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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訪工作機制細則(通用16篇)

時間:2023-11-03 05:22:35 作者:筆塵

作文是一種語言表達的方式,通過寫作可以展現出個人思想和觀點。下面是一些經典的范文范本,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提高寫作水平。

鄉鎮信訪工作考核細則

為全面提升信訪案件辦理質量,強化對各級各有關部門的社會評價和群眾監督,切實提高群眾滿意率,根據《全市社會穩定信訪工作考核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組織實施。

全市信訪考核工作在市信訪局領導下,由局各科室及調查組具體操作。

考核內容。

重點考核上訪事項治理、信訪案件化解、風險評估、信訪基層基礎工作、工作創新。

三、考核方式。

對鎮街采取內查、自報、民調、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市信訪局根據日常工作、現場檢查及民調情況,匯總年度考核成績向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指揮部辦公室書面報告。

市級考核數據以市信訪局每月通報、交辦信訪事項辦理情況通報數據為準;到濟寧、赴省、進京上訪數據以網上登記和省、濟寧市信訪局通報為準。

四、具體數據采集。

1、上訪事項治理。

(1)集體上訪。來市以上集體上訪,事前有預警且跟蹤處置到位、未造成影響的不減分,否則每起減1分。(由接訪科提供數據和預警、跟蹤處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寫相關考核數據統計表,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2)重復集體上訪。來市以上重復集體上訪,法定處理期限內或及時跟蹤處置未造成影響的不減分,否則每起減2分。(由接訪科提供數據和預警、跟蹤處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寫相關考核數據統計表,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3)進京非正常上訪。每人次減0.5分,重復的每人次減1分。市信訪局負責考核20xx年1月3日至6月30日期間發生的進京非訪,以上半年通報為準,下半年治理進京非訪情況,由市公安局負責考核。

(4)極端上訪事件。發生自焚、自殘、跳樓、打砸、堵塞交通等極端行為,造成重大影響的,每起減10分。(由接訪科提供數據和名單,填寫相關考核數據統計表,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5)跟蹤處置上訪。凡發生上述信訪事項后,責任單位不能按規定及時跟蹤處置的,每起加倍減分。(由接訪科提供數據和跟蹤處置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寫相關考核數據統計表,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2、信訪案件化解。

(l)本年度信訪事項化解。當年發生的來市以上信訪事項,到期辦結率達到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減0.5分,扣完5分為止;群眾對信訪事項辦理滿意率(結服率)達到60%以上,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減1分,扣完10分為止。(由接訪科、辦信科分別提供數據和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寫相關考核數據統計表,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2)信訪積案化解。交辦信訪積案,到期辦結率達到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減0.5分,扣完5分為止;群眾對信訪積案辦理滿意率(結服率)達到80%以上,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減1分,扣完10分為止。(由督查科提供數據和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寫相關考核數據統計表,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3、風險評估。

重點工程、重點項目、重點事項和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率達到100%,切實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的發生。凡發生集體上訪而未進行風險評估的,每發生一次扣1分。(由接訪科提供資料)。

信訪基層基礎工作,主要包括領導重視、陣地建設、機制建設、隊伍建設、“三無”創建、信訪信息員應知應會、信訪法規宣傳和工作創新8個部分,其中,工作創新為加分內容。

(1)領導重視。各鎮街領導班子成員辦公會議定期研究信訪工作;定期研究化解重點信訪案件;黨政主要領導及其他領導干部包保化解重要信訪事項;信訪工作經費充分保障;加大信訪干部交流、提拔使用力度。以上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減1分。(現場檢查提供資料)。

(2)陣地建設。鎮街群眾服務中心實行部門入駐、聯合接訪,鎮街群眾服務中心設立信訪窗口并達到“六有”標準;村級接待場所達到“五有”標準,每個鎮街隨機抽取2個村;基層信訪工作制度上墻,落實情況有臺賬可查。以上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減1分。(現場檢查提供資料)。

(3)隊伍建設。鎮街配備副科級兼職或有培養前途的專職信訪干部;村級配齊信訪信息員。以上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的減1分。(現場檢查提供資料)。

(4)機制建設。健全信訪隱患排查機制,苗頭隱患每月一排查、一上報,排查覆蓋率達到100%,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減1分;健全信訪信息預警預報機制,大規模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或個人極端事件事發前未按規定報送信息的,遲報、漏報或瞞報一次減0.5分(由接訪科提供資料);嚴格領導干部接訪制度,各每個工作日安排1名領導班子成員值班接訪,每少一次減0.5分,其中黨政主要領導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時間接訪,每少一次減0.5分。(現場檢查提供資料)。

(5)“三無”創建。80%的村(居)達到省“三無”要求,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減0.5分。(由接訪科、督查科、辦信科分別提供資料)。

(6)信息員應知應會(10分)。鎮街信訪信息員對規定的職責和應知應會考核,委托第三方進行電話調查計分;村居信訪信息員對規定的職責和應知應會考核,由第三方隨機從各鎮街抽取40%的村居信訪信息員進行電話調查計分。(由督查科提供村居和信息員名單等詳細資料用于第三方抽查,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7)信訪法規宣傳(2分)。將逐級走訪和明白紙入戶情況作為調查內容,由第三方隨機從各鎮街抽取30%的村,每村隨機抽取一位普通群眾了解落實情況,根據回答情況予以計分。(由督查科提供各鎮街村居名單用于第三方抽查,并由分管局長把關簽字。)。

(8)工作創新。信訪工作經驗做法被中央、省、濟寧市、鄒城市領導批示或召開現場會議的,分別加4分、3分、2分、1分。(由鎮街提供原始資料)。

市國稅系統信訪工作細則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各級國稅機關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

交辦機關認為對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辦理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國稅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國稅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國稅機關發現本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

上級國稅機關發現下級國稅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八條?各區國稅機關信訪工作部門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報送信訪。

工作總結。

統計受理信訪事項分析信訪事項中反映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對已經結案的信訪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鑒定、登記、銷毀。對重要件和確有研究價值的案卷,移送本級檔案部門鑒定保存。

人事、監察部門負責處理的信訪件,其案卷材料的歸檔和處理由人事、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稅機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國稅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國稅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市國稅系統信訪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持全市國稅系統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全省國稅系統信訪工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各級國稅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上級國稅機關和地方信訪部門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稅機關要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一位負責人具體分管,形成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納入綜合目標考核、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國稅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六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第二章?信訪渠道。

第七條?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建立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局領導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負責信訪接待的局領導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九條?市局、各區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條?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國稅機關提出:

(一)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信訪事項。

建立責任機制促進信訪工作

今年以來,在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實施生態立縣戰略,發展生態經濟,建設生態強縣目標,牢固樹立信訪工作無小事責任意識,堅持建立信訪工作責任機制,維護了社會穩定。

一是定期召開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部署全縣信訪工作,處理重大疑難信訪問題,落實矛盾化解、領導包案工作責任。二是各鄉鎮和重點涉訪部門都成立了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鄉鎮和部門主要領導為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三是將信訪工作納入年終綜合考評,同黨建、黨風廉政、社會治安、精神文明同考核獎懲。

一是要求各鄉鎮和重點涉訪部門每季度排查一次本轄區本系統的信訪苗頭,通報信訪動態,為各級領導提供參考。二是各種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要求涉訪單位必須在2小時內報告縣委政府。三是落實矛盾化解工作責任,對排查的信訪苗頭明確包抓領導、矛盾化解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化解時限。四是構建鄉鎮和重點涉訪部門建立信訪接待室、村設調解委員會、村有信訪信息員的信訪工作網絡,做到小事不出村(單位),大事不出鄉鎮(系統)。

三、建立領導包抓信訪案件機制。

對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堅持實行了定縣級領導包案、定辦案責任單位、定辦案責任人、定辦案質量、定辦結時限。包案縣級領導都能主動上手,親自過問,積極配合,使洪善德、趙高鳳、劉金美等信訪老戶多上年上訪的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

一是明確了信訪督辦內容,對信訪案件查辦、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事件接訪能按時到指定地點接訪和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辦。二是加大了督辦力度,對于轉辦案件、信件,不是一轉了之,而是采用電話督辦、上門督辦,對逾期不辦的發督辦通知督辦,最后提交政府督辦室督辦,核減年度無系統總成績。

五、建立規范信訪工作機制。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信訪工作責任。一是堅持按辦信接訪工作程序,規范信訪工作人員的行為,嚴格依法依程序處理信訪問題。二是開展了無訪鄉鎮和辦信接訪先進單位創建活動,有力的促進了文明接訪活動的開展。三是加強了對群眾來信的辦理和回復,對縣級領導批閱的信件有明確意見的,要求查辦單位將辦理結果回復信訪人并抄報縣領導,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

市國稅系統信訪工作細則

第十一條?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國稅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國稅機關提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國稅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三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國稅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四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工作秩序和信訪程序。不得在國稅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不得圍堵、沖擊國稅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信訪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不得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六條?各級國稅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屬于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對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和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對收到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條?對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按要求回告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稅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國稅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稅機關協調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一條?對國、地稅機構分設以前的信訪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受理。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未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而直接到上級國稅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上級國稅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市國稅系統信訪工作細則

第二十四條?信訪工作人員發現來訪人中有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

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五條?信訪人不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影響接待工作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六條?在接待場所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必要時可以請求所在地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七條?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應當立即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同時,報告上級國稅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及其信訪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國稅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信訪事項性質,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信訪事項: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三)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依法、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盡可能把群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在首訪環節。對于疑難信訪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處理制度。

對發生越級集體上訪的,所涉及的單位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積極主動地協助做好信訪人的接待、疏散和勸返工作。

第三十條?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鄉鎮信訪工作考核細則

領導重視,措施落實,基礎工作,案件查辦,控制和減少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情況(一)領導重視(10分)。

目標管理:召開各類會議,研究信訪工作,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研究信訪重大問題,包括集體訪、越級訪和群體性事件,信訪工作小組召開專題研究會,每年至少不得少于10次,主要以會議記錄和紀要為依據。

(二)措施落實(20分)。

目標管理:

1、實行主要負責人接待來訪日制度;。

2、建立排查機制,即基層信訪工作長效預警機制,堅持就地化解矛盾。

3、定期開展信訪法規宣傳活動。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1、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每周不少于1日確定為信訪接待日或信訪專題研討日,要以文字記錄為依據(8分)。

2、排查上報熱點、難點問題,并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對排查出的隱患一律實行包案制,限期予以解決,主要看排查資料及責任包案文檔。(8分)。

3、有宣傳圖表、標語、宣傳資料、宣傳次數記錄。(4分)。

(三)基礎工作(10分)。

組織建設:

2、硬件物質配備。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1單位信訪網絡健全,成立有信訪工作解調小組,配備專人為信訪調解員,建立信訪案件的資料庫。(5分)。

2、有辦公場所,有門牌標示,組織網絡表上墻,各種制度張貼上墻。(5分)。

(四)案件查辦(20分)。

目標管理。

1、認真辦理上級交辦案件,確保年終無信訪積案;。

2、努力提高辦案質量。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1、及時結案率要達到95%以上,年終結案率要達到100%(10分)。

2、凡上報案件,必須堅持上報前回訪(要有回訪材料),有單位主要負責人調處審理的簽字或意見,主要看案件資料(10分)。

(五)控制和減少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工作。

目標管理。

1、無來鎮,去縣、市、到省赴京集體上訪事件;(30分)。

2、無來鎮、去縣、市、到省赴京上訪老戶。(10分)。

基本要求和考核辦法:

到達上述兩項目標為滿分,5—20人來鎮,去縣、市上訪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來鎮,去縣、市上訪扣1分,到省扣2分,赴京扣5分;51人以上來鎮,去縣、市扣3分,縣委、縣政府機關門前集體上訪有滯留,異常行為和重復上訪加倍扣分,上訪老戶去縣、市上訪1次扣0.5分,到省1次扣1分,赴京1次扣2.5分。

二、附則。

1、年終綜合考核指標納入鎮黨委,政府績效考核總成績,落實獎懲。對考核指標列后3名的村委會或鎮直單位作不下年度鎮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單位,全鎮通報批評,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鎮黨委、政府寫出深刻檢查,對連續兩年最后一名,導致我鎮被列入縣重點管理鄉鎮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采取組織措施,年度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結果通報全鎮,黨委、政府組織綜治辦、信訪辦留檔備案,并作為考核干部和班子的重要依據之一。

2、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通報一次赴京到省去縣、市來鎮上訪情況,在信訪敏感期內每月通報一次,如有異議要及時核對,隔月不再核對更改。

3、因發生赴京、到省、去市縣,來鎮上訪處置不當,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并根據情節追究有關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4、目標考核由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帶領信訪辦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信訪工作機制本站

為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鎮黨委、政府不斷創新信訪工作方法,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建立健全信訪預警機制,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定時、不定時進行信訪形勢分析,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對排查出的問題,實行臺賬式管理,有效掌握了信訪工作的主動權,收到較好效果。

一、建立信訪隱患排查制度。深入搞好信訪隱患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集中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超前排查與巡回排查相結合,及時發現信訪苗頭性問題。對排查出的一般問題,耐心向當事人講清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時予以解決;對排查出的重大信訪苗頭性問題,填寫《信訪隱患排查報告表》及時上報信訪辦,由信訪辦匯總分別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今年來共排查出信訪隱患9起。

二、建立信訪動態分析制度。鎮黨委每周召開一次由包案領導、包案部門參加的信訪動態分析會。結合發案規律,辦結進度,對信訪態勢進行分析、研究,確定信訪工作重點。同時,每月對所查辦的信訪案件進行深入剖析,從中整理出帶有共性的信訪問題以及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及時指導有關部門完善制度,加強管理,避免同類問題再次出現。

三、建立信訪問題通報制度。加強與紀委、信訪、政法、國土、計生等執法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及時掌握信訪動態,完善信訪問題處理網絡。在接待群眾信訪時,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信訪情況,促使其及時協調、解決。

四、建立信訪工作聯絡制度。在90個行政村各選一名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群眾基礎好的兩委成員,擔任信訪工作聯絡員,對發生在身邊的群體性信訪苗頭問題及匯報,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今年以來,聯絡員已向鄉鎮報告信訪情況11起。

五、建立信訪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領導干部接訪制度。接訪人員在接訪時必須熱情、文明、耐心、主動,認真聽取信訪舉報人的反映,并在規定的時間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對重大信訪情況要隨時報告。對報告不及時、不全面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越級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六、建立信訪工作包保預案制度。在信訪排查、分析等工作中發現的信訪苗頭,及時制訂相應工作預案,包案領導及包案部門對信訪工作實行包調查、包處理、包辦結、包息訪和包反饋,采取發信訪工作建議書,與重要信訪對象“約訪”等方式,確保信訪問題的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

市國稅系統信訪工作細則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國稅機關可以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對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區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信訪工作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國家稅務局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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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國稅系統信訪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了保持全市國稅系統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全省國稅系統信訪工作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當由各級國稅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上級國稅機關和地方信訪部門的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各級國稅機關要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一位負責人具體分管,形成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納入綜合目標考核、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國稅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六條?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第二章?信訪渠道。

第七條?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八條?市局和各區局應當建立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局領導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負責信訪接待的局領導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九條?市局、各區局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條?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國稅機關提出:

(一)對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檢舉、揭發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信訪事項。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信訪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條?信訪人的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有關國稅機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國稅機關提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國稅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三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國稅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四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工作秩序和信訪程序。不得在國稅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不得圍堵、沖擊國稅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信訪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不得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六條?各級國稅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屬于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對信訪人提出的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和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對收到的信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條?對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按要求回告上級國稅機關或者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稅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國稅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稅機關協調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一條?對國、地稅機構分設以前的信訪事項,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受理。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未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而直接到上級國稅機關走訪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上級國稅機關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條?信訪工作人員發現來訪人中有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信訪工作人員發現來訪人中有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

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五條?信訪人不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影響接待工作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信訪工作人員可以請求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帶回。

第二十六條?在接待場所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訪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收繳,必要時可以請求所在地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七條?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應當立即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同時,報告上級國稅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國稅機關及其信訪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國稅機關根據職責權限和信訪事項性質,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信訪事項:

(一)對本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直接辦理;

(二)對依法應當由上級國稅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報送上級國稅機關;

(三)對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轉送、轉交其他行政機關辦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疏導,依法、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盡可能把群眾反映的問題解決在首訪環節。對于疑難信訪問題,要實行領導包案處理制度。

對發生越級集體上訪的,所涉及的單位負責人接到通知后應及時趕赴現場,積極主動地協助做好信訪人的接待、疏散和勸返工作。

第三十條?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各級國稅機關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各級國稅機關對交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

交辦機關認為對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辦理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國稅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六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國稅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國稅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國稅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國稅機關發現本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

上級國稅機關發現下級國稅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機關重新處理。

第三十八條?各區國稅機關信訪工作部門應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報送信訪。

工作總結。

統計受理信訪事項分析信訪事項中反映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對已經結案的信訪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鑒定、登記、銷毀。對重要件和確有研究價值的案卷,移送本級檔案部門鑒定保存。

人事、監察部門負責處理的信訪件,其案卷材料的歸檔和處理由人事、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國稅機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國稅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二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國稅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國稅機關可以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對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區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信訪工作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第五十條?本細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國家稅務局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鄉鎮信訪工作考核細則

各村(社區)黨支部、村(居)民委員會、鎮級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健全解決信訪問題的高效機制和做好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完善科學、合理、有效的信訪工作考評制度,確保信訪圓滿完成信訪目標任務,現就20xx年全鎮信訪工作制定如下績效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村(社區)、鎮級各部門。

二、考核內容。

(一)領導責任。

主要考核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情況、黨政領導及部門領導對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及親自參與信訪工作的情況。

(二)基礎建設。

主要考核信訪工作網絡、制度建設及接待場所、現代化辦公設施等硬件建設情況。

(三)重點指標。

主要考核超前排查化解各類不穩定因素以及信訪問題一次性辦結率的情況,重點考核控制越級上訪、集體上訪、非正常上訪,以及完成敏感時期信訪穩定工作的情況。

(四)專項活動。

主要考核按照上級統一部署認真執行領導接訪、下訪、包案制度,開展文明接訪、“四無”村(全年無進京非正常上訪和重復訪,無去省進京集體訪,無歷史遺留信訪案件,無因信訪問題引發的有影響事件)創建活動以及信訪法規宣傳、積案化解等各類專項活動的情況。

三、考核機構。

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訪辦)負責全鎮信訪工作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辦法。

(一)日登記與月通報相結合。

鎮信訪辦每天對全鎮信訪情況進行逐一登記,月底進行通報,各參評單位須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自評。

(二)季度點評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每季末,鎮信訪辦按照年初確定的考核辦法對參評單位進行點評通報,年終在組織統一考評的同時,綜合各季考評成績以及上級年內適時開展的各專項活動考評進行匯總考評。

(三)自查申報與綜合認定相結合。

年終,各參評單位按考核辦法及通報情況自查申報,信訪辦組織集中聽匯報、看資料、核數據,最終由信訪辦合議認定,并報鎮主要領導審定。

五、考評標準。

考核不設基本分,同步增減記分,減分不保底。

1.信訪工作納入各單位整體工作研究部署、督促檢查、考核評比,沒有納入的,扣1分。

2.各單位研究出臺強化信訪工作基層基礎的具體實施意見和考核辦法。沒有的,扣1分。

3.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全面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信訪工作領導責任體系。建立由單位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沒有建立領導小組的分別扣1分。

4.街道配備至少1名專職信訪干部。村明確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有專門信訪接待場所和必要接待設施。鎮政府機關各職能部門明確一名副職以上部門負責人為信訪工作責任人,負責信訪事項的辦理工作。人員配備不到位的扣2分。

5.認真執行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主要領導每月不少于1個接待日,其他領導每月不少于10人次接待群眾來訪,并對接待的信訪事項處理落實到位。認真記錄接訪情況,做到有記錄(專門記錄本)、有交辦(主要領導交辦)、有落實(化解處置情況)。制度不健全、臺帳不完善、活動不正常、問題不解決的,有一項扣1分。

6.上級交辦的進京備案老戶和越級重復集訪實行主要領導包案,所包案件年內全部停訴息訪或經過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六步工作法”終結,包案領導對結案報告審核簽字,做到一案一檔。未按要求包案、終結、建檔的,每項扣1分。

7.上年信訪工作受到市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加2分;受到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每次加1分;受到鎮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加0.5分;加分上限為4分。被鎮列為重點管理單位的扣3分。

(二)控制和化解越級上訪工作。

1.進京上訪每人次扣2分,非正常上訪每人次加扣1分,集體訪、重復訪加倍扣分。發生1-3人的進京集體訪每批次加扣5分,發生3人以上的進京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10分。對上級交辦的敏感時期信訪重點人員發生進京上訪的,在上述基礎上加倍扣分。

2.赴省上訪每人次扣1分,集體訪、重復訪加倍扣分。發生1-2人的赴省集體訪每批次加扣5分,發生3人的赴省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7分。發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10分。到省委、省政府門前集體訪每批次加倍扣分。

3.去市上訪每批次扣0.5分;集體訪、重復訪加倍扣分。發生1-2人的去市集體訪每批次加扣2分,發生3人的去市集體訪每批次加扣5分,發生5人以上的赴省集體訪的每批次加扣8分。到市委、市政府門前集體訪每批次加倍扣分。

4.到縣重復個訪每批次扣0.2分。集體訪每批次扣1分,其中,1-2人集體訪加扣0.5分,2人—3人加扣1分,3人以上加扣2分,重復訪加倍扣分。

5.到鎮重復個訪每批次扣0.1分。集體訪每批次扣0.5分,超過5人以上加扣0.5分,重復訪加倍扣分。

6.越級上訪中發生異常極端事件,每批次扣6分;對上訪人員至國家機關纏訪、鬧訪處置不及時、不得力、不到位的,每批次分別扣4分;在京涉訪被拘留的,發生1起扣2分。

越級上訪核減口徑,由鎮信訪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年終根據上級統一核減口徑結合本鎮實際予以制定。

(三)應急勸返工作。

1.上訪人員滯留在鎮政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參加接訪的,有1次扣1分。現場勸返工作不力,導致事態惡化的,有1次扣2分。

3.各村社區負擔接回越級上訪人員的相關費用,在年終考核時由鎮在考核工作經費中統一結算扣減。

(四)上級交辦件的辦理工作。

1.凡上級領導批辦和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督辦的來信、來電、來訪事項,必須落實領導包案,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并由該包案領導審核簽字后按期上報辦理情況。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未落實領導包案的、逾期未報的、上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被上級退回的,分別扣1分。

2.敏感時期上級交辦的信訪熱點問題和信訪重點人員,發生越級回流上訪的,每批次加扣0.5分。

3.認真實施三級信訪程序終結,信訪事項一級終結率達90%,每上升一個百分點加0.1分;加分上限為1分。信訪事項辦理意見經復查被否定糾正的,每件扣1分;上級復查、復核意見落實不到位引發新的越級上訪的,每批次加扣1分。

4.不按要求參加上級或信訪工作機構牽頭召開的信訪事項辦公會,無故缺席、代會的,每次扣0.2分。不按辦公意見落實到位的,每件扣2分。

1.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建立健全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并上報《信訪突出問題摸底排查表》,少排、漏排或漏報、瞞報、不報信訪信息的,每件次扣1分;因少排、漏排或漏報、瞞報、不報信訪信息引發上訪事件造成重大影響或不良后果的,每件次扣2分。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落實包案措施,確保化解在當地,未落實包案措施的每件扣1分。

2.敏感時期實行“零報告”和“日報告”制。不按要求落實的,每件次扣0.5分。

3.積極參加鎮信訪辦組織的會議和業務培訓活動,未按通知要求參加的,每次扣0.2分。

(六)各類專項活動開展情況。

1.積極開展“四無”村創建活動,制度齊全,軟件材料完善。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未通過“四無”村(社區)創建的,扣3分。

2.開展的各類專項活動,有部署、有方案、有成效。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活動成效顯著,受到上級表彰的,每次加2分。

六、考核結果。

2.作為20xx年各村(社區、單位、部門)綜合目標考核的依據;。

3.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將其納入重點管理,不合格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向鎮主要領導作出書面檢討,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整改。

七、其它。

信訪工作責任認定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任主體有爭議的,由鎮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江蘇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廳字〔20xx〕3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堅持問題導向,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級黨委、政府和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各級黨委、政府承擔以下信訪工作責任:

(六)領導班子成員應當親自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省領導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下訪活動,市級領導每季度至少參加一次接待群眾來訪,縣級領導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點接訪,鄉級領導隨時接待群眾來訪,協調并負責處理本地區本領域的信訪突出問題,包案化解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承擔以下信訪工作責任:

(四)對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對因責任不落實、問題不解決導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分別參照同級黨政領導接訪時間安排接訪,協調處理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突出問題,包案化解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七條各級信訪部門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法定途徑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年度督查。

工作計劃。

其督查機構針對重要信訪事項和信訪突出問題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聯合督查;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省信訪局負責對各設區市、省有關部門(單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信訪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鉤。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對因責任不落實導致信訪矛盾產生、事態擴大,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責成說明情況;。

(二)責令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誡勉談話;。

(五)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

(六)黨紀、政紀處分;。

(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條對發生較大規模集體上訪、越級上訪或重復集體上訪,信訪工作處于被動局面的,由縣級以上信訪部門等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責成有關地區、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說明情況,或責令直接責任人書面檢查。

第十五條對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信訪部門等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限期整改。必要時,可約談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負責同志。

第十六條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造成信訪矛盾高發、群眾反復越級上訪或大規模集體上訪等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縣級以上信訪部門等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其主要領導干部、信訪工作分管領導干部等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當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七條對信訪矛盾相對突出,或者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造成本地區、本部門信訪矛盾居高不下,群眾多次大規模集體上訪,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實行重點管理、限期整改。必要時,可派駐工作組對重點管理地區、部門和單位進行檢查督辦。

省信訪局根據信訪形勢和任務需要,對信訪問題較多、群眾上訪量較大、工作比較薄弱的縣(市、區),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實行重點管理、掛牌督辦的建議。

對受到重點管理的地區、部門和單位,重點管理期間取消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和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的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

第十八條對受到誡勉談話或重點管理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具有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造成信訪群體性事件、發生極端事件等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信訪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處理結果反饋信訪部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信訪部門提出的責任追究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信訪部門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工作中,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

第二十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的機關和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并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設區市、省級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

20xx年3月5日印發。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三)對疑難復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

第九條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條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的。

第十一條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除給予政紀處分外,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但未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可以責令作出深刻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領導干部容錯糾錯機制的實施細則試行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全市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勇于改革、敢于創新、鼓勵干事、合理容錯的良好氛圍,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關于支持干部干事創業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容錯糾錯是指單位或干部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過程中,非因主觀故意出現偏差失誤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對其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并及時糾錯改正,有效消除和減少損失,保障改革創新順利推進。

第三條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挺律在前,依紀依法,堅守底線;

(二)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三)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誤;

(四)注重抓早抓小,著眼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持干事創業,勇于擔當,激發活力。

第四條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嚴明紀律與支持改革發展、鼓勵干事創業相結合,嚴格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嚴查違紀者。

第五條容錯糾錯堅持嚴肅執紀執法與支持改革發展相協調,實事求是地處理改革探索和開拓創新中出現的問題,堅持用“五看”標準判斷和處理在追趕超越發展中的失誤和偏差:

(一)看工作出發點,是為了群眾利益、整體利益還是個人或小團體利益;

(二)看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決策、科學決策還是利用職權暗箱操作;

(三)看工作成效,是促進了市委、政府決策部署的順利實施還是阻礙、破壞決策實施;

(四)看法規依據,是在上級尚未明確規定時積極實施還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

(五)看性質后果,是輕微負面影響還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嚴重經濟社會危害。

第六條避免容錯過度,防止將主觀犯錯甚至將嚴重違紀劃進容錯機制范疇,嚴禁打著改革創新旗號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堅決懲治借改革創新之名貪污受賄、假公濟私以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行為。

第七條在同一工作、同一問題上重復出現失誤和問題的,只適用一次容錯免責。黨內法規和法律對有關情形已有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容錯適用范圍和程序。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容錯:

(九)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追究責任或從輕追究責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錯情形的。

第九條適用容錯的事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法律法規和黨章黨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自治區、銀川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的;

(二)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等民主決策程序的;

(三)遵守廉政規定,沒有利用職權為自己、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沒有與其他組織和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主動采取措施,及時有效挽回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或引發嚴重群體性事件的,未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市紀委監委負責實施容錯工作。容錯的核實認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干部因工作失誤和錯誤受到問責追責時,單位或本人認為符合本實施細則容錯條件的,應在問責程序啟動后10個工作日內,向問責實施機關提出書面容錯免責申請。

(二)核實認定。問責實施機關依申請事項開展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調查報告,提出予以從輕、減輕、免責或不予免責的認定意見,提交市紀委常委會議審查;一時難以定論的,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核實時間,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對于重大、復雜事項,必要時可采取公開聽證或第三方評估,對有關改革工作進行必要性、民意認可、獲得感等相關評價,綜合考慮是否應當容錯。

(三)反饋處理。認定意見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審查通過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問責實施機關和申請單位或個人下發書面認定書。問責實施機關根據認定書,作出問責或從輕、減輕、免責的處理。對于不符合容錯情形的,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給予相應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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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蹤回訪。對作出容錯認定結論的黨員干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一年內,由黨(工)委(黨組)進行跟蹤管理,定期回訪談心,教育疏導,鼓勵放下思想包袱,幫助查找問題原因,改進工作。

第三章容錯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經確定予以容錯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可在以下方面運用容錯結果:

(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評先評優、職稱評定、職級晉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響;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后備干部資格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

第四章糾錯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條經認定予以容錯,確實存在過錯或失誤的,由問責實施機關及時啟動糾錯程序。對于問題復雜、存在較大風險的改革創新項目,實施部門(單位)應當在事前充分論證,將工作方案報上一級主管機關或者市委、市政府備案審查,必要時逐級請示。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醒并糾錯;必要時,可以責令停止有關工作:

(一)明顯偏離預期目標、方向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決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決策實施過程中群眾意見較大,經評估難以繼續進行的;

(五)其他應當糾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條糾錯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送通知。啟動糾錯程序10個工作日內,問責實施機關向糾錯對象發送糾錯通知書,說明糾錯事由,提出糾錯要求,責成糾錯對象限期提交書面整改措施。

(二)談話教育。發送糾錯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問責實施機關對糾錯對象進行談話教育,聽取陳述意見,指出錯誤所在,幫助反思檢討。

(三)督促整改。采取適當方式,跟蹤了解整改情況,督促其限期改正。對整改不力、不良影響繼續蔓延的,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教育、誡勉等組織處理措施;對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問責。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糾錯整改的同時,指導相關單位或個人認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訓,完善制度、健全機制,有針對性地堵塞漏洞,規范決策施政行為。

第五章組織領導。

第十五條加強對容錯糾錯工作的支持保障,綜合考慮容錯事項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情節輕重和性質后果,正確理解執行政策,為改革創新者保駕護航。

(一)各級黨(工)委(黨組)要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為下級擔當,支持干部放手大膽工作。問責實施機關要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嚴明工作紀律,不得避重就輕,以容錯糾錯規避或代替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為依法依規應當處理的干部開脫。

(二)市紀委監委應當把握政策界限,正確處理容錯和問責的關系,對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容錯情形視情節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三)市委組織部要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對符合容錯情形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觀評價、寬容理解,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組織處理,不因改革創新、干事創業過程中的無意過失而影響提拔使用。

(四)市委宣傳部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加強正面引導,對探索創新過程中的過失要客觀理性報道,引導公眾理解支持改革創新,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五)市審計局要堅持正確的審計導向,客觀辯證地分析改革創新發展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甄別、準確研判,依法審慎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紀委監委會同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年新形勢下探索創新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對策研究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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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聯系人民群眾、傾聽群眾呼聲、為民排憂解難、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一條重要渠道,是新時期群眾工作的一個重要平臺,近年來,門頭溝區人大信訪工作在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相關指示精神,認真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加大信訪督查督辦力度,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做好人大信訪工作的方法和途徑,將信訪工作與監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把受理群眾申訴作為履行監督職能、增強監督實效的重要途徑和了解民意、關注民生、促進和諧的重要工作來抓,著力解決了一些難點問題,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當前人大信訪工作呈現的特點。

三是屬于人大信訪受理項目的信訪件只占少數,像這一類的信訪件,2021年我區人大只有11件,占全部信訪件的16.2%。雖然我們在信訪工作中做了許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訪工作仍存在一些難點,主要表現在實效性還不強,解決率還不高。

以上之特點分析,其實也是目前形勢下信訪工作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可以稱之為“信訪困境”,如何走出此困境,必須要構建新的對策機制,而新對策機制的建立,有必要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二、“信訪困境”原因剖析。

究其原因,我們認為有以下幾點:

1.人大信訪工作的機制還不盡合理。

2.人大信訪工作還缺乏剛性和實效。

3.宣傳力度不夠和群眾自身的認識問題。

有效解決群眾信訪,是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此,我們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把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作為信訪工作的第一任務,積極探索從源頭上解決群眾上訪的治本之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加強領導,促進重點信訪問題化解工作的開展。

為強化信訪工作,我區人大主任高度重視,親自閱批,定期聽取重點信訪矛盾控制化解情況匯報,對疑難、復雜信訪問題逐案分析和研究。如,針對龍泉鎮三家店村民反映村干部有違法亂紀的問題、田某某在法庭上被被告打成幾級殘疾的問題等幾個重點信訪問題,分別召開信訪專題會議,認真聽取相關部門對矛盾調處進展情況的情況,研究措施,部署工作,促進問題的解決。

(二)堅持制度,健全并完善領導信訪責任制。

一是堅持人大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每季度預約接訪一次。二是完善領導包案制度。對經排查確定的重點信訪問題,按照問題的性質、涉及單位和領導分工,全部實行了領導包案,明確了包案領導、主辦單位、屬地責任單位及辦理時限,并提出了包案領導包調查、包處理、包結案、包息訴和包穩定的“五包”工作要求。

(三)及時辦理初信初訪,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區人大信訪部門不斷加強各級人大信訪部門辦理初信初訪的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初信初訪“首問責任制”、“首辦責任制”,在群眾信訪問題產生的初始階段解決好信訪問題,避免造成群眾越級信訪或重復信訪。同時,暢通反映問題與解決問題的“雙向渠道”,使群眾的信訪問題在初始階段就能得到就地就近及時解決,提高初信初訪的辦結率和群眾滿意率,從源頭上有效減少群眾重復訪。

(四)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依法有序信訪。

幾年來,我們認真制定人大信訪工作方案配合與區委區政府信訪辦組織的集中宣傳日的活動,深入全區各鎮(街道)、村(居)企事業單位及人群密集的地方,大力開展了新的《信訪條例》宣傳活動,增強群眾的法制意識和守法觀念,積極引導上訪人員在法律的框架內正常表達訴求。并利用機關論壇的機會宣傳新頒布的《信訪條例》,讓更多的機關領導干部學習掌握信訪條例,更好的開展相關工作。

四、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一)深化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

認識到位,是做好人大信訪工作的前提。新時期信訪工作是體察民情的“晴雨表”、檢驗政策的“調節器”和發揚民主的重要“窗口”。在人大信訪中有相當一部分來信來訪,是群眾在向“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上訪無效后,再到人大機關來的,“有事找人大”已成為許多群眾的期盼。信訪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沒有成效,直接關系到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形象和聲譽,關系到人心向背這一重大政治問題。因此,常委會要充分認識做好人大信訪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真正把信訪工作作為人大為民解憂、替民解難、幫民解困的重要途徑,真正使信訪成為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不斷提高認識為突破口,切實加強對人大信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必要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堅持把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作為體察民情,了解民意,維護民權,促進穩定的大事來抓,把信訪工作納入人大監督的整體工作中,找準信訪工作與監督工作的結合點,通過對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的綜合分析,把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一府一委兩院”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拆遷安置、環境整治、審判不公、執行不力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等,作為開展監督工作的重點,結合人大例會、常委會會議、人代會會議對“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的審議、執法檢查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一府一委兩院”提出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及時將問題解決,進一步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特別是要從控制源頭做起,真正控制住信訪量的上升,因為大多數信訪問題產生的根源來自于一些基層行政機關、政法機關工作失職、失誤和錯誤,問題產生以后,又得不到及時處理和糾正。從而更好地實現好、發展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溝通協調,暢通信訪工作渠道。

要理順與本級“一府一委兩院”的網絡橫向關系,減少重復信訪、無理纏訪。對牽涉多個單位承辦的信訪案件,明確具體牽頭單位和協辦部門,加強組織協調工作,避免部門之間相互排諉,久拖不決。對“一府一委兩院”已依法、按政策處理,但信訪人仍然不服的信訪件要協助承辦單位共同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使信訪人息訴息訪。要進一步完善人大信訪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通報信訪工作情況,共同研究重大信訪案件,總結經驗,吸取教訓,統一認識,及時解決信訪中反映的重大問題。要建立本地區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大、“一府一委兩院”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建立信訪信息交流機制。同時,要注重發揮各級人大代表在信訪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向群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分布面廣、聯系選民多、基層情況熟的優勢,及時傳遞信訪苗頭或信息。在信訪件的處理過程中,有意識地加大人大代表的責任,協調有關部門會同信訪人所在選區的人大代表共同做好解釋疏導工作,幫助解決問題,架起政府與群眾之間的橋梁,把一些信訪問題通過人大代表控制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強化督辦,增強辦理實效。

對上級人大或常委會負責人批辦件、交辦事項的督辦,要及時落實和解決;

對信訪件中涉及人數較多、范圍較廣,或者群眾反映強烈、呼聲較高、久訴不息、久拖不決的案件,可由常委會領導主持定期召開聽證會,要求有關部門向信訪當事人作出合理解釋,并共同探尋解決辦法,或交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是否作為個案監督的內容,努力維護好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以實實在在的成效贏得群眾的支持和信任。

西安市三項機制實施細則

陜西省總工會辦公室副主任高仁平近日隨省總領導到安康調研,此前他剛剛加班完成幾個報告材料的起草。今年35歲的高仁平因為踏實肯干,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被省公務員局記三等功,還主動要求下基層扶貧并圓滿完成任務。去年11月高仁平任主任科員剛滿3年,12月即被提拔為現職。

這是陜西省總工會實施干部鼓勵激勵、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以來的一個新例。省總工會常務副主席張仲茜表示,省總打破用人上的論資排輩,讓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得到重用提拔。

法律法規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發布《關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取代之前僅針對滬港通的相關通知,規范深港通、滬港通下的資金流動。

imf副總裁:人民幣匯率參考一籃子貨幣是正確的決定。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第一副總裁利普頓22日在北京表示,未來美國利率可能會有一些上升,美元可能會有一些升值。中國人民銀行在過去幾年做出了正確的決定,人民幣匯率參考一籃子貨幣而不是把人民幣和美元綁定。

公開市場繼續低量凈投放貨幣政策空間受限。

央行周二(11月22日)午在公開市場進行1000億元7天期、800億元14天期和150億元28天期逆回購操作,中標利率分別持平于2.25%、2.4%和2.55%,單日凈投放500億元,為連續第八日凈投放。

--離岸人民幣--。

中國銀行成為韓交所首家商業銀行人民幣期貨做市商。

中國銀行22日在首爾與韓國交易所簽署了人民幣期貨交易做市商協議,成為韓國交易所首家商業銀行人民幣期貨交易做市商,同時還被韓國交易所指定為人民幣結算銀行。

--人民幣市場--。

人民幣小幅收漲美元回落帶來喘息之機。

22日,人民幣兌美元即期匯率收盤小幅上漲,中間價則大漲超過200個基點,結束12連跌。美元指數從13年半高位下滑,在連漲兩周后稍作調整,為人民幣帶來喘息之機。

22日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報6.8779終結12連跌。

11月22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大漲206個基點,報6.8779,為10月末以來最大上漲幅度。人民幣中間價此前已連續12天下跌,為2005年6月以來最長連降紀錄。相比11月21日北京時間16:30人民幣兌美元即期匯率收盤價6.8956上調177個基點。

銀行間回購利率略降大行融出有限資金續緊。

22日,銀行間市場主要回購利率略降,但大行和政策性銀行融出不多,供需壓力集中于七天以內期限,隔夜資金交易普遍需要加點成交,資金面延續偏緊格局。央行公開市場繼續低量凈投放,只對沖了等量的國庫現金定存到期,對資金面的緩壓效果有限。

--專家觀點--。

進一步推動匯改的建議:增加收盤價權重至75%。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肖立晟撰文指出,未來可以逐步下調籃子貨幣的.比重,增加收盤價比重。在匯率形成機制中減少籃子貨幣的比重有助于降低美元指數的影響力,增強貨幣政策獨立性。具體而言,可以在2017年,將匯率形成機制中收盤價的權重從50%上調至75%,籃子貨幣的權重從50%下降至25%。隨后,根據相機抉擇的原則,逐步剔除籃子貨幣的權重,最終讓人民幣匯率完全由收盤價決定,成為真正的浮動匯率。

海通宏觀:資本何處流,貶值幾時休?

央行似乎意在釋放貶值壓力,讓匯率更接近均衡水平。未來要穩定匯率,必需抑制地產泡沫,嚴守地產調控不放松,加快國企改革,提高效率,釋放經濟潛力,這是解決長期匯率貶值問題的根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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