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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版(通用21篇)

時間:2023-11-30 08:42:08 作者:字海

9.規章制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斷完善和調整,以適應時代的發展和變化。以下是大型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模板,供大家借鑒使用。

公司企業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3、危廢存貯場所外必須設置危險識別標志;。

7、必須定期對危險廢物包裝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10、危廢存貯場所外應配備消防器材;。

11、存貯場所內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火災事故調查,事故教訓,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銷售、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安全,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環節。

3.1銷售部負責在開具提貨單前對提貨單位及車輛的各項資質進行查驗,裝載后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建立查驗、銷售臺帳和客戶檔案(一戶一檔)。

3.2供應部負責在購進危險化學品前對供貨單位、運輸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向供貨企業索取有關規定必需的說明書、標簽等。

3.3化產車間負責裝載前對車輛的安全狀況進行查驗,對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進行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應急措施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和現場考試,負責裝卸過程中隨車人員及本單位操作人員按要求操作。裝載后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等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進行登記,建立相應臺帳。

3.4安全環保部負責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狀況、人員資質及銷售、裝卸環節過程中部門、車間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5銷售部、化產車間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環節“十嚴禁”規定》,履行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流程。

4.1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

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據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五項資質和要求:

4.1.1購貨單位的資質

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

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1.3運輸車輛的資質

具備:

(1)機動車輛行駛證

(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

(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

(5)運輸車輛罐體檢驗合格有效報告書

(6)《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4.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

具備:

(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1.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車輛罐體定期進行檢驗,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13392《道路運輸車輛標志》要求,罐體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標志燈,粘貼噴涂反光帶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4.2裝載前的車輛安全狀況查驗制度

裝載危險化學品前,隨車人員和車間工作人員要認真檢查運輸車輛安全狀況,車間工作人員還應查驗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如阻火器、滅火器、三角頂燈、矩形標牌、導靜電帶、呼吸閥等),運輸粗苯車輛充裝前必須查驗緊急切斷閥,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4.3裝載過程中的操作制度

裝載過程中,運輸車輛發動機必須熄滅,必須有提貨(或運輸)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和裝載單位操作人員在場,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操作規程,嚴格控制進場車輛數量,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充裝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且承壓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最大充裝量。

4.4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制度

裝載完畢后,化產車間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銷售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為運輸車輛依法提供“一書一簽”,對不符合規定的,嚴禁駛離單位。

4.5登記制度

銷售部門、化產車間要以《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詳見附表)為基礎,結合實際對發貨和裝載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流通手續,建立工作臺帳,并明確責任,確保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載環節的安全,相關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裝卸作業要求

(1)裝卸作業前,作業人員先用手觸摸靜電接地裝置,消除人體靜電,然后連接好靜電接地,穿戴好勞保用品,使用銅或銅合金工具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卸料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車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5)夏季充裝粗苯時,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17時后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充裝。

(6)作業完畢,要經過規定的靜止時間,才能進行拆除接地線等其他作業。

(7)充裝過程中時刻注意槽車液位、壓力,堅守現場,隨時處置突發情況。

(8)操作人員要自始至終堅守充裝現場,充裝完畢后檢查各有關閥門是否關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4.7不適宜裝卸的情況。

凡出現下述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裝卸作業,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雷雨天氣

(2)附近有明火

(3)檢測出介質泄漏

(4)液壓異常

(5)其他不安全因素

5.1對裝卸操作人員的工作要求

(1)裝卸操作人員,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在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按操作規程正確操作,確保裝卸現場安全。

(3)操作人員在裝卸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裝卸硫酸、燒堿時,操作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5)裝卸洗油、粗苯、焦油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

(6)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7)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8)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

(9)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2對作業駕駛員、押運員的工作要求

(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阻火器,不準隨身攜帶火種,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裝載作業前,駕駛員、押運員必須進行安全知識現場考試。

(5)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6)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禁止在作業現場打手機。

(8)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9)在裝卸點作業時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倉庫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規范管理制度

明確制定公司產生廢棄物的分類、收集、保管及處置的方法。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制度。

3.1。

指包含在國家危險固廢名錄范圍的廢棄物。

4.1廢棄物處理責任者為各部門負責人,擔負有以下職責:

a)指導和監督本部門生產辦公等活動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正確妥當處置;

c)協助全體管理責任者順利完成國家和地方對廢棄物的管理規定事項。

4.2廢棄物處理擔當者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主要擔負以下工作:

a)確實按照規定方法對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

b)廢棄物放置場所的標識和整理;

c)安環辦負責集中處理公司固體廢棄物,并按要求執行分類管理。

廢棄物分為危險廢棄物、一般廢棄物兩大類。

5.1危險廢棄物。可能對周邊環境或人體安全健康有害的劇毒、易爆、輻射、放射、感染性的廢棄物質。

5.2一般廢棄物:不屬于危險廢棄物和生產廢棄物,因公司日常活動(辦公、生活等)所產生的廢棄物。

5.3廢棄物識別的教育。

各部門應利用會議、告示或其他形式向各級人員說明廢棄物分類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廢棄物分類成為全員共識。

5.4《廢棄物分類一覽表》作成與維持。

5.4.1作成。

安環辦依據各部門提供的資料作成《廢棄物分類一覽表》,報管理者代表確認,危險廢棄物應指定處理擔當者,其它廢棄物不必指定。

5.4.2維持。

各部門在有新的生產活動,如:生產線變更、新制品或新設備導入、產品參數和出貨情況變更時,應對《廢棄物分類一覽表》進行重新評審或改訂(必要時)。正常情況下,每年重新評審一次,必要時進行改訂。另外,新的廢棄物種類區分困難時向辦公室查詢。

5.5廢棄物的處理。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產生的廢棄物擔負管理處置責任,主要實施以下事項:

5.5.1暫時放置場的標識。

在簡單易行的前提下,各部門自行設定廢棄物暫時放置場所。并按照分類明確標識,使人一目了然,以下為一般原則(供參考):

a)廢棄物箱設置數量應不影響工作的方便性為宜。

b)大量同類廢棄物產生場所應設專門廢棄物放置箱。

c)種類多數量少之廢棄物產生場所,暫時將可回收與不可回收的廢棄物分開,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暫置場所投放時再按分類進行投放。

5.5.2投放。

a)各部門可將廢棄物暫時投放在公司統一設置的廢棄物統一暫置場所。

b)投放前應將其分開為危險固廢及一般固廢。

c)對違反a)b)規定,并未能按《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者,每一項各扣款20元。

5.5.3放置場所的維持。

a)廢棄物必須對應投人暫置場所的垛堆區域內,不得堆放在暫置場所內過道及門外。

b)轉運承載廢棄物的叉板卸完廢棄物后,好的必須拉回原處重復使用,壞的(含已脫落的散叉板)必須將其整齊垛放在暫置場所指定地點。

c)廢棄物需經常整理、整頓、清潔、清掃,防止異味、蒼蠅、蚊子產生,其接近80%儲量時相關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委托處理公司進行處理。

d)對違反本制度5.5.3的a)b)c)規定者,每一項各扣款20元。對不能確認違反者的,經確認屬于某部門的由其部門承擔扣款。

5.5.4廢棄物處理的委托。

安環辦負責對廢棄物處理的外部回收站進行調查,挑選具備資格的外部回收站,并報管理者代表審核。與之協議完畢后,委托其對公司的廢棄物進行處理。

6.1報廢的設備設施按公司正常審批流程執行,并確認設備回收處理單位,發揮剩余價值。

6.2危險固廢處理商必須取得相關資格,并按轉移聯單的要求執行。

《國家危險固廢名錄》。

《廢棄物分類一覽表》。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2)檢查有無溢漏;。

(3)堆砌處穩妥安全,不能倒下;。

(4)不相容廢物的要單獨貯存;。

(5)須有一份理明種類與數量的記錄,并經常填上最新資料;。

(6)存放場所內禁止吃、喝、吸煙,并在附近張貼標簽;。

(7)閑雜人員不得入內;。

(1)貨架上應安裝防撞設施;。

(2)貨架安裝與墻面之間應設有巡檢通道;。

(3)貨架上所有固定鎖應安裝到位,并定期檢查;。

(4)在貨架上堆放貨物時,確保貨物固定完好,散裝貨物應放置在貨架的底部;。

(5)員工進入貨架堆放區必須戴安全帽;。

(6)防止上面重上面輕的現象,保證儲藏貨架穩定;。

(7)防止使用不標準的地板板材(卡板)放在貨架上;。

(9)注意貨架攀爬作業的安全。

3、防火措施。

(1)嚴格把關,嚴禁火種帶入暫存庫。

(2)嚴格管理庫區明火。

(3)電氣設備防火。

(4)作業機械防火。

(5)入庫作業防火。

(6)安全選擇貨位。

(7)保留足夠安全距離:庫房內按類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之間的距離不少于1m,垛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少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m,貨垛與水暖取暖通道、散熱器間距不小于0.3m,庫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8)貨物防火保管。

(9)及時處理易燃雜物。

(10)危險品消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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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規范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將危險廢物從移出者的廠區或者場所移出、交付運輸并移入接受者的廠區或場所的過程。

出口危險廢物及其在境內的轉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移送、保存和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鼓勵采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和批準轉移決定的要求轉移危險廢物。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移出者責任]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四)(交付和裝載責任)負責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連同轉移聯單交付運輸者,并負責裝載待轉移的危險廢物,避免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避免因裝載活動造成對環境的危害。

第六條[運輸者責任]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二)(核對責任)確認擬轉移的危險廢物具有轉移聯單,并根據轉移聯單的內容,核對待運的危險廢物包裝、標識和標簽與轉移聯單是否相符。

(三)(配備責任)配備沙土、容器、滅火器、通訊工具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人員急救防護用品。

(六)(交付責任)將托運的危險廢物全部、完好地運抵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條[接受者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核查和接受責任)。

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進行核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內容相符時,方可接受,并負責卸載及其無害化貯存、利用和處置。

(二)(報告責任)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類型及形態,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內容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向接受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退運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核查后,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當與危險廢物移出者協商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局或批準轉移的環境保護局裁定。

危險廢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處置該危險廢物的,可以裁定由該危險廢物接受者進行處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運的,由移出者承擔該危險廢物的退運及無害化處置責任。

第九條[拋棄責任]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的,由直接丟棄或遺撒者承擔污染清除責任;丟棄或遺撒者不明或無能力承擔責任的,由危險廢物托運者承擔責任,托運者不明的,由危險廢物移出者承擔責任。

因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單位代處置。所發生費用依據前款規定責任主體順序承擔。

第十條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固體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終止或變更的單位,遺留危險廢物需要轉移的.,由根據《固體法》第三十五條依法承擔廢物處置責任的單位或政府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轉移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或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制定轉移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申請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3、危險廢物包裝容器、運輸工具、運輸方式及路線;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運輸過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之間的處置、貯存或利用協議,包括退運事宜的處理方式;

(三)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接受者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危險廢物移出者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許可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轉移。

(二)運輸過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可行、合理。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移出。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不具備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但已規劃建設的,移入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條對申請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對申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商接受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被通知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在省、自治區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應當依據當地實際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返還移出地和移入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運行電子轉移聯單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經批準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重新進行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一)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者發生變化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利用方式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并進行編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份數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運輸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還給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據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需要返還給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

聯單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為流水號。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二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載明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形態、運抵地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情況,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者核實驗收簽字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二十四條危險廢物運輸者禁止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危險廢物運輸者將危險廢物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核實簽收并加蓋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條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接受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運輸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檔,在2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聯單后,應當與自留聯單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者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者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移出者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者填寫的運輸者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并簽字。

前一運輸者應當保留一份后一運輸者簽字的聯單。

第二十八條采用管道方式輸送轉移危險廢物的,可不填寫轉移聯單。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醫療廢物轉移使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樣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聯單(包括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

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為廢物處置后五年。

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條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于100公斤單位收集危險廢物的,可不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免于填寫轉移聯單。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轉移危險廢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需批準但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三)不按批準的決定轉移危險廢物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情況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請,仍轉移危險廢物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間,危險廢物移出者仍向該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轉移聯單錯報或漏報的;

(二)未按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三)遇聯單填報與轉移廢物內容不符的,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所稱的“重大差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運抵的危險廢物實際數量與轉移聯單所注明數量相差10%以上的;

(二)運抵危險廢物的形態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性質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危險廢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準。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準工作的審核。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并保單地環保局備案,并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準。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三、職責: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五、應急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公司安環部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姜志軍、戴元海。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及時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等;危險廢物轉移時應當將廢物出庫日期、種類、數量及接收單位名稱登記好,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公司安環部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且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0、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公司安環部門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由當地環保部門或處置單位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5、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規定,我公司生產系統各環節在檢修和使用過程中更換下來的各類廢機油屬危險廢物(規屬目錄中的廢礦物油)。為了加強廢機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環部對公司范圍內產生的危險廢物作統一監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關要求的廢機油貯存庫,按要求標注危險廢物標識。

3、回收的廢機油如需外銷,由公司銷售部統一售予有資質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接受單位及時轉移。

4、各廠在檢修、使用等過程中產生和到期或變質而更換下來的廢機油要全部分類回收,報公司倉庫辦理相關入庫手續,本廠如需利用廢機油再到倉庫辦理相關出庫手續(數量按噸計)。

5、公司倉庫要分類建立廢機油回收臺帳,注明入出庫的廠名、日期、油的類別、數量。

6、本廠回收的廢機油如不夠本廠使用,倉庫可做相應的調配,辦理相關手續。

7、各廠臨時存放廢機油的地點必須保證遠離火源、電器及要害崗位,存放地不得影響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凈整潔,盛放廢機油的容器要有蓋并蓋好,雨水及雜物不能進入容器內。

8、廢機油包括各類廢汽輪機油、廢潤滑油、廢液壓油及各類廢油脂等。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出庫登記臺賬。

3、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4、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

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

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1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1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1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6、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7、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8、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9、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1、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2、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公司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全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處室負責本單位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技術安全科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六條供應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廠危險廢物的對外處置,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監督。供應科審查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處置我廠危險廢物時應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供應科督促對購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將按照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并由供應科存檔,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第八條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將危險廢物賣給無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生產技術安全科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廠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直接從管理、生產危險廢物的人員,由本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科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條我廠應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預案,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志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運輸危險廢物時,委托、運輸和裝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規定執行。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須設置識別危險廢物的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產技術安全科對相關管理單位處罰1000元。

(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八)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場所、設施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不同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識別標識。

4、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庫登記臺賬。

19、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6、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貯存場所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撤危險廢物。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7、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8、危險廢物貯存庫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同時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為對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有效儲存、處置,促進廢棄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環境衛生;控制和消除危險廢棄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本規程適用于公司在生產中所產生的危險廢棄物(報廢藥品、實驗室廢液、甲醇空瓶)從產生至處置完畢為止的管理。

3.1各部門做好本部門廢棄物的收集、分類工作,并送達指定的儲存場所。

3.2工程部、綜合辦負責危險廢棄物處置監督管理。

3.3凡我公司從事與危險物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

1.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指定存放場所存放。

2.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

3.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

5.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

7.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8.管理責任者要對危險廢物存放場所進行經常性的整理、整頓,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蟲滋生。

9.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有害廢棄物。

10.危險廢物倉庫嚴禁閑人進入,如確需進入庫區,須經批準后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保管員離開必須鎖好門。

11.處置單位應具備廢物回收、處置相應的資質,并有相關證明文件。本公司與之簽訂廢物委托處理合同并將廢物委托其處理。

12.設立專用空間并由專人負責保管以防止被錯誤取用發生危險或造成污染,當危險廢物達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與綜合辦負責聯絡合同廠商處理。

13.廢棄物的清運處理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工程部與綜合辦保存。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4s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范文

《危險廢物管理辦法》規定,危險廢物按時回收,并建立臺賬報送主管部門,而很多4s店危廢管理負責人面對著已經堆滿危險廢物的存儲庫房一籌莫展,再產生危險廢物不知道如何處理,也不知該如何向主管的環保部門匯報,甚至有部分企業存在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為有效控制和減少危險廢物的污染消除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帶來的環境安全隱患就由東方循環網來為您普及一下4s店維修行業內到底哪些是危廢,危險廢物管理知識以及危廢標志。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修訂)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機動車維修與拆解行業產生的廢物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修訂)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均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1)維修或拆解產生的廢機油和機油濾清器(hw08)。

(2)維修過程中產生的沾染廢機油的抹布手套等(hw08)。

(3)噴漆過程產生的廢漆渣(hw12)。

(4)制動器襯片更換廢石棉(hw36)。

(5)廢油漆桶(hw49)。

(6)廢棄機油桶(hw49)。

(7)噴漆作業房尾氣收集裝置中更換的過濾棉或活性炭(hw49)。

(8)維修或拆解產生的廢鉛酸電池(hw49)。

(1)廢防凍劑。

(2)廢空調制冷劑。

(3)廢安全氣囊。

依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及gb15562.2的國標要求4s店需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警示標志,遵循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選址與設計原則建設防雨、防曬、防滲漏、防散失的危廢暫存場所,對于危險廢物的管理應嚴格做好危險廢物分類存儲,做好臺賬記錄備查,同時要求相關企業必須遵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規范填寫并做好聯單報送留檔工作,同時落實危廢轉運、處理處置責任。

在了解了4s店有哪些危廢,有哪些需要鑒別認定的廢物以及如何管理4s店的危廢之后,我們再來了解一下各省環保局對全市汽車4s店危險廢物專項執法檢查的重點有哪些:

1、是否依法申報登記了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情況;。

4、是否將危險廢物交給有資質的單位統一收集處置;是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這樣的專項行動主要檢查汽車4s店有沒有涉及油類等廢物。對存在環境問題的4s店,依法規范危廢處理處置工作,并加強對4s店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危廢廢物規范處理意識。對未按要求整改的4s店,市環保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處理。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版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范圍。

2.1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1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1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危險廢物儲存管理制度集合

意識形態屬于哲學范疇,可以理解為對事物的理解和認識。它是對事物的感官思維,是觀念、觀點、概念、思想、價值觀等要素的總和。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為加強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集中解決危險廢物非法轉移、違法填埋等問題,全面打好危險廢物治理攻堅戰,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危險廢物專項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和平度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要求,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中央關于打好污染治理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和青島市,平度市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堅持問題導向,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為重點,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為目標,摸清同和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分類科學處置排查發現的各類固體廢物違法傾倒問題,依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引發的突發環境問題。

(一)排查危險廢物產生及去向。

1.排查工業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量、類別、貯存、去向情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執行情況,重點掌握跨省轉移的主要危險廢物類別、轉移量及主要接收地。深入調查重點行業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全面排查生產工藝流程、產污環節、利用處置情況。

2.排查城鎮污水處理廠、各級工業園區特別是化工園區、工業集聚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污泥收集、貯存、處置情況。

3.排查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產生量、類別、貯存、去向以及處理處置等情況。

4.排查機動車、船舶拆解維修企業廢礦物油、廢鉛酸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產生量、類別、貯存、流向情況。

5.排查各類學校(中學、高校)、科研院所、檢測機構等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量、貯存、處置情況。

(二)排查并妥善處置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組織開展固體廢物非法貯存、傾倒和填埋情況專項排查,重點排查沿河、沿湖(庫)等區域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行為,形成點位排查清單。

對于排查發現的非法傾倒固體廢物,及時報市環保局,同時做好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應對。

(三)排查危險廢物處置能力。排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自建危廢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含試運行單位)的運行、處置能力情況,各市危險廢物處置缺口情況。

(一)排查方式。

1.各管區、居委會、村莊自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自查,組織精干力量,集中時間對危險廢物產生、處置各個環節進行梳理排查,以沿河、溝渠、城市水體、湖庫、廢棄場所為重點區域,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形成點位排查清單(附件1)。

2.辦事處核查。采取調閱資料、談話問詢及座談討論、現場核查等方式。

(1)調閱資料。根據各工作區、居委會、村莊自查情況調閱相關資料,并對資料進行梳理分析,聚焦問題線索。

(2)談話問詢。核查組與被核查工作區、居委會、村莊相關人員開展問詢談話,被問詢人應如實反映存在問題。

(3)座談討論。根據需要,聽取工作區、居委會、村莊關于危險廢物專項排查自查情況的匯報,座談討論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存在問題,聽取意見建議。

(4)現場核查。根據問題臺賬,對重點問題逐一進行現場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新問題,通過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留存,將所有問題列入問題清單。

(二)排查組織。排查工作由同和街道辦組織,由各管區書記、居委會主任擔任組長,核查組成員由同和街道環保辦、環保所、工業園管委會、市場監管所、國土所行政執法中隊、安監辦、供電所、派出所、紀委、黨建辦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

(一)各管區、居委會、村莊自查階段。2019年4月10日前,各管區、居委會、村莊開展自查,并將自查清單(附件)報送同和街道環保辦(606房間)。

(二)辦事處核查階段。2019年4月13日前,組建核查組,對各管區、居委會、村莊自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核查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問題突出、問題整治不力、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滯后等問題。

(三)匯總整理階段。2019年4月15日前,同和街道環保辦全面整理排查期間收集的文件資料、現場核查材料等,對排查情況進行總結,撰寫排查報告、形成問題清單報市環保局。

(一)充分認清形勢,提高思想認識。各管區、居委會、村莊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本次專項排查整治作為有效發現問題、推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的重要抓手,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務求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組織協調,明確職責分工。各管區、居委會、村莊是本次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排查整治聯絡制度,明確排查整治行動的總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具體工作負責人,壓實責任,扎實開展排查工作。

(三)堅持邊查邊改,切實整治到位。要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堅決做到沒有調查清楚不放過、違法行為查處不到位不放過、問題沒有解決不放過。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事求是分析存在問題,堅持邊查邊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

(四)嚴格信息管理,落實懲戒措施。排查整治行動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各管區、居委會、村莊要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瞞報、漏報和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給予通報批評。對于情節嚴重以及在排查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要嚴肅追責問責。排查整治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要求,避免發生違紀違規行為。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在市區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部署要求,決定從2019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由玄武生態環境局牽頭組織在全區深入開展危廢固廢專項整治行動。玄武門街道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論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部署要求上來,深刻汲取“3?21”響水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教訓,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及“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要求,明確政府、監管部門、企業各方職責,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標本兼治,全面深入排查風險隱患,建立聯防聯控長效機制,到2020年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合格率達到90%以上,危險廢物風險防范能力進一步增強,努力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監管。

本方案重點排查整治包含以下產生、貯存、處置危險單位:。

(一)全區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二)危險化學品貯存、運輸、使用、經營的單位。

(三)汽車維修單位。

(一)排查源頭風險。

1、排查整治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是否依法履行項目立項、規劃選址、用地、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建設、特種設備等相關手續,切實從源頭上管控風險。

2、全面開展危險廢物排查,對屬性不明的固體廢物進行鑒別鑒定,重點科研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經營貯存、產廢10噸以上單位等可能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的貯存、運輸、處置安全。

3、核實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種類、數量與環評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程序,環評文件是否存在錯評、漏評、錯誤定性為副產品逃避監管等情況,是否如實申報,是否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4、核實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發改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5、核實加油站在日常經營、地下儲罐改造、廢氣治理等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數量、貯存、包裝、標識、轉移和去向等情況,排查汽車維修、零部件更換過程中產生的廢機油、廢催化劑、廢鉛酸蓄電池等危險廢物數量、貯存、包裝、標識、轉移和去向等情況,督促規范安全處置。

6、核實醫療機構危險廢物和教育、科研、檢測機構實驗室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包裝、標識、轉移、去向等情況,督促規范安全處置。

(二)嚴格貯存管理。

7、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標準和識別標識設置等相關要求,設置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裝置,規范危險廢物信息公開欄、貯存設施警示標志牌,在出入口、設施內部、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通道等關鍵位置設置視頻監控并與企業中控室聯網。

8、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危險特性分區分類貯存,建立規范的貯存臺賬。對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的,應按照劇毒化學品管理要求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三)強化轉運監管。

9、轉移危險廢物的,應核實運輸單位、車輛和人員資質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實填報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四)加強利用處置。

10、危險廢物應委托有資質單位利用處置。

(五)加強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

11、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能力建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完善企業備案制度,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

(一)學習動員階段(2019年12月)。

(二)排查整治階段(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底)。

(三)督查落實“回頭看”階段(2020年10月至12月)。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本著將環境污染風險降到最低的原則,特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在線監測廢液收集、存儲的整個過程。

1、廢酸液、廢藥劑由在線監測室管理員負責收集,收集后轉到危廢品專用存放處等待轉運出站處置。站內轉運時要提前檢查集液桶的桶蓋密閉性是否完好,收集后要檢查桶蓋確認封閉嚴緊。

2、危廢品存放間采用防滲處理地面,防止存放的危廢液體遺灑時滲入土壤;存放間設有集液池,池內放置集液桶。萬一發生廢液遺灑,廢液會順地勢流入集液池,不會滲入土壤。

3、危廢液體由與我公司簽訂合同的有資質處理單位轉運進行回收處置。

4、從危廢品產出的源頭到轉運出站前,各環節分設專人負責,保證整個環節依照程序進行。存放間門外設置醒目標志,危廢品臺帳、轉運單據專人管理,確保清晰易查。

5、危廢存放間應保持長閉,非工作人員未經允許禁止進入;若危廢品被盜,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

在站內轉運中如萬一發生危廢品滲漏要及即時對遺灑地面進行處理。遺灑物可用鋸末或干沙土搓、酸類遺灑物用石灰中和,處理完畢及時聯系危廢品處理單位轉運。

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精神及《全市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冀環固體函〔2019〕1489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維修行業和報廢機動車拆解行業(以下簡稱“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工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堅決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貯存、利用處置違法犯罪行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省委九屆九次全會精神,著眼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以疏堵結合、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為原則,聚焦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各環節風險隱患,強化收集利用處置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監管能力,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工作目標。

2020年3月底,摸清全市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企業名單,規范危險廢物申報、貯存、收集和利用、處置行為。到2020年6月底,培育一批規范的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到2020年底,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基本建立,處置能力與產廢強度基本匹配,監管水平全面提升。

(一)強化監督管理。

1.建立完善維修拆解企業清單。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提供轄區內機動車維修企業清單,明確維修企業類別(附表2-1);商務部門提供轄區內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清單(附表2-2),2020年3月30日前經生態環境部門匯總后,報市生態環境局。

2.加強申報登記管理。2020年5月底前,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聯合交通運輸、商務、公安等部門,對照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產生危險廢物類別(附表1),對轄區所有機動車維修拆解企業危險廢物處置情況進行摸排,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危險廢物臺賬(附表3),明確污染防治責任主體,督導企業安全、規范、合法處置危險廢物。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監督、指導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和二類及以上機動車維修企業,在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上完成注冊,并申報危險廢物有關情況;三類機動車維修企業,每季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報告危險廢物產生、轉移、貯存情況(附表4)。

3.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和轉移。機動車維修拆解企業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對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貯存;要將廢礦物油、廢鉛蓄電池、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和廢油桶等各類危險廢物,委托具備資質的收集、利用、處置企業合法處理。在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注冊的企業要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未注冊的三類機動車維修單位,要執行危險廢物轉移交接單(見附表5),交接單保存不少于5年。

(二)推進收集體系建設。

1.健全完善廢礦物油收集體系。結合我市機動車維修拆解企業分布情況和危險廢物產生強度,合理推進廢礦物油收集體系建設。廢礦物油收集企業應在邯鄲市區域內開展收集經營活動,并按要求在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報告日常經營情況。目前,我市已取得廢礦物油收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4家,收集許可能力4.4萬噸。全市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升廢礦物油收集能力,健全廢礦物油收集體系。

2.開展相關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根據省生態環境廳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我市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置能力建設工作。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廢濾芯、廢漆渣、廢活性炭、廢石棉、廢含汞電光源、廢電路板、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油桶等危險廢物收集試點活動。2020年6月30前完成機動車維修拆解單位危廢集中收集試點的培育工作,力爭在2020年12月底完成我市機動車維修拆解行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建立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機動車維修和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專項整治工作,要把專項整治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有效舉措,抓實抓細抓出成效。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要會同交通運輸、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扎實做好監管源摸底排查,逐步實現監管源信息化動態管理。要研究制定本轄區機動車維修和拆解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整治措施、進度安排和工作保障等。要統籌謀劃、科學布局,實現維修和拆解行業收集體系全覆蓋、利用處置能力與產廢強度相匹配。2020年3月25日前,將工作方案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二)強化聯防聯控。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推動專項治理工作扎實有效開展。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機動車維修拆解企業納入日常環境監管范圍,嚴厲查處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機動車維修企業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要及時移交同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商務部門要將報廢機動車拆解產生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資質認定和日常監管,發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并抄送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公安部門要對涉嫌環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偵查,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廢礦物油、廢鉛蓄電池、廢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油桶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各縣(市、區)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聯合執法,嚴肅查處非法轉移、收集、處置危險廢物違法行為。

(三)積極宣傳引導。各縣(市、區)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實行機動車維修拆解企業名單和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聯合開展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宣貫和培訓;要組織宣傳工作進社區,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監督管理工作,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各機動車維修業戶要進一步落實危險廢物管理及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和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規范管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危險廢物,要健全環境污染防治組織構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廢棄物污染防治組織機構,明確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廢棄物污染防治工作。

機動車維修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是指在機動車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各類廢礦物油(包括車輛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發動機油、制動器油、自動變速器油、齒輪等廢潤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煉制生產的溶劑油),廢鉛酸蓄電池、廢電路板、廢尾氣凈化催化劑、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機溶劑進行噴漆、上漆過程中產生的廢有機溶劑、廢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廢油漆桶、廢機油桶、吸附漆霧的廢活性炭、廢過濾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機油的過濾器、廢棄抹布和勞保用品)等。

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責任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手冊》制定本單位危險廢物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二)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機動車維修業戶應當明確本單位危險廢物底數,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如實記錄各類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和數量、出入庫時間、經辦人、貯存、轉移等情況。管理臺帳記錄要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相互佐證,并保留10年以上。

(三)規范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及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應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須建立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專用貯存區域,做到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分區存放,必須設置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標牌。二是貯存設施應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規定。三是貯存場所應有防滲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廢鉛酸電池存放區域,地面須采取防腐、防滲處理。危險廢物容器、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具體可參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應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名稱、特性、形態、數量、運輸單位、運輸工具牌照、接受單位等詳細信息,并于轉移完成后及時將轉移聯單紙質件報環保部門備案,轉移聯單保存期限為5年。

(五)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機動車維修業戶應按照環境保護部門要求,于每年年初開展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工作,定期向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六)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機動車維修業戶應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詳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并報縣環境保護局備案。

(一)提高思想認識。環保工作是當前的重點工作,各機動車維修業戶務必高度重視、緊急行動,全面落實機動車維修行業危險廢物管理各項制度,做到整潔、規范、有序,達到環保要求。

(二)完善軟件資料。各種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預案等必須完備,危險廢物管理的各類臺賬、登記簿填寫要規范、準確,產生危險廢物的原材料的采購臺賬、產生的危險廢物的臺賬和轉移的臺賬要相吻合。

(三)規范硬件設施。機動車維修業戶要嚴格按國家《汽車維修行業開業條件》標準,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采購環保設備,建設廢棄暫存間等設施,廢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明確責任人,做到進出有臺賬,使用有記錄,符合環保要求。各維修業戶要推廣使用符合環保、清潔生產要求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四)加強督促指導。局各相關股室要及時與環保、城管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開展聯合督查,對維修業戶危險廢物管理的軟硬件建設進行督導;對沒有履行環評手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汽車維修業戶要責令盡快完善;對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的要嚴厲查處,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經營資格,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及時準確應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廢物災害事故,迅速、有效地組織實施和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廢物處置過程中發生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及一般以上事故的前期處置工作。

(一)實驗室廢液。

來源:品控、鍋爐實驗室。

特性及危害:含氟化物、硝酸根、硫酸根、鉛、鉻、鐵等。

有刺激、腐蝕、毒性等,對人體存在直接危害,流入環境也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安全處理措施:用塑料桶密封包裝,委托相關資質方合法處置。

凡本公司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危險廢物事故,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

1、危險廢物重大危險源發生爆炸、燃燒事故;

3、其它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與不良后果的。

危險廢物事故發生地人員或遇險對象已脫離危險,危險廢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1、人員第一,安全至上;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3、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參與事故救援工作。

(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手機)。

副組長:(手機)。

成員:(手機)。

(手機)。

(手機)。

應急救援辦公室:設在辦公室。

(二)應急救援領導組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危險廢物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措施。

2、組織訓練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重點區域有關單位開展聯防救援工作。

3、對員工進行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和環保教育工作。

4、檢查督促并切實作好危險廢物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事故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6、組織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

7、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將事故匯報、通報。

(三)應急救援小組成員職責和分工。

發生危險廢物事故時,由領導組組長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信號;(組長不在時,由副組長組織指揮實施),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

1、組長:應急救援全過程的總指揮。

2、副組長:協助組長負責應急救援過程中具體指揮工作。

3、成員:負責危險廢物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以防事態擴大,服從組長、副組長統一調配。

八、環境意外事故防范措施:

意外事故:主要是皮膚接觸、眼睛接觸、誤食,以及發生泄漏;

(一)意外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

1、吸入:如果大量吸入,立即轉移到新鮮空氣充足的地方;

2、吞食:在醫護人員指導下催吐,不要給意識不清的人吃東西;

3、皮膚接觸:如果接觸,立即用肥皂和大量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

4、眼睛接觸:如果眼睛接觸,立即用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

5、泄漏應急處理:泄漏處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處理兩大部分。

a、在發生泄漏時,首先熄滅所有明火,隔絕一切火源,防止發生燃燒和爆炸;

c、現場用沙土圍堤,回收物料,避免流入下水道等密閉系統;

d、不得用水沖洗地面,防止污染區域擴大。

e、可通過控制泄漏源來消除危廢品的溢出或泄漏;

f、現場泄漏物及時進行覆蓋、收容、稀釋處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處理,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

(二)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1、事故防范措施:環保人員按時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事故應急措施:必要情況下啟動應急預案。

九、應急預案。

(一)應急救援的基本任務。

1、先期處置。

危險廢物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保持冷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自救,進行先期處臵,能處理的先進行處理,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2、啟動預案。

由事發單位負責人向應急救援小組報告,由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人員和救援人員迅速到達規定崗位,采取相應的救援、控制措施。

3、救援程序。

3.1設置警戒區域。

指揮人員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及事故性質,確定警戒區域和事故控制具體實施方案,布置各救援小組任務。

對現場進行封閉,根據危廢品的泄漏擴散情況或火焰輻射所涉及到的范圍建立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主要干道上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有專人警戒。除消防、應急處理人員以及必須堅守崗位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泄漏溢出的危廢品為易燃品時,區域內嚴禁火種。

3.2組織緊急疏散。

各救援小組到達現場后,應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迅速將警戒區及污染區內與事故應急處理無關的人員撤離,以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傷亡。

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緊急疏散時應注意,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按各自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應向上風口方向轉移;

明確專人引導和護送疏散人員到安全區域,并在疏散或撤離的路線上設立哨位,指明方向,不要在低洼處滯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區域或著火區域。

為使疏散工作順利進行處理現場至少應有兩個暢通無阻的出口,并有明顯標志。

3.3事故得到控制后,對現場進行清理,由相關單位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工作。

4、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長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搶險救援人員,統一指揮現場各救援小組的應急處臵工作,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事故災難的事態發展和救援情況。

5、救援現場工作要求。

5.1現場各救援隊伍間保持良好的通訊聯絡;

5.2救援車輛應服從現場指揮長的調度,并按要求行駛和停放。

5.3對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大量泄漏時,應使用防爆型工具和器材,應急救援人員嚴格著裝規定,進行危險區域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5.4對有毒物資的泄漏處臵,必須使用正壓式自給式防毒面具;對皮膚有危害物資的處臵,必須穿全封閉化學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等。

5.5出現危險化學品泄漏時,設法堵住泄漏口或截斷泄漏的漫延,按物料的msds中的泄漏應急處臵措施進行處理,避免或減少環境污染。

5.6急救措施。

5.6.1吸入:如果大量吸入,立即轉移到新鮮空氣充足的地方。

5.6.2吞食:在醫護人員指導下催吐,不要給意識不清的人吃東西。

5.6.3皮膚接觸:如果接觸,立即用肥皂和大量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

5.6.4眼睛接觸:立即用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

5.7事故現場設立警戒區域,設臵警戒標識及注意事項。

5.8進入事故現場救援的人員應做好統一標識區分。

5.9事故單位應當無條件配合現場指揮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5.10事故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到環保部門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許可證》,并委托有資質的處臵單位進行合法安全處理。

5.11廢物處臵完成后,對周圍土壤、水質進行環境監測。

6、應急終止。

經應急救援處臵后,在確認滿足終止條件后,應急指揮中心下達應急終止指令。

十、應急保障。

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總牽頭,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按照預案規定,全面做好應對危險廢物事故的各方面保障和準備工作,提高應急響應的快速反應和處臵能力。

十一、事故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各相關部門參加,盡快恢復事故發生單位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十二、監督與管理。

獎勵與責任追究、預案演練、宣傳培訓等工作均嚴格執行公司《員工手冊》有關規定。

十三、訓練和演習。

1、從實際出發,針對危險廢物可能發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模擬演習。

2、把指揮機構和環境救援應急隊伍訓練成一支思想好、技術精、作風硬的隊伍,一旦發生事故,領導能正確指揮,各救援隊伍能根據各自任務及時有效地排隊險情,控制并消滅事故、搶救傷員,切實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十四、本預案自××××年××月××日起生效執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和公民身體健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條 危險廢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公司的危險廢物名錄由公司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進行公布(附2022年公司危險廢物名錄)。

第四條 部門職責

(一)安全環保部是公司危險廢物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負責審查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資質并組織處理;負責向當地環保部門及時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并組織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訂公司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標識等情況;負責定期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負責危險廢物出門證的管理。

(二)財務部負責核算處置危險廢物發生的費用。

(三)保衛部負責監管危險廢物按規定程序出廠。

(四)物流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廢油進行處置。

(五)能源中心負責組織對公司含鋅除塵灰進行處置。

(六)銷售部負責組織對公司廢焦油(次品焦油)進行處置。

第五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職責

(一)對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收集、貯存點、場所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二)建立危險廢物貯存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臺帳。

(四)負責危險廢物出廠現場監裝。

第六條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職責

(一)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完成“三同時”驗收。

(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有關要求。

(三)建立危險廢物處置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處置情況。

第七條 危險廢物處置流程

(一)危險廢物產生(回收)單位將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處置單位、處置方案等報安全環保部。

(二)安全環保部會同監察審計部對危險廢物回收處置單位進行資質認定,包括審查“四證”,即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對其處置工藝進行審查后,簽訂回收處置合同。

(三)財務部會同安全環保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核定危險廢物回收處置費用,核定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外銷價格。

(四)有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回收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五)無回收利用價值危險廢物的出廠按《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無利用價值的一般廢物出廠管理規定執行。

(六)安全環保部在地方環保部門的指導下對危險廢物的回收處置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七)產生(回收)單位核對危險廢物出廠數量,及時統計、匯總,按月報送安全環保部。

(八)固體廢棄物處置(理)后,由產生單位填寫《固體廢棄物處置臺帳》。

第八條 公司暫不能處置的危險廢物,由安全環保部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按上級環保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置。

第九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和處置。

第十條 嚴禁將危險廢物亂存亂放、倒入河流、池塘、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嚴禁將危險廢物倒放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填埋場地。

第十一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十二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括該類廢鋼鐵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必須通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公司相關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二級單位必須制訂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并立即報告安全環保部,接受調查處理。

(一)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無臺帳,現場收集和貯存無標識,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處理危險廢物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收集、貯存、處置的。

(四)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處置的。

(五)擅自停運或者閑置危險廢物處理裝置、設備的。

(六)在運輸、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

第十六條 因管理不善、操作不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責任者,扣責任單位5000-20000元/次,扣直接責任者500-1000元/次,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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