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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起訴狀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省縣人,現住,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一: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省縣人,現住,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被告三: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xx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7月27日3時3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號轎車在北京路倒車時,未確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字[]第34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見證據1)云a6666號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號分別為。(見證據6)。
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在沒有標明現場位置、沒有報警的情況下,用云a6666號轎車與原告李某家屬一起將傷者李某送往醫院進行治療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經診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醫囑出院后臥床休息一個月。(見證據2)。
原告李某于2012月1日經神馬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復查,并服用藥物治療,后續治療費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4個月。”(見證據3)。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附賠償清單。
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xx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x9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男,職務:局長。責任人:于,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于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后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復意見,其令人發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著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復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并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并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xx市中級法院()民上字第56號、()青民監字第16號、xx省高級法院(199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系。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并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xx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范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著,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后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并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x年12月26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1份。
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z,女,1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責任人:于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于x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守賢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后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復意見,其令人發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著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復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并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并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青島市中級法院(1990)民上字第56號、(199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199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系。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并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青島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范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xx]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著,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后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并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z。
20xx年12月26日。
承包工傷賠償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曾某某,男,漢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住長沙市望城區_____地。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湖南某某石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鐘某某;。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鐘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某地。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長沙市雨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雨勞人仲案字(20__)第1__________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68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38400元;。
五、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裁決錯誤。
1、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間支付的2200元系醫療費以及部分伙食補助費,而并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護理費,雨花區勞動仲裁委認定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護理費并以此抵扣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護理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護理費5040元。
2、原告出院后因被告拒不支付醫療費,原告只得回鄉下進行基礎治療,包括打針消炎、換藥等,原告為此花費786元,望城縣村衛生室開具了證明,后復查花費258.8元,但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對這兩部分醫療費未予認可,僅認定原告住院期間的8141.2元醫療費,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醫療費共計9187元。
3、原告提供了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因工傷花費交通費861元,而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卻只酌情認定500元,系認定事實錯誤。
4、原告工資標準為4800元每月,被告亦未到庭予以否認,而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僅按照20__年湖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酌情認定為3658元每月,系認定事實錯誤,導致相應的賠償金數額計算錯誤,嚴重偏低。
綜上所述,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裁決錯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出起民事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責任人:于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為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并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1988年3月份至x9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為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為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并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案件,屬于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并以此專用文件為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于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為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于守賢早在x1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占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占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并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為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為。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并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為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為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為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為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列為落實私房政策范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為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為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為“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采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核實答復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核查、審理并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于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并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后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復意見,其令人發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著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復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為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并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并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萊蕪二路2號甲原為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xx市中級法院(x0)民上字第56號、(x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x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為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系。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為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并以此為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為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為根本就不能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xx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為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于“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范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x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x9]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為借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為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為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為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著,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咨詢后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并以沒有證據為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為屬于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采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為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x9年12月26日。
民事賠償起訴狀
原告:譚女士(性別:女,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訴訟請求:
1、確認譚女士為漳州市北橋新村323號房產的所有權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補開《私房拆遷安置產權登記證明》。
事實和理由:
原告之原房屋住址為漳州市大通北路,后因漳州城區改造,被安置在漳州市北橋新村323號的房產。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了《私房拆遷安置產權登記證明(漳城改辦證字66666號)》,以便原告辦理安置房產的產權登記。
原告不慎將《私房拆遷安置產權登記證明》遺失,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便請求被告向其補開上述證明。雖經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請求,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補開上述證明。原告因此無法辦理漳州市北橋新村323號的`房產的產權登記。
被告有協助原告辦理產權登記的義務,其不補開上述證明的行為已經損害了原告的權益。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貴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興區xx街xx號。
電話:*****。
被告:北京市xx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xx路xx號。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xxx元、護理費xxx元、交通費xxx元、住宿費xxx元、傷殘賠償金xxx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xxx萬;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月3日下午四時許,被告司機白某某駕駛京kxxx號紅灰相間的公交車在北京市大興區新華街由南向北行駛時將王某某撞傷,后被送往大興醫院進行搶救治療,年12月29日出院。年3月4日經北京市xx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四級傷殘。
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司機在事故中應負全部責任。由于該司機是被告原告,且事故發生時其正在履行職務,因此,依法應由被告向原告進行民事賠償。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致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簽名或按手印。
**年三月十二日。
注:訴狀部分寫出事情經過便可,不宜用過多篇幅展開論述自己的觀點。
賠償民事起訴狀
原告:陳,男,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男,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賠償起訴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略。
案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原告不服岳市仲裁字[20xx年]第58號仲裁裁決書,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岳市勞仲裁了20xx年第58號裁決第二項的內容。以平均月繳費工資1090元作為本人工資的標準。
2、請求撤銷岳市勞仲裁字20xx年第58號裁決第三項的內容。依《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確定停工留薪期。
3、請求撤銷岳市勞仲裁字20xx年第58號裁決第四項的內容。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依法理,確定本人工資的標準應以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被告從20xx年6月30日進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傷不足三個月,且我公司已為他繳納了工傷保險金,所以應以其受傷前2個多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即1090元,作為本人工資計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仲裁裁決書以被告銀行的查詢單上的金額作為本人工資,其依據是以湖南省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一個內部文件《關于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幾個疑難問題的指示的復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問。且文件精神與《工傷保險條例》以平均月繳費工資作為本人工資標準的法理沖突,對用人單位明顯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仲裁裁決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認為停工留薪期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8個月。而依《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條之規定:“我省工作保險停工留薪期標準,暫按省勞動廳、省衛生廳聯合下發的《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湘勞[1997]169號)中的鑒定前醫療期的標準執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標準正式出臺后,按新標準執行。”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已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故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理,應以《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確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頒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標準,所以應以《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鑒定前醫療期試行標準》確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
仲裁裁決第四項:“申請人因第二次手術取鋼板產生的醫療費用憑有效票據和有效處方在被申請人處實報實銷。”該裁決內容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支撐。繼續治療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為用人單位的原告承擔。
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為維護自己正當的法律權益,原告向貴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法院判如所請!
賠償民事起訴狀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注: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人身損害賠償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母。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傅某,
上訴人因身體權一案不服山東省長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長民初字第26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第1項,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有關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認定“葛某因被告陳*、陳二人在育苗場干活影響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場地與被告陳*、陳發生口角,進而四人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謾罵,而被上訴人是葛某后來叫去的幫兇,并不是四人發生廝打,而是被上訴人和葛某對陳*、陳兄弟二人進行毆打,二人只是用身體抵擋,防止自己被打傷,并沒有主動去打原告和葛某。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2、一審法院認定“陳爸、李母、陳女聞訊趕到現場與原告和葛某發生爭吵并再次發生廝打”是錯誤的,事實是陳爸、李母、陳女到現場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毆打,都沒有還手。這一事實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證實。
3、一審法院認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陳女持一根鐵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對陳爸、李母進行了毆打,是作案工具,而陳女手持的一根鐵管是為了來育苗場維修,【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兒子電話時,急忙叫上陳爸和陳女去育苗場,因為上午說過育苗場要維修,所以帶上鐵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機關出示該鐵管,從常識來判斷不可能是把它作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沒有證據證明陳用鐵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卻證明了沒有用鐵管打人。
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是錯誤的。
葛某和被上訴人對五位上訴人進行無辜毆打,五位上訴人都沒有主動出擊進行防衛,而是被動用身體抵擋葛某和被上訴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訴人停止毆打后,沒有再與其二人有身體接觸。五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是對葛某和被上訴人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當防衛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應當適用正當防衛條款。
三、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訴傷情無證據證明系自傷、他傷或偽詐傷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的病歷記載其半月板是盤狀半月板,而該半月板是病理狀態在我國發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盤狀半月板對膝關節生物力學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盤狀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運動給膝關節帶來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這種剪力除易造成盤狀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還易導致脛骨平臺及股骨髁軟骨面的損壞。在上訴人的6月15日上午9:30醫院的體格檢查記載是“神志清,左眼眶內側有一長約3cm縱行傷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右肘活動可,左膝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此處沒有存在肋骨處疼痛、外傷之類情況,眾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種疼痛是難以忍受的,說明在此時還沒有肋骨骨折情況,那么可以證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發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記載是:“散在皮擦傷,略腫脹,壓痛,左膝活動可”“散在皮擦傷”、“略腫痛”說明沒有較大外力置于膝蓋處。在沒有較大外力的情況下半月板損傷、交叉韌帶損傷是不可能的。
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長島縣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已明確表明被告沒有故意傷害行為,在現有證據下不能適用《山東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4條。即使適用64條,也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6條,因上訴人是正當防衛行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0條不應承擔責任。
五、為了還原事實真相,請求貴院依職權啟動對被上訴人的測謊程序。
六、請求貴院依職權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
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將會引起百姓對司法的不信任感,會使不法分子紛紛效仿被上訴人的詐騙行為,法院將會成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了減少訟累請求貴院依法改判,不要發回重申。
此致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2月23日。
賠償起訴狀
姓名_____,性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職業_____(如農民,干部,退休,無業等),工作單位_____,住址_____(現住……)。
姓名_____,性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職業_____(如農民,干部,退休,無業等),工作單位_____,住址_____(現住……)。
2、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補助金xx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何時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傷害,原告于何時在醫院住院x天,共花去醫療費x元、護理費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x元、殘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無法上班所造成的誤工費x元。原告受傷后,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xx元。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相關部門的'鑒定書、認定書、醫療費發票、單位證明等。
此致
閩清縣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x份。
起訴人_____(要求本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起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的人數提交;證據份數與起訴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