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后撰寫的。報告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報告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總結報告篇一
疑難病例:入院一周診斷不明確;住院期間實驗室或其他輔助檢查有重要發現,將導致診斷、治療的變更;治療效果不佳;院內感染者;疑難重大手術。
重危病例:病情危重或病情突然發生變化者。
1、科室進行討論,討論會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病區醫師均參加。
2、討論前,主管的住院醫師或進修醫師負責收集病例資料,住院醫師匯報病史,介紹病情和診療過程;主治醫師應補充匯報病史、分析病情、提出討論目的及觀點;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結合診療規范、國內外資料分析制定診治措施。
3、如科室討論后診斷仍不明確,需將患者病情報告醫務科,由醫務科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全院進行討論。
4、全院討論時,患者所在科室將患者病情摘要送至擬參加討論的相關科室專家和醫務科,醫務科負責通知并組織討論。
5、認真進行討論,盡早明確診斷,修訂治療方案。討論經過由經治醫師記錄整理,經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審查后,分別記入病程記錄和疑難危重討論記錄本。
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總結報告篇二
1、病人首先就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接診醫師為首診醫師,應對病人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轉科和轉院等工作負責。
2、首診醫師必須詳細詢問病史,進行必要的體格和輔助檢查,做出初步診斷和處理,并認真書寫病歷。對診斷明確的病人應及時搶救治療或提出處理意見;對診斷尚未明確的患者應在對癥及安全治療的同時,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和專科醫師會診。
3、嚴格執行交班制度,對新收病人及重癥病人,首診醫師下班前,應與值班醫師進行病床邊交接,將病人的病情及診療注意事項交接清楚,并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4、對急、重、危癥病人,首診醫師應負責采取積極措施及時實施搶救;若需檢查、住院,首診醫師應陪同或安排醫務人員陪同檢查、護送;經院內會診因本院診療技術條件所限需轉院者,首診醫師應做好護送轉院的相關工作安排。
5、門、急診首診醫師在處理病人尤其是急、危、重癥病人時,有組織相關人員會診、決定收住科室等醫療行為的決定權,任何科室、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
6、首診醫師應對病人的去向或轉歸進行登記備查。
7、首診科室應建立病人住院檔案,嚴格按照服務工作流程對病人進行診治,不得推諉病人;對急診搶救病人應爭分奪秒,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救治或延遲救治。
8、首診科室診治過程中若發現病人有其他科室專業疾病存在,應履行醫院會診制度,及時明確病人的診斷,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有轉科必要的由會診科室書面提出意見。
9、首診科室通過檢查發現病人非本科疾患時,在給予病人對癥處理的同時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及時邀請相關專業科室會診并作出書面意見,并告知病人及家屬目前病情及轉科要求,必須派醫務人員護送病人完成轉科工作。
10、對未辦理入院手續、急診科留觀病人需轉上級醫院的,由急診科醫生護送轉院;首診科室對新收入院病人,經科內或院內會診無診療處置條件須轉上級醫院的,由書面提出轉院意見的科室派醫生護送轉院;對涉及多學科、多專業的危重病人由首診科室報醫務科(中、夜、節假日報總值班)協調安排相關專業醫生護送轉院。
11、凡在接診、診治、搶救病人或轉院過程中未執行上述規定,推諉病人者,要追究首診醫師、當事人和當事科室的責任。
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總結報告篇三
1、急危重患者的搶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負責組織并主持搶救工作。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不在時,由職稱最高的醫師主持搶救工作,但必須及時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特殊病人或需多學科協同搶救的病人,應及時報告醫務科、護理部和主管院長,以便組織有關科室共同進行搶救工作。
2、對急危重患者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搶救,必須全力以赴,分秒必爭,各種記錄及時全面,對有他科病情由主診科負責邀請有關科室參加搶救。
3、參加危重患者搶救的醫護人員必須明確分工,緊密合作,各司其職,堅守崗位,要無條件服從主持搶救人員的指揮及醫囑,但對搶救病人有益的建議,可提請主持搶救人員認定后用于搶救病人。
4、參加搶救工作的護理人員應在護士長領導下,執行主持搶救人員的醫囑,并嚴密觀察病情變化,隨時將醫囑執行情況和病情變化報告主持搶救者;執行口頭醫囑時應復頌一遍,并與醫師核對藥品后執行,防止發生差錯事故。
5、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對制度,各班應有專人負責,對病情搶救經過及各種用藥要詳細交班,所用藥品的空安瓿瓶經二人核對方可離開,各種搶救藥品,器械用后應及時清理,清毒,補充,物歸原處,以備再用。
6、需多學科協作搶救的危重患者,原則上由醫務科或醫療副院長等組織搶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搶救人員、參加多學科搶救病人的各科醫師應運用本科專業特長,團結協作致力于病人的搶救工作。
7、病危、病重病人要填寫病危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放入病歷中,一份交病人家屬。要及時、認真向病人家屬講明病情及預后,填寫病情告知書,以期取得家屬的配合。
8、因糾紛、毆斗、交通或生產事故、自殺、他殺等原因致傷的病員及形跡可疑的傷病員,除應積極進行搶救工作外,同時執行特殊情況報告制度,在正常工作日應向醫務科和保衛科匯報,非工作日向醫院總值班匯報,必要時報告公安部門。
9、不參加搶救工作的醫護人員一般不進入搶救現場,但須做好搶救的后勤工作。
10、搶救工作中,藥房、檢驗、放射或其他輔助科室及后勤部門,應滿足臨床搶救工作的需要,要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證。
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總結報告篇四
會診是發揮有關專業人員的集體智慧,更恰當地解決疑難病例的診療,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環節。會診也是各科室之間或各醫院之間協作的重要形式。
(1)住院病人住院時間超過7天,經科內三級醫師查房后仍未能明確診斷或尚沒有相對明確的提示診斷線索者。
(2)病人雖已確診,但經治療療效不佳或在治療上遇到困難者。
(3)病人住院期間出現其他專業的病情變化或伴發其他專業的疾病者。
(4)病人病情復雜,同時伴有多系統癥狀或多器官功能損害者。
(5)手術時出現需要其他專業的醫師配合者。
(6)門診或急診就診的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專業的醫師協助診療者。
(7)病人或家屬提出要求者。
(8)因其他特殊情況,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或醫務科認為需會診者。
更不應流于形式。
(1)科內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由主管病人治療組的主治醫師提出,主任(副主任)醫師同意,填寫會診申請單。如因本科診療設備的限制,在病人病情允許的情況下,可帶病人到相應專科檢查(如需攜帶病歷的,科室派醫務人員攜病歷一同前往)。
(3)門(急)診會診:由首診醫師提出,醫生或護士電話通知被邀請科室的醫師到指定診室會診。首診醫師須寫好門(急)診病歷及初步診斷意見。
(4)手術會診:是指在手術過程中需要請其他專業醫師協助處理的會診。由主刀醫師或其上級醫師提出,電話通知相應專業的醫師,應邀者得通知后應立即到場(如因事不能到場應說明原因,并提出代替人)。
(5)院內多科會診:是指需要同時邀請3個科或以上的醫師進行會診的情況。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會診的目的和要求,并將會診通知書送醫務科,醫務科確定參加會診的科室(部門)人員,并通知有關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參加會診。會診申請書放在病人住院病歷的最前面備閱。會診的主持人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會診的參加人員等,可相應確定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醫務科科長或醫院領導主持。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專科主任提出,填寫《會診邀請函》及《會診申請單》報醫務科審批同意并存檔。若病情危急,科主任可直接電話邀請上級醫院專家后,立即報醫務科,并明確會診時間、被邀請專家的單位和姓名等信息,再由醫務科通知對方醫院醫務科。會診由申請科的專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但須在醫務科備案。
(1)普通會診在發出會診邀請后24小時內完成。
(2)緊急會診須在確定會診后10分鐘內執行,需要緊急會診時,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組織程序均可簡化,責任醫師(主管醫師、值班醫師或首診醫師)應用電話通知被邀請人,之后邀請人應補發會診申請單給被邀請會診醫師。
(3)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1)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申請單的每項內容,尤其對通知單中的診斷意見、會診目的、時間、地點、邀請人員、屬普通或緊急會診、申請時間等。
(2)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申請書內容:包括病人姓名、住院號、病歷摘要、必要的輔助檢查及化驗結果、初步診斷、會診目的、書寫日期等項。并根據第三條所規定的會診邀請人權限,由申請會診邀請人審閱后親筆簽名。
(3)會診時,病人的主管醫師及與被邀請會診醫師相應級別的上級醫師必須全程陪同會診并詳細介紹病人的情況。如主管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其上級醫師必須指定專人或親自負責代替其陪同會診的工作。如上級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本科的二線值班醫師必須在場陪同會診。
(4)責任醫師要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并實事求是地實施會診意見提出的診療行為。
(1)未指名的普通會診,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負責。
(2)指名的普通會診,原則上由指定的被邀請人負責,如被邀請人不能執行,應與邀請人協商后另行安排其他醫師負責。
(3)緊急會診原則由被邀請科室的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二線值班醫師負責。
(4)普通會診在接到會診通知后24小時內完成。緊急會診被邀請人須在10分鐘到位。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5)應邀會診醫師在會診時應做到如下幾點:
詳細閱讀病歷,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察患者,補充、完善必要的檢查;
對疑難病例、診斷不明確或處理有困難時,須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助會診;
會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范;
嚴禁會診醫師不親自查看病人電話會診。
1.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2017
2.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2017(2)
3.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2017(5)
4.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2017(3)
5.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2017(4)
6.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2017(6)
7.醫院管理規章制度
8.衛生院崗位績效工資分配制度
9.小企業財務報銷制度(2)
10.小企業財務報銷制度
十八項醫療核心制度總結報告篇五
會診是發揮有關專業人員的集體智慧,更恰當地解決疑難病例的診療,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的重要環節。會診也是各科室之間或各醫院之間協作的重要形式。
(1)住院病人住院時間超過7天,經科內三級醫師查房后仍未能明確診斷或尚沒有相對明確的提示診斷線索者。
(2)病人雖已確診,但經治療療效不佳或在治療上遇到困難者。
(3)病人住院期間出現其他專業的病情變化或伴發其他專業的疾病者。
(4)病人病情復雜,同時伴有多系統癥狀或多器官功能損害者。
(5)手術時出現需要其他專業的醫師配合者。
(6)門診或急診就診的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專業的醫師協助診療者。
(7)病人或家屬提出要求者。
(8)因其他特殊情況,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或醫務科認為需會診者。
更不應流于形式。
(1)科內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由主管病人治療組的主治醫師提出,主任(副主任)醫師同意,填寫會診申請單。如因本科診療設備的限制,在病人病情允許的情況下,可帶病人到相應專科檢查(如需攜帶病歷的,科室派醫務人員攜病歷一同前往)。
(3)門(急)診會診:由首診醫師提出,醫生或護士電話通知被邀請科室的醫師到指定診室會診。首診醫師須寫好門(急)診病歷及初步診斷意見。
(4)手術會診:是指在手術過程中需要請其他專業醫師協助處理的會診。由主刀醫師或其上級醫師提出,電話通知相應專業的醫師,應邀者得通知后應立即到場(如因事不能到場應說明原因,并提出代替人)。
(5)院內多科會診:是指需要同時邀請3個科或以上的醫師進行會診的情況。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會診的目的和要求,并將會診通知書送醫務科,醫務科確定參加會診的科室(部門)人員,并通知有關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參加會診。會診申請書放在病人住院病歷的最前面備閱。會診的主持人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會診的參加人員等,可相應確定由病人所在科的科主任、醫務科科長或醫院領導主持。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專科主任提出,填寫《會診邀請函》及《會診申請單》報醫務科審批同意并存檔。若病情危急,科主任可直接電話邀請上級醫院專家后,立即報醫務科,并明確會診時間、被邀請專家的單位和姓名等信息,再由醫務科通知對方醫院醫務科。會診由申請科的專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但須在醫務科備案。
(1)普通會診在發出會診邀請后24小時內完成。
(2)緊急會診須在確定會診后10分鐘內執行,需要緊急會診時,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組織程序均可簡化,責任醫師(主管醫師、值班醫師或首診醫師)應用電話通知被邀請人,之后邀請人應補發會診申請單給被邀請會診醫師。
(3)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1)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申請單的每項內容,尤其對通知單中的診斷意見、會診目的、時間、地點、邀請人員、屬普通或緊急會診、申請時間等。
(2)責任醫師要認真、清楚的填寫會診申請書內容:包括病人姓名、住院號、病歷摘要、必要的輔助檢查及化驗結果、初步診斷、會診目的、書寫日期等項。并根據第三條所規定的會診邀請人權限,由申請會診邀請人審閱后親筆簽名。
(3)會診時,病人的主管醫師及與被邀請會診醫師相應級別的上級醫師必須全程陪同會診并詳細介紹病人的情況。如主管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其上級醫師必須指定專人或親自負責代替其陪同會診的工作。如上級醫師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場時,本科的二線值班醫師必須在場陪同會診。
(4)責任醫師要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并實事求是地實施會診意見提出的診療行為。
(1)未指名的普通會診,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負責。
(2)指名的普通會診,原則上由指定的被邀請人負責,如被邀請人不能執行,應與邀請人協商后另行安排其他醫師負責。
(3)緊急會診原則由被邀請科室的本院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二線值班醫師負責。
(4)普通會診在接到會診通知后24小時內完成。緊急會診被邀請人須在10分鐘到位。屬于搶救病人生命的緊急會診,被邀請人必須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到達會診指定地點。
(5)應邀會診醫師在會診時應做到如下幾點:
詳細閱讀病歷,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察患者,補充、完善必要的檢查;
對疑難病例、診斷不明確或處理有困難時,須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助會診;
會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范;
嚴禁會診醫師不親自查看病人電話會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