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考試總結,我們可以梳理出學科知識的脈絡和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和鞏固。在這里,我們為大家精選了一些學習總結的范文,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和啟示。
儲備糧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近年來,國家逐漸重視糧食儲備管理的重要性,為提高全民抗災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各地開始針對糧食儲備管理進行培訓活動,讓廣大儲備糧工作人員掌握更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技巧。在最近一次的儲備糧管理培訓中,我受益匪淺,以下是我的體驗和心得。
首先,培訓中重點突出了糧食儲備的基本原理和重要性,讓我更深入地了解到儲備糧的作用和意義。糧食儲備是國家重要的戰略物資,必須全面考慮風險和需求,保障物資儲備的多樣性,提高糧食儲備的科技含量和儲備質量,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需要。培訓中還明確了各級糧食儲備機構的職責和任務,并重點強調了儲備糧的管理、調配和預警等重要環節的具體措施和方法。
其次,在培訓過程中,我們學到了眾多實用的管理技能和方法,如糧食儲備倉庫的建設、管理以及安全運輸等方面的技巧。培訓中不僅向我們詳細介紹了糧食儲備質量的評估方法和檢驗標準,還讓我們熟悉了國內外現代化的糧倉和儲糧技術,這些技術的高效運用,大大提升了我們糧食儲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通過樣板式學習法,講解生動形象,內容實質,培訓效果顯著。
再者,我們在培訓中不僅學到了理論知識,還深深體會了實際操作的相關技巧,例如儲備糧物資的分類、包裝和保管等。在培訓中,我們首先學習了不同種類的糧食,不同種類的糧食不同的儲存環境和條件需求。還學習了如何對糧食進行包裝處理,以及多采用環保材料和可重復使用的包裝,保障糧食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同時也需要根據儲備糧的倉庫溫度和環境等要素,實施科學管理,保障儲備糧的質量和數量。
此外,培訓中還特別強調了儲備糧管理和長期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我們學習了儲備糧保護的方法和技巧,以及如何應對天災和人為破壞等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還學習了如何構建一個健全的儲備糧管理體系,制訂科學的儲備準備計劃和預警機制,制定好災害應急方案等。在儲備質量保障、安全管理、調劑供應和應急物資等方方面面,我們都做好了充足的準備。
總之,在這次儲備糧管理培訓中,我獲得了更多寶貴的知識和技能,對儲備糧的重要價值有了更深的理解,工作方法和思路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更加積極地運用所學到的知識和技巧,保障儲備糧的安全和合理運用,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貢獻我的力量。同時,也積極向身邊的同事和朋友分享所學所思,傳遞良好的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提高我的工作和他人的管理水平,來共同建設一個美好的儲備糧故鄉。
儲備糧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意識到儲備糧的重要性。儲備糧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其管理也顯得尤為重要。為了更好地提高儲備糧的管理水平,我于近日參加了一次儲備糧管理培訓,接受了相關知識的學習和培訓。在此,我想分享我在此次培訓中所獲得的心得體會。
儲備糧的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它包含了很多方面的內容。比如說,完善儲備糧制度、加強儲備糧庫設施建設、實現儲備糧品質保障、加強儲備糧庫存儲、加強保衛和管理等等。通過它們的聯動作用,才能夠保證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全面、安全和高效。此次儲備糧管理培訓中對每一項工作都進行了詳實的探討和分析,讓我得以了解到儲備糧管理的全貌。
第三段:知識啟示。
在這次培訓中,我受益匪淺。首先是在儲備糧品質保障方面,我們深入研究了儲備糧的保存、管理等問題,尤其是在制定保質期管理措施、定期檢測、儲備糧防蟲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這為儲備糧質量保證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其次,儲備糧庫設施建設方面,我們了解到儲備糧庫的建設、管理和監管等在國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最后,課程授課師本人在管理工作方面也分享了自己的經驗,打通了我們的思維,不僅大大地提高了我們的管理水平,在我們今后的工作中也將起到重大的幫助作用。
第四段:心得感悟。
在此次培訓中,我特別感受到了培訓中的師生互動與友善氛圍,教學內容相對比較全面,而培訓方式的富有啟發性也有很大的改進。這種方式不僅提供了立體式的知識學習平臺,還給實習良好的工作體驗。同時,在課程結束時,我也做了總結,發現通過這次培訓,我不但可以有更明確的工作方向,而且也明確了自己需要提高的知識和能力。因此,此次國家舉辦的儲備糧管理培訓,既提升了我的個人素質,也為我們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段:結論。
總之,儲備糧的管理是一項必需的、復雜的、高效的工作,但是通過這次培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獲得了非常珍貴的經驗,也得到了諸如“實戰推演”和“資源共享”等機會。同時在此次培訓中,我們還接受到來自行業最頂尖的專家教授的指導,這一筆的財富標志著儲備糧管理人員的行業普及,也為我們不斷提升自己的價值和素質提供了保障。而通過這次儲備糧管理培訓,我更加明確了自己的職業規劃和發展方向。相信隨著我們不斷的提高和完善,儲備糧管理必將越來越好,為我們國家的經濟和安全保障提供更強有力的保障。
中央儲備糧監管個人總結
總結是在某一特定時間段對學習和工作生活或其完成情況,包括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及得到的經驗和教訓加以回顧和分析的書面材料,它是增長才干的一種好辦法,不妨讓我們認真地完成總結吧。我們該怎么寫總結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中央儲備糧監管個人總結,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在各級領導的支持下,本人與同事團結一起,共同努力,圍繞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存儲安全、管理規范等工作標準,積極開展工作,圓滿的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在監管工作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積極參加xx直屬庫組織的業務技能培訓。體會到糧食倉儲知識對糧食監管工作的重要性,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學習,在x月份保管員培訓學習中,克服學習時間短的困難,與同事互相鼓勵,互相督促,以身作則,全力以赴,在理論及實操考試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績。
今年夏季,xx直屬庫在xx轄區與企業合作設點收購小麥,在xx站本人負責與其他同事住點收購,按照直屬庫的標準和要求,嚴格把關,不畏酷暑,克服困難,保質保量的完成了收購任務,取得了合作收購,互惠雙贏的良好成績。
針對本轄區xxx庫、xx公司兩承儲企業的具體情況,督促倉儲企業領導、保管員堅持查倉制度,做好規范化管理,確保政策性糧食質量良好,存儲安全,提高管理意識,全面管理內容,生產中嚴格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做好防火防盜工作,讓企業領導和保管員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并在xxx庫完成了5000噸移庫小麥的接收、儲存工作對各級領導的檢查、取樣事項,都能積極配合、認真對待,保證了本轄區監管工作的順利驗收。
在取得一些成績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不足,離領導的要求還有一些距離,比如在xxx庫中央儲備糧的精細化管理方面還需要下功夫,保證對中央儲備糧的精細化管理要求。嚴格把關儲存企業的出庫數量,確保政策性糧食的數量真實。
在新的一年里,爭取揚長避短,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來自各方面的意見,不斷改進,腳踏實地,強化職責意識,盡職盡責地做好監管工作。
儲備糧管理培訓心得體會
最近,我有幸參加了一次關于儲備糧管理的培訓課程。這是一次十分豐富和有意義的培訓,它讓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儲備糧的意義與重要性。在接受培訓的過程中,我不斷反思自己的學習與工作方式,也感受到了自己的不足之處。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培訓中獲得的心得與體會。
第二段:關于儲備糧的意義。
在培訓中,講師講解了儲備糧的意義、功能以及儲備糧資產的管理方法。儲備糧的意義在于應對自然災害、戰爭、經濟危機等突發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的糧食安全。在我過往的生活中,并沒有重視儲備糧的理念,這次培訓讓我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有一個全面的儲備糧計劃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它關系到國家的戰略安全和民生。
除了了解儲備糧的意義,培訓還詳細介紹了儲備糧資產的管理方法。實際上,儲備糧的管理需要考慮到許多方面,包括入庫、檢測、出庫、運輸、保存、銷毀等方面。檢測和銷毀過程是尤其重要的環節,它能有效保證儲備糧的質量安全,避免因糧食品質問題影響到恢復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四段:全面深入思考自己。
這次培訓不僅讓我了解了儲備糧的意義與資產管理方法,而且鞭策了我自己對追求卓越的理念。在培訓的過程中,我問了很多問題,反思了自己的工作方式。我感到自己還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不斷努力去掌握知識,才能更好地工作和生活。
第五段:提高糧食安全意識。
為了讓更多的人認識到儲備糧的意義,《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儲備糧庫及其管理企業應當定期開展相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和全社會對糧食安全的警惕和認識。我們每個人都應對糧食安全問題負有使命和責任,一起努力,才能保障全球的糧食安全。
結論:
在這次儲備糧管理培訓中,我從中獲得了知識也得到了思考,充分認識到了儲備糧的重要性和意義。每個人都應該關注儲備糧管理,從而進一步推動國家的糧食安全政策與管理措施,為我們的家園添磚加瓦,開創更加美好的明天。
中央儲備糧監管個人總結
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修訂了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8號公布根據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擬訂中央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中央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中央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中央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
中央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中央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四條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央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第十五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六條中央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中央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中央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中央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分地區計劃,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批準。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將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糧的企業。
中央儲備糧也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九條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中央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條具備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
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認定辦法,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一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從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中,根據中央儲備糧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并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與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得將中央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二十二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儲存中央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中央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中央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中央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中央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中央儲備糧的品種、變更中央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中央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報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中央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中央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意見制定。
第三十條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中央儲備糧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另儲。
第三十二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撥付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中央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干總額內,可以根據不同儲存條件和實際費用水平,適當調整不同地區、不同品種、不同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但同一地區、同一品種、儲存條件基本相同的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原則上應當一致。
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中央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中央儲備糧貸款統借統還。
第三十四條中央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核定。中央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中央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征求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制定。
第三十六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中央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中央儲備糧:。
(一)全國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
(三)國務院認為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動用中央儲備糧,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央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國務院直接決定動用中央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央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執行本條例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發現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中央儲備糧的情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有關直屬企業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中央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中央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中央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選擇未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五十一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還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中央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或者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三)擅自串換中央儲備糧的品種、變更中央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第五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五十四條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將中央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中央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并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國家機關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中央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執行;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儲備糧質量管理的心得體會
儲備糧是國家的重要資源之一,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而糧食質量是影響糧食儲存和使用的重要因素。在儲備糧保管過程中,糧食質量管理至關重要。作為一個糧食工作者,我認為儲備糧質量管理是一項嚴肅而復雜的任務。在我長期從事糧食儲備工作中,也深刻體會到了該工作的重要性和管理難度。在此,分享下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儲備糧質量管理的首要任務是科學的管理思路和方式。在我國儲備糧質量管理規定中,首先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體系,明確分工責任,完善管理制度。其次,要以前期預防為主,以檢測為輔,引入高科技設備,確保糧食質量。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整個儲備過程中,進行全程質量控制。這就要求對儲備糧進行全程質量控制,做到從倉儲、物流、檢驗、加工、儲運、銷售等各個環節都要嚴格把控。
第三段:物理性檢測的必要性。
糧食質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物理性檢測。這項工作對于儲備糧質量的掌控極為重要,它可以對糧食特性進行準確分析,判斷糧食的儲存狀況,以及是否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在我們的管理中,我們采用了目視、陳化試、壓實度試驗、氣味、異物和雜質檢測等多種方法,以進行全面的質量檢測。
第四段:完善信息化手段。
在現代化管理體系中,儲備糧質量管理也同樣需要使用先進的技術手段與信息化管理方法。我們建立了儲備糧質量信息管理系統,用于糧食質量數據的記錄和分析,其利用智能算法、大數據分析等,對糧食的儲存狀態和變化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問題,并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改進。
第五段:加強管理和提高素質。
糧食質量的好壞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如病蟲害、儲存環境、倉容設計、管理人員素質等。因此,儲備糧質量管理人員應該全面加強管理,強調細節和環節實施,提高自身素質、業務水平和技能素質。加強管理團隊建設,堅持“用人素質優先”的原則,注重引進人才,重點培訓、倡導職業道德,形成高素質的管理團隊。
結語。
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是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證,也需要廣大管理者們盡職盡責,加強技術應用而提高管理水平,對于國家糧食安全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1200字)。
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縣級儲備糧的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安徽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黃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含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油。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部門為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農發行)。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本縣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屬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議報縣政府批準。
縣級儲備糧所需費用納入當年縣級財政預算,縣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按時將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撥付給縣糧食部門在農發行的縣級儲備糧專戶,并對縣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級儲備糧管理領導組,縣糧食部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規章以及儲備糧管理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縣政府備案。
第七條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糧食等相關部門舉報。縣糧食等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縣糧食部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意見,會同縣財政部門、農發行共同下達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原糧實行分期均衡輪換制度,每3年為一輪換周期,每年輪換數量約為儲備原糧總量的三分之一。
承儲縣級儲備糧的糧食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儲存倉位計劃,報縣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和農發行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三條縣級儲備成品糧油實施常換常新制度,由承儲企業結合糧油購銷、生產加工以“庫存保持常量、實物頂替輪出”方式滾動輪換,保持成品糧油儲備常換常新和始終處于數量保證、質量合格狀態。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將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送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發行。
第十四條縣級儲備糧承儲庫,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機械通風、環流薰蒸、防潮、低溫儲糧條件和功能;。
(三)有充足的`糧溫、水分、害蟲密度檢查器具;。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保管、檢驗、防化等管理技術人員。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按技術規范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縣糧食部門。
第十九條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和農發行制定。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時間內本著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完成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條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干,輪換補貼、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縣財政部門核定后,通過農發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一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縣財政部門會同縣糧食部門、農發行核定。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或者部分轄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糧食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縣糧食部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縣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的動用命令。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動用縣級儲備糧形成的損失和費用由縣財政據實承擔。形成的收益上交財政。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整改;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縣糧食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計劃。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對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九條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計劃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入庫的縣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以及對縣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由縣糧食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承儲計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承儲計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的,由縣糧食部門、縣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企業承儲計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縣糧食部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和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糧食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9日縣政府《關于呈報祁門縣建立縣級糧食儲備的實施意見》所附《祁門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同日廢止。
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分省、市、縣三級,以省級儲備為主,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地方儲備糧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對地方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依照有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和動用,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地方儲備糧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實行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保管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下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確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糧食供需狀況,增加儲備數量,并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數量提出建議,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承儲企業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地方儲備糧的入庫成本價格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糧食市場行情和價格走勢,按照不低于國家確定的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及合理費用核定。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入庫成本價格核算庫存。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是當年生產的新糧、新油,并且達到國家和省級質量標準。
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油罐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方式、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設備;。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八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
合同。
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倉儲標準、技術規范及地方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按照國家規范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
(七)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臺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并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存的儲備糧數量;。
(二)在儲存的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倉號、油罐;。
(四)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以舊糧頂替新糧,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負責儲備糧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
第二十三條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未經產權單位批準,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處置或者變更用途。
地方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前提下,以當年生產的新糧等量替換計劃指定的庫存糧食,并且達到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省規定的質量指標。
第二十五條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有關糧食調控政策,實行均衡輪換。
儲存的糧食不得超過三年、食用油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下達,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輪換計劃下達后,承儲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并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輪換的,需及時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輪換期為5個月,輪換期從輪出之日起計算,到全部輪入之日為止。
在輪換期內,正常撥付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
第二十八條特殊情況下,對地方儲備糧實行限制輪出、提前或者推遲輪入等臨時管理措施,承儲企業應當無條件執行。臨時管理措施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根據特殊情況發布。
第二十九條地方儲備糧輪換費用應當根據糧食市場價格,按照輪換價差、費用來確定。
第三十條設立地方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用于解決地方儲備糧輪換產生的價差虧損。地方儲備糧輪換風險準備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地方儲備糧輪出銷售款應當及時、全額償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嚴禁截留、挪用。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在輪出銷售款歸還的兩個工作日內,相應核減地方儲備糧貸款。
地方儲備糧輪入所需收購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按輪出還貸額及時、等額發放儲存貸款。
第三十二條輪出的地方儲備糧,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平臺銷售,出庫時,應當有糧油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以確保食用安全。
第三十三條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儲存地點、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及費用等內容。
動用后需要補充入庫的,重新核定入庫成本價格。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動用地方儲備糧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縣級儲備糧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級儲備糧不足的,由市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
第三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七條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據實補貼,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
第三十八條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地區物價水平和儲糧成本,并參照中央儲備糧費用標準確定。
第三十九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產生的價差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應當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產生的價差虧損和相關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據實補貼。
第四十條地方儲備糧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損耗的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核銷,并據實補貼。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損失、損耗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十一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
第四十二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存儲條件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與其簽訂承儲合同。
第四十三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四條強化第三方監管。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分別對儲備糧的數量、利息費用補貼使用情況、貸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地方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儲備糧價格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承儲企業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六條國家行政機關和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年度輪換計劃的;。
(三)不及時、足額撥付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七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儲職責。
第四十八條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商業儲備糧的管理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全文
第四十二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執行本條例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發現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中央儲備糧的情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有關直屬企業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中央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中央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中央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擬訂中央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中央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中央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中央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
中央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https:///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擬訂中央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中央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中央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中央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
中央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儲備糧管理辦法心得體會
儲備糧在國家糧食安全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此如何高效管理儲備糧顯得尤為重要。為此,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儲備糧管理辦法。通過多年的實踐,我深刻認識到這些管理辦法的益處,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儲備糧的分類和數量。
儲備糧的分類可以分為中央儲備和地方儲備。中央儲備糧主要是國家為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國際大宗商品價格劇烈波動及糧食市場緊縮等情況所儲備的糧食,而地方儲備糧則是由地方政府儲備的糧食。在數量方面,中央儲備一般占全國總產量的10%左右,而地方儲備的數量則有相應的產需比例。
第三段:儲備糧的維護。
為了保持儲備糧的品質和數量,儲備糧需要時刻得到維護。首先,對于儲備糧堆放的環境要求極高,如倉庫需要防潮、防鼠蟲等。其次,需要對儲備糧進行適時加工,如去除雜質、除塵等。還需要定期的檢查、鑒定、統計和調查占用情況等工作。在這一過程中,要保持對儲備糧質量的關注,確保其適宜于食用。
管理是儲備糧維持品質和數量的基礎。儲備糧管理主要分為采購儲備和食用儲備。采購儲備是指向國家及各級政府賣糧的行為,而食用儲備則是指在一定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提供糧食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為了管理好這些糧食,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如儲糧裝備適配、糧食倉儲的散裝保存、進出口流程保障等等。此外,還需掌握現代化管理技術,如生產流程自動化、智能化等,以更好地保障儲備糧的品質和數量。
第五段:總結。
儲備糧是國家的戰略存糧,其管理和保障一直深受國家和人民的重視。通過對儲備糧的分類、數量、維護和管理的探討,實際上能更好的促進只有的糧食安全和穩定,而這也是國家持續推進的重點工作之一。我們深信只有更好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糧食安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穩定發展,這也是國家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
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儲備糧是國家經濟和國計民生的重要支撐,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我有幸參與了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并在此過程中有了一些心得體會。在與同事們的互動和交流中,我進一步認識到儲備糧管理辦法對于有效管理儲備糧、穩定糧食市場、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性。通過協同工作,我們不僅充分利用了各自專業知識,還形成了一種團隊合作的精神,這將對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實施產生積極的影響。
首先,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必須基于科學、理性的思維。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內容包羅萬象,需要綜合考慮農業、經濟、法律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依據實際情況,結合國內外的糧食生產和市場發展趨勢,科學決策,形成合理的制度安排。過多的政治因素干擾會削弱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實效性,而過多的市場因素則可能導致糧食市場劇烈波動。科學決策要求我們拋開一切雜念,以理性的態度面對問題,這是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基礎。
其次,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必須注重統籌兼顧。儲備糧管理涉及到國內糧食市場的穩定和糧食安全的保障。因此,在制定儲備糧管理辦法時,我們需要全面考慮各種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和關注點,通過平衡各方利益,達到綜合多贏的結果。不同地區、不同產糧主體的需求差異較大,我們需要在保證儲備糧管理的全局穩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市場的自主決策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
第三,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要注重制度創新。制度創新是儲備糧管理發展的關鍵要素,要充分發揮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同時也要注重對邊緣條款的完善和簡化。現有的儲備糧管理辦法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于很多從業人員來說并不容易理解和操作。為了提高儲備糧管理的效能,我們需要積極推動制度創新,進一步簡化辦法的條文,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加強監管力度,提升監管效能,確保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要注重宏觀控制。儲備糧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因此,在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需要深入了解國內外糧食市場的發展情況,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管理經驗,以期達到政策制定的目標。同時,還需要與相關部門進行密切溝通與協調,合理引導市場預期,引導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參與,促進糧食供應和消費的平衡,保持市場的穩定。
最后,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要注重法治化建設。法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原則,也是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原則。我們需要通過完善的儲備糧管理辦法和制度,將各項管理活動規范化、制度化,使其成為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基礎。同時,還需要落實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執行力度,加強對各項制度的監督和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只有通過法治化的手段,儲備糧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有效落實,才能更好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市場穩定。
總之,在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制定過程中,科學、統籌兼顧、制度創新、宏觀控制和法治化建設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這些心得體會,我深刻認識到儲備糧管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并且深感自己的責任重大。我將繼續努力,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促進糧食產業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儲備糧質量管理的心得體會
作為國家的重要物資,儲備糧食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經濟發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儲備糧的有效質量管理則是確保其提供給社會的質量安全、保質期長久的關鍵所在。在工作過程中,本人有幸參與了一些儲備糧質量管理的工作,并在其中頗有所領悟。以下是本人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重視檢查工作的重要性。
糧食是民生之基,儲備糧質量關乎全國人民飲食安全。因此,檢查儲備糧質量的工作顯得更為重要。在實際工作中,本人始終堅持認真執行檢查工作,做到對每批次進庫的糧食進行全面檢查,包括外部包裝、儲存環境、內部情況等方面,確保每批次儲備糧都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二段:注意完善儲存環境。
儲存環境對儲備糧的保質期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本人始終注重完善儲存環境。在儲存出入庫的過程中,要注意保證倉庫的清潔干燥,避免滲漏、吸濕等現象出現,實施嚴格的滅蟲、殺菌、通風措施等,以確保儲存環境符合省級及以上標準,進而提高儲備糧的質量。
第三段:加強人員培訓。
儲備糧質量管理需要相關人員有一定的專業性和技能儲備。為此,本人始終注重加強人員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技能和專家水平。多方面采取培訓措施如組織各種專門學習和講座,加強與先進單位的交流,整合外部資源,有效提高儲備糧質量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
第四段: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
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是儲備糧質量管理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可以為下一步工作提供資料支持。我在實踐中始終把建設和完善檔案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系統,包括對儲備糧的出入庫記錄、溫濕度記錄、檢查記錄等的詳細記錄、整理和存檔等步驟,完善檔案管理的同時,為質量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段:持續改進精神。
儲備糧質量管理是一項持續改進的過程。選拔優秀專家和技術人員,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推進管理工作的改進。及時總結工作經驗和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協調和解決各種可能的挑戰。始終堅持改進和創新的精神,將儲備糧的管理和質量不斷提升。
總之,儲備糧質量管理是一項大事。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要認真執行相關措施,重視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儲存環境、加強人員培訓、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持續改進精神,使儲備糧的質量管理不斷提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民生,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持續穩定。
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地方糧食儲備庫的性質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儲備庫的主要任務為儲備、保管地方儲備糧食,為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服務,為國民經濟服務。下文是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地方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并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所轄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工作,確定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制定下達省、市、縣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督促儲備計劃的落實。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工作;落實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計劃,根據當地糧食消費量及時增加相應的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落實儲備糧所需的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糧食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和協調下級糧食部門的地方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含輪換費用和輪換差價補貼)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負責對地方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確定,具體承擔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與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不得從事與地方儲備糧無關的其他糧食經營業務。
承儲企業應當接受糧食、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查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地方儲備糧以及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不屬本行政機關處理的,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的行政機關。
第十條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和省、市、縣計劃儲備數量,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省糧食生產和需求狀況、政府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在確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儲備數量,并報省糧食、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各級糧食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給承儲企業,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糧食、財政部門應當監督輪換計劃的執行。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糧食不同品種的安全庫存期限,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保證儲備糧質量;因氣候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儲存糧食品質下降,不宜再儲存時,應當及時安排輪換。
第十五條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補庫應當在儲備糧出庫后5個月內完成。承儲企業應當向糧食生產者直接訂購補庫糧源;如訂購的補庫糧源不足時,應當在糧食批發市場通過公開采購的方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補庫。
輪換補庫結束后,承儲企業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糧食質量進行鑒定。
第十六條輪換出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通過糧食批發市場進行公開競價銷售,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銷售。
出庫的地方儲備糧儲存時間超過國家規定年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承儲企業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經鑒定確定為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地方儲備糧,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補庫結束后15日內,將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報本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當地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八條地方儲備糧的儲備所需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對地方儲備糧儲存地點進行布局。省級儲備糧主要由省屬儲備糧庫存放,市、縣級儲備糧應當逐步集中由市、縣中心糧庫存放。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一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二十一條承儲企業在收購地方儲備糧時,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保證入庫糧油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保證地方儲備糧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鼓勵承儲企業應用先進儲糧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糧油儲存水平。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檔案,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儲存情況定期檢查和品質檢測制度;發現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本級糧食部門。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各種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庫存實物臺賬,做到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確責任人。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在發生各種災害危及地方儲備糧安全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原因已不具備地方儲備糧存儲條件時,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部門負責另行安排儲存庫點。
第二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造成地方儲備糧損失的,由本級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及時予以審核、核銷。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缺少、霉變等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倉容不足時,可以委托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糧食企業代儲。承儲企業應當與代儲企業簽訂代儲。
合同。
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對代儲企業的代儲業務進行嚴格監管。
承儲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代儲合同報同級糧食和財政部門備案。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適用于代儲企業。
第二十九條各級糧食部門應當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
(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省糧食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所動用糧油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省糧食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和市糧食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和儲備糧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執行,應當給予協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儲備糧的動用,參照省級儲備糧動用規定執行,并報省糧食、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因啟動各級糧食。
應急預案。
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糧食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二)對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查;。
(四)調閱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監督檢查人員在從事相關執法活動中,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三十五條各級糧食部門、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儲存安全以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責令承儲(代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對承儲(代儲)企業存在的不適合儲存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糧食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危及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承儲(代儲)企業對糧食、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九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地方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地方儲備糧儲備計劃不落實,或者發生重大糧食質量責任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級糧食、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四)擠占、截留、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的;。
(五)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儲備糧被擅自動用或者發生重大壞糧事故的;。
(七)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承儲(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其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和質量等級的;。
(五)騙取、挪用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的;。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儲備糧或者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應急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壞糧事故或者糧食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承儲(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問題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事實的。
第四十四條代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儲備糧損失的,由委托儲存的承儲企業承擔賠償責任。承儲企業可以按照代儲合同的約定向代儲企業追償。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地方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本級儲備糧管理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擬訂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設區的市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擬訂當地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調控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區的市及以下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同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負責地方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監管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違法行為的,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日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版
承儲企業應當定期檢測地方儲備糧的品質。經鑒定不宜儲存的,應當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輪換申請。
根據糧食質量和儲存年限,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以當年糧油的生產時間計算,參考儲存年限為:小麥三至五年;稻谷二至三年;玉米二至三年;豆類一至二年;食油二年。
第二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在落實輪換差價費用的前提下,采取同數量、同品種實物的方式進行,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需延長空庫時間的,應當報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地方儲備糧輪換結束后,承儲企業應當將輪換情況書面報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報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農業發展銀行。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輪出糧食后,應當及時將銷售款歸還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本息;輪入新糧時,應當根據輪出時收回貸款額和收購入庫進度申請辦理貸款。
經農業發展銀行同意,對資信狀況較好,信用等級高的承儲企業可以將回籠貨款在輪換期間周轉使用,周轉使用期一般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四條地方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及價差補貼標準,參照中央儲備糧和省級儲備糧的標準執行。財政部門按輪換計劃,對承儲企業輪換費用和價差實行包干,超支不補,節余留用。
第二十五條地方儲備糧油的損耗,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
地方儲備糧油的損失,分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和人為損失。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核銷。人為損失,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并根據情節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市場等渠道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儲備糧管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引言(150字)。
儲備糧作為國家重要的經濟戰略物資,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穩定農產品市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頒布和實施,為我國儲備糧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規范。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我深刻體會到了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并在實踐中總結出一些經驗和體會。
第二段:加強儲備糧的收儲工作(250字)。
儲備糧管理辦法明確了儲備糧的收儲程序和標準,要求各級糧食主管部門主動履行收儲職責,加強糧食收儲工作。我們單位在實踐中注意了加強儲備糧的收儲工作,制定了詳細的收儲策略和計劃。通過定期收儲,及時調整存儲糧食的數量和品種,確保了糧食的安全儲存。同時,我們還加強了對糧食收儲的監管和評估,確保了收儲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第三段:完善儲備糧的質量控制體系(250字)。
儲備糧管理辦法對于糧食質量的要求非常高,明確了儲備糧的質量控制標準和監督機制。我們單位在實踐中注重完善儲備糧的質量控制體系,加強了對儲備糧的采樣、檢測和質量評估工作。我們嚴格按照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確保儲備糧的質量安全和合格性。通過完善質量控制體系,提高了儲備糧的整體質量,滿足了糧食市場和消費者對于質量的需求。
第四段:科學合理利用儲備糧(250字)。
儲備糧管理辦法明確了儲備糧的利用原則和程序,要求科學合理利用儲備糧,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我們單位在實踐中注重了科學合理利用儲備糧,制定了詳細的利用計劃和措施。通過統一配發和采購的方式,保證了儲備糧的科學合理利用,避免了優質糧食的浪費和低質糧食的流入市場。同時,我們還加強了對儲備糧利用的監督和評估工作,確保了儲備糧的有效利用和利益最大化。
儲備糧管理辦法強調了儲備糧管理人員的職責和素質要求,要求各級糧食主管部門加強對儲備糧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我深刻體會到,儲備糧管理人員的素質對于儲備糧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起著決定性作用。我們單位注重對儲備糧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學習,通過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使他們能夠更好地履行儲備糧管理的職責,提高儲備糧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總結(100字)。
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頒布和實施,為我國儲備糧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規范。在儲備糧管理的實踐中,我們單位深刻體會到了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通過加強收儲工作、完善質量控制體系、科學合理利用儲備糧和加強管理人員的素質培養,我們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我們也認識到還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例如加強監管機制的建設和完善管理制度的改進。以此為契機,我們將繼續努力,進一步提升儲備糧管理工作水平,為國家糧食安全和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