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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協議合同法大全(18篇)

時間:2024-02-24 15:23:01 作者:夢幻泡

在簽署合同協議之前,雙方應仔細閱讀并理解合同的內容,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閱讀和分析合同協議范本是提升合同寫作水平和技巧的一種有效方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商業保密協議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具有秘密性、實用性、保密性的特征。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它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企業十分重視對自己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1、合同期限。

1、乙方在甲方的擔任一職;乙方須服從其管理人員的指示,達到甲方所要求的水平。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月休息日天。休息日的選擇應當不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休息的前一日須向甲方說明,不得隨意休息。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2、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乙方加班時間可以按照甲方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休息或支付加班報酬。

3、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福利。

1、乙方將依據甲方的薪資制度,領取報酬;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元/月。

正式錄用后,乙方的月工資級別與其工作崗位、職務相對應,甲方按照本公司規定的工作形式、工資標準和考核辦法確定乙方的月工資級別。乙方轉正后工資為元/月,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保證金元。

2、甲方將依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的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懲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具體調整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該通知經乙方簽收后作為本合同附件,視為雙方對本合同的變更。

3、每月30日為甲方的發薪日。第六條勞動紀律及獎懲辦法。

1、乙方應該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除本合同已約定的內容外,由甲方通過員工手冊、單獨發文、專題會議、培訓、布告、公司內部電腦網絡等形式公布或告知乙方,乙方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和執行。

(2)不向不承擔相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6)其他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2、乙方對甲方及甲方所持甲方合作方的商業秘密,保密期為:自接觸該商業秘密之日起5年,但對全部/每項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均不得低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0xx年。

3、乙方承諾:到甲方工作,并不違反其與原單位簽訂的保密或竟業限制協議,對原單位亦不負擔保密或竟業限制義務,不會因此受到原單位追究。乙方上述承諾不實而造成有關單位開始追究甲方責任,甲方有權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并對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或變更。

2、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如下所涉內容均系用人單位的重大“規章制度”,出現如下情形之一,即構成乙方“‘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除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無權獲得任何經濟補償金之外,乙方并需另行賠償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

a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并未終止與其他雇主訂立的所有勞動合同以及其他聘用合同;或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雇主。

b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雖然通過聘用體檢及工作經歷調查,或雖然經甲方認可免除了體檢及工作經歷調查,但本合同簽訂后甲方發現有隱瞞、造假、虛報或與事實不符等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學歷、工作經歷、身體狀況等)。c依法未能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應對所有與甲方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客戶、產品、銷售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經甲方總經理批準不得將甲方的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復印件、電子資料)帶離工作場所,不得擅自傳播和拷貝甲方的有關資料。當乙方離開公司時,應歸還所有屬于公司的文件、物品等,乙方應當應甲方要求。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累計曠工3天(含3天)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此處“及時”指的是:在依法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遇乙方違反勞動合同、勞動紀律,或遇不可抗力、節假日順延支付等情況,不視為“未及時”。

(4)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緒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的變更,由雙方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執行,雙方可就變更事項簽訂補充文本。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

(6)乙方因公負傷,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滿醫療期,甲方已按照國家規定支付補助金的。

(3)對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經濟損失。

3、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乙方離職時的工作交接手續、應當履行的義務等依照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執行。

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保密條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調低乙方原有工資作為公司內部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處理。

1、甲方有關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給對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簡稱:保密資料),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雙方責任。

(一)甲乙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項目,經對方在任何時候提出書面要求,另一方應當、并應促使其代表在五(5)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對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違反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條件下,雙方可僅為本協議第四條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復制件一份。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六條協議有效期(一)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中的一個特殊的階段,對調整勞動關系中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實踐中用人單位侵犯試用期勞動者權益的情形普遍、復雜地存在著,各種此類糾紛層出不窮。因此,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歡迎閱讀與參考!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甲方: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個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簽字:

簽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

簽約地點:

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身份證地址:

居住地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期限為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種工時制度。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甲方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三條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乙方基礎信息說明。

乙方身份證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地址不相符的,其實際居住地地址為:

/。

乙方其他聯系方式:

(1)家庭固定電話:(2)e-mail:(3)緊急聯系人姓名、與本人關系:(4)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的不看,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終止后24個月內,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擅自對外披露。

4、如因失、泄企業機密給甲方或利益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指一萬元及以上)及嚴重損害企業信譽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并解除勞動合同,且甲方不用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三、特別告知事項。

(一)如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對乙方予以辭退,并無需對乙方進行任何經濟補償。觸犯國家法律的,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失職或徇私舞弊,使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影響的直接責任者。

3、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處程中拖延懈怠和推諉塞責,造成嚴重后果者。

4、因管理不善或不認真履行崗位責任,造成所轄資產流失金額達到一萬元以上者。

5、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引發重大責任事故,使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害或造成嚴重影響者。

6、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事故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造成嚴重后果者。

7、嚴重違反公司體系、制度和流程規定,盲目決策和指揮,造成嚴重損失或嚴重影響者;

動合同者或合同履行期間乙方主動離職的,甲方將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3、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現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且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一致協議的。

(四)對于合同中需要變更的事項,甲乙雙方均需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如因一方發生諸如地址、聯系方式等變更的,應立即用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時告知而導致相關資料或信息無法送達,其后果由變更方自行承擔。

甲方對涉及乙方權益的相關文件或決議,除有乙方本人親自簽收外,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信件、報紙公告或緊急聯系人代為簽收等其他方式進行送達,其效力等同于乙方本人簽收。如因乙方發生上述信息變更而未告知甲方,導致甲方所做的相關規定及決議等無法及時送達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對抗甲方的正常決定。

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相關協議。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

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一、本合同文本供用人單位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

三、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四、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勞動合同應使用藍、黑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確需涂改的,雙方應在涂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

六、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勞動者應本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交勞動者的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

經?營?地: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

經常居住地(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約定按下列第?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從用工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甲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務完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職責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保守甲方商業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保質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特點,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依法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加點。

方?2.依法實行以?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甲方應采取適當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3、依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甲方應采取適當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向乙方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于每月____日前足額支付:

1、月工資_______元。

2、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____,甲方應合理制定勞動定額,保證乙方在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獲得合理的勞動報酬。

3、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乙方月基本工資______________元,績效工資計發辦法為______________。

4、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計發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甲方應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乙方從甲方獲得的工資依法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甲方依法執行國家有關福利待遇的規定。

第十一條?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有關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六、職業培訓和勞動保護。

第十二條?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乙方應主動學習,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第十三條?甲方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依法告知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職業病防護措施,在乙方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當配合甲方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八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八、雙方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第二十條?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要求與乙方約定服務期的,應當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因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協商、申請調解或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中記載的乙方聯系電話、通訊地址為勞動合同期內通知相關事項和送達書面文書的聯系方式、送達地址。如發生變化,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條雙方確認:均已詳細閱讀并理解本合同內容,清楚各自的權利、義務。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法

一、甲方在錄用乙方后,同時為其解決戶口的問題,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兩年。

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為甲方服務___________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算,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作出賠償。

三、甲方為提高公司員工的業務水平,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崗位給予相應的業務培訓,凡甲方給乙方相應業務培訓的,乙方必須根據本人所在的崗位,為甲方服務一定期限。如: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達到服務期的,一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二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__元賠償金計,三年的須按每月___________賠償金計,有一個月算一個月,逐月累計,向甲方做出賠償。

五、本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

六、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后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補充規定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有效聯系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緊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訂立本勞動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雙方同意,勞動合同期限采取如下第種形式: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作任務為:。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工作任務完成及收尾工作的需要安排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間。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乙方同意在崗位(工種)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內容,同時應完成公司或上級交待的其它任務。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進行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2、甲乙雙方確認工作地點為。

甲方在上述工作地點的其它門店、分支機構有需要時,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安排到其它門店或分支機構工作。

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崗位及甲方的經營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

3、乙方同意,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將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1)連續兩個月無法完成月任務業績指標的;

(4)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認為不利于工作需要調崗的;

(5)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發生變化,導致崗位必須進行調整的。

(6)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身體狀況以及甲方生產經營的需要等情況,需要調崗的。

(7)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不勝任工作的;

(8)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應調整崗位的情況的;

(9)其它原因:

乙方同意,薪酬標準參照調整后的崗位薪酬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1、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標準按下列標準執行:。

試用期工資標準:上述工資標準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于每月日左右發放工資。乙方同意,如遇客觀情況變化、生產經營困難等,甲方可告知乙方適當推遲工資發放時間,但延遲發放不得超過一個月。

3、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根據經營情況、甲方規章制度和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崗位、工作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業績、工作表現等因素,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但數額不得低于實際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乙方同意計算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本條第1款約定的月工資標準計算。甲方在該月工資標準之外另外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等項目不計算在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之內。

5、乙方若對某月工資、獎金或福利待遇有異議,應在發放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對該月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沒有異議。

1、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如所在崗位有申報特殊工時制,則以申報的工時制度為準。

2、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確需加班的,應當填寫加班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視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為準。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加強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屬于嚴重違紀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未經甲方同意在其他單位從事兼職工作;

(3)自營、從事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競爭企業、競爭性業務或與甲方相關聯的業務的;

(6)工作中不服從管理,不按領導的正當指令行事的,經再次要求仍不服從的;

(7)不服從工作分配擅自離開崗位的;

(8)違反甲方的保密條款,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

(12)乙方行為給甲方信譽造成損害的,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行為被媒體所報道者;

(13)與客戶發生肢體沖突或劇烈言辭沖突的,無論何種原因;

(14)提供虛假的票據進行報銷,或報銷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相符合的,無論金額多少;

(15)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

1、乙方應當于辦理入職手續時提交參加社會保險所必需的真實、合法、完整的資料,如因乙方拒絕、延遲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所導致的一切后果和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補繳社會保險及乙方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利益等一切后果和/或責任、補繳費用和/或滯納金等)應由乙方承擔。

2、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6)甲方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本合同到期后,如乙方繼續在甲方工作而甲方無異議,則視為本勞動合同自動延期一年,并可多次自動延期。但甲方已向乙方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確已不再上班時除外。

4、雙方符合依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如乙方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乙方應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未書面提出申請的,視為乙方放棄續簽勞動合同。

1、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甲方客戶、交易對方及其他甲方對其負有保密義務的主體的商業秘密。

出于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勞動合同終止前3個月內,甲方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在乙方提出后正式解除前變更乙方的崗位。

上述保密義務不僅應在乙方在職期間,而且在乙方離職(不論任何原因)后仍應履行。

2、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或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辦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應依據甲方要求交接經辦的業務工作、歸還當時占有的公司財物和文件資料、結清借款以及簽署相關工作交接單等其他相關手續。雙方同意在簽署交接單后方視為辦結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甲方在工作交接辦理完成時支付。

3、如經甲方在乙方離職時或提前通知,則乙方在雙方關系解除或終止后(無論因何種原因)兩年內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再行約定。

如無其它約定,則競業限制補償金按乙方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份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向乙方支付。但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終止競業限制的履行,同時免除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義務。

如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退還甲方支付的全部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按乙方離職前一年的全部收入的五倍為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4、乙方在職期間接受費用超過3000元的專業技能培訓后,如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則乙方應按未履行的勞動合同年限折算,向甲方返還相應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另行約定處理。

1、雙方確認,乙方在工作期間所產生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術資料,、開發、總結的概念、創意、文件及所出版的書籍,工作日志、培訓材料、操作手冊、音像資料等),無論何種形態(文字、圖畫、音像等),其全部知識產權均屬于甲方享有。

2、乙方確認,甲方已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用人要求、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情況,并已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況告知乙方。

3、乙方確認,其向甲方提供或填寫的入職登記表、履歷上的信息完全真實有效。乙方與其它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受其他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義務的限制。

4、甲方通過本協議中列明的乙方聯系方式的任何一種(包括電子郵箱),就本合同之履行向乙方發送相關通知、發布規章制度與文件、布置工作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乙方。

乙方同時授權,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其“緊急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代為進行和解、調解、代領、接受相關通知以及代為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

5、乙方確認已認真閱讀、理解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執行。此處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手冊》等長期的綜合的制度,也包括甲方依照法律程序訂立且以書面或內部電子網絡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通知、須知、辦法和細則等單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職位說明、各類行為準則等。

甲方規章制度將通過下述方式公示乙方:(a)書面傳閱;(b)電子郵件送達;(c)甲方辦公網絡或公司網頁;(d)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發布給全體員工或符合該規章制度適用范圍的相關員工,乙方確認將隨時查收。

6、本合同生效前雙方已訂立的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失效。

7、本合同約定之崗位或工種,乙方已知悉其錄用條件,包括規章制度里規定的錄用條件、崗位錄用條件及下列錄用條件:

(1)按甲方要求提交入職材料,包括辦理社會保險的全部材料,同意將社保關系轉入;

(2)工作能力、表現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

(4)與原用人單位已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5)與原用人單位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或不在限制范圍之內;

(6)未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7)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到崗;

(8)入職后不得拒絕按甲方制定的勞動合同版本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拒絕繳納社會保險;

(9)不應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10)試用期內請假不得超過三天,遲到不得超過五次,不得有曠工;

(11)具備本崗位所要求的各項技能的;

(12)試用期考核應合格;

(13)完成試用期內工作任務:掌握崗位工作技能;

(14)其它:

乙方認可甲方有權對其進行試用期考核,考核可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因素。如有異議,仍以甲方的考核結論為準。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乙方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和招收錄用費用。

(2)對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有形或無形的經濟損失;

(3)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4)本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按前述約定乙方需對甲方負賠償責任的,甲方可在乙方工資或經濟補償金中扣除。工資、經濟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1、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及勞動仲裁機構管轄。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簽訂時間:年月日。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

雖然筆者在2年前在中人網《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講座中對勞務派遣“三性”工作崗位作出規定的時間進行了準確的預測,但在昨日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后簡稱修正案)中對“勞務派遣”規定,雖與《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后簡稱草案)相比有一定的變化,但通過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廣泛聽取意見后修正案不但沒有突破反而不如草案是比較意外的。該修正案對今后勞務派遣違法行為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糾正也是比較擔憂的,即使有“三性”工作崗位的認定,如果沒有對前、后期勞務派遣的違法行為做出懲治規定,勞務派遣泛濫的狀況將繼續存在,可惜的是在立法上又浪費了幾年時間。下面筆者將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內容一一點評: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蘭泉:與草案相比雖然注冊資本增加了一百萬,但這一百萬無法阻止勞務派遣公司的減少。由于注冊資本在勞務派遣公司注冊時普遍存在虛假注資的狀況,增資依然可能是虛假的增資。現在誰也不會去想:在公司清算時自己將要承擔什么責任?再者出了問題或者糾紛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也不會承擔多大的責任,而用工單位卻要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階段勞務派遣公司過多的原因在于相關人保部門參與過多,設立行政許可只能讓一些人保部門人員沒有參與或者參與較少的公司,因不能通過行政許可而無法從事勞務派遣業務,進而幫助這些公司借修正案消除自己的競爭對手。

筆者認為在本修正案實施后未取得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公司將會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蘭泉:與草案相比在本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不可否認的是到目前為止不少的國有企業還是根據員工身份不同(即還保留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正式工和合同工)采取不同的工資福利分配方案。

本條增加的“勞動報酬”范圍應當予以明確,應由人保部門對此做出規定,扼制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因身份上的不同帶來的收入上的差異。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蘭泉:與草案相比本條規定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及增加,認定了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但“三性”工作崗位中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的認定比較模糊,而“替代性”工作崗位對勞動者停職的原因沒有進行全面列舉,替代時間也沒有加以限制,這將容易在實踐中發生糾紛,有必要由人保部對此作進一步解釋。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這一規定將促成利益團體不斷向人保部施壓、做工作,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筆者在草案建議稿中也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即就企業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員工100人公司中不超過10%,1000人公司不超過5%,1000人以上公司比例更低。

人保部這一規定的出臺將阻力巨大,是否在20xx年7月1日出臺將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蘭泉:與草案相比本條第二款全面減輕、化解了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后簡稱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撤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兩者對比修正案對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行為,即使情節嚴重,只要及時糾正就不會受到處罰。這將助成兩單位只要沒有有效的舉報,任何違反勞務派遣的行為都可以繼續實施。兩單位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為要扼制,只能等到勞務派遣員工與兩單位發生爭議后勞務派遣員工是否進行有效的舉報來決定。

這一規定將全面助長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以便獲得更大利益。即使有舉報將及時予以糾正,糾正后再違反周而復始,該規定將成為兩單位逃避相關責任的法寶。最終又促成立法機關對《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第二次的修正。

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蘭泉:修訂案筆者原認為應在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正案規定在20xx年7月1日實施,將給有關單位足夠的時間調整違反勞務派遣的行為。

但本條第二款規定又將筆者的想法進行了否定。修訂案認可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未按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的勞動報酬。這一點與《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調整范圍有巨大的差異。

案第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有效的處罰將成為一個人為的難題。

對前期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為,如果不能在修正案實施前作出具體的應對方案(規定),將可能在修正案實施后出現大量的集團性勞務派遣爭議案件,其爭議的核心就是違反“三性”工作崗位規定如何賠償的問題(如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基數、工齡計算等),這一點在修正案第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中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吧。

目錄。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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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該條法律所體現的,是民法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即:因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明顯不利的,該方有權請求變更或終止履行合同。

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依據第四十條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向勞動者作出書面通知。未提前作出書面通知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還應按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常因對“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實問題持有不同意見,而引發勞動爭議。為此,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司法解釋,對40條的適用條件作了規定和說明。

在《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釋為: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用人單位對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負有舉證責任,且應以勞動合同或工作考核標準作為證明依據。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受相應法律后果。

至于“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則屬于一種彈性描述,目的是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應對一些特殊情況。該項的適用不能違背情勢變更原則。同時該項所述的“客觀情況”,除不包括40條1、2項所舉情況外,也不包括勞動合同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中規定的幾種情況,以及合同法第33、34條中所列舉的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或者企業合并、分立等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注意第40條的'使用條件。在不滿足上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主張無過失性辭退,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法律是以人的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的社會規范。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對象只能是勞動合同關系,而且凡是勞動合同關系都應當且只能由《勞動合同法》來調整。勞動合同關系是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社會關系。勞動合同行為是勞動關系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勞動者的首要義務是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和做好本職工作;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就《勞動合同法》而言,其調整對象就是勞動合同關系。

由于勞動合同關系所指向的是勞動合同行為,所以,勞動合同關系建立后,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雙方約定的勞動行為,提供勞動條件,這些勞動條件既包括生產場所、機器設備和勞動工具,也包括勞動保護裝置和安全衛生防護用品。

勞動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使用提示:

當事人可從下列類型中任選一種: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提示:

當事人雙方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期限內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約定屬于選擇性約定。

法規示要: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____。

使用提示:

如文化知識、身體狀況、勞動技能等。

法規示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使用提示:

1、現行法定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當事人應明確選擇其中之一。

2、執行標準工時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____。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八條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使用提示:

企業工資計發一般有計時或計件兩種形式,當事人可從下列方式中任選一種: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使用提示:

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大多數從事此類崗位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根據《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第九條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使用提示:

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資管理制度,使用規范的工資單及簽收形式,作好各項必要的臺帳記錄。

法規示要: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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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一邊高舉“裁人氈,對工齡8年以上的7000名員工重新洗牌;一邊卻是大開“招人閘”,華為已經啟動在全國各大高校的招生宣講,在南京大學的宣講會上表示要招5000~6000名應屆畢業生。身陷“辭職門”的華為員工到底怎么樣了?會不會影響畢業生的求職意向?昨日,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處長謝迎建做客本報報網直播室,表示華為買斷工齡不等于切斷連續工齡,被廣大企業所忌諱的《勞動合同法》中“無固定期限合同”是當前國際勞動關系管理的主流形式。


大學生不認同華為企業文化


社會人“只要給錢多就會去”


“我絕對不會投華為。”華工計算機專業應屆畢業生小高肯定地告訴記者。他表示,找工作會看重三大因素:一是發展潛力,二是判斷該企業在it界的實力,三是工作環境與企業文化。“誠然華為在前兩個指標都屬于加分項目,但第三個標準扣分實在太嚴重了,遠超于加分的幅度。作為一個老字號的大企業,為了省錢而損害員工的利益,是缺乏長遠眼光的表現。”


不過,也并非所有求職者就此放棄了華為。在it行業工作的小段表示,“如果有比華為更好的企業,我當然不會去華為;但是假如華為給錢多的話,我還是會選擇華為。”


華為員工:交了辭職信還是照舊工作


記者昨日采訪了身陷“辭職門”的當事人華為員工小孟(化名)。小孟已經在華為工作了整整9年,早已經成為華為的中層員工。作為“8年工齡”以上的華為員工,他也接到了主動辭職的`要求,“早就交了辭職信了,大約已經十幾二十天了吧。”但是小孟的生活還是沒有變化,每天清晨上班,晚上加班到9時10時。不過下周可以放假幾天,然后下下周,愿意留下來的員工可以跟單位簽一份勞動合同,重新開始工作。“就是用工齡換了一筆賠償金,換了工號,其他的還是一樣。”


小孟表示,周圍提交了辭職信的員工基本都和他一樣,沒有什么變化。大家也沒覺得單位損害了自己多大的利益,還是一樣的工作,基本上也愿意跟華為重新簽約。相比媒體、網上大張旗鼓的議論,遭受“辭職門”事件的當事人的生活可以用“風平浪靜”來形容。“雖然心里有些不舒服,但是作為個人,單位讓你寫辭職信,你能不寫嗎?除非立刻就可以找到一個更好的崗位。”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

明確了經濟補償金與兩倍賠償金的關系《》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款條例。

一、重疊適用,即在支付了相當于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后,用人單位還應當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二、替代適用,即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應當再支付經濟補償。

為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筆者以為,重疊適用會扭曲經濟補償金的市場價格,而替代適用的辦法可以盡量避免勞動者為追求高額補償纏訴的問題,也可以對用人單位施以懲戒。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關鍵是“工資”應該包含那些內容。實踐中,有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的,也有按照“崗位工資”計算的,還有按照所有收入打包為七折計算的。

1、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此項表述關鍵在于“貨幣性收入”。換句話說,只要是花錢的,都可算工資。

2、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在劃定定終止條件的時候,拋棄了《勞動法》到達退休年齡可以依法終止的提法,而是采取了新的表述“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這種新的表述實際上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實嚴重脫節,由此引發了兩個重大社會問題:一是,有些勞動者不愿意退休,于是不配合辦理社保退休手續,以至于造成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事實,這樣用人單位就不能采取法定終止的辦法;二是,社會保障存在城鄉差別、地域差別,很多勞動者并沒有獲得或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格,是不是這些勞動者就可以一直在用人單位干下去?這會造成新的就業歧視。

為此,《實施條例》對《》的表述進行了變相糾正,重新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此條相對于《》,表面上看是相互沖突的,按照立法法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實質上,《》還授權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實施條例》屬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有權作出新的規定,應當說還是符合立法法的。

盡管《實施條例》有上述“六大亮點”,但是筆者以為這部《實施條例》仍存在很多不足。敬請關注下期文章:《實施條例》的八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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