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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教練員工作報告 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報告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出租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部《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范》和《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轎車、九座以下小型客車,按照用戶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車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客運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出租汽車客運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是市、縣(市、區、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公安、城建、工商、財稅、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群眾有權向交通、物價主管機關或交通運管、物價檢查部門舉報或投訴,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一)行使出租汽車客運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調控運力投放,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出租汽車經營者開業申請、停業審批。對符合開業標準及具備營運條件者,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和《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
(三)維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正常秩序,對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風景點等出租汽車站點和出租車經營者進行管理,并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四)根據當地出租汽車運力發展的要求和規定,依照先審批、后購置的原則,辦理新增出租汽車手續。
(五)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買受和公開拍賣,買受和拍賣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設施建設,買受的拍賣辦法另行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是政府核準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和經營范圍的資格證明。(六)協同物價、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和辦法,安裝計價器。負責印制、發放和管理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的交通安全和創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七條 運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潔奉公,秉公辦事。運管人員違反本辦法,經營者和群眾有權向交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三章 經營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申請個人是國家政策允許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員。
(二)有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并具備營運條件的車輛、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并與車輛數量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固定停車場地。屬租賃、借用停車場地的,應提供租賃、借用場地合同或協議。每輛車停車面積不得小于車輛投影面積的1.5倍。
(四)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持有駕駛執照和經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發給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經營業戶應有相應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備安全、機務、業務、質量等崗位管理人員。
第九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業戶及其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方可經營出租汽車客運。
第十條 凡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持申請書、主管部門批文(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資金來源等有關材料,填寫開業申請表,報所在地運管部門審核。運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及必需的文書證明資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購車審批手續,方可購車;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說明情況,作出答復。
(二)持運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向物價部門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并在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手續。
(三)持上述證照在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后,領取《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時(包括經營單位內部車輛易主),須在變更前15天內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歇業的,須提前30天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以及未使用票據,結清稅費,經批準后方可歇業。
第四章 營運管理
(一)車門上噴有所屬企業或代管單位名稱。
(二)車頂上裝有出租車標志燈
(三)車內裝有準確有效的里程計價器和待租顯示器。
(四)車內裝有安全隔離護網,前排座位備有安全帶。
(五)車內醒目處張貼明碼標價表。
(六)車上配有有效滅火器。
(八)出租車內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衛生清潔無異味,后備箱內無雜物。
(九)車身外觀良好,無臟物,無嚴重銹斑和脫漆;前后牌照整潔、清晰;門窗開閉自如,鎖止可靠,玻璃齊全明凈。
第十四條 出租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等證件;服裝整潔、儀表端莊、講普通話,使用文明用語(請、您好、對不起、謝謝、再見)。態度和藹、微笑服務。重點旅游區的經營者還應會用簡單的日常外語會話。
(三)出租車駕駛員要了解本地區的地理環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線;熟知本地機場、汽車站、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運輸方式售票點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賓館及其它知名度較高的旅館、飯店、招待所、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場所和黨政機關辦公地點,熟知本地名勝古跡、風景區等旅游景點。
(四)出租車駕駛員在空車時必須顯示空車待客標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設有禁停標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載;乘客電話約車時要迅速答復,對乘客一視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載乘客。
(五)乘客上車時,駕駛員應主動開啟車門,幫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攜帶物品不得超過車內及行李箱的容積;要準確、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關問題,做到有問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帶,檢查車門是否關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開車時,應先啟動里程計價器,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繞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確需繞道行駛,應主動向乘客說明情況;應根據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設備;必須按里程計價顯示的車費數額收費,并給乘客有效的票據,嚴禁多收車費和索取禮品、小費。
(七)出租車在營運途中,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八)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不得向乘客套換和索要外幣;不得敲詐勒索、刁難和中途甩客;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本單位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九)出租車在營運途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向乘客說明情況,及時檢修,如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應請乘客改乘其它車輛,小收或免收車費。
(十)出租車在營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按規定保護好現場,迅速組織搶救受傷者,并立即報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險等有關部門,以便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停車站點及其它公共場所秩序,服從管理人員調度,按序出車,嚴禁欺行霸市、強拉強運。
(十二)應乘客要求,出租車超過經營區域運行的,駕駛員必須到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開出行車路單,登記乘客身份,以確保駕駛員、乘客和車輛安全。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接受運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按時填報行業報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經常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搞好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
(三)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戰備、搶險救災、春運和外事等各項應急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收費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后實行。運管部門應在主要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告示牌。
第十七條 運管部門應在乘客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設置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實行現場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運管部門應加強對出租汽車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進行教育處理;對模范遵守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運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 應有3人以上,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志,文明執勤,持證檢查,依法辦事,禮貌待人。
(一)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核準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購車人事后要求辦證經營出租車業務的,符合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處罰后予以辦證;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并處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出租汽車在運行中未帶《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可處以100--300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放置出租汽車頂燈標志和空車待租標志,或未張貼明碼標價表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四)車身兩側未按規定標明單位名稱和監督電話號碼的,扣留《道路運輸證》,責令限其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下罰款。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未佩戴《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未經上崗培訓,無《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責令其培訓后上崗,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六)出租汽車未安裝計價器或擅自拆除計價器的,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已損壞或超過有效期未鑒定的計價器,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并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八)對不啟用計價器的,乘客有權拒付運費,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運行3天,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十)顯示空車待租后,無故拒載乘客、挑客的,處以100元至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車輛運行。
(十一)對未經運管部門批準超越經營區域營運的出租汽車,予以中止車輛運行5天,并處以500--1000元罰款。
(十二)對使用其它票據代替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或使用廢票、假票的,收繳其票據,并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或屢犯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繳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應在接到運管部門通知之日起3天內到運管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無故不到者,除按規定對違章經營者進行處理外,并對經營業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廿二條 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一年內記載4次違章處罰的,年度審驗時,扣留《道路運輸證》七天;一年內記載6次違章處罰的,繳銷其《道路運輸證》,取消營運資格。經營單位一年內受4次以上警告處罰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受6次以上警告處罰的,繳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運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廿四條 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并做到處罰決定和收罰沒款相分離。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五條 本辦法罰則的依據是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上述規定修改后,本罰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廿六條 本辦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廿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汽車教練員工作報告 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報告篇二
(三)依法辦理乘客意外傷害保險;
(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營運安全和規范;
(六)收取承包費、日收班費等費用執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調、音響,按規定使用對講通信設施;
(六)不得拒絕載客,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方式招攬他人同乘;
(七)遵守停車場(站)、乘降點、返程搭載站點秩序,服從調度管理;
(九)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崗位培訓;
(十)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客運服務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反映和投訴,交通主管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或者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對反映或者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優先為老、弱、病、殘和孕婦以及急需搶救的人員提供服務,遇有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活動等情形時,應當按照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承擔疏運任務。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承擔突發公共事件或者重大活動疏運任務造成損失的,政府或者活動主辦方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計價器或者出租汽車計價器失靈的;
(二)駕駛員不出具本次車費發票的;
(三)租乘的汽車在起步費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第三十二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勸阻并拒絕為其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二)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無人陪同的;
(三)離開城區不按照規定配合駕駛員到公安機關設立的檢查處登記的。
第三十三條 乘客與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因收費、服務等發生爭議時,可以當即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請求處理,所需車費由責任者承擔。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經營者的經營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的服務記分考核制度。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經營者的經營信譽考核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并設立投訴、舉報接待室,配備相關工作人員。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客運出租汽車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屬實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投訴、舉報違反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行為,應當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供有關證據。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能夠提供有關證據的,應當受理;對未提供有關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告知其提供或者補齊。
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處理投訴、舉報,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十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并應當將延期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 被投訴、被舉報人應當自接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逾期不接受調查的,視為投訴屬實。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被投訴、舉報的,經營者應當指派人員陪同協助接受調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或者將未取得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志的車輛投入營運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營運,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或者出租、出借、涂改、偽造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志、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轉讓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的,可以并處暫扣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五日至十日。
(十四)違反第三十條規定,遇有突發公共事件和重大活動不服從政府統一指揮、調度的。
實施前款第六項、第十二項罰款處罰時,可以并處暫扣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五日至十日;實施前款第八項罰款處罰后,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吊銷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志。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設置車體廣告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出租汽車行業營運安全和服務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不遵守停車場(站)、乘降點、返程搭載站點秩序,不服從調度管理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使用票據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在一個月內出現未按照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計價器、拒絕載客、不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日常檢查的違法車輛臺次達到其營運車輛總數百分之二十情形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業整頓三日至七日。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年內出現單車未按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拒絕載客累計受到三次行政處罰情形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吊銷該車營運號牌。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年內出現未按照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拒絕載客累計受到三次行政處罰情形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經營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銷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記分考核未達到標準的,由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參加培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能當場處理的行為,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營運證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簽發待理證作為其繼續營運的憑證,并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對拒不接受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督檢查,以及未取得營運號牌和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準運標志從事營運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暫扣車輛,并出具暫扣憑證。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車輛被暫扣之日起七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違法當事人。違法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能,不文明執法的;
(四)違法暫扣客運出租汽車的;
(六)未按照規定受理、處理投訴或者舉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拒絕載客,是指客運出租汽車顯示空車待租標志,駕駛員得知乘客需到達的目的地后拒絕服務,或者在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范圍內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月1日起施行。
汽車教練員工作報告 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報告篇三
第一條【主旨】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天津市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除遵守《辦法》外,還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暫行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發展原則】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
第四條【運價】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人力社保、發展改革、通信、稅務、市場監管、網信、商務、工信、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六條【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對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通信、工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關于對申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以及對網約車經營服務事中事后聯合監管的通知》的規定,對其線上服務能力進行認定,凡符合條件的,應出具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證明。
(四)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平臺許可程序和期限】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第八條第(四)項中的規定內容進行實地勘驗。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申請,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本暫行辦法行為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的決定。
第十條【平臺備案及注銷】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本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或服務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有關證照被依法注銷或吊銷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應當在指定位置設置電子運輸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網約車車輛運營申請表;
(三)機動車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五)證明符合網約車車輛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車輛許可程序】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向申請人出具《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
申請人應當持《變更車輛登記使用性質通知書》,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車輛所有人須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行車記錄裝置。
申請人持變更后的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出具的相關設備勘驗證明,至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窗口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對車輛做出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四條【車輛許可期限和退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初次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未達到網約車報廢標準的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應注銷平臺經營者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應注銷駕駛員個人擁有所有權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轉讓的,網約車車輛經營期限自動終止,并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男60周歲以下,女55周歲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七)經指定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八)5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駕駛員許可程序及期限】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可通過網上審批平臺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第十五條第(四)、(六)、(七)、(八)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市公安機關負責對第十五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內容進行審核,并按規定時限將審核結果反饋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須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證件注冊有效期限為3年。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證明等。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四)執行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
(十三)完成客運管理機構下達的運輸保障任務;
(十四)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照運營服務規范和標準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八)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十)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預約業務;
(十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二)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條【乘客規范】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部門監管職責】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各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完善監管手段,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相關部門監管職責】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經營活動監督檢查,防范并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防范并查處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
第二十三條【信用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在本市登記注冊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相關人員的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業績情況等相關信息在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罰】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網約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和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私人小客車合乘】本市鼓勵和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指合乘服務提供者不以盈利為目的,事先在互聯網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中發布個人駕車出行信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非營運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合乘屬于合乘各方自愿民事行為,合乘服務分攤費用由合乘服務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平均分攤。合乘服務分攤費用僅限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合乘每日每車派單次數不超過兩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合乘服務分攤費用超過出行過程中的能耗成本和發生的路橋通行費用的,按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依法予以處罰。
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限行規定】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按照初始登記使用性質執行本市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第二十七條【執行日期】本暫行辦法自11月1日起執行。
汽車教練員工作報告 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報告篇四
大家好!
轉眼即逝,__年還有不到三個小時的時間,就揮手離去了,迎來了__年的鐘聲,對我今年的工作做個總結。
回首,看看今年的一年,我都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居然今年的營業額沒有完成,還差70多萬,心里真是不好受,對自己做個檢討,對今年的所有事情,做個歸納。
一、我認為今年業績沒有完成的原因是以下三點:
1.市場力度不夠強,以至于現在__大企業中好多客戶都還沒接觸過,沒有合同產生!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2.個人做事風格不夠勤奮.不能做到堅持到最后,特別是最近今年四至八月份,拜訪量特別不理想!
3.在工作和生活中,與人溝通時,說話的方式、方法有待進一步改進。
二、工作計劃:
工作中自己時刻明白只存在上下級關系,無論是份內、份外工作都一視同仁,對領導安排的工作絲毫不能馬虎、怠慢,在接受任務時,一方面積極了解領導意圖及需要達到的標準、要求,力爭在要求的期限內提前完成,另一方面要積極考慮并補充完善。
三個大部分:
1.對于老客戶,和固定客戶,要經常保持聯系,在有時間有條件的情況下,送一些小禮物或宴請客戶,好穩定與客戶關系。
2.在擁有老客戶的同時還要不斷從各種媒體獲得更多客戶信息。
3.要有好業績就得加強業務學習,開拓視野,豐富知識,采取多樣化形式,把學業務與交流技能向結合。
九小類:
1.每月要增加5個以上的新客戶,還要有到3個潛在客戶。
2.一周一小結,每月一大結,看看有哪些工作上的失誤,及時改正下次不要再犯。
3.見客戶之前要多了解客戶的狀態和需求,再做好準備工作才有可能不會丟失這個客戶。
4.對客戶不能有隱瞞和欺騙,這樣不會有忠誠的客戶。在有些問題上你和客戶是一致的。
5.要不斷加強業務方面的學習,多看書,上網查閱相關資料,與同行們交流,向他們學習更好的方式方法。
6.對所有客戶的工作態度都要一樣,但不能太低三下四。給客戶一好印象,為公司樹立更好的形象。
7.客戶遇到問題,不能置之不理一定要盡全力幫助他們解決。要先做人再做生意,讓客戶相信我們的工作實力,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務。
8.自信是非常重要的,要自己給自己樹立自信心,要經常對自己說“我是最棒的!我是獨一無二的!”。擁有健康樂觀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務。
9.和公司其他員工要有良好的溝通,有團隊意識,多交流,多探討,才能不斷增長業務技能。
汽車教練員工作報告 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報告篇五
xx公司20xx年銷售-x臺,各車型銷量分別為富康-x臺;xx161臺;xx3臺;xx2臺;xx394臺。其中銷售351臺。銷量497臺較04年增長45(08年私家車銷售342臺)。
二、營銷工作
為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在我們和客戶搭建一個相互交流、溝通、聯誼平臺的同時,把更多的客戶吸引到展廳來,搜集更多的銷售線索。20xx年本部門舉行大小規模車展和試乘試駕活動17次,刊登報紙硬廣告34篇、軟文4篇、報花56次、電臺廣播1400多次并組織汽車銷售顧問對已經購車用戶進行用心的回訪,透過回訪讓客戶感覺到我們的關懷。公司并在20__年9月正式提升任命為xx廳營銷經理。工作期間每日按時報送營銷表格,盡職盡責,為公司的營銷工作做出貢獻。
三、信息報表工作
報表是一項周而復始重復循環的工作,崗位重要,關系到xx公司日后對本公司的審計和驗收,為能很好的完成此項工作,20__年5月任命為信息報表員,進行對xx公司的報表工作,在工作期間任勞任怨按時準確的完成了xx公司交付的各項報表,每日核對庫存狀況,對車輛銷售工作作出了貢獻。四、檔案管理20xx年為完善檔案管理工作,特安排為檔案管理員,主要工作有收集購車用戶檔案、車輛進銷登記、合格證的收發以及用戶檔案匯總上報xx公司等,工作期間按照公司規定,圓滿完成了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務。
1、詳細了解學習公司的商務政策,并合理運用,為車輛的銷售在價格方面創造有利條件。
2、協調與xx公司各部門的工作,爭取優惠政策.加強我們的市場競爭力。
3、每日召開晨會,了解車輛銷售狀況,安排日常工作,理解銷售人員的不同見解,相互學習。
4、汽車銷售顧問的培訓,每月定期4個課時的培訓學習,以提高銷售人員的銷售技能、服務技能、團對意識、禮儀等。
5、增設和發展二級銷售網點,制定完整的二級網點銷售政策,并派駐本公司汽車銷售顧問,實現行銷工作的突破發展,使我們的銷售工作更上一層樓。
6、合理運用資金,建立優質庫存,爭取資金運用化。
7、根據xx公司制定的銷售任務,對現有的汽車銷售顧問分配銷售任務。
8、重新劃定衛生區域,制定衛生值日表。
9、一日工作模式,俗話說的好,好一日不算好,日日好才是好。最后,在新春到來之際,請允許我代表專賣店全體汽車銷售顧問,感謝公司領導和全體同事,在20xx年一年的工作中對我們工作的大力支持與幫忙。在此表示深深的謝意。在20xx年新的一年當中我們將繼續努力工作,虛心學習。以更好的成績來感謝領導和各位的支持。再次謝謝大家,祝大家新年愉快,合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