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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規定心得體會(匯總17篇)

時間:2024-04-20 06:01:03 作者:FS文字使者

撰寫心得體會可以使我們更加清晰地認識到問題的根源和解決方法,從而在今后的工作和學習中不斷改進。小編整理了一些精選的心得體會樣本,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提供幫助。

病歷管理規定制度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特殊情況由醫務科及時辦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歷應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病歷已回病案室的結果檢查單,要到病案室補貼。

(三)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病人轉科時,病歷不得交病人或家屬轉送;病人轉院時,病歷不得借出。

(四)病區醫務人員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病人或家屬不得擅自查閱病歷,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竊、搶奪)獲取的病歷資料視為無效。

(五)因醫療、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必須是醫院醫護人員持簽名的借閱單,到病案室登記查閱,閱后立即歸還,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六)嚴禁我院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幫助患者復印或者復制病歷的有關資料,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負。

(七)病歷封存的處理程序:

封存病歷原件者-醫患雙方在場-雙方簽字封存(病案室留復印件)。

病歷管理規定

1、垃圾房必須確保每日按時開放,并有醒目的標示及提示。

2、垃圾房必須確保其周邊及投放口衛生干凈、清潔、無異味。

3、垃圾房禁止堆放任何雜物及無關物品。

4、垃圾房要日產日清,垃圾運走后要打掃干凈并消毒用水洗凈。

5、垃圾房管理責任到人,由保潔公司進行專人專管,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監督。

6、垃圾房如有損壞經修理后需有維修記錄,并在當月上報相關部門進行備案。

7、垃圾回收人員不得將商場可正常銷售商品及有害廢棄物混入正常垃圾中帶入垃圾房進行處理,如有發現以偷盜論處,引發相關后果的百佳超市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8、垃圾回收人員每次清運垃圾必須有相關部門確認,并有書面記錄。

9、遇天氣炎熱的季節,垃圾房要做好滅蠅、滅蚊等蟲害防治工作。

10、垃圾房遇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1、相關部門有權對垃圾房的環境、衛生及異味等進行抽檢。

病歷管理規定制度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二)只允許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和司法機關,持有效證件復印病歷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復印者需出具有效證件,到病案室按章辦理復印有關資料事宜。

(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病案室工作人員和申請者在場,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需加蓋病案室證明印章方視為有效。

(五)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外單位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時,需經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閱。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臨床、教學、科研人員借閱,且不得隨意帶出病案室。如必須借出時,需辦理借閱手續,并在2周內歸還,過期歸還者按違規處罰。

(七)為科研或教學大批量借閱病案時,須事先與病案室約定時間,由病案室按時提供,每次借閱不得超過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內,一個月后歸檔。

(八)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完畢后,可以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向申請者收取工本費,并出據發票。

病歷管理規定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含中醫電子病歷,下同)應用管理,滿足臨床工作需要,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其電子病歷的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是指醫療機構內部支持電子病歷信息的采集、存儲、訪問和在線幫助,并圍繞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效率而提供信息處理和智能化服務功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五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電子病歷應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病歷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用電子病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二)建立、健全電子病歷使用的相關制度和規程;

(三)具備電子病歷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機制;

(四)具備對電子病歷創建、修改、歸檔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適用于電子病歷管理。

第八條 電子病歷使用的術語、編碼、模板和數據應當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電子病歷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為操作人員提供專有的身份標識和識別手段,并設置相應權限。

操作人員對本人身份標識的使用負責。

第十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進行身份認證,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采用權威可靠時間源。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使用電子病歷系統進行病歷書寫,應當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的原則。

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病歷記錄、化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住院病歷書寫內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危(重)通知單、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體溫單、醫學影像檢查報告、病理報告單等。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電子病歷賦予唯一患者身份標識,以確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醫療記錄的真實性、一致性、連續性、完整性。

第十四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對操作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并保存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并保證歷次操作印痕、標記操作時間和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采用身份標識登錄電子病歷系統完成書寫、審閱、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確認后,系統應當顯示醫務人員姓名及完成時間。

第十六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醫務人員書寫、審閱、修改的權限和時限。

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記錄的病歷,應當由具有本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予確認。

上級醫務人員審閱、修改、確認電子病歷內容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識別、保存歷次操作痕跡、標記準確的操作時間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條【歸檔狀態和修改痕跡】 電子病歷應當設置歸檔狀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在患者門(急)診就診結束或出院后,適時將電子病歷轉為歸檔狀態。

電子病歷歸檔后原則上不得修改,特殊情況下確需修改的,經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批準后進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跡。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因存檔等需要可以將電子病歷打印后與非電子化的資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對知情同意書、植入材料條形碼等非電子化的資料進行數字化采集后納入電子病歷系統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條 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電子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二十條 電子病歷系統應當設置病歷查閱權限,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歷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并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資料。

呈現的電子病歷應當顯示患者個人信息、診療記錄、記錄時間及記錄人員、上級審核人員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申請人提供電子病歷的復制服務。

醫療機構可以提供電子版或打印版病歷。

復制的電子病歷文檔應當可供獨立讀取,打印的電子病歷紙質版應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為患者提供醫學影像檢查圖像、手術錄像、介入操作錄像等電子資料復制服務。

第二十三條 依法需要封存電子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電子病歷共同進行確認,并進行復制后封存。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可以是電子版;也可以對打印的紙質版進行復印,并加蓋病案管理章后進行封存。

第二十四條 封存的電子病歷復制件應當滿足以下技術條件及要求:

(一)儲存于獨立可靠的存儲介質,并由醫患雙方或雙方代理人共同簽封;

(二)可在原系統內讀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跡、操作時間、操作人員信息可查詢、可追溯;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條 封存后電子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使用。

電子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時,可以對已完成的電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所稱的電子簽名,是指《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的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有關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操作人員包括使用電子病歷系統的醫務人員,維護、管理電子病歷信息系統的技術人員和實施電子病歷質量監管的行政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所稱電子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使用電子病歷系統,對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的有關資料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衛醫政發〔20xx〕24號)、《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國中醫藥發〔20xx〕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病歷管理規定制度

為加強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5年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景制定我院病歷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間,病歷由病區負責保管。

2、患者離院后,病歷由病案室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3、病案室按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病歷,并做好防盜、防火及防水工作,確保病歷安全。

4、各病歷保管單位應采取嚴密保護措施,嚴防病歷丟失。

5、病案室對所有病歷進行編號,病歷編號是患者在本院就診病歷檔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編號。

6、門診病歷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觀觀察病歷由醫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歷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個人保密的資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密。

7、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及銷毀病歷。

醫師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醫院《病歷書寫制度》的規定書寫病歷,各科室須加強病歷的內涵質量管理,重點是住院病歷的環節質量監控,為提高醫療質量與病人安全管理持續改善供給支持。

1、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2、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1、患者出院后,主管醫師應及時整理病歷,由科室質控檢查后,3日內送交病案室歸檔保管,如延長歸檔時間,將按照醫院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病案室管理人員回收歸檔病歷時,應與各臨床科室認真核對后當面簽收。

病歷,并按號排列后上架存檔。

4、各病區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后,應在24小時內歸入病歷中。

5、對已歸檔病歷而滯留在病區的各種檢驗和檢查報告單,病區應及時交給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員負責將檢驗及檢查報告單粘貼和歸入該患者的病歷中,并做登記記錄。

1、除為患者供給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2、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醫院醫務科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3、公、檢、法、醫保及衛生行政單位,需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醫務科核準,能夠摘錄病史,其它任何單位均不能借閱或復印病歷。

4、本院醫師因醫、教、研工作需要查閱病歷者在病案室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借閱相關病歷。對死亡及有醫療爭議等特定范圍內的病歷,需經醫務科批準后借閱;本院醫師不得借閱本人親屬及與本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患者病歷。

5、病區和病案室不準擅自接待無相關證明手續的機構和個人查詢患者的病歷資料。

6、醫院職能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閱病歷,不受份數限制。病案室應在及時供給所需病歷。如無特殊情景,查閱部門應在三周內歸還。

8、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調離、外出進修、出國等離院時,必須辦妥病歷歸還手續,有關部門應根據病案室認可印章后,再辦理相關離院手續。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供給其有效身份證明;

6、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供給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7、醫院能夠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8、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供給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能夠根據需要供給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2)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3)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4)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供給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印,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印。

10、醫院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醫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景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教科確認無誤后,加蓋醫院公章證明印記。

11、醫院復制病歷資料,能夠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1、發生醫療糾紛爭議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景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

2、醫院申請封存病歷時,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院能夠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景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3、醫教科負責封存病歷的保管。

4、封存后病歷的原件能夠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能夠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5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景下實施。

1、按照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考核規定》執行。

2、病歷質量必須貼合我院《住院病歷質量評分表》、《運行病歷質量評分表》中有關的質量要求。

3、各科主任對病歷質量負全面職責。轉科病歷由出院科室對病歷質量全面負責。

1、違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資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權者;

2、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者;

3、搶奪病歷者;

4、遺失病歷者。

病歷管理規定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第四條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第九條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第十條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后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并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十五條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十六條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條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四條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條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二十七條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醫療機構撤銷后,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02〕193號)同時廢止。

病歷管理規定

根據《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相關病歷管理規定,同時參照省立醫院住院病歷管理辦法,現擬定我院住院病歷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病歷歸檔。

1、住院病歷自患者出院當日起暫規定3日內歸檔病案室,(按照病。

2、嚴格執行院內病歷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歷登記本,由。

3、病歷歸檔時間:每日下午(17:00前)。

4、病案室按照(暫定由病房每日傳送)出院病人名單,自出院時。

5、病案室工作人員每天按照歸檔病歷的時限,及時催交未歸檔的。

6、為了保證歸檔病歷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歷歸檔后,除病歷檢。

7、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損毀、涂改、偽造及竊取病案資料,或。

1、出院病歷歸檔前,由病房醫生及護士完成初級質控并簽字。

2、病歷歸檔后在病案室內進行病歷終末質控,由醫務部指定質控醫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病歷歸檔后3日內完成,并按質控標準進行質控。

3、對質控不合格的病歷,病案室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48h內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責任醫生外出開會等原因,需提出申請并告知病案室,經核實后適當順延,但最長不能超過10天)。如超時未改或無法更改則按病歷評級及評分標準執行。

4、病案室工作人員對質控合格的病歷進行icd編碼和首頁的錄入,并上架歸檔。

5、醫院病案質控小組每月將病案質控結果匯總上報醫務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條例進行獎懲。

三、病歷復印。

1、住院病歷復印暫定出院后20天復印,由病房醫護人員在患者出院時告知或發給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歷復印溫馨提示》單。按照規定到門診一樓大廳“審證復印室”復印病歷。

2、若患者需要進一步治療,請務必在入院時告知患者提前復印相關化驗單及檢查報告單,否則,住院病歷只能在出院后20天才能復印。

3、所有病歷資料內容均需由病案室“審證復印室”窗口提供,蓋病案室騎縫章有效,其他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允許擅自復印提供。本規定自20xx年7月5日起正式執行。

病歷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公司的日常生產管理,強化生產值班管理機制,落實值班人員的工作職責,解決生產中的突發事件,保障公司正常的生產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生產值班由生產技術部統一管理,主要負責值班人員的安排與調配,并負責各值班記錄的檢查,值班人員的考勤等,保障生產的正常運行。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值班人員。

二、值班模式及人員組成。

1.值班時間。

值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19:00——次日8:00。

周末、節假日:全天24小時。

2.值班分為公司、分廠和電鉗工值班。公司值班人員主要有:總經理,生產副總,生產技術部部長及部長助理,質檢處負責人;分廠值班主要有:各分廠、車間主要負責人;崗位值班主要是指電工和鉗工值班。

公司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安排1名公司領導人員、1名分廠或車間以及若干名電工、鉗工人員值班。特殊情況下按公司文件執行。

3.公司領導值班由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安排,生產系統人員由各分廠負責安排。

三、值班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1.公司值班領導的職責。

1)負責公司生產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2)負責處理公司的緊急事件;。

3)負責對崗位存在的問題進行抽查;。

4)負責值班期間公司的安全保障和治安管理工作;。

5)負責監督公司的生產情況,主要包括:機器設備運轉情況、崗位員工值班情。

況、員工勞動紀律情況;。

6)負責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7)負責處理好值班期間公司緊急情況下的車輛使用;。

8)公司交辦的其它事務。

2.公司值班領導的權力。

1)處理公司突發事件的權力;。

2)監督公司生產運行情況的權力;。

3)緊急情況下調用公司車輛及其它物資的權力;。

4)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3.分廠值班的職責。

2)負責巡查各生產系統的運行情況,及時作好相關記錄;。

3)負責做好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

4)負責處理生產現場的突發事件,值班期間發生安全、生產質量以及設備等事故,負責及時到現場組織有關人員處理,并負責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7)負責監督員工的考勤管理;。

8)負責認真檢查員工的工作完成情況,并記錄考核;。

9)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務。

4.分廠值班領導的權力。

1)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有召集部(室)、車間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現場處理的權力;。

2)有直接安排員工的工作的權力;。

3)有對突發事件先進行處理后匯報的權力;。

4)有管理和監督員工考勤及勞動紀律的權力;。

5)有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作提出處理意見的權力;。

6)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5.電、鉗工值班的職責。

1)負責設備的巡檢和維護工作,并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3)發生設備故障及時參與處理;。

4)負責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處臵;。

5)公司領交辦的其它事務。

6.電、鉗工值班的權力。

1)有對崗位生產工人違章作業、不按要求對各設備進行保養的行為予以制止的權力;。

2)有對發現違章作業行為向值班經理或相關領導匯報的權力;。

3)有對發生設備故障立及進行排除的權力;。

4)公司賦予的其它權力。

1.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各分廠、部室、車間管理人員仍然是各分廠、部室、車間生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負責人,負責各分廠、部室、車間的生產、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各分廠、部室、車間應將當天晚上值班工作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寫于交班記錄上,并與當天值班領導或值班經理溝通。各值班領導和值班經理應認真閱讀交班記錄,如遇不清楚的,應及時詢問。

3.值班期間,各值班人員應遵守公司相關紀律,穿戴好工作服和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4.在值班期間,各分廠、部室、車間員工的作息時間由各分廠、部室、車間管理人員安排(包括員工的換班、換休和加班等),若上班人員有變化的,應提前通知值班經理。

5.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好值班記錄,對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以及在生產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都必須記錄清楚、詳細。在巡檢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方式和處理時間、處理人等都應有詳細的記錄,各值班記錄應妥善保管,以存檔備查。

6.值班經理在值班期間,有權直接安排其它員工的工作,遇到崗位操作或其它技術上的問題,應先詢問中控人員或其它專業人員,不得違章指揮。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7.值班人員實行值班簽到制度,所有值班人員,包括電鉗工、鏟車司機必須到調度監控室進行簽到,簽到時間公司另行規定,以公司規定為準。

8.值班領導或值班經理,在自己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管理好員工的勞動紀律、安生、設備運行情況等。對發現的“三違”人員要及時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提出處罰意見。值班期間經公司領導檢查發現員工有違紀行為的,值班經理負連帶考核責任。考核違紀責任人的50%。

9.公司實行值班巡查制度,公司值班領導,要求每4小時對生產廠區巡檢一次,值班經理及其它崗位值班人員,每2小時對生產廠區巡查一次,并將巡檢情況記錄在案,在記錄本上確認簽字。

10.不值班的管理人員、車間主任、電鉗工、其它相關人員,手機應保持24小時開機,以便聯系工作,不得出現無人接聽或關機等情況。

11.值班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所指定的地方食宿;值班人員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為值班,請假或請其它員工代為值班的,并按規定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出差時亦同,代為值班者應負一切責任。

五、考核。

1.值班人員違反規定的按以下情況予以考核:

1)不按規定時間值班或值班期間擅自外出或離崗的,按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

度》的相關規定處罰;。

2)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到調度值班室簽到的,罰款20元;。

3)值班人員未對生產廠區進行巡檢的,罰款50元;。

4)值班人員未填寫值班記錄或填寫不認真的,罰款50元;。

5)管理人員疏忽大意,未安全人員值班,導致無人值班的,罰款100元;。

6)值班人員對廠區巡檢不認真,應發現的問題或隱患未及時發現的,罰款100元;。

8)值班人員不進行工作交接的,罰款50元;。

9)值班經理在值班期間,遇到崗位操作或其它技術上的問題,不詢問其它專業人員,進行違章指揮的,罰款500元。

10)值班記錄保管不完善,造成記錄損壞或丟失的,罰款50元/本;。

11)值班人員對員工的違紀行為不過問、不制止、不糾正、不處罰的,罰款50元。

2.在值班期間,工作表現突出,或遇緊急情況處理及時、方法妥當,公司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六、附則。

1.本制度經批準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生產技術部管理、監督執行。

病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泄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第八條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后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后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后由設置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保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

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第二十條門(急)診病歷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20xx年。

第二十一條病案的查閱、復印或者復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病歷管理規定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時后的病案都應回收到病案室,復印病歷有關資料必須在病歷歸檔后到病案室辦理。

(八)轉科的患者在本院診療活動終結;長期住院患者間隔一個月以上提出復印或者復制要求的;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的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入院記錄(住院志)、手術同意書、體溫單、手術及麻醉記錄單、醫囑單、特殊治療同意書、化驗單(檢驗報告)、病理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單、護理記錄單、特殊檢查同意書、出院記錄。

病歷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院病歷管理工作,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對患者獲得有關病歷資料的范圍、復印資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規定:

一、下列人員和機構如有需要可申請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二、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三、患者出院三天后可以到病案室申請復印病歷。患者住院期間,一般不予復印病歷。如有特殊情況,如法醫鑒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須持法醫鑒定介紹信)等須經科主任及主管醫師同意、外地患者出院當天需復印病歷者經主管醫師同意并完成病歷后,由病區工作人員(或指定專人)攜帶病歷同申請人一起到病案室辦理手續、復印病歷。

四、病歷資料復印應到病案室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復制,經核對無誤后,加蓋病歷復印專用章。

五、申請復印病歷,申請人除提供出院證外還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還需提供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按取證程序報醫務科批準。

六、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出院證明。病程記錄及其他文書不得復印。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1、安裝三臺指紋考勤機。在三樓辦公室的入門口,為內部所有職工考勤使用。

2、根據縣委辦公室相關文件及縣紀委要求,指紋考勤次數界時間界定為:工作日每天指紋考勤4次,即上午2次、下午2次。在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時間14:10-15:10)時間段內系統分別只能記錄1次指紋信息;8:10-13:40、14:40-19:00(夏季作息時間15:10-19:30)時間段內系統可分別記錄2次指紋信息,第一次為指紋簽入信息,第二次為簽出信息。

3、正常上下班界定。7:10-8:10、13:40-14:40(夏季作息時間14:10-15:10)指紋簽入為正常上班;11:50-13:40、17:20-19:00(夏季作息時間17:50-19:30)指紋簽出為正常下班。

4、違規行為界定。違規行為包括遲到、早退、曠工,按每人每半天1次計入考勤信息。

(二)有指紋簽入信息,無指紋簽出信息的為早退;。

5、臨時外出辦事界定。上午指紋簽入后在11:50之前,或下午指紋簽入后在17:20(夏季作息時間17:50)之前指紋簽出的為臨時外出辦事。

6、公差界定。公差包括出差、開會、中心工作、其他公務。

(一)因工作需要到縣外執行公務、接洽工作、調研考察或學習培訓的為出差;。

(二)在縣內外參加相關會議的為開會;。

(三)經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指派參加兩天以上的重點工作為中心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由單位安排外出開展其他工作的為其他工作的為其他公務。

7、請假界定。請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

(一)因患病等身體原因一段時間內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的請假為病假;。

(二)因其他私事一段時間內不能正常上班工作請假的為事假;。

(三)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為年休假。

8、加班界定。工作日下午19:00(夏季作息時間19:30)之后以及非工作日全天指紋簽入簽出的,為加班。

二、指紋機使用注意事項。

1、簽到及簽退時,手指平壓于指紋考勤機的指紋采集窗口上,指紋紋心盡量對正窗口中心,手指不要傾斜或放在指紋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保持手指平按在指紋采集頭上,并且覆蓋盡可能大的面積;不要垂直點擊指紋在指紋采集頭上、不要快速的敲擊手指、也不要滑動手指。指紋機出現"嘀"的提示音并且綠燈閃爍、顯示屏顯示指紋號碼和"確認成功"表示指紋簽入簽出成功,指紋機出現"嘀、嘀"的提示音、紅燈閃爍、顯示屏顯示"請重新按手指"則需重新操作。

2、若手指皮膚干燥無法輸入有效指紋,可用力摩擦手指與手掌,因為摩擦可以產生油脂,或可采用哈氣等辦法,適當濕潤手指。

3、刷指紋時,如考勤機不能識別指紋或者不能正常工作,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綜合辦公室反應,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否則視為未出勤。

4、指紋考勤機上其他鍵盤不許隨便按動,刷指紋成功后,不得重復、隨意亂刷。

5、指紋處脫皮嚴重,十指都無法準備采集指紋的應及時告知綜合辦公室。

6、公司員工要嚴格按照指紋考勤機的操作規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將水、油、灰塵、沙礫等物質留在考勤機的指紋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東西接觸指紋考勤機。

7、指紋考勤機上設定了管-理-員,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打卡的問題(如手指指紋破損)可到綜合辦公室找管理處理,個人不得擅自擺弄機器。

8、公司員工上午下班簽出、下午上班簽到時擺弄連續打卡,如出現此類情況按照打卡一次計算。

三、異常未錄指紋考勤處理辦法。

1、指紋考勤機上下班時間是已經設定好的,為正常上下班考勤,其他考勤(如加班、公差、調休、病假、事假、婚假、喪假、帶薪年假等),必須填寫相應審批表單,由領導審批后及時交到綜合辦公室考勤員處留存備查,然后由單位指紋考勤系統操作員在系統中直接錄入考勤信息,期間當事人不需要錄入指紋信息。不請假又不錄入指紋者將按照曠工處理。

2、確因工作外出、臨時業務原因等外出者,需及時向科室負責人或綜合辦公室考勤員說明情況,然后再進行指紋的簽出,無論返回與否均不需再錄入指紋信息。事因當天或次日主動填寫《異常考勤簽到登記表》,公司員工需各科室主任簽字,然后報分管負責人簽字,分管負責人需經總經理簽字,以此確認未考勤異常事因的真實性。無負責人簽字者,按公司的考勤制度處理。

3、因個人原因需要外出的,需按照規定填寫《請假審批單》或者《外出審批單》,經批準后交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憑獲批的審批單方可放行,并無需在考勤機上進行指紋的錄入簽出,由考勤操作員直接錄入考勤信息。

4、綜合辦公室考勤員于每周一12:00之前將上周簽字證明的《異常考勤簽到登記表》進行統計核實,確認無誤后交由公司領導簽字審批。

5、公差、請假考勤信息一經錄入,無法刪除或更改。

四、考勤系統操作員工作職責。

(三)及時向單位有關負責人匯報指紋考勤的相關情況;。

(五)保管好單位指紋考勤系統登錄賬號和密碼,嚴禁向他人泄露;保管好單位的考勤資料。

病歷管理規定

三.實施細則:。

1.考勤卡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代替別人刷卡。如發現代刷卡現象,刷卡人與代刷卡人各負激勵100元。

2.所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刷卡規定,上下班按時刷卡。上班未刷卡按遲到論處,負激勵當事人10元/次。下班未刷卡,按曠工論處,負激勵當事人50元/次。

3.忘記刷卡一律按曠工論處,負激勵當事人50元/次。

4.各經營體員工必須到指定的刷卡機進行刷卡,不得擅自到非本部門刷卡機上刷卡。否則,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導致的無刷卡記錄,責任自負。

5.所有人員因工作需要外出而不能正常刷卡的,必須向部門負責人遞交申請,并嚴格按照申請表中的內容認真填寫,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外出。申請單必須在當日填寫,不得事后補辦,外出時及返回時必須刷卡。申請單每月必須與考勤一同上繳部門考勤員處留存,月終與工資核算表一同上繳總裁辦,以便復審及核對。

6.所有人員若無書面申請或申請未經領導確認外出的,一律按曠工論處,負激勵當事人50元/次。

7.新入廠員工進廠5日內,必須辦理考勤卡。否則,將對各部門考勤員進行負激勵10元/位。

8.各部門考勤員每月應不定期對刷卡情況進行數據采集,并排查員工遲到、早退、請假情況,月終進行工資兌現。如發現一次弄虛作假及因此而引起的投訴,經落實情況屬實后,將對責任人進行50-200元/次。

四.正常考勤時間:

1.白班:早8:10以前—16:30以后。

夜班:19:40以前—次日8:00以后。

注:正常考勤時間如有變動,將隨時更改并通知各經營體及管理部門。

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執行。

總裁辦。

病歷管理規定

1、采購部下定單時應該認真審核庫存數量,做到以銷定進。

2、采購部審核訂單時,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核定進貨數,杜絕出現庫存積壓,滯銷等情況。

3、訂單錄入后,采購部通知供貨商送貨時間,并及時通知倉庫。

4、當商品從廠家運抵至倉庫時,收貨員必須嚴格認真檢查商品外包裝是否完好,若出現破損、是原裝短少、鄰近效期等情況。收貨人必須拒絕收貨,并及時上報采購部;若因收貨員未及時對商品進行檢查,出現的破損,原裝短少、鄰近效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收貨員承擔。

5、確定商品外包裝完好后,收貨員必須依照相關單據:訂單、隨貨同行聯,對進貨商品品名、等級、數量、規格、金額、單價、效期進行核實,核實正確后方可入庫保管;若單據與商品實物不相符,應及時上報采購部;若進貨商品未經核對入庫,造成的貨、單不相符,由該收貨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6、入庫商品在搬運過程中,應按照商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進行搬運;在堆碼時,應按照倉庫堆放距離要求、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若未按規定進行操作,因此造成的商品損壞由收貨人承擔。

7、入庫商品明細必須由收貨員和倉庫管理員核對簽字認可,做到帳、貨相符。商品驗收無誤后,倉庫管理員依據驗收單及時記賬,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入庫時間、單證號碼、驗收情況、存貨單位等,做到帳、貨相符。若不按照該制度執行驗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倉庫管理員承擔。

8、按收貨流程進行單據流轉時,每個環節不得超出一個工作日。

二、商品出庫流程。

1、業務部開具出庫單或調撥單,或者采購部開具退貨單。單據上應該注明產地、規格、數量等。

3、倉庫收到以上單據后,在對出庫商品進行實物明細點驗時,必須認真清點核對準確、無誤,方可簽字認可出庫,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4、出庫要分清實物負責人和承運者的責任,在商品出庫時雙方應認真清點核對出庫商品的品名、數量、規格等以及外包裝完好情況,辦清交接手續。若出庫后發生貨損等情況責任由承運者承擔。

5、商品出庫后倉庫管理員在當日根據正式出庫憑證銷賬并清點貨品結余數,做到賬貨相符。

6、按出貨流程進行單據流轉時,每個環節不得超出一個工作日。

倉庫盤點流程。

1、盤點準備。

倉庫主管將還未有自編碼的存貨通知支援中心補編編碼,并通知有關部門填制相關單據處理帳外物資。營銷部、鞋業部和服裝部通知廠家和客戶在盤點日期間停止送收貨品。財務部將盤點日前已經審核生效的單據記帳。倉庫主管組織倉庫人員對貨品進行分區擺放,存貨以產品區、輔料區、產品待檢區、次品區、臺面輔料區、樣板鞋區分成六大區域分別得出存貨實存情況。

2、盤點進行。

倉庫主管組織倉庫人員初盤存貨,對存貨六大區域各指派1人擔任組長,2人配合。以盤點表記錄初盤結果。倉庫主管連同另外4名員工組成復盤小組,對初盤結果進行復盤,出現差異倉庫自查原因。倉庫主管將初盤數據輸入電腦,將《盤點單》打印提供給財務部,財務部組織公司人員組成抽盤小組,以2人為1組對各大區域進行抽盤工作。抽盤人員從實物中抽取20%復核初盤資料,從初盤資料中抽取30%對實物進行抽盤。抽盤量要求占總庫存的50%。發現差異由倉庫主管重新盤點更正初盤資料。差錯率高于1%,倉庫主管對該區域貨品進行重新全盤。經復盤通過的《盤點單》由財務部審核,并打印一式二份,由倉庫主管、財務主管簽字,各持1份。

3、盤點后期工作。

倉庫主管將已審核《盤點單》導出為進、出倉單,電腦自動生成《盤盈單》和《盤虧單》。倉庫主管查找盤盈盤虧的原因,并將《庫存盤點匯總表》和差異原因查找報告交財務主管復核上交總經理審批后。財務部據審批結果審核《盤盈單》和《盤虧單》調整庫存帳。

4、盤點其他規定。

盤點工作規定每月進行一次,時間為月末最后2天。頭天晚上8時開始至次日中午完成初盤和復盤工作,下午進行抽盤工作。參加盤點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負責,貨品磅碼、單位必須規范統一;名稱、貨號、規格必須明確;數量一定是實物數量,真實準確;絕對不允許重盤和漏盤。由于人為過失造成盤點數據不真實,責任人要負過失責任。對于盤點結果發現屬于實物責任人不按貨品要求收發及保管財物造成損失,實物責任人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病歷復印管理規定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創建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計生委20xx年11月20日發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復印的管理。

一、病歷復印合法人員:病歷屬于患者的隱私,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復印的合法人員,其他人員無權復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二、住院病歷復印時間:分為兩類:

1、歸檔病歷:患者要報銷(出院記錄須蓋公章)及其他資料,請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復印。

2、住院病歷:住院期間只提供檢查化驗結果,病案資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科復印。

三、住院病歷必須到病案科復印,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復印病歷。

四、病歷復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5、申請復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原件)、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若代辦人員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請復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或按指印委托書。其中新生兒(出生30天內)如需母親辦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如父親代辦需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

6、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托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注明查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查閱或復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醫務科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科進行查閱或復印。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復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復印件。

七、按照規定病歷復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a4紙0.5元/張。

病歷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病歷歸檔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病歷的管理。

第四條按照病歷記錄形式不同,可區分為紙質病歷和電子病歷。電子病歷與紙質病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患者隱私,禁止以非醫療、教學、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歷資料。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標識號碼。已建立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將病歷標識號碼與患者身份證明編號相關聯,使用標識號碼和身份證明編號均能對病歷進行檢索。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或者電子頁碼。

第八條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要求書寫病歷。

第九條住院病歷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排序:體溫單、醫囑單、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病案應當按照以下順序裝訂保存:住院病案首頁、入院記錄、病程記錄、術前討論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手術清點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麻醉術后訪視記錄、術后病程記錄、出院記錄、死亡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會診記錄、病危(重)通知書、病理資料、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體溫單、醫囑單、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

第十條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由患者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將檢查檢驗結果及時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檢驗結果后24小時內,將檢查檢驗結果歸入或者錄入門(急)診病歷,并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首個工作日內將門(急)診病歷歸檔。

第十三條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后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第十五條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負責病案管理、醫療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第十六條其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借閱病歷的,應當向患者就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方可查閱、借閱。查閱后應當立即歸還,借閱病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歸還。查閱的病歷資料不得帶離患者就診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并依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形式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制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條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醫療保險審核或仲裁、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核等需要,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申請人要求復制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復制,在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復制。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受理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由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病案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需要復制的病歷資料送至指定地點,并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制;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無誤后,加蓋醫療機構證明印記。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四條依法需要封存病歷時,應當在醫療機構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共同進行確認,簽封病歷復制件。

醫療機構申請封存病歷時,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實施病歷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絕或者放棄實施病歷封存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公證機構公證的情況下,對病歷進行確認,由公證機構簽封病歷復制件。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負責封存病歷復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條封存后病歷的原件可以繼續記錄和使用。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和《中醫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歷時,可以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當醫師按照規定完成病歷后,再對新完成部分進行封存。

第二十七條開啟封存病歷應當在簽封各方在場的情況下實施。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可以采用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縮微技術等對紙質病歷進行處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條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后醫療機構繼續保管。

醫療機構撤銷后,所保管的病歷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于20xx年公布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衛醫發〔20xx〕193號)同時廢止。

門診病歷管理規定

門診的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那么對病歷有什么管理規定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門診病歷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門診病歷是門診醫療工作的原始記錄,凡門診病人不論初診復診都應建立門診病歷,現在大多數醫院采用的門診病人自管自帶不存檔的做法,是不符合門診管理制度的,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有時會增加新的矛盾。為了有利于醫療科研、觀察病情,凡不建立門診病歷檔案的醫院也應專門建立專科或專病的門診病歷保管制度。門診病歷要求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剪貼、顛倒,醫師要簽全名。門診病歷一般項目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家庭地址等內容在掛號時就應填寫清楚。醫師要將病人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診斷、治療和處理意見等記載于病歷上。每次診察都要填寫曰期,病情急重者還要填寫時間。若要請求他科會診,應將請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見填上,若要住院或轉診者也要填寫住院原因或轉診摘要。

(二)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三)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的病歷。

(四)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醫療機構的有關部門同意后查閱。閱后應當立即歸還,不得復印、不得帶走、不得泄漏患者隱私。

(五)建立住院病歷編號制度,住院病歷應當標注頁碼。

(六)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七)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復印、復制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但必需按病歷查閱、復印、復制的程序審批)。

(八)住院病歷在病區期間,如因科室管理不當,而誘發的醫療糾紛,其造成的損失由科室承擔,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病歷檔案簡稱病案,又稱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對病人疾病診斷治療過程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它客觀地、完整地、連續地記錄了病人的病情變化及診療經過,是臨床進行科學診斷治療的基礎資料,是維護醫患權益的重要依據。近年來,重慶市涪陵區緊緊圍繞服務民生這一主線,強化病歷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指導、監督,極大地提高了病歷檔案整理質量,方便了醫患的利用。

一、病歷檔案的內容

病歷檔案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檔案及醫療事故檔案、死亡檔案等四個方面。一般醫院病歷主要分為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2類,而將醫療事故病歷和死亡病歷作為特殊的住院病歷處理。

(一)門診病歷檔案主要包括患者的病歷本、門診化驗單、x光檢查報告單、b超報告、心電圖報告等記錄以及醫生診斷的結論、各種治療處方,同時包括門診中西處方的存根。

(二)一般住院病歷檔案主要包括門診醫生開出的住院證及其初診的結論;住院部醫生觀察的各種記錄、化驗報告單、x光片、心電圖、腦電圖、b超、ct等檢查記錄材料及其診斷結論等;護理人員對病人的觀察、治療護理所做各項記錄;需做手術的患者產生的諸如術前會診結論、手術方案、手術同意書、麻醉記錄單、術中意外情況的處理方案等文字材料。

(三)醫療事故檔案主要包括病人的病情和醫生的治療方案、醫治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記錄,以及事故發生后,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傷殘等級評定證書,有些事故還含有法醫進行尸體解剖形成的`尸體勘驗筆錄。

(四)死亡檔案主要包括搶救病人的全部記錄,以及寫有死亡時間、地點等內容的通知單。

二、病歷的建立與整理

(一)凡門診病人均應建立門診病歷。醫院門診是病人的首診,也是形成病歷檔案最多的地方,門診部應詳細填寫門診病歷首頁、病歷袋、病人姓名索引卡片、病歷供調卡片、掛號證。門診病歷辦理完結后應由相關部門及時收回,并查對姓名、編號及各種報告單,如遇姓名、編號,不符時應及時查對更正,將無誤之病歷及各種報告單按序按位粘貼整齊,裝入病歷袋內,按序號排列上架保存。

(二)凡住院病人均應建立完整的住院病歷。住院病歷由入、出院管理處負責填寫住院病歷首頁的有關內容、住院號碼及入院卡片,將門診病歷、住院病歷一起協同病人送至病房。病人出院或死亡時,其住院病歷應由主治醫師寫好出院記錄、總結或死亡記錄,由護士送到入出院管理處,由病案室辦理交接手續后統一收回。病案室管理人員應將收回的病歷進行排序整理。

住院病歷材料排序為:住院病歷首頁-出院總結、死亡記錄及尸體解剖記錄、死亡通知單-住院病史-入院記錄-病程記錄(包括轉科交接記錄,按日期順序排列)-護理記錄-麻醉記錄-手術記錄-會診記錄-各種檢查、化驗報告單(按時間及類別粘貼整齊)-長期醫囑-臨時醫囑-特殊記錄(包括理療、放射治療、中醫、針灸等治療記錄)-體溫表(即體溫、脈搏、呼吸記錄單)等。醫療事故病歷,還應附加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傷殘等級評定證書、尸體解剖形成的尸體勘驗筆錄等材料。

(三)整理要求:在整理病歷檔案時,應檢查病歷是否完整,有無涂改不清,病歷首頁的病人姓名、年齡、籍貫、婚姻狀況、職業、住址等自然情況填寫是否齊全完整、住院天數、診斷、轉歸及手術愈合等項是否符合要求。按順序排列好后,將左邊及上邊取齊裝訂,放置在各科病歷架上,代上級醫師審核簽字后,根據病歷編號按序上架保存。

三、病歷檔案的編號

病人就診之始,醫院就要給病人編號,以便建立病歷檔案。醫院給病人分配的號碼是獨立的,該病人在就診過程中產生的所有材料都記載了這一編號。目前較常用的病歷檔案編號主要有:

(一)統一編號法: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含醫療事故及死亡病歷)統一拉通編號。此法優點是每個病例只有一個編號,一個醫院只有一套病人姓名索引,避免因門診病歷號與住院病歷混淆不清而造成的查找和歸檔的困難。

(二)兩號集中制:門診病歷與住院病歷分別按兩個系統編號,當病人住院后原門診病歷并入住院病歷內,病人出院后由原門診復查或再住院時,均以住院號為準查找病歷,原門診號即行作廢或暫留空號,給其他門診病人使用。

(三)兩號分開制:即門診病歷與住院病歷分別編號,分別管理。適合于門診部、住院部舉例較遠的醫院。

四、病歷檔案保管期限

根據衛生部《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與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規定:“住院病案原則上永久保存”。因此,大多數醫院對病歷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原則是:住院病案確定為保存,門診病歷確定為30年。滿30年的病歷檔案經病案管理委員會鑒定后決定處理,有價值的繼續保存,無價值的登記后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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