用固定的吊籃進行。

第二條使用吊籃作業必須填寫吊籃作業票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作業。

第三條使用吊籃作業時吊籃必須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高空使用吊籃吊人時必須由專業起重工指揮。

第五條吊籃上作業人員的安全帶及吊籃的鋼絲繩必須同時與鉤體相連接不能脫鉤確保安全使用。

第六條使用的起重機械性能必須安全可靠避免滑鉤現象。

第七條起重司機操縱要平穩聽從指定人員指揮避免誤操作。

第八條吊籃在使用時起重機械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第九條吊籃中的施工人員所持工具設備必須采用相應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業各作業人員應遵守規定第一條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2.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條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2.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3.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8.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9.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機構的制動器。

10.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1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13.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第三條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粘結在一起的重物。

7.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8.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a.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80t時,為一級吊裝作業;

c.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b.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

c.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1、項目單位負責人認真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施工作業中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機動部門負責人批準。《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2、吊裝作業之前必須先辦理作業許可和吊裝作業票,進車票。

(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的范圍。

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起吊作業前應檢查和確認的內容:

e.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f.確認吊裝方案和安全預案;

g.明確指揮人員、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的職責分工;

h.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和天氣預報情況;

i.起吊現場已拉警戒繩,無關人員離開起吊范圍內。

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3、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5.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6.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志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起吊作業必須明確統一信號。

7.在采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并合理布置,同時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信號。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1、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必須按規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b.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d.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設施。

2、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f.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j.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k.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h.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七)起重作業結束應注意的事項。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b.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e.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八)不準吊裝作業的情況。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

k.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經過雙方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委托乙方吊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責任。

1.甲方每次委托乙方吊裝時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次日的作業安排,具體內容包括:裝/卸貨的時間、地點、聯系人、聯系方式、運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

2.如甲方裝卸計劃變更或取消,甲方應在乙方作業前通知。

3.甲方負責提供必要的作業環境,安排相關人員指揮、協助吊裝作業。

4.提供具備吊裝場地,場地要求必須平整、堅實及能保證安全施工。

5.提供吊裝安排設想、現場指揮人員并即時與吊裝人員溝通。

6.監督吊裝作業規范進行,發生不規范行為有權制止。

7.確保吊車順暢進出施工現場、調頭及會車。

8.甲方不再負擔協議外的任何費用,不可抗力依據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條乙方責任。

1.乙方車輛出車前應根據甲方提供的具體的發車時間和預計抵達時間,對于不能按時到達或發生意外情況,應及時通知甲方和客戶協商解決,如因未能及時組織運力而引起客戶投訴,乙方將被視為違約,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損失的權利。

2.負責安全吊裝作業,并及時與甲方溝通配合。

3.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除了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施工風險外,乙方應對現場氣候以外的可能遇到外界障礙或條件進行必要的預見。并且應當認為甲方提交的協議中已在費用和時間方面進行了完全的考慮。

4.乙方應保護工程免受損害和損失,乙方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工程和公眾的安全。如不按此規定,甲方可拒絕向乙方付款直到其改正為止。

5.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作業者過失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和工程質量事故、工地火災以及其它人為事故,其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負。

6.乙方有權拒絕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吊裝作業要求。有義務提醒和指出甲方吊裝中的安全缺陷。

7.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送貨及裝卸的與貨主對貨物的簽收工作,同時必須將所有簽收文件按時送給甲方。

8.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甲方事先安排好的作業計劃,如有違背,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9.作業價格按照價格表統一計價。

10.費用的結算由甲方每月底審核對賬,上報財務以后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雙方安全責任。

1.施工現場必須由甲、乙雙方各派一位現場生產人員,以確保施工安全。

2.由于甲方提供物體重量不準確、規格不完整的吊裝錯誤信息、提供場地未能夠達到吊裝要求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并全額賠付。

3.由于乙方設備損壞問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并全額賠付。

4.由乙方起重人員統一指揮,如導致物體滑落、擺放不準確導致側滑、側滑中造成設備損壞等原因,由乙方負責全部賠償。

5.現場生產中,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第四條其它。

1.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適用《民法典》以及相關的其他法律或規定。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補充規定經雙方簽字確認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的情況下,該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力,由于一方的故意行為致使合同的另一方無法履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有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權力。

4.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

5.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間內節假日為正常工作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選礦廠尾礦庫電力線路、照明、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志管理等工作、崗位安全教育及相關設備的'安全管理,保證員工管理工作和崗位安全情況處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選礦廠尾礦庫。

第三條禁止挖掘地埋電纜溝上部及兩側,保持電纜溝蓋板完整,溝內無積水、淤泥堵塞情況,無機械損傷。

第四條定期檢查電纜終端盒,中間接線盒接頭,保證其牢固,無發熱滲油現象。

第五條保持戶外露天電纜鋼帶完好、外護層麻被無脫落。

第六條接地線必須良好,無松動、斷股現象。

第七條定期測試絕緣電阻,并要有記錄。

第八條庫區內電力線路必須按要求敷設整齊,禁止亂扯亂接。

第九條架空線路、牽引網路、通訊線路的對地距離要符合規程要求,線路通道要及時清理。

第十條夜間作業時,所有作業點及危險點有足夠照明。白班作業時,注意節約用電。

第十一條變電所(室)內照明設備和防火設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十二條供配電設施及危險地段(山坡、壩體、深水區等)的安全警告標示牌齊全、清晰、正確、規范、安裝牢固。

第十三條安全標志牌要懸掛端正、保持清潔、嚴禁人為惡意涂抹破壞。

第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樺甸礦業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五條本制度若與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相抵觸,按國家和通鋼礦業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實施。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

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

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

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第二條動土作業的范圍: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動土作業。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動土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四條動土作業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獲得批準后,方可作業,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第五條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第六條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八條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第九條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辯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部門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第十條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第十一條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須鋪設跳板。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

4、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間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應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8、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第十二條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三條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涉及跨區域作業應填寫跨區域安全作業表,落實安全責任人,當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四條動土作業時規劃部門必須派人到現場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并經常進行巡檢。設備部門進行現場督促、檢查。化工危險場所的項目單位應派人進行監護,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

第十五條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應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土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十八條《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動土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九〉。

第十九條動土申請單位(規劃部門)填寫相關內容后,由技安部門會同設備、生產部門,對作業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后。方可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條動土作業審批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技安部門留存一份,施工單位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吊裝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特殊吊裝作業:吊裝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結構、吊裝重物量不夠20t但形狀復雜、長經比大,剛度小的設備及精密貴重儀器、吊裝條件特殊的吊裝作業。

第二條一級吊裝作業:介于特殊和二級之間的吊裝作業。

第三條二級吊裝作業:吊裝5t以下的設備(行車和電動葫蘆作業除外)的吊裝作業。

第四條對于特殊吊裝作業,作業單位要編制吊裝預案,經設備、技安部門審查,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領導審批。

第五條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設備部門會同技安部門審批。

第六條二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或吊裝作業負責人確認,并落實到位相應的安全措施和現場監護人,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批,方能進行吊裝作業。

第七條各車間的行車和電動葫蘆吊裝作業,必須是持有吊裝作業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并現場有監護人。

第八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才準予上崗操作。

第九條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時,嚴禁在已吊裝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和安全裝置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運行。

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立即執行。

第十三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設備、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第十四條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第十六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穩地吊運。吊運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時,也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第十八條汽車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要求平整停機場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腳。

第十九條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且起落速度要平穩,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條吊裝作業的項目單位,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熟悉吊裝作業現場環境及重要物料管線、設備。作業單位也應落實相應現場監護人。作業單位的現場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作業單位和項目單位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1、指揮信號不明。

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9、重物越人頭。

10、安全裝置失靈。

第二十二條吊裝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吊裝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十四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技安部門負責管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式樣見〈附件八〉,作業證一式兩份,作業單位或作業人保存一份,技安處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條特殊吊裝作業、一級吊裝作業,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吊裝作業單位填寫各項內容,特殊吊裝作業應附吊裝方案,經技安、設備部門審查后,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批準。一級吊裝作業,由吊裝作業單位負責人審查后,技安部門會同設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作業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七條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第二十八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2、安全作業證發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一定的崗位生產理論知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1、所有化工作業人員和輔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核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等。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3、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并填寫成績。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安全部門審核簽發。

1、安全作業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能力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懲情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及時將調動和考核情況記入安全作業證,并報安全部門備案。

3、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證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內容:。

2、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三)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等。

4、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5、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作業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人員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

6、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7、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8、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9、作業人員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0、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作業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工作制度。作業單位或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經生技處和安教處審批同意,并辦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1、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12、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嚴禁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

13、廠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4、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15、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程序:

4.1切斷。

4.1.1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1.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1《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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