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履行黨員責任自我鑒定篇一
1、履行的主體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準
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總之,應對合同履行方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履行方式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履行黨員責任自我鑒定篇二
在人的一生中,履行權責是一種十分重要的素質。無論是在工作、學習還是人際關系中,履行權責都是衡量一個人能力和品德的重要標準。在我的生活中,我時刻保持著履行權責的意識,并體會到了履行權責的重要性和給我帶來的收獲。
首先,履行權責是一種自我約束的體現。在每一份工作、每一門課程中,都有著明確的權責。職場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崗位職責,只有嚴格按照職責來履行自己的工作,才能保證工作的高效進行。在學校中,學生們也有著明確的學習任務和義務。只有主動完成學習任務,才能不斷提升自己的知識水平。我一直堅持樹立起自己的責任意識,時刻警醒自己,不斷給自己設定目標,并嚴格按照自己的職責去履行。這種自我約束讓我在工作、學習中保持高度的責任心,更好地完成任務。
其次,履行權責是一種對他人的尊重和關心。履行權責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他人負責。在工作中,除了完成自己的任務,我還會盡力幫助同事解決問題,提供幫助。在學習中,我也會積極參與團隊合作,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共同完成任務。通過履行自己的權責,我能夠更好地理解他人的處境和需要,以積極的態度與他人合作,建立互信關系。與此同時,也獲得了他人的尊重和支持。
此外,履行權責還給我帶來了成就感和滿足感。當我將履行權責作為一種習慣時,我發現自己能夠更好地控制時間和情緒,提高工作和學習的效率。當我看到自己完成了一項任務,達到了一個目標時,我會感到一種成就感。我會覺得自己為之付出的努力得到了回報,這種滿足感更激發了我進一步履行權責的動力。通過不斷的履行權責,我能夠在工作和學習中提升自己,取得更好的成績。
最后,履行權責也培養了我的團隊合作精神和社會責任感。在履行權責的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通過與他人的合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果。在團隊合作中,我能夠傾聽他人的意見,尊重他人的決策,并積極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建議。同時,履行權責也使我逐漸認識到作為社會的成員,我有著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我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社會做出一份力量。這樣的經歷讓我成長為一個更加有責任感的人。
總之,履行權責是一種重要的素質,它需要自我約束,尊重他人,給予自己成就感并培養團隊合作和社會責任感。在我個人的成長過程中,履行權責給予我更多的機遇和收獲。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我會繼續保持履行權責的意識,以更好地發展自己并影響他人。
履行黨員責任自我鑒定篇三
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下列幾種: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合同履行的情況有哪些]
履行黨員責任自我鑒定篇四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管轄法院應當確定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沒有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和解釋。司法實踐中,就如何確定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筆者擬略談一二。
一、能否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
筆者的意見是不可以再適用該條規定,理由不僅在于《紀要》不屬于司法解釋,不能在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釋》沒有“技術轉讓合同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這樣的規定。《解釋》是在《紀要》出臺后若干年,借鑒了后者在指導司法實踐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經驗,吸收了后者科學合理的條文作出的。其摒棄這條“技術轉讓合同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則意味深長。應該說,對技術轉讓合同,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直接規定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尚欠周全。個案事實情況差別很大,不宜一概而論。《解釋》不再作出這樣硬性的直接規定,意味著我們不得簡單地將受讓人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進而由此簡單地確定管轄法院。
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確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觀點認為,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履行技術轉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筆者不敢茍同。因為,適用該第(三)項規定的條件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而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是當事人就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說,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不能首先直接適用于確定技術合同履行地。
三、如何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確定履行地
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訴訟程序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法等實體法的規定加以確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對合同條款、交易習慣,在實務操作上同樣存在爭議的空間。
技術轉讓涉及專利權、技術秘密的轉讓、實施許可,合同條款主要內容是轉移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往往規定了專利證書、技術資料的交付、技術培訓、協助指導等,轉讓人提供技術成果,受讓人支付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筆者認為,對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的理解,應圍繞專利權、技術秘密轉讓、實施許可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方面展開。具體約定內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體交易習慣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筆者的司法實踐經驗,個案中確有約定在轉讓人所在地的,也有約定在受讓人所在地的。譬如,約定專利證書、技術資料在轉讓人處移交,技術培訓也在轉讓人處完成,而沒有約定協助指導的,則應當確定轉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反之,則應當確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轉讓人的協助指導在實體審理中往往被確定為合同附隨義務,且往往在受讓人處完成或實際上已在受讓人處實施,就認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此認定,則又落入了前述《紀要》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中,有違《解釋》不作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的規定。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約定“若受讓人需要,轉讓人可以協助指導”、“若協助指導,差旅費由受讓人支付”之類內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該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人處履行,進而確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此種約定,是假設性約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這一步,即發生糾紛成訟,現以此為定論確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們應探究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案件的真義,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而履行事實是最恰當的角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還是以轉讓地法院管轄為宜。
知識拓展:
一、技術轉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第二,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2、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履行黨員責任自我鑒定篇五
我國法律對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地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一點基本上全靠當事人的事先約定或根據國際慣例來確定。
國際貿易合同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點。法律對履行地點的要求,首先是嚴格地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因為這關系到雙方履行的費用負擔、履行時間、甚至風險責任問題。
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履行地點是裝運港交貨。裝運港也叫啟動港,在fob(離岸價)條件下,由買方承擔簽訂運輸合同的責任,支付運費,派船只按時到達約定的裝運港運貨。賣方將貨物在裝運港交給承運人取得運輸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另一種普遍采用的履行地點是目的港交貨。在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以及cfr(成本加運費)交貨條件下,是由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上船只運往特定的目的港,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向承運人支付運費。不同的目的港對賣方的出口成本具有重大影響。
由于價格術語決定了交貨條件不同,以及不同交貨條件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在fob條件下多為買方在裝運港選擇上作文章,以欺詐賣方;在cif和cfr條件下,多為買方在目的港的選擇上欺詐賣方。
【案例】漏掉兩個字,運費多開支
中國某公司曾與美國某客商簽訂了進口某貨物的合同。合同規定在美國西部港貨。但我國公司開信用證時卻寫成了“美國港貨”,漏掉了“西部”兩字,美方接到信用證后,通知我方在美國東部某港口接貨,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該港接貨,結果多承擔了一筆運費支出。
此案中,由于中方開證工作不細致,使得美方有了欺詐的機會,借此變更裝運港,給中方造成了不便和損失,美方卻因此少支出一部分費用。
【防范措施】
以沿海港口為裝運港,目的港必須唯一,在單證上的寫法要完全一致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履行地點欺詐的發生,多數是由于己方工作不夠細致,從而給對方造成這樣那樣的欺詐機會,而且這樣的欺詐,表面上還很具有正當理由,被欺詐方遭受欺詐還有苦難言。因而,履行地點欺詐的防范措施,主要是當事人必須嚴格操作,工作細致,在工作中不出一點差錯。
國際貿易中的運輸方式有空運、陸運和海上運輸,但最常見的運輸方式是海上運輸。在這種運輸方式下,裝運港問題主要應注意:
1.不能以內陸城市為裝運港,否則合同無法履行。如己方公司處于昆明,采用海上運輸方式時,裝運港就不能寫成昆明,因為昆明不是沿海港口。如寫成昆明,由外方租船時(fob條件),其船舶是無法開進昆明的;如由己方負責租船運輸(cif或cfr條件),己方不能取得以昆明為裝運港的運輸單據,從而也就無法議付貨款。
2.必須注意裝運港的選擇。合同中采用fob條件時,由買方負責租船運輸,裝運港對雙方來說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合同中必須明確裝運港口。在cif或cfr等交貨條件下,由賣方負責租船運輸,買方對在哪個港口裝運可能并不關心,合同中對裝運港可以不作規定。按國際貿易的習慣作法,為便于賣方裝運,裝運港多由賣方提出,經買方確認后確定。當我方為賣方時,我方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港口的吞吐能力、裝運條件及內陸運輸等,選擇一個方便我方交貨的港口,以保證按時、順利地履行裝運義務。為了在履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在合同中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裝運港口,比如注明“中國天津新港/大連港”,由對方選定。有的可以寫“中國港口”。當我方是買方,對方是賣方,由對方提出裝運港時,我方應考慮航線、航程、運輸費用等多種因素決定是否接受。綜合權衡后,如果于己方不利時,應與賣方交涉,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裝運港。另外,我方作為買方,開信用證時必須一絲不茍,其裝運港的填寫必須與合同確定的完全一致,以免賣方借機欺詐。
在合同規定履行地點為目的港的情況下,在實際業務中,目的港多是買方接受貨物的地點,為便于買方接貨及轉運,習慣上多由買方提出目的港,由賣方進行確認。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履行地點欺詐,都是由買方對賣方進行的。為防范買方對賣方進行欺詐,在買方提出目的港由賣方確認時,賣方同樣應該注意:買方所提的目的港是否為沿海港口。特別是同內陸國家進行貿易時,一定要選擇我方能安排運輸的港口,不宜將內陸的城市或內陸的河港作為目的港,否則,我方將承擔內陸或內河運輸的不便和高昂的費用,蒙受重大的損失。其次,要注意目的港的唯一性。國際貿易合同中,我方為賣方并負責租船運輸時,必須注意同名港口這個問題。不同國家有同名港的,應加注港口所屬國的名稱,同一國家內部又有同名港的,也要具體明確為哪個港口,如在合同中加“東”、“西”等字眼限定具體的港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引起欺詐、糾紛和損失。另外,有關單證上目的港的寫法應保持一致。國際貿易規則嚴格,特別是與信用證有關的單據一定要與信用證嚴格相符,即單證相符,銀行才會付款,如我方單據稍稍出一點差錯,就會導致對方的欺詐或者交易的失敗,造成重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