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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計劃生育條例篇一
第二十三條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準計征倍數類推。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四條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基數,城區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征收基數,縣(含縣級市)以本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征收基數。當事人實際收入高于當地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情節和實際收入水平確定征收基數,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計征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作書面征收決定書,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征收點收到款項后,應當于當日解繳國庫。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于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違法生育子女的,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不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騙取、提交虛假無效計劃生育證明;
(三)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四)與計劃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人,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縣級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員違法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獎勵與優惠規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辦理代征代繳社會撫養費的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挪用、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罰款;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五)利用職務索取、收賄賂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征收社會撫養費不依法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原來的獎勵或者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四)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收養子女的,應當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同時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發證機關。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篇二
新版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改了什么內容?那么,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三、刪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持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再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領取再生育證的同時,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七、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
將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
八、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將第二款改為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經本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有關規定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該條中的“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十一、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將第一款中的“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
將第三款中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十二、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該條中的“農村獨生子女戶”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
十三、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符合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繼續享受。”
十四、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注銷已領取的證書,已發放的獎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不予收回。”
十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再生育條件,未申請領取再生育證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刪去第四十六條。
十七、將條例中“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附: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團結、經濟繁榮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行誠信計劃生育長效機制,落實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人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改善人口結構、增進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加大經費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人口綜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及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并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將計劃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村(居)民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獎勵、扶持內容。
第十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過的;
(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持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再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普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科學知識,建立健全婚前醫學檢查、孕前檢查、孕產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預服務體系,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疾病的,應當提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醫學建議;對已懷孕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領取再生育證的同時,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第十八條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當堅持避孕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和雖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但不符合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以及前款第(五)項規定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經營監管。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品、用具免費發放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因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施行手術所需的經費,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生的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單位以及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和技術服務工作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第二十六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個檔次;已達到最高檔次的,按最高檔次標準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休假;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減。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經本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有關規定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第二十九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津貼、補貼總額的百分之八十核發;享受哺乳假的職工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第三十條 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升學、就醫、就業等方面,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優先照顧。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后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金的獎勵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未享受前款獎勵的城鎮居民,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時,每人每月參照全區上一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標準的百分之五發放獎勵金。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依法生育的雙女結扎戶或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每年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擔。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依法生育的雙女結扎戶或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代繳或者給予部分補貼。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符合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繼續享受。
第三十四條 從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獲得國家頒發《計劃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向有關單位收集與計劃生育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三)走訪、詢問知情人;
(四)責令當事人改正計劃生育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計劃生育違法行為時,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認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作親子鑒定: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
(二)規避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經鑒定,屬于違法生育的,鑒定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注銷已領取的證書,已發放的獎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不予收回。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養等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再生育條件,未申請領取再生育證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指使他人和頂替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及手術并發癥鑒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處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
(三)虐待生育女嬰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
(四)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xx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篇三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體系。
第四條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應當成為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具有否決其政績效力的依據。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篇四
新修改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什么熱點呢,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新修改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熱點,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答:我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根據新修改的《條例》,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一是一對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審批,只需要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書、傷殘鑒定書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后,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應當注意的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改的條例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再符合自主安排生育的條件,但剛才說的第二種、第三種情形中“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如果這一胎是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也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答:新修改的《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但符合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申請再生育一胎子女共七種情形:
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過的;
六是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是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符合上述七種情形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按照新修訂的《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持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書、傷殘鑒定書等),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再生育證后,方可生育。在領取再生育證的同時,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答:新修改的《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50日,男方護理假25日。
這里首先要說明的是,新修改的《條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取消的原因,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男女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次生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紀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不利。
與原《條例》相比,即使將晚婚晚育假等都計算在內,女方還增加產假4天,即由144天增加到148天;男方增加了陪護假3天,即由22天增加到25天。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新修改的《條例》還保留: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津貼、補貼總額的百分之八十核發;享受哺乳假的職工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新修改的《條例》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是符合規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關獎勵,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
答:新修改的《條例》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關于精簡審批事項、簡政放權的精神,從方便群眾、鼓勵合法生育出發,對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手續進行改革:一是將再生育審批的權限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二是簡化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如死亡證明,病殘兒鑒定書、傷殘鑒定書等)即可以辦理。三是簡化優化辦事流程,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不再需要公示,進一步方便了群眾辦事。四是延長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申領時間。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時間由原來的分娩前擴大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地點由女方戶籍所在地修改為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由群眾自主選擇。
答:修改后的條例,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包括獨生子女獎勵、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內的各項原有獎勵扶助政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對自愿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政策。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注銷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享受的獎勵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不予收回。
答:為穩妥扎實有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下一步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依法組織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條例》,逐步完善相關行政法規和配套政策,修訂《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做好獎勵優惠政策銜接,改革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加強出生人口動態監測,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二)合理配置公共服務資源。根據生育服務需求和人口變動情況,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社會保障等資源,滿足新增公共服務需求,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婦幼健康計劃生育服務。繼續推進優生優育全程服務,深入實施地中海貧血防治計劃、母嬰健康幸福工程,落實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孕產期保健服務和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推進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加強孕產婦與新生兒危急重癥救治能力建設,加快產科和兒科醫師、助產士及護士人才培養。
(四)強化計劃生育基層基礎工作。加強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能力建設,進一步深化誠信計生,加快推進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整合,穩定和加強縣、鄉級計劃生育工作力量,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的生力軍作用。加大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力度,落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提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水平。
(五)加大對計劃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力度。進一步完善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制度,實行獎勵扶助標準動態調整。加大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關懷幫扶力度,妥善解決他們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和精神慰藉等問題。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兒養育、青少年發展、老人贍養、病殘照料等家庭發展政策。
廣西計劃生育條例篇五
第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后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2014年3月1日零時后生育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時前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當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繼續享受原規定待遇,即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10%。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獨生子女:
(一)雙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個子女后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總數兩個及兩個以上,且發生撫養教育行為的。
第十九條農村居民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四)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并按下列途徑支付: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支付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雙方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額支付。
第二十一條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下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的獎勵,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