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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流市場調查報告(精選17篇)

時間:2024-04-23 10:37:05 作者:筆硯

調查報告是通過對目標群體、問題或現象進行全面和深入調查,然后對結果進行整理和總結的一種文本形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調查報告范文,僅供參考。這些范文涉及的主題豐富多樣,包括社會問題、市場調研、學術研究等各個領域。通過閱讀這些范文,我們可以學習到不同的調查方法和分析技巧,為自己撰寫一份優秀的調查報告提供借鑒和參考。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

幾年來,xx市一直把搞好土地有序流轉作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維護農村穩定的大事來抓,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從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取得了較好成效。截止20xx年末,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81574公頃,涉及55700個農戶,分別占承包耕地面積的10.8%和總農戶的11.2%。其中流向種養大戶和龍頭企業的為xx0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3%;流向農民專合作組織的xx80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4%;流向農戶的7768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95.3%。在土地流轉總量中轉包的61574公頃,出租的8143公頃,互換的389公頃,轉讓的7252公頃,入股的xx80公頃,其他形式的2236公頃,分別占流轉總量的75.5%、10%、0.5%、8.9%、2.4%、2.7%。流轉的土地中自發流轉的75873公頃,占流轉土地的93%;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1461公頃,占流轉土地的1.8%;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4240公頃,占流轉土地的5.2%。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占流轉總量的80%以上,種植經濟作物和蔬菜占流轉總量的10%左右。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為主,5年以下流轉面積占88.4%,5—20xx年占4.3%,20xx年以上占7.3%。由于xx市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一是促進了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通過土地入股流轉,使農村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有能力經營的農民集中,實現了土地規模經營。二是實現了轉移勞動力和農民增收雙贏。農村土地流轉后使一些會手藝、頭腦活、善經營的農民擺脫了土地束縛,或打工,或經商,服務于二、三產業。既增加了農民收入,又活躍和繁榮了城鄉經濟,加快了小城鎮建設步伐。三是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通過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規范土地流轉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轉進程,采取公司+流轉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形式,吸引大量社會資本投向農業,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現代裝備、現代管理在農業領域的運用和推廣。

近年來,xx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是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離開自己那塊有限收入的土地。二是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三是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和流轉形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換言之,以土地經營方式的變革為顯著標志的農村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

一是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二是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為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xx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三是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四是要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范的流轉關系。使用省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較大規模或涉及主體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鑒證。

五是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于20xx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六是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準繩,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愿申請,并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于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調查報告

幾年來,xx市一直把搞好土地有序流轉作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維護農村穩定的大事來抓,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從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取得了較好成效。

截止xx年末,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81574公頃,涉及55700個農戶,分別占承包耕地面積的10.8%和總農戶的11.2%。其中流向種養大戶和龍頭企業的為190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3%;流向農民專合作組織的1980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4%;流向農戶的7768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95.3%。在土地流轉總量中轉包的61574公頃,出租的8143公頃,互換的389公頃,轉讓的7252公頃,入股的1980公頃,其他形式的2236公頃,分別占流轉總量的75.5%、10%、0.5%、8.9%、2.4%、2.7%。

流轉的土地中自發流轉的75873公頃,占流轉土地的93%;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1461公頃,占流轉土地的1.8%;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4240公頃,占流轉土地的5.2%。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占流轉總量的80%以上,種植經濟作物和蔬菜占流轉總量的10%左右。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為主,5年以下流轉面積占88.4%,5~xx年占4.3%,xx年以上占7.3%。由于xx市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一是促進了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

通過土地入股流轉,使農村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有能力經營的農民集中,實現了土地規模經營。二是實現了轉移勞動力和農民增收雙贏。農村土地流轉后使一些會手藝、頭腦活、善經營的農民擺脫了土地束縛,或打工,或經商,服務于二、三產業。既增加了農民收入,又活躍和繁榮了城鄉經濟,加快了小城鎮建設步伐。三是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通過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規范土地流轉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轉進程,采取公司+流轉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形式,吸引大量社會資本投向農業,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現代裝備、現代管理在農業領域的運用和推廣。

主要問題。

近年來,xx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是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離開自己那塊有限收入的土地。

二是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三是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和流轉形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換言之,以土地經營方式的變革為顯著標志的農村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

對策與建議。

一是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字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

一是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

20xx年8月3日至8月8日。

河北省泊頭市文廟鎮。

全鎮人民。

實地考察、訪談、查閱相關資料。

土地資源的使用情況,土地流轉現狀。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根本,所以解決土地問題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關鍵所在。

隨著我國生產力的逐漸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快速提高。但是隨著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本村的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大幅度增加,致使出現了土地使用分散,閑置等問題,甚至出現了土地荒廢的現象,這一問題制約了農村經濟就的發展。因此我們應該抓好土地流轉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施農業規模經營,降低生產交易成本,從而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發展。

為了了解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的狀況,就文廟鎮的土地流轉狀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此次調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從統計數據來看,截止到今年七月底,全鎮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有4987戶20092人,13209個勞動力,承包耕地面積14883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受讓方53戶119起,本鎮土地流轉面積達1034畝,占承包耕地面積的2.8%,其中耕地流轉面積達出624畝,林地流轉面積達410畝。全鎮流轉情況涉及10個村民委員會,39個村民小組,256戶農戶。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為主,以5年以下為主。同時不少土地正面臨著被廢棄的現狀。由于本鎮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

近年來,本鎮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1、現有土地使用不規范。

我國實施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農村現存的農用地管理模式落后,傳統的模式給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帶來了很多弊病。村里的人口變動使土地出現多寡現象,土地分配有失公平。還有一些人隨意改變土地的使用類型,在耕地上建房、種樹,嚴重浪費了有限的耕地。

神的不多,有的土地流轉未經村委會同意或備案。調查中發現多數流轉不簽訂合同或合同不規范,大部分土地流轉都沒有合同,更多的是口頭協議。有些人認為簽不簽合同不重要,以口頭協議代替合同,有的流轉后再簽合同,埋藏下矛盾糾紛隱患;即使有合同,也存在不規范、不完善之處,不規范的主要因素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不知曉土地流轉的程序及相關手續;另外農戶間土地流轉期限較短,短期行為嚴重。農民務工經商收入不穩定,農民仍把土地作為經營風險的退路,土地轉出方怕失去土地,所以大部分采取短期轉包的形式流轉土地,由于流轉期限較短,造成轉入戶在生產上的短期行為和掠奪式經營,導致土壤肥力嚴重不足;三是單家各戶經營的'土地面積碎化;土地承包工作中,仍有一些村組干部對黨的土地承包政策和法規領會不夠,為解決人地矛盾,搞“幾年一調”,土地打亂重分,給土地流轉造成了困難和障礙。

3、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流轉機制不完善。

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意離開那塊能提供給自己有限收入的土地。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親戚、鄰里關系不和諧,有的甚至反目成仇。

4、土地流轉范圍窄,流轉收益少。調查中發現多數農戶土地流轉都是發生在親戚及鄰居之間,甚至有些是被動流轉。農戶因無力耕種,導致土地質量下降,有能力耕種的,因土地流轉渠道不暢通,轉入土地困難。土地無法向大戶和種田能手集中,土地流轉收益少,尤其是在取消農業稅、鄉統籌、村提留前,還存在轉出土地“倒貼錢”的現象,稅費改革后許多農戶又返要回了自家原轉包出去的承包田地(順水村、趙米克村有這情況),就這樣守著、認著、規模窄小地經營著。

1、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2、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為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泊頭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3、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4、要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具體指導幫助,及時幫助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步伐。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規范引導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進行土地流轉,從源頭上化解農村土地糾紛,通過構筑縣、鄉(鎮)、村、組四級服務平臺,對農民自行協商達成土地流轉協議并要求主管機關給予變更登記的,要做到有人辦理、限時辦理、辦就辦好的工作程序流程。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范的流轉關系。使用省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較大規模或涉及主體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鑒證。

5、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于20xx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6、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準繩,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愿申請,并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于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

近年來,xx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是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離開自己那塊有限收入的土地。

二是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

三是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和流轉形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換言之,以土地經營方式的變革為顯著標志的農村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

一是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二是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為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xx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三是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四是要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范的流轉關系。使用省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較大規模或涉及主體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鑒證。

五是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于20xx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六是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準繩,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愿申請,并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于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

靖年來,xx市一直把搞好土地有序流轉作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維護農村穩定的大事來抓,認真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從促進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有序流轉,取得了較好成效。截止20xx年末,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81574公頃,涉及55700個農戶,分別占承包耕地面積的10.8%和總農戶的11.2%。其中流向種養大戶和龍頭企業的為190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3%;流向農民專合作組織的1980公頃,占流轉總量的2.4%;流向農戶的77687公頃,占流轉總量的95.3%。在土地流轉總量中轉包的61574公頃,出租的8143公頃,互換的389公頃,轉讓的7252公頃,入股的1980公頃,其他形式的2236公頃,分別占流轉總量的75.5%、10%、0.5%、8.9%、2.4%、2.7%。流轉的土地中自發流轉的75873公頃,占流轉土地的93%;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的1461公頃,占流轉土地的1.8%;委托鄉村組織流轉的4240公頃,占流轉土地的5.2%。流轉出的土地主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占流轉總量的80%以上,種植經濟作物和蔬菜占流轉總量的10%左右。流轉期限以中短期為主,5年以下流轉面積占88.4%,20xx年占4.3%,20xx年以上占7.3%。由于xx市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數糧大戶,搞土地規模經營,有力地促進了農村土地流轉,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發揮了規模效益。一是促進了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通過土地入股流轉,使農村土地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有能力經營的農民集中,實現了土地規模經營。二是實現了轉移勞動力和農民增收雙贏。農村土地流轉后使一些會手藝、頭腦活、善經營的農民擺脫了土地束縛,或打工,或經商,服務于二、三產業。既增加了農民收入,又活躍和繁榮了城鄉經濟,加快了小城鎮建設步伐。三是推動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通過成立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規范土地流轉操作程序,加快土地流轉進程,采取公司+流轉合作社+基地+農戶等形式,吸引大量社會資本投向農業,促進了先進生產技術、現代裝備、現代管理在農業領域的運用和推廣。

奎年來,xx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在市、縣兩級政府和各級農業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對依法推進土地流轉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還存在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是對土地流轉的意義和認識不足。許多農民還沒有把土地流轉作為整合土地資源、提高土地產出率、轉變經營方式、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多種經營、拓寬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徑。有些農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傳統觀念,不愿離開自己那塊有限收入的土地。二是土地流轉需要進一步規范。各地沒有完全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有的流轉主體和行為還不能完全依法運行。對流轉情況缺乏相關備案登記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合同文本還沒有統一。還存在土地流轉引起的糾紛現象。三是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和流轉形式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換言之,以土地經營方式的變革為顯著標志的農村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協調。

一是要廣泛宣傳,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采取電視、廣播、標語、條幅、下發宣傳單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及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以及流轉土地農民增收的實際效果,消除農民思想顧慮,提高土地流轉意識。

二是積極調研,及時解決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要把土地流轉作為一個課題,組成調研組,深入縣(區)、鄉村和農戶對xx市土地流轉情況開展調研,及時掌握全市土地流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新辦法。

三是加強典型引導,營造土地流轉的良好轉氛圍。要把培育土地流轉典型作為促進土地流轉的重要手段,總結典型經驗,加強引導。

四是要健全制度,依法規范土地流轉。健立和實施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確保流轉主體和行為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變更手續。建立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指導流轉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建立穩定規范的流轉關系。使用省里統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較大規模或涉及主體較多的流轉,必須由農經站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進行合同登記、鑒證。

五是重視糾紛調處,保護土地流轉。為保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該市各縣區于20xx年全部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全部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六是創新體制機制,探索流轉形式。堅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關規定為準繩,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合作社等土地流轉組織形式。在保持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自愿申請,并以土地經營權入社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由土地流轉合作社進行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經營。這種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為基本形式,實行“三權分離”,即村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流轉合作社擁有土地經營權,實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農戶按入社土地面積從合作社獲取分紅收益。這種形式既能夠把土地集中流轉出來,促進高效規模現代農業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轉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維護承包農戶和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有利于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縣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的調查報告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過公開協商,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如下:

一、土地的面積。

甲方將位于__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土地類型)承包給乙方使用。

該土地位于桃大村_____面。**_______,西至_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_。東長______米,西長______米,南長______米,北長_____米。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___。

2.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年,自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元,承包金總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2.此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村委會鑒證認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一次性。

付______年的承包費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

3.從承包后的第六年開始按_____元每年遞增______%的承包金。

五、地上物的處置。

乙方有權處理承包區域內現存地上物,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

5.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6.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乙方對承包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在承包期內,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款給甲方,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協助恢復生產,并根據乙方的損失情況協商減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征用該土地,征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筑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5.如甲方擅自重復發包該地塊,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簽訂未來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在合同期滿后90天內將原承包地交還給甲方。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乙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以上約定,即視為違約。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按照土地面積上建筑的實際資產核算金額賠償)、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如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超期繳交承包款,則按應付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甲方,直至付清應交的承包款為止。如因甲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甲方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3.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無論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承包土地,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土地面積上建筑的實際資產核算金額為準,價款一次性全額支付給乙方。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年月日年月日。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中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資源,加快荒山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組上會議同意并報村上批準,將位于新市村二組面積_________畝(土地類型)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東起: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經果林種植和養殖及相關農業科技開發、推廣、培訓、服務。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額交納承包經營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元),上述承包費已含原荒山雜樹補償款。

五、地上物的處置。

乙方有權處理承包區域內現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所建設、種植之地上物所有權亦為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承包期間,如乙方需砍伐樹木,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電路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在承包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乙方在承包地范圍內可以種植速生樹種和其他林木、果樹,并可以養殖家禽、家畜及魚類等動物,但不得污染飲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環境。

4.乙方對承包地有獨立自主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處分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在承包期內,乙方須按合同規定繳交承包款給甲方,并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協助恢復生產,并根據乙方的損失情況協商減免承包款。

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乙方必須將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處理完畢。在合同期滿后90天內將原承包地交還給甲方。如合同期滿時,承包地內的林木若因未達到經濟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標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請有限度延長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畢,甲方應該適當給予延長承包期,延長期的承包費由雙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過本和約承包費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并。

8.承包期內,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及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以上約定,即視為違約。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十萬元、并退還乙方所付的全額承包費;如乙方違約,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超期繳交承包款,則按應付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甲方,直至付清應交的承包款為止。如超過6個月尚未付清應交的承包款,則視為乙方違約;如因甲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甲方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

3.因乙方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投入相應資本及人力,無論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承包土地,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同時對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樹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實際評估價值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xx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中證人(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__

甲方: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西邊;。

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二oo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農村手機未來市場調查報告

1、前言:

目前我國手機產業在市場快速發展的依托下,繼續保持了高速增長的發展勢頭。而手機商也在極力的至于手機的創新,追求更加的與眾不同,以至于在市場的競爭中占據優勢。這時候智能手機就順應時代的潮流而問世了。谷歌安卓系統的htc、蘋果ios系統iphone頓時風靡全球。在中國市場有力的挑戰了諾基亞的市場份額第一的寶座。

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不想落后那么就必須得創新,必須跟得上時代的腳步。國產手機雖然取得了群體性的突破,但系統、品質、營銷、宣傳等都跟不上國外品牌,占領市場份額的優勢很弱。國產魅族就順應時代呈現在消費者面前,讓所有的國產手機商有了借鑒的榜樣。繼而今天,北京小米科技公司來了一個更加有沖擊力的小米手機。只預訂用戶就有三十萬。不可否認的小米手機的宣傳很到位、很成功。

但宣傳的成功并不代表真正的成功。在真正的開售日開始,小米手機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就顯示出來了。于此基礎上,在各種渠道從小米手機的營銷、優勢、產品、庫存多個方面上進行了資料搜集,并保證執行操作的簡易性與客觀性,最后對問卷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并借以了大量數據與圖表,以此更加全面地闡明問卷的具體情況,得出更加精準與富有代表性的結論。

2。1營銷策略。

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人認為小米的在前期的宣傳造勢上采取了“饑餓營銷”的策略吸引了大量的客戶。所謂“饑餓營銷”,是指商品提供者有意調低產量,以期達到調控供求關系、制造供不應求“假象”、維持商品較高售價和利潤率,也達到維護品牌形象、提高產品附加值的目的。

而“饑餓營銷”是把雙刃劍,不可否認的,蘋果公司的“可控泄漏”戰略為其贏得了全球市場。但別人的成功之處只可以借鑒,不可以盲從。在充分了解自己公司的實力上再進行合適的營銷戰略才是上上之策。小米手機是因過分的“饑餓”讓用戶失去了耐心。

小米公司沒有根據自身人才資源,銷售渠道,行銷能力等量力而行,而盲目的、自我膨脹的進行“饑餓營銷”的行為注定要讓大部分客戶失去耐心。一味地高掛消費者的胃口,注定要消耗一些人的耐性,一旦突破其心理底線,獵物勢必落入競爭對手的口中,這是大家所不想見到的。把握好尺度,是生產廠商始終考慮并關注,同時由于市場存在一定程度地“測不準”現象,這一環節還應視為重中之重。

2。2產品優勢。

調查反映出認為小米手機性價比占最大優勢占65。91%,其次認為價格便宜的占59。09%,硬件配置高占27。27%,miui1系統好占13。64%,企業形象好的占4。55%,還有13。64%認為是其他原因的。

如此,我們可以看出性價比,永遠是一部手機的王牌。消費者在五花八門的miui是小米公司旗下基于android系統深度優化、定制、開發的第三方手機操作系統,能夠帶給國內用戶更為貼心的android智能手機體驗。

手機市場上雖然追求時尚、前衛,但他們也會去衡量值不值得,他們不會去盲目的追求。價格便宜也是一大部分人認可的地方,因為現今大部分人是想追求高端時尚潮流的手機,但是很多因為價格太高而只能觀望,小米的誕生無疑就給他們來了一支xingfen劑。我們看到的,小米的企業形象被人認為占優勢基本可以忽略不計。這是因為,小米的宣傳造勢做得好,可以利用一件產品的誕生而到讓消費者認知到認可這個公司,這無疑是最成功的。我們大可以根據自身實力來借鑒,這也是以后大部分國產手機商不可忽略的一個案例。

2。3消費者對產品的憂慮。

擔心系統的穩定性和產品的做工質量的人都占63。64%,擔心售后服務和電池發熱問題的分別占61。36%,43。18%,還有9。09%是擔心其他問題的。

現在的消費者都希望用最低的價格購買到最好的產品,也注重售后服務,一個企業只有在保證產品的質量、配置問題的前提下,做到售前售后都完完全全周到,讓消費者放心,才能走得更遠。而,小米在這一點上就差遠了。大部分預訂到的小米手機的客戶到手后都反映小米的手機質量問題很大,例如:后蓋接口松動卡不住;觸摸按鍵顯示有問題;內存卡插卡,彈簧不靈,經常彈卡不出等質量做工問題。這樣讓很多前期對小米手機寄予無限期待的客戶瞬間失望,甚至失去信心,最后導致本來想購買的用戶也放棄了想法。

這可以告訴我們,營銷手段做的好的情況下,也要有產品的支撐,只有你自己說好是沒用的,只有得到了消費者。

2。4庫存問題。

11月14日正常預定隊列17601—19600,均可下訂單。

11月13日正常預定隊列15601—17600,均可下訂單。

11月12日正常預定隊列13601—15600,均可下訂單。

11月11日正常預定隊列11601—13600,均可下訂單。

11月10日正常預定隊列10601—11600,均可下訂單。

11月9日正常預定隊列9601—10600號,均可下訂單。

11月8日正常預定隊列8601—9600號,均可下訂單。

11月7日正常預訂隊列7601—8600號,均可下訂單。

11月6日正常預訂隊列6601—7600號,均可下訂單。

11月5日正常預訂隊列5601—6600號,均可下訂單。

11月4日正常預訂隊列4801—5600,論壇榮譽用戶預定隊列的4801—5000號,均可下訂單。

從資料我們可以看出到十一月三號,小米公司才發貨達到4300,也就是三號之前平均一天的發貨量五百部都不到,這比之前的承諾差別太大,據客戶的反映小米的說法是庫存不足,物流問題。

你的產品賣得再好,再多人想購買,沒有庫存就說什么都是空的。別人是想買,但是你沒有產品賣給別人,這無形中又會被消費者認為是你的實力不足,連貨都供不上的公司更別談以后的服務了,之前承諾也顯得是忽悠。這會更加的讓消費者失去信心,在失去市場的同時也損害了公司形象。所以,公司在任何時候都要保證庫存的充足。

3、限制條件。

因為調查有一定的不完善、調查時間有限、調查范圍比較狹小、被調查者人數偏少等因素的影響,調查的結果可能與實際情況對比有所偏差,但結果還是可以反映出現在小米手關于目前狀況的一個總體情況與具有一定普遍適用性。

4、結論和建議。

綜合以上所有調查分析,表明小米手機的營銷策略是成功的,小米走的產品路線也是跟潮流同步的,是具有借鑒性的,特別是現在大部分想有更進一步想一鳴驚人的國產手機的模型。但是我們同時也要吸取小米手機在沒有衡量自己企業實力而導致的客戶過度“饑餓”而導致客戶的流失的教訓。

我們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在制定符合本身企業實力的營銷戰略的基礎上,要做到保證產品的新穎時尚,質量有保證,性價比高,庫存量足,渠道的暢通,促銷的到位。這樣才能把企業做大做強,才能在競爭殘酷的手機市場中生存下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鄉(鎮)村組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年,即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甲方應于___年__月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八、爭議條款。

九、生效條件。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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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手機未來市場調查報告

伴隨固定電話擁有率的大幅下降,農村地區移動電話擁有率呈現顯著增長。手機上網日益普遍,五分之一的農村手機用戶經常用手機即時通訊工具聊天。當農村人口也開始積極追求“隨時隨地的互聯網連接”,這對中國電信市場的發展意味著什么?今天的農村消費者對于手機等通信產品和服務的態度和消費習慣,又可以給運營商帶來什么樣的啟示?此次調查小組將于-上半學年針對中國農村地區進行一項定性和定量調查。我們將對這些問題做出解答。本次中國農村消費者研究將涉及農村生活方式和對待科技產品的態度、農村消費者的通信需求、互聯網和手機的使用等方面。

2.研究的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

隨著近年來“三農”政策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政策的不斷深化,中國農村的經濟條件得到較大改善。從對農村的政策影響來看,政府加強農村基礎設施與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村村通”農村信息化建設,為農村信息化提供基礎設施。而隨著“家電下鄉”政策的逐漸深入,更多的終端設備進入到農村居民的生活中。而農村居民對待科技產品的態度也發生明顯變化。

農村將逐漸成為一個消費的主力軍。然而一個新興市場用戶的需求和品位在不斷發展之中,我們必須及時了解并把握他們的需求,并適時推出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才能持續贏得他們的信賴。

對于現階段的農村通信市場,消費者對互聯網的態度有了很大轉變,互聯網越來越多的被農村用戶所接受。目前在農村市場,雖然家用電腦的擁有率有較為顯著的增長,但農村電腦的普及率還遠遠落后于城市,電腦對于農村居民來講仍然是一件奢侈品,這也成為農村消費者使用互聯網的最大阻礙。

但是農村消費者獲得手機的門檻已經降低,并且越來越多用戶在手機上使用與互聯網相關的業務,手機成為農村消費者接觸互聯網的'又一選擇,這也顯示出手機在未來農村市場會有比較大的發展空間。正因為如此,我們更要關注農村這越發重要的消費群體,把握他們的需求。了解他們的需要,為農村設計,為農村制造。

3.電子產業在農村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我國通信產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通信業的發展促進了國民經濟的騰飛。無論是移動通信用戶、還是固定網電話用戶都有了顯著的增長。在城市手機市場逐步趨于飽和,電信產品日趨同質化,價格戰在所難免的大環境下,逐步擴大市場是設計面臨的主要問題。下一個移動新用戶的目標用戶群將主要集中在中小城市和農村用戶群。

因此,未來幾年內,鄉鎮即廣大的農村區域這樣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較低的地區,將成為移動通信服務新用戶爭奪的下一個主要市場。從整個通信業的情況來看,城市通信發展很快,而農村通信發展相對較為薄弱;從地域分布來講,東部通信發展又比西部通信發展好。農村通信發展滯后問題已成為我國電信業務的特點之一。我國農村通信發展問題應該是未來通信市場潛力之所在,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目前農村固話用戶占固定電話用戶總數的33.9℅,所占比重比上年同期下降2.6個百分點。在移動通訊領域,農村手機的滲透率只有20%左右,還有相當大空間。農村初次購機用戶數量快速增長,新興市場中換機用戶數量也在顯著增加。換機用戶希望以更新、更先進機型取代現有手機。城市流入農村的二手機市場規模因此不斷擴大。在手機上網方面,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近期發布的數據顯示,在5262萬農村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網民比例為43%,與同期1.57億城鎮網民中22.6%的手機上網比例相比要高出不少。手機在農村通常是扮演著用戶唯一的it設備的角色。現在入門機在農村市場潛力很大,但是在手機網絡質量、服務上都有問題。由于現有的通信網絡建設仍存在很大的局限:網速慢、咨詢滯后、上網體驗差等問題使得手機上網始終無法稱為網絡服務的主流。

4.小結。

根據實際調查中,我們發現在中國農村,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手機使用持抗拒態度,這是在中國農村語境下一個比較特殊的現象,這主要受到經濟因素和文化社會因素的綜合影響。我們同時發現,這類人群本身并不抗拒由手機帶來的各種便利與服務,往往是因為缺乏使用經驗或者資費過高限制了他們使用手機。因此通過對現有手機、服務和資費等方面的調整,可以將這部分人群作為潛在用戶來考慮。而這部分占到農體中國農村人口的32.4%,,這是我們值得投入精力進行研究的一個大的用戶群體,通過為他們設計出適合的產品和服務框架,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整體中國農村的生活水平。

總體來說,影響這部分人群的手機使用態度的主要因素可以歸結為其經濟購買力和由現有生活現狀和環境等因素共同決定的個人生活態度樂觀指數決定。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報告

日前,筆者在統計濱海法院審結案件情況時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從開始,出現較高增幅,僅以濱海法院蔡橋法庭為例,20共審理24件,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別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響農業生產的安全,波擊農村的社會穩定,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筆者就此進行調研,提出一些建議。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剩機利用,進行種植。現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2、土地承包人前手與后手之間因土地投入問題產生矛盾,出現糾紛。原承包人因對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項目,在承包期間沒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給予補償,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發糾紛。

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發包人單方提高承包金,發包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將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證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違約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外嫁女為爭得土地承包與村集體組織發生糾紛。

引發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使得土地上的負擔減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為了扶持農業發展,中央采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取消農業稅費,使得種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發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很多人由原來的冷漠甚至拒絕土地轉變為爭取土地,在爭取土地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產生糾紛,如上述的1、4、6幾種類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農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轉移農民對土地的注意力。現階段,雖然國家大力加強城市化、工業化建設,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土地承載的勞動力較歷史有所減少,但農民因為思想相對保守,知識比較貧乏,擇業能力不強,難以在城市中有較大作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經營土地效益不高的情況下,他們選擇離開,但當土地能為他們帶來較好利益的情況下,他們就會改變思想,在鄉情的召喚下會義無反顧地告別背井離鄉的打工生活,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成為農民的.搶手貨在所難免。受利益驅動,很多人,包括村委會等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做出失范之舉,產生矛盾和糾紛,如上述2、5兩種情形,就是典型表現。

三是法制意識差,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辦事的能力不強。在對待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往往感情用事,以傳統觀念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發現別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紅眼病”,進而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起哄、干擾甚至破壞,如上述1、5兩種情形。因為合同知識少,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致使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如上述2、3兩種情形。

[1][2]。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報告

1、農村集體組織是否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都有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規定。這些法律,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規定為三級制的“農民集體所有”。這就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和“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定主體是三個級類的“農民集體”。但是,“農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意義的集合群體。它是傳統公有制理論在政治經濟上的表述,不是法律關系的主體。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經濟理論界和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都力圖明確“農民集體”的性質。例如1994年12月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答復中就指出:“‘農民集體’是指鄉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經濟組織。”行政執法部門的這種解釋,在一定的意義上將“農民集體”確定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但這與正式的法律表述是不一致的。這種模糊不清的規定,導致了經濟實踐中的混亂。從我國現行法律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本意和相關規定上來分析,“農民集體”在概念上與“農村集體組織”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農民集體”不是指鄉(鎮)、村或者村以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指某級行政組織如鄉(鎮)政府或某級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對于這一點,法律明確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就是最好的說明。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都沒有土地所有權,它們只能經營管理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我們在調卷復查時發現,有些地方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上“土地所有權人”一欄填寫為“xx村民委員會”。這顯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予及時糾正。

將法律規定上的“農民集體所有”理解為“全體農民共同所有”,目前被稱之為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因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就不作涉及了。

2、村民小組是否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我國長期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據國家統計局1981年公布的統計數據,我國農村99%是以上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90%以上的土地歸生產隊所有。在1983年撤銷人民公社時,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也由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所替代,雖然一部分在規模和范圍上作了調整,但總體上還是保持了原體制下的土地占有關系。根據這種情況,《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將《民法通則》規定村和鄉(鎮)兩級“農民集體所有”變更為三級類所有。但問題是《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規定的“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就是生產隊解體后的村民小組?對此,1992年6月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對《土地管理法》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中指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管理人員、資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已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生產隊解體為村民小組后,原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可以屬于該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不應理解為村民小組擁有土地所有權。“那么,什么是與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有關部門沒有進一步解釋和確定。

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和《農業法》中規定的“村內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并不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而只是一個級類劃分的單位概念。目前蘇州農村并不存在這種村內集體經濟組織,絕大多數村民小組也沒有建立獨立的集體經濟組織。如果將村內集體土地確權給“村民小組相應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顯然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而由生產隊演變而來的村民小組已失去了前者的組織、管理職能,它作為一個社區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其完全可以滿足級類劃分的需要,截止月31日,蘇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組劃分。因此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第三級法定主體表述為“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更為符合實際。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也規定:“凡是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的名義還是以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分歧觀點認為,村民小組組織渙散、不具備行為能力,不應再賦予它集體土地所有權。對此,我們認為,對于一個級類劃分的單位概念不需要以組織體的標準進行衡量,況且我國在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正式立法中從未要求所有權人要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能力,正如一個無法定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卻不妨礙他擁有財產權利一樣。

我們認為,在具體訴訟活動中,村民小組可采用訴訟代表人制度參加訴訟。村民小組的總人數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要求,村民小組的全體成員對土地有著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組會議(其組成成員、召開程序可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的規定)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組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單,要求村民小組會議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組會議組成人員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慮由村民小組組長擔任)。代表人代為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組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村民小組會議表決同意。

3、“農民集體”能否對土地直接進行經營管理。

有人認為是法律已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因此就排除了“農民集體”的經營管理權。但問題是“農民集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果不能直接從事經營、管理,這顯然違反了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原則。經營管理權是所有權人的一項天然權利,即使是法律也無權剝奪。法律將經營管理權委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擬性的一種補充,實屬無奈之舉。如果“農民集體”直接經營、管理土地的意愿能夠通過合法有效的組織形式予以實現,法律不但不應干涉,還應充分保護。事實上,現行法律中有關承包土地調整、對外發包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等重大事項必須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議定的規定就體現了對農民集體意愿的尊重。我們認為法律雖然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可以行使對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但也不能就此否定“農民集體”的經營管理權,而且“農民集體”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經營管理權應當是第一位的。至于何為“合法有效的組織形式”,我們考慮“村農民集體”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以村民小組會議的形式實現意思自治較為現實可行,也便于與現行法律接軌。

4、對外發包土地承包金收益的歸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一方面,“承包經營”就其法律上的本來含義,應當是由發包人投資,而由承包人經營;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等,應當由發包人所。

有并承擔風險,承包人只承擔善良管理的債務上的責任。起初,承包經營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基本上都由集體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勞動,這時的承包經營是名副其實的。但是,隨著承包經營制的發展,承包的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大,要自行負擔種子、化肥和其他生產工具,而集體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這種投資角色的轉換,實際結果便是承包經營權是有債權之名而行物權之實。事實上,農村承包責任制實行不久后,農民便開始獨自擁有承包土地上的種植物、養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權,并自行承擔風險。這樣,農民與集體原承包經營關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權關系。

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于農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而產生,為所有權單位的社區成員平等享有的法定權利。非經農民集體同意,社區以外成員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農村集體土地是否無償使用、農村土地承包費的性質是什么?有人認為,我國農村在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民的勞動成果“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自己的”就是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我們認為該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本社區的農民作為土地的主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是沒有理由交納地租的。我們同樣可以將此界定為社區公共職能費用。例外的情況是,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即通常意義上的對外發包。我們認為該承包項下收取的承包金具有土地使用費的性質,應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收益。村委會等發包人作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者無權擅自處分該承包金。

5、“組有村管”模式下村委會發包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否有效。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該村民小組發包。而在蘇州農村普遍實行的是“組有村管”模式,即組有土地由村委會發包,承包金收益也歸村委會所有。我們認為,村委會發包組有土地未經村民小組授權,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分歧觀點認為,村民小組經營、管理職能弱化,不具備發包條件,由村委會代為發包較為可行,村民小組與村委會構成事實委托關系。我們認為,“組有村管”的經營模式并不符合委托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1)委托關系的受托人有按委托人指示行事的義務,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會是不接受村民小組指示的;(2)委托關系的受托人負有報告義務,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會并不需要向村民小組報告承發包情況;(3)委托關系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會有權自行處分承包金收益;(4)委托關系的委托人有支付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的義務,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組并不承擔任何發包費用;(5)委托關系是合同關系,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組既未辦理任何委托手續,也無其他表達委托意愿的意思表示,當事人之間就委托關系的成立顯然缺乏合意。分歧觀點認為,村民小組明知村委會發包組有土地,而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村委會代為發包行為的默認。我們認為,通常情況下,內部意思的外部表達必須借助于積極的表示行為,沉默不是表示行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為。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當事人的消極行為才被賦予一定的表示意義,并產生成立法律行為的效果。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就規定:“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可見,在既無法定又無約定的情況下,村民小組不提異議的不作為,并不能看作是對村委會發包行為的認可。

村委會擅自發包組有土地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如果村民小組就此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保護其法定的經營管理權及收益權。為維護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穩定,審理該類案件時要嚴格把握訴訟時效問題,村民小組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勝訴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村民小組知道或應當知道村委會發包組有土地時起算,如有中斷的法定事由出現,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6、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相關法條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六)項,《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如果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由于農產品生長周期長,季節較強,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于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應當特別慎重。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5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法釋[1999]15號的文義解釋來看,該規定適用于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訴訟。而我們認為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為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關系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結果不應由于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會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

農村土地資源利用狀況的調查報告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不斷提高的物質文化需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這也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中農村土地資源利用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有序可持續利用成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重中之重。

為更好的了解農村土地資源利用狀況,優化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為新農村建設提出切實可行且有針對性的建議,暑假期間,我對××村的土地資源利用現狀進行了實地考察、分析研究,并總結歸納如下。

通過對××村土地資源利用狀況的實地調查,以小見大,比較客觀地把握農村土地資源使用的現狀,主要是找出當前土地使用過程中的弊病,從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并提出切實可行且有針對性的建議。

xx年8月9日——15日。

實地考察、訪談、查閱資料。

土地資源使用狀況(包括土地類別、有效使用情況、土地規劃現狀等等)。

××村是一個土地資源相對匱乏的村莊(在當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口712人,擁有土地面積近850畝,其中耕地面積641畝,林地約50畝,建設用地(包括道路、橋梁、河灘等)159畝。

經調查,××村的土地使用情況有以下幾個特點:

1.耕地面積少,地少人多。

該村耕地共分三等,分別為。

一等(平整黃土地)、

二等(洼地、沙土地等)、三等(嶺地、拓荒地等),(注:圖文不一)各類土地都比例如下圖所示。全村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9畝/人,且三等地占了近1/4的比例,良田面積偏少,再加上一些不當經營狀況,住房擠占耕地,使耕地面積越發緊張。

單位:畝。

2.地塊多,單塊面積小,缺乏集約性。

雖然人均耕地面積很少,但地塊較多,平均每戶耕地多于5塊,這就使得單塊耕地面積太小,不適合農機的推廣使用,集約性差,嚴重束縛了勞動力。

二、存在的問題。

1.耕地使用不規范情況較多。

目前,由于我國實行土地承包30年不變,廣大農村現存的農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戶時農戶、人口的分配土地訂立承包合同,明確30年不變的'。這一做法對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帶來了很多弊病。一則村里的人口變動使土地多寡現象凸顯,土地分配有失公平。二是一些人看重眼前利益,隨意改變土地使用類型,在耕地上建房、種樹,嚴重蠶食了有限的耕地。

2.粗放經營,有耕地閑置狀況。

由于耕地面積較少,僅僅靠農作物收成無法維持生活,多數居民選擇了外出務工,有的甚至舉家外出。農田便讓給其他人種,這樣一戶種著多戶的地,粗放經營,廣種薄收,或者干脆不種,造成農田荒蕪,嚴重威脅了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的調查報告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八條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十三條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三章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四章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第五章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農村手機未來市場調查報告

一、大學生手機擁有和需求狀況:

調查數據顯示,在被訪者中80%的學生擁有手機。在沒有手機的學生中10%學生將會在近期購買手機。從這些數據可看出: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進步,手機在大學里已不再是新鮮的玩意兒了,已經普及化了。大學生的消費已經成為手機市場中一個不容忽視的消費者群。

二、使用哪個牌子的手機。

在調查中發現,大學生最喜愛的品牌是諾基亞,40%的人使用的是這款手機。很顯然,諾基亞占據了絕對領先的位置,與其他品牌拉開了不小的距離。而排名第二位的是索尼愛立,亮麗的外形與實用的功能是不少人選擇的重點;第三位是三星,三星雖然擁有高技,接著是摩托羅拉、西門子等品牌,波導是唯一進軍一線陣容的國內品牌,tcl緊隨其后。

三、質量、服務最好的品牌。

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對知名品牌的企業產品質量普遍表示認可,諾基亞、摩托羅拉、三星等品牌形象較好,消費者認可度較高。國內外品牌在這方面差距較小,國外品牌只是個別產品的認可度高于國產品牌。國內品牌中波導成績斐然,但拉開其他品牌的差距也越來越小。排名中,tcl、夏新、聯想難分高低。

四、選擇手機考慮的主要因素。

消費者對質量的要求最高,手機是日常的通訊工具,如果質量不好,將會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不便。另外,由于大學生都是年輕人,他們對手機的外觀款式要求也較高,其次是多鈴聲,大容量的電話本,彩屏,雙屏。娛樂方面有游戲,gprs上網,播放mp3,可更換外殼,紅外線接口等。

五、目前使用手機的價格。

調查發現,目前絕大多數讀者的手機價格在800--1500,大學生購買手機還是以實用為主。只有10%的消費者表示會選擇800元以下的手機,也有部分消費者購買1500以上的高價位手機。

六、在什么時候擁有自己的手機。

隨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手機的價格下調,使不少大學生擁有了自己的手機,50%人開始在上大學的時候擁有自己的手機。但是獲得手機的途徑中家人購買的占45%;自己購買占51%;朋友贈送占3%。以上調查表明,現在越來越多的大學生的消費水平有所提高,能夠滿足他們的額外消費。

七、購機地點。

調查發現,消費者購買手機的地點較為集中,大體上分布在手機大賣場和品牌專賣店,他們認為手機大賣場或品牌專賣店的銷售人員素質相對較高,手機售后服務也不錯,因而容易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另外,大賣場的價格優勢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八、大學生對手機功能的評價。

在現有功能中,來電/接聽電話時間和中文輸入功能分別位列消費者最看重功能前兩位,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短信飛遍校園內外,這也是大學生手機資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同學都定了包月短信。

農村手機未來市場調查報告

一、課題的調查背景: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手機越來越成為大眾的通信工具,在我國移動電話發展的二十多年里,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據國家工業和信息部日前發布的報告顯示,伴隨著2015年第一季度我國再增加了3000萬個手機用戶,截止到3月底,中國手機用戶已達8.89億。根據該增長率推算,我國的手機用戶總數在今年5月將突破9億大關。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手機廠商把目光投向了校園這一潛在的巨大市場。在學校里,手機幾乎是人手一部的通訊工具,無論是大學生,還是中學生,父母為了跟兒女得到第一時間的聯絡,紛紛為兒女們買起手機,有的學生身上還有兩部手機。為了了解手機在大學生中的普遍情況、使用效果以及消費情況,掌握手機在大學的銷售情況和市場前景,我們決定以大學生為調查對象,對校園里的`手機市場作一次調研。

二、課題的調查目的:

1、了解手機在大學生市場中的使用情況。

2、了解消費者選擇手機的重點,給下一步公司制造新型手機指明道路,制定下一階段新計劃。

3、了解男女對手機需求的差別,

4、了解大學生了解手機的渠道。

5、了解產品更新換代周期,學生熱賣手機所處階段。

6、幫助企業做好定價策略。

7、了解銷售中存在的問題。

8、與其他競爭品牌相比存在的缺點。

三、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

1、在校大學生。

2、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四、調查方式:

1、設計發放調查問卷,組織訪談,訪問在校大學生,了解他們對手機的需求情況,以及對現在手機各種常見情況的看法等。調查問卷包括腦海中的第一手機品牌和現在使用的手機品牌,便于了解人們是否會購買自己心目中既定的手機品牌產品;還有喜歡的手機款式與顏色,意向中手機的價位等利于賣場做出準確的決策;了解手機的渠道,購買手機的場所,喜歡的貨架類型,決定購買的促銷活動等利于賣場改變營銷策略。

五、調查地點:全日制大學。

六、調查的實施:

1、首先確定調查主題與調查目的。

2、商討問卷從哪些方面入手,應從問卷中得到哪些信息。

3、從網上摘抄的進40道問題進行篩選,對每道題進行分析,根據4ps的原則進行篩選,經過篩選留下了11道題。

4、第一階段:問卷開始。上午在學校附近選擇男女大學生進行問卷,發放300份問卷,回收290份(根據學生對手機的價位,男生女生對手機需求的異同點,產品更新換代的周期,學生換手機的原因,學生了解手機的渠道,學生對手機各個方面要求的主次,以及對未來手機市場的期許,以及學生喜歡哪種促銷方式調查)第二階段:問卷的整理和匯總。

將男生和女生的女問卷分開進行分層處理總共290份有效問卷,有100份女生問卷190份男生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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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報告

近年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我國人多地少,戶籍制度又極大限制了農業人口的流動,農村土地一直是一種稀缺資源,且直接關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法律意識、合同意識淡薄,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缺位,加之國家近年來的惠農支農政策不斷出臺,農村土地承包引發的訴訟和信訪事件頻發不斷。及時掌握和準確處理此類糾紛,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成訟時間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獲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閑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對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成訴的季節性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進程看,國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將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使政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前后,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集中發生的時期。如國家出臺“一免兩補”土地政策后,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大批糾紛訴至法院。

(二)訴訟主體上的群體性。

作為農業大省,黑龍江省農業人口總數為1191萬,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相當一部分農業人口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出臺前,因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謀生。國家從收取“兩金一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調整為統一征收農業稅,再調整為免征農業稅,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并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后,農民經營土地的成本減少,收益顯著提高。大批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部分糾紛中,發包方違約明顯,承包方證據充分,勝訴率高,承包方往往選擇共同訴訟。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時僅僅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涉及問題卻牽扯到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利益,相當一批農戶持觀望態度。一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村莊甚至鄉鎮。另外,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農戶們往往愿意憑借人多勢眾,甚至集體上訪,贏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三)糾紛類型上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一,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土地承包也隨之在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體現出多樣性。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流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發包人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明的土地。從承包土地的使用狀況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從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外,還有外來人員以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的承包經營,且承包面積較大,贏利性明顯。糾紛類型除了常見的外出打工農民回鄉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鄰農戶之間爭地等糾紛外,還如,有的農戶因舉家搬遷到小城鎮,將所承包土地連同附著房屋一并轉讓他人,但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后又反悔,要求受讓人返還承包地,但不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后又進行轉包,在轉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承包合同經鄉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予以解除,村委會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將爭議土地另行發包,現承包戶因權利受損,起訴發包方和原承包戶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戶退出土地,產生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有的農戶先起訴調整轉包費,經法院判決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該農戶又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轉包合同。有的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耕撂荒,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發包,后為滿足該農戶的要地請求,村委會又在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但其他農戶拒不接受調劑而引發糾紛等等。

(一)合同簽訂不規范。

1.合同主體資格混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但是在發包過程中,有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分工并不明確,有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還有的村民小組將土地發包后,村委會收回村民小組已發包土地,重新對外發包或租賃,引發糾紛。

2.合同簽訂程序不規范。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實踐中,村、組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進行違規發包的情況屢屢發生,圍繞承包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有些村干部甚至在發包時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價將土地發包給親朋好友。有些村委會任意制訂土地承包方案,以“優惠條件”將土地發包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引起了村民強烈不滿。

3.合同約定內容不完善。有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糾紛。有的雖簽有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具體,有些條款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土地面積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甚至有的連土地的四至都未約定,僅明確了地塊名稱。由于約定不明,雙方又各執一詞,事實和責任難以認定。有的合同沒有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缺乏確保履行合同的制約機制,為當事人隨意違約提供了條件,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誠信。

1.發包方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但現實生活中,有些發包方為謀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農業用地用于營利性開發建設。二是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的鄉村干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習慣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干預的手段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濫加干涉,以發展集體經濟、搞規模經營等理由強行統一種植作物,或者強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違約。主要包括承包方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拒絕交納土地承包費等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在承包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許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內修建墳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破壞耕種條件,使農用地難以恢復耕種。還有的承包方以各種理由逾期、拒絕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規范。

1.沒有土地清冊或記載不詳。現實中,很多村委會沒有建立土地清冊,或者用手寫財務帳簿的方式代替清冊,其中不少帳簿有改動,無法確定記載事項。有的村委會建立了土地清冊,但是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諸如“道南邊”、“沙坑北邊”、“東房東邊”等劃分邊界的字樣十分常見。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關于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沒有記載的現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村委會拿不出有力依據來證明土地使用權范圍及流轉詳情,當事人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的權利,導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機動地管理不當。村集體在劃分土地時一般都會保留一些機動地不做分配,將其租賃給農戶經營,租期5至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賃費。由于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稅,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一部分租賃戶不愿意再承擔原租賃費,甚至要求退還已預交的租賃費,雙方發生糾紛。有些村集體為了收取租賃費用,預留機動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未受益的農戶發現當前種地效益好的形勢,要求重新分配機動地,但原來的承包大戶不愿意退出,產生糾紛。

(四)土地使用權流轉不規范。

1.轉包轉讓型。稅費改革前,有的農戶覺得種地收益不高,便將自己的土地轉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由接受者承擔。但這種農戶間自發性的土地流轉多是采用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書面協議內容不具體,簽訂協議后往往也不通知集體經濟組織,更無法得到主管部門的備案。稅費改革后,原承包戶要求現承包戶退還其土地時,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引起糾紛。

2.代耕代種型。以前不少農民放棄耕種,外出務工經商,不承擔村里和國家的稅費,村干部為了能完成國家稅收任務,讓其他農戶代耕代種。代耕代種農戶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稅改時這些耕地面積又納入了代耕代種戶的計稅面積,現在原承包戶回村,找代耕戶或村集體索要自己的承包地,發生糾紛。

3.重新發包引發糾紛。前一段時期農民耕種收入較低,有些農戶棄耕拋荒,外出務工,土地長時間沒有人耕種。有些農戶甚至明確表示放棄承包,將土地交回,村集體據此收回承包地,并發包給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上述情況又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承包期內發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稅費改革后,種地收益增加,原來放棄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回村要求繼續承包,與新承包人和村集體發生糾紛。

(五)土地征用補償不合理、不規范。

城鎮化、工業化和公路建設需要征用大量農村集體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不能分享到農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農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經濟補償,這就弱化了土地對于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失地后又失業,生活缺乏保障,引發了大量的群體糾紛和上訪。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籠統,加之利益驅動,農村基層組織在發放、使用、分配征地補償費用的過程中極不規范,隨意性大,特別是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產生的糾紛大量產生。

(六)農業政策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農業政策在不斷向惠農支農的方向調整。1982年開始,中央連續五年以1號文件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出臺《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農民應負擔的費用和勞務的范圍,減輕農民負擔。,中央1號文件明確指出,著重讓農民減負增收,通過“一免兩補”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提高了農民承包土地的積極性。12月29日,全國人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作出《會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國家陸續出臺的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現實收益和預期收益大大提高,農民承包土地的熱情被重新點燃。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陸續返回農村承包土地,許多被棄耕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廣大農民紛紛主張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益,導致大量糾紛產生。

(七)人多地少的現實。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大多數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基礎建設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關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補償或土地置換不到位,從而導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為農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來源,在農民心目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滯后與過分概括。目前,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但該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特別法是在出臺。此前,此類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是國家政策、相關單項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而截止底,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完成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農村稅費改革后,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流轉、變更等新型糾紛大量產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銜接,各地對很多問題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上述混亂狀況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緩解。從我們掌握的情況看,土地二輪承包和因農村稅費改革引發的糾紛,占近五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70%以上。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比較原則,在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對該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判決結果,無形中導致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的增加。

2.立法對現實考慮的不足。《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土地承包30年不變。但如國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原則執行,就會出現“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種”,“亡者有土,生者無地”等現象。該法雖然規定用機動地對新增人口進行調整,但又規定,機動地超過5%的不再增加機動地,因此很多村集體現在已無機動地可調整,許多新形成的農戶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無地可種的現實。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這又間接增加了村集體在承包農戶間進行土地調劑的難度。

3.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不力。理論界雖然一直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定義為一種用益物權,但在《物權法》出臺前,相關法律一直沒有對此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能無從發揮,從權利的取得、處分、變更及救濟途徑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債權。這種混有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無法像真正物權那樣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對抗來自發包人和其他行政組織的干預”.雖然《農業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些接近于物權的保護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中仍更多地體現了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弱化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絕對性,導致現實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隨意侵犯的現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識不強。

農民文化水平偏低,長期生活在熟人社會中,道德、習慣、人情對行為的引導作用大,遷就、忍耐、私了長期作為糾紛化解的主要途經,法律知識缺乏現實需求,風險責任和權利保護意識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簽訂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備案報批程序,隨意涂改證書等現象時有發生。在承包經營土地時進行掠奪性經營,破壞土地耕作層或造成土地鹽漬化,任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按約定交納承包費。一些鄉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也比較淡薄,對耕地搞強制發包,對合同隨意變更,對簽訂的合同想變就變,使承包方的合法經營權落空,產生大量糾紛。

(十)糾紛調處機制不健全。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選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調解、仲裁等訴外解決爭議機制順暢,可以有效地減少訴訟,迅速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擴大。但是協商和非訴調解都要求雙方自愿,且結果不具有強制力,而仲裁則存在機構設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確的問題。至今仍有許多地區沒有成立仲裁機構,即使成立仲裁機構也沒有開展仲裁業務,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當事人不得不選擇訴訟,增加了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負擔。而法院審理案件要受相應程序法的限制,審理周期較長,容易延誤農時,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到及時處理和保護,引發農戶集體上訪,農戶維權的成本也隨之提高,形成惡性循環。

(一)案件數量多,增長趨勢明顯。

年國家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時,黑龍江省被列為全部免征農業稅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試點省份,廣大農民種糧積極性空前高漲,許多在城鎮打工的農民走回家門承包土地。新一輪的土地承包熱與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的冷清形成鮮明對比,許多被棄耕、撂荒的土地開始有人爭相耕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數量日益增加,其中19至20期間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年以后發生的糾紛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和綏化市為例。哈爾濱市兩級法院2003年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審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年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數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趨勢。齊齊哈爾市兩級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受理1447件,增加趨勢也較為明顯。綏化市2004年至上半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二審各類農村土地糾紛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801件,20上半年即達到408件。

(二)案件類型多,成因復雜。

1.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具體情況較為復雜。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機動地或荒地發包或用以抵償本集體經濟組織陳欠的債務,后一方起訴要求縮短承包期限、提高價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包土地時本村村民無人承包,通過廣告發包給其他村的農戶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發包方起訴請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農戶遷出后到居住地落戶,遷出地發包方訴請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還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后自行開荒使實際耕種的承包地面積多于承包合同約定的面積,發包方起訴要求農戶將新增面積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約定的價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費。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戶承包期內違法調整或收回承包地,農戶訴請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主要表現為農戶之間搶種相鄰爭議地塊,農民強種村機動地或強種其他農戶承包經營的地塊,新增人口農戶強種村機動地、預留地。另有因發包方收回或調整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引發的糾紛,如人走家搬、戶口未遷出的農戶,服刑、勞教、被拘役的農戶,躲避計劃生育或村級債務的外出農戶,農村婦女結婚、離婚、喪偶后村集體收回其承包地另行發包,造成這些農戶二輪承包時無地可分而產生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主要緣于農戶之間轉讓、轉包、互換、出租或將土地委托給親屬或他人代耕后因國家農村稅費改革,“一免兩補”政策出臺,使原約定的土地流轉價格對一方而言顯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引發糾紛。也有少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接受流轉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引發的糾紛。

4.土地承包權繼承糾紛。此類糾紛多為繼承人爭種被繼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與喪偶兒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爭種死者生前承包經營的土地引發的糾紛,還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解除父母生前與他人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認定事實困難。

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在形式、內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摻雜,給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了較大的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瑕疵。一些縣區至今未統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者未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以至糾紛發生時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權利憑證。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從卷宗反映的情況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為格式合同。有的發包方負責人未簽字,有的未加蓋發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簽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農戶未成年家庭成員簽字。

(3)土地流轉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經營權人將經營權轉包、互換、轉讓或交由他人長期代耕后未簽訂書面的流轉協議。有的以收取流轉費的收據代替協議。有的簽訂了書面流轉協議但手寫字跡不清。有的僅有一份流轉協議,因字跡不清雙方說法不一難以辨清。有的協議未標明簽訂日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未經發包方同意。大多轉包、互換、租賃或其他方式流轉合同未報發包方備案。

(4)繳費票據瑕疵。有的票據上未載明繳費人姓名。有的票據繳費金額只有小寫無大寫數字。有的票據未寫明繳費明目。有的票據未標清繳費年度。有的票據未寫清繳費日期。有的票據未加蓋收款單位公章。

(5)證人證言瑕疵。有的證人出具了書面的證言后未出庭作證。有的證人與當事人一方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

2.證據內容不詳。

(1)土地承包合同內容不規范。許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條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違約責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轉合同約定不明。關于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及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的現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于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

(4)書證之間存在矛盾。有的案件爭議涉及土地面積,而當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與土地清冊上記載的土地面積不一致。還有的經丈量農戶實際耕種的土地面積與前兩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僅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內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相互矛盾,難以自圓其說。

(5)證人證言隨意性大。有的證人礙于鄰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當事人的意愿出具證言,經出庭質證反映出其對相關事實一無所知。有的證人為雙方當事人出具內容相反的書面證言,爾后拒絕出庭作證。

3.舉證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較長,少則三、五年,多則三、五十年。長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轉方為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多根據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對土地的投入。調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遺失相應證據,訴訟中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力,有些甚至無法鑒定,以致法院難以認定其損失數額。

4.影響事實認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為因素等也會影響事實認定。如因發包方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時交接不清;長期風沙作用使原本作為土地承包邊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農戶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沒后地界被毀;有的農戶私自移動地界標志物等等,給法院認定事實增加了難度。

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對大量涌出的、直接關系到農民根本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的這一類糾紛,盡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難以避免這樣的尷尬:重當事人舉證就難以保證審判結果公正;重個案的法律公正又難以兼顧審判的社會效果。有些案件盡管法院裁判并無不公,但敗訴的當事人會不斷上訴、申訴、上訪。這樣一來,法院不僅沒有解決糾紛,還成了被信訪的對象。而且當事人也因為自身的行為,使糾紛解決的成本不斷上升,成為基層穩定的隱患。

(四)適用法律不統一。

隨著國務院一系列農村土地政策的出臺,各省市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相繼制定了更為詳細的政策,對土地承包方及國家政策作出了具體解釋。但是,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概括性的法律條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對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選擇,突出表現為同樣事實不同裁判,結果或意見分歧明顯:

1.流轉合同解除與否不同。在同一市轄區內基層法院審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案件中,有的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流轉合同,有的法院則判決駁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2.承包或流轉合同效力確認結果不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均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議定程序,在發包方違反這一程序與承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問題上,不同法院裁判結果相悖。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中關于“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法院依據轉讓未經發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轉未報發包方備案的事實確認流轉合同無效,有的法院則確認同樣的流轉合同有效。

3.承包經營權繼承與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有家庭成員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繼承關系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雖有提及,但沒有深入論述,成為司法實踐的難點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有的法院判決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內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有的法院則不支持當事人要求繼承承包經營權的訴訟請求。

4.一戶兩籍者與原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與否不同。在黑龍江省農村中,不少農戶持有兩份戶口簿且在兩戶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意見認為,應依據公安機關就原戶籍應否注銷來確定原合同應否解除,另有意見認為應以一戶一地為原則,依據這些農戶在新戶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實確定原承包地應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與現實之間存在矛盾。

1.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矛盾。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文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村集體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權利,但是依《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國務院政策的規定又要將承包地退還,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階的法律,沒有效力優先之分,這種立法和政策之間的矛盾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擾。

2.政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三十年不變是我國為了維護土地承包穩定制定的政策,但這一政策進行必要調整,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村委會土地的面積數量和農戶的家庭人口處于一種動態變化過程,無論是土地被征用還是一段時間內農戶家庭發生人口增減的變動,發包方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對發包的土地進行調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機械套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而不及時調整,勢必會使一部分新增農戶喪失耕地無田可種。

3.政策與民意之間的矛盾。

在稅改之前部分農民將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會為了完成稅收任務,一般都會找人代種或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稅改后,外出農民開始返鄉要田,農戶與農戶及農戶與村集體之間的矛盾也相繼出現。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有權要回自己的承包地,雖然政策明確規定對農戶所欠稅費,應列明債權債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清理鄉村債務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但是對欠稅戶確權確地還是受到欠稅等問題的干擾。尤其是有能力繳納稅款卻逃稅者,這種“釘子戶”現象已經違背了大部分農民心目中對于公平觀念的認定,超出了農民的倫理界限。政策滿足逃稅戶返鄉要地的要求,是基于這部分人利益的考慮,但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與其他依法納稅農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一)法律適用方面。

1.訴訟主體的確定。一是農戶之間經營權流轉經村委會同意或備案的,村委會的訴訟地位如何確定。應以流轉雙方為訴訟當事人,村委會不宜作為訴訟主體。若原告堅持以村委會為被告或第三人,則依訴狀進入訴訟程序,但在判決主文中不判村委會承擔民事責任或單獨列項判決駁回原告對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二是一地數包糾紛案件中發包方與實際占有使用土地的農戶何者為被告。此類案件,各承包戶均持有與發包方村委會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實際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會和實際占有者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一方面請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請求實際占有者退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此應結合具體案情向原告釋明要么變更訴請為請求確認發包方與實際占有者之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要么變更被告。若按合同糾紛訴訟則以村委會為被告,若按侵權糾紛訴訟則以實際占有者為被告,只能二者擇一,爾后根據原告的選擇做出相應的處理。三是農戶棄耕或撂荒后,村委會收回其承包地另行發包給其他農戶,原承包戶回鄉要地時村委會從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農戶不履行與村委會簽訂的調劑合同引發的糾紛當中何者應作為原告主張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糾紛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應由原承包戶作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村委會與其他農戶原來簽訂的承包原承包戶享有經營權的土地的合同無效,返還土地。

2.為承包地被收回的拋荒土地農戶解決土地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拋荒承包地,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如果原承包土地發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戶。但如果已將收回的'土地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的承包合同繼續有效,只能由村集體在機動地中調劑或者通過流轉幫助解決。但是,如果現在村集體已經沒有機動地可以分配,也沒有其他農戶愿意進行土地流轉,要地農戶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應該明確,《通知》規定的“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并不具有強制性,不能強制其他農戶將土地流轉給要地農戶。雖然現有法律和政策保護拋荒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但因其存在土地拋荒行為,應承擔回來后沒有土地可以分配給他的風險。否則如果強行從其他農戶那里通過流轉為其解決耕地,違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則,將會引起更為嚴重的秩序混亂,影響社會穩定。

(二)案件審理方法方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基本權利。能否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經濟社會穩定,關系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此,對于案件的審理一定要注意方法,盡量平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決糾紛。

一是要高度重視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審理中要堅持依法、客觀、公正的司法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客觀認定案件事實,公正的作出裁判結果。

二是要做好當事人的疏導工作。基層法院在受案前疏導當事人通過非訴訟渠道化解矛盾,引導或幫助當事人通過行政機關解決爭議。有仲裁條款但未經仲裁的,告知當事人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起訴前并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三是要注意強化調解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的作用。法院應該堅持以調解為主的原則,深入實地,全面掌握爭議土地的基本事實,找準穩妥解決糾紛的切入點,耐心、細致、深入地做好訴訟調解工作,注重發揮村委會、地方黨政有關部門的參與協調作用,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是要做到慎審快結。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合理確定和把握時機,尊重本地農業生產的自然規律。對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調整、變更的案件,盡可能在當年農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審結案,不影響農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學認定和使用證據。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不強,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流轉時的相關證據,如果法院審理案件機械依照《證據規則》進行,很多農民的訴訟請求都無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更多的注重實體正義,最大程度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六是要著重做好判后息訪工作。法院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信息網絡和層層負責的信訪責任制,全面了解和協調此類案件審判狀況。裁判作出后當事人不服、不解或誤解并通過各種途徑信訪的,由主審法官、合議庭成員、審判庭長和主管副院長逐級接待處理,做好釋法工作,直至信訪人員滿意息訪。

七是要注重維護社會穩定。判決生效會對社會產生一定影響,如果對于所有回鄉要地的人都給予土地,勢必打破現有土地向種田能手、大戶轉包的集約趨式,對農村的經濟長遠發展不利,并且在村集體沒有足夠空余機動地的情況下,容易引起更大糾紛。因此,對于外出務工農民回鄉要地,應區分不同情況對待。對于確實回鄉種地的農民,要確保其有地可種,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對于只是因為國家土地政策變化回鄉維護自己的權利,并不打算實際耕種的農民,在確權確地的同時,應幫助其與實際耕種者簽訂租賃合同,這樣既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維護了現有耕地使用狀況的穩定,有利于實際耕種者收回土地投入,盡量減少對任何一方權利的侵害。

(三)幾點意見和建議。

土地承包糾紛源于多個層面,牽涉范圍廣泛,有些方面的問題需要社會各個部門相互配合,多管齊下,方能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1.完善立法,健全相關制度。

一是科學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前置程序。農村土地承包面廣量大,土地承包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周期長、成本高的問題,又能克服訴訟程序復雜、審理時間長的問題,便于及時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訂《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細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在深入農村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土地承包及經營權流轉的具體操作定義,制訂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將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標的物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用途等條款納入范本,便于農村基層受眾實際操作。

三是建立嚴格的農用地保護制度。任何單位任何人占用農業用地的,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與承包農戶簽訂協議,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續。政府公益性建設及經營性項目建設占用土地,均辦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續。

四是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各地應結合本地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和現狀制定和完善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編制、職責范圍、獎懲機制。對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和流轉主體,經營和流轉的程序及費用計算、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五是健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制度。就現有法律來看,仲裁的性質和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還缺乏相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還是約定仲裁,沒有定性。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仲裁裁決缺少法律規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確土地承包糾紛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的組織原則、設立程序、工作職責及具體工作程序與實體要求,輔之以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考評、獎懲機制。應突出反應迅速、權責明確、程序簡便的特點,既便于當事人解決糾紛,又可緩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

2.加強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能。

農村基層政府組織的行政管理服務行為直接涉及農村地區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這些機關或組織行政不作為、管理不到位或服務跟不上是釀成糾紛的重要因素,故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一是糾正農村土地承包中侵犯農民權益的違規違法行為。對二輪土地承包全面進行“回頭看”,切實解決好二輪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遺留問題。規范土地承包和流轉合同,參照有關的示范文本補齊或調整合同條款。堅持“一戶一證”的原則,規范土地經營權證的發放,沒有發放經營權證的要補發經營權證,未發放到位的要逐級落實發放到戶。發現二輪承包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堅決糾正。

二對農村土地進行普查,明確土地權屬并加強對村級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應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特別是土地發包的全程監督,以維護村民的承包經營權。規范土地合同樣本,指導村委依法訂立合同,減少訂立合同中的隨意性和粗放性,細化合同條款,明確合同責任。未了進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門依你更改依法進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現狀及不安定因素,進一步明確地界,確定一些新增及權屬不明土地的權屬。

三是建立統一的戶籍管理網絡。由于戶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農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戶籍和承包田,外出務工時又重建戶籍并在新戶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發部分農村地區土地承包糾紛的直接原因。因此,戶籍管理部門應嚴格管理,建立城鄉間、鄉際間統一、聯動的管理網絡,盡可能擴大網絡覆蓋面并切實發揮聯動功能,避免出現工作盲點,進而免除不必要的糾紛。

四是依法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政府,最了解體育的的現狀及糾紛的原因,可因勢利導的調解矛盾,化解糾紛,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機構發展不平衡,沒有建立的地方應當盡快建立。要解決好仲裁委員會的人員編制、日常工作經費和鄉鎮經管站的調查、調處工作經費。

五是全面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及培訓。加大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傳力度。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各鎮、村應充分發揮法制宣傳的作用,通過組織法制宣傳隊、定期開展送法下鄉活動、設立法制咨詢平臺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土地承包糾紛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做到家喻戶曉,使發包方與承包方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六是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于無機動地或雖有機動地但不宜調整的,應妥善解決無地農民的生活問題。應盡快建立健全農村醫療保障體系、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等各種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3.轉移農村勞動力人口。

一是著力減輕農村土地的人口承載力。積極引導廣大農民向農業的深度開發、廣度開發進軍,發展(感覺不對)農業;大力發展打工經濟,多渠道、多途徑輸出農民,遠距離轉移農民;進一步引導、鼓勵各地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加快建設城鎮步伐,就近轉移農民;加快小城鎮建設,就地將農民轉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導農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開,使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既可以獲得打工收入,又可以獲得承包權所帶來的收益,同時也可以提高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集約經營,一舉多得。

二是培育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民間合作組織。要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必須允許在經濟領域、社會政治領域建立真正代表農民利益,表達農民意愿的農民組織。如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土地承包中介組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指導,完善制度,明確職責,不斷提高農村基層調解組織處理農村承包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間、干群之間發生的易激化的農村承包糾紛及時解決在基層,防止影響農村社會穩定。還應當鼓勵支持鄉鎮以上的農民協會,使之作為農民的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聯系農民的橋梁,反映民意,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利,促進農村的善治。

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是近年來黨和政府關注的熱點和焦點問題,也是關乎國計民生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關鍵問題。以土地為主要依托的農民生存和發展權益的維護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聯動性的特點,任務十分艱巨。我們還將在此基礎上開展更加廣泛、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為構建和諧農村做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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