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上辯護,我代表于歡提出正當防衛。在第一時間報警之前,于歡面臨了嚴重的威脅和暴力攻擊。他用手中的刀反擊,致使對方受傷。這是他在當時緊急情況下自衛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受到不法侵害,進行的緊急防衛行為,是沒有罪的?!?/p>
首先,根據證人證言及調查結果,我們可以確認于歡受到了不法侵害。據目擊證人描述,于歡遭到了三名持刀威脅的惡勢力的襲擊。三人威脅于歡必須將手中的財物交出,否則將對其實施暴力。由此我們可以證實于歡遭到的是有預謀的、非法的侵害行為。
其次,于歡的反擊行為也符合緊急防衛的條件。一下子面對三人的威脅,于歡不能等待。他只有在緊急情況下采取自衛行動,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他所持有的武器只是為了自我防衛,而非為了進攻。
最后,對于于歡的反擊行為所導致的對方受傷問題。其實也是合法的。當時,對方威脅于歡,并準備進一步實施暴力,這是有威脅性的。因此于歡認為自己受到不當侵害,以及對方威脅他人身安全,就采取了反擊行動。庭上對方對于其傷情作出的鑒定結果,也表明其傷勢并不嚴重。
總的來說,于歡案件的辯護方向主要是強調其在當時自衛的緊急情況。因此,由于其行為符合《刑法》的規定,應該被認定屬于正當防衛行為。而對于對方輕傷的問題,則需要依法合理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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