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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v^土地管理法》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權屬糾紛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協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v^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吸關法律、法規調處。
第五條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范圍。
第八條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按當事人另一方人數提交副本:
(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證書;
(三)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資源調查工作中,按規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六)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人民政府提交有關爭議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有關爭議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申請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第十三條人民政府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四條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糾紛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在協議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和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協議內容和界線圖。
第十六條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應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寫明:
(一)案由、申請請求、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二)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三)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
實地測量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的費用,由當事人雙方負責。
第二十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v^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后,仍故意損毀、移動界樁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以土地權屬糾紛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經濟損失的策劃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調處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推卸責任、濫用職權、蓄意偏袒、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民事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
案由:勞動爭議。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12個月的雙倍*共**元(*×11個月=**元)。
2、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社會保險金(從*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經濟補償金**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經過應聘,自*年*月*日開始,到被告公司銷售部門工作,任職**,工作期間原告遵守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認真做好本職工作。但被告一直不與原告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替原告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原告向被告提出糾正未果,*年*月*日雙方勞動合同解除,被告未給予原告任何補償。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的相關規定,應當向原告支付相關的經濟補償并辦理社會保險。重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在規定的法定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根據該法第43條規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遂起訴至貴院。懇請*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糾正被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區*法院。
具狀人:*。
原告:--*別-,年月日,出生,族,*號碼,住所: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合計**―――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合計**―――元;
4、被拖欠*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損失合計**―――元,并支付應得*收入的――的賠償金**――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為被訴人業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秘密^v^,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第十條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秘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為公眾所知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并要求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時,根據(以下簡稱)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第六十一條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對于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并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另外,沒有任何*據*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秘密,也沒有任何*據*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業秘密^v^。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據*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注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范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秘密是錯誤的。
2。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為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并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v^,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根據第六十七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據是不具有合法*的。另外,沒有*據*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程序并進行了公示,根據第四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不能用來作為*據的,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據*被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據*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v^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來源非法的*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嚴重錯誤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長達幾個月之久,并且拒不返還原告墊付的業務墊支費用。原告作為一名普通的業務人員,不僅要供養年邁患病的父親,還要支付高達――元的住房月供。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原告當時生活的窘境。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謂[――^v^行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違法行為造成,是一種求生存的不得已行為,如何談得上[嚴重^v^情節。基于此,原告的行為也不會構成25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v^。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以及其它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作出公正裁決,維護弱勢的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原告: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阜陽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陽市潁州區xx一期x號樓xx戶,電話:xxxxxxxx。
原告不服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阜勞仲裁字(2011)第x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011年6月份*800元。
2、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發從*中扣發的風險金100元。
3、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個月的雙倍*1600元。
4、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400元。
5、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辦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項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秩序維護員工作,在職期間疏于職守、不服管理,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離職,于2011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2011年12月底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阜勞仲裁字(2011)第40號裁決書。但該裁決出現了較多的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領取的*是720元,但勞動仲裁結果竟支持其800元,這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二、該仲裁裁決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風險金100元。入職時,被告曾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我愿在貴公司服務至少一年,期間如本人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其風險金和績效*作為違約金和培訓費用不再領取^v^。期間對他們進行了培訓。另外,由于其糾集他人于6月30日擾亂正常的辦公秩序,被公司罰扣。因此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該風險金。
三、原告不應該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自2011年6月30日起,沒有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拒不上崗執勤,經領導多次勸說,通知其到工作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離職。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原告的規章制度,違背其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v^的承諾,同時也違反了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v^的規定。被告的行為不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卻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請求,支持了李xx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應該向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應聘人員登記表等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的非常明確。原告已經和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問題。但勞動仲裁裁決卻支持了被告雙倍*1600元。法律規定的雙倍*即便適用于本案被告,雙倍*的賠償也應按照不高于實發*的標準。被告工作期限是兩個多月,四月份*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計1886元。勞動仲裁裁決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800元,雙倍*1600元)。可見裁決的結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職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寫社會保險參保申請,承擔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因此,未能辦理的責任在被告。
綜上所述,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結果有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處。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阜陽市xx區*法院。
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土地糾紛民事起訴狀
被告:性別:男住址:
訴訟請求:
1:返還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雜物;。
2: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3:案件受理費等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第三人:黃xx。
事實和理由:
20xx年4月日,原告經發包方同意,與第三人簽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合同。
》,將其戶的承包土地委托給原告代為承包經營合,20xx年被告無視原告作為該地塊合法承包經營者之事實,以無端理由強占原告之承包地,將碎石等雜物堆放在承包地上,妨礙了原告對土地的經營使用權,侵害原告對物權的行使。經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繼續無理侵占該訴爭土地,又經村、組、鎮相關部門和組織調解,被告態度惡劣,拒不執行。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告已經合法取得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被告不視原告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者的實事,強行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并將石頭等雜物推放在原告的承包土地之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今特具訴狀于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謝!
此致
廣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
土地糾紛應訴答辯狀要好好準備哦,以下的土地糾紛應訴答辯狀范文可以作為參考,歡迎借鑒。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41xx9,聯系方式:1xx。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20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余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于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后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并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后投入生產,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后由鎮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量,樓建好后,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筑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筑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筑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
由于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2000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里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
(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岳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后,我回到廠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產也停了,職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垮而不興了,生產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群眾要聯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
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里養病。
后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
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院復查,經復查我的癌癥有復發癥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生和李培剛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后,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定一些。
出院后我到廠的一看,什么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于是就在家養病,我認為普的帳已結了,我也沒有問。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當時我帶了1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臺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后,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院檢查,檢查后我問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
醫生說:根據手術后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發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2000元錢(殷醫生證明)。
從此以后,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養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
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2010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于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為根據,依法律為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運章。
20xx年3月6日。
答辯人:余永生,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答辯人:余淑芳,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余學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于法無據,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要求按遺產進行繼承于法無據。
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征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后,按國家政策規定發給答辯人母親的征地補償費,由于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
根據《^v^繼承法》第三條關于遺產范圍的規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并未包含在遺產范圍之內。
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為其父母的遺產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在本案被確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
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行者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
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一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承包,并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而答辯人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并在2005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營人。
這一點晨光村委會及一組村民均予以證明。
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營主體資格。
《^v^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一組,有的已經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業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一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為均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
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純屬無理要求。
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咸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一月二十二日。
民事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
電話:13584986438。
被告一:昆山市淀山湖鎮安上村村委會主任:孫衛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鎮分管領導副鎮長:徐建波。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二、判令被告補償原告六到七年多來為此苦苦上訪和起訴的時間、經濟等損失五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村民,于1998年7月31日取得第二輪《^v^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受國法保護。2003年“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個村莊早已被全部拆遷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補償”與“住宅地的補償”,原告上訪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2011年8月8日鎮政法委書記彭建明答應給原告征地補償,但依然不答應給原告住宅地補償;結果鎮干部對原告說“給原告的征地補償只有一萬多元一畝”(2011年江蘇省政策規定昆山市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每畝田5萬元);而此時(2011年)的物價已經是當時的六倍左右了(當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這個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補償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還有剩余的耕地沒有被賣掉),因為被告他們并沒有與原告我簽定“我同意賣掉我的耕地的協議”;也從來沒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時候被賣了,就不給我耕地了”。
綜上所述,被告違反了國法(^v^農村土地承包法),違反了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與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判令被告依法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因為千燈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蘇州中院依然轉昆山法院,且都不給我不受理的書面答復;所以我現在只得:到江蘇省高級法院起訴)。
具狀人:馮彩香。
上訴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楊x鎮朱x村。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01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01年和2002年連續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03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03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
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并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為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為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秀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并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為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包方并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布了《^v^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v^農業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于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于典型的“紅眼病”行為!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xx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于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土地糾紛起訴狀范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起訴狀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是民事原告為維護自身的民事權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依據事實和法律,請求依法裁判的訴訟文書,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文書之一。民事訴訟狀除了起訴狀之外,還有上訴狀,也基本與起訴狀的內容相一致,但是仍有不同,主要是針對一審案件的程序問題和爭議焦點陳述事實理由。
通過以上的說明可以看出我國民事訴訟狀包括起訴狀和上訴狀。但是其基本格式是一致的。
1、整體設置:
(1)紙張采用a4,縱向設置,頁邊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為,左右為;。
(3)插入頁眉和頁腳,在頁腳處選擇“第1頁共x頁”。
2、標題:
3、當事人:
(1)各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為黑體,小四,居左,段前為行,段后為0。
(2)該模塊其余各行首行縮進2字符。
4、請求事項:
(1)小標題“請求事項”為黑體,小四,居左,段前行,段后行。
(2)該模塊其余各行首行縮進2字符。
5、事實和理由:
(1)小標題“事實和理由”為黑體,小四,居左,段前行,段后行;。
(2)該模塊正文部分,段前行,段后行,首行縮進2字符;。
(3)在正文中,給每個事實編上序號,用阿拉伯數字加上頓號,如“1、2、3、”;。
6、尾部設置:
(1)“此致”在與正文的最后一行間增加一個空行,首行縮進2字符;
(2)此致的法院居左,注意此致與此致的法院間不增加空行;
(3)“具狀人:”距離此致的法院間為0-3個空行,黑體,小四,段前1行,段后1行,如果是自然人則空著手寫,非自然人則打出來,最后一個字距離頁面右邊界兩個文字的距離。
(5)注意,尾部設置按照整體排版來調整行間距、段間距,如果能放在一個頁面就不要嚴格按照此格式空落落的一兩行占一頁。7、整體原則:(1)字號只有民事起訴狀為小二號,其余均為小四;(2)字體正文均為宋體,大小標題為黑體;(3)行間距均為倍,段間距需要注意有所不同。
貸款糾紛民事起訴狀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元。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4月16日,原告同被告簽訂了《勞務合作協議書》,負責華貿中心麗思卡爾頓酒店的刷漆和貼壁紙等工作,工程現已全部結束,工程款總額280400元。被告實際支付原告2484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2000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離婚糾紛民事起訴狀
女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現居重慶市××區××鎮身份證號:電話:18。
成都青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正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電話021-。
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托管租賃合同》;;
3.判令被告騰退位于重慶市江北區房屋,并將房屋返還給原告;
4.判令被告支付20__年×月至退房期間的租金;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0__年×月××日,原告與被告成都青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青客”)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合同編號:成都(總部)tg),將原告所有的位于重慶市江北區房屋出租給青客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重慶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_年×月×日???。
糾紛民事起訴狀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請求:
2、判令本次訴訟所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12月原告個人借款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給__________公司,約定還款期限為年月日,利息按計算。由于__________公司到期無力還款,該公司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6月27日在__________責任公司達成協議,約定原告借給__________公司的借款由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兩次償還,還款時間為_____年1月3___日還款人民幣75_________.______元,_____年6月3___日還款人民幣75_________.______元,被告__________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有見證人和見證。
現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屆止,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所述借款,原告多次催收討要無果,現原告代文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為盼。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年7月4日。
附:
1、起訴狀副本3份;。
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
3、貴陽鑫富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復印件1份;。
4、被告出具的《還款承諾書》復印件1份。
貸款糾紛民事起訴狀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陽市潁州區xx一期x號樓xx戶,電話:xxxxxxxx。
原告不服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阜勞仲裁字第x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6月份工資800元。
2、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發從工資中扣發的風險金100元。
3、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個月的雙倍工資1600元。
4、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400元。
5、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辦20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項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秩序維護員工作,在職期間疏于職守、不服管理,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被告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離職,于2011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2011年12月底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阜勞仲裁字(2011)第40號裁決書。但該裁決出現了較多的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領取的工資是720元,但勞動仲裁結果竟支持其800元,這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二、該仲裁裁決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風險金100元。入職時,被告曾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我愿在貴公司服務至少一年,期間如本人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其風險金和績效工資作為違約金和培訓費用不再領取”。期間對他們進行了培訓。另外,由于其糾集他人于6月30日擾亂正常的辦公秩序,被公司罰扣。因此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該風險金。
三、原告不應該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自2011年6月30日起,沒有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拒不上崗執勤,經領導多次勸說,通知其到工作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離職。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原告的規章制度,違背其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的承諾,同時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卻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請求,支持了李xx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應該向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應聘人員登記表等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的非常明確。原告已經和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問題。但勞動仲裁裁決卻支持了被告雙倍工資1600元。法律規定的雙倍工資即便適用于本案被告,雙倍工資的賠償也應按照不高于實發工資的標準。被告工作期限是兩個多月,四月份工資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計1886元。勞動仲裁裁決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資800元,雙倍工資1600元)。可見裁決的結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職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寫社會保險參保申請,承擔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因此,未能辦理的責任在被告。
綜上所述,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結果有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處。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此致
阜陽市xx區人民法院。
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糾紛民事起訴狀
住所:阜陽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漢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陽市潁州區xx一期x號樓xx戶,電話:xxxxxxxx。
原告不服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阜勞仲裁字(20xx)第x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0xx年6月份工資800元。
2、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發從工資中扣發的風險金100元。
3、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二個月的雙倍工資1600元。
4、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400元。
5、請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為被告補辦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的各項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被告xxx年4月10日到原告阜陽市xx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秩序維護員工作,在職期間疏于職守、不服管理,給原告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被告于20xx年6月30日擅自離職,于20xx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20xx年12月底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阜勞仲裁字(20xx)第40號裁決書。但該裁決出現了較多的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理由如下:
一、原告六月份未領取的工資是720元,但勞動仲裁結果竟支持其800元,這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
二、該仲裁裁決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風險金100元。入職時,被告曾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我愿在貴公司服務至少一年,期間如本人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其風險金和績效工資作為違約金和培訓費用不再領取”。期間對他們進行了培訓。另外,由于其糾集他人于6月30日擾亂正常的辦公秩序,被公司罰扣。因此不應該支持原告向被告補發該風險金。
三、原告不應該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自20xx年6月30日起,沒有辦理任何交接手續,拒不上崗執勤,經領導多次勸說,通知其到工作崗位,被告拒不理睬,擅自離職。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原告的規章制度,違背其在應聘人員登記表中“……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相關手續”的承諾,同時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阜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卻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請求,支持了李xx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顯然是不合法的。
四、原告不應該向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00元。原被告的招工表、應聘人員登記表等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的非常明確。原告已經和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問題。但勞動仲裁裁決卻支持了被告雙倍工資1600元。法律規定的雙倍工資即便適用于本案被告,雙倍工資的賠償也應按照不高于實發工資的標準。被告工作期限是兩個多月,四月份工資443元,五月份723元,六月份720元,合計1886元。勞動仲裁裁決竟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400元(六月份工資800元,雙倍工資1600元)。可見裁決的結果于理不通、于法不容。
五、入職后被告不按原告的要求填寫社會保險參保申請,承擔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因此,未能辦理的責任在被告。
綜上所述,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結果有諸多不合法、不公正之處。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
此致
阜陽市xx區人民法院。
xxx責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民事起訴狀離婚糾紛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子女歸原告/被告方撫養。
三、夫妻共有財產合理分配。
四、本案訴訟費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略(寫清結婚的過程,基本情況,離婚的理由,對財產、子女、住房等問題的意見)。
綜上所述:_________________肯請法院依法判決-------(要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糾紛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寫作說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我國法院中在民事方面分別設立經濟庭和民庭審理普通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主要是指即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下面即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用的民事起訴狀格式。因為經濟訴訟的特殊性,所以要求原告方必須給出其銀行帳號、工商核準登記號以及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等內容,以便法院取證、聯系。
原告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告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1.當事人欄,注明自然情況。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準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注明郵編及通訊方式。(下列文書當事人欄要求同此)。
2.案由。主要寫明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
3.訴訟請求。主要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實,以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
4.事實和理由。事實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情況。
5.在起訴狀尾部,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字,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日期要填寫準確。
原告:張大同,男,漢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貴港市港北區xx鎮xx村2組。聯系電話110754444。
被告:許三多,男,漢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住貴港市港北區xx路242號附2號7—1號。
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34000元,利息37000元,合計57100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二〇xx年九月十四日,被告許三多以做生意為名向原告張大同借款人民幣534000元(大寫人民幣伍叁萬肆仟元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償還借款,被告以各種借口推委拒絕償還。在被告無力還款的情況下,于20xx年原告同意被告于20xx年年底之前還清,并出具借條為證。從原告同意被告展期后到起訴之日為至,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由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大同。
二0xx年三月五日。
附件:本訴狀副本1份。
1.紙張、筆、墨要求。訴狀用紙型號,現在普遍要求的是a4紙,同時,因為法院審理的案件材料最后需要裝卷歸檔,并長期保存,所以,訴狀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筆、黑色簽字筆、黑色或籃黑色鋼筆或毛筆書寫。但不能用打印后復印件、或鉛筆、圓珠筆或紅色筆書寫,以便法院長期保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是不會立案的。
2.“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現用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的,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因某些案件與當事人具體年齡有關,所以最好寫明具體的出生年月日、對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或大致年齡;要寫明具體單位及住址或辦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盡量寫明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電話通知開庭等相關訴訟事宜。
3.未成年人訴訟問題,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這種情況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所以,寫起訴狀時不要把父母寫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權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權的未成年人為被告,并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4.“訴訟請求”欄,應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充分體現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否則起訴立案時,法院會要求重新制作起訴狀。如:只寫“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而沒有寫明具體請求數額等,法院是不會立案的。如果有多項訴訟請求,也應分別具體寫明。
5.案由問題,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定》結合訴訟請求決定適用,不屬當事人起訴確定的內容。
很多學者甚至律師主張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具體案由,本人持反對態度,原因是,法院判決書是必須寫明案由的,但起訴狀并不要求必須寫明具體案由,而且案由的規定也在不斷地充實和補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幾百個案由,專業的法官或律師往往也很難把握準確,如果案由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案件敗訴。實踐中這樣的例子并不少見。所以,案由交給法官來決定。
6.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訴狀的主要內容,應緊緊圍繞訴訟請求,一般包括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和證據等。因為該部分的每一句話,都是為了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證明對方行為的違法性和違約性質,書寫時應以陳述事實和理由為主,詳略得當,切不可長篇大論像寫報告一樣;同時,不可用過激或侮辱性的語言。盡量簡單地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即可,因為現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較大,如果起訴狀寫得過長,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過濃等,不僅會引起法官的反感,也顯示起訴者素質“欠佳”,也很難做到重點突出,這樣對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于把復雜的事情簡單化,這種簡單是智慧總結的過程,是復雜的千錘百煉。
7.證據問題,有人主張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目的是不想讓對方全部了解,以便開庭時給對方來個“突然襲擊”,讓對方“措手不及”,這是過去的習慣做法,最高院的證據規則實施后,要求在舉證期間向法院提交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等開庭時再提交的證據,可能不被允許質證,更不可能被法院所采納。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是千萬使不得的。
因現在一般都實行庭前交換證據,所以,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體寫在訴狀里,只是在訴狀后“附:起訴狀副本份”后簡要提到“相關證據復印件份”如果證據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順序制作證據清單(表格),并簡要說明每份證據說明的主要問題,做到條理清楚,一目了然。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最好是復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體證據的“收條”,以防萬一主客觀原因的“丟失”。
8.確定管轄法院(遞交的法院),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于仲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刑事自訴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狀也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不動產所在地等確定管轄法院;同時根據案件性質、大小等,還存在級別管轄的問題,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客觀存在,訴訟中選擇好有管轄權的法院很重要。如:最高院規定“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在600萬元左右,可在起訴狀中請求601萬元或599萬元,來確定對自己有利的級別法院。實踐中也有為了讓案件由基層法院審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將900萬分成兩個各400余萬元的案件在基層法院起訴。有關具體問題在后面實例部分還將進行分析和論述。
9.具體人(起訴人)部分,自然人起訴的,應該由本人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蓋章單位的公章。不可蓋財務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訴狀副本份數,副本的份數應該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人數一致,立案時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需要強調的是起訴人自己別忘了保留一份。
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_____職工,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長,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138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責令被告_______________歸還原告_______________借款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及約定的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算到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每天利息__________元)。
2、要求被告_______________承擔本次訴訟所有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_______________向原告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是由_______________銀行存到_______________賬戶中,被告_______________親書借條一份交予原告(約定月息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_______________提出歸還借款及相應的利息,借款及利息至今拒不歸還,原告_______________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為盼!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附:
1、原告身份證復印一份;。
3、匯款單復印件一份(原件庭審時呈上)。
經濟糾紛民事起訴狀
原告:##市##區##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號。
法定代表人:唐##,該公司經理。
被告:江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經濟開發區路。
法定代表人:秋##,該公司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8萬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元給原告(違約金從x年1月1日起暫至*月30日,共*天,按日萬分之*點一計算,之后的違約金計算到法院判決確定付款日止)。
合計:929896元。
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被告經友好協商,被告擬委托原告供應設備,承建一條拋光磚窯爐、干燥生產線。為此雙方于*年*月*日簽訂了《陶瓷機械設備銷售合同》及《滲花拋光磚生產線方案及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供應設備、承建一條拋光磚窯爐、干燥線生產線工程,合同總價600萬元;被告在投產驗收一年內分兩次付清合同總價15%的尾款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供應設備、進場承建窯爐生產線,被告支付了部分設備、工程款。
*年*月份,原告承建的窯爐生產線安裝完畢,在試產成功后請求被告按合同要求進行驗收,不驗收擅自使用的視為原告交付工程無質量問題,被告答復可以驗收。但事后被告未經雙方驗收從*年*月開始,擅自使用原告承建的窯爐生產線進行生產,時至今日,原告承建的合同項下的窯爐生產線,被告已經正常投入使用*年*個月。在此期間原告也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尾款88萬元,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托。
因此,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逾期未支付尾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現特具狀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判決,判如所請。
此致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