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保證合同中保證的具體范圍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工程承包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對工程施工質量作以下規定,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甲方負責對所有人員進行工程概況、圖紙設計要求、施工規范標準、工程質量目標等技術指標進行交底,使其對工程進度、質量情況有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2、甲方負責提供合同范圍內的機具設備及合格原材料、半成品。
3、乙方自開工之日起,嚴格按圖紙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精心組織.精心施工,各分項工程的合格率達到100%,最終實現與甲方的質量目標承諾。
4、甲方檢查中發現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施工工序上出現嚴重的質量通病,在有關人員核準區段、標高及詳細部位后,由項目質監員向乙方發出“質量整改通知單”,乙方在接到“質量整改通知單”后,必須及時組織有關施工人員對整改部位按設計要求和規范標準作出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后報質監員復查。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組織好有關人員做好施工日記和其它的有關施工記錄,及時填報各種相關資料表格。
6、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分包的各項施工任務,甲方按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條款進行獎勵;乙方如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對國家和企業造成一定的或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產生不良的社會后果,甲方根據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7、本合同一式兩份,項目部、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乙方辦理合同手續后生效。
甲 方: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 方: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保證合同中保證的具體范圍篇二
尊敬的審判員: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偉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師、周軍渠實習律師擔任宣訴姚民間借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一審的訴訟代理人。現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作為出借人沒有履行款項的出借義務,被告作為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訟爭款項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樓,而非原告宣哲瓊;原告并沒有按《借條》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給主債務人陳。
本案中,雖原、被告及主債務人陳于20xx年12月11日簽訂了《借條》。《借條》約定:原告作為出借人向主債務人陳出借人民幣30萬元,并以現金方式支付。這是本案的一個基本事實。但從庭審調查及原告的陳述可以證明,原告沒有依約以現金方式出借給債務人陳款項,即原告并沒有履行《借條》約定的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款項的出借義務,故《借條》作為民間借貸合同并沒有得到實際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確定的一個客觀事實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樓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債務人)劃入現金30萬元人民幣。
關于案外人樓劃款的性質問題,雖依據主債務人陳云義在法院的詢問筆錄陳述,其認為該款項屬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陳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陳無法就該筆款項的性質在庭審時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說明,無法就其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提供證據和接受原、被告的質詢;又,案外人樓又未能出庭作證。故就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劃轉的30萬元款項,由于轉出戶和轉入戶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訴訟主體,該款項的性質、用途無從考證,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即該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
打個比方,該款項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間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樓和陳之間的正常貨物買賣款項或其它合同性質的款項!
2、本案的兩個主要證據---《借條》和《銀行劃轉票據》系兩個獨立的合同,雙方之間互相獨立,并不重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種的,包括書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書、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表現出來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兩份合同,一份是《借條》,以合同書形式簽訂確認;一份是銀行的劃轉票據,以客戶回單聯的形式確定。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無論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中,《借條》的合同主體是原告、陳與被告,它們之間是借款擔保合同關系;而《銀行票據》的合同主體是案外人樓和陳,它們之間的合同關系尚不能確定。由于兩份合同關系、合同主體均不一致,兩者之間互相獨立、并不重疊。
再退一步講,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釋,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或委托樓帳戶來履行出借義務。那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借款的主體就變更成了樓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過)樓出借30萬元給案外人陳云義,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質是委托貸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體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而且由于合同性質從借款協議變更成委托代款協議,被告作為保證人自然不再承擔原借款協議中的保證人責任。
另外,通過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義務其合同主體的確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依據只有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認為原告即是借款主體沒有法律支持。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定,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債權受讓人的,可以駁回起訴。本案有充足證據證明款項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3、案外人樓對于其銀行卡及卡內的款項享有完全所有權,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樓金亞代持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5條規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點規定: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通過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義以及持卡人對卡及卡內款項所有權的確定。且不說該款項與原告之間的關系,即使按原告的說法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樓卡內轉款,其行為亦是原告與樓之間的關系,與被告無關。
綜合以上,代理人認為從本案可以確定的兩個基本法律事實:案外人樓在其帳內劃轉30萬元給案外人主債務人陳;原告與案外人主債務人陳云義、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兩者之間不存在關聯,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兩者之間存在關聯且存在重疊的證據。又,原告拒絕案外人陳出庭,也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要求案外人樓出庭,故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此,代理人認為:原告與主債務人陳之間借貸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案中原告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中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名義利息與實際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項中直接劃扣。
在法庭調查階段,貴院出示了對本案主債務人陳云義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在該兩次談話筆錄中,主債務人陳均陳述當陳得到從案外人樓賬戶的款項后,立即取出20xx0萬元,將其中的18000元作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沒有出具收據。
《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利息;《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間借貸慣例。但從談話筆錄中反映,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實際借款利息高達月息6%,則遠遠超出,遠遠超出了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成本,是銀行貸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項中直接予以扣除!
國務院于1981年5月8日就頒布《國務院批轉中國農業銀行關于農村借貸問題的報告的通知》,明確規定“必須嚴格區別個人之間的正常借貸與農村高利貸活動。” 民間借貸是屬于互助性質的行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貸的放貸則是利息畸高,遠超出銀行利息四倍。高利貸作為舊社會的產物一直受政策打擊被人民詬罵,如果被告知道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利息是月息6%,是絕對不會提供保證擔保的。而通過《談話筆錄》,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為欺騙保證人故意在借條中寫明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當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約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項時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規定,即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樣是在貴院出示的對本案主債務人陳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主債務人陳均陳述款項的實際需要人并非主債務人陳而系他人,即陳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對此顯然也是知情的。然而這些,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卻故意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對此,依據前款論述,保證人依法亦不應承擔責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條,其行為性質惡劣并進而影響其陳述的真實性
本案的主要證據《借條》,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況。原告故意在《借條》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樣,以圖要求增加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責任。但這些事后添加痕跡明顯,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誠信和謊騙的事實。
另外,該原告故意填寫也為原告解釋不清的訴訟請求所印證。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審判員的三次要求釋明下,仍不能解釋清楚,最后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計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寫及與真實情況的相悖性。
最后,該故意修改填寫也為貴院向主債務人所作的兩份筆錄加以印證。在該兩份筆錄中,主債務人陳云義均陳述該第7行原先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主張,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責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證據---《借條》及《銀行劃轉單》,在前節已有論述,故不再復述。代理人認為兩者系互相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證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項的事實。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組證據是所謂的銀行證明和銀行卡。對此代理人認為這些證據顯然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尤其是銀行證明。所謂的銀行證明,沒有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銀行卡,則只能證明款項系該卡劃轉,而卡的評估為案外人樓。
特別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請追加主債務人陳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釋明,希望通過追加被告的方式來查明本案事實情況,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債務人為本案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以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代理人認為主債務人在法院里的調查筆錄內容,應該作為本案的事實加以認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在違背保證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促使保證人做出保證的情形。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且存在著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故作為保證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訴請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訴訟主張和訴訟目的。故請求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之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重視并予以采納。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
何高峰、周軍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證合同中保證的具體范圍篇三
保證人(以下稱甲方):
住所:
電話:傳真:
債權人(即承包商,以下稱乙方):
住所:
電話:傳真:
債務人(即業主,以下稱丙方)
住所:
電話:傳真:
鑒于乙方與丙方就項目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證的方式為丙方向乙方提供業主支付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所稱擔保是指甲方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證,保證丙方履行號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本合同所稱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
第二條保證范圍及方式
甲方為丙方提供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項下的工程總價的%,數額最高不超過(大寫),幣種。
甲方在丙方發生以下情形時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項。
甲方在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三條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約定的應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總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擔保范圍約定的金額,即不超過元。
第四條保證期間
甲方的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應完成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即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必須全面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若乙方發生下列違反主合同義務的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則甲方不再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程;
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約定的質量完成工程建設;
3、乙方未提供等額承包商履約擔保。
二、丙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三、乙方將主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與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五、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監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對丙方在履行主合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和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及時通知甲方。
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導致丙方不能履行主合同義務,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乙方與丙方的另行約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義務的,甲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八、甲方在承擔擔保責任后,享有追償權。
第六條承擔擔保責任的程序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索賠請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義務的證明材料。如果乙方認為工程質量符合主合同約定的標準,乙方還需同時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及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否則甲方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賠通知后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法院(也可以選擇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第九條甲乙丙三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保證合同中保證的具體范圍篇四
貸款方:(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擔保法》有關規定,各方當事人經過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幣貸款(大寫):元。
二、貸款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貸款利率:(月) ‰。
四、貸款方按上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否則按違約金額和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與逾期貸款罰息相同。
五、借款人應按期還本付息,否則,應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法按違約金額日萬分之 計算。
六、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的上列借款提供保證,各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份額如下:上列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包括保證金額本金及利息,罰息以及貸款人因催收(包括通過訴訟途徑追索借款)借款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七、各保證人對自己保證的借款份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貸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保證人對自己保證的部分負有無條件還本付息的義務。
八、本合同各保證人的保證期限自本合同簽訂后至各保證人保證的借款本息、罰息全部清償時止。
九、到期后,借款人分期還款的,除保證人明示系自己催促還款的以外,按比例減少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份額。
十、借款人、保證人住所,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貸款人。
十一,借款人、保證人發生下列情況,貸款人有權終止合同提前收回貸款:(一)住所發生重大變化或將發生重大變化。(二)家庭關系惡化。將喪失還款或保證能力。(三)患有嚴重疾病。將喪失還款或保證能力。(四)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五)喪失信用。保證人發生上列情形,借款人重新提供保證人的,可重新簽訂保證合同。
十二、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保證合同中保證的具體范圍篇五
甲方:______簡稱“借款人”)乙方:______簡稱“借款人”)鑒于: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同意根據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______萬美元的借款。因此,鑒于本協議之前提以及各方的共同協定,各方特此達成協議如下:
1.1金額根據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規定,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____萬美元的借款,同時借款人同意從借款人借取該借款。
1.2到期借款人應當在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之日起算【____個月】簡稱“到期日”)全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1.3利息借款人同意按照每年【____%】的利率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利息簡稱“利息”),自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之日計算,至實際償還日止。利息應當以在任何時間未償還本金以及實際借款天數為基礎進行計算,每年360天。利息應當在到期日支付。
1.4還款還款時間不遲于到期日,并應當貸記入借款人自行確定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根據本協議要求進行還款的任何日期為非工作日,則在其后下一個工作日支付。
1.5用途本協議項下借款僅限用于【______】,未經借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2.1擔保協議作為借款人義務的擔保,借款人同意以______設置質押“______質押”)擔保。
2.2擔保條件本協議項下擔保條件為:無條件擔保。
3.1違約事件下列任一事件和情形均構成本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
a)借款人在到期日未能向借款人償還全部借款本息;
b)借款人未經借款人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c)發生任何可能導致借款人無法遵守、履行或服從本協議項下任何約定、承諾和義務的情形或事件。
3.2違約后果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應當立即通知借款人該違約事件,借款人有權無論借款人是否收到該通知):
a)通知借款人,自借款人收到該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糾正該違約事件;
c)借款人有權就到期未清償借款收取每日【 ______ 】的滯納金。
4.1全部協議、修改本協議的修改必須通過經各方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
4.3準據法和仲裁
a)本協議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b)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或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爭端或索賠,或者對本協議的違反、終止或無效,應當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本協議簽署日有效之仲裁規則在本條其他部分修改的范圍內)在中國____通過仲裁解決。指定機構應當是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簡稱“ceac”)。
c)仲裁員為3人,借款人和借款人分別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各方指定的仲裁員共同指定。
保證合同中保證的具體范圍篇六
就被擔保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個人住宅電話(業務登記單受理編號:_________)
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同:
一、擔保人自愿為甲方使用乙方固定電話所承擔交費義務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應為乙方的固定電話機主,并無欠費記錄的_________(地區)居民。
三、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為:
(一)甲方使用固定電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與甲方因割接改號、換號、移機、增加服務功能,甲方自身更名對本合同予以變更等事由,擔保人仍然依照本合同履行擔保責任。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服務并交納全部費用后終止。
五、若甲方使用乙方的固定電話發生欠費,乙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支付,并將欠費計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費用中。若甲方和擔保人均不履行交費義務的,乙方有權對擔保人采取停機、撤機以及其他追繳措施。
六、在擔保期間擔保人不得擅自單方撤銷擔保;擔保人若撤銷擔保,須與甲方一同持本合同到乙方營業廳交清費用并辦理撤機手續。
七、若擔保人的固定電話發生機主變更或撤機等業務變更時,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八、若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固定電話發生欠費,甲方應重新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乙方將對甲方按撤機處理。
九、擔保人承諾在本合同下面所填寫個人資料真實無誤。如資料有誤,乙方有權對甲方的電話停機。
十、本合同為前述編號的業務登記單及甲乙雙方簽訂《固定電話后付費業務服務協議》的從屬協議。
十一、本合同自擔保人、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由擔保人填寫:
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被擔保人資料
姓名_________ 固定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聯 系 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擔保人(蓋章或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證合同中保證的具體范圍篇七
保證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
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