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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社局內部審計制度(模板13篇)

時間:2023-06-22 17:08:55 作者:曹czj

內部審計制度

企業內部的審計是基于企業組織發展客觀需求的一種具有獨立評價權利的活動組織,通過合理的評價描述統計監控企業的活動經營狀況,確定企業內部財務的真實性效果,依據合法標準完成對企業綜合組織情況的數據分析,從而實現企業內部綜合建設的管理。

企業內部的審計需要具有基本的監管職能,企業經濟水平的綜合評價職能,項目管理的綜合管控職能。在企業內部審計過程中,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保證企業會計核算職能,對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進行監督管控,實現企業內部自審的評價職能。職能評價是內部審計的基本,合理的評價和總結可以有效的提升,良好地審計職能控制管理可以對企業的經營發展進行徹底的檢查和分析,以公正的角度客觀的對企業財務進行管理控制,從而有效的提高其經濟效率,實現企業最終經營目標。

內部審計的權利是指人員和制度的雙重管理,加強內部審計人才的培訓,保證審計人才的技術水平,加強內部審計權利的掌控,制定健全的審計管理制度,實現審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人員嚴格考核,逐步提升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的素質,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的效果。(四)內部審計的報告內部審計報告可以有效提升財務會計的管理意識,加強審計管理的質量,突出審計內容和重點內容,保證審計報告的技術含量,實現內部審計內容的有效改善和提升。從整體角度對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分析,發掘企業內部審計的知識管理結構,加強內部審計監察效果的目的。

企業內部審計一般依據部門功能進行分工,有財務部門、總經理、監督理事會、董事會以及下屬委員會。內部審計主要以財務管理和總經理協辦監督完成。審計的范圍受到局限,審計的制度和結果收到影響。內部審計的作用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審計無法獨立的發揮其作用。新的內部審計工作標準不夠完善,內部審計過程中需要詳細的質量標準來完善相關技術評價準則。我國的內部審計與企業之間乜有獨立的管理機構,部門企業的財務管理人監管內部審計,這造成監督管理的假象,形同虛設。

(二)內部審計沒有優秀的審計管理人才。

企業內部審計事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需要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財務管理知識和行業素質,既需要內部審計管理知識,又需要具有豐富的其他方面的知識。而從審計人才的數量上看,內部審計人員根本無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我國的內部審計人才多從財務管理過渡過來,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技術訓練,沒有豐富的監督管理知識和管理技巧,在工作中具有較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無法將內部審計的工作開展起來。

(三)內部審計管理流程的制度不合理,管理范圍拘謹。

內部審計管理上,我國的管理制度方式還停留在人工操作上,這對內部審計工作具有大大的影響,限制了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的效果,無法從整體上及時對各個管理部門進行資金財務的跟蹤管理。而審計的流程、程序、審計從業執證、審計分工及人才管理都具有較多不合理的地方,大大拉低了審計效果。我國的內部審計管理主要還停留在財務管理上,對財務數據的準確真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而對企業經濟財務狀況管理上很少接觸,忽視了企業財務資產、受益者收入與支出比例、財務狀況是否真實等問題,降低了審計財務的管理范圍,無法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功能。

(四)國家審計管理部門對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職能差。

國家規定需要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合理的管理約束標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完成相關管理過程,對國有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立法要求,特別是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內部審計的管理職能需要政府管理部門監管,完成審計工作的開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受國家經濟發展的制約,其管理能動性較差,無法獨立為企業的管理者服務,其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效果較低,對企業的內部審計職能作用較低。

(一)建立良好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職能部門。

企業經濟快速發展帶動內部審計工作的需求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領導意識到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能影響作用越來越廣泛,實現了從企業監督管理咨詢的多方面審計。其中包括企業內部經濟發展狀態的分析,企業內部各個管理職能部門工作程序計劃、分配、法律規章制度情況的執行,檢查企業年中和年終的經濟發展完成狀況等等。內部審計的監督管理需要由企業的第一領導人管理,以客觀的監督管理形式,完成企業內部審計過程,確保企業審計人員均與監督管理部門無經濟利益上的關系,從而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結果的準確和真實效果,實現對企業內部審計的合理管理。

(二)培養良好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人才。

現代企業的經營狀態激烈而復雜,這更需要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基本素質的提高。加強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素質的培養,提升內部審計人才結構的整合,實現多元化的企業各專業的專項人才審計管理,提升企業人才的長期培養發展計劃,提高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的職能經驗,同時充實內部審計人才的審計力量,組建適合企業長期穩固發展的綜合多元、多專業的內部審計管理隊伍,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同時,提升企業其他發展領域的建設,實現企業相關知識的有效管理,改善企業內部的服務管理過程。

(三)改進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方法,提高內部審計管理質量。

企業內部審計需要從企業的經濟發展狀況、質量控制上進行審計分析,確定企業的內部審計發展重點,結合內部審計方法完善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做好企業經濟的可行性研究發展報告,認識企業的采購、生產、銷售流程和基本預算,在未開展實施前,對相關的審計評價標準進行分析,逐步提升企業的工作管理效果,確保科學的計算機審計管理效果,逐步提高審計質量,實現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評估管理。

(四)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建設管理,提高審計的管理職能。

內部審計人員秉持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目標,對企業內部各個機構進行經濟任務監督和檢查,審計檢查的目標是確定各個部門的經濟效益水平,是否實現企業經濟的最大化管理,是否提高了企業的綜合財務經營管理的競爭能力,從而建立適合企業長期發展的建設服務單位,保證企業財務全方位的經濟管理。

(一)現代企業內部風險審計、環境因素的審計和質量審計。

1、現代企業內部的風險審計。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企業各種風險問題的產生,金融風險是審計中的重要管理問題,而風險與機會這把雙刃劍,管理者往往更加注重企業發展的經營狀況,而忽視企業的內部審計風險問題,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管理,可以有效地規避企業內部的風險審計,提高企業的發展獨特作用,實現對企業風險和經濟的同時掌控。企業內部審計在風險的促進下,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效果,逐步提升企業的綜合發展品質。

2、現代企業內部的環境審計。經濟的快速發展間接的影響環境,產生大量的污染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直接影響人類的基本生存,企業在經營發展中需要認識到環境問題的管理,降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垃圾,逐步提高企業的成本控制,發展企業的經濟效益,實現企業財務、稅費的投資管理。運用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內部審計流程,加強企業的審計效果,保證企業內部審計可以從綜合長遠的發展角度上,認識環境問題審計的重要性。

3、現代企業內部的質量審計。現代企業在內部審計中,往往重視企業的經濟財務審計,而忽視企業內部人才的管理審計。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層的逐級審計,建立符合企業長期發展的經濟評價標準,逐步糾正企業在質量發展管理中的相關不合理建議,建立適合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管理內容,從企業產品和服務商,檢查企業內部審計經營管理效果,實現企業內部實質的改變。

(二)應用計算機技術完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建設管理。

現代企業受到科技發展的沖擊,逐步提升企業內部的經濟發展,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審計流程,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的硬件設施,實現企業內部高效、精準的客觀審計。企業引進計算機硬件設備,利用電算化會計系統將企業的信息進行數據穩定整合,保證企業可以對各個部門的相關財務數據隨時調取和檢查,同時需要各部門定期匯報經濟狀況,內部審計部門通過計算機可以直接調取企業內部審計的綜合分析情況,這方便企業管理者在企業發展經營管理過程中,及時調整企業發展路線,完善企業發展建設效果。

內部審計制度

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咨詢、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內部控制建立執行、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團公司本部、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四條。

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章機構設臵及職責。

第五條集團總部內部審計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受董事會領導,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領導負責。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制度、辦法等;

(二)制訂年度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四)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委托社會審計事項;

(五)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的審計工作;

(六)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

等;

(七)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三章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審計人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審計業務培訓,不斷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一)熟悉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

(二)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四)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微機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一條。

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權限。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不同時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審計工作,以確保集團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對集團本部及所屬的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

(四)對所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

(五)所承攬工程項目竣工決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銷等事項引起的資產變化;

(七)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bt、bot項目、技改項目等)概(預)算、決算;

(八)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簽訂、投出和收回、經營狀況及其效益等活動等情況。

(十一)對集團成員企業負責人的承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為考核兌現提供依據;

(十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領導決策提。

供依據;

(十三)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權限是: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檢查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會議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八)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九)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

(十)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予審計委員會如下權力:

(一)沒收審計中查處的賬外資金上繳集團公司;

(二)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的建議;

(四)為完成某項審計工作,經協調一致,可以臨時抽調下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企業領導要求和集團公司總體部署,擬訂年度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項目,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編制年度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應注意以下事項:

(四)年度預編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審計委員會的時間為當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條。

審計程序是指具體審計項目從確立到結束的整個工作過程。無論是何種審計,其程序均應分為計劃、實施、終結三個階段,對有些審計項目,還需實施后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的計劃階段是指審計項目從確定到實施前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的過程,該過程主要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以明確各項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對企業實施審計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計劃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審單位基本情況;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原有審計檔案資料;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

5.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審計部門負責人,重大項目報審計部門主管領導人)簽字;

6.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已經注銷的賬戶;

(4)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

7(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三)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如:實施審計工作需要的各種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3.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4.對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5.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及簽發日期。

此外,審計部門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審計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

(五)向被審計企業提出書面的承諾要求。

實行被審計企業向審計部門承諾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有關事項要求作出承諾,并簽字后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是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搜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點后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

1.審計組長宣讀審計通知書,講明來意,提出有關審計工作要求事項和審計自律紀律;

2.聽取或審閱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述職報告或情況介紹。

(二)根據進一步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三)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并辦理借閱手續。

(四)通過審核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及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1.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3)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4)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5)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6)其他證據。

2.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2)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5)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未取得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6)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

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

3.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1)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a.被審計單位名稱;

b.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c.審計過程記錄;d.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時間;e.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時間;f.索引號及頁次;g.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a.實施審計具體程序、審計測試評價、審計方案的調整變更的記錄;

b.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c.審計復核記錄;

b.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往來函件、鑒定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或摘錄件;c.其他有關審計資料。

d.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經審計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

(五)審計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已確認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重要事項要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要寫明事實情況,適用法規制度,處理意見,經審計組長審閱后,送交被審計單位認證簽署意見。

凡是審查審計工作底稿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手續不完備的應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證,補足必要的手續和資料。

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審計組長全面復核并確認后,應向本單位審計部門負責人請示匯報。

(六)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審計工作的終結階段。

(一)審計組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

2.主送單位或單位行政負責人名稱;3.被審計企業概況;

4.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等;5.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

6.審計結果;7.發現的主要問題;8.審計建議;9.審計組成員簽字;10.報告日期。

(二)應依據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出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或建議。

(三)應建立審計報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審計部門指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

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

5.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6.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負責人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3.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4.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

5.對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審計意見,并將落實情況作出書面匯報。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日內申請復議。

(六)審計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2.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

第六章職業道德與審計紀律。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是集團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集團實行審計監督的執行人員,因此必須講求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

(六)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

(一)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

(二)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審計報告;

(三)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四)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

(六)不得泄漏審計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業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生產批量;

(二)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價格等;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調查報告等;

(八)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條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根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的重要任務。

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

第二十八條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審計部門下發的文件;

(二)上級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

(四)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

(五)后續審計材料;

(六)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

(七)社會審計部門或集團公司所屬審計部門報送備案的重要審計事項。

(八)審計統計報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訂的審計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順序是:

3.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4.審計案卷內每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16(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和查詢。

第三十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期歸還。

第三十一條審計檔案應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審計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計部門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銷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級審計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及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底稿、證明材料;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和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基層審計部門上報的審計計劃、總結、報告、決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關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

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內部審計制度業已成為其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能夠幫助企業進行有效內部控制、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范財政制度以及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等都有著重要作用。它是企業內部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企業加強自我約束的重要環節。作為舶來品,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企業應用較晚,但對我國企業發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動。可是,通過比較以及研究便會發現,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從而影響到了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在新一輪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發展期中,企業如果能夠正視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將促進企業進一步實現良性發展。

我國政府對內部審計工作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也有了一個長足的發展。最早確立內部審計是應國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現在的內部審計制度更多的是企業自發的行為;因為企業已經看到內部審計對自我發展、提高自我權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學審計方式的引入以及專業人員的介入,目前我國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已經開始規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只看到內部審計制度所取得的成績,還應該看到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將決定企業內部審計未來的發展走向。

相較于內部審計在西方發展的悠久歷史,我國實施內部審計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因此與西方相比,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是不太健全與完善的。其最主要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由于我國在最初推行內部審計制度的時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就導致了相較于西方國家企業自發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我國企業對內部審計存在著認識偏差。而對于不同的人員來說,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對于企業管理層來說,由于對內部審計所帶來的積極作用有一定的認識,或許還能夠很好地進行配合以便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但或多或少還是存在著消極懈怠的想法,以為“上級單位”開始要加強對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對于企業下層員工來說,內部審計對其影響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緊箍咒”而已,其消極懈怠情緒更加強烈。對于直接負責審計的工作人員來說,因為很多審計人員并非專業出身,多是財會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因此,這也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

我國企業目下最常使用的內部審計制度大概有三種:即直接管理、間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這三種模式有著不同的適用主體以及適用范圍。而在不同的內部審計制度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為直接由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及管理的方式,內部審計有著極高的獨立性。同時,因為領導的重視也導致整個企業上下都相對重視,但也因此會產生諸多問題,比如審計多以領導意志為轉移,導致審計結果不公正等;間接管理體制是指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跟其他部門相并列,由財務主管來領導內部審計工作。但由于內部權限問題,導致審計部門所做工作只能是對財務部門的審核,對其他部門不能夠有效進行管理;而自行管理則是將內部審計機構納入到財務部門里面,作為財務部門的一個下屬部門或者基本職責來進行。無須多言,這一模式的獨立性更弱,導致內部審計力度不夠等問題。

2.3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不規范。

通過對我國現在內部審計工作的考察,就會發現其最大的問題在于事后審計,事前審計幾乎沒有。另外,內部審計的范圍過于狹小,我們的審計更看重財務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但是對于企業發展更需要的經營數據、營業數據等關注力度不夠,而對于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企業經營環節,內部審計更是鮮有涉足。這也是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跟西方國家有著顯著差距的地方。

因為歷史的原因,我國一直缺乏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多為學歷較低,對專業認識程度較差的人長期擔任。這導致了許多西方先進的內部審計科學不能夠被有效地引入。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內部審計工作未能夠展現出其應該有的作用,也間接導致了企業對內部審計工作的不信任,更進一步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后續進行,人才培養更加困難。

針對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以保證審計制度的有效性。

無論是從政府還是從企業,均應該樹立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觀念。對于政府來說,要加強對企業的引導,幫助企業意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同時,不能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攤派破壞企業的積極性。對于企業來說,上至管理層下至各級人員,都要意識到審計工作對于生產的必要性,這不僅僅依靠宣傳工作來達到,更應該通過有效的內部審計來做到,即“通過數據說話”。

3.2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擁有獨立性,必須獨立于其他部門單獨存在,雖然受到領導的管理,但不能夠專門聽從一位領導的管理,最好是受整個管理層的共同管理以及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機構設置辦法所帶來的隱患。另外,對于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以及審計工作要點等,應該予以專門規定。在制作此規定時,除了參考國內外的相關辦法外,還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不能夠盲目照搬,“一刀切”。

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決定審計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專業素養。一方面,應該通過高等教育培養出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同時又具有專業素質的專門人才,以適應時代要求;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可以通過崗位培訓以及繼續教育等途徑培養出本單位需要的內部審計人員。并且,在提倡“終身教育”的現代社會中,每一名審計人員都應該加強專業學習,不斷提高自身職業素養。

時代的發展要求企業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開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戲規則的現代企業。現代企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內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強企業制度建設才能夠在愈發激烈的競爭中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在諸多的內部制度中,內部審計的作用至關重要。因此,企業要重視內部審計,爭取建設符合本單位需求、時代要求的現代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六條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后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并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系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并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戶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稅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后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并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第十五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計劃階段第十六條審計計劃。

根據批準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十九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后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并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項目經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并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后簽發,并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第二十七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后,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并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并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采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并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準審計檔案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于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準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于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準,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銷毀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

內部審計制度

企業集團和普通企業差別很大,他要求內部審計水平必須比普通企業高得多,這主要是由他自身復雜的結構和運營要求決定的。通常來說,企業集團和下屬企業之間存在著大多數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可能會引起企業集團和下屬企業之間的沖突,也會影響著下屬企業間的關系,嚴重的還可能導致整個集團的經營活動受阻。如今,我國的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還存在一些詬病,對企業集團的財產安全和經營都有著不利影響。針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現狀,我們有必要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根本癥結所在,為企業集團提供可操作性的對策。

企業集團需要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制度,這是由企業集團自身的特殊性決定的。和普通企業相比,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的要求要高得多。舉個例子說明,假設普通企業的管理層級只有n個,而企業集團下屬企業有m個,其中下屬企業的管理層級與普通企業一致同為n個。這樣的企業集團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就要考慮m*n個管理層級,而普通企業只需要考慮n個管理層級,因此,企業集團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必須復雜得多。在這種高要求下,我們去探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就相對嚴格了。

一方面,現在大多數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就存在很多不合理性。現代企業大多數都將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分開的,企業自負盈虧,管理自身的經營活動,其內部審計應該更多以企業自身為主導,可是事實上,有相當部分企業集團,特別是國企,對政府審計的依賴性很大。主導者由企業自身轉移到了政府身上,這樣的審計工作主導者的變化,不利于企業集團直面自身問題并優化經營。同時,大部分企業集團的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這表現在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只是一個部門的工作,這個部門的所有人、物、財資源都由企業集團調配,企業集團抓住了審計部門的“命脈”,審計部門受企業集團的控制,因此,缺乏相當的獨立性,這直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制度能客觀監督集團出臺政策的落實,能提供準據的審計數據和報告,進而提升企業經營的效率,增大效益,但這需要高效科學的方式來支持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制度。通常在企業集團內部,專門從事審計工作的員工數量不多,員工與審計工作的相關技能和素質都有待提高。同時,審計工作又是一個耗時耗人力的一個工作,因此,效率不高,由于企業集團審計意識的不強,在信息科技發達的今天,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集團并未在審計工作中運用足夠的信息技術,使得審計工作的效率一直提不上來。

近幾年,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外部化的呼聲越發強烈,許多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要求,從單一的財務審計慢慢走向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并舉,與此同時,內部審計機構缺乏自身的獨立性,在進行審計的過程中極難保證客觀公正,加之內部審計發展受阻,相當數量的企業尋求內部審計外部化。要推進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外部化,就不能繞開外包商這個話題。外包商,是企業集團尋找的外部審計單位,簡單說,就是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在企業集團開展審計工作。在我國,企業集團在選擇外包商時通常會考慮會計師事務所,但是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參差不齊,給企業集團審計帶來了不小的風險,另外,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監督,企業集團和外包商之間可能有利益勾結,審計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性就令人懷疑,因此,在我國現在這種大環境下,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約束。

(一)將內部審計工作以標準原則的方式確定下來,加強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主要是指通過一定的監督來對自身的財務狀況以及經濟活動進行相應的評測,來促進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企業集團的下屬企業都有著自身的特點,且他們之間關系十分復雜,利益相關的聯系非常緊密,要在審計工作中處理好這些下屬企業的關系是不易的。因此,企業集團需要一個針對每一個下屬公司都適用的審計工作標準,并將這些標準原則的方式確定下來,以統一的標準開展審計工作。如此,才能良好的開展集團內部審計工作,合理利用資源,實現審計工作的目的。

此外,必須加強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從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上下手,一個是要使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處于超脫地位,不參與經營活動,另一個就是審計工作的職能部門自身的經濟利益與最終的審計結果脫離聯系,以保證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同時可適當利用外部審計的力量,利用內部審計機構和外部審計機構相配合的方式,控制審計結果的準確性。我國有相當一部分集團公司使用這種方式,例如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的內審部門就會參考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在認真查清情況的前提下,上報并督促部門落實工作,這不僅提高了審計工作的質量,同時增強了審計工作的準確性。

(二)做好信息化審計的課題,有效利用高科技、信息資源。

為了提高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信息化審計是企業集團應做好的課題。在信息化的今天,我們的科技水平已經達到了一種高度,不斷推進審計工作的信息化,是新時期審計工作發展的趨勢。傳統的審計工作是在現場進行的,有相當長的時間花在了數據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上了,這種審計方式有很強的滯后性,已經不能適應企業集團的審計工作了,而將審計工作信息化,能有效避免這種滯后性。因此,眾多企業集團在不斷推進信息化審計工作。例如,中國光大銀行在20xx年利用軟件系統的方式,將現場與非現場審計結合起來,有效避免了可疑數據,為企業集團的財產安全提供了數據支持。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則選擇成立審計信息系統建設項目組,對其審計信息化產品進行認真分析,并著重對審計信息化產品的數據采集、預警分析等18項功能進行詳細的比較,經綜合考慮最終確定審計作業。

(三)把好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的人才關,優化素質結構。

內部審計作為現代企業集團組織制度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能夠更加全面地發揮其降低剩余損失方面的作用。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人員,一定程度上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工作有影響,直接制約了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工作的水平。一方面,現代企業由于多元化經營方式的改變,所要求的審計人員脫離了單純的財務人員,慢慢轉變為需要具備廣泛的學科知識,涉及多方領域的審計人員。另一方面,審計人員應有合理的聘用、培訓、升職的制度。除了利用社會招聘方式,聘用專業的審計人員外,同時也要加強對已有審計人員的培養。除了開展方式多樣、內容廣泛、針對性強的培訓課程,也要強化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的學習意識。通過職位調整等激勵方式,鼓勵審計人員主動參與企業內部培訓,積極開展自我學習。企業集團公司也應在自身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給審計人員提供進修、交流的機會,打開其眼界,擴寬對企業審計工作的認識。如此,來把好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的人才關,優化企業集團審計人員的素質結構。

參考文獻:

內部審計制度

:在經濟轉型發展的當下,宏觀經濟面臨著“換擋”和轉型,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發展態勢,企業面臨著的微觀經濟環境也發生著較大的變化,這就要求企業在當下復雜的經濟環境中積極適應,做好相應的對策和措施預案。房地產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投入、長周期的特點,其風險主要來源于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因此,房地產企業在經濟新常態的當下面臨著更加復雜的局面,其風險管理能力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壞直接決定著企業的運營狀況。我們在詳細闡述了當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現狀之后,通過案例分析,總結了基于風險管理導向的內部審計的措施和對策,以期能夠在房地產企業提升內部審計水平和效果,在積極引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和措施的過程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使得經濟正在經歷著換擋。在這樣的特殊階段,房地產企業的風險特別是資金風險變得越來越大,對其資金風險管理的能力要求越來越高。在企業的資金管理過程中,企業的內部審計是重要的環節之一,是及時發現其資金風險點以及采取相應應對措施的重要基礎。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改進自身的內部審計方式和措施,引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全面提升企業的資金管理能力,提升審計效果,規避企業風險。

在市場經濟和現代管理理念的雙重作用下,內部審計已經成為眾多企業進行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的標準手段之一。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講,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層都深知這一點,因此在內部審計制度建設方面的動作比較頻繁。但是,在眾多的房地產企業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另外一方面是制度對于企業本身的適應程度。對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當下的房地產企業由于受到自身知識水平、技能以及經驗的限制,在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方面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制度的完整性方面缺乏事前審計和事后監督評價,制度的更新頻次較低,導致制度的設計逐漸落后等等方面。對于制度對企業自身情況的適應程度方面。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或多或少會對先進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和方式進行學習和借鑒,但是也正是這樣的借鑒可能會導致其脫離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形成沒有實際效果和實踐意義的“空制度”。

良好的人才資源和儲備是科學的制度建立的基礎。房地產企業在制度建立的過程中,通常受到人才技術的限制。總體來看,當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問題主要集中在質量上面。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企業在面臨新的經濟環境時需要及時的調整相關的管理方式和策略,同時,隨著管理本身的發展,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理念及方式也在不斷的更新和進步,這幾點要求企業的內部管理人才就需要具備較強的學習能力以及持續不斷學習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企業的人才結構和人才所帶來的知識和技能不會落后,也就從基礎上防治制度和執行方面的不科學合理以及脫離實際。我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結構就存在著一定的落后的問題,一方面是企業的人才更迭機制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人才自身的惰于學習,以至會導致并使得在經濟環境和管理目標變化時,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顯得較為落后和能力不足。

在激勵和控制方面,這是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切實落地的過程,是內部審計發揮其應有效果的過程。在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執行過程中,由于房地產企業項目復雜度和周期交錯度較高,其建造的設計、材料等價格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內部審計結果可能涉及相關人員利益等,這就給內部審計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也是房地產企業亟待提升內部審計能力的重要原因。總體來看,當前的房地產企業在內部審計的執行和監督方面,有一些流程化的東西,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形式重于實質”的現象。針對房地產企業項目的地域跨度大、信息不流暢的問題沒有著手解決,對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較為隱蔽的舞弊行為沒有提前預判,導致企業的內部審計流于形式,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作為中國房地產企業集團——恒大地產,其在經營過程中顯示出來的前瞻性和穩定性是毋庸置疑,其在內部審計完善和優化方面也必然有值得借鑒和學習的地方。在今年的年度工作會議上,恒大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家印先生發表講話,其在談到20xx年的重點工作時,就以單列的形式強調了內部監管和約束機制的建立,而在內部監管和約束中,內部審計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由此可見,盡管恒大集團擁有很強的資金管理能力以及內部控制能力,但是仍然將以內部審計作為重要環節的內部控制和約束作為工作重點。具體來看,恒大集團今年在內部審計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內部審計部門自身的建設,這包括制度建設、流程建設、隊伍建設等等;二是加強巡視和專項檢查力度,最后是強調相關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打鐵必須要自身硬。從恒大集團的相關措施來看,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完善和健全,主要從制度完善,強力執行和人才學習等方面進行。房地產企業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借鑒和學習其適合自己的地方,提升企業內部審計能力。

針對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科學合理性以及切合實際兩方面的不足,企業應該著力從制度入手,建立和不斷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和流程,提供通暢的運行通道和流程。具體來講,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把握當下經濟形勢下的管理目標和方向,在國家抑制房地產泡沫的大背景下積極加強自身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一方面,房地產企業應該和具有良好關系的兄弟企業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系,相互探討和研究關于風險管理的制度設計和執行工作,并且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遵循自身企業發展規律,因時因地制宜,建立起本地化的內部審計制度。另一方面,企業應該深刻認識到房地產業務過程中的資金信息隱蔽性,做好各個環節的公開和可追溯,建立起追溯體系及追溯責任制,使得相關的審計工作能夠在“可查”的基礎上進行,提升內部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打鐵要自身硬”,這是恒大集團內部控制管理針對人才培養和優化方面給我們的重要啟示。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由于行業特性,顯得較為復雜和多變,一方面需要扎實的專業知識技能,另一方面也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房地產企業除了在人才引進方面做好工作外,還要加強內部的學習、交流和培訓,營造進步氛圍,打造相關的學習體系,保持人才結構和人才知識的新鮮度。一方面企業可以與本地高校相關學院建立良好的溝通交流機制,做好人才和知識儲備;另一方面,企業可以與關系良好的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取長補短,共同培養內部審計人才,達到內部審計能力提升的共贏。

在激勵和控制方面,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踐行相應的內部審計制度,并且在實踐中不斷的總結和摸索,逐步優化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具體來講,一方面企業應該建立相關的執行和時間流程,做好各個環節的責任制下放,環環相扣,做好監督和審查,獎懲并舉,做好激勵工作;另一方面,企業要結合人才方面的措施,著力提升執行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執行和實踐的效果以及反饋能力,為后期的總結和優化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房地產市場深入發展的今天,經濟增長方式發生著較大的改變,房地產市場面臨著較大空間的泡沫抑制以及政策調控,各家房地產企業需要審時度勢,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積極適應這樣的大情勢、大背景,在做好外部轉變的同時積極進行內部管理的優化和完善,進一步練好內功。內部審計工作是企業內部管理重要的一環,總體來講,企業應該立足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優化,逐步探索和研究相關課題,為后續的制度完善提供理論和經驗支撐。同時,企業應該做好人才方面的優化,在做好人才引進的同時逐步建立內部培訓體系,達到企業的長期人才戰略和短期人才戰略的并行和融合,促進人才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最后,企業應該做好后續的執行和監督工作,以期達到總結經驗和激勵執行的效果,為房地產企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練好內功作出應有的貢獻,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我們要不懈的努力,任重而道遠。

[1]王玉寶.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j].中國商論,20xx(17).

[2]秦霖.基于企業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控制理論研究[j].財會學習,20xx(14).

[3]李強.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在房地產開發貸款中的應用[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xx(05).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三條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適用范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形成于上世紀初,其產生的真正動因是企業管理的需要。可以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或得益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強勢滲入,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現,內部審計的實效和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明顯,內部審計制度亟待完善。

1.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首先是單位內部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隨著內部審計活動的深入,內部審計能確定企業單位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反映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法違紀和浪費行為,從而督促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2.評價職能。

評價職能是由經濟監督職能派生出來的另一種職能,包括評定和建議兩部分,也是內部審計的一項基本職能。通過內部審計可以全面了解部門、單位的真實經營管理狀況,并以此來評價經營決策、計劃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評價其規章制度設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運行,評價其經營管理水平及效益的優劣。

3.控制職能。

現代企業已越來越多元化、層級化,跨國公司業務遍布全球,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隨之而增加,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對每一項業務進行監督,必須委托一個獨立于被審計部門的單位進行控制,以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因其受企業高層的直接領導,對公司的決策層負責,能夠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來分析和考慮問題,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控制活動可以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并檢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4.咨詢職能。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erp系統及會計電算化的普及,財務資料的錯誤會越來越少,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為內部的管理、決策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也已從監督評價向咨詢方面延伸。另外,現代企業所面臨的環境復雜且多變,經營風險增加,市場競爭激烈,這些導致包括各管理層尤其是高級管理層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顧問”的身份對其制定的目標、決策、計劃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

1.對審計在企業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認識不夠許多企業模仿國外實行了管理審計,但大多數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功能還是履行監督職責,主要任務還是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重點仍在財務收支。而管理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和評價機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管理職能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使得審計領域、范圍受到限制,管理審計發展受到影響。

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分別有《審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作為法律依據,而關于內部管理審計的法規卻是一片空白。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管理審計時,只能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

3.內部審計對象的特性對內部管理審計形成挑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集團、股份公司等大型企業的出現、企業內部管理層次的增加使得內部管理審計對象復雜化。同時,由于企業的資產重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購、改制和重組等問題,為審計對象開拓了新領域。

凡是對企業商業利益和持續經營有影響的管理因素都是內部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

內部管理審計事項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往往會增加內部審計的難度,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做出正確判斷。

4.審計程序和方法的不確定性影響管理審計結果的正確性傳統的詳細審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漸被淘汰。由于現代審計強調成本效益原則,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可能導致管理審計結論出錯。

5.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需要(1)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企業現有審計人員多是從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對現代管理等知識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2)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不夠,影響了其發揮管理審計作用的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參與企業管理活動、開展審計業務時,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審計人員迫于某種壓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誤而帶來的后果。

(3)審計人員在數量上還不能滿足企業進行管理審計的需要。有些企業審計人員本來就不多,有的離職學習,又得不到及時補充,因此,在數量上就明顯不足。

6.審計信息的不足導致內部管理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今的企業日益集團化、管理層次化,其參與企業管理活動的范圍必將受到限制,從而難以實現對管理信息的占用,更無從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7.企業的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是指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內部管理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構成:客觀因素、主觀因素和審計方法的選擇。在企業內部管理不斷市場化的今天,隨著內部審計所面臨的審計環境、審計內容、審計目標、審計方法的轉變,重新評價內部管理審計風險十分必要。

的幾點建議1.盡快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開發管理審計標準管理審計標準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國家可以制定一個指導所有行業的內部管理審計框架體系,企業可以在大框架體系內,由內部管理審計機構自行開發適合本企業的管理審計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適合本企業的管理評價體系之后,才可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使內部管理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對內部審計人員在人員、經費方面予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并且在經費上予以傾斜。在人員的配備上,各種專業特長的人員都應齊全,以便全面監督企業的管理活動,服務于企業,確立內部管理審計的周期。目前,我國的內部管理審計工作可以每兩年進行一次,而且應當將審計工作分散在平時,分期、分批地進行,以便避免審計工作過分集中。

3.不斷充實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建立管理審計師考核或考試制度,形成高素質的管理審計師隊伍首先,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包括對其進行后續教育。其次,在機制上、制度上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從社會上聘請外審人員參與企業的審計項目,以保證審計的高度獨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個內部管理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那些沒有實力的企業提供服務。

4.靈活運用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果在審計過程中,要選準審計的重點內容和事項,找到切入點,從中發現控制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運用審計方法,多角度地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進企業各項經營管理的信息,推進企業發展。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積極進行探索,改變傳統的審計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為適應現代企業的迅猛發展,面對信息革命的挑戰,必須將信息技術與審計業務相結合,將數據審計與系統審計相結合,將傳統方法和技術創新相結合,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5.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管理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強化他們的風險意識,對控制和防范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審計的計劃階段,要認真評估管理控制風險;在審計的實施階段,要依法收集和認定審計證據,并且盡最大努力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審計的服務階段,對審計意見的表達應當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絕對化的語言等。

內部審計制度

: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進行了研究:第一,深刻分析了構建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針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最后,具體提出了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措施,旨在提升企業集團內部的審計制度水平,從而從實現企業集團的高效、科學進步與發展。

(一)能夠促進企業內部審計的規范性,提升審計效果。

企業在進行內部相關制度的規范進程中,不僅能提升審計內部的規范程度,而且會輻射到企業的其他部門,有利于企業整體水平的綜合提升。在企業內部出現的意外不規范行為,可以及時規避并且能夠得到妥善安置,確保企業內部以及整個企業的穩定、安全發展。在企業內部進行審計,有利于遏制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以及各種包庇、為自己謀私利的不正當行為出現。

(二)能夠幫助相關人員規范意識,促進規范團隊的形成。

企業內部的相關審計人員,決定著企業審計工作實施的真實效果,對企業影響較大。專業、負責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能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確切的信息,能夠督促企業科學地發展。為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整體水平,企業還需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從而確保審計人員的綜合水平,以及企業的整體水平。

(三)能夠確保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重要地位。

科學、專業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能夠充分凸顯審計機構在企業內部的重要地位,為其形象地樹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確保審計機構的權威意義。能夠讓審計機構與其他部門有了明確地分工,明晰了各部門的職責,尤其是內部審計機構,有利于審計機構開展監督工作。

企業內部的職能部門不夠明晰,內審機構與其他部門有部分融合,部分企業甚至不存在這樣的專業部門。目前,仍然存在財務與審計的綜合部門,喪失了審計機構存在的意義。因而,在具體的實踐中相互制約、相互影響。

(二)審計部門的職能范圍模糊。

由于部分企業對審計工作的職能有所忽視,因而審計機構與財務部門,亦或者其他部門時常統一管理監督,導致了企業的集團的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合理開展,審計人員的職能意識較為模糊。現實中,還存在部門職能受到領導的制約,缺乏職能的獨立性,因而實施的效果不容樂觀,體現出的是領導的意志。

(三)職能實施的范圍有限。

財務部門對審計人員具有極大的限制,影響著審計人員日常工作。日常中,審計人員主要針對財務、會計部門的數據、表格、憑證等進行監督與檢查,審計的內容有限,而對于企業集團的經營發展涉足甚少,因而審計的數據具有片面性,不具有全面考察的意義。

(四)審計技能方式不夠理想。

審計機構普遍使用的是對賬的傳統方式,操作技能比較落后與企業發展水平不相符。因為缺乏陷阱的審計方式與技能,因而審計的數據比較落后,效率低下。而且,面對企業運行中的大數據,傳統的審計方式運算速度跟不上,并且容易出現數據統計混亂、合計錯誤等情況。

根據財會[20xx]7號文《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企業應當設立審計機構,審計機構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明確職責權限,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在確保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之后,應及時鞏固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明確其職能范圍,堅決杜絕職能模糊與混淆的現象再次發生,減少其他因素的影響。機構職能明確之后,必須依據自身的發展壯大,而不斷更新職能范圍,避免其監督受阻。監督范圍可擴展到風險控制等諸多內容,審計的全過程以及數據的來源、統計、影響都應該具體掌握,能夠全面分析企業的運行狀況,能夠控制或規避風險。

(三)實施高效的審計方法。

傳統的核對賬目的方式已經無法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了,因而必須轉變方式。首先,可以將信息軟件技能充分地融入其中,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使其具有信息辦公的基本職能;其次,為確保效率的提升,開展信息化審計的技能滲透。將軟件系統的開發與應用與審計技能結合,完善審計信息系統的運行,從而提升審計的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監督建議以審計報告體現,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以審計報告的形式進行報告;審計報告中應包括對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報告后對審計建議的落實進度進行持續跟蹤,以實現內部審計監督的職能。

(五)培養綜合素養的審計團隊。

優秀的人才是企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對于審計工作來講也是一樣的,因而需要培養審計人員的綜合素養。技能方面,對審計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令其掌握審計的基本技能以及信息技能,掌握專業的硬實力,提升其操作的能力;意識方面,進行法律法規教育,職業道德素養的教育,塑造全面的綜合素養,并且樂于為事業學習與進步。

雖然企業集團內部的審計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不斷加強,但是相信在管理者高度重視、審計人員自身素養提升、社會的監督下,社會企業集團的審計制度會越發的完善,更加全面。

[1]王愛君.企業集團增值型內部審計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xx.

內部審計制度

伴隨商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幾經變遷,從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的行政領導負責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業銀行時期的行長領導下的總稽核負責制、總稽核向法人代表負責制等兩次較大的體制轉型,目前,正朝著董事會領導下的一級內審體制努力。應該說,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變遷歷史,就是一個以提高審計工作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核心,內部審計由依附于同級行轉向一個獨立、專業、垂直運作、向董事會負責的體制演變歷史。但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體制尚處于轉型過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而言,國有商業銀行面臨以下約束:

(一)成本約束。

內部審計要考慮運作成本,當一項制度運作成本大于運作收益的時候,就失去了建立這項制度的意義。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融跨國銀行和社區銀行功能于一體,經營規模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服務層次龐雜,導致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審計業務量較大。以審計人員數量為例,盡管在信息技術幫助下內審技術有了較大進步,但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各自擁有一支數量龐大且監管部門仍認為數量不足的審計隊伍。按審計人員占員工總數的!q計算,每家銀行內審人員平均有,"""人左右,有的行已超過%萬人。如果將這支隊伍直接交由總行內審部門管理,先不說他們在行際間調度、專業分工和審計任務分配等活動安排(其實這些工作更難操作),僅他們的晉升、子女就學、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訓等就是一個巨大的壓力,管理成本將會很高,操作難度太大。而國外銀行如花旗銀行的內審隊伍僅有&""人,大概只有我國四家銀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運作相對容易,成本也較低。

(二)組織架構約束。

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次多,委托———代理鏈條較長,很多分支行行長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擔有一定的機構管理職能。如此縱深的機構層次使一級審計體制很難與其配套。盡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管理技術進步推動了組織機構的扁平化,但對大型公司來講,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制約,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級分行為例,一級分行要管理二級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三到四個層次,這使一級分行行長從客觀上需要一支轄內內審隊伍,他本人對內審組織產生了需求,從而在客觀上限制了一級內審體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內審局’內控合規部”體制就類似于一個兩級法人制度下的內審組織制度,對總行來講,內審局是垂直獨立的,歸董事會領導;對一級分行來講,內控合規部是垂直的,歸分行行長領導。

(三)權利配置約束。

國外銀行大多實行“大總行、大部門、小分行”的架構,總行集權程度較高,許多業務集中在總行職能部門,分行權限較小,職能單一,多數分行只是一個營銷中心,分行行長主要負責協調工作。與此相反,我國商業銀行采用“塊塊強、條條弱”的權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權限比較大,分支行作為成本、利潤、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中心,是事實上的經營主體、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功能完備的組織主體和具有相對獨立行為能力的經營主體。分支行行長作為“封疆大吏”,在組織和協調資源、開拓市場、管理風險等方面發揮著較大的作用。這種狀況使得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過多地分布于組織層次較低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迫使審計人員等審計資源向這些單位配置。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人員集中于二級分行而難以集中到總行和一級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項約束條件均不是通過商業銀行自身努力所能解決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其中有些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有關,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較小。如由“弱總行、強分行”轉向“強總行、弱分行”,即從所謂“塊塊”管理為主轉向“條條”管理為主,先拋開這種變化對銀行內部穩定造成的巨大沖擊不說,還要取決于各級政府職能轉換進程,客戶和項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銀行敢削分行的權?如果不考慮這些約束條件,一味追求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要么付出極高的接軌成本,要么事與愿違,事倍功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審計體制應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斷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更要立足于國情行情,循序漸進,對癥下藥。而且,內部審計制度的內涵十分豐富,不要只盯著獨立審計組織體系的建設,要兼顧內審制度自身各組成部分和相關配套機制的建設,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從現代股份公司治理實踐看,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最重要的專業委員會之一,是改善董事會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團董事會設有執行、審計、人事與薪酬、治理與提名、公共事務等五個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地位僅次于執行委員會,具體負責集團資產保護、合法合規情況和財務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員全部由通曉公司財務的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每年開會次數平均%"次左右,其主席津貼比其他委員會主席每年多%萬美元。

在我國,受銀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國法制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狀況約束,可以預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將是一個漸進且不斷改善的過程。從目前四家銀行的進展情況來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工行、農行建立了行長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會體制過渡,雖然兩行已經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還必須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應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制衡機制為目標,圍繞提高董事會自身治理水平和獨立性,明確劃分董事會和管理層各自的權責以及相應的運作規則,為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創造條件;二是制定符合審計委員會制度內在要求的《審計委員會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使命、成員、職責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運作;三是從獨立性、個人資歷和專業素質等方面,選擇合格的審計委員會組成人員。筆者贊賞中、建兩行從境外引入獨立董事作為內審委員會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為境外專業人士專業經驗豐富,引入他們可以在短期內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為“外人”,沒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種人情關系干擾,比較客觀,獨立性較強,發生共謀問題的概率較低。

內部審計并不意味著內審工作全部由銀行內部人員來承擔,除內部人員外,還可以采取選擇合作伙伴、外包等兩種方式。對電子銀行、銀行卡、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技術色彩較濃且發展比較快的領域,通過聘請有關專家,借助他們豐富的審計經驗和專業知識,既可以提高審計結果的可信度,又可以節省審計人員培訓成本和時間;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投資銀行等新興業務,通過支付審計費的方式外包給專業審計機構,既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也有利于銀行學到新技術和最佳操作實務。對商業銀行來說,任何一種審計組織方式均有利有弊,關鍵是要擺正心態,尊重分工,克服內部審計人員包攬一切的做法,對不同的審計項目,區別對待,采取較合適的審計組織方式。

(三)建立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

審計工作自身也應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和透明化,以便于決策層、各分支機構、各業務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監管部門了解和監督評價,鞭策內審部門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面對同一審計對象和同樣的事實,按照制度化的審計程序和判斷標準,不管誰來審計都會得出同樣的結論,不因審計人員偏見和個人感情影響而歪曲事實并得出很難令被審計對象信服的審計結論,以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樹立并不斷提高審計部門的聲譽。應加強內部審計基礎制度建設,形成一整套包括內審工作原則、計劃、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考核評價等制度和實施細則體系,使每一個審計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作支撐。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隨意性,維護審計工作的嚴肅性,規范內審行為。

(四)建立職業化的審計師隊伍。

目前,國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已經走上職業化發展道路,審計人員基本上全由職業審計師組成,并建立了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內審工作的機制。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屬于“冷門”專業,內審部門作為“清水的衙門”,控制權收益很低,貨幣化收益與其他專業部門一樣,從而導致對專業審計人才留不住、引不來,這主要與商業銀行重規模擴張輕風險控制的發展模式、內部審計部門職能定位過低、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因素有關。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這些制約因素已經開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條件下,為提高內審質量,保障審計獨立性和客觀性,國有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及國內審計準則、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知識的職業審計師,可通過招聘、鼓勵員工參加專業資質考試’擴大內審隊伍中擁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注冊金融分析師等資質的人員比重。還可參照國外銀行做法’從業務部門引入客座審計師’及時學習、了解業務專業知識。同時,在改善內審人員激勵基礎上,應建立內審人員進入和退出制度,使審計人員結構與審計需要相符合,使審計工作成為一項人人仰慕的事業。

一是加強外部審計,以外部審計促內部審計。目前,對四大國有銀行的外部審計主要由國家審計署承擔,這種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難以公平反映各類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由民間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商業銀行外部審計職能已成為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內在要求。當前的關鍵有兩點:一方面,要加快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盡快提高我國獨立會計師的執業水平和市場信譽,提高中資中介機構審計服務供給能力;另一方面,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對商業銀行選擇的外部審計機構,監管部門從其執業水平和信譽角度考慮,應擁有否決權,要嚴厲懲處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勾結、串謀行為,使中介機構將取得對商業銀行的審計資格作為體現其競爭能力的重要標志。

二是要處理好內部審計、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關系。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報告應報送監管部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必須經監管部門核準并備案。外部審計機構應主動與監管部門溝通,審計報告要提交監管部門,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匯報,否則,審計機構將失去審計資格,銀行高層也應受到相應處罰。同時,內部審計、外部審計還可就監管政策向監管部門提出調整或完善建議,以實現三者互動。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咨詢、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內部控制建立執行、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團公司本部、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四條。

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條集團總部內部審計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受董事會領導,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領導負責。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制度、辦法等;

(二)制訂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四)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委托社會審計事項;

(五)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的審計工作;

(六)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

(七)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七條審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審計人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審計業務培訓,不斷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一)熟悉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

(二)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四)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微機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審計人員開展正常的內部審計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堅持工作原則的內部審計人員。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集團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不同時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審計工作,以確保集團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對集團本部及所屬的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

(四)對所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

(五)所承攬工程項目竣工決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銷等事項引起的資產變化;

(七)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bt、bot項目、技改項目等)概(預)算、決算;

(八)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簽訂、投出和收回、經營狀況及其效益等活動等情況。

(十一)對集團成員企業負責人的承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為考核兌現提供依據;

(十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十三)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權限是: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檢查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會議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八)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九)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

(十)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予審計委員會如下權力:

(一)沒收審計中查處的賬外資金上繳集團公司;

(二)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的建議;

(四)為完成某項審計工作,經協調一致,可以臨時抽調下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工作計劃、企業領導要求和集團公司總體部署,擬訂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項目,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編制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應注意以下事項:

(四)預編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審計委員會的時間為當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條。

審計程序是指具體審計項目從確立到結束的整個工作過程。無論是何種審計,其程序均應分為計劃、實施、終結三個階段,對有些審計項目,還需實施后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的計劃階段是指審計項目從確定到實施前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的過程,該過程主要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以明確各項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對企業實施審計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計劃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審單位基本情況;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原有審計檔案資料;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

(二)編制審計方案,并報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批,主要內容如下:

1.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2.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3.審計范圍、方式、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分工和責任;

5.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審計部門負責人,重大項目報審計部門主管領導人)簽字;

6.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已經注銷的賬戶;

(2)企業章程、內部機構設臵、職責分工資料;

(3)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4)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

(5)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決策材料及相關會議紀要、決定;

(6)財務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

(9)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三)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如:實施審計工作需要的各種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達審計通知書,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迎審準備工作。審計通知書,是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書面證明,一般應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不下達審計通知),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4.對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5.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及簽發日期。

此外,審計部門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審計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

(五)向被審計企業提出書面的承諾要求。實行被審計企業向審計部門承諾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有關事項要求作出承諾,并簽字后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是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搜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點后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

1.審計組長宣讀審計通知書,講明來意,提出有關審計工作要求事項和審計自律紀律;

2.聽取或審閱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述職報告或情況介紹。

(二)根據進一步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三)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并辦理借閱手續。

(四)通過審核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及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1.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1)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2)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3)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

(4)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

(5)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

(6)其他證據。

2.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2)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

(5)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未取得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6)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

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

3.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1)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a.被審計單位名稱;

b.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c.審計過程記錄;d.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時間;e.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時間;f.索引號及頁次;g.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a.實施審計具體程序、審計測試評價、審計方案的調整變更的記錄;

b.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c.審計復核記錄;

b.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往來函件、鑒定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或摘錄件;c.其他有關審計資料。

d.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經審計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

(五)審計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已確認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重要事項要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要寫明事實情況,適用法規制度,處理意見,經審計組長審閱后,送交被審計單位認證簽署意見。凡是審查審計工作底稿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手續不完備的應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證,補足必要的手續和資料。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審計組長全面復核并確認后,應向本單位審計部門負責人請示匯報。

(六)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審計工作的終結階段。

(一)審計組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

2.主送單位或單位行政負責人名稱;3.被審計企業概況;

4.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等;5.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

6.審計結果;7.發現的主要問題;8.審計建議;9.審計組成員簽字;10.報告日期。

(二)應依據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出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或建議。

(三)應建立審計報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審計部門指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

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

5.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6.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負責人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3.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4.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

5.對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被審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在限定時間內落實審計意見,并將落實情況作出書面匯報。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日內申請復議。

(六)審計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后續審計是審計部門派員到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中規定的事項是否認真執行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是保證審計工作發揮應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內容為:

1.檢查采納審計建議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

2.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是集團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集團實行審計監督的執行人員,因此必須講求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

(六)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

(一)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

(二)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審計報告;

(三)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四)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

(六)不得泄漏審計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業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生產批量;

(二)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價格等;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調查報告等;

(八)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條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根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的重要任務。

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

第二十八條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審計部門下發的文件;

(二)上級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

(四)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

(五)后續審計材料;

(六)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

(七)社會審計部門或集團公司所屬審計部門報送備案的重要審計事項。

(八)審計統計報表、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訂的審計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順序是:

1.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3.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4.審計案卷內每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和查詢。

第三十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期歸還。

第三十一條審計檔案應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審計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計部門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銷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級審計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及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底稿、證明材料;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和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基層審計部門上報的審計計劃、總結、報告、決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四條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一)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七)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四)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參加有關會議;

(六)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一)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二條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權利、貪腐、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二十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內部審計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財務內部審計,是指人防辦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人防辦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縣、區人防辦經營活動、經濟業務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二、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

人防辦審計機構設在財務科,配備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辦黨組的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人防辦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人防各項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黨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為了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遇有較大任務時,可臨時組織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行業經濟活動內容,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審人員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亂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

(3)是否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

(4)現金、固定資產是否盤點核對,往來帳款是否真實,利潤是否準確。

(5)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及所相關內容是否真實存在,增減變動是否記錄完整。

(6)有無嚴重違返財經紀律,侵占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和小金庫,帳外帳等情況。

定期審計: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審計。

不定期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可做隨時抽查審計。

(1)根據辦黨組擬訂審計年度計劃,經財經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2)提前通知被審計部門,做好審前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審計過程中,必須填寫審計底稿,做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4)審計工作完成后,將審計情況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交換意見,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無異議,寫出審計工作報告,向辦黨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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