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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篇一
1.目的:為了管好用好募集資金,保證資金的安全和按規定用途使用,根據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
3.募集資金使用有關規定:
3.1必須按公司募集項目承諾的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如募集資金實際用途有變更,必須事先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經董事會、股東大會通過,報政府有關部門和證監會審查批準。否則,不能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3.2募集資金應在項目規定的額度和時間內使用。每個募集資金項目在實施前,都要拿出詳細的實施方案,規定項目所應達到的目標、總投資和完成時間。財務部按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合同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
3.3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或權益時,應聘請有證券資格的中介機構對被收購資產或權益進行評估和審計。董事會應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告。
3.4募集資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項目,應組建專門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負責工程進度和質量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項目的施工應實行對外招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節約資金,力爭用較少的投入達到更好的效果。
3.5.5按有關規定及時批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工作進度和項目投產后產生的效益等情況。
4.附則:
4.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4.3本制度經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無錫xx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規則和《無錫xx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系指公司通過法律規定的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包括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第三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并確保本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專戶”),專項用于募投項目的支出。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條公司應當在發行股份認購結束后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并將三方監管協議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提交報備,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主辦券商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
第七條募集資金到賬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公司應將募集資金及時、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資金專戶內。
第八條公司在取得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股份登記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
第九條募集資金應當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條募集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
(三)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投資產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范圍及安全性;
(四)監事會出具的意見。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債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條在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將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進度的實際情況通過自籌資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予以置換。若本次募集資金凈額低于上述項目擬投入募集金額,不足部分公司自籌解決。在不改變本次募投項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會可根據項目的實際需求,對上述項目的募集資金投入順序和金額進行適當調整。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按照發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經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后方可變更。
第十八條公司財務部應建立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臺帳,詳細記錄募集資金存放開戶行、賬號、存放金額、使用項目、逐筆使用情況及其相應金額、使用日期、對應的會計憑證號、對應合同、批準程序等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募集資金實際管理與使用情況。監事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報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并批準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觸的,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負責解釋。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篇三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公開募集資金行為的管理,規范公司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募集資金系指,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
公司應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科學分析、審慎決策,著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并確保本辦法的有效實施。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公司應當確保該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業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二章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第六條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當及時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設置的專戶)原則上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公司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公司因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個數過少等原因擬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應當事先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申請并征得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條
(一)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專戶;
(二)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
(四)商業銀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五)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七)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公司應當在全部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公司通過控股子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應由公司、實施募投項目的控股子公司、商業銀行和保薦機構共同簽署三方監管協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應當視為共同一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機構或商業銀行變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1個月以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深圳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證券交易所備案后公告。
第八條
公司應積極督促商業銀行履行協議。商業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終止協議并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第九條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義務或阻撓商業銀行履行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后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三章
第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條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公司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權限和程序規定如下:
(一)募集資金使用的依據是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
(二)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2、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查;
(三)公司總經理負責按照經董事會審議批準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書組織實施。使用募集資金時,由具體使用部門(單位)填寫申請表,經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會簽后,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執行。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每半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進度與投資計劃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解釋具體原因。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資計劃差異超過30%的,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投資計劃,并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的;
(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六條 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及時、科學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 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及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方可實施,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公司已在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在完成置換前對外公告。
第十八條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交易所并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機構的意見。
公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重大資產購置方式等實施方式的,還應在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公司應當控股,確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條 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過去十二月內未進行風險投資;
(七)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上述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公告下列內容: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六)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條
(一)補充募投項目資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三)歸還銀行貸款;
(四)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五)進行現金管理;
(六)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將超募資金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在建項目和新項目的進度情況使用;通過子公司實施項目的,應當在子公司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管理。如果僅將超募資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資,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保薦機構、獨立董事應當出具專項意見,依照《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應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
(三)公司應當按照實際需求償還銀行借款或補充流動資金,每十二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第二十四條
(一)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二)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公司原則上應當僅對發行主體為商業銀行的投資產品進行投資,并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投資產品的發行主體為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且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投資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開立或者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第二十五條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募集資金閑置的原因;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首次披露后,當出現產品發行主體財務狀況惡化、所投資的產品面臨虧損等重大不利因素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提示風險,并披露為確保資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二十七條 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投資于公司的主營業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公司擬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當比照相關規則的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對外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適用);
(五)轉讓或置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七)轉讓或置換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運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單個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萬或低于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 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報告中披露。
公司將該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萬或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報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詳細記錄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審計委員會的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重大違規情形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公司當年存在募集資金運用的,董事會應當出具半及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并披露,審計時,應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當期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董事會的專項報告中應當披露本報告期的收益情況以及期末的投資份額、簽約方、產品名稱、期限等情況。鴻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董事會的專項報告是否已經依法編制以及是否如實反映了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進行合理保證,提出鑒證結論。
鑒證結論為“保留結論”、“否定結論”或“無法提出結論”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鑒證報告中注冊會計師提出該結論的理由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報告中披露。保薦機構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后的10個交易日內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專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認真分析注冊會計師提出上述鑒證結論的原因,并提出明確的核查意見。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者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
第三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鑒證報告。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承擔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應當在保薦協議中約定,保薦機構至少每半年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保薦機構在調查中發現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重大違規情形或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與應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沖突時,應按后者規定內容執行,并應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篇四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上市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資金。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按照本辦法第六章執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負責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并確保該制度的有效實施。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應當對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第五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通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負有保薦責任,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的持續督導工作。
第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審慎選擇商業銀行并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戶集中管理,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同一專戶存儲,募集資金專戶數量不得超過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個數。
(一)募集資金專戶賬號、該專戶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
(三)上市公司應當每月向商業銀行獲取銀行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
(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
(八)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九)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違約責任。
上市公司應當在上述協議簽訂后及時報本所備案并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的,上市公司應當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相關當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及時報本所備案后公告。
第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募集說明書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條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審批、執行權限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上市公司應當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資金被關聯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募集資金與前次披露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當年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上市公司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資金年度投資計劃、目前實際投資進度、調整后預計分年度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擱置時間超過一年;
(四)其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出現異常的情形。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應當盡快科學、審慎地選擇新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除外。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獨立董事及保薦機構須單獨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時,僅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購,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五)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補充流動資金到期后,上市公司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六)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批準后方可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上市公司變更后的募集資金投向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務。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審慎地進行擬變更后的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一)原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新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新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新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如適用);
(五)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意見;
(六)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為合資經營的方式實施的,應當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慎重考慮合資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會計部門應當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設立臺賬,具體反映募集資金的支出情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投入情況。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檢查一次,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檢查結果。
審計委員會認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應當在收到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并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募集資金管理存在的違規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包括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出具專項說明,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專項審核報告中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使用情況與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內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確的審核意見。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意見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說明差異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關注募集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上市公司應當全力配合專項審計工作,并承擔必要的審計費用。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應當確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辦理完畢上述募集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應該就資產轉移手續完成情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發行證券作為支付方式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或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包括但不限于實現該項資產的盈利預測以及募集資產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擬出售上述資產的,應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此外,董事會應當充分說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該事項發表明確表示同意的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報告期內涉及上述收購資產的相關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
若上市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低于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十,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未達到盈利預測的原因,同時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該事項作出專項說明;若上市公司該項資產的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相關股東(該項資產的原所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公開解釋、道歉并公告。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監管協議的,保薦機構在知悉有關事實后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 保薦機構至少每個季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保薦機構在調查中發現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三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就上市公司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以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及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在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前明確發表意見。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二)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計劃進度的差異;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用);
(六)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是否存在違規情形;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如核查意見中明確表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作用模板篇五
為加強對現金的使用、保管進行控制,確保現金資產的安全,杜絕違法亂紀行為,根據財政部《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試行)》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校現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的原則
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實行錢賬分管。明確規定現金的收付、結算、登記等工作,由報賬會計和出納分開管理,實行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賬。
1、個人勞務報酬;
2、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3、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5、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三、按照現金管理制度,嚴格掌握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及時存入銀行,未經銀行批準,不準坐支、套取現金,不準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準白條頂庫。銀行結算起點定為500元。超過500元現金支付,需通過公務卡或銀行轉帳。
四、派人到外地采購,其采購款項,必須由財務科通過銀行匯款,不得攜帶大額現金到外地采購。
五、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銀行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六、對已辦妥的收付憑證,要及時按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并結出余額。賬面余額要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日清月結。若有長短款要及時向財務負責人報告,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七、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及現金支票、空白收據、有關印章、在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損,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經濟責任。
八、各類外出人員返回后,一周內必須到財務科結算報銷。如有特殊情況,本人確實無法來結賬,應經本部門領導批準,同時要指定他人按期結賬。凡逾期不結者,從借款人工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