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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
買賣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_____________。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_____________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__________%)。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買賣雙方同意按_____________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買賣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
第四條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
第六條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預付貨款(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運輸及保險________________。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托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于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運輸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買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后賣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__________%的違約金。
2.賣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賣方應償付買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____%的違約金。買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賣方此批貨款總值__________%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征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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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賣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霉爛等情況,買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并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賣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賣方負責,如經賣方要求代為處理,并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__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并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樓房買賣合同|·軟件買賣合同|·二手車輛買賣合同。
·車位車庫買賣合同|·鋼材買賣合同|·木材買賣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違約金
合同法意義上的違約金糾紛是最為常見的合同糾紛,實務中的具體認定和處理也是錯綜復雜,本文以列舉方式簡要總結了處理違約金問題的基本思路和規則,具體如下:
1、 必須現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就無權請求,從而只能要求賠償損失,此時體現出的是“意定”優于“法定”的合同法規則。
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只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可以和其他方式并用,如繼續履行合同等。
3、 違約金有雙重性質,以賠償損失為主,懲罰為輔。
4、 違約金法律關系中,守約方有違約金請求權,違約方有抗辯權;對金額有爭議時,雙方都有金額調整請求權。
5、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關系a:過分低于實際損失,守約方可以要求增加;增加后,無權再要求賠償損失。
此時,守約方應對其實際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6、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關系b: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即“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違約方可以要求減少。
此時,違約方應對“過分高于”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或仲裁機構如何減少?采取綜合認定標準:根據締約時對可得利益的預見、雙方力量對比、是否有格式條款、過失相抵、減損規則、損益相抵多重因素,根據公平、誠信原則調整,屬于司法自由裁量權。
7、 只有向法院主動提出調整要求,法院才有權調整。
如果違約方認為沒有違約,而法院認為其應該承擔違約金,法院需要向其闡明“是否要求調整違約金?”
8、 誰來證明實際損失?由守約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具體損失。
對于違約方,如何抗辯則是復雜細致的技術問題,包括損失的起算時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損益計算方式、市場風險的認定等等。
9、 實際損失包括什么?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
預期利益損失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確定的可得利潤損失。
10、認定可得利益損失的限制:可預見規則,即訂立合同時,違約方所能預見到的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預見”應基于守約方的身份合理確定,例如守約方為生產商,違約方應預見到其生產利潤損失,如果改成零售商,則只應預見到轉售利潤損失。
11、減損規則:守約方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無權就擴大部分要求賠償。
12、市場風險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如果是因違約方惡意違約所致,違約方應賠償。
13、可得利益賠償的損失計算公式: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不可預見的損失-受損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14、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只能擇一適用。
如果選擇定金后,發現損失超過損失怎么辦?適用上述實際損失的認定規則。
15、違約金條款的法律性質:具有不確定性,只是預估的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性違約金)或是對違約方的懲罰表露(懲罰性違約金的場合)。
16、違約金條款不屬于合同法98條的結算清理條款,不具有獨立性,不排除與繼續履行并存的情況。
但是實務中,在一方主張違約金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另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往往會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為法院會借此認定:雙方缺乏合同履行合意而無繼續履行的必要從而解除合同。
總體而言,我國合同法的違約金制度借鑒了《法國民法典》的成果,以實際損失為標準,采取綜合調整標準,為了避免出現過度調整偏差,又規定了30%的量化標準。
不同在于,在調整職權上,我國不允許法院依職權直接調整。
在舉證責任上,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具體應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
合同違約金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我認為違約金約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貸款違約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反訴人就被反訴人___________合同糾紛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訴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咨詢: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律師解答: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為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合同違約金規定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違約金
鑒于乙方承包裝修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寓_________號房屋工程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使用,有關細項質量需進一步觀察,目前有關工程細項已需維修養護,故甲、乙雙方就工程的保修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本工程保修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乙方在保修期內工作范圍為:
就裝修工程所涉及全部項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乙雙方簽署的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預算明細表及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簽署的裝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補充協議列明為準)的損壞或質量問題進行更換或修復。如木門變形、裂縫,所有漆面脫落、起皮、鼓包,壁紙鼓包、脫落,房頂出現脫落,所有器具因質量原因出現的損壞及其他質量問題。屬于甲方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問題及乙方責任:
(1)花崗巖地面有5塊有1/3空鼓,1塊4cm缺角,1塊1/3斷裂,若在保修期內有空鼓的花崗巖出現斷裂,乙方應予更換,材料費及更換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乙方返還斷裂部分的材料費及相應各項取費。
(2)護墻板的板面目前變形較重,乙方應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進行更換或整修。
(3)木門現已變形,乙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進行整修。
(4)壁紙卷邊,乙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進行整修。
(5)廚房洗菜盆下水管無反水彎,乙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新購反水彎并進行更換。
(6)前述各項問題的整修或更換費用包括材料費、人工費等均由乙方負擔。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發現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并電話或傳真通知乙方后7日(節假日包括在內)內,乙方須安排熟練的技術工人帶料完成整修或更換工作,費用由乙方負擔。
5.法律責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無故拖延達14個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換的,甲方有權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幣_________元;若甲方因該質量問題造成其他損失,甲方除有權扣除工程尾款外,還可采取法律許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給予賠償。
6.結算。
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或雖出現質量問題但乙方整修及時并令甲方滿意,保修期結束后七日內,甲方將尾款如數結算予乙方,同時某年某月某日乙方將第3條所述問題整修結束后,若甲方感到滿意,可以結算。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裝潢公司。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貸款違約金合同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還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現金/_________________支付。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爭議解決方式:_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違約金
鑒于:
1、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_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區住宅樓(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
2、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__________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乙方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甲方逾期交房__________日,對照《__________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______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違約金
在房屋租賃關系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取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合同中沒有就違約金進行約定,那么違約金就是違約方造成損失的數額。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你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了。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實際違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違約金
由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范圍很廣,比如員工遲到一次,企業偶爾延遲發薪,如果每一種違約行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違約金的話,顯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定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內。由于后一種情形地區差別不是很大,這里我們主要討論前一種情形,即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也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也無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現,一方當事人卻要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以及如何支付。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作了特別規定。立法者認為,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有本質的區別,勞動合同對于廣大勞動者而言是為了確立勞動關系,其根本目的是獲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會造成勞動者經濟負擔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勞動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用人單位濫設違約金,導致勞動者的勞動所得還不足以支付違約金,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
為此,《條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的,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了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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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
王先生2003年7月進了一家事業單位,不久出于特殊業務需要,連續3個周末單位送王先生去市里參加了相關的業務培訓,一年后,王先生有了更好的一次機遇,他決定辭職,可單位拿出當時簽訂的聘用合同,要求王先生按約定支付違約金1萬元。王先生苦悶不已,只恨當時沒有認真看合同。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認為,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與以平等為原則的民法不同,很多情況下,并不是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就必須要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有可能因為與法律法規相左而存在效力問題。
而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已。
不過王先生的合同由于有培訓,因此單位可以設立違約金,王先生在服務期內提出辭職,表面上看確實應該支付違約金。
《上海市人事局關于實施〈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于上面的問題有詳細的解釋:“聘用合同就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因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發生的實際支出。支出發生后受聘人員每服務一年,其應當承擔的違約金相應遞減。國家和本市對遞減比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違約金不得超過實際支出是一條比較特殊的規定,勞動法系列規定中沒有這樣的提法。所以對于有事業單位聘用關系的員工非常有利。如果王先生單位可以拿出實際支出憑證的話,高于1萬元,則以1萬元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低于1萬元,以實際支出按年數遞減支付違約金。假使單位拿不出憑證,那么其違約金要求就很難得到支持了。
來源:千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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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
律師回復解答: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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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判決違約金彌補損失法定違約金數額。
違約金合同
違約金,亦稱違約罰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以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為賠償標準;另外,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的,那么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賠償金額為準。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組織勞動者參加專項培訓,進而簽訂服務期限約定的協議,那么勞動者在中途提出辭職,就要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那么勞動者違反競業協議的,就必須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我認為違約金約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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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合同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金是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體現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同時因為違約金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權力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以保障合同正義性。平衡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原則的適用,違約金調整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以公權力干預調整為例外補充。違約金的過高或過低的比較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違約金的調整幅度體現著懲罰的程度和合同實質正義,因此違約方受到懲罰的程度應當同其過錯程度相關聯。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為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合同違約金
勞動合同違約金現實中,像高某所在的這家單位一樣,在勞動合同中設置違約金條款的用人單位挺多,甚至不少用人單位會約定高額違約金,這樣做多半是為了“拴住”勞動者。而勞動者為了能得到工作,即使明知這樣的違約金條款對自己不利,也只能咬著牙簽字。
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明確了除了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設定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擁有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勞動者必須對此保密,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設立“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上述案例當中的公司就不得與員工簽訂所謂“一方違約,違約金付10萬”的合同了。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編輯
合同違約金
法律對于違約金的最高限度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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