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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議申請書的標準格式篇一
復議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傷認定復議申請書,供大家閱讀參考。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 ,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x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并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于休息狀態,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并不等同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并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系,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并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 年 月 日
申請人:汪某某,男,x年5月9日生,漢族,無業,住xx市.
被申請人: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刁,職務:局長。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第0750號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確認申請人于x年9月27日發生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事實與理由:
x年3月28,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寧勞社工認字()第075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汪學明于x年09月27日發生的事故傷害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申請人認為:
一、該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申請人在事故發生時就職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廚師長一職,此一、二審法院判決書業已認定。而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職業定為生產運輸工人,此為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的案情為: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此與實際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申請人身為廚師,他的工作職責就是為學校師生提供飲食,因此,別人休息的時候正是他們工作的時間。事故發生當天,大概在8點多,學生早餐時間也接近尾聲。申請人看食堂就餐人員不多了,也不太繁忙了,因申請人自己尚未吃早飯,就準備乘這段空閑時間抓緊弄點吃的。就在申請人從食堂窗口拿好飯菜轉身離開時,因食堂地面有積水,不小心滑倒受傷。而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吃飯時間為個人休息時間,對此申請人不服。吃飯、上廁所為一個人最根本的本能需求,不應將此時間段定為工作休息時間,況且吃飯也是為了上午的工作需要做準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申請人的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被申請人僅根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是在工作休息期間,因個人原因滑倒受傷。對此,申請人想作以下說明:
在一、二審訴訟階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否認與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且不承認申請人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蘇警官學院二食堂從事廚師一職。為了證明其主張,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2份經律師調查取證的書面證言。一份為中國傳媒大學南廣學院食堂一員工的證言,一份為南廣學院門衛的證言,2份證言均證明申請人x年8月至10月在南廣學院工作。另外,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二審階段申請了一證人出庭作證,且此證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國珍有親屬關系。此證人出庭作證,否認申請人x年9月份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且其稱并不認識申請人。但,事后事實證明,申請人x年9月份在*公司工作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認為,*公司在一、二審訴訟階段向法院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此次工傷認定階段,*公司又向被申請人提供了證人證言,且證人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存有利害關系,故申請人認為**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足采信。而被申請人卻單方采信了**公司提供的證人證言而認定申請人所受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
現申請人對該工傷認定不服,特依法向貴局提起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此致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申請人:
x年 月 日
工傷復議申請書的標準格式篇二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并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并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為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了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為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于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于編號為的土地重新評估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
20__年四月 日
工傷復議申請書的標準格式篇三
收到工傷認定相關文書60日內向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機關或當地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5日內審查是否受理,60日內審理完畢。那你對于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又了解多少呢?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工傷行政復議申請書,希望你喜歡。
申請人:,女,土家族,xx歲,身份證號:。被申請人: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負責人:,職務:
勞社月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號),向xx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為工傷。復議請求:
《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
申請人:
20xx年月日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
一、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號關于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并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于休息狀態,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并不等同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并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系,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并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二oo年月日
工傷復議申請書的標準格式篇四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地址:口口區口口街46號,負責人:口口,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口口, 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組織人事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中國口口銀行口口市支行個人業務部副經理。
被申請人:口口市口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口口區口口處江城大道236號,負責人:口口,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二00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
[2015]803號),向口口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2015]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關于口口不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并重新認定為工傷。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計劃財會部員工口口受申請人指派于2015年3月2日前往口口市參加口口農行組織的全系統財務、安全保衛、業務交叉大檢查,當日晚飯后8時許口口與同事散步返回住宿樓(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時不慎摔傷右膝,經西南醫院診斷為右膝脛骨髁間后棘骨折。被申請人在口口勞社傷險認決字[2015]80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認為:口口是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受傷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任何條款,故認定口口的受傷不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因意外受傷,而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片面理解(轉載自中國教育文摘http://,請保留此標記。),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受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的立法目的,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起返回住宿樓,正是其按分行要求統一行動的具體表現,應為工作原因。被申請人將“口口因工外出期間與同事外出散步返回口口行口口市分行干部培訓中心住宿樓,上樓時不慎摔傷右膝”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在休息期間意外受傷”并排除在“因工作原因”之外,顯然模糊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適用條件,是不恰當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诳诘氖軅粚儆谶@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口口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公章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申請書副本壹份。
證據材料( )份。?
(范本)
(范本)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向你局(廳)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和行政賠償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
此致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申請書副本____份。
2、其他有關材料____份。
(范本)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12年8月6日做出編號12015220120256《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現向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撤銷河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8月6日做出的編號為
s112015220120256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認定康桂英的工傷申報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二)款規定的受理條件,而不予受理。申請人對此不服,故依法申請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理由如下:
查筆錄,有2001年6月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有單位在(2012)東民初字2289號民事判決書上申請人“自2000年1月5日開始休息,一直到2000年9月,期間按照工傷待遇對待,之后按照吃勞保對待。”的記錄。由此可見,申請人工傷事實存在。只是因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過了時效,之后又隱藏申請人的醫療資料,隱瞞申請人受傷的事實真-相,拒不申報造成申請人至今無法得到工傷保險救濟。申請人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時間內向人事局申報,人事局答復:事業單位工傷執行津人工(93)24號文件,申報期限兩個月,只接受單位申報,不接受個人申報。
十幾年來,申請人一直在維權。向各級領導反映情況,上訪信訪,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出臺一系列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文件,但因天津市事業單位工傷遺留問題仍執行津人工(93)24號文件,只接受單位申報,不接受個人申報。單位拒不申報,個人無法申報。無法申報無法認定無法仲裁,無法進入法律渠道解決。無法維護合法權益。
和社會保障局管轄,7月24日,申請人向河東勞動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資料。8月6日河東勞動保障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二)款規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認為:2011年1月1日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針對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現的新工傷而言。對于2000年發生的老工傷,早已經過了申報時效。但是,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15】39號)中指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說明一年的申請時效非不可變期間。也說明《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一年申請期間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等規定,符合國家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規處
天津市求實成人中專學校教師康桂英 2012年8月9日 附:有關證據和材料:
1. 康桂英身份證工作證
4,2000年3月25日空軍醫院手術病歷卡
5,證人證言五份
6, 2001年6月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喪失勞動能力”申報表及鑒定結論
7, (2012)東民初字(2289)號民事判決書。
8, 我發生工傷的經過和維權經歷。
9,信訪回復六份,人事仲裁書兩份。
工傷復議申請書的標準格式篇五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案由:申請人對麻陽苗族自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xx年3月30日)編號;20xx002號工傷認定書 ,現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復議請求:
請求撤銷麻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編號:20xx002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張澤和在20xx年2月12日的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12日中午12點10分左右,剛下班回家就接到國土局地基股長張斤華的電話,要求慢點休息先到局辦公室查一下黃雙鄉宅基地發證指界人員的工作經費出入問題,由于事發突然,鄉鎮在外工作人員都在等待核查結果。申請人為了不耽誤工作,只好從家中騎電動摩托車返回辦公室,當時,正逢趕集天中午,車輛、人群絡繹不絕道路擁堵,只好另辟捷經走火車站貨場道路趕往局里,恰巧道路前一輛貨車塵土飛揚迎面駛來,申請人謹慎駕駛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洼處人車一起滑倒,因貨車撒落地面的碎石、礦渣較多車子打滑摔得嚴重,經醫生診斷申請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裂實施手術后導致傷殘。
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xx年3月30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編號為20xx002號的不予受理書 , 認為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認定申請人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對于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認定的情形與事實不符,是工作人員不通過認真調查核實得出不負責任的認定結果通篇沒有任何關于申請的情形為什么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說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此規定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衛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御醫療、意外等風險.基于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說,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么,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 ,申請人于20xx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時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于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為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工傷保險條例》 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麻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依法撤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20xx002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麻陽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