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指指揮、管理、監督和落實各項具體工作的組織和實施過程。為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行政管理案例。
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下機動車駕駛人于8月至5月間,有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米利軍(身份證號碼:130622197701252617)。
李海斌(身份證號碼:130602198506182413)。
宋文鎖(身份證號碼:130622197004288032)。
蘇長青(身份證號碼:130602196011170913)。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擬吊銷以上26位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特公告送達《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書》(以上被告知人員請自行登錄互聯網保定交通警察支隊網站,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處罰告知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4條規定,本公告期限為7日,期限屆滿視為送達。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xx年5月28日01時04分,周新華駕駛牌號為閩g37898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行至泉南高速b道83km+750m,實施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被測速設備高清拍攝。
以上事實有違法照片、車主廖世鑫詢問筆錄、工資表、車輛加油(出庫)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
你實施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七條第十四項,擬對你作出扣12分罰款100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你有權提出陳述和申辯,對你提出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將進行復核。
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泉州高速公路支隊二大隊。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
長沙市雨花區世榮保健品經營部:
根據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長)食藥行罰69號,決定對你經營部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吊銷長沙市雨花區世榮保健品經營部《食品流通許可證》;2.負責人余世洲自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長沙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起訴。
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30日。
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交通事故當事人肖學東:
我隊辦理你20xx年8月25日交通肇事一案,經多次通知你到我隊接受行政處罰,但你始終未到我隊。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4條之規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xx年8月25日21時3分,你駕駛川cb1103號小型轎車在自貢市匯東轄區與行人甘鐵遵相撞,致甘鐵遵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經自貢市匯東新區交警大隊認定,你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20xx年8月28日,自流井區人民法院以(20xx)自流刑初字第7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對于上述告知事項:
1、如果你對以上告知內容提出陳述和申辯,應當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我隊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辯,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要求聽證,你應在被告知后三日內向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匯東新區大隊告知民警:徐寧、尹守良。
x年2月23日。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
當事人:北京百應國際會議會展有限責任公司等11217戶海淀區注冊企業(名單附后)。
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且在住所無法聯系到當事人。上述事實以現場檢查筆錄、檔案中心證明為證據佐證。
本局于20xx年8月3日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現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
當事人的債權債務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并于清算結束后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
因未在注冊地址找到當事人,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20xx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處罰告知書公告
現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文化街金澤里14號樓308號。
本單位于04月21日受理的高文武(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一案,現已查明:你于月21日20時51分許,駕駛牌號為津ae0015灰色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在濱海新區新開北路與大豐路交口實施(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有呼氣式酒精檢測報告書、駕駛記錄查詢、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查詢、強制措施憑證、車輛照片等證據證實。
現因你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將對你實施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現因無法聯系你且你未按規定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漢沽支隊河西大隊接受處理等原因,無法對你履行直接告知義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現對你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對以上告知內容及事項,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你有權到告知單位進行陳述和申辯意見,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公安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聯系人:李月春,何佳。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漢沽支隊。
年1月16日。
行政處罰公告告知
三、聽證會舉行地點:_________________開發區環保局會議室(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注意事項。
(一)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會的,請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本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個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二)本次聽證設________名旁聽人員,以提交申請順序為準。
(三)參加聽證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原件,或法人授權委托書。旁聽人員須遵守聽證會紀律,由工作人員引領入場和退場。
特此公告。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日開發區環保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
當事人:北京百應國際會議會展有限責任公司等11217戶海淀區注冊企業(名單附后)。
當事人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且在住所無法聯系到當事人。上述事實以現場檢查筆錄、檔案中心證明為證據佐證。
本局于8月3日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現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
當事人的債權債務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并于清算結束后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
因未在注冊地址找到當事人,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以公告形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
近日,我局對一社會團體實施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中山市兒童身心發展促進會于205月3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記成立。我局在辦理該社會團體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時發現,其提交的成立登記材料涉嫌造假,遂對其立案調查。經查證,中山市兒童身心發展促進會提交的登記材料多處與事實不符。我局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于10月19日對中山市兒童身心發展促進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并已收繳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和印章。
特此公告。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
各區、縣(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203月14日,杭州電視臺第2套明珠新聞頻道《明珠新聞》欄目報道了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過程中,存在擅自安排購物點的違法行為。經過多方調查取證,我委查實:年3月4日,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了“杭州西湖一日游”旅游團,導游人員楊軍受旅行社委派為該團隊提供導游服務。行程中,楊軍在未與游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帶領游客進入位于靈隱飛來峰景區附近的“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高德水綜合商店”購買鮮花。
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當團導游楊軍的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違法行為,根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我委對杭州天緣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罰款3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1天;對直接責任人員楊軍處罰款元,暫扣導游證5天。
上述違法行為,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杭州旅游形象。希望各區、縣(市)旅游局(委)要加強《旅游法》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旅游市場監管主體作用,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要以此為戒,深刻反思,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和內部管理,提升服務品質,杜絕僥幸心理,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及旅游市場亂象,共同維護我市旅游市場的良好形象。
杭州市旅游委員會。
2016年8月2日。
公司行政處罰的公告啟示
長沙市雨花區世榮保健品經營部:
根據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長)食藥行罰【20xx】69號,決定對你經營部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吊銷長沙市雨花區世榮保健品經營部《食品流通許可證》;2.負責人余世洲自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長沙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起訴。
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30日。
公司行政處罰公告
各區、縣(市)旅游局(委),各在杭旅行社:
為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管,規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預防和減少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現將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孫虹“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案行政處罰情況通報如下:
11月8日,有旅游者反映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孫虹在招徠旅游者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經我委調查核實,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孫虹在與旅游者確認次日旅游行程是否為千島湖好運島線路過程中,含糊宣傳,致使旅游者違背真實的旅游意愿,實際參加了千島湖龍川灣一日游。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孫虹的行為,違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違法行為,根據《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委決定對杭州吉吉旅行社有限公司處沒收違法所得436元,并處罰款5000元;對直接責任人員孫虹處罰款2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上述旅行社及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杭州“一日游”旅游形象。希望各區、縣(市)旅游局(委)要在前期我市本地“一日游”旅游市場大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發揮旅游市場監管主體作用,采取各種措施,切實加強對轄區內虛假宣傳、欺騙強迫購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要深刻汲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努力為游客提供滿意的旅游產品。
xxxxx委員會。
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證書編號:國環評證乙字第號。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區路號(x大廈)x室。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現場調查,并應你公司要求舉行了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會,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于x年4月編制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時,將評價日期更改為x年7月;在環評文件中“經現場踏勘,項目所處地500m范圍內無任何居民點”的描述與事實不符。
以上事實,有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x年3月18日《關于〈關于委托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的函〉的復函》(華東環督函〔〕21號)和x年2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x年1月26日《關于電源有限公司環評承接情況的說明》和《關于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情況的說明》、x年2月28日《關于電源有限公司環評情況的說明》和《關于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情況的說明》、x年4月《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關于環評機構資質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我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17號)于x年4月7日送達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聽證申請。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關聽證會事項,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你公司代理人徐衛華出席了聽證會。
綜合你公司聽證會意見,你公司對在編制日期和防護距離上弄虛作假的事實認定沒有異議,認為我部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對“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事實認定有異議,認為環評單位不可能自行決定降低環評等級。經研究,我部對你公司上述異議意見予以考慮,但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17號)及《送達回證》、x年4月18日《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環法字〔〕20號)及《送達回證》、x年4月28日《聽證筆錄》、你公司x年4月8日《聽證申請》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處罰:
(一)吊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8號);。
(二)罰款三萬元。
(一)關于吊銷資質證書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時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8號)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達人員收回。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托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年五月十七日。
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陳,男,1951年12月出生,時任浙江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及其一致行動人違法減持浙江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及其一致行動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xx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眾嘉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新眾嘉)通過大宗交易分別賣出“浙江”340萬股和1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1.99%和0.59%。新眾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員工持股公司,后變更為有限合伙企業。在該合伙企業中,陳持股占比46.083%,是合伙企業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為公司的中層骨干。根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但“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產權”等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認定陳與新眾嘉為一致行動人。
20xx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陳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分別賣出“浙江”16.17萬股、55.79萬股和50.94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0.04%,0.13%和0.12%。
20xx年7月22日陳**名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親戚及員工朋友賣出“浙江”1678.6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為3.80%。
陳在20xx年7月22日減持“浙江”后,對其及所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賬戶以及一致行動人新眾嘉合并減持“浙江”占公司總股本比例達到5%情況,沒有及時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與其一致行動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是陳。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xx年1月21日。
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由于xxxx事業部區域經理胡沖及大區總監xx工作失誤,導致產品跨區銷售到其他區域,造成客戶經濟損失,對公司和客戶后續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
為了以后提高各部門工作的效率,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經公司研究一致決定:對客廳事業部區域經理xx1000元人民幣處罰、大區總監xx500元人民幣處罰以示警告,將直接在1月份工資扣除。
特此通知!
xxxx發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行政處罰公告告知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對本機關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案號)的要求,現答復如下:
此致
附件:_________________。
1、被申請人答復書一式三份。
2、證據目錄清單及相關證據。
3、授權委托書(有委托代理人的)。
答復人:_________________。
(答復人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營業執照注冊號:xxxxxxxxxxxxx(1-1)。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x。
地址:xx產業集聚區xx產業園。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xxx年1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委托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污水總排口出水進行取樣監測,化學需氧量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124mg/l(排放標準50mg/l)。1月27日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并現場送達。以上事實有我廳“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我廳于xxx年2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xxx〕1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廳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向我廳提出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我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xxx〕1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我廳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立即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2、給予上一個月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共計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單位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入河南省財政廳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xxxxxxxxxxxx;代辦銀行:廣發銀行鄭州經三路支行)。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廳規劃財務處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廳政策法規處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x年3月9日。
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是行政權中最具代表性的權力,在社會公共管理中被廣泛運用。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怎么寫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
營業執照注冊號:(1-1)。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產業集聚區xx產業園。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x年1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委托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污水總排口出水進行取樣監測,化學需氧量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124mg/l(排放標準50mg/l)。1月27日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并現場送達。以上事實有我廳“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我廳于x年2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1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廳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向我廳提出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我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1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我廳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立即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2、給予上一個月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共計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單位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入河南省財政廳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代辦銀行:廣發銀行鄭州經三路支行)。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廳規劃財務處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廳政策法規處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年3月9日。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證書編號:國環評證乙字第號。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xx省xx市xx區路號(x大廈)x室。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現場調查,并應你公司要求舉行了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會,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于x年4月編制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時,將評價日期更改為x年7月;在環評文件中“經現場踏勘,項目所處地500m范圍內無任何居民點”的描述與事實不符。
以上事實,有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x年3月18日《關于〈關于委托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的函〉的復函》(華東環督函〔〕21號)和x年2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x年1月26日《關于電源有限公司環評承接情況的說明》和《關于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情況的說明》、x年2月28日《關于電源有限公司環評情況的說明》和《關于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情況的說明》、x年4月《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關于環評機構資質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部于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我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17號)于x年4月7日送達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年4月8向我部提出聽證申請。我部于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關聽證會事項,于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你公司代理人徐衛華出席了聽證會。
綜合你公司聽證會意見,你公司對在編制日期和防護距離上弄虛作假的事實認定沒有異議,認為我部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對“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事實認定有異議,認為環評單位不可能自行決定降低環評等級。經研究,我部對你公司上述異議意見予以考慮,但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x年3月28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17號)及《送達回證》、x年4月18日《行政處罰聽證。
通知書。
》(環法字〔〕20號)及《送達回證》、x年4月28日《聽證筆錄》、你公司x年4月8日《聽證申請》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處罰:
(一)吊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8號);。
(二)罰款三萬元。
(一)關于吊銷資質證書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時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8號)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達人員收回。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托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x年6月15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年五月十七日。
受處罰機構名稱: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路x號領袖xx1棟樓。
主要負責人:曹。
經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一是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和財務數據未如實記錄業務情況。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根據利益需要,選擇性地將部分自身代理的車險業務通過其他機構或人員的端口出單(俗稱“送單”)或將其他機構及人員代理的車險業務通過本公司端口出單(俗稱“收單”),導致相關業務未如實錄入你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相關資金也未如實在公司財務進行處理,造成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及財務數據均無法真實反映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其中,“送單”業務涉及代理保費20,093,652.62元,手續費4,834,671.72元,“收單”業務涉及代理保費3,287,394.63元,手續費890,035.78元。上述業務涉及保費占同期保費總額的6.78%,涉及手續費占同期手續費總額的6.67%。二是2,029,064.67元代理收入未入賬。x5年9月至x年4月,你公司收取保險公司營銷人員給予的展業手續費和業務推動費共計2,029,064.67元,因無需開具相關發票,該收入未納入公司代理收入賬,直接經財務部員工楊某、黃某個人銀行卡進行收支,且無相關會計憑證記錄。三是發放傭金財務處理不實。x年1月,你公司傭金發放臺賬顯示發放傭金2096筆,共計7,045,067.77元,而對應會計憑證顯示發放總部傭金5034筆,共計7,045,067.77元,傭金發放筆數相差2938筆。
二、委托未執業登記人員從事保險銷售。x5年1月至x年4月,你公司共有銷售人員5415名,有5299名銷售人員未在你公司進行執業登記,占比97.86%,涉及代理保費294,575,047.10元,傭金67,193,551.24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業務臺賬、銀行卡交易記錄、傭金發放臺賬、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一違反了《保險法》(x5修正)第八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鑒于涉案金額較大,依據《保險法》(x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三十五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二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三十八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改正,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15日內按下述賬戶上繳罰款,在繳納罰款后的10日內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繳款憑據復印件送我局法制處備案。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
賬戶名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
賬號: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梨園支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保監局。
x年11月11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成都極地勇志餐飲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xx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依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xx版)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予以你公司罰款45000元的行政處罰(大寫:肆萬伍仟圓整)。
由于無法與你公司取得聯系,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成都市工商銀行(帳戶名稱:成都市財政局應繳預算歸集戶;開戶行:工商高新支行民豐大道分理處;地址:成都市高新區錦城大道831號;帳號:4402235009008901287;名稱: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代碼:21480000)。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xx年xx月xx日。
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xxxx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xxxxxxxxxxxx。
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xxx。
證書編號:國環評證乙字第xx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
地址: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xxx大廈)xxx室。
xxxx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現場調查,并應你公司要求舉行了環境行政處罰聽證會,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于xxx年4月編制xxx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時,將評價日期更改為xxx年7月;在環評文件中“經現場踏勘,項目所處地500m范圍內無任何居民點”的描述與事實不符。
以上事實,有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xxx年3月18日《關于〈關于委托對xxxx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環境違法問題進行調查取證的函〉的復函》(華東環督函〔xxx〕21號)和xxx年2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你公司xxx年1月26日《關于xxx電源有限公司環評承接情況的說明》和《關于xxx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情況的說明》、xxx年2月28日《關于xxx電源有限公司環評情況的說明》和《關于xxx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情況的說明》、xxx年4月《xxx電源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套鉛酸蓄電池極板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關于環評機構資質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我部于xxx年3月2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我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xxx〕17號)于xxx年4月7日送達至你公司,你公司于xxx年4月8向我部提出聽證申請。我部于xxx年4月18日通知你公司有關聽證會事項,于xxx年4月28日在xx省南京市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你公司代理人徐衛華出席了聽證會。
綜合你公司聽證會意見,你公司對在編制日期和防護距離上弄虛作假的事實認定沒有異議,認為我部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偏重。另外,你公司對“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的事實認定有異議,認為環評單位不可能自行決定降低環評等級。經研究,我部對你公司上述異議意見予以考慮,但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xxx年3月28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xxx〕17號)及《送達回證》、xxx年4月18日《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環法字〔xxx〕20號)及《送達回證》、xxx年4月28日《聽證筆錄》、你公司xxx年4月8日《聽證申請》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處罰:
(一)吊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8號);。
(二)罰款三萬元。
(一)關于吊銷資質證書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時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國環評證乙字第1968號)正本和副本原件交送達人員收回。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托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你公司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請你公司于xxx年6月15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x年五月十七日。
公司行政處罰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初步調查,你單位(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為,違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我局已決定立案,并擬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名行政執法人員具體負責調查本案。你單位(個人)如認為上述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同時,你單位(個人)應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檢查。
______單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營業執照注冊號:(1-1)。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產業集聚區xx產業園。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x年1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委托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污水總排口出水進行取樣監測,化學需氧量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124mg/l(排放標準50mg/l)。1月27日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并現場送達。以上事實有我廳“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我廳于x年2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1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廳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向我廳提出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我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1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我廳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立即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2、給予上一個月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共計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單位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入河南省財政廳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代辦銀行:廣發銀行鄭州經三路支行)。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廳規劃財務處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廳政策法規處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年3月9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當事人:xxxx機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住所:湖北省xx市鐵山區武黃路5號,法人代表楊百昌。
楊百昌:男,1955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區勝陽港永安里,時任xx集團、xxxx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股份)董事長。
朱金明: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區勝陽港勞動路,時任xx集團董事、副總裁、總裁,xx股份董事。
廖漢鋼: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下陸區竹林苑,時任xx集團、xx股份董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xx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xx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xx股份未及時披露或未如實披露與xx艾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xx艾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博科技)實際為xx集團職工持股公司。底,經xx集團(含下屬各子公司)全體職工代表討論同意,決定由xx集團全體員工投資入股,以信托方式組建艾博科技。xx集團管理層負責艾博科技的治理。艾博科技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20至調查日,艾博科技的執行董事為吳某某。吳某某至調查日任xx集團監事。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層均為xx集團管理層成員。
艾博科技的主要業務與xx股份密切關聯。xx股份的財務資料顯示,年至20期間,xx股份與艾博科技發生的購銷業務如下:2006年至年,xx股份向艾博科技銷售商品的金額分別為1260.49萬元、2978.13萬元、1700.52萬元、647.82萬元、2361.61萬元、2312.09萬元,2006年至2011年,艾博科技向xx股份銷售商品的金額分別為458.53萬元、2.54億元、2.30億元、2.92億元、4.44億元、4.38億元;占艾博科技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20至2011年)分別為97%、96%、84%、83%。交易金額均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xx股份未及時披露與艾博科技的關聯交易,未在2006年、20年報中披露與艾博科技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年至年報雖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二、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實披露與蕪湖法瑞西投資有限公司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蕪湖法瑞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瑞西)成立于12月,股東為37名自然人,均為xx集團及各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獨立董事)。法瑞西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用來接受蕪湖經濟開發區給xx集團高管層37人的股權獎勵。該股權即蕪湖經濟開發區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持有的蕪湖歐寶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蕪湖歐寶)35%股權。
蕪湖歐寶是xx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月,法瑞西受讓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總公司持有的蕪湖歐寶35%的股權。因此,蕪湖歐寶的股權結構變更為xx股份持股40%,法瑞西持股35%,昌鑫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5%,控股股東為xx股份。xx股份20至年年報,年至2011年臨時報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權結構或實際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對蕪湖歐寶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萬元的價格受讓xx股份持有的xx晨信光電有限公司90%的股權,交易金額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披露標準,xx股份對該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僅在2010年年報中將該交易事項作為重大資產出售予以披露,未將其作為關聯交易披露。
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實披露與艾博科技、法瑞西兩家公司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控股股東xx集團沒有如實將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報告,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時任xx集團董事長楊百昌,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xx集團董事、副總裁、總裁朱金明,時任xx集團董秘廖漢鋼,時任xx集團董事方澤云,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協議、章程、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xx集團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百昌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三、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朱金明、廖漢鋼、方澤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3.80%資金研報]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xx年8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廈門市同安大宏汽車培訓隊馬巷服務站等9戶企業未參加年檢,我局對度未檢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于3月25日期間對上述9家企業進行現場勘察,發現其未在原登記地址開展經營活動。我局在廈門日報及廈門工商紅盾網發布公告,要求上述9家企業于規定期限內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的視為無正當理由未正常開展經營活動。上述9家企業并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上述9家企業連續三年未參加企業年檢,未在原登記地址正常開展經營活動且未辦理任何變更或注銷登記的行為,違反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構成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違法行為。我局立案調查后,于3月19日在我局公告欄及廈門市工商局紅盾信息網發布聽證公告的形式,告知上述企業擬吊銷營業執照和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但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的要求。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廈門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廈翔工商處48、50-5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上述9戶未年檢企業的營業執照。現對9戶企業予以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上述企業如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翔安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3個月內直接向翔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廈門市翔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