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是于歡的辯護律師。在此,我為于歡辯護,聲明他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原則,應該被免于法律懲罰。
事實是這樣的:在某晚,于歡回家途中,遇到了一群拿著械具的惡人,他們直接朝他頭部砸去。受到不公正的攻擊,于歡在極度恐懼和憤怒的情況下采取了自衛措施,使用了手里持有的棍子將攻擊者一一打倒。
本案中,由于反擊的手段較為嚴厲,警方依據刑法對于于歡展開調查。但是,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華法要求保護自己、保護他人及公共財產安全,不得過度防衛。棍子作為于歡的自衛工具之一,不屬于專門致使人死亡的兇器,他的反擊只是權益受到侵害的正當自衛。
在證人的陳述下,事發現場存在攻擊者試圖猥褻于歡的妻子的情況。于歡在反擊中帶有制止猥褻的動機,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與該行為并不是為了自以為是、挑起沖突、居心叵測,達成了應有的考慮、平衡利益的正當防衛理念。
綜上所述,于歡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原則,反擊的方式是適度的,符合刑事責任的立場。我們認為,于歡本人無罪,請求法庭做出裁決,對于于歡免于法律的懲罰。
謹代表于歡向法庭及尊敬的法官表達認真、明智、合法的意見。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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