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第四十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由公司出資培訓或申請獎學金的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須繳納培訓費(每年遞減20%)。
第四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向公司繳納違約金。計算辦法是:以合同終止日期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須繳納1200元,本科生1000元,專科生800元,中專生600元,其他500元。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4.1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a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b工作崗位;
c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勞動報酬;
e勞動紀律;
f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g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種:
a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4.4.1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b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2年―5年,試用期為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三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四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五
6.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3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4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六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補償標準
(一)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七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深圳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和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勞資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上簽字確認。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二、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原則上由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確定;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與本公司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存在試用期。
第七條員工試用期滿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書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員工賠償因急辭工而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但最多不應超過員工月基本工資的30%。
第八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將按深圳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九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薪酬發放,提升公司的整體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員工工資由如下幾個部分構成:
1、基本工資:員工月出勤天數達到21.75天,月工作時間達到174個小時,即可全額領取該項工資,本公司承諾,所有員工(含試用期員工)的基本工資不低于深圳市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詳情參照《xx公司崗位基本工資對照表》(由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2、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公司可根據員工自愿,安排員工加班,加班費用按如下標準計算:
(1)、平時加班工資:按(員工基本工資/174)*1.5*平時加班時數計算;
(2)、休息日加班工資:按(員工基本工資/174)*2*休息日加班時數計算;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按(員工基本工資/174)*3*休息日加班時數計算;
3、職位津貼:略(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4、其他各類津貼、補助、獎金(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 公司的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既從每月的號到次月 號,當月 號發放上月的工資,逢休息日提前到上個工作日。如遇有特殊情況可暫緩發放,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第四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制作員工的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中應包括員工的姓名、計發時段、發放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代扣代繳項目、金額及工資帳號等。公司員工工資支付表至少應保存兩年。
第六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并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給予答復。
第七條 病、事假期間的工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公司按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員工不愿辦理養老保險的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過年過節費、年終獎勵、高溫費等其他福利(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員工作息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正常運轉和規范員工作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特殊情況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每天不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
第三條其他工作時間制度:
1、縮短工作時間。主要針對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勞動,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職工。
2、 計件工作時間。按計件定額工作。
3、不定時工作時間。主要為公司領導、外勤、部分值班人員、推銷員、司機、裝卸工等,因工作性質需機動作業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遵照國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節假日:
(1)、 元旦,放假1日;
(2) 、春節,放假3日;
(3) 、國際勞動節,放假3日;
(4) 、國慶節,放假3日;
第五條 考勤范圍:
1、公司除高級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2、 特殊員工不考勤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 考勤辦法
1、下列人員,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略)
2、未采用考勤機的,可填寫員工考勤表。
第七條任何員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簽到。
第八條 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時,須說明情況,并留存說明記
錄。
第九條考勤設置種類:
1.、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
3.、曠工。無故缺勤。
4.、請假。可細分為:病假、事假、婚、喪假、產假等。
5、 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辦事。
7、 調休。
第十條員工須出示各類與考勤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考勤統計及評價
1、由行政主管負責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
2、公司通過打分法綜合評價每個員工的出勤情況。
3、考勤計分辦法。
(1)、遲到:遲到10分鐘扣2分,遲到10~30分鐘扣5分,遲到30~60分鐘扣10分,遲到60分鐘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鐘扣2分,早退10~30分鐘扣5分,早退30~60分鐘扣10分,早退60分鐘以上扣20分。
(3)、曠工:曠工一次扣20分。
(4)、請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爲基數扣除,考勤成績分爲五級:
優: 90分以上;良: 80~90分;中: 70~79分;及格: 60~69分;差: 60分以下。
第十二條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
第十三條公司行政部會同人事部執行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八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六年;
(二)部門正副經理、事業部正副總經理簽訂六年;
(三)分公司經理(大區經理)、加工廠(正副)廠長簽訂六年;
(四)公司員工簽訂四年;
(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