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合同是出現頻率很高的,那么還是應該要準備好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能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篇一
就業勞動合同,是大學生與招聘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依據,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但在當今的就業市場上,大學生因為缺乏勞動法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他們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與就業單位簽訂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勞動合同,從而引起勞動糾紛。那么,如何減少這些因簽合同而引起的法律問題,對那些即將走向工作崗位的大學生是十分必要的。
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問題分析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
“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
敢怒不敢言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
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僅僅指出問題的存在,而不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分析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只有對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深入、徹底的研究、分析,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就業參考《大學生就業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分析》。概括來說,大學生在簽合同時出現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一)法律知識的欠缺我認為這是大學生為什么在簽訂合同時出現一系列問題的主要原因。因為對勞動法規缺乏了解,缺乏自我保護意識,這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用人單位有機可乘,使一些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時,只注重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很少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同時,還通過加長對畢業生的試用期,降低試用期的工資等等,來榨取畢業生的廉價勞動力,更有甚者妄圖以與求職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逃避責任的“生死合同”。類似的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勞動者缺乏法律知識而與用人單位簽訂違法合同。
(二)就業的壓力
由于高校擴招,導致畢業生競爭的不斷加劇,使大學生的就業指導思想從“先擇業后就業”變為“先就業后擇業”,這使許多大學生在找工作時,不管自己是否喜歡或者是否合適,不管是否與自己的專業對口,只要選擇了一個“好工作”,不管是否合適,都會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假如以后再遇上比原先好的單位,就會另謀高就,與原單位毀約,這種現象必然會影響大學生的誠信形象。同時,有的學生也因為“饑不擇食”,而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
(三)學校為了提高就業率的要求
現在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就在畢業生身上大做文章,催促大學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以此來完成上級部門規定的就業率,并以就業率的提高來擴大自身的知名度。學校的逼“嫁”,使很多學生在并不清楚單位的具體情況下,只能無可奈何地“先進去再說”,“我們可不能因為個人而影響整個學校的形象”。這也是大學生盲目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原因。
(四)學校以及學生對就業指導的不重視
對于即將畢業的一些大學生,對其進行就業前的指導是很有必要的。現今一些高校在做這一方面的工作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他們開的就業指導課僅僅在于走走形式,而沒有深入到解決學生的切實問題上。就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說,很少有學校會把就業指導課做為一個教學計劃來進行,他們僅僅開一些專題講座或者做一些就業形勢報告來打發學生,而學生也會因為學校的不重視而對自己關于就業方面的疑惑不了了之。同時,學生不重視就業指導,也是一個方面,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1.學生思想上認識不足。2.學生認為大三上學期進行就業指導課太早。3.學校對學生的思想工作沒有做到位。
(五)學生對自己未來目標規劃不清
“先就業后擇業”這一就業指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但同時,也把大學生帶進一個思想誤區,認為現在自己不可能一步到位地找到自己的理想工作。所以,就先湊合著干一些不適合自己未來職業規劃的工作,隨波逐流,沒有固定目標,遇見好的職位,不管對自己未來發展是否有利,就毀約、跳槽,另謀高就,以至于發生許多因“違約”而造成的合同糾紛。
關于解決大學生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出現的問題,我認為就目前而言,以下幾種方法是比較有效的。
(一)學校對學生應加強就業前的指導
學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前的教育,可以采取上就業指導課,開就業專題講座,辦就業宣傳欄等方式,就業指導課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1.做好畢業生的安全教育。針對目前就業過程中的用人陷阱和簽訂就業合同時出現的問題,一方面加強對畢業生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教育畢業生要注重誠信,對就業協議或就業合同要認真、仔細閱讀后才能簽訂,并引導畢業生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2.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樹立“先擇業后就業”的就業觀念,并且要對自己的未來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清楚,然后再有目標的找工作,這樣可以預防畢業生頻繁毀約現象的發生。3.幫助畢業生確立符合實際的就業期望,使畢業生擺脫那種眼高手低、心高氣盛的錯誤心理狀態。另外,通過講解現在就業形勢以及畢業生就業個案經歷教育,幫助畢業生對自己有個明確的定位,理性定位就業期望值。
(二)學生應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大學生在就業前,應通過學習《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明確與用人單位關系,了解相互之間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另外,在意識上不要將自己放在弱勢地位,害怕用人單位不聘用或害怕麻煩,而在自身權益上妥協。應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確立勞動關系就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該屬于自己的權利就要爭取,該屬于對方的義務就應該要求對方履行,并在合同中明確。如果確實碰到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要求仲裁。
(三)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
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情況多樣而無統一示范性文本,但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此外用工雙方還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學生在簽合同時,一定要仔細研究其中的各項內容,不僅要注意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也應當注意自己與企業的約定條款,盡量把一切勞動權益的約定都落實到書面合同上,同時,也要妥善保存好合同文本,以便以后發生勞動糾紛,有據可查。另外,當遇到責任模糊不清或是不利于自身權益的條款,應該謹慎簽約,如果可能的話,多向法律人士咨詢一下,自己所簽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對自己有利。
合同能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篇二
近年來,由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簽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簽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為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為,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并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更為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簽勞動合同
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為不用簽就業協議而直接簽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為,直接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于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后,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周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范學生畢業后的就業行為,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局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了解
“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后,就急于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里的內容偏向于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
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著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為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
這里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后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為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并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于是,個別畢業生為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簽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為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應屆畢業生。
合同能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篇三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為規范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雇,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合同能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篇四
向大家請教一個問題.
員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家公司制訂的合同里有以下“霸王”條款:“1.公司有權對員工調崗”,“2.公司認為員工工作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有權對其進行降薪處理”“3.公司有權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在合同上簽字了.
將來,公司想擠對這個員工自己辭職的時候,就給她(他)調崗,降工資,逼其自己辭職.達到不給辭退補償金的目的.
不知道這名員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能不能勝訴?
[簽訂“霸王”勞動合同的問題]
合同能源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篇五
引導語:隨著醫院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醫院各相關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和所涉及的合同種類也越來越多,經濟合同審計已成為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淺談醫院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摘要:隨著醫院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醫院各相關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和所涉及的合同種類也越來越多,經濟合同審計已成為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經濟合同審計,就是對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核檢查,分為合同簽訂前的審計、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審計和合同執行結束前的審計。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就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存在的問題,探討其應對策略,加強經濟合同審計,規避潛在的經濟風險,維護醫院合法權益。
自2008年2月,我院由審計處負責合同審計,審計數量為431項,大多是采購類、工程類合同。隨著社會的進步,及激烈的醫療競爭環境,醫院越來越重視對基礎設施、信息系統及醫療設備的資金投入,醫院與外部簽訂的經濟合同和所涉及的合同種類越來越多。2015年,我院合同審計已達942項,類型也由單一的醫療設備、藥品物資采購、基建工程建設合同拓寬至信息系統建設及服務、房屋場地出租出借、科研項目合作等合同,經濟合同已經成為醫院管理及醫院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而醫院合同簽訂階段審計是合同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合同審計的起點、重點和關鍵。為加強經濟合同審計,把經濟合同審計的風險遏制在起點,做好事前控制,發揮好審計的內控職能,下面我將根據工作實際,重點與大家共同探討經濟合同簽訂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醫院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審計分為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醫院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審計是對合同的立項、資金預算、對方資質、談判、招標、合同起草及簽訂等這一過程的審核。狹義的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審計就是對合同文本及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和對合同實質內容進行審查直至合同簽字蓋章為止。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的起點,是事前防范潛在經濟風險的關鍵。做好經濟合同簽訂的審計工作,一方面確保了合同條款的完整性,周密的合同條款是合同對立雙方履行合同的重要前提,有利于合同履行。另一方面規避了潛在的經濟風險,幫助醫院增收節支。比如在經濟合同簽訂審計中,監督對方單位繳納和補交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既為醫院維護合法權益,又幫助醫院增收節支。因此,開展經濟合同簽訂前的審計,是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事項,對規避醫院的潛在經濟風險,落實醫院內控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現在,隨著社會進步及人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經濟合同簽訂前審計越來越受到各責任部門的重視,為經濟合同的實際執行提供了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經濟合同簽訂階段也遇到了一定的問題:
經濟合同審計需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可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但在經濟合同審核中發現,醫院雖已制定《經濟合同審計暫行辦法》這樣的審計制度,但缺少相關管理制度對經濟合同定義、審計范圍及相關責任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對經濟合同的.簽訂流程約定也不清晰,經濟合同文本沒有統一的格式要求,大多采用對方的合同文本,不規范,不統一,經濟合同的簽署授權也不規范,有些合同甚至直接由未經授權的處室領導簽字,這樣是不合規的。制度不健全導致合同送審部門不知道那些合同需要審計,職能處室分工不明,導致相互推諉現象,合同簽訂流程不清楚,導致事倍功半,這些都不利于經濟合同簽訂審計的順利開展及其審計效率的提高。
合同的起草是關乎整個合同的簽訂,起草完整的合同,對于合同的重要條款和重要內容表達清楚、明確、具體,一方面便于合同審核,另一方促使合同簽訂流程加快。但在合同審核中發現在合同起草方面往往存在以下問題:合同擬定部門將合同草擬權全部交給對方單位,合同條款的內容顯示合同擬定部門被對方單位牽著鼻子走,涉及經濟利益的條款都傾向于保護對方,導致簽署合同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過分強調自身權利,而不談及自身義務。
在審核經濟合同的簽訂的實際工作中發現招標文件中沒有寫全合同的主要條款和一些實質性問題或合同條款中漏掉招標文件的中的重要要求,或投標文件中的優惠承諾及招標文件與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達不一致的問題。以一份購銷合同為例:招投標文件要求購買設備15臺,合同中卻約定購買14臺。再比如供應商投標答疑中稱保修期為3年,但合同中卻為1年。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清晰、明確、具體,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在經濟合同審核中發現,合同的主要條款標的、數量、價款、履行地點、付款方式的約定較清楚,但對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履行方式、售后服務、優惠承諾等內容約定含糊不清。比如買賣合同,牽扯到購買外國商品,合同往往約定運費由對方承擔,其實這是不具體的,購買進口產品不僅包括運費,還包括安裝費、保險費、裝卸費、稅費等,這些須由誰來承擔,也應約定清楚、明確、具體。舉一例子,有份合同約定“贈送甲方價值20萬元的硬件設備”,至于這20萬元的硬件設備是什么,什么品牌,什么規格,數量是多少都沒有規定,這樣執行合同時就沒有了標準,也就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
在合同審核中發現,違約責任的約定往往不受重視。以設備維修合同為例,一般約定維修公司在規定時間內修好設備,以保證該設備的診療工作正常進行。若不能按時修好相對應的違約條款常見的約定是“維修期拖延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該如何承擔并沒有約定清楚,像這樣的條款就不夠具體,也不便于執行,很有可能不了了之,無形中違約成本降低了,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
進一步完善和健全醫院經濟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明確經濟合同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流程、各部門的審計職責、簽署授權等各方面的內容,為經濟合同的簽訂創造良好的條件,為醫院開展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審計提供制度保障, 使經濟合同的簽訂有制度做后盾,提高審計效率。
做好經濟合同起草工作。一方面,加強對經濟合同起草部門的審計宣傳,定期組織對合同責任部門進行合同知識的培訓,提高責任部門對合同起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及效率。另一方面建議合同責任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同意的合同模板,醫院可以組織責任部門、審計部門及醫院聘請的專業律師,多方共同參與,對于業務性質基本相同的合同制定統一的合同模板。比如醫學裝備部保修類合同較多,就可以將合同共有內容,如保修內容、保修期限、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共有內容作為合同模板。起草其他同類合同時以模板為準,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增加或刪減。合同模板的制定,便于合同送審部門起草合同,提高工作效率。
出現合同條款內容與招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主要是因為合同送審人對合同送審資料與合同訂立之間的關系認識不正確,認為合同比合同送審資料更有約束力,只注重合同內容,忽略了招投標文件的內容。其實這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認識是招投標是合同訂立的具體過程,它不僅是合同訂立工作的一部分,而且是合同訂立工作的核心,從招標文件下發開始,合同訂立工作已經開始了。招標文件構成合同的核心內容,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包括招投標文件,招投標文件和合同,兩者互為主要內容,所以合同條款要招投標文件保持一致。
合同簽訂內容的完整、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順利履行,避免潛在的經濟糾紛,更好的維護醫院利益,所以合同簽訂內容規定的越具體,表達的清楚,明確更有利于合同的執行,建議各部門在合同簽訂時要做到:合同主要條款標的、數量、價款、履約地點及方式、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等的約定要力求表達清楚、明確、具體,對甲乙雙方的責任義務、售后服務、優惠條款也要清楚明確,切忌含糊不清,對于金額較大,合同內容較復雜的合同,要咨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以確保合同內容完整,避免被對方蒙蔽,切實維護醫院合法權益。
違約責任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得到實現,而對方違約會使我們的利益受到損失,為了使損失得到補償,應重視違約責任的約定。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注意以下三點:
合同中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為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以一個改造工程為例,違約責任中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像這樣的約束就不夠具體,明確,不便于執行,我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誤工期一日,須向甲方支付多少違約金或違約金的相關計算方法”,這樣一旦出現糾紛,賠償金額和方式就能快速確定,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中,如果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兩者不能并用,因為定金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合同法規定兩者只能選其一。
在約定違約金時,我們注意寫明對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例如在合同中,我們可以約定對方工期每延誤一日,須賠償違約金的數額,且保留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這樣我們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防止損失擴大。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的重點內容和重要環節,也是維護醫院經濟利益,防范潛在經濟糾紛的關鍵點。但當前的經濟合同簽訂階段審計仍存在著諸多問題,為充分行使審計職能,做好監督的角色,醫院急需制定一套行至有效的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及要求,并充分認識經濟合同簽訂階段的重要性,共同努力,把控好經濟合同審計的第一道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