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對雙方進行明確約束,確保租賃過程的公平合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一些租賃合同模板,希望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法定代表人: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xxxx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xx××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xx市西城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xx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x年8月4日與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xxx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xxx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x年8月4日至xxx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莊園________樓的________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時間分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賃合同訴訟范文本訴狀副本________份。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原告: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現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____________),將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____________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立即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對有關約定事項發生異議,于是經雙方協商,在20__年__________月初,對原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從新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合同作廢并已銷毀。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即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為無明火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押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即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a:_________________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經營的。)的約定,使用明火和進行無照違法經營。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告知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__年3月__________號,物業向被告送達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副本一份;證據材料五份這里是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狀范本。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方:----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房屋的位置及面積數量。
甲方將所屬位于----市--東路----商城地下一層,建筑面積平方米,租賃給乙方做使用。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擁有本合同標的物的管理權、使用權。
二、租賃期限。
1、起租日期應以乙方的正式開業日期為準。
2、起租日期前不少于四個月時間用于乙方的各種裝修、調試、大進貨、招商等等開業準備工作。
3、具體計算交納房租時間以乙方的正式開業日期為準。
4、租賃期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十年。
三、租金數額。
1、租金第一、二年總計金額為萬元/年。
2、第三年至第十年為萬元/年。
3、本合同所涉及幣種為人民幣。
四、租金交納方式及時間。
1、租金為每季度交納一次。
2、原則先交后用,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七天交下一季度租金。
3、首期租金在開業后第二個月的前三天交納。
4、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五、水、電費的計算。
1、乙方租賃面積內水、電表獨立安裝,單獨計費;乙方使用電梯的電費、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并接入乙方的電表。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能結算,甲方有權停電、停水,在此期間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3、物業管理費先服務后交費,需另外再簽訂協議。
六、房屋的改造及維修保養。
1、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經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在不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基礎上對承租區進行局部改造和裝修,所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定期對房屋進行維修保養,保證乙方營業、辦公和生活環境不受影響。
七、物業管理。
由甲方所屬的----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對商城進行物業管理。
1、甲方必須確保乙方水、電的正常供應,并負責主配電房正常運轉的管理、維護保養。
2、乙方負責超市內部水、電及空調主機房的維修,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在乙方營業時間內停電、停水。由于甲方物業管理原因停水、停電其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停電、停水時間補償給乙方相應時間內的房租,停電、停水時間超過三個小時,乙方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
4、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電、停水甲方不負責任,但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停電、停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5、由甲方協調有關部門允許在----商城前門正常停放車輛,并負責車輛管理,廣場停車場內不準作為貨物出租車停車場及對外用于其他經營,并達到車輛擺放整齊及商場進出口暢通。
6、甲方負責商城內其他業主營業時間及其他事項協商,行使統一管理。乙方經營時間及管理由乙方自己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7、甲方全面負責消防設施的配置、檢查、驗收、使用等工作。
8、甲方正常維修應限制在2次/年內,并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9、甲方的物業管理項目明細必須在乙方裝修前告知乙方,涉及乙方內容需按乙方要求辦理。
10、甲方必須無償為乙方提供足夠、醒目的店名位置。
11、甲方須無償提供乙方相當的廣告位置。
12、籌備期間甲方給乙方無償提供300平方米左右辦公用房一處。
13、甲方須一次性解決乙方的排水問題,不留后遺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租賃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為_______元,租金為季付,押金為_______元。原告依約向被告繳納了房屋租金、押金。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單方面要求提高房租,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后雙方協商決定,被告支付原告半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賠償原告并返還原告剩余租金以及押金。原告已按約搬離涉案房屋,涉案房屋鑰匙已經按約定交到物業處。后經多次催要上述費用,被告拒不支付且被告找各種理由讓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多次協商無果,遂成訟。
綜上,因被告的違約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的存續已經失去實際意義,且原告因此遭受了重大損失,在協商無果之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產生了相關糾紛的,是可以合同雙方先進行協商的,協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的,從而通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來解決處理的。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也有此類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了許多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其中,《合同法》第214條也明文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
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按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是經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卻未表示反對,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用途而為的裝飾裝修,屬善意添附;二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或雖經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約定用途的合理范圍擅自進行的裝飾裝修,屬惡意添附。對于惡意添附,不論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原則上均不應予以折價補償,裝飾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是指附合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尚存在的實際價值,應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時間予以折舊,不能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
實踐中,在處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裝飾裝修物糾紛時,應根據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價值,結合過錯責任原則,分別對待:(1)屬出租人過錯的,由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對于未形成附合的,損失主要包括裝飾裝修物的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對于形附合的,該損失是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尚存在的價值,即現值。(2)屬承租人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裝飾裝修損失,并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受到的其他損失。(3)屬雙方共同過錯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分擔裝飾裝修現值損失。
【解讀】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有三:(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善意添附;(2)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無效不在此列;(3)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
適用本條的注意事項:(1)承租人可以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進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條件;(2)承租人在拆除裝飾裝修物時,必須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得對房屋造成毀損,否則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本條與第十條相對應,規定了合同解除時,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法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
(3)因當事人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將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減去出租人同意補償的部分的剩余價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按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
(4)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一般為平均分擔。
所謂“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計算殘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將裝飾裝修費用平均分攤,從而得出合同解除時剩余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裝修費用價值。若雙方對裝飾裝修投資數額無法達成一致,可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解讀】承租人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同意”分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書面、口頭、電話等表現形式,對此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如果出租人雖未對裝飾裝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為已經表明其已同意裝飾裝修的,則可直接認定出租人對裝飾裝修已經默示同意。
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并恢復原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其有義務將裝飾裝修物、擴建物拆除后返還房屋給出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若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雖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擴建行為構成違約,但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更為嚴重,承租人可以雙方違約為由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若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僅可依據本條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同時也可要求承租人賠償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雙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對合同解除后裝飾裝修、擴建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讀】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一般通過加高、加層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質上仍屬于房屋建筑活動,按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擴建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若系雙方過錯所致,則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4)若雙方均無過錯,則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經出租人同意的擴建費用可做如下處理:(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則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應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則出租人仍應負擔相應的擴建費用,但可以承租人違約為由請求減少擴建費用的負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自己并無受益等為由,主張不承擔擴建費用。(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則應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但可以適當減少;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由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當相應的擴建費用。(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則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否則,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分別承擔。
關于擴建造價費用的計算,最高院主張采用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即以擴建時,承租人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費用作為擴建費用。
【解讀】適用本條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群租,可分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兩種,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資給多個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現為房屋中介與“二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多個承租人,后者屬于本條屬于的轉租行為。
(2)再轉租、多手轉租行為符合轉租的法律特征,應適用本條規定。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為督促出租人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本條將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該6個月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斷與中止、延長的規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在效力上屬無效行為,出租人既可起訴要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喪失租賃權,轉租合同也因其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歸于終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或被認定無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還問題,此時,案件的處理結果必然與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當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擴建,則此承租人對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因此,本條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構成不當得利。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以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經確定而不能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變形形式,無論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損害,故不能因為承租人因轉租而獲益就認為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解讀】《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經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轉租合同有效的場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次承租人可以代償請求權抗辯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在轉租合同無效的場合,如轉租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無代償請求權。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與違約金后,對承租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對于承租人的追償權,二是對于其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和轉租合同中其應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但實際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時,即不再擁有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從而構成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的無權占有,出租人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返還房屋,同時,出租人亦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解讀】《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本條司法解釋將前述規定中的“共同居住”擴大為“共同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對于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繼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該共同經營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為新的承租人。
正確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涉及到個人合伙的認定。認定個人合伙,首先要依據合伙協議;沒有合伙協議且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只要具備合伙條件(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合伙人之間存在口頭合伙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個人合伙。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讀】本條系“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適用例外的規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形,該原則即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抵押權更注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則更注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二者并不沖突。但由于抵押權設定在先,因而具有優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賃權不得損害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發生所有權的變動后,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后,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該原則。
【解讀】本條規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在租賃房屋作為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時發生,在贈與、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關系中則不得適用,亦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于“合理期限”的認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但該條目前已被廢止。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可以參考本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復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于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復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
在房屋轉租場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最高院民一庭認為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優先購買權不得轉讓。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無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為避免承租人濫用權利,在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對其課以一定的義務,如承租人主張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的,應當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或提供擔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雖無權以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并不意味著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有效,保護其履行。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應當依據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判斷。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后,應當優先保護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此第三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張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讀】抵押權的實現時可能會與租賃權沖突,但抵押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并不沖突,不論抵押權設定在租賃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折價、變賣均屬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為,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的確定要依照買受的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房屋價格,該價格體現的是第三人與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約束的只是出租人對締約相對人的選擇權,而非約束出租人對房屋的處分權。房屋出賣價格的確定是出租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故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只能按照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同等條件,承租人對該條件不具有異議權和抗辯權。
【解讀】拍賣的特質導致其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存在一定沖突,由于優先購買權屬“準物權”,有一定的優先效力,在拍賣程序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6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此所謂“跟價法”。
在拍賣負擔有優先購買權的租賃房屋時,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賣通知,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于拍賣日到場。(2)優先購買權人應按照拍賣通知或拍賣公告的要求,與其他競買人一樣進行競買登記、繳納競買保證金,在拍賣日到場參加競拍。
(3)舉牌應價,若承租人在出現最高應價時未作出以該價格購買的意思表示,則拍賣房屋由最高應價人購買。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解讀】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產生于共有人所有權關系之中,具有物權性質,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基于租賃關系,本質上仍屬債權性質,按照物權優于債權的理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要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家庭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具有濃厚的人身色彩,與純粹的買賣關系有很大區別,故本條確認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則喪失優先購買權,這里強調“明確表示”。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舉重以明輕”,在第三人善意購買出租房屋,并辦理登記手續情形下,可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解讀】本解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為引起的糾紛,在本解釋施行之后提起訴訟的,應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提起的訴訟,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訴訟系屬中,無論處于一審還是二審程序,均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在本解釋施行前提起再審程序,且于本解釋實施時仍在審理中的,應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上訴人周xx與被上訴人周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于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幣850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付還上訴人。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x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國xx電網xxxx供電局辦理了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時錯誤的。該項用電變更是由被上訴人辦理的。被上訴人是該項用電業務的申請人,辦理任何變更都需要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辦理。從《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受理表》中的客戶簽章可以印證報停用電是被上訴人辦理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暫停了供電致使上訴人租賃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上訴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單方解除《租地合同書》的權利。
2、原審判決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認定為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是事實認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xx經濟聯合社自xxx年就將上述土地出租給被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設項目施工也不是地質勘查,更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原審判決認為上述土地是臨時用地于法無據。
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權利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1、眾所周知,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轉移。被上訴人于xxx年7月1日與周xxxx簽訂了《轉讓廠基地協議書》轉讓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但是沒有辦理該地變更登記手續,被上訴人沒有取得該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周耿炎已經取得該部分土地的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伯勞經濟聯合社無權再將該土地出租,而被上訴人向伯勞經濟聯合社繳納該部分土地租金應當視為xx經濟聯合社的不當得利。
2、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就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1.333畝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伯勞經濟聯合社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xxx畝出租給被上訴人作為工副業用地改變了原來土地用于農業的用途,出租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已于7月1日屆滿,之后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雖然xx經濟聯合社出具了《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該項出租事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程序違法,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未取得該約xxx畝土地的使用權。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過后一直還以xx市斤稻谷的價值收租,是違背市場規律的,是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行為。被上訴人不是該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鋪租賃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方:(以下筒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筒稱乙方)。
甲方將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經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店面包括二層租給乙方,租期為年,從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繳納租金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分月份繳納,每月租金為壹仟元整,乙方應在每月五日前繳清。
三: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沒收押金。
四:乙方必須對甲方的財產妥善愛護使用,并負責維修,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工商、稅收、衛生、房屋出租稅費等其它一切費用由乙方繳納。
六:租賃期間,乙方如需裝修在不影響整體結構和外觀的前提下,必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所需各種費用由乙方自付,租賃期滿裝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店面轉讓給他人使用,乙方在租賃未到期間,需要解除合同時,甲方將沒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須得先通過甲方同意,由甲方與他人簽訂合同后,再退還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賃期間滿,必須將店面、房間完整無損交還甲方,所經營的商品乙方自行處理。如需續租,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九:本合同訂立之日,乙方交押金壹仟元給甲方,合同期滿,如果乙方沒有違約,甲方將押金歸還乙方。
十:本合同簽訂之前店面的一切債務由甲方自行負責,本合同簽訂之后店面的一切債務由乙方負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身份證: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要求承包甲方在____________的門面____個,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金:共____個門面每個____元月,共____元月,交付時間為每月____日。開業前乙方還需向甲方交付押金____元,租期過后如對甲方的財產無損壞則由甲方退還,否則扣除。其它所有的稅、費、水、電費包括租賃稅等都由乙方承擔。
二、經營內容:乙方經營飲食、娛樂及其它商業內容,但必須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執行,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三、經營時間為____年,既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承租。
四、其它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答辯人:潘xx,男,x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xxxxxxxxxx大廈三樓。
委托代理人:xxxx,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潘xx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xx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xx制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xx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xxx年九月十四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本條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文檔為doc格式。
商鋪租賃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房產所有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經營法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意守信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就商鋪租賃事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賃物業。
1、甲方同意提供其擁有的商鋪出租于乙方。出租商鋪座落在嘉興市建國路88號。出租面積以建筑圖紙面積及房產證法人為準。2、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的商鋪用于經營快餐業。本簽約人為經營法人。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必須依法經營。
第二章租賃期限、續約。
1、本合同租賃期限為拾年,即從20xx年20xx年月。
2、甲方應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將該商鋪交付乙方裝修,自甲方交付該商鋪次日起,乙方享有44天的免租裝修期。(以收到商鋪鑰匙之日為準)。
3、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該商鋪的優先承租權,如乙方不續租,也不得向甲方索取在租賃內投入的裝修費用。
4、租賃期屆滿前六個月,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是否續約,續約雙方應就有關條件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定租金額及支付辦法;。
(1)20xx年___月___日前,乙方支付當年租金為____萬元。乙方在簽訂協議3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的50%,余下3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內付清。
(2)租賃費用遞增方法:
a、租賃期滿二年,在原有租金的基數上浮5%。
b、租期滿四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0%。
c、租期滿六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5%。
(3)租金支付日期:
房屋租金為一年一付,一次付清,乙方每次付租金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乙方應每年在12月1日至12月30日之間付次年租金給甲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收據。
第四章有關拖欠租金和水電費問題。
若乙方在承租期內如逾期支付租金或水電費達一個月以上,乙方須向甲方如數補交清租金或水電費外,乙方須支付給甲方每日逾期滯納金是每年總租金或水電費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五章稅收及費用。
1、租賃期間,乙方不負擔因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所有權而產生的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費用。如房產租賃稅、房屋管理費、土地稅、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等。
2、乙方應負擔因經營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工商管理費等各種社會攤派費用。
3、乙方需按照甲方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依時繳交各項費用(如水電、電話、物業費等)。其中若由屬甲方統繳后再向乙方收取的費用,則以甲方向相關部門繳交的以單位乘以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為基準,由乙方向甲方交納之。
4、乙方在經營中所發生的水電費,須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給甲方,由甲方代收并支付給水電費有關部門。
第六章甲方保證及其責任。
1.甲方保證擁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力將商鋪按本合同約定租賃給乙方使用,甲方保證該商鋪在本合同簽訂前后不附有任何擔保物權和責權,房產現狀不屬于違章建筑。并按國家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有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若因甲方未履行法定手續,因該房產糾紛導致乙方經營受到影響,乙方可選擇終止租賃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因租約停止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2、租賃期間甲方出售該房產,乙方可行使優先購買權,但不得妨礙甲方出售,甲方須向買方如實介紹乙方租賃內容及期限,以保障乙方權益。
3、保證該商鋪可以經營餐飲服務。
4、在當地供水供電部門正常供應情形下,甲方保證出租商鋪能提供乙方裝修與將來營運所需之足夠的用水用電量。
5、甲方同意乙方在該商鋪外墻上裝落地玻璃,但不影響該物業一體結構為限。
6、甲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之前,提供人員配合乙方對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收。
第七章乙方保證及責任。
1、乙方保證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乙方保證按期如約支付給甲方租金及合同規定之其他費用。
3、乙方不得將該商鋪整體轉租給第三方。若有特殊情況部分商鋪轉租可不限行業,乙方和第三方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將留底合同交甲方簽字認可,轉租合同方能生效。在轉租合同中的第三方須承諾不再進行轉租,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或推遲房屋租金。
4、乙方可按餐飲服務需要的統一標準對該物業外形、內部布局進行裝修。如需改變物業的基本結構,則應事先取得甲方、物業所有人同意后,方得變更。若乙方擅自變更,則需承擔日后一切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5、乙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前,配合甲方人員,對該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試,驗試正常后,如日后發現損壞需乙方負責維修;但排水管線及防漏等短期無法驗試之專案,如在出現經營使用后的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
7、乙方如有違約行為,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
第八章合同終止及財產處理。
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本合同。若有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互補承擔責任;若該房產可修繕繼續履行合同的,由甲方維修恢復房產原狀(內部設備、裝修則由乙方自行修復),交付乙方繼續履行合同。如火災原因是由乙方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或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的,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產;。
a、甲方無任何違約,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達二個月,拖欠租金或水電費的;。
b、乙方拖欠甲方除租金以為的其他費用達人民幣達叁萬元,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c、乙方利用承租商鋪進行不法犯罪活動,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d、乙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甲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甲方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a、甲方延遲交付所租賃之商鋪達二個月以上,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b、甲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乙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乙方不能對營業,或使乙方的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經有關部門鑒定核定后,乙方可就其損失向甲方索賠。
4、甲乙雙方依據本章第2、3條提前終止本合同時,應通知對方。在乙方交還房產后,雙方應及時退還結余款項與對方,租金則照實結算。
5、本合同終止時,出租商鋪內的固定裝修乙方不得拆除帶走,無償歸甲方所有,機器設備及其它裝修物品(不含固定裝修部分)由乙方在還出時自帶走,超過十天于商鋪內仍有余物的,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租賃合同糾紛轉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數額)。
2、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間的租賃合同。
3、請求返還原告所有的屋內家具一套,價值約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
租賃合同糾紛轉租
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租金___________元及利息(暫計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共___________個月)。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___________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___________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月租金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__日前交付當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兩個月租金___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過___________天,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保證金。合同同時約定若一方違約,則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元。合同簽訂后,原告體諒被告的困難,曾多次減租給與被告方便,但是被告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開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計___________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于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沒有支付拖欠的租金。被告的行為顯然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