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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培訓機構管理制度范文(20篇)

時間:2023-10-24 14:48:29 作者:紫薇兒

人生是一座花園,每個人都可以種植自己喜歡的花朵,讓生活充滿美好與色彩。人生總結需要從個人成長、人際關系、職業發展等多個角度進行深入分析。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人生總結,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借鑒。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培訓班的組織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培訓質量,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員必須服從管理,端正學習態度,尊敬老師,團結同志,互助互學,講究文明禮貌。

二、學員必須遵守學習時間,按時到課,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請假須由學員所在單位提前開據證明。凡遲到或早退者,每發生一次扣其出勤5元,累計三次或曠課者,取消出勤獎。

三、學員必須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上課認真聽講,做好筆記,不得吸煙、喧鬧、打瞌睡,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扣罰崗位(技術)補貼10元。

四、要嚴肅考試紀律,杜絕舞弊行為,凡結業考試不及格者,()培訓費用由個人自負,再次補考不及格者,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或予以下崗。

五、要講究衛生,愛護公物。不隨地吐痰,亂丟雜物,亂涂亂畫,保持教室環境整潔;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六、積極開展學習競賽活動,對培訓中品學兼優的.學員給予表彰獎勵。

七、上課時間一律關閉手機。

培訓機構員工管理制度

1、任課教師要保證教室衛生,上課前必須打掃衛生。秋春季每周上課前必須先掃再拖一次,暑假期間視衛生情況另定。

2、教師要為人師表,嚴于律己;不許著奇裝異服,不許穿鞋拖。進入課堂要精神飽滿;未經教學主管允許不能隨意調課、停課;不能在校外兼職;不能私自與學員約定上課;不能默許或隨意帶外來人員旁聽課程。

3、上課時發現沒有請假又未到的學生,課后必須及時聯系家長詢問原因。對缺課的學生要主動聯系家長安排時間給予補課。

4、老師不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要注意保護學生自尊心;學生回答問題錯誤不許笑話學生;對不確定的答案不許隨意說其回答不正確;課上課下要保證學生的安全;要善于發現安全隱患并立即行動予以排除或尋求解決辦法。

5、學生到校后要關注每一個學生的情緒,發現情緒不穩定的要及時詢問原因并給予引導;課上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發現上課不認真的要及時給予提醒,嚴重者課下要和學生溝通,有必要時要和家長取得聯系,共同督促學生改正不足。

6、教學思路要清晰,由淺入深,由表及里,注意培養學生的思考能力、學習習慣、學習品質;課堂教學要輕松有序,活而不亂;要引導學生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課堂上不忽略任何學生,要“面面俱到”,不設“發言專業戶”,不冷落后進生;要引導發言不積極的學生積極發言;對發言聲音小的要引導聲音洪亮;對回答問題比較積極到位的學生必須給予鼓勵或夸獎;要靈活處理突發事件。

7、老師要有縱覽全班、掌控全局的能力。上課時無論是把每一個學生盡收眼底(知道哪些學生正在認真聽講,哪些學生在做小動作等),還是對所講內容把握好(哪些是重點,如何提高本次教學效果等),都要在事先備課的基礎上用心體會、思考、揣摩,盡快成長為一個教學經驗豐富的老師。

8、每上三次課,必須進行學情分析,針對不同情況給予相應處理。對差生、進步不大或存在問題的學生進行個別指導,給予補課(要和家長學生溝通好,不要讓學生認為是自己學習差才補課的)。

9、老師每周四上午下班前要把本周備課教案本上交教學主管審閱;每期結束后要把備課教案本上交備查。

10、每周四下午教師間教案要互閱;要從重難點是否突出、內容是否完整、步驟是否清晰、是否有教學亮點等方面給予書面總結。

一、 崗位職責

(一)、辦公室職責

辦公室是培訓機構的行政辦事機構,負責培訓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對外聯絡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起草培訓機構綜合報告,擬定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計劃、規劃、總結、通知等;組織擬定全校性規章制度,發布有關行政事務的通告。

2、組織安排培訓機構辦公會議,并做好記錄。

3、根據審批權限開具證明信函與介紹信函。

4、培訓機構對外聯絡及接待,處理來信、來訪。

5、管理文書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6、各種辦公用品及教學器材的購置與維護,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檢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工作和衛生工作的組織檢查,保證學校的安全與整潔。

8、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教學部門職責

1、負責培訓機構教學管理,把提高教學質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學計劃,檢查教學進度,組織、安排全校的考試。

2、組織培訓機構教師進行學習和教研活動。

3、指導、檢查各年級、各學科備課。

4、了解教學情況,對學生提出的問題、要求及時反饋給有關老師。

5、組織好對培訓機構教師的評價工作,表揚先進,幫助后進。

6、采取措施培養青年教師。

(三)、教育部門職責

1、培訓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主管全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學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并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品德、法紀、尊師愛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據學校辦學宗旨,參照國家教委關于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負責擬定在學生中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要點,由班主任、教師以不同形式向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據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選擇印發實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師在學生中進行宣傳教育。

4、總結和交流班主任、教師開展德育工作的經驗。

5、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教育先進工作人員”活動。

6、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教務部門職責

1、? 負責學籍管理和學生成績檔案管理工作。

2、? 組織印刷發放教材、講義和習題。

3、? 制定并調整課程表。

4、? 做好學生反饋工作的總結。

5、? 做好全校考務工作。

6、? 保存并做好與兄弟學校交換教學資料工作。

7、? 負責全校教室、專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負責對外宣傳、咨詢、接待工作。

(五)、財務部門職責

1、在校長領導下做好培訓機構的各項財務工作,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學校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

2、貫徹勤儉辦學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辦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3、負責管理學校資金,確保資金安全;計發教師課酬和管理人員工資、津貼、福利等。辦理收支、審核、出納、報賬、記賬等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5、按有關部門要求,及時上報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6、每會計年度,認真做好財務會計工作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事項,應在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予以說明。

7、定期組織財會人員學習有關財務法規、制度等文件;參加教育和有關部門的培訓學習,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水平。

8、做好財務檔案管理和相關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門職責

1、熟悉培訓機構辦學內容、課程設置和教學大綱,掌握各學科的教學計劃和指定教材,組織招生咨詢工作,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問題。

2、負責新生的招生與注冊的具體組織工作。

3、掌握各學科、課程學習人數的增減變化,上報校長并通報教務人員作為編班、安排教室及教師的依據。每天上報各課程招生報名人數及注冊人數。

4、保存招生登記簿冊及學生登記表等原始資料,建立相應的檢索目錄,及時將學生注冊交費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及學科變化登記入學生檔案。

5、按學校要求,協助會計做好收繳學費工作。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1、課堂教學是實施素質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個教師必須認真上好每一堂課。

2、教師上課必須準備充分,情緒穩定,精神飽滿,教態親切自然,儀表端莊得體。

3、上課前應指導學員進行必要的預習,培養學員的自學能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4、教學目的要明確,講課時要圍繞中心內容,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層次分明,協調緊湊。教學時要面向全體學生,使各類學生都學有所得,特別要照顧后進生,力求使他們能掌握本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5、要積極改革課堂教學方法,貫徹啟發性原則,盡量采用電化教學手段,引導學生勤動腦,勤動口,勤動手,充分調動學生思維的積極性,使學員學得生動活潑,能舉一反三,靈活運用。

6、堅持用普通話教學。講課聲音清晰,響亮,表達意思明白,語言生動有趣,板書講究藝術,要求正確,清楚、端正,富于啟發性。

7、嚴格上課紀律,做到上課時不遲到,不會客,不接電話(特殊情況例外),不抽煙,不坐教,不拖〖〗堂。

8、結合本校課程實際,靈活調整短期插班學生課程,合理安排上課時間。

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為加強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機構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機構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機構管理制度大綱。

一、機構全體員工必須遵守機構章程,遵守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機構倡導樹立“我為人人”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機構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機構發展的事情。

三、機構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教學水平,不斷完善機構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機構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機構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師資隊伍。

五、機構鼓勵員工積極參與機構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機構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機構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機構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機構紀律,對任何違反機構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九、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購置。

十、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

十二、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核對檢查。

十三、負責人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四、未經領導批準,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十五、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盡量使資金結構趨于合理,以期達到最優化。

十六、所有文印人員應遵守機構的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機構保密事項。

十七、文印人員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打字、傳真、復印任務,不得積壓延誤。工作任務繁忙時,應加班完成。辦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應及時與有關人員校對清楚。

十八、嚴禁擅自為私人打印、復印材料,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處理。

十九、各部門所用的專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門自行制定格式,按規定報總經理審批后,由辦公室統一印制。

二十、辦公用品只能用于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二十一、所有員工要勤儉節約,杜絕浪費,努力降低消耗和辦公費用。

二十二、為樹立和保持機構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范化管理,本機構員工應按本規定的要求著裝。

二十三、員工在上班時間內,要注意儀容儀表,總體要求是:大方得體。不著奇裝異服,在單位內應用普通話交流,辦公室內禁止吸煙,禁止講臟話和吹口哨等行為。

二十四、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氣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二十五、各工作場所內之走道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

二十六、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

二十七、其他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

二十八、各教師嚴格落實回訪制度,每月至少兩次,及時把學生的情況通過書面通知反映給家長,堅持以學生為本,以質量為本的原則。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1、課堂教學管理,所有任課教師應在上下課做好簽到簽退作。

2、所有任課教師要嚴格按照功課表上課,每次上課需提前10分鐘到校。故遲到(5分鐘以內)扣除本課時費10%,5分鐘以上扣除本課時費20%。

遲到15分鐘以上(包含15分鐘)或故曠課不享受本課時費,并倒扣本課時費100%。

3、所有任課教師要維持好的課堂教學紀律,如出現課堂教學混亂,或教師故離開教室,學。

反映強烈者本中將視情況給予警告或扣本課時費10%。

4、任課教師要保證學期的教學進度,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教學任務。

5、任課教師要保證教室衛,下班離開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并關閉各種電器開關。

6、教師要為師表,嚴于律;穿戴整潔,發式適合,端莊,上班不化濃妝,佩帶飾適。

度,男教師不穿背和短褲,應符合職業份。(特殊情況除外)。

7、上進課堂要精神飽滿;未經本中相關負責允許不能隨意調課、停課;不能默許或隨意帶。

外來員旁聽課程。上課時發現沒有請假未到的學,課間必須及時告知客服員。嚴格上課紀。

律,做到上課時不遲到,不會客,不接電話(特殊情況例外)。

8、師不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要注意保護學尊;課上課下要保證學的安全;要善于。

發現安全隱患并即動予以排除或尋求解決辦法。

9、課上要充分調動學的.積極性,發現上課不認真的要及時給予提醒。教學思路要清晰,

10、不接受家長饋贈,不得向家長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節假暗學送禮。全職員在本職作之外,若有從事其他相關作應及時告知本中。

請假制度。

1、調課應提前天告知本中安排調課,每超過次扣本課時費10%,具體調課時間由本中決定,教師應條件配合。

培訓機構教學管理制度

—、各承擔培訓項目部門必須在項目實施前兩周做好培訓教學計劃,并上報校長審批后執行。不準不做培訓教學計劃,不準擅自更改培訓教學計劃:

1.確定本培訓項目的培訓教學目標、任務,以及培訓教學內容、進度;

2.提出完成任務的措施和要求;

3.確定學習的內容、形式與要求;

4.確定開班的時間、授課內容與要求;

5.確定授課教師,提出對授課教師的要求;

6.提出改進培訓教學的具體措施及培訓教學中應注意的問題。

1.授課教師所授專業的具體培養目標、業務規格、基本要求和學制;

2.對學生、教材、培訓教學大綱等情況的分析;

3.分章節確定教材的`重點、難點,對教材內容和實踐內容提出增刪或改進意見;

4.以單元或章節為單位擬定培訓教學進度表及整體培訓教學進程表;

5.提出落實培訓教學任務、提高培訓教學質量的具體措施;

6.確定本學期教育理論學習的內容、時間,以及實施方案;

7.課程設置、實踐培訓教學環節安排及課內外學時分配;

8.必要的說明與統計數字。

二、要重視培訓教學計劃的嚴肅性,保持培訓教學計劃的相對穩定。對已經批準并正在執行的培訓教學計劃,不允許隨意更改。凡對已經批準正在執行的培訓教學計劃,由于增加、減少、更換若干教學內容而導致課程結構的變更,均屬更改了培訓教學計劃。更改培訓教學計劃必須報校長批準。

檢查內容:

2.任課教師的培訓教學態度、培訓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培訓教學效果;

四、培訓管理人員在培訓期間應堅守崗位,不遲到,不提前下課,不自行更改上課時間或地點。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代課或調課時,要事先向行政管理部申報,并報校長批準后執行。

五、培訓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授課教師講授內容、了解每位學員學習情況、思想動態,使培訓有針對性。解疑答惑是課堂講授的重要補充環節,目的在于幫助學員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課堂講授的內容。了解學生的接受情況,解答疑難問題,指導學員的學習方法和思維方法。

六、培訓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培訓教學大綱和培訓教學日程合理安排培訓時間和內容,有效促進學員學習的積極性,確保培訓質量。

七、培訓管理人員在培訓期間將教師上課、學員出勤情況詳實記載,及時做好《跟班日志》的記錄。

八、每個培訓班都必須在培訓結束后對學員進行測試,以檢驗學員對所學知識的掌握情況。

九、對于在培訓過程中能夠認真學習、遵守紀律、表現優秀的學員將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此鼓勵并帶動更多學員學習的積極性。

十、凡違反本規定的情節均屬于培訓教學事故。學校將視事故的情節和性質,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每次30~100元的罰款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受到勸退、開除的處分。

為了加強學校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教學質量,促進學員學習的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1.每一期培訓班開班前,由部門主任安排好跟班管理員,跟班管理員根據所要培訓內容聘請老師并準備好開班當天所需的一切材料(條幅、資料袋、教材、教學設備、相機、學員須知以及學員報名冊等)。

2.新開班當天,每個班最多3人跟班,正常辦班最多2人跟班(含駕駛人),超出人數財務不予給以報銷。

3.開班當天,跟班管理人員應提前半小時抵達培訓地點,做好參加培訓學員的個人信息登記工作并給學員照相留檔。

4.辦班期間,跟班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培訓課程安排提前聘請好培訓教師,確保培訓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5.辦班期間,跟班管理員必須收集好制作檔案所需的培訓學員信息,確保檔案的真實性。并將教師上課、學員出勤情況詳實記載,及時做好《跟班日志》的記錄。

6.跟班管理人員在辦班期間不允許擅自離開培訓地點。

1.培訓班費用的開支要本著節約的原則,所有培訓班的開支在開班前按規定提出預算,報請校長審批后方可開班。

2.培訓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應嚴格執行規定或預算,超出預算必須經校長批準后方能執行,否則超出部分自負。

3.報銷流程:填寫下鄉補助報銷單—部門主任審核—行政管理部審核—校長批準—財務辦理報銷。

4.報銷標準:下鄉辦班午餐補助每人每天30元,講課教師每人每天20元,銀川市以外依具體情況另補。

5.辦班期間無法當天返回確需住宿,住宿費實行憑票報銷制,住宿標準為120元/天,一律入住標準間,特殊情況下提高住宿標準的需要得到校長批準,否則一律不予報銷。

6.辦班期間如遇周末或節假日無法休息的,培訓班結束后進行補休。新進員工在試用期內不享受任何補助。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機構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準把學員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員無故缺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員家長。

1、校區負責人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員課間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員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得將學員趕出教室、機構。

2、教育學員遵守機構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經常檢查我機構附近的圍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認真執行《消防監督條例》,確保機構財產和全體職工及學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消防負責人應定期對機構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維修、安裝、裝修、使用電器設備和線路,必須有專人專業電工施工,嚴格。

4、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實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進行保養。不準亂拿亂用,不準任意挪動和損壞。對違紀者要追究責任。

5、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人人有責任報警及積極參與滅火救災工作。

6、職工和學員不得在工作場地、宿舍等處隨意安裝電器插座、拉線或使用電器設備。

五、學員安全管理制度。

1、學員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機構、離開機構,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員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輔導老師必須向學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員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機構。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員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師里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境衛生。

6、學員如有特殊病史,應向老師報告,不得隱瞞。

7、在輔導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8、學員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9、遵守用電、用火規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器設備。學員不得在校內抽煙、玩火。嚴禁學員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機構。

10、當與他人發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員家長來機構要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1、在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機構。禁止帶社會人員來班級,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12、學員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不準隨便搬動課桌、椅子。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分廠安全培訓管理,確保安全培訓質量和培訓時間,促進安全長效發展,根據《關于做好20xx年員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控股【20xx】102號)及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培訓教育以“從零開始,向零奮斗”的安全理念為指導,落實“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學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斷創新培訓方式,力求培訓實效。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工人、一般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二章培訓組織及培訓范圍。

第四條成立燒堿分廠安全培訓教育領導小組,全面落實分廠安全培訓教育和培訓效果考核工作。

組長:副廠長。

成員:安全員、設備管理員、工藝管理員、各工段長、維修班長。

1、新工人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廠部、工段、班組),三級教育的時間一般不能少于72小時,各級培訓結束后必須進行考試。全部培訓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證,未取得上崗證的不得上崗作業。

2、轉崗、復工人員培訓。轉崗培訓一般不能少于24小時,培訓結束,經考試合格的,方能進入新的崗位。離崗時間超過6個月的,須重新進行崗前三級教育。

4、特殊工種必須經過政府有關部門安全培訓,取得特殊工種作業證。

5、一般從業人員的經常性安全培訓。

第六條培訓內容:不同的培訓對象進行不同內容的培訓,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的培訓內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識培訓教育;。

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方法、職業危害因素預防等;。

5、事故應急處置及避險方法;。

6、其他專項知識教育。第七條教育培訓形式。

第八條按照一人一檔的標準建立健全員工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員工基本信息卡片、經常性培訓教育卡片、崗前三級教育卡片轉崗培訓卡片、復崗人員教育卡片、特殊工種作業證復印件、考試卷、考試成績表等。

第九條培訓檔案材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需求分析、培訓記錄及效果評價、培訓參加人員簽名冊、教材(或培訓課件)、培訓總結等。

第十條培訓檔案由分廠安全員負責管理。

第五章培訓計劃及考核。

第十一條培訓計劃包括年、月度計劃,年度計劃于上年的12月20日前完成,月度計劃于上月的29日前完成。

第十二條安全知識技能考試每半年進行一次,年底考試成績作為上崗證年審的主要依據,不及格的不得通過上崗證年審,須重新補考補考不及格的,待崗參加安全培訓班。

第十三條本制度與公司有關規定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

1、經常性安全培訓制度。

2、調整崗位安全培訓制度。

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辦公室是培訓機構的行政辦事機構,負責培訓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對外聯絡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起草培訓機構綜合報告,擬定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計劃、規劃、總結、通知等;組織擬定全校性規章制度,發布有關行政事務的通告。

2、組織安排培訓機構辦公會議,并做好記錄。

3、根據審批權限開具證明信函與介紹信函。

4、培訓機構對外聯絡及接待,處理來信、來訪。

5、管理文書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6、各種辦公用品及教學器材的購置與維護,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檢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工作和衛生工作的組織檢查,保證學校的安全與整潔。

8、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教學部門職責

1、負責培訓機構教學管理,把提高教學質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學計劃,檢查教學進度,組織、安排全校的考試。

2、組織培訓機構教師進行學習和教研活動。

3、指導、檢查各年級、各學科備課。

4、了解教學情況,對學生提出的問題、要求及時反饋給有關老師。

5、組織好對培訓機構教師的評價工作,表揚先進,幫助后進。

6、采取措施培養青年教師。

(三)、教育部門職責

1、培訓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主管全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學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并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品德、法紀、尊師愛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據學校辦學宗旨,參照國家教委關于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負責擬定在學生中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要點,由班主任、教師以不同形式向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據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選擇印發實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師在學生中進行宣傳教育。

4、總結和交流班主任、教師開展德育工作的經驗。

5、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教育先進工作人員”活動。

6、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教務部門職責

1、? 負責學籍管理和學生成績檔案管理工作。

2、? 組織印刷發放教材、講義和習題。

3、? 制定并調整課程表。

4、? 做好學生反饋工作的總結。

5、? 做好全校考務工作。

6、? 保存并做好與兄弟學校交換教學資料工作。

7、? 負責全校教室、專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負責對外宣傳、咨詢、接待工作。

(五)、財務部門職責

1、在校長領導下做好培訓機構的各項財務工作,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學校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

2、貫徹勤儉辦學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辦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3、負責管理學校資金,確保資金安全;計發教師課酬和管理人員工資、津貼、福利等。辦理收支、審核、出納、報賬、記賬等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5、按有關部門要求,及時上報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6、每會計年度,認真做好財務會計工作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事項,應在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予以說明。

7、定期組織財會人員學習有關財務法規、制度等文件;參加教育和有關部門的培訓學習,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水平。

8、做好財務檔案管理和相關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門職責

1、熟悉培訓機構辦學內容、課程設置和教學大綱,掌握各學科的教學計劃和指定教材,組織招生咨詢工作,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問題。

2、負責新生的招生與注冊的具體組織工作。

3、掌握各學科、課程學習人數的增減變化,上報校長并通報教務人員作為編班、安排教室及教師的依據。每天上報各課程招生報名人數及注冊人數。

4、保存招生登記簿冊及學生登記表等原始資料,建立相應的檢索目錄,及時將學生注冊交費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及學科變化登記入學生檔案。

5、按學校要求,協助會計做好收繳學費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培訓學校)和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于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

第五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負責開展從事新職業(工種)培訓學校的審批及其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第六條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規定權限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第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權限分工:

(一)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二)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二級(技師)及以下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三)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 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第八條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第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以“浙江”冠名的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條 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第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按屬地原則由舉辦者向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舉辦者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員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員出具受理憑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對受理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專家小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核發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批準的,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應在原申辦的二級(技師)培訓專業開展培訓滿2年后,向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由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根據學校性質,持辦學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到相應的機構編制委員會或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并辦理組織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辦學許可證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持聲明向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申請。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浙江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在杭省部屬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其他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按第七條規定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舉辦職業培訓項目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已審批的職業培訓項目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于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第四款)。

第二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由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四)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原址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第二十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文件;

(四)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五)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四)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第二十五條 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的,應重新換發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終止:

(一)領取《辦學許可證》后,一年內不能正常開展職業培訓或者因故間斷正常職業培訓一年以上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 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在終止情形出現后1個月內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簽署的機構終止申請報告。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終止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核準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印章,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教學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校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三十三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管理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定期對教師進行思想政治培訓、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并建立教師培訓檔案。

第三十四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五條民辦培訓學校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所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辦學情況證明,并經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后開展培訓,并統一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七條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使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統一規范的,由培訓學校自行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經過專家論證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應有相應的教學資料,并報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第三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第四十條 民辦培訓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辦學許可證編號、名稱、地址、電話、廣告內容、刊登媒體、廣告批準號、廣告刊登時間等。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備案內容一致。民辦培訓學校開展的招生、教學等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一致。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第四十一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民辦培訓學校校長、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第四十二條民辦培訓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第四十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對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優先安排其承擔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外地農民工、殘疾人等培訓任務,并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經費補貼。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開班時間、講課教師、培訓內容、課時、鑒定考核、收費、推薦就業等情況。

第四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民辦培訓學校建立年檢評估制度。年檢評估的內容包括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辦學場所及設備、設施情況;培訓教材的使用、教學質量及臺帳建設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等。年檢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招生、教學運行、教師培訓、學生登記注冊、培訓鑒定、廣告備案、收(退)費、財務審計結果等情況的評估和督導,并將評估和督導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第四十九條 民辦培訓學校違反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的,獨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五十一條 民辦培訓學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三條 開展技能培訓的其他教育培訓學校的培訓項目審批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于已經設立的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延續、終止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辦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須的辦公設備條件;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在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職業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學校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一)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9條、第20條要求。

(四)職業指導人員(不少于1人):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相關人員。

(五)財務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六)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于教師總量的二分之一,專職教師數量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教師應具備上崗資格證書,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五、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六、應具有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七、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生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八、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應達到20萬元以上(不含固定資產)。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辦培訓學校其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自有辦學場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1、教師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

2、教師應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教學風尚進行教學,要求教師要愛崗敬業,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對學生既要嚴格要求,又要關心愛護。做到言傳身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3、教師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要積極參加學校教研室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和集體活動,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教學文件,遵守教學紀律,做到治學嚴謹,教風端正。

4、教師應積極參加學校的教學基本建設工作,特別是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工作,并努力在本專業、本課程的研究或教學上有所創新。

5、教師在工作中要服從分配,勇挑重擔。教學工作是教師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師不僅要把精力放在教學工作上,認真鉆研教材,認真備課、講課,提高教學質量,在業余時間應積極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在此基礎上努力搞好科學研究和學校基本管理工作。

6、教師應負責課堂教學和維持課堂紀律,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教師應主動與所屬教研室的負責人、輔導員、教務助理等交流教學信息,共同解決教學中的有關問題。

7、教師須認真履行與自己相應的職責,并按照學校關規定接受學校工作安排、工作考核與教學評價。

為了提高學校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學合理地安排好日常教育教學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學校領導在執行集體決定或日常工作中,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工作不越權、不推倭,敢于負責,團結協作,廉潔奉公。

二、堅持調查研究制度。學校領導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擺脫繁瑣事務,注意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在對某項工作作出重大決策前,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職能部門、教師及群眾意見,做到決策的民主化。

三、提倡少說空話,多辦實事的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學校領導每學期至少到基層校集體辦公一次,現場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四、堅持聽課制度。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學校的教育教學情況和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為進一步改進學校工作提供依據。

五、學校領導必須堅持每周星期二上午校長接待日制度,接待群眾來訪,重視他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答復他們提出的問題,幫助排除他們思想中的.障礙。對于他們提出的應當解決和可能解決的問題要抓緊辦理,暫不能解決的要向群眾解釋清楚。

六、學校領導要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并指導工作,充分發揮他們聯系廣大師生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七、學校領導要正確處理好自己的業務與管理工作之間的關系,把主要精力放在學校的管理工作上。

八、學校領導出差(出訪),實行請假制度。

教職工禮儀規范

1、加強自身修養,注意職業道德,講究儀表禮儀,處處為人師表。

2、穿戴整潔,發式適合,端莊大方,上班不化濃妝,佩帶首飾適度,女教師不穿時裝和短裙,男教師不穿背心和短褲,符合職業身份。

3、按時上、下班,遵守坐班制度,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外出,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上班,須把工作安排好,必須按學校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4、使用禮貌用語,講普通話,使用職業語言,說話注意身份,注意場合,切忌用粗言惡語傷害他人。

5、參加政治學習、聽課、講座活動時,應講究禮儀,不遲到、不早退,不交頭接耳,不隨意進出會場,不看與會議無關的書報,做好會議記錄,早操按學校要求與學生一起做廣播體操。

6、騎自行車或摩托車到校門前要下車推行,自行車、摩托車要按制定地點整齊存放。

7、不得隨意拿取學校或他人信件、報紙、書刊、雜志等;不得隨意在他人報刊、雜志上亂寫亂劃;未經圖書管理員同意,不得拿走閱覽室的書報雜志,不得“折頁”、“開窗”。

8、愛護學校公物,精心保護電教器材、教具、書籍。注意保持辦公室、電教室、計算機室、閱覽室等公共場所的衛生。

9、下班前,“一周校長”要檢查辦公室,督促關好門窗、電燈、空調、電扇等;班主任、科任教師要檢查教室、多媒體教室,督促學生做好室內清潔衛生,關好門窗、電燈、電扇等。

10、在上班時間內絕對禁止在辦公室打牌、下象棋、談論股票等;不允許帶手機進課堂;不允許上班時間串辦公室閑談;不允許與學校無關的其它事情。

1、熱愛學生,尊重學生,不諷刺學生。

2、與學生談話要用熱情的語調,鼓勵的眼神。既嚴格要求,又避免簡單粗暴,不訓斥學生,不傷害學生的自尊心。

3、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調節自己的情緒,不得向學生發泄怨氣而影響工作,損害自己的形象。

4、教態親切,聲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學風度。不準用教鞭敲桌子,不坐著上課(生病不能支持者除外)。

5、堅持正面教育,不準以罰代教(罰站、罰勞動、罰不準進教室上課等)。

6、保持校園和辦公室的安靜,輕聲說話,輕步走路,不打擾他人、工作、學習。不聚在一起閑談,無事不隨便出入他人辦公室。

7、尊重他人,團結同事,誠懇待人,禮貌相處,不議論、不傳播別人隱私,不誹謗中傷同事,不互相拆臺,教師之間,不允許言行粗魯和爭吵行為,團結協作,奮發向上。

8、接待家長和來賓,要熱情有禮,起立送迎。

9、不接受家長饋贈,不得向家長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節假日暗示學生送禮。不得對學生有親疏遠近的表示,不勉強家長為自己辦私事。

教學常規包括備課、上課、作業批改、課外輔導、考試測評、試卷分析等幾個方面,是學校管理的重要內容,特作如下規定,希遵照執行。

1、備好課是上好課的基礎,是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的關鍵。每個教師必須充分認識備好課的重要性,認真鉆研教材,認真、深入、充分地備好每一堂課。

2、備課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以教材為本,從宏觀上明確本科的性質、目的和任務,教學內容的編排體系,知識結構,基本技能訓練的要求;微觀上必須明確每一課時的目的要求、任務和具體內容。

3、備課要深入鉆研教材,正確地掌握和處理好教材的重點、難點,明確每一課時應傳授的知識和應掌握的技能。

4、備課既要備教材,更要備教法和學法。要從本班學生的實際出發,科學地安排教學步驟,選擇適當的教學方法,充分體現“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以訓練為主線,以發展為主旨”的教學原則,激勵學生當好學習的主人。

5、認真寫好教案。教案要整潔,條理清楚,能指導上課,不搞形式主義。教案以課時為單位編寫。教案的內容包括教學目的要求、重點、難點、課時安排,有教學過程(包括設計的問題),有板書設計,有練習設計。教學目的,要包括“思想教育”、“雙基要求”、“能力培養”三部分。無教案不得上課。

6、提倡寫教學后記,不斷總結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

1、課堂教學是實施素質教育的主渠道、主形式,每個教師必須認真上好每一堂課。

2、教師上課必須準備充分,情緒穩定,精神飽滿,教態親切自然,儀表端莊得體。

3、上課前應指導學員進行必要的預習,培養學員的自學能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4、教學目的要明確,講課時要圍繞中心內容,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層次分明,協調緊湊。教學時要面向全體學生,使各類學生都學有所得,特別要照顧后進生,力求使他們能掌握本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5、要積極改革課堂教學方法,貫徹啟發性原則,盡量采用電化教學手段,引導學生勤動腦,勤動口,勤動手,充分調動學生思維的積極性,使學員學得生動活潑,能舉一反三,靈活運用。

6、堅持用普通話教學。講課聲音清晰,響亮,表達意思明白,語言生動有趣,板書講究藝術,要求正確,清楚、端正,富于啟發性。

7、嚴格上課紀律,做到上課時不遲到,不會客,不接電話(特殊情況例外),不抽煙,不坐教,不拖堂。

8、結合本校課程實際,靈活調整短期插班學生課程,合理安排上課時間。

每期開學第一節課,任課教師必須把上課時間及學校制度向學員說明,讓其遵守。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不曠課。

2、衣裝整潔、樸素、美觀大方,不允許穿奇裝異服。

3、嚴禁在學校內吸煙、喝酒,禁止隨地吐痰。

4、在教學樓內不大聲喧嘩、追逐打鬧。

5、愛護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損壞丟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6、對違反國家法令、校規校紀或者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嚴重,又屢教不改者,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的處分。

7、對品學兼優、學以致用的學員,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員,學校給予表揚或獎勵。

8、對學生的獎勵、處分由繼續教務處記入本人學習檔案。

9、學員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發給其相應的證書。

1、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樹立遠大理想。

2、刻苦學習,不畏困難,勤于思考,虛心請教,努力掌握科學文化專業知識和技能,爭取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3、尊重教師,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積極支持和配合教師完成教學活動,熱情幫助教師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4、熱愛集體,團結友愛,培養集體主義精神和榮譽感,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5、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勇于向不良言行作斗爭。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為振興中華,為中國逢勃發展而學習。

2、刻苦學習,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努力掌握基礎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樹立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掌握實際生產技能。

3、關心集體,愛護公物,尊重師長,團結同學。

4、遵守、維護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1、按時上課,遲到者需經老師同意才能進教室就坐。

2、遵守課堂紀律,聽從教師和班主任的指揮,上課時要定位就座,衣著整齊,不得敞胸露懷、穿短褲、背心、拖鞋。未經老師,不得隨便離座或進出教室。

3、上課時要認真聽講,記好筆記,不準隨便說話,不得吃東西、不做與上課無關的事情。需向老師詢問或回答老師提問時,要先舉手示意,允許后起立問答。上課時間關掉移動電話。

4、保持教室衛生,禁止亂扔紙屑、果皮和廢棄物,禁止隨地吐痰,禁止在教室內吸煙。

5、愛護教室內一切教學設備、儀器、和設施,未經老師或班主任允許,不得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

6、每天上課前,做好擦黑板等工作。放學前認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負責關好門窗、電燈、電扇等。

培訓機構人員管理制度

辦公室是培訓機構的行政辦事機構,負責培訓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對外聯絡工作。其職責是:

1、組織起草培訓機構綜合報告,擬定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計劃、規劃、總結、通知等;組織擬定全校性規章制度,發布有關行政事務的通告。

2、組織安排培訓機構辦公會議,并做好記錄。

3、根據審批權限開具證明信函與介紹信函。

4、培訓機構對外聯絡及接待,處理來信、來訪。

5、管理文書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6、各種辦公用品及教學器材的購置與維護,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檢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盜、防食物中毒)工作和衛生工作的組織檢查,保證學校的安全與整潔。

8、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教學部門職責

1、負責培訓機構教學管理,把提高教學質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學計劃,檢查教學進度,組織、安排全校的考試。

2、組織培訓機構教師進行學習和教研活動。

3、指導、檢查各年級、各學科備課。

4、了解教學情況,對學生提出的問題、要求及時反饋給有關老師。

5、組織好對培訓機構教師的評價工作,表揚先進,幫助后進。

6、采取措施培養青年教師。

(三)、教育部門職責

1、培訓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主管全校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組織學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并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品德、法紀、尊師愛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據學校辦學宗旨,參照國家教委關于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負責擬定在學生中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要點,由班主任、教師以不同形式向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據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選擇印發實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師在學生中進行宣傳教育。

4、總結和交流班主任、教師開展德育工作的經驗。

5、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教育先進工作人員”活動。

6、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教務部門職責

1、? 負責學籍管理和學生成績檔案管理工作。

2、? 組織印刷發放教材、講義和習題。

3、? 制定并調整課程表。

4、? 做好學生反饋工作的總結。

5、? 做好全校考務工作。

6、? 保存并做好與兄弟學校交換教學資料工作。

7、? 負責全校教室、專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 負責對外宣傳、咨詢、接待工作。

(五)、財務部門職責

1、在校長領導下做好培訓機構的各項財務工作,根據學校工作計劃,組織編制學校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

2、貫徹勤儉辦學方針,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度、辦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

3、負責管理學校資金,確保資金安全;計發教師課酬和管理人員工資、津貼、福利等。辦理收支、審核、出納、報賬、記賬等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5、按有關部門要求,及時上報年度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6、每會計年度,認真做好財務會計工作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重大事項,應在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予以說明。

7、定期組織財會人員學習有關財務法規、制度等文件;參加教育和有關部門的培訓學習,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水平。

8、做好財務檔案管理和相關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門職責

1、熟悉培訓機構辦學內容、課程設置和教學大綱,掌握各學科的教學計劃和指定教材,組織招生咨詢工作,解答學生、家長提出的'問題。

2、負責新生的招生與注冊的具體組織工作。

3、掌握各學科、課程學習人數的增減變化,上報校長并通報教務人員作為編班、安排教室及教師的依據。每天上報各課程招生報名人數及注冊人數。

4、保存招生登記簿冊及學生登記表等原始資料,建立相應的檢索目錄,及時將學生注冊交費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及學科變化登記入學生檔案。

5、按學校要求,協助會計做好收繳學費工作。

一、例會制度

1、堅持每周召開一次培訓班全體成員例會。

2、傳達總公司黨委總經理以及學院的有關文件、指示和要求。

3、每位學員匯報學習及生活情況,針對學習和生活提出意見和建議。

4、總結上階段學習及生活情況,布置下階段工作。

5、匯報班級經費使用情況。

6、培訓班其他重要事項。

二、學習制度

1、全體學員的學習工作由領隊(蔡加謀)負責;每組組長是每個學習小組的負責人,負責與學習,考察等相關的一切事物的布置和落實,每周填寫學習組學習情況表。

2、實行學習簽到,無故不得遲到、早退或不參加學習和考察實習活動;發現一次作曠課半天處理。

3、上課專心聽講,積極動腦,勤記筆記,不隨意說話及做其他與培訓無關的事情,不準抽煙,關閉手機或調至震動狀態。

4、認真記錄學習筆記,每周抽查一次學習筆記;結合專題學習和自己工作實際,每位學員需每周撰寫一篇周記,作為學習交流材料和檢驗學習成效的依據之一。

5、每個小組設學習秘書一名,配合組長做好各類學習資料的搜集,做好本組學習的考勤情況、學習紀錄、學習收獲和考查考核結果等原始材料歸檔,并妥善保管。

6、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學習者,應事先由學員本人提出書面請假并報領隊(蔡加謀)確認,未經請假以曠課論處;請假一天以內者,由領隊(蔡加謀)批準;超過兩天(含)以上,領隊(徐柯峰)負責向總公司匯報請示;對無故不參加學習,無視紀律、組織渙散的,經培訓班全體成員大會集體協商后向總公司黨委、總經理室匯報提請作嚴肅處理。

三、生活制度

1、全體學員的生活由領隊(徐柯峰)負責;休息時間學員外出,必須向領隊(徐柯峰)書面請假,并注明出去和返回時間;原則上學員外出必須兩個人以上,確保安全。

2、學員住宿必須在規定寢室,嚴禁外出過夜;工作日培訓期間,晚間統一由學校或班級安排自習或活動,原則上不得隨意離開學校區域。

3、禁止在寢室內喝酒、賭博;保持宿舍清潔衛生工作,節約水電。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安全用電;每組組長做好一天的寢室安全提醒和晚間點名工作。

5、不得進入任何娛樂性場所(包含電腦游戲室、卡拉ok廳等)。

6、公眾場合或課堂上,學員必須保持儀表端莊整潔、衣著大方得體,注意自身言語和肢體語言的文明形象。禁穿背心、西裝短褲等不雅的衣服和拖鞋。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一、駕校建立教學質量檢查考核小組,分別由駕校領導,教學業務部門領導、教研組長和有關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教練教學質量考核。

二、教學質量用教練的個人教學質量分來衡量。

三、每期由學員對任課教練的教學情況進行測評,取平均分作為該教練的教學效果質量分(考試及格率另算)。

四、教練每期的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檔案,對連續二期考核成績最低的教練,駕校將采用不再聘任的措施,限期改進提高,待確有提高后再續聘上崗。

五、駕校理論教學質量考核制度考核細則(參考標準):

1、使用舊教案位不合格教案,不得分,教案不全視程度扣分;

4、每期結束無按時交教案,作為無教案不得分。

安全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甲方:

乙方: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關培訓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基礎上,同意乙方學員 參加甲方舉辦的培訓學校所開的培訓課程。

根據教部頒發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培訓課目:

二、培訓時間:

乙方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舉行的 培訓課程,具體時間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課程時間安排”為準。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負責開發、準備有關課程。

2、甲方指定專人為乙方培訓聯絡人,負責培訓相關事項的溝通。

3、甲方負責保證課程的教學質量,配備優秀的講師及助教。

5、甲方負責制作培訓講義,安排培訓相關事宜,實施培訓。

二)學員管理制度

1、學員行為守則

1)乙方應保證學員應嚴格遵循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不曠

2)嚴禁學員在學校內吸煙、喝酒,隨地吐痰,不得攜帶道具等危險品上學。

4)乙方學員應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毀壞喪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5)因學員自己遲到、早退、曠課導致的成績不及格,沒能拿到相應專業證書,學校對此不復任何責任,不退學費。

6)學員應遵紀守法,嚴峻遵循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掩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對于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擾亂教學秩序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相應處理,屢教不該、嚴重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

3、學員課堂守則

1)乙方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按時上課,曠課者學校不再進行相應補習,不退換學費。

2)學員應遵循課堂紀律,聽從教師的指揮,未經許可一律不準外出,不得打鬧。凡因學員不聽規勸擅自離開本中心和故意打鬧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負安全責任。

3)學員應珍愛教室內一切教學設備 、儀器、和設施,未經老師或班主任容許,不得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對與未經老師允許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者,老師有權進行制止,造成設備、儀器損壞的應按相應價值照價賠償。

三)考勤和請假制度

1、學校負責乙方學員的考勤記錄,考勤由相應老師負責記載 。學員應嚴格按照學校課程表出勤,對于曠課達到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對其進行處理,甚至勸退。被勸退著學校不退還任何已交費用。

2、培訓時間,一般不準請假。學員有事確需要學員回去辦事者,需學員家長或其負責人與學校教務接洽,由學校酌定。凡是學員本人接洽或直接離校的,學校一律不予允許,并按考勤規定記考。

3、學員請假,應由其家長或負責人向學校相關人員履行請假手續和交驗病假條。對為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者,學校一律按曠課處理。

4、對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員,學校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導。經教導不改者要給予懲罰并通知家長。凡遲到、早退三次或遲到、早退一次但時間超過20分鐘者,均按曠課一節處理 。曠課累計達所學課程三分之一者,學校有權將其勸退,不退還其所交任何費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乙方學員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學員人身安全。

2、乙方學員之間應團結友愛,可于時間禁止追逐打鬧,嚴防發生斗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3、乙方學員上學、放學接送由各自家長負責,學校不負責任何接送工作。家長應負責學員上學、放學的安全相關工作,并配合學校對學員進行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

4、學校對乙方學員在校上課時間安全負責,對故意擾亂課堂教學者,學校有權進行制止、報警等相應的處理。在上課時間內,由于學員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損害的,學校進行賠償后可以向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進行追償。對上課時間以外,由于學員本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導致的任何賠償責任,學校不負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5、學員家長應為學員購買乙方學員安全相關保險,對于學員家長堅持不為乙方學員購買相關安全保險的,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不進行任何經濟賠償。

五)家長接送制度

1、孩子培訓時原則上由乙方親自接送,并將孩子親自交給培訓老師。來培訓前請乙方注意查學員的口袋、書包,如發現有危險物品(如小刀、藥片、鐵釘、小顆粒物、釘錐、彈子、碎玻璃等物品)應立即取出,并及時對孩子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不要帶貴重玩具、飾品、以免丟失;不要給孩子穿長帶子鞋、長帶子衣服和帶有可能傷害學員身體及皮膚的飾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難需委托他人接送時,乙方要提前電話聯絡培訓老師,將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別、年齡、特征與孩子之間的關系告訴培訓老師,被委托人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年滿十八歲以上的正常人)且持有接送卡。

3、學員接送人從老師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問題由接送人負責。由于家長的過錯,沒能及時接送學員上學、放學,或者家長或者學員在上學、放學的路上,發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學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耽誤課程一律按曠課記錄,課程所交學費不退回。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終止合同,甲方不退預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終止合同,甲方退還預收款。

七、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補充相關協議,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實施,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安全培訓考核情況。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訓檔案,完善教學設施、提高教學水平、保證培訓質量。

第五條??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和縣安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體系,完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和安全培訓機構監管檔案。

第七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培考分離的原則。

第八條??安全培訓、考核收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

第九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資質分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

一級、二級培訓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安監局負責三級、四級培訓資質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審批。

第十條??取得一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或縣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駐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批準的資質范圍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申請培訓資質的條件和申報程序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專(兼)職教師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資質作廢。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省以上安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具備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崗作業。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第十九條??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工作崗位環境及危險因素;

(四)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五)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七)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十)有關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條??其他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中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自主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必須按照省安監局依照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編制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省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市和縣安監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

(二)三級、四級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

(三)中央駐魯企業、省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中央駐魯企業和部分省管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

(五)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助理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以下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一)市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屬油庫、加油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省安監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安全助理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安全生產監管人員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助理頒發安全助理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頒發安全資格證;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教師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頒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

取得相應證件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再培訓。未按規定參加再培訓或再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原證件作廢。

證件有效期滿需要換證的,再培訓合格后,由原發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含ic卡)的式樣,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規定。安全助理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

證件由省安監局統一訂制、印制。

第三十一條??證件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報,經原培訓單位、發證部門審查核實后,由持證人在當地主要報紙聲明遺失作廢,10個工作日后,辦理補發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監部門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制定及實施情況;

(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進入我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須持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省級安監部門頒發的相應證件;特種作業人員須持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從業單位所在地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其培訓情況和持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省安監局對取得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條件、教學設施、教學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訓規模、培訓組織、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

第三十五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凡違反本規定者,依據《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所有臨時聘用人員。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并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并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游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并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并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旅游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游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培訓機構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滅火是一項知識性、技術性、危險性很強的工作,為在平時做好防火,發生火災時保護好師生和財產,特制定此職責:

一、制定好各部門防火措施,組織師生學習和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建立好義務滅火救護隊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做到責任明確。

三、為增強全體師生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每學期進行一次消防知識教育,進行一次消防演練。

四、每月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使制度、接施、責任真正落到實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一旦發生火災能引導師生迅速疏散。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培訓機構學生管理制度

為實現學員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培訓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制定學生管理辦法。

1、按時到校,不遲到早退,離校后及時回家,并在來回途中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身安全,否則后果自負。

2、嚴禁在學校內吸煙、喝酒,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

3、在教室內和樓道內部大聲喧嘩、追逐打鬧。

4、愛護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損壞、丟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5、對違反國家法令、校規校紀或者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嚴重,又屢教不改者,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的處分。

6、對品學兼優、學以致用的學員,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員,學校給予表揚和獎勵。

7、學員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成績合格,發給其相應的證書。

8、刻苦學習,不畏困難,勤于思考,虛心請教,努力掌握科學文化專業知識和勞動就業技能,爭取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9、尊重教師,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積極支持和配合教師完成教學活動,熱情幫助教師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10、熱愛集體,團結友愛,培養集體主義精神和榮譽感,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11、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12、按時上課,遲到者需經老師同意才能進教室就坐。

13、遵守課堂紀律,聽從教師和班主任的指揮,上課時要定位就坐,衣著整齊,未經老師同意,不得隨便離座或進出教室。

14、上課時不準說話,不得吃東西,不做與上課無關的事情。需向老師詢問或回答老師提問時,要先舉手示意,允許后起立回答。上課時關掉移動電話。

15、保持教室衛生,愛護教室內一切教學設備、儀器和設施,未經老師或班主任允許,不得擅自動用教學儀器和設備。

16、每天上課前,做好擦黑板等工作。放學前認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負責關好門窗、電燈、電扇等。

17、學員考勤由班主任負責記錄,每日填寫,最后匯總,報給教務管理人員,由教務存檔保留。

18、上課時間、統一組織的輔導時間和自習時間,一般不準請假,學員所在單位需要學員回去辦事的,應由單位與學校教務聯系,由學校酌定。凡是單位直接找學員本人聯系或招回的,學校一律不予承認,并按考勤規定記考。

19、學員請事假、病假、公假,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和交驗病假條。假滿后及時結假。請假程序是“先向班主任請假,按批準權限批準后,方可生效。準假權限:病假原則上尊重醫生意見。事假、公假一天以內者,班主任有權批準;三天以內者,班主任簽意見,教務負責人批準;三天以上者,由校長批準。

20、對遲到、早退和曠課的學員,應予以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者要給予處分并通知單位,凡遲到、早退三次或遲到早退一次但時間超過30分鐘者,均按曠課一節處理。曠課累計達十節課者,令其退學,不退還其所交的所有費用。

培訓機構教學管理制度

1、樹立“學生安全人人有責”的觀念,注意課堂的安全教育滲透。

3、嚴禁教育教學過程中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4、教師要關心學生出勤情況,做好點名工作,了解學生缺課原因,課后與班主任聯系。如原因不明,班主任要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

5、關心愛護學生,如遇學生身體不適,及時與班主任或家長聯系,妥善處理。

6、學生上課專心聽講,認真做筆記,積極參加教學活動,使用圓規、刀具等利器要注意安全,上課時不隨便講話,不做小動作,不頂撞老師。

7、上課期間,學生離開課堂必須征得上課老師同意,外出校門需班主任出具手續,學校行政批準,門衛方可放行。

8、學生因事因病請假,需具備有家長簽名的請假條。

9、課外活動或興趣小組活動,由負責老師組織學生進行有秩序的活動,負責老師不得隨意離崗。

10、電教設備專人負責,操作規范,防止觸電。

11、發現教學中的安全隱患及時向教務處和總務處反映。

12、嚴格執行學校提出的首遇責任制,即誰發現、誰教育、誰處理、誰匯報。

1、實驗、實訓場室要有使用管理制度,而且掛在顯眼的地方。

2、教師要嚴格遵守實驗課的安全常規,嚴格按照各種實驗操作規程。

3、不管做任何實驗,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課堂紀律和各實驗操作規程,在老師指導下進行,不要自作聰明、自以為是。

4、如確需做帶危險性的實驗,必須做足安全防范措施。

5、需在微機房上課時,由任課教師組織好學生,負責學生的安全,學生上課期間必須聽從老師的指揮、安排,不得擅自離開、早退,任課老師要定期檢查功能室的安全防火設施是否完善,是否有使用年限太久的安全設施。并要對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無阻做好檢查。

6、學生按要求在指定的座位上課,學生及教師均要認真填寫實驗登記表。

1、體育教師應經常檢查室外體育設施,發現設施不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總務處,并停止使用該設備。

2、學生做單雙杠練習,體育教師應在場指導,并做好保護工作。

3、學生做鉛球、鐵餅和標槍練習,應嚴格落實好安全措施劃定安全區,禁止學生進入非安全區,對幫助教師工作的學生,體育教師應事先對其操作規程和安全教育,鉛球、鐵餅、標槍使用后應立即放回體育室,不準放在體育場地。

4、學生長跑練習,體育教師要分別適當地控制好男、女學生的運動量,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5、全校性的體育活動,必須加強保衛力量,有專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6、未經學校同意,不準組織學生進行游泳訓練。

7、遵守體育課、體育活動所規定的其它安全常規。嚴禁違規教學或訓練。

8、學生在體育課著裝時衣服上不要別胸針、證章等,上衣、褲子口袋里不能裝鑰匙、小刀等堅硬、尖銳鋒利的物品。要穿運動鞋,不要穿塑料底的鞋或皮鞋。不要佩戴各種金屬或玻璃的裝飾物、發卡。

9、患近視眼的同學盡量不要戴眼睛,如必須戴,做運動時要倍加小心謹慎。

10、有傷殘或其他不宜運動疾病的要向老師申請,不要參加劇烈運動。

11、體育課時,老師絕不能采用“放羊式”教學,每節課前必須做足準備運動,課后必須做好放松運動。

12、一旦意外受傷,要及時報告老師、同學,嚴重者及時送醫院。

學生實訓是培養學生操作技能的重要環節,為了規范管理,提高專業課教學質量,強化學生專業技能,服務于教師教學,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學校特對機械類專業學生實訓作如下規定:

1、學生參加實訓時,應尊重實訓教師和帶班師傅。聽從實訓教師和帶班師傅的安排和指揮,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紀律。在實訓期間要服從管理,不準頂撞實訓教師和帶班師傅;對于不服從管理的學生,實訓老師和帶班師傅有權終止其實訓,經批評教育,認識到錯誤后才可繼續進行實訓。對不接受實訓教師和帶班師傅批評教育的學生交學校處理。

2、學生進行實訓前必須按要求穿好工作服、配帶好防護用品,提前進入實訓車間做好實訓前的準備工作,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3、實訓老師講解或示范時,要專心聽講,認真觀察。在實訓訓場所不準擁擠、喧嘩、閑談、打鬧、吃零食、使用手機等。實訓中不準做與實訓無關的任何事情。

4、實訓期間不準意進出實訓場地,有事須經實訓教師和帶班師傅的許可。請假須事先說明事由,由班主任核實,經實訓教師和帶班師傅同意后方可準假,不能做到事先請假的,事后補辦手續;無正當理由均按缺課或曠課處理,并按學校規定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

5、嚴格遵守、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準違反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要求,防止人身、設備事故的發生。對違章操作導致人身傷害者,后果自負,導致設備、儀器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進行紀律處分。按要求擺放工、量具及實訓材料。

6、實訓期間按各自的工作崗位進行練習,不準隨意竄崗,不準擅自觸動與實訓無關的設備;不準將工、量、刃具、材料等帶出實訓場地。

7、學生在操作實訓時,應認真完成實訓教師和帶班師傅安排的實訓任務。實訓任務(如工件)應獨立完成,嚴禁讓他人代做或請他人幫忙。

8、保持實訓車間的.整潔。工作中隨時清理,結束后全面打掃工作位置和車間的衛生,作好設備、工量具、儀器儀表的保養和維護,整理好工、量具及材料,關閉電源及門窗。

1、對進場學生必須進行實訓安全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應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2、加強砂輪機鉆床的檢修和保養。嚴禁使用有故障的電動設備。

3、使用砂輪機磨刀時,注意握緊工件,避免滑落。發現異常立即關機。

4、使用鉆床鉆削時,工件定位要牢靠,嚴禁帶手套作業。出現異常,立即停機。

5、不得擅自拆修電器設備,嚴格執行用電安全制度。

6、指導教師巡回指導,必須加強安全操作指導。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7、下課做好五關:關門、關窗、關燈、關扇、關機,作好安全防范。

1、實訓管理員為本室安全管理責任人。

2、實驗室是實訓教學場所,除相關管理人員及當堂指導教師和學生外,任何人未經該管理員允許,不得入內。

3、管理員和指導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熟悉并掌握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知識,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4、使用本室設備,必須服從安排,定人定機,嚴格執行設備、設施安全使用規程,愛護設施設備。

5、嚴格執行“任課教師包堂制”,指導教師應負責實訓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下課后要做好“五關”,并配合管理員做好設備設施的驗收。

6、管理員要做好設備、工量卡具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保障設備、設施不受損壞、不丟失、不銹蝕,保持工量卡具的良好技術狀態。

7、管理員要加強實驗室水、電、門、窗、燈、扇及電教設施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雷擊、防破壞的安全防范工作。

8、未經管理員允許,不準他人在場(室)內私拉亂接其它用電設備。

9、學員上機時不準私調機位,不準私拆機器,保證機臺完好和安全操作。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落實《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完善民辦學校設置管理,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申請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各部門、各單位面向本部門、本單位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設置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適應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符合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

第四條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五條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應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個人。

(二)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驗。

(三)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

(四)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于80%。房屋產權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五)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于40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六)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設備總值應不少于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于10000冊。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

(七)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八)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

(九)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

(十一)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十二)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

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申辦者向擬設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凡申請舉辦衛生、體育、保安等內容的教育機構,須先經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申請辦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辦學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和學校名稱、辦學校址、經費籌措來源及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

(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治安、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5.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學校自行終止的條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及理事(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會計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九)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十一)聯合出資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并寫明出資數額、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聘請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均需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并簽訂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條教育機構對聘用的專職教職工,應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第十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后,對符合辦學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齊全的申辦者,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考察和集中評議,并根據本區縣教育發展規劃、教育結構布局和教育需求等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經批準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報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培訓(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不得稱做“××學院”,名稱前須冠以“××區(縣)”的字樣。

第十三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管理,確保教育教學質量,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第十四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需到法人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法人登記,到區縣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到銀行開設帳號,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審批機關備案。第十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須同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六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應當與向審批機關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七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八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在交費時應將有關退費辦法向學生進行公示,并與學生簽訂退費協議,退費時依照協議處理。

第十九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二十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以外增設教學地點,應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在審批機關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地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于每一年度結束后,向審批機關報告年度辦學基本情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校長簽署的學校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民辦學校年度辦學情況登記表。

(四)房產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及衛生、消防、公安部門的證明文件。

(五)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及校長、董事長(理事長)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督導、評估,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與財政、稅務、物價、審計、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應報審批機關批準。變更舉辦者應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合并,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并由合并后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學生。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的,舉辦者或校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后,審批機關可予以解散或停辦。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機構設置辦法(試行)》(京教社〔2002〕5號)、《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準》(京教計〔2004〕7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和__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是人力資源開發的基本手段和提高職工素質的主要途徑,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公司(以下簡稱“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門的職工教育培訓體系。

第三條加強職工能力建設、提高職工綜合素質是各級領導干部的共同責任。對所屬職工經常性地開展政治理論教育和業務素質培訓,是公司、部門、班(站)負責人的一項重要職責。

第四條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部門、班(站)三級教育培訓網絡體系,搞好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公司設職工教育培訓委員會,各部門設部門級教育培訓網絡成員,各班站設班站級教育培訓網絡成員,負責各級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職工教育培訓委員會由公司經理任主任委員,公司其他領導任副主任委員,成員由各職能部門和二級機構的部門負責人組成。職工教育培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職工教育培訓委員會負責審定公司職工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審核公司職工教育培訓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推進教育培訓、使用、待遇一體化機制的實施;研究有關教育培訓的保障措施;對教育培訓工作及教育培訓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審查。

第七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是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__公司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措施,加強和促進公司教育培訓工作。

2.根據__公司教育培訓整體規劃,制定公司職工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3.建立健全公司、部門、班(站)三級教育培訓網絡。

4.管理公司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

5.對公司所屬各部門的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6.負責公司中級工及以下生產技能人員的職業資格培訓及培訓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公司高級工及以上生產技能人員到省公司所屬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職業資格培訓的工作;負責組織申報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7.負責省公司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處下達的關于各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技能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計劃的落實。

8.負責職工在職學歷教育和新進人員的培訓工作。

9.負責向省公司報送年度教育培訓工作總結。

第八條政治工作部負責公司中初級管理人員、各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九條局長工作部負責公司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生產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工會負責職工勞動保護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部門級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職責。

1.按時向人力資源部報送本部門年度培訓需求。

2.按照公司年度培訓計劃開展培訓工作。

3.按時向人力資源部報送年度培訓工作總結。

4.按時向人力資源部報送有關職工教育培訓的各類統計報表。

5.建立健全所屬職工培訓檔案。

第十四條班站級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職責。

1.按時向所屬部門報送本班站年度培訓需求。

2.按照所屬部門要求開展現場培訓工作。

3.按時向所屬部門報送年度培訓工作總結。

4.按時向所屬部門報送有關職工教育培訓的各類統計報表。

5.建立健全所屬職工培訓檔案。

第三章分類及要求。

第十五條職業資格培訓。職業資格證書是企業聘用員工的根本依據,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工種),必須參加職業資格培訓并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崗位培訓。按照崗位規范(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崗位資格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證書;員工取得崗位資格證書上崗后,還應定期參加崗位所需知識和技能的崗位適應性培訓,以及后期崗位資格的認定培訓。

第十七條繼續教育。繼續教育要堅持按需培訓、學用一致的原則,強調針對性和實用性,更新和完善員工的知識結構,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八條在職學歷(位)教育。在職學歷(位)教育是提高員工文化水平和改善專業知識結構的重要途徑。對于未達到所在崗位規范要求學歷(位)層次的員工,鼓勵其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各種形式的學歷(位)教育。

第十九條新進人員的培訓。新進入公司系統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大中專畢業生等各類人員,按要求必須參加省公司崗前培訓和公司見習及崗位實習培訓。

第四章管理和實施。

第二十條編制職工教育培訓計劃應緊密圍繞公司生產經營和發展目標,結合實際制定以提高職工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為主要內容的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第二十一條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班站根據班站工作要求和職工培訓需求提出下年度培訓申請,報所屬部門;各部門根據所屬班站的培訓申請,結合部門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下年度培訓計劃,并填報《培訓申請表》(見附件1)于10月20日之前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結合公司實際對各部門申報的培訓計劃進行匯總、審核、調整,編制公司年度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經公司職工教育培訓委員會審閱批準后于10月30日前報局長工作部;局長工作部將年度職工教育培訓計劃并入年度綜合工作計劃中,經過征求各部門意見和公司領導審閱后經公司經理簽發以文件下發全公司。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依據年度職工教育培訓計劃逐月上報局長工作部安排為月度工作計劃,按要求認真完成培訓任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安排培訓的,部門應提前寫出書面培訓計劃變更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和局長工作部。培訓班結束后主辦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記錄表》(見附件2)報人力資源部以及相關部門,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料。部門或班站培訓員應及時將參加培訓的職工培訓情況如實填寫到《員工培訓考核登記表》(見附件3)中。

第二十三條外出培訓,必須是列入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年度短期培訓計劃的培訓班或經主管教育培訓經理批準的上級有關部門通知的其它培訓班,否則,其費用不列入教育經費。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外出參加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職工,培訓結束后,寫出書面學結(見附件4)交部門或班站培訓員,并根據所在崗位實際必要時有責任向本專業有關同志講授學習內容;培訓員將職工培訓情況如實填寫到《員工培訓考核登記表》中,同時將其學結、培訓合格證復印件、學員學籍卡等相關資料存入職工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者,其培訓費、資料費、差旅費按公司有關規定報銷;培訓不合格者,一切費用自理。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外出參加職業資格培訓或職稱評審相關培訓的職工,培訓結束后,部門或班站培訓員應及時將其培訓情況如實填寫到《員工培訓考核登記表》中,同時將其培訓合格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存入職工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者,其培訓費、資料費按公司有關規定報銷,差旅費自理;培訓不合格者,一切費用自理。

職工取得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申報相應工種的職業資格鑒定,其相關費用自理。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英語、計算機等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申報職稱評審,其相關費用自理。

第二十六條鼓勵職工并督促不符合崗位學歷要求的職工利用業余時間自費參加自學考試、函授、夜大、電大、職大等在職學歷(位)教育培訓,部門或班站培訓員應分階段將其培訓情況如實填寫到《員工培訓考核登記表》中。凡取得與所在崗位專業對口學歷證書的,按有關規定享受一定待遇。

第五章措施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加大對職工教育培訓中心、大峪供電所培訓基地和虎嶺變電站培訓基地的管理力度和軟硬件設施的投資力度,為搞好公司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供良好的培訓場所。

第二十八條組建以公司優秀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技能人員為主以外聘院校專職教師為輔的兼職教師隊伍(名單見附件5),進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列入公司年度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的內部培訓班(每班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每班組織費200元;資料根據培訓班實際參加人數及需要發放;教師課時費標準為內聘兼職教師具有高級職稱或是高級技師的15元/課時,具有中級職稱或是技師的12元/課時,具有初級職稱或是高級工的10元/課時;外聘教師課時費面議。

第三十條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技能人員每年應參加不少于40學時的培訓,以提高職工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

第三十一條對于未獲得相應崗位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的職工,公司應組織其參加相應的培訓及鑒定,取得本崗位必需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公司教育培訓經費應按規定足額提取,保證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章考核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公司將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公司雙文明考核目標。

第三十四條公司每年按照《__公司教育培訓工作評估細則》,進行自我考核與評估,并將評估報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三十五條職工教育培訓的考核結果作為職工上崗、轉崗、定級、任職、職稱評定、評優和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2014〕122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應遵循教育規律。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六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聯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第八條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被抽逃和挪用。

2.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

3.有與辦學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資格。

5.有一定數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6.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九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置”手續,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x××培訓學校”或“×xx培訓中心”,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軍隊”、“司法”“全國”“世界”“全球”等字號。

第十條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的法人批件或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公民個人舉辦的須提供個人簡歷、學歷證明、住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征信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4.擬開設專業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資格書復印件。

7.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合辦學協議書等)。

第十二條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合執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變更后的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4.股權轉讓協議;

5.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

6.修改后的章程;

(二)變更機構名稱、培訓類型、培訓范圍。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修改后的章程: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四)變更校長。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條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不按規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的;

2.將招生、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3.不按規定簽訂培訓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教育服務的;

4.收費項目、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不按規定向學員退費的;

6.發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2.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的;

3.抽逃注冊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如舉辦者不補辦審批手續或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縣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牽頭,工商、消防、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從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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