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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優秀21篇)

時間:2024-02-20 17:00:03 作者:影墨

在學校中,我們既是學習的主體,也是社交的參與者,相互交流、相互學習,共同成長。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學校總結的范文,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應急的管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師生安全、根據國家教委《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大門正常開放時間:

1、早自修開始前30分鐘----早自修開始后10分鐘。

2、上午第四節上課后30分鐘----第四節下課后20分鐘。

3、下午第一節上課前30分鐘----第一節上課后10分鐘。

4、下午第三節上課后30分鐘----第四節下課后20分鐘。

5、晚自修第一節上課前30分鐘----第一節上課后10分鐘。

6、晚自修第二節下課后----第三節上課后10分鐘。

7、晚自修第三節下課后----第三節下課后20分鐘。

二、凡從校門出入的人員及車輛須主動出示證件、自覺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檢查、指導、經門衛同意后、方可出入。

校外任何商販、未經許可不得入內經商,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或校門附近擺攤設點,不得在學校主干道及兩側擺攤設點,阻礙校門及學校通道。

四、學校財產出校門必須經過認真盤問,并作詳細登記。校外物品非經同意不得暫時寄放校內。

五、機動車輛進入校門,須經門衛同意,并按交通標志行駛,禁止鳴號、試車、學習駕駛。自行車進出校門時一律下車推行進入校門,并服從傳達室工作人員管理,有序停放,所有停放車輛必須加鎖。停車房開放時間同學校大門正常開放時間。

六、校門實行定時開關制,早自修前半小時開門,晚自修后半小時關門,師生員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時間出入校門時,應由學校與值班工作人員事前取得聯系,任何人不得干擾門衛工作。

七、門衛執勤人員必須著裝整潔、姿態端正、文明執勤、保持值班室整潔、門前實行“三包”。

八、凡我校師生員工(含職工子女、家屬、臨時工)進出校門應佩帶校徽或主動出示工作證、學生證、出入證;來校聯系工作或會客的人員、一律憑介紹信或身份證到值班室接洽,并辦理登記后方可入內,學生在上課時間不得會客。

九、節假日及休息日關閉大門。

十、對違犯以上規定者,視其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學校常規管理工作制度

一. 學校教師工作如不服從學校安排,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二. 每月每個教師發50元滿勤獎。教師實行全天候坐班制,即周一至周五每天8::30—16:00,堅持全天在校按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教學和辦公。正常上班期間教師有事需離開學校要履行請假手續。上班時間為8:30前簽到,遲到五分鐘扣年終績效考核分1分(加扣當月獎金10元),早退扣年終績效考核2分(加扣當月獎金20元)。

三. 教師有事請假者,由本人寫出請假條經校長簽名批準后,即可生效,特殊情況不能到校辦理請假手續者,可事先電話或代人請假,到校后立即補辦請假手續。扣1分(并扣當月獎金10元)。無請假手續者一律按曠工論處。(本人主辦婚喪假不扣分,產假在辦理請假手續后不扣分,病假須醫院證明(包括疾病證明書及病歷復印件),不扣分,超過三天以上報中心校和教育局審批按教育局規定文件辦理。

四. 教師無故不到校或未經學校同意不到校,視為曠工。扣績效考核成績5分。(并扣當月滿勤獎50元)

五. 教師上班時間及教職工會議(含政治,業務學習,學校集會,教研活動等)不到者,同樣視為曠工處理。

六.早讀課的安排為每天早上第一節課的任課教師負責。不到者扣年度考核分1分(加扣當月獎金5元)。

七、一學期有曠工、早退現象之一者,個人評優、評先進一票否決。

常規管理是學校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師生在校園的生活狀況,提高常規管理水平是提高學校教育質量的關鍵措施之一。盡管人們普遍認同常規管理的重要性,但學校常規管理到底包括哪些內容,如何推動常規管理制度建設,對這方面的系統探索并不多,已有成果更多是建立在經驗積累的基礎上,本文結合中小學管理實踐,試圖對學校常規管理制度建設進行探討。

學校管理制度在周而復始的常規運行中對教育教學質量發揮著關鍵作用。

學校常規管理制度,顧名思義就是學校最基本的日常運行管理制度,這樣的運行隨著時間推移不斷循環往復,基本制度在這種周而復始的常規運行中對教育教學質量發揮著關鍵作用。學校常規管理制度主要指學校的教學常規管理制度、德育常規管理制度、行政常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制度,還包括教師常規管理制度、課程常規管理制度、教科研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文化管理制度等。具體說來學校常規管理制度主要發揮以下作用:

一是對日常工作的規范。學校常規管理制度規定各類經常性工作的相應要求,規范的都是經常發生的日常學校活動,是每天學校運行的基本依據,常規制度建設可以保證學校有序、高效運行,是學校管理的工作基礎,沒有良好的常規管理難以保證學校穩定的質量和正常的運行。

二是對教育教學活動的規范。教育教學是學校最為主要的工作,是學校常規管理的主要內容。常規管理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內容、流程、基本方法等方面,因此是保證教育教學穩定有序運行的基本手段,常規管理水平決定教育教學的基本質量。

三是師生習慣養成、學校文化形成的重要基礎。學生行為習慣養成是教育的重點,教師隊伍素質的提高、學校文化形成都需要在常規管理中不斷完善和積累。因此,學校管理要把日常的常規工作做細、做好,平常的工作做到精細就不平常。

四是教育教學質量的最重要來源。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主要靠常規管理的不斷積累。學校的教學質量是一節課一節課積累的,差生是一節課一節課落后下來的,行為習慣是一點點養成的。必須把常規管理作為保障學校質量的重點,注重在日常的管理中生成和體現。

五是考核的主要依據。學校的考核評價、教師和學生的考核評價最主要依據就是常規管理,完善的常規管理是獲取學校運行信息、建立完善考核評價體系的基礎。

制度服從目的原則。學校常規管理制度建設必須充分考慮每一項制度的目的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不制定沒有明確目的指向的制度。防止“為制度而制度”,制定了制度卻不清楚要達到的目的、或無人執行落實的尷尬情況。學校常規管理制度不能像“打補丁”一樣,有什么問題就制定什么樣的制度,需要更多從總體出發和思考,根據總體需要和安排進行制度建設。

制度自恰原則。學校常規管理的制度有很多,不同制度之間不應當是沖突和矛盾的,應當相互銜接包容,如果發現制度有沖突,就應當盡快啟動制度的修訂工作,解決相應沖突。

制定制度的協商原則。學校常規管理制度與廣大教職工的日常教育生活息息相關,常規管理制度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允許所有人表達不同的看法和意見,要堅持充分協商的原則。制度的出臺應當先得到大多數相關人員理解和認可,對不同意見進行充分協商,在取得絕大多數支持后再采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要避免因簡單多數通過高爭議原則的制度所導致的'執行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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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應急工作制度

為確保師生人身安全,根據上級有關安全工作要求,本著服務師生,安全第一的'原則,經學校與食堂承包人協商簽訂本責任書。

一、牢固樹立“優質服務,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強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采購糧油、蔬菜必須渠道正常、票證等手續齊全,且保證在運輸、儲藏方面無污染。

三、飯、菜熟透,不向師生供應生冷、霉變食品,嚴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

四、食堂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執證上崗。各食堂必須辦理衛生許可證。

五、協助值日教師維護好飯場秩序,嚴防擁擠、燙傷等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六、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操作間。加強水源、電源管理,使用電器必須規范操作,經常檢查線路,防止火災發生,定期清洗水塔,保證用水衛生。

七、要定期對食堂灶具進行消毒,定期打掃環境衛生,定期進行滅蠅、滅鼠工作,認真做好防疫工作。

八、學校要盡可能創造條件,為食堂正常運作提供良好環境。

九、安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發現不安全事故,視具體情況進行嚴肅處理,重大問題交由上級機關甚至司法機關處理。

十、本責任書每學年度簽訂一次,一式三份,學校、分管領導、食堂承包人各存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學校(蓋章):?????????? 分管領導(簽字):???

食堂承包人(簽字):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為做好對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提高對應急反應、控制和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常抓不懈、重在預防”的安全思想,保障公路暢通,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實際,依據有關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制定本制度。

1、應急演練的目的:

(1)檢驗預案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查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完善和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準備檢查應對突發事件所需應急隊伍、物資、設備、裝備、技術等方面準備工作,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鍛煉隊伍增強演練組織單位、參與單位和人員等對應急預案的熟練程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2、應急演練原則。

(1)結合實際、合理定位。結合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明確演練目的,根據資源條件確定演練方式和規模。

(2)著眼實戰、講求實效。以提高應急指揮人員的智慧協調能力、應急隊伍的實戰能力為著眼點,重視對演練效果的評估、考核、總結推廣好經驗,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3)精心組織、確保安全。精心策劃演練內容,科學設計演練方案,周密組織演練活動,制定并嚴格遵守安全措施,確保演練的安全。

由礦長擔任總指揮,總工程師任副總指揮,所屬各科室(區隊)長為應急指揮部成員,對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的,按照應急響應職責范圍進行統一指揮,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組成職責范圍內的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應急救援指揮系統。

4、應急救援隊伍組成及裝備。

(1)隊伍組成所屬各單位應建立一支相對固定和精干的應急救援隊伍。

(2)應急物資及設備。

(3)應急救援的教育、培訓。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一、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直屬事業單位要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根據實際特點,制定科學、實用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進行演練。

二、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按照“先控制,后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在穩妥可靠的前提下,果斷處置。

三、事故發生時,當事人要立即向學校安全工作負責人或安全辦報告。校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局領導,同時通知有關處室迅速趕赴現場。學校領導接報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協調組織應急救護工作。

四、發生火災、危險物品、交通事故、工程建設、特種設備、大型集會活動、外來暴力侵害、食物中毒以及自然災害等安全事故時,迅速疏散人員和貴重物資、有爆炸和有毒氣泄漏的場所應及時疏散周邊人員,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六、做好遇難人員家屬的撫慰工作。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加強對應急物資的管理,提高物資統一調配和保障能力,為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關于加強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儲備的指導意見》、《北京市工業制造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通用標準》等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北京三元種業飼料分公司各部門所有應急救援物資的管理。

3、責任部門。

3.1公司綜合部負責應急救援物資的統一采購、儲備和發放。

3.2各部門定期對本部門應急救援物資的配備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應急救援物資齊全、有效。

4、應急救援物資的管理。

4.1公司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應急需要,統一配置救護器材、消防設備、個人防護用品等應急救援物資(見附件1《應急救援物資臺賬》)。

4.2應急物資的采購。

4.2應急物資的配備。

各部門負責人是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確保物資儲備種類、數量與本部門的發展相適應,能夠滿足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的需求。

4.4應急物資的保管。

應急物資的保管由各部門明確具體管理人員,應急物資做到分類存放,建立臺賬,動態更新。

4.5應急物資的保養和維護。

各部門對應急物資每月保養、維護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應急物資損壞、破損以及功能達不到要求的,要及時進行更換,確保應急物資種類、數量滿足應急救災的需要。

4.6應急物資的更新和補充。

因損壞、過期等原因,管理人員應提出應急物資補充意見,報綜合部及時更新、補充。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良好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和師生安全、根據國家教委《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大門正常開放時間:

1、早自修開始前30分鐘----早自修開始后10分鐘。

2、上午第四節上課后30分鐘----第四節下課后20分鐘。

3、下午第一節上課前30分鐘----第一節上課后10分鐘。

4、下午第三節上課后30分鐘----第四節下課后20分鐘。

5、晚自修第一節上課前30分鐘----第一節上課后10分鐘。

6、晚自修第二節下課后----第三節上課后10分鐘。

7、晚自修第三節下課后----第三節下課后20分鐘。

二、凡從校門出入的人員及車輛須主動出示證件、自覺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檢查、指導、經門衛同意后、方可出入。

三、校外任何商販、未經許可不得入內經商,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或校門附近擺攤設點,不得在學校主干道及兩側擺攤設點,阻礙校門及學校通道。

四、學校財產出校門必須經過認真盤問,并作詳細登記。校外物品非經同意不得暫時寄放校內。

五、機動車輛進入校門,須經門衛同意,并按交通標志行駛,禁止鳴號、試車、學習駕駛。自行車進出校門時一律下車推行進入校門,并服從傳達室工作人員管理,有序停放,所有停放車輛必須加鎖。停車房開放時間同學校大門正常開放時間。

六、校門實行定時開關制,早自修前半小時開門,晚自修后半小時關門,師生員工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時間出入校門時,應由學校與值班工作人員事前取得聯系,任何人不得干擾門衛工作。

七、門衛執勤人員必須著裝整潔、姿態端正、文明執勤、保持值班室整潔、門前實行“三包”。

八、凡我校師生員工(含職工子女、家屬、臨時工)進出校門應佩帶校徽或主動出示工作證、學生證、出入證;來校聯系工作或會客的人員、一律憑介紹信或身份證到值班室接洽,并辦理登記后方可入內,學生在上課時間不得會客。

九、節假日及休息日關閉大門。

十、對違犯以上規定者,視其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飲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成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小組,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組長:沈建偉。

成員:高富祥。

在校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健康教育宣傳欄,對學生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一)桶裝水管理要求。

1、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的標準,每批水要索取水質檢驗報告;

3、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4、飲水機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二)保溫桶水管理要求。

設專人定時供水,供水者必須有健康上崗證,保溫桶要加蓋上鎖,并每天進行清洗消毒。

1、堅持每天清掃泵房衛生,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2、每天清掃水箱周圍衛生,保持水箱周圍環境清潔;

3、要時常檢查供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物,如發現應立即清除并及時消毒;

4、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堆放雜物;

5、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養寵物和植物;

6、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泵房及水箱間。

1、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并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為保障全校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學、生活和工作的穩定,有效地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應急管理制度。

一、應急值班領導成員要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安全防范意識,按照學校的安全預案和應急方案、值日工作制度,堅守崗位,貫徹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嚴守值班時間,到崗后要及時做好簽到、交接、了解學校情況,掌握相關信息等工作。

三、要按時巡視校園,處理值班期間的相關事務,發現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相關程序進行匯報或處置,結束時要做好值班的情況反饋。

四、應急值班領導小組成員要保持24小時的通信暢通無阻;。

五、應急值班人員遵循首發處理為主,當事件發生或預見到可能發生時,按程序、按規定向學校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嚴格遵守《楚雄市西舍路鎮中心小學應急領導小組職責分工》要求,由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分組負責,反應及時,采取主動,加強合作,措施果斷,把事故減少至最低。

六、應急辦公室電話:xxxx。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礦對重大隱患、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主要危險源,是指在我礦重大危險源辨識清單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科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在施工前應填寫《重大危險源登記表》,報送安全科備案。

第七條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科備案;

第八條安全科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應急管理工作例會,會議內容為學習文件、查找隱患、制定措施、明確任務。

2、應急管理工作例會要與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工作總結緊密結合,與貫徹落實上級指示要求和法規、制度緊密結合,與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緊密結合,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

3、特殊情況下,如國家舉辦重大政治活動、單位出現嚴重事故隱患和案件苗頭時,要隨時召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具體研究部署安保工作方案,排查隱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1、對微機室、財務室等重點部位進行以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為主要內容的“四防”安全巡查。

2、對在校園內走動的可疑人員要進行盤查詢問,及時發現制止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3、嚴格執行巡查制度,不得遲到早退,嚴禁工作時間喝酒、睡覺、串崗。

4、要認真填寫巡查記錄,及時向政教處匯報巡查情況。

5、巡查人員要做到儀表整潔、姿態良好、服從領導、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努力完成巡查工作任務。

6、對敷衍了事,違反紀律,甚至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予以嚴肅處理。

1、實行學校一把手負責制。

2、學校發生或接到突發安全事故后,必須及時向公安、交警、衛生、消防等部門報案請求援助。學校本著“先控制、后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保衛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上交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有關材料,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3、學校接到突發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情況在2小時內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轄區街道辦事處匯報,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最短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4、對緩報、瞞報、延誤有效搶救時間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紀律處分。

1、學校食堂有專人負責,并做到三證齊全。制定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

2、實行購貨索證制度,“三無”食品絕不進校園。

3、嚴把質量關,過期、腐敗食品堅決銷毀。

4、嚴把加工關,不做冷食及燒烤食品,熟食加工操作程序正規,蔬菜浸泡清洗干凈,防止農藥殘留。

5、非食堂人員嚴禁進入食堂,無人時鎖好門窗,嚴防投毒事件發生。

6、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定期檢查身體,餐具定期消毒,隨時搞好個人與環境衛生,消滅蠅、蟲、鼠。

7、各種設施設備都有負責人。

8、單設煤氣間,遠離灶間。

9、有消防栓或有足夠的滅火器。

學校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何小來。

成員:沈建偉高富祥。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單位與各級部門及單位內部之間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勤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做好防范。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單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2安全監督員負責安全監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執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學校校園安全目標:保持學校政治穩定和良好的.校園治安秩序,確保師生員工和學校財產安全,實現全年無重大刑事案件,無火災,無重大治安案件及重大責任事故。

保持政治穩定,反對邪教,防止和杜絕集體上訪、罷工、罷課、失泄密等影響社會和校園安定的重大事件發生。

維護校園治安秩序,防止和杜絕各類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健全完善各項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完善校園安全防范機制。使校園“五防”(防火、防盜、防毒、防暴、防意外傷害事故)工作落到實處。

建立校園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校園安全防范管理責任制。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要按照《校園治安安全責任書》所規定的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責任,確保校園治安安全任務的完成。

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該部門安全工作的全部責任。

層層落實校園安全責任。各部門要根據校園治安安全目標的要求與下屬教職工簽訂目標責任書,確保校園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制定教育計劃,對教職工、學生進行法制、紀律、消防、安全常識、安全防范等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加強對本部門物品和重點部位的管理,要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防范措施,把安全責任落實到人,保證學校財產的安全。

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好部門內部的集體活動,活動前要進行安全教育,要可靠的安全措施,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的發生。嚴禁組織無安全措施的集體活動。

做好外來聘用人員(包括建筑工人、臨時工)的管理、教育工作。要按學校有關規定對本部門使用的臨時聘用人員嚴格管理,嚴格進行核查登記,辦理各種使用、暫住手續。堅持“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教育外來聘用人員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杜絕發生各種不軌行為。

建立校園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各部門每季度至少要對本部門的治安安全工作情況檢查一次,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整改的要分析原因,提出建議,寫出報告,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由學校校園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整改。

建立校園安全工作檔案,逐步使校園安全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對校園安全重點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盜,要落實防范責任人和防范措施,確保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按照《金山區第一實驗小學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執行。

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校園安全工作檢查,對重點要害部位進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底進行一次大檢查。

根據《金山區第一實驗小學校園安全責任書》考核合格的部門,在年終考核的基礎上,評選出學校安全工作先進集體及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對不合格的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制”,本年度不能評為先進集體,主要負責人不能評為先進個人。對出現責任事故的單位,視情節對該部門及其主要負責和當事人予以通報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簽字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學校校園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xxx責任部門負責人:xxx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2006)、《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7-2011),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管理堅持安全第一、以人為本,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及項目各分部。

第四條 項目設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項目第一負責人領導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應急領導小組及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項目經理

副組長:項目書記、分管安全的副經理、其他部門經理、總工程師

成員:由項目安全環保部、物資機械部、綜合辦公室、財務會計部、成本合同部、各分部負責人等組成。

第五條 項目設置通訊聯絡、疏散引導、事故搶險、后勤保障、現場恢復等五個專業應急救援工作小組。

一、通信聯絡組:組長由項目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項目辦公室其他成員組成。

二、疏散引導組:組長由項目安全環保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專職安全員組成。

三、事故搶救組:組長由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經理擔任,機材副經理、事故發生作業隊長為副組長,成員由項目工程部長、專職安全員、事故現場工程師、專業工長、兼職安全員、技術工人等相關人員組成。

四、后勤保障組:組長由項目書記擔任,成員由項目物資部、機械部、辦公室、炊事班等組成。

五、現場恢復組:組長由項目主管生產的副經理擔任,成員由由項目工程部長、專職安全員、事故現場工程師、專業工長、兼職安全員、技術工人等相關人員組成。

第六條 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內部由項目應急領導小組組長、辦公室兩級組成,按事故大小分級負責、集中統一指揮,并服從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小組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揮。

第七條 為防止出現多頭指揮或無人指揮的情況,對項目內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權限明確如下,組長不能現場指揮時由主管副組長依序替代指揮。

一、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由該項目經理負責指揮;

二、一般事故,由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指揮;

三、較大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指揮;

四、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配合上級負責指揮;

五、特殊或緊急情況,上級可以直接現場指揮,下級必須服從。

第八條 項目應全面分析本單位的危險有害因素和事故隱患,客觀評估本單位的應急能力和應急資源。分析評估結果作為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

第九條 項目安全領導小組人員負責對本項目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預案評審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條 項目應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預案演練,以不斷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管理和應急技能水平。

第十一條 事故應急救援的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2、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3、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人員、裝備;

4、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6、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7、經費保障;

8、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項目要根據項目工程和重大危險源的特點,在項目開工后每季度有針對性地組織不少于1次的應急演練,并根據工程工期的長短不定期舉行演練,施工作業人員變動較大時要增加演練次數,并認真評估、總結、修正。

第十三條 項目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十四條 項目在開展應急演練后,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進行評估,并針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相關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確保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評估和修訂意見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項目每季度應定期檢查本單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并組織專項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響應能力。

第十六條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級。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以上1億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參照交通運輸部《公路橋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試行)》(交質監發[2011]217號)分級標準,將直接經濟損失等級修改為下表,其他標準不變:

第十七條 響應程序

一、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按照上述事故劃分的等級標準分為二級響應:即項目級――二級、公司級――一級。

2、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時,項目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同時通過其直接上級向公司報告,由公司啟動一級應急響應。

3、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時,項目啟動二級應急響應,同時通過其直接上級向公司、由公司向局報告,啟動應急響應。

4、特殊或緊急情況,上級可以決定提升應急響應級別,或派員協助應急救援工作。

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相應二級應急響應,有關部門和人員按其應急職責認真開展工作。

1、項目經理部在地方公安、消防、海事、礦山、衛生、森林、草原、危險化學品等專業搶險力量和應急指揮工作組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救援,在專業搶險力量和應急指揮工作組到達現場后,全力協助其開展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一般事故發生后,項目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由組長(副組長)帶隊迅速趕赴現場,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事故處理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一、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事故發現人員,應立即向現場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口頭(電話)報告,如果是火災事故,應同時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急救撥打120。

二、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接到報告后,通知副組長由其召集組員,立即啟動相應現場應急救援預案。

三、根據事故等級類別,項目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向項目監理工程師、業主單位電話報告,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向上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事故發生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報告,重大以上事故可立即越級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隱瞞不報、謊報、遲報、漏報。

四、事故報告的.內容為:

2、聯系人姓名和電話,事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及報告時間等。

五、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2、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3、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六、項目生產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接到現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項目二級應急響應及派員參與現場搶險救災工作,按權限負責對項目救援工作指揮調度、調動有關力量協助項目進行搶險救護;報告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執行有關指示和命令。

七、項目生產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接到分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項目一級應急響應及派員參與現場搶險救災工作,按權限負責對項目救援工作指揮調度、調動有關力量協助項目進行搶險救護,報告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執行有關指示和命令。

八、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接到事故報告的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各級應急領導小組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人員通訊暢通。

九、信息報告順序:

第十三條 應急處置措施

一、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或事故發現人員,應及時發出警示信息、信號,互相幫助,積極組織自救,如緊急斷電、滅火、組織人員撤離、救助傷員、現場保護等事發初期能夠采取的各種緊急有效措施。

二、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接到報警后,應立即親自趕赴事故現場,不能及時趕赴的,必須委派一名副組長或事故現場管理人員,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控制事態發展,隨時向上級報告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執行有關指示和命令。

三、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事故的程度,確定對本工程的施工局部或全部暫停;對危險源現場實施封閉或交通管制,提防相應事故造成的傷害;根據事故現場的報告,判斷并確定是否需要專業應急服務機構和相鄰可依托力量等外部的幫助,確需幫助時應立即指定專人聯系求救;同時在外部力量到來前,事先做好救援準備工作,如道路疏通、迎接引路、現場無關人員撤離、提供必要的照明和現有的輔助救援器材等;在外部力量到來后,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四、各應急小組人員,要接受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按照各自崗位職責采取措施、迅速開展工作。

(1)通信聯絡組:負責報警、聯絡、保證各級通訊聯系暢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2)疏散引導: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保護,阻止非搶險救援人員進入現場,負責現場車輛疏通、人員清點及疏散,維持治安秩序,負責保護搶險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造成二次傷害。

(3)事故搶救組:在第一時間組織實施搶險行動方案,包括對受困或傷亡人員、現場貴重物資及設備的搶救、危險品的轉移,協調有關部門的搶險行動;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向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搶險進展情況。

(4)后勤保障組:負責調集搶險器材、設備及統計;負責解決全體參加搶險救援工作人員的食宿行問題。

(5)現狀恢復組:負責在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對現場進行恢復,在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保證安全的前提上,組織員工開始施工。

第十四條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啟動本項應急預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建議、經現場應急救援總指揮機構確認和批準,決定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公眾。特殊情況下,報上一級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決定應急結束。

第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其對事故的救援、組織、協調應急行動、調查處理、整改補救、報告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第十六條 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事故信息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社會公布。任何個人不得隨意向外發布事故信息。

第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領導小組要分析總結本次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在一周內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書面報上級公司,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切實整改。

第十八條 應急結束后,項目根據《事故統計報告制度》進行事故和善后處理。并根據調查和應急救援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獎懲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相一致的,以國家頒布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項目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地控制、減少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規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應急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省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揮、協調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承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協調工作,以及應急值守、應急救援培訓、應急演練、應急信息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業或者本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指揮、應急值守、應急演練、應急信息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保障與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人員、資金、裝備和物資,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裝備自主開發,引進先進救援裝備和先進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對救援過程中傷亡的人員,給予妥善救治、撫恤。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所屬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相互銜接,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修訂。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應急組織、人員、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記錄,對演練效果進行總結和評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需要,成立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二條 煤礦和非煤礦山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礦山救護隊,并實行資質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成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的經營使用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成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成立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并與鄰近同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救援人員,根據有關規定與鄰近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鼓勵社會力量成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服務。

第十三條 專業和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培訓并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條件,實行備案管理。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經相應培訓并達到本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結合實戰需要,制定訓練計劃,開展相應訓練,提高救援能力,并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定期對服務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熟悉應急預案內容、周邊環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險源危害因素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按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樣式和規范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優先保障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運行保障、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和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事故預防和避險、自救、互救、應急處置等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完善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專家等相關數據庫,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保障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其中,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和儲存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要求將相關信息傳輸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應急信息平臺應當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并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氣象、海洋、防汛、國土資源、地震等部門和機構建立預警聯動工作機制,及時掌握相關自然災害的預警信息,研判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出相應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對可能波及鄰近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鄰近地區人民政府發出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接到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按有關規定上報,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公眾人身安全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疏散、撤離和安置相關人員,盡最大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疏散行動。

第二十五條 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任務的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情況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相關車輛迅速通行。

應急救援專業車輛的外觀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設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過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救援物資、設施和裝備。

第二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調用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資、設施和裝備等產生的費用,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確實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礎設施損壞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盡快修復,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依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未及時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的;

(三)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將監測監控信息傳輸到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應急指揮機構的。

第三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煤礦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 2013年 2月 1日起 施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消防泵房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于消防泵房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周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周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志,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后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干凈,防止銹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鑒定書復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柜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地控制、減少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規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應急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省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揮、協調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承擔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協調工作,以及應急值守、應急救援培訓、應急演練、應急信 息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業或者本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指揮、應急值守、應急演練、應急信息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和相關管理制度,保障與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人員、資金、裝備和物資,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裝備自主開發,引進先進救援裝備和先進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對救援過程中傷亡的人員,給予妥善救治、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所屬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照有關規定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相互銜接,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修訂。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落實應急組織、人員、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應急資源,開展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記錄,對演練效果進行總結和評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的需要,成立專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第十二條 煤礦和非煤礦山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礦山救護隊,并實行資質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成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單位、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的經營使用單位,具備條件的可以成立專職安 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成立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并與鄰近同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救援人員,根據有關規定與鄰近的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簽訂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

鼓勵社會力量成立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服務。

第十三條 專業和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培訓并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條件,實行備案管理。

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經相應培訓并達到本省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結合實戰需要,制定訓練計劃,開展相應訓練,提高救援能力,并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定期對服務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熟悉應急預案內容、周邊環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險源危害因素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按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協議樣式和規范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優先保障用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運行保障、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演練等工作,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形勢和生產安全事故特點,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事故預防和避險、自救、互救、應急處置等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完善救援隊伍、救援物資、救援專家等相關數據庫,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保障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其中,礦山、建筑施工單 位、交通運輸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和儲存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要求將相關信息傳輸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安全生 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應急信息平臺應當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并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氣象、海洋、防汛、國土資源、地震等部門和機構建立預警聯動工作機制,及時掌握相關自然災害的預警信息,研判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出相應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對可能波及鄰近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鄰近地區人民政府發出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接到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按有關規定上報,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公眾人身安全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疏散、撤離和安置相關人員,盡最大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疏散行動。

第二十五條 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任務的車輛,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情況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相關車輛迅速通行。

應急救援專業車輛的外觀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設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過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救援物資、設施和裝備。

第二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調用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資、設施和裝備等產生的費用,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確實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礎設施損壞的,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盡快修復,保障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依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未及時發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的;

(三)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將監測監控信息傳輸到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應急指揮機構的。

第三十一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煤礦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三、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四、成立以公司總經理為組長,主管安全生產經理、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科,并負責日常管理。

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遠的編寫和修訂。公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預案要符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并保持與上級部門預案的銜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實際演練情況,適時修訂《預案》,做到科學、易操作。

六、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辨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七、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安全生產科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八、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公司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九、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公司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十、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十一、成立簡直救護隊,人員由各科室、采區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組成,并進行經常性訓練,熟練掌握基本的救護常識和救援能力。

十二、應急救援協議。充分利用社會應急資源,與地方政府預案、上級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預案和應急組織相銜接。

十三、應急管理費用有公司總經理審批,財務部門予以保障。

十四、本制度解釋權歸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區范圍內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復制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十條對于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并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墻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梁部位的墻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墻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并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防治,并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

第二十七條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八條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負有委托鑒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筑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復雜、鑒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并對其鑒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復查鑒定;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在臺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并送達委托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未經依法批準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被委托鑒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并經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托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委托第三人代為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師生的人身安全,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特制定我校安全工作制度如下:

一、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校長主任,教師代表,法制副校長組成。小組長期研究安全工作制定詳細,具體,可操作的工作教案,采取得力措施保證學校的安全。

二、實行責任目標分解,層層落實責任的機制,校長是學校的第一責任人員,全責學生按班由各班主任負責的機制,課間及放學后由本天值班校長負責的方法。

三、各班主任教師及各科任教師隨時隨地的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運動安全,勞動安全,活動安全,飲食衛生安全,教學實驗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治安安全,治安安全等教育。

四、如發生師生傷害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學校第一時間上報校長,并及時由教師護送醫院治療救治,決不允許對事故隱瞞不報或因報案不及時而延誤搶救時機,防止造成更大的損失。

五、學校安全隨時了解,定期檢查,全面掌握學校實行,每周五安全匯報制度,期末有總結。

應急管理工作制度_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為提高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快速、高效、穩妥、有序進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安全穩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則。

(一)統一領導。在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屬地管理。預防與控制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司法所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做好防控工作。

(三)預防為主。切實做好處置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做到有備無患。

(四)依法處置。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處置突發事件。

(五)依靠科學。應急工作應符合科學規律,確保規范性、科學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適用范圍。

(一)重大事故。包括:司法行政系統內發生的火災、建筑物倒塌,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各類事故,司法行政干部職工意外傷害事故,以及其他影響機關安全和穩定的突發災難事故。

(二)突發事件。包括:己經或可能發生的社區矯正對象非正常死亡、脫管失控,正在或可能發生行兇、鬧事、自殺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等突發情況;失火、失盜、失密、泄密等重特大事件;重大信訪及群體性上訪、聚眾沖擊司法行政機關、服務中心以及工作人員重特大事件;涉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的各類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請愿及集體上訪、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階段性、臨時性的重大活動突發的各類事件等。

(三)自然災害。包括:暴雨、高溫、洪水、地震、地質災害等。

(四)區委、區政府安排司法行政機關參與處理的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發生前的防范工作,依照職責分工,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各司其職。當發生上述事件之一時,啟動本預案。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指揮和協調下,迅速高效地完成各項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

三、組織指揮。

成立由局長擔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處、所中心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決定有關重要事項,提出重大決策建議,制訂處置措施,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告處置情況;組織事件信息的發布,必要時派員趕赴現場指導或協助調查處理、緊急救援和對司法行政干部職工表示慰問;負責與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等。

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要承擔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值班,掌握和報告全局重大情況和動態,協調處置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救援工作,協調各應急小組開展工作,完成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交給的其它任務。

四、應急響應。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接到應急報告后,立即組織開展先前處置工作,并將事件情況迅速報告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在上級的統一指揮下,做好緊急控制、救援和撤離等工作,確保場所內秩序穩定;局應急隊伍按照規定迅速到達指定崗位,履行職責。并調集全系統一切資源進行應急處置。

五、應急保障。

值班制度。發生突發事件后,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應急期間通訊暢通。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在機構、人員、車輛、物資、資金等方面予以保障。

應急處理情況報送。事件應急處理結束后,由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結束應急響應程序,應急保障工作小組對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形成書面總結報區委、區政府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六、后期處置。

突發事件結束后,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協調救濟補償、社會救助、保險索賠、災后重建等。同時,抽調人員組成調查組,對失職、瀆職、違反安全制度而引發突發事件的行為,以及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相應后果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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