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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針對我國目前裁判文書的質量指出:“現在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論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蓖瑫r要求“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弊C據分析、論證說理成為民事判決中的核心部分,成為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重要問題。
民事判決書是公正的載體,是司法機關體現公正的外部表現形式。筆者以為,民事判決書的改革應當實行“繁簡分流”。所謂“繁”就是指案情復雜,當事人舉的證據較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所謂“簡”就是指當事人對爭執的焦點分歧不大、雙方所舉的證據較少、案情簡單、雙方陳述基本一致,僅就當事人的爭執的一、兩個焦點分析論證即可釋闡法理,判定權利義務歸屬。該繁則繁,該簡就簡。
一、幾種證據分析的寫作方法。
(1)先總后分。先總后分就是將原、被告雙方陳述一致的事實證據進行歸納確認下來,一般表述為“雙方當事人對下列陳述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之后再將雙方當事人有爭執的焦點歸納出來,一般表述為“原、被告有下列爭議的焦點”,將原、被告所舉的證據及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分析、論證,決定取舍證據,說明取舍證據的理由,這種方法適用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多數案件適用此法。
(2)先分后總。先分后總有三個步驟:一是將原、被告、第三人所舉的證據逐一排列,不僅要寫清證據的名稱,還要寫明當事人所舉證據擬證明的對象。一般表述為“原告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二是對一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其他當事人對其所列的證據逐一進行質證,并將質證過程敘述清楚。質證當事人舉出反證的應當交另一方當事人再行質證。質證過程應當一證一質;三是合議庭對舉證、質證、反證的情況進行評析,采用“篩選法”對證據逐一進行過濾,逐一進行排除。然后留下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若干個自然事實,且這些自然事實(也叫良然事實)之間具有內在的關聯性,并互為印證,形成證據鏈,從而將若干個自然事實上升為法律事實,為后來的審理查明事實作好鋪墊。第三個步驟一般表述為“合議庭評議認為”。這里的“合議庭評議認為”就是合議庭取、舍證據的理由,為什么采信此證據,為什么否認彼證據應當寫明。凡是當事人所舉證據都要進行質證、認證,都要說明取、舍的理由,不能以當事人所舉證據與案情無關或無理攪三分為由隨意不論述。一般來說,認證程序中不能用“本院認為”來代替“合議庭評議認為”或“獨任審判員認為”,因為“本院認為”是一種制式規范,是判決中將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的意見上升為法院處理意見的必由過程。此類表述方式適用于案情疑難、民事法律關系復雜、當事人所舉證據較多、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以上幾種對事實證據的分析方法通過去偽存真,由表及里使得案情事實已然清楚??梢詫⒆匀皇聦嵣仙秊榉墒聦崳话惚硎鰹椤熬C合以上的證據分析與認定,經審理查明”。用簡潔的語言將法律事實羅列出來,審理查明即告完成。
訴訟程序中采用其他法律規定的方式解決過實體問題的應在“本院認為”之前敘述清楚。如先予執行、財產保全、財產評估、鑒定等,且獨立成一自然段。
二、“本院認為”的幾種表述方式。
論證說理是“本院認為”的內容。如果說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是判決書的核心,那么“本院認為”中的理由闡述則是判決書的`精華。這是昭示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說的過于專業化,也不能寫的過于口語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誘。既要有張揚、鼓勵,又要有規勸、批評,兩者相互滲透,相得益彰。實踐中,民事責任大凡分兩類,一是違約責任,二是侵權責任。義務人所承擔的責任方式不一,在論證說理的方式方法上也應不一樣。
(1)先法理,后事理。
[1][2]。
民事再審判決書范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志華,男,漢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系邢臺縣南石門鎮-----村人,住本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苗合,男,漢族,1936年3月14日出生,系邢臺縣南石門鎮-----村人,住本村。
原審被告:胡增喜,男,漢族,1953年3月8日出生,系邢臺縣南石門鎮------村人,住本村。
因上訴人李志華不服邢臺縣人民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邢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
上訴請求:
一、判令撤銷邢臺縣人民法院于20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邢臺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人認為,本案為人身損害糾紛,那么被上訴人負有法律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由被上訴人舉證證明,肇事人是誰?在什么時間和地點,通過什么方式、傷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傷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損失數額等事實。而本案以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實以上事實,(2010)邢民再字第1號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楚。
再者,再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所做的`推定是錯誤的,該判決依據()邢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書和(2009)邢民一終字第31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得出如下結論,原審被告胡增喜帶被上訴人到醫院檢查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并且在317號民事判決書后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胡增喜支付了被上訴人1700元,就推定上訴人李志華對被上訴人人身損害負有賠償責任。
以上推定是錯誤的,認定事實不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人胡增喜的行為,是出于威脅和恐懼的心里所致,并不能等同于事實,更不能代表李志華承認了侵害上訴人的事實。
最后,被上訴人的證人證言,沒有證人出庭作證,所證內容不是親眼所見,不能證實上訴人碰傷被上訴人的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上訴人的證人證言,沒有證人出庭作證,經過質證法院查實,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總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對自己侵害的事實,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邢臺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依據醫療機構出據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本案被上訴人只有醫療費單據,沒有病例和縣級以上醫療診斷證明,而再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383元醫療費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的所謂醫藥費單據同時不能證明跟上訴人是否致被上訴人人身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三、被上訴人后續醫療費依法不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被上訴人請求法院判令上訴人及原審被告胡增喜賠償其后續醫藥費,被上訴人沒有縣級以上醫療證明,證實被上訴人醫學上需要第二次治療;再者,被上訴人的醫療費在胡增喜的1700元自愿賠償中已案結事了。因此,被上訴人后續醫療費依法不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四、原審法院立案程序違法。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曾在中院庭審時提到上訴人與其發生爭吵,進而將其打倒,并且用車將其軋傷。那么,依據法院立案規定,本案應先由公安機關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后再到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而本案未經這些程序,邢臺縣法院不應當受理被上訴人的訴求。
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因買賣瓷磚價格問題發生爭吵后,在邢臺縣公安局派出所有報案記錄為證。
綜上所述,邢臺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該判決。上訴人請求中院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邢臺----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志華。
二〇一〇年月日。
民事判決書范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傅xx,女,漢族,系xx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xx,系遼寧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xx,男,漢族,無職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國,系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傅xx與被上訴人丁xx、大連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中民權初字第ss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被告居住在原告樓上,2月原告發現衛生間漏水,便找到二被告要求協商解決,處理漏水問題,被告丁xx均不予配合,至同年3月30日,原告房屋衛生間漏水擴展到兒童房、父母房屋和主臥室,造成原告墻面、壁柜門框等處受到損失,后原告自行進行了部分修復;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大連市司法技術鑒定處對原告房屋漏水原因及損失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被告從其主供水管道到主衛生間的供水管道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客用衛生間和客廳漏水;依據現場實地勘測原告重新修復所需費用為人民幣3138元?,F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其中包括自己的誤工費1750元、原告父親誤工費1000元,因房屋漏水使原告在外租住房屋多付房租6000元、電暖器烘干墻面電費58元;二被告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房屋漏水,致使原告財產受到損失,被告丁xx作為居住原告樓上,私自更改衛生間,使管道漏水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其應當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該損失范圍應包括鑒定結論作出的重新修復費用3138元、電費58元,其余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房租6000元一節,因漏水發生前原告就租住房屋,故該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一節,因房屋漏水非被告丁xx主觀故意所為,故該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大連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責任,因被告丁xx私自改造衛生間致使管道漏水,故該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丁xx提出鑒定報告違反法定程序,存在明顯違法行為,因其沒有證據作證,本院不予采信;故判決,一、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傅xx因漏水造成損失人民幣3196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2610元(含鑒定費元),由被告丁xx負擔。
宣判后,原審原告傅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理由為,原審原告因原審被告丁xx家房屋漏水致原審原告房屋裝修延期以至于多發生了租房費用及誤工費用,對此原審被告丁xx應予賠償,同時原審被告丁xx應當對原審原告賠禮道歉,原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原審被告丁xx、大連開利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丁xx居住于上訴人樓上。9月上訴人購買該房屋,同年10月進行裝修,由其父親負責,此前上訴人在中南苑租住,月租金為3000元。202月上訴人在裝修其房屋時發現其衛生間漏水,但被上訴人丁xx不予配合解決,致使上訴人對此進行了部分修復。被上訴人丁xx于2006年3月31日將其漏水問題修復。上訴人房屋損失經有關部門鑒定為3138人。上訴人于2006年6月搬到新裝修房屋,租房費用交到2006年5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鑒定報告、租房合同、收條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上述證據也已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本案的審查,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裝修房屋時于2006年2月1日發現其房屋漏水,因被上訴人丁xx不予積極配合修理至同年3月31日修好漏水問題,時間長達盡兩個月的時間,必然拖延了上訴人的裝修工期,對此造成上訴人遲遲不能入住而花費的兩個月房屋租賃費用6000元應當由被上訴人丁xx承擔,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該項請求未予保護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的房屋系由其父親負責裝修,上訴人請求賠償其與其父親裝修的誤工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請求的是財產損害賠償,對于其合理部分已經作出處理,即已經讓被上訴人丁xx承擔了一定的責任,因此對上訴人賠禮道歉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上訴人請求合理的部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判決第二項內容;。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內容為,被上訴人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上訴人傅xx因漏水造成的損失9196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3220元,由被上訴人丁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x。
審判員尹xx。
代理審判員王x。
二0xx年x月x日。
書記員馮x。
民事再審判決書范文
再審被申訴人(一審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場。
再審申訴人柳葉青與再審被申訴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訴印昌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幾審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官司累訴費,由杜惠文售樓及訴訟全權代理人吳興斌和幾審枉法判決法院,全部承擔。
4、請求認定因申訴人,被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審和再終審,枉法裁判造成累訴,使申訴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關責任。
二、再審事由:
3月,我與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和義務。20xx年9月20日,我從杜惠文處購私房一棟,因賣主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與印昌奉在同一單位,故印代我去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印習慣動作,導致在合同上簽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據形式將該樓房協議歸我婚內個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體出現約定中質量問題,我依約履行,被賣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糾紛起訴。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審理。因杜與前賣主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未辦完,影響及時過戶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協議名起訴印昌奉,一審將婚內該樓房產權人我,列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權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號離婚生效法律文書,已以法律形式將該樓房確權歸我個人所有,該樓房是我婚內婚外個人合法財產,我是名符其實當事人,因此,我有權提起該案再審。
20xx年6月29日,經一審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買賣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原告自知敗訴,閉庭后在庭內叫喊:我輸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訴人就2萬多元訴爭標的,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從杜惠文處購得位于湖南省花垣縣雙龍潭大橋邊麻場紙廠附近,30多萬元合法住房和國土出讓給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用擔保者虛假欺詐無效擔保(擔保者用別人的財產作擔保,且又無財產人同意和財產權證;擔保物價值不及我被查封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擔保書無人劃押),非法保全我該樓房。我要求對違法保全復議,法官不理,主管院長說:你好,你花垣不給你審理,搞到我保靖審,你以為你有理。我回答:不動產不能異地審理,誰把我花垣不動產搞到保靖審理?主管院長不答,也不復議。我用訴爭標的2.7萬元進行反擔保(判決前反擔保只需按訴爭標的),遭到主辦法官和主管院長拒絕。
20xx年8月16日,原告(賣方)變更訴求:(1)請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損失。變更后原告訴求已經與欠條無關,只訴求房屋買賣回到賣前狀態。
法庭通過審理20xx年9月,買賣雙方所簽二份合同均明確規定“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也就是賣主杜惠文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在合同簽字劃押那一刻,該樓房產權歸買主我所有,已經無任何爭議。于是,一審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經初字第30號,作出“原告杜惠文將合法取得的財產依協議賣給印昌奉,雙方雖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但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且印昌奉已經補辦了相關手續,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3000元修善款,糸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既然認定買賣雙方所簽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買賣關系成立,就應當針對原告變更后與欠款無關的訴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然而一審在事實清楚的確認之訴基礎上(買賣合法,買賣關系成立),故意依據《合同法》第161和205條法律,自行增加給付之訴內容(要我按9.5萬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訴求判決,違反了審理民事案件原則。同時,拒不用經庭審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質量問題歸責協議,作定案依據,貪贓枉法的用原告(賣主)經庭審質證、認證后,被真實的質量問題合同協議條款和已經出現的真實質量問題,而心虛下臺階的用變更訴求想毀已經成立的房屋買賣,而推翻了的必須受很多合同協議以及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制約的所謂“欠條”,作定案依據,實施枉法判決。
原告起訴我時,想用欠條(搶錢),經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錢搶不到,就買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訴爭標的僅2萬多元,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并用擔保者欺詐虛假無效擔保,剝奪我復議權和判決前按訴爭標反擔保權,強行非法保全我30多萬唯一住房。繼而馬上變更訴求:要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奈何“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沒臺階下的法官在確認買賣關系成立基礎上,拒不駁回原告恢復原狀訴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監字第93號“指令中院再審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裁定下達后,一審不僅沒有中止執行,倒變本加厲真實扣押我工資本,真實要我姐寫保證及工資本質押,關押被告。這就是一審非法保全(搶我房產),枉法判決(搶我金錢)目的所在。
最說不過去也是最讓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盡無家可歸苦難法院嚴重違反《合同法》。因為,不論是二審公正審判決,還是幾審枉法判決,均都確認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但拒不駁回原告(賣主)房屋恢復賣前狀態訴求,更不按判決書確認的合法買賣合同協議上明確規定的(賣方必須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決以及各枉法判決上明文認定的(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要賣方先履行合同協議給我辦好產權證,再執行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且在強執完畢枉法判決后,至今拒不要賣方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凍產權,母子還在流浪中。
事實是: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現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協議規定把我的錢強執走了,而又不要原告(賣主)履行合同協議協肋我辦理產權證,反而至今拒不準國土房產為我過戶辦證,那么嚴重違反《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人不是原告(賣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縣違約侵權法院。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訟請求,枉法判決。并故意嚴重違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協議,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訴。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審,以(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作出“印昌奉(我)所購房屋存在墻、板開裂質量問題,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質監站“意見書”存卷,可以認定。其他房屋賣買事實,一審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予以認定。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按所簽協議執行。吳興斌的代售行為,杜惠文認可,應由杜惠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售房屋存在墻、板開裂等質量問題,雙方應按20xx年11月3日,補充協議執行。撤銷(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購房款以已付6.8萬為限,互不找補”的公正判決。
20xx年5月,中院再審在賣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審判決新證據情況下,立案再審。20xx年9月,中院再審以(20xx)州民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錯誤再審。中院再審非法立案后,因無法審理,無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我該樓房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68377元,比一審和再審主張的“欠條價”9.5元,減修善款3000元,等于9.2萬元,所謂“合宜價”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裝修款;2%是買房兩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枉法立案再審,維持一審枉法判決,還故意捏造事實,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湘檢民抗字(20xx)第29號,是對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的抗訴。(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維持一審(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一審在認定房屋買賣雙方買賣關系成立的基礎上,應征對原審原告訴訟請求(其訴求是:請求判令雙方達成買賣關系無效;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裁判,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一審和再審判決,超出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在確認之訴基礎上(判決認定雙方房屋買賣關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給付之訴內容(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欠條支付),不只是違反了審理原則,而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以不清的事實、不足的證據、違法的程序、在認定我“欠付”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基礎上,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錯誤適用法律,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求,并故意用原告(賣方)變更訴求后自己已經否認了的“欠款”枉法判決等。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再審立案就錯了,還維持一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加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故意認定質監站“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意見書”不是證據,以及杜撰、捏造認定7萬元合同是規避稅費,以及錯誤適用法律,進行枉法判決等。
(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一審和再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還不知恥的在判決第5頁順數第10-11行,顛三倒四的繞口令“因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既包括確認之訴,又包括了給付內容,其訴請目的實為給付”。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第2頁順數第5-8行原告的訴求是: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再終審法官,不知是不認識中文,還是中文水平太差,賣方一審一開始用“欠款”要錢,庭審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協議和已經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等控制,錢要不到了,就變更訴求想要回房產,故變更訴求房屋買賣恢復到賣前狀態,結果不論是7萬合同還是9.5萬合同均明確“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且不論是二審終審公正判決還是一審、再審和抗訴再終審枉法判決,均判決雙方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房子要不回。
接下來全是幾審貪贓枉法的法官在違反《合同法》唱戲:非法起動保全程序,超訴求亂判,看如此明顯的搶都無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買通再審和再終審,達到成功搶劫。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枉法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多年來,我一直申訴,要求對枉法判決進行再審,但下面胡作非為不作為,又無法找到能管的領導(領導門敲不開,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領導電話),高院根本就沒讓我進過大門,一直無人無機構為我立案再審。十三年來,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級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職能部門當球踢。20xx年,枉法再審無望、國家非法保全違約侵權賠償無望、被強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兒”的命運,令我這個為流浪留守孤兒維權十二年的親生母親手足無措,只能奮力抗爭走中央。
盡管十二年帶著幾歲無辜孩子流浪無人同情,維權路舉步為艱,但我相信總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純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們,會糾正這起冤假錯案的,流浪中的孤兒寡母在期盼。
綜上所述,(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兩審枉法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條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柳葉青。
20xx.10.20。
民事判決書范文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法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
……(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民事判決書范文
[摘要]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判決書的相關理論問題并不復雜,而將民事判決書改革與民事法律關系相聯系,則是審視民事判決書的一個重要視角。如何從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出發,認識民事法律關系對民事判決書的決定作用和民事判決書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反作用,理性、科學地設計民事判決書,對正在進行的民事判決書改革,乃至對于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借鑒意義。
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民法學的重要理論,是民法學理論的基礎和總綱。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它具有三個特征,一是主體地位具有平等性,二是關系發生具有自愿性,三是內容性質具有可協調性[1].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對民事判決書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關系對民事判決書的`決定作用。倘若民事判決書不反映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將會直接影響其實體法律價值的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些是民事法律規范直接規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圍內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使得民事法律關系呈現出特殊性、多樣性、復雜性,也決定著民事判決書具體內容的千變萬化。這些千變萬化的情況不會自動生成在民事判決書中,而是需要通過民事判決書理性、統一、規范的結構模式,為法官具體制作判決書提供操作依據,并由此實現民事判決書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能動反映,這種能動反映的方式既有直接反映,又有間接反映[2].
一、民事法律關系是衡量民事判決書質量的重要理論依據。
(一)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透視民事判決書規律性的重要根據。
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國家頒布的民事法律,審理民事案件,對訴訟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問題做出的處理決定。制作民事判決書,必須依照民事法律規范,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時解決民事糾紛。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事法律關系就成為民事法律規范與民事判決書的重要連結點,是研究民事判決書改革的一個重要進路。
民事判決書所涉及的案件種類多種多樣,使得民事判決書的個性色彩十分明顯,這種狀況正是由民事法律關系復雜、多樣的屬性決定的。由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在種類上具有多樣性,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所以具體制作判決書時,判決書個性色彩的展示并非絕對的隨意,而是應該依照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的基本分類,首先要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一般規律,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此基礎上,又要體現靈活性,體現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多樣性特征。這里的規律性與靈活性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精神,也是評價民事判決書實體法內容的重要依據。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規范民事判決書制作要素的重要依據。
[1][2][3]。
民事判決書范文
自訴人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自訴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給予刑事處分,同時要求賠償給他造成的經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自訴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帶民事請示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陳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除寫明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其證據之外,還應寫明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的事實。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實、情節或證據各持異議的,應當通過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的正確性)。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構成何種犯罪,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否負民事賠償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者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被告人構成犯罪并應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寫明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二、被告人×××賠償……(寫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賠償的金額和支付日期)?!?/p>
第二、被告人構成犯罪但不賠償經濟損失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寫明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
二、被告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免予賠償經濟損失)?!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民事再審判決書范文
被上訴人:張,男,,漢族,家住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中和鎮清涼村4組.
上訴人不服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12月29日的()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雁江區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號民事判決:
3、判令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退還上訴人劉多交購房款元,并按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兩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的損失。
5、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原告買賣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在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原審原告劉富菊在204月17日,支付購房款元,依法簽訂了購房合同、有購房票據為證,一審、再審法院均認可,應當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護。
二、原審判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張榮華不是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第三人龔俊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劉富菊的合法權益,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再審上訴人劉富菊在年4月17日認定被上訴人張榮華簽訂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三、原審原告依法簽訂合法的購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簽訂合同在后、被上訴人資陽鑫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張榮華都應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將訴訟爭議的房屋交給再審上訴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律是錯誤,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資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被上訴人張將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給上訴人劉富菊。
五.本案正確適用法律的依據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相關規定。
綜上,該案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劉富菊合法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要求,提出上訴請求。
此致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再審判決書范文
申訴人(原審原告):朱xx,(其他同前)xxxx.7.3.為融資將“包頭路300弄2號305室”(下稱“公房”)押與“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賣給“孫”,隱至03.12.25.曝露,現僅剩戶口因殷行警署秉公執法而未被遷出,房產卻被“孫”買通法官后強占!
被申訴人:(1),孫育才(此乃勾結“李”以私刻偽造公、私方簽名與印章,盜用公、私方名義,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偽造全部轉移登記材料等犯罪手段盜竊“公房”案的共犯,原審被告,下稱“孫”),男,漢,1952.9.12.生,?。悍欠ǜ`取的“公房”。
(2),上海宏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及趙尉,(此乃原審在判決書中虛構并假冒“李”的“隱形替身”,下稱“趙”),?。簻味▍^安亭鎮墨玉南路8號。
(3),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結“孫”以犯罪的手段和虛假主體偷賣偷買“公房”案的主犯,下稱“李”),住:滬虹口區周家嘴路80號。
為何不服、申訴?
判申訴人敗訴的“滬(xxxx)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號、(xxxx)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824號民事判決與(xxxx)滬二中民二(民)監字第9號、(xxxx)滬高民一(民)監字第299號駁回再審申請書”,都是以假證、偽造的證據和破壞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簡稱“滬枉法裁判”)!
愿滾釘板申訴!
滬三級法院若能以0.0001個科學證據來支持“滬枉法裁判”、推翻“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愿承擔“誣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責任!
滬三級法院不能以權駁回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
申訴請求。
一,撤銷滬三級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判令“孫”將竊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內財物和登記權”歸還給申訴人并賠償經濟損失。
現根據民法、合同法、《民訴法》、法發(xxxx)13號第15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提出再審申訴。
申訴的理由與根據。
一,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證”!
【事實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趙”,是原判決與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結“孫”以犯罪手法直接偷買偷賣公房的主犯,真實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滬枉法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客觀上確確實實是與案件事實無任何關聯的非法假證!
【證據】(一),“趙不在偷買偷賣公房案的現場”!
(二),“趙”與“偷買偷賣公房案”無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聯系!
(3)自原判決偷工減料地將“趙”假冒替代第三人起,與一路駁回上訴和再審申請的“滬中、高級法院”至今都不能舉證證明“趙是第三人”!所以“趙不是第三人”,即申訴人至今不知“誰與孫偷買偷賣了己的公房”、至今沒有獲取孫的購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惡意!”
【事實真相】據“滬枉法裁判”等生效判決作出的這個違背法律規定和矛盾律的確認:“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宏僑房產的前身)”。
證實:“邪惡法官崔藝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礎、明白、確實地知道“申訴人在xxxx.12.25.前,對于李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公房之犯罪事實是不知道的!”
因為,擺在“崔”面前的新事實(1)是“趙在.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無民事行為能力,且同時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2)是“xxxx.6.6.趙實施了仍用己廢止的前身與申訴人簽訂假收購其準售公房的協議、背后卻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其房屋并謀取了三萬元以上的暴利(按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等明顯是對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為!”!
【證據】《no.03199912030007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此后孫仍以偽造申訴人與同住人簽、章偽造房屋轉讓登記申請表等手法非法登記、交房》以及破壞法律、捏造事實、指鹿為馬作偽證等訴訟事實。
民事判決書
民特字第號。
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寫明起訴的理由和請求)。
本院認為,……(寫明撤銷原指定監護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單位名稱)指定為的監護人的指定;
二、指定為的監護人。
審判員。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范文民事判決書
(199×)建初字第256號。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鐵花里10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1950年3月4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勝棋路20號。
原告開發公司與被告張×房屋遷讓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和被告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開發公司訴稱,1991年對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號拆遷時,因被告無房過渡,遂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安排給被告過渡,現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訴請被告立即騰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費15萬元。
被告張×辯稱,現雖住進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產權證書和拆遷遺留問題未解決,故未騰讓過渡房,原告將上述問題解決并賠償損失3萬元后,立即騰讓過渡房。
經審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屬×××指揮部對被原住本市西街20號住房進行了拆遷并于1992年5月4日與被告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嗣后,因被告無房過渡,該指揮部于1992年5月10日將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提供給被告過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產權問題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遷住房的補償未能解決等被告未能騰讓過渡房。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請被告立即遷讓過渡房并賠償損失15萬元。被告應訴后,要求原告先解決安置房的產權證及拆遷遺留問題并賠償損失3萬元。原、被告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補償安置協議書等書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住進安置房后理應騰讓過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騰讓過渡房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未辦理安置房的產權證等為由,不騰讓過渡房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未騰讓過渡房引起糾紛,應負主要責任,故其要求原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時解決與拆遷相關的問題,亦有一定的責任,故對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應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騰讓本市小園第1、2號過渡房,交原告開發公司。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民事判決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________與被上訴人嚴肅債權轉讓糾紛一案,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渡民初字第________號民事判決,________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________委托代理人黨建,嚴肅及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嚴肅欲承攬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后找到________________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公司出面與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文豐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就該裝飾工程項目簽訂協議,由嚴肅與寧結負責該裝飾項目的具體運作,直至該工程完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寧結出具借條一份,確認其借嚴肅________________元,以對雙方的裝飾工程合作項目做個了斷,寧結還承諾了具體的還款方式及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嚴肅書面委托________處理該工程及財務問題,并聲明其“從即日起不再以任何理由處理工程及財務問題,寧結有權自由支配該工程資金”。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對寧結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房進行了查封。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的保護。雖然寧結出具借條給嚴肅,但由于雙方之前的合伙關系存在,依法認定該份借條系二人就此前合伙關系的了結,即雙方約定由________付款________元給嚴肅,由________繼續處理該工程項目的工程及財務問題,雙方的合伙關系就此解除。同時,該借條客觀上表現為嚴肅和寧結之間形成的一個新的________元的債權債務關系,鑒于寧結出具的借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該借條有效,嚴肅對寧結享有________元的債權。因借條沒有給付逾期利息的內容,且嚴肅并沒有舉示證據證明其曾向寧結主張該項債權并遭到其拒絕的情況,故對嚴肅提出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寧結辯稱在________公司沒有得到工程款,無法履行給付義務,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
遂判決:
一、寧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嚴肅借款________元;。
二、駁回嚴肅的其他訴訟請求。
寧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嚴肅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首先因借條明確了320000元所謂借款系嚴肅掛靠永徽公司項目的工程結算款;并明確了嚴肅委托寧結收取該工程款?,F從文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永徽公司授權嚴肅簽訂合同的委托書都證明嚴肅無權委托寧結收取前述工程款。其次,嚴肅除“借條”外,未舉示雙方發生實際借貸關系的證據。
被上訴人嚴肅答辯稱:________在承攬合同中向我借款________元,并約定了還款時間。________上訴的理由不是事實,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胡佳代表甲方重慶市文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乙方重慶永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乙方代表)嚴肅簽訂了工程地點在巫山縣南三路的建筑裝飾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寧結作為乙方的現場代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重慶永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授權嚴肅代表該公司負責巫山縣裝飾工程簽訂施工合同及辦理各項申報事宜。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寧結向嚴肅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嚴肅人民幣32萬元,該款系嚴肅與寧結就巫山文豐公司裝飾工程項目結算支付金額。至此雙方就此項目不再有任何經濟關系。并且嚴肅全權授權寧結代表永徽公司處理其工程結算事宜,并全權處理工程款的支配。原所有協議全部作廢,并確立了還款期限。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重慶市文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載明: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寧結持嚴肅開具的授權委托書來我公司辦理永徽公司所屬工程項目的工程決算收取工程款,但經我公司審核后發現以下問題:
1、永徽公司給予嚴肅的授權書中并無工程決算及工程款收取的相關委托;。
2、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所屬工程款項不能直接給予私人;。
3、永徽裝飾公司未提供有關工程決算的其他有關合法有效的手續。鑒于此,我公司至今未與寧結就永徽裝飾公司所屬工程項目辦理工程決算,更未支付工程結算款給寧結。
本院認為,從嚴肅主張權利提供的證據“借條”看,系名為借條,實為債權轉讓,借條上提到的______________萬元系嚴肅與寧結就巫山文豐公司裝飾工程項目結算支付金額,嚴肅授權寧結代表永徽公司處理該工程結算事宜,并全權處理工程款的支配。而文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永徽公司給嚴肅的授權書中無工程決算委托,故嚴肅委托寧結代表永徽公司處理工程結算事宜是無效的。嚴肅和寧結均無權收取文豐公司的工程款。因此,嚴肅無權轉讓巫山文豐公司裝飾工程項目之債權,且寧結并未收到該工程款?,F嚴肅又未舉示向寧結支付32萬元借款的證據,因此嚴肅以借條為據要求寧結給付32萬元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院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渡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民事判決。
二、駁回嚴肅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______________元,其他訴訟費______________元,保全費_____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_____元,二審案件受理費______________元,其他訴訟費_____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_____元。一、二審訴訟費(含保全費)共計______________元由嚴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______________。
審判員汪______________。
代理審判員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書記員______________。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原審被告):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原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上訴人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洋公司)因與上訴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民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寧民三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作出()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正洋公司、福民公司不服該重審判決,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蔣志培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永昌、代理審判員郃中林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王新擔任法庭記錄,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明、王偉,福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曉、劉運到庭參加訴訟。劉方、劉請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綜上所述,上訴人正洋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上訴人福民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可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人民法院()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二、四項。
二、撤銷人民法院()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人民法院()寧民知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送達后十五日內,賠償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元。逾期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審 判 員。
代理審判員。
書 記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