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再審案件上訴狀
上訴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一、支付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_______________工資_________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
四、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_______________元。
三、請求判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針對主要上訴請求事項的上訴事實與理由的具體闡述,上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上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勞動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女,1xx2年x月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市x區x鎮x社區。
被上訴人:x通信有限公司x區分公司,住所地:x區x鎮x路1x號。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x市x勞務事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旅館2xx室。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沒有查清:
1、原審判決“審理查明”中已經查明(第x頁第三自然段)“1x年—1x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系其個人全額負擔”,但在“本院認為”中(第11頁最后一段)卻又認定“關于主張被告聯通公司給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訴訟請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該項訴求,于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審法院一方面確認了1x年至1x年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是上訴人個人全額補繳的這一根本事實,但對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網通公司返還應由其承擔的在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x3x5.2x元的訴訟請求卻又不予支持,明顯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此外,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有x市社會保險局于x年x月x日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繳)通知單”及xx區地稅局于x3年2月5日出具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兩份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應當依法獲得支持。
2、上訴人自1x年參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直到x2年5月退休,上訴人從未離開過工作單位—網通公司,更從未到過包括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但原審法院卻無視事實真相,錯誤認定上訴人在x年至x2年4月間,與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真實情況是被上訴人網通公司采用欺詐手段,違反法律規定,為達到免除自己法律責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違法手段,不顧上訴人已在其單位連續工作2x余年的事實,在未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自x年起,將上訴人“派遣”到被上訴人勞務公司,再由勞務公司將上訴人派回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為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受欺詐以及違背自己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上訴人勞務公司自x年起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而原審法院卻將無效的勞動合同認定為合法的勞動關系,懇請二審法院將這種錯誤判決徹底予以糾正,依法確認上述勞動合同無效,并確認上訴人只與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3、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網通公司為其補繳醫療保險及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超時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均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上訴人直到x2年5月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發現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未履行未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同時,與同期同崗位的員工在工資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時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即此時才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時,上訴人自此開始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對訴訟時效的理解和認定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法院在對本案有關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時效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本案的處理依據等方面的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應當適用的未適用,不應當適用的卻被錯誤適用。
綜上,原審法院在對本案的審理中重要事實沒有查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此致
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勞動糾紛公司上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總經理。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資________元及經濟補償金________元;。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據此,原告依照《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糾紛上訴狀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趙××,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因××公司訴趙××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飛龍公司系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且經營范圍完全不一致,一審法院關于“因趙××的工作廠區、車間和崗位均沒有發生變化,所以趙××并不知情”的認定系認定事實錯誤。
飛龍公司從事的是中央空調系統的生產銷售,而上訴人從事的是壓濾機的生產銷售。壓濾機與中央空調在結構、功能、配件上完全不一致,上訴人與飛龍公司在生產銷售過程中擁有各自獨立的生產車間、生產崗位、銷售部門。×年×月×日,趙××從飛龍公司離職后進入上訴人處工作并與上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趙××對上述事實豈會不知!
其次,上訴人已將對趙××的處理決定明確告知了趙××,一審關于“該處理決定沒有送達趙××”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因趙××多次違反上訴人的規章制度,后更因在文山鋁業壓濾機項目中嚴重失職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趙××所屬的壓濾機商務服務中心在x年4月30日即作出“罰款800元并退回人力資源處理”的決定。x年5月9日,上訴人經慎重研究,決定對趙××辭退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上述處理決定已通知全公司,趙××豈會不告知,如果不知,又何以在上訴人對其作出處理決定后的第二天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懇請法院注意如下事實:趙××自x年11月1日到上訴人處工作至被辭退,從未就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提出異議)。
第三,趙××等人的嚴重失職行為使上訴人遭受了重大損失,上訴人對趙××的處理決定有事實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趙××自x年11月1日到上訴人處工作后,一直致力于壓濾機的生產、制作、售后維護工作的學習研究。x年10月18日,趙××以具備單獨外出安裝、調試、維修為由申請調入上訴人售后服務部,后經上訴人領導研究,同意了趙××的申請。
僅鋁業壓濾機項目,上訴人至少需要給用戶免費更換濾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45萬余元。為此,上訴人已對相關責任人員作了相應的處理。一審判決認定,屬認定事實錯誤。
第四,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訴人與趙××之間勞動關系解除的真正原因,一審判決以此為由判令上訴人向趙××支付經濟補償金系認定事實錯誤。
正如上文所述,趙××自x年11月1日與上訴人確立勞動關系至x年5月9日知道自己被上訴人辭退期間,從未就社會保險繳納與否提出異議。在上訴人與趙××的勞動關系解除后,趙××再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無任何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趙××在飛龍公司與在上訴人處的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完全不一致,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實際情況是趙××從飛龍公司離職后再行與上訴人建立勞動關系,對此有《勞動合同書》等為證。一審判決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將趙××在飛龍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上訴人處的工作年限,屬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上訴人與趙××之間勞動關系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趙××嚴重失職被上訴人辭退,而非上訴人沒有給趙××繳納社會保險,故一審判決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屬適用法律錯誤。
第三,上訴人與趙××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明確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院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立法本意針對的是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確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導致無法保護勞動者時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在本案中,上訴人與趙××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勞動合同,雖然合同到期時沒有續簽,但趙××仍在上訴人處工作且上訴人沒有表示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上訴人與趙××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對雙方仍然有效。再有《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九條明確約定了合同到期時趙××也有提前通知續簽的義務,趙××對勞動合同沒有續簽也是存在過錯的。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適用本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三、本案應適用的法律。
具體到本案,適用的法律應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及上訴人的相關規章制度。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公司。
×年×月×日。
(一)關于案件受理問題。
26.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審查認為前后兩次申請仲裁事項屬于不同事項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屬于同一事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解讀:本條所規定的是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裁訴銜接問題。裁訴銜接的一般規則是,當事人對勞動仲裁所作出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基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先裁后審”的處理體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事項需與申請勞動仲裁的事項一致。仲裁與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均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則。
本條探討的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訴訟但再次申請仲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法院如何處理?實際上是在仲裁已對當事人的再次申請已作出不予受理的情況下,法院在再分析一次當事人的申請事項的基礎上,而作出區別對待(彰顯法院分析案件受理工作的細致程度!)。如當事人前后兩次仲裁申請的事項不屬于同一事項,雖仲裁不予受理了,但法院得受理,因為并非“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如當事人前后兩次仲裁申請的事項屬于同一事項,仲裁不予受理了,法院用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行為說:仲裁做得對!
(二)關于仲裁時效問題。
27.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又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關于仲裁時效,是一個既老又復雜的話題,一般規則詳見諸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小編在此不多啰嗦,只強調一點:“超過仲裁時效”是當事人的抗辯權的體現,是抗辯理由,仲裁或法院不能主動審查或提示任何一方當事人,更不能以此為由剝奪當事人的訴權。
本條規定的是當事人以“超過仲裁時效”作為抗辯理由,因提出該抗辯理由的階段不同而產生的訴訟后果不同。總結起來就是,當事人未在仲裁階段提出超過仲裁申請的抗辯,如在法院訴訟階段再提該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如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申請再審或提出再審抗辯,法院也不會支持。警鐘長鳴:勞動爭議案件,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的抗辯,必須從第一階段(仲裁階段)就得提出來!否則,哪怕對方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仲裁時效,本方只能望“時效”興嘆的份兒了!
勞動糾紛再審案件上訴狀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四、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成長。
上訴人現年五十八歲,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敗婚姻,主客觀上已無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訴人是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有穩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較高,性格溫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觀被上訴人,其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當著孩子對上訴人實施家暴,自20__年家庭矛盾發生以來屢次唆使孩子對上訴人和其他家屬進行辱罵,將小孩送回鄉下交付外人照料,既無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發展。
二、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其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產評估顧問有限公司對涉訴房產估價的結論為:_________________涉訴房產在估價時點20__年4月14日的市場價值為13029600元。而事實是,因被上訴人阻止評估師在估價過程中依法進入房間內部查看,致使評估師未能考慮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內裝修裝飾等情況,進而低估了涉訴房產的價值。另,上訴人事后咨詢了附近的房地產中介,其都認為涉訴房產的現值不低于1600萬元。故,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應當依上訴人申請另行指定評估機構進行重新估價。其二,涉訴房產是上訴人婚后因誤信可以和被上訴人白頭偕老而以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并登記于雙方名下的,涉訴房產在購買后也是以上訴人的收入加以維護的。被上訴人婚后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擔任家庭主婦但對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較多撫養照顧義務,而多由聘請的家庭保姆經營;被上訴人多次對上訴人實施家暴,捏造上訴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實后到上訴人工作單位、紀委、公安等機關進行誣告陷害,并借助網絡媒體進行傳播,對上訴人的聲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上訴人在20__年和上訴人發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對夫妻共同銀行賬戶進行取現和轉支。故,基于上述事實和情形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綜上,上訴人認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其未來的成長,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身心發展;涉訴房產的評估因被上訴人的違法阻撓而使得估價有誤,應當重新評估;上訴人對涉訴房產的購買、維護以及家庭生活的經營貢獻更大,上訴人對此次離婚具有嚴重過錯并有轉移共同財產行為,應當少分。
鑒于此,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男,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現住浙江省紹興市某區某路號。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承德**集團公路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化縣隆化鎮**小區。
法定代表人:,經理。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縣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隆化縣人民法院(x9)隆民初字第64號民事判決,予以改判;。
4、判令被上訴人退還違法扣押的上訴人的大學畢業證。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僅依據被上訴人單方的陳述,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事實,喪失了中立性。
1、原審判決認定“原告根據合同約定未支付被告工資”,此認定與事實不符。雙方簽訂的《雇傭合同書》第八條明確約定:“工資支付實行月工資制度”,并且即使勞動合同中作出工資不按月支付的規定,也是因違法而無效的,不知原審判決在認定被上訴人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時為何要強調“根據合同約定”?其用意何在?是要強調被上訴人拖欠工資的行為是正當、合法的?然而所謂的“合同約定”并不存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明顯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上訴人)拒絕工作……”(判決書第5頁第2行),此認定與事實不符。此認定的依據是被上訴人作出的單方陳述,以及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偽造的、沒有經過上訴人認可、沒有公章的所謂“考勤表”(性質上也屬于單方陳述,關于“考勤表”的效力問題,第二部分有詳細論述)。事實是,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拖欠工資、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多次提出異議,但并未停止工作,上訴人停止工作的時間為回國前一天。
3、原審判決認定“雙方……進行了協商,”“達成口頭協議”(判決書第5頁第2-4行及倒數第9行),判決作出此認定的依據仍然是對方的單方陳述。被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雙方進行過平等協商并達成口頭協議,上訴人也從未承認過雙方達成過什么協議。另外,何謂口頭協議?即雙方經協商,就解決爭議的方法達成一致意見,均無異議。具體到本案中,如果上訴人明確表示過放棄工資、加班費和賠償金,不再主張權利,這是雙方達成口頭協議。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放棄主張工資、加班費的權利的意思表示,何談口頭協議?原審判決做出以上的認定,是主觀的想象,是完全站在了被上訴人的角度,是為被上訴人拖欠工資、加班費尋找借口,為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尋找理由。
事實是,上訴人在國外工作期間,因被上訴人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并未為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而多次向被上訴人提出異議,導致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以不予辦理回國手續相要挾,強迫上訴人出具了欠條并將畢業證留在被上訴人處。當時,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及同去的其他勞動者辦理的是旅游簽證,上訴人到達工作地點埃塞俄比亞后,被上訴人即將上訴人和其他同事的護照收走,上訴人自己不可能回國,等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上訴人身在異國他鄉,當地又沒有中國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投訴,去當地的大使館求助也未果,上訴人當時的處境決定了他只能出具欠條,被上訴人才會為其辦理回國手續,上訴人才能回國,因此上訴人違心地出具了欠條,但從未和被上訴人達成過和解協議。上訴人當時相當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出具此欠條不能回國,上訴人對此無須舉證。
二、原審判決對證據的采信違反法律的規定,且自相矛盾,有失客觀公正。
1、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上訴人)對原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第3頁第19行),又認定“對原告(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1被告(上訴人)有異議”(第4頁第7行),明顯自相矛盾。
2、原審判決僅憑被上訴人的單方陳述即對上訴人所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6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而原審判決對于被上訴人提供的性質上為單方陳述的證據2認為“能夠互相印證”而予以采信,并據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顯然違反了以上規定。
3、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與其自己的陳述自相矛盾,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審判決卻予以采信,并作為認定關鍵事實的依據,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在勞動仲裁程序中曾承認了上訴人加班的事實,(有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即仲裁庭筆錄為證),而被上訴人提交的《考勤表》卻顯示上訴人每周休息2日,且沒有加班,這無疑是自相矛盾,對比之下,不難看出,《考勤表》是單位為了掩蓋事實而偽造的。原審判決卻予以采信,并將其作為認定上訴人“拒絕工作”的依據。對不應采信的證據予以采信,并將其作為認定關鍵事實的依據,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三、原審判決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
1、被上訴人違法扣押上訴人的畢業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應該退還,原審判決認定為抵押,是錯誤地理解和適用法律。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以畢業證作抵押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人民幣120xx元的欠條一張”(判決書第5頁第7行)認為“以畢業證作抵押的問題,應另案處理,本案不予涉及。”(判決書第5頁末行)。
所謂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見,抵押成立的基本條件包括:抵押物須為財產;抵押是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而為的行為。本案中,畢業證并非財產,而且被上訴人扣押了上訴人的畢業證,移轉了占有,顯然,該行為不符合抵押的條件,并非抵押。那么以上行為是否屬于質押呢?根據民法的規定可知,質押的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權利,顯然,畢業證既非財產,也非權利,質押同樣不成立。
由此可見,被上訴人強迫上訴人將畢業證留下的行為既違反了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勞動者的證件的規定,也不符合民法中關于抵押和質押的條件,是違法、無效的行為,法院應判令被上訴人予以返還。
2、原審判決不應支持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向其支付機票、簽證等費用的要求。
原審判決認為“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應向其支付違約金的法定情形,故應從被告為原告出具的欠據中減去10000元”,也就是說,原審判決認為,對于違反勞動法規定的違約金,即使上訴人自愿給付,也不應支持。那么,本案中,上訴人是否應向被上訴人支付簽證、機票、保險等費用呢?首先,本案中,并非上訴人拒絕履行合同,而是被上訴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次,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合同,此為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既然是法定的權利,即使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最后,《雇傭合同書》第十八條中“拒絕履行合同的……各項費用必須由乙方全額支付”的內容其實是變相約定的違約金,所謂費用,不過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而已。因此,對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的其他費用,原審判決也不應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在審理此案過程中,不能客觀地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判決,而是以主觀的意志完全站在了一方當事人立場上,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所作出的判決必然是違背事實,違反法律的不公正判決,且出現了很多低級錯誤,故此請二審法院依法糾正原審的錯誤,予以改判,維護作為弱勢一方的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
委托代理人:王光輝律師。
x9年9月3日。
勞動糾紛上訴狀案例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年5月2日出生。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
住址:xx朝陽區**苑三區*樓*門*號,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計算機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區**路**號*棟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xxx)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
三、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21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xx年10月9日作出的(xxx)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特向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被上訴人在勞動仲裁答辯書中徹底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后在上訴人出示的加班證據面前無可辯駁時,竟又將上訴人xxx年的年終獎狡辯成“加班費”。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支付加班費的事實,并將舉證責任強加給上訴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事實與依據如下:
上訴人在職期間經常加班,而被上訴人并沒有依法支付加班費。本案中,上訴人已經極盡可能收集了證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恐怕被上訴人到二審還會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的事實)。除上訴人提交的公證書所列的加班時間外,上訴人在其他時間也需經常加班,被上訴人處均有記錄(從上訴人提交的加班證據能夠看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加班的情況是有記錄的。被上訴人在仲裁階段也已承認上訴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內的加班的事實,但其并未提供已調休及支付加班費的有效證據。詳見《仲裁裁決書》第2頁第三段第5行)。上訴人每月的工資明細也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訴人加班費,但被上訴人卻始終拒絕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實的關鍵證據。
根據《xx市工資支付規定》第9條、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并且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對減少勞動報酬的爭議事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與加班費爭議相關的工資記錄、考勤記錄等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訴人已經證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實,根據前述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就其是否已經足額發放了加班費的事實進行舉證。被上訴人于xxx年1月22日向上訴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訴人xxx年春節的獎金,而不是被上訴人在一審辯稱的xxx年“加班費”。對于該費用到底是屬于加班費還是獎金,被上訴人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證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即該獎金不能被肆意認定為是“加班費”(仲裁裁決也因被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而未采信被上訴人關于該獎金包含加班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能僅依據被上訴人口頭稱已經支付了加班費,而不查清事實、忽略證據,并罔顧法律規定、枉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審法院不顧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隨便拿一筆已支付的獎金就能夠洗脫自己拖欠加班費的違法行為,并剝奪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那么,用人單位就會更肆無忌憚地違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費,也無須向法院提交依法應由其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前述所有法律的規定也就毫無現實意義,這也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恪守法律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要求,在被上訴人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已向上訴人及時足額支付了加班費的情況下,應當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一審法院對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及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均有錯,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勞動者即可依據該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獲得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根據本案審理情況可知,被上訴人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按月及時足額向上訴人支付加班工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稱:其公司加班工資為年度發放)。因而,上訴人依據該法第38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第46條之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應得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及工作年限計算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xx年11月5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應從xxx年12月8日上訴人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xxx年續訂勞動合同起計算。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勞動者工資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包括12個月標準工資9000元/月及兩項獎金17836元+4674元,合計130504元,即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0876元/月。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標準工資9000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屬于對上訴人工資總額的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10876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罔顧事實與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或反駁上訴人主張的情況下,枉法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10月15日。
勞動糾紛上訴狀案例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工傷認定的一些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認定管轄...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于無效勞動合同的問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這個問題。所謂不定時工時制,也稱為不定時工作制,它是指...
您好,很榮幸能夠為您解決您的問題。獎金主要是指作為一種工資形式,其作用是對...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勞動合同續訂的問題。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
勞動糾紛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不服(x2)江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由于在一審開庭庭審中對證據未經雙方充分當庭質證,一審法院違背有關程序在事實調查不明的情形下作出此判決是錯誤的。具體有如下的事實不清。
針對“指導價”的事實認定。本案自x1年8月9日立案后幾經開庭審理,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某一時點的價格表,被告也在庭審中提交一份價格表,對此上訴人當庭予以否認,并陳清事實。所謂指導價格表是公司內部使用的價格表,而不是對外宣傳、銷售所出示的價格表。按行業慣例,對外價格表應當是公司與案外公司之間訂立買賣合同時所使用的價格表,其目的是與對方單位訂立買賣合同關系;而內部價格表則是員工(銷售員)與被上訴人公司所使用的價格表,其目的是公司與銷售員之間進行業務結算使用的計價依據。所以兩者之間適用主體對象不同,使用目的不同,雙方在一審中提交的為外部報價表,而不是內部價格表,即不是指導價目表。一審法院沒有能查明此事實與行業習慣,從而造成錯判。
(1)、從客觀事實上分析可以得出本案事實上必然存在指導價。因為在歷次銷售承包協議中多次提及“指導價”并按指導價進行結算業務提成。由于被上訴人的不作為或主觀存在以侵害相對人(業務員)利益為代價而不主動與上訴人簽訂指導價目,按《勞動合同法》17、81條以及結合《合同法》的相關法理可以分析得出“內部價格表”為銷售承包協議的必備條款,因雙方沒有簽訂具體的書面約定,被上訴人具有重大的過錯,因不具備必備條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于被上訴人處于強勢地位應當主動提出并要求簽訂含有“內部價格表”的協議,或每期與銷售員簽定此約定,否則應當采取有利于上訴人的選擇,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最低價作為內部指導價。
所以當合同條款對于具體的指導價處于約定不明時,原審法院認為“指導價并無約定事實”是錯誤的,這不符合客觀事實。
(2)、從簽訂《銷售承包協議》“目的性”分析。其在協議中約定“為了----規范甲乙雙方的行為-----”,同時對甲方責任、乙方責職、利潤分配等進行了約定。綜合協議全部內容,可以分析得出其雙方的目的要使所有條文有效,從而實現其促進企業業務的發展、規范雙方的行為。作為法院同樣如此,應當作出該約定有效并認可事實客觀存在的判決。
(3)、從指導價外超額提成符合“習慣”分析。作為該《銷售承包協議》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但可以結合《合同法》61條,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又不能補充的按習慣。本案雖為勞動爭議案,但對于協議內容的分析可以參照《合同法》。本案作為銷售承包協議,為了提高業務員的積極性,必然存在企業銷售指導價外的銷售事實,對于高出指導價的業務如何提成應當成為一種行業習慣,否則無法進行銷售承包的操作與管理。要么存在包死價格后多賣由銷售員個人享有,要么存在包死價格銷售員不得多賣或少賣,要么存在多賣后分成。
結合協議書,雙方約定按指導價外超額分成,這一約定符合行業慣例。由于被告沒有能舉出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業務結算的其它方式,所以法院理應給予支持指導價外超額提成50%的事實。
(4)、具體指導價存在“當然解釋”的事實推定。上訴人認為在雙方都存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雙方又互不認可指導價的具體數額,應當采用參考價格進行對比,這樣便于法院的審理,按法理“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可以分清事實并作出正確判決。當然解釋是運用邏輯的推理,結合銷售承包協議的目的,通過比較性質相同的或相似的貨物賣出價而進行的一種推論。結合本案由于雙方在銷售承包協議中約定指導價外超額提成的事實,作為雙方應當訂立具體的“銷售產品指導價目”,實際上在承包協議履行過程中也存有若干個指導價目,但沒有形成長期穩定的指導價或沒有一種在固定期限內適用的指導價目表,對此被上訴人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訴人在一審中以被上訴人或上訴人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直接銷售同類產品的第一次銷售價格(該‘第一次’是上訴人舉證范圍內,并不一定是真正意義的‘第一次’)作為“指導價”具有合理性。因為在雙方都不能舉證指導價的具體價目的情況下,上訴人只能舉出自已曾直接或間接參與或直接銷售同類產品價格,在被上訴人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給予反駁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上訴人的請求,而不得以雙方都不能舉證指導價的具體價目的情況下不予認定該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舉證證明同類產品在之前的賣出價,而現在上訴人賣出價高于之前的賣出價,兩者形成對比,同樣的產品在之前的賣出價都盈利,那么必然可以推斷同樣的產品在現在賣出價高出之前的賣出價一定存在更多的盈利。那么如以之前的同類產品的賣出價為指導價,現在的賣出價扣減之前的賣出價所得的差額應當認為是超額銷售的價格,被上訴人應當以此差額與上訴人進行50%業務費結算。
也即只要上訴人能舉出證據證明同類產品之前的賣出價就可以按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進行推理得出銷售承包協議中所指的產品指導價目,從而可以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隨著市場的物價的變化,原材料和成品價格也隨之而波動不固定,經第一次銷售價格作為‘指導價’不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況且原被告雙方無此約定,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是錯誤的。被上訴人的賣出產品所用的原材料成本價格因市場因素微乎其微,鋼材價格上下波動占所生產的產品賣出價的比重甚小,由于一審法院不具有企業生產實踐,從而在本案中夸大了原材料市場價格影響所生產的成品賣出價。
(5)、針對原審判決利用“價值衡平原則”“價值順位原則”分析可以得出是錯誤的判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的利益多次與案外人簽訂買賣合同,上訴人為此墊付了將近20萬的費用,一審判決所支持的金額還沒有上訴人墊付的費用多,這是違背利益衡平原則。按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優于公司財產利益的保護,應當在事實不明時在法的適用上應當優先考慮《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支持上訴人的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由被上訴人承擔因在銷售承包協議履行中沒有形成具體的指導價目表而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內部指導價是實際存在的客觀事實,不管是協議的內容中有約定、還是行業習慣中都存在,同時結合相關法理以及財務知識,可以得知內部指導價應為生產成本、銷售費用、適當的利潤等之和,這樣可以提高銷售人員的積極性,便于管理,也符合利益衡平原則。
針對“完不成年基本銷售額扣除30%業務費的約定”。在銷售承包協議中雖然有約定,但其目的是為提高銷售員的積極性,實際上一審法院應當查明所有銷售人員銷售業務的情況,以及所有其它銷售員完成基本銷售額的情況,從而判斷該項約定是否為有效。
關于基本銷售額。應按月基本銷售額乘以12個月計。在每期的銷售承包協議中存有二處關于基本銷售額,一處是年基本銷售額,一處是月基本銷售額。
對于年基本銷售額約定不具有合理性。按以上分析,業務提成作為計件工資,對于計件的勞動定額應當有90%的銷售員能夠完成此定額指標,如不能完成則此定額那么該約定為無效的,為不可能實現的約定。法律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事實上有統計數據表明被告x0年全年共計銷售額為9140萬左右,而被告單位銷售員有35名左右,對比分析后在銷售承包協議中約定年基本銷售額為不可能實現的目標,且在銷售承包協議中約定“不能完成年基本銷售額扣除提成、分成的30%”的約定為無效約定。而應當采用月基本銷售額作為參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選擇,這也是對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本協議書由被告提供,且在合同簽訂時協議相對方處于非完全平等的狀態。事實上被上訴人一直以月銷售額作為基本銷售額進行管理。
由事實可以分析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從事銷售業務,與案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標的額在同事中名列前三名左右,而在訴中上訴人所列舉的簽訂買賣合同事實是存有業務結算矛盾的事實,對于沒有矛盾的買賣合同上訴人沒有列出,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所列舉的事實認定上訴人的年銷售總額不具有真實性,不能反映上訴人當年度的銷售額,對此請求中級法院可以通過調取相關證據證明(如稅號、與第三方的買賣合同),所以一審法院的認定是錯誤的,不應當因在協議年度未完成基本銷售額而扣除業務費提成的30%。
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舉輕以明重的法理適用。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適用一定的法理,本案同樣如此,對事實的“當然解釋”推定是運用法律理論來進行分析案件事實,對于雙方都不能舉出“指導價”時,法院不能拒絕判決,這時運用一定的法理可以解決事實不明的責任承擔。舉例來分析,如一支筆成本價值1元錢,別人賣出價為1.2元利潤可以了,而本人賣出價為1.4元,當然0.2元為本人多賣的部分,“舉”賣出1.2元就有利潤了,“明”1.4元“當然”有利潤,“推定當然”至少0.2元為多賣部分。一審法院沒能適用此法理實為錯判。
2、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制。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對于“指導價”舉證不能,從而采用自由裁量權“法官造法”認定上訴人“主張要求支付指導價外超額部分的提成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認為這是錯誤地適用法律的結果。運用裁量權應受到如下限制:
首先、應受到價值取向的規制。勞動報酬糾紛應當以保護勞動者利益為價值取向,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使得上訴人連參與銷售活動費用還不夠,缺乏公平性。
其次、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銷售承包協議》中有明確約定存在指導價并對超價部分按50%提成,雙方訂立此協議意為有效必備條款,法院在分析時應當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時應盡量使之有效并視為雙方遵守約定且應誠實履行相關義務。而一審法院沒有加以重視此原則實為錯誤。
再次、應考慮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以下贅述)。
最后應考慮行業習慣。(以上已分析,不再贅述)。
3、舉證責任分配。對于產品成本被上訴人比上訴人更接近于證據,同樣對于指導價的制定與施行比上訴人更具有有利的條件,對于勞動報酬的結算被上訴人在證據收集上更加容易,由此可以推出被上訴人存在主觀惡意不提供、不固定指導價證據,不主動與上訴人即時地結算每期的業務提成費。所以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因不即時結算業務費而承擔一定的懲罰性責任。
結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17、18、19條以及《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審核暫行規則》第6條等可以分析得出對于勞動報酬是否結算,以及如何結算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不利后果。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被上訴人承擔“指導價目”的舉證責任。所以一審法院沒有適此法律規定而錯判。
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1、沒有進行在充分的開庭辯駁的基礎上進行判決。
2、沒有進行完全公開化審理,庭審活動過于簡單從而給予法院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綜上所述,請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客觀事實的存在,遵照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適用習慣法等法理依法改判。
勞動糾紛上訴狀
身份證號:
住址:朝陽區苑三區*樓*門*號,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計算機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海淀區路號*棟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
聯系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
三、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210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年10月9日作出的()海民初字第83號民事判決書,特向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其作出的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費的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被上訴人在勞動仲裁答辯書中徹底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費的事實。后在上訴人出示的加班證據面前無可辯駁時,竟又將上訴人x年的年終獎狡辯成“加班費”。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按時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錯誤認定支付加班費的事實,并將舉證責任強加給上訴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事實與依據如下:
上訴人在職期間經常加班,而被上訴人并沒有依法支付加班費。本案中,上訴人已經極盡可能收集了證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恐怕被上訴人到二審還會否認上訴人存在加班的事實)。除上訴人提交的公證書所列的加班時間外,上訴人在其他時間也需經常加班,被上訴人處均有記錄(從上訴人提交的加班證據能夠看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加班的情況是有記錄的。被上訴人在仲裁階段也已承認上訴人存在包括周末在內的加班的事實,但其并未提供已調休及支付加班費的有效證據。詳見《仲裁裁決書》第2頁第三段第5行)。上訴人每月的工資明細也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訴人加班費,但被上訴人卻始終拒絕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實的關鍵證據。
根據《xx市工資支付規定》第9條、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并且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對減少勞動報酬的爭議事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與加班費爭議相關的工資記錄、考勤記錄等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訴人已經證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實,根據前述等法律法規之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就其是否已經足額發放了加班費的事實進行舉證。被上訴人于x年1月22日向上訴人支付的17836元,系上訴人x年春節的獎金,而不是被上訴人在一審辯稱的x年“加班費”。對于該費用到底是屬于加班費還是獎金,被上訴人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進行證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即該獎金不能被肆意認定為是“加班費”(仲裁裁決也因被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而未采信被上訴人關于該獎金包含加班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能僅依據被上訴人口頭稱已經支付了加班費,而不查清事實、忽略證據,并罔顧法律規定、枉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審法院不顧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隨便拿一筆已支付的獎金就能夠洗脫自己拖欠加班費的違法行為,并剝奪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之規定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那么,用人單位就會更肆無忌憚地違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費,也無須向法院提交依法應由其提交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前述所有法律的規定也就毫無現實意義,這也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立法本意。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恪守法律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要求,在被上訴人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已向上訴人及時足額支付了加班費的情況下,應當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二、一審法院對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及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均有錯,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勞動者即可依據該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獲得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而根據本案審理情況可知,被上訴人并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按月及時足額向上訴人支付加班工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稱:其公司加班工資為年度發放)。因而,上訴人依據該法第38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第46條之規定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應得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及工作年限計算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1、x年11月5日,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而被迫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應從x年12月8日上訴人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x年續訂勞動合同起計算。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訴人的請求。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同時,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勞動者工資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包括12個月標準工資9000元/月及兩項獎金17836元+4674元,合計130504元,即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0876元/月。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標準工資9000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屬于對上訴人工資總額的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訴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10876元/月,計算上訴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罔顧事實與法律規定,在被上訴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或反駁上訴人主張的情況下,枉法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10月15日。
勞動糾紛公司上訴狀
劉豐公司董事長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大學生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
原告:
地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1.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涉訴房產的房產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房產糾紛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與被告簽訂了《商品房合同書》,向被告購買位于__小區__號樓__單元__層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__月__日取得正式購房發票。房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于__年收樓入住,被告有義務及時為原告辦理房產證,但被告至今未辦理。由于雙方在房產合同中并未約定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并在規定期限內辦妥相關房產證;若被告逾期仍未辦理,致使房產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
原告與被告就上述房產糾紛事宜商討未果,現根據房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起訴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
__年__月__日。
勞動糾紛起訴狀集合版
住××省××市××鎮××號。電話:××××××。
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區。
法定代表人:××,男,40歲,職務:董事長,聯系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
原告不服×××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仲字〔〕第××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請求事項:
訴訟理由及事實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章)。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書證_____________件。
案由:一般勞動爭議糾紛。
原告不服深寶勞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
通知書。
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
2.
3.
4.
事實與理由:
離職前職務:______,離職時間:______,離職原因:______,
何時提起仲裁:______,裁決內容:______。
不服裁決理由:______。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起訴狀副本______份。
仲庭(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xx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證明原件份。
具狀人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1.本文書是為指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勞動爭議起訴,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起訴狀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副本份數應按被告人數提交,由人民法院送達被告。
3.請求事項是指起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簡短文字寫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勞動法律關系或權益,原告在這種爭議中的要求和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事項。在寫明訴訟請求事項時,必須明確每個案件的訴訟目的。
4.事實和理由。事實方面主要敘述民事權益糾紛形成的事實。證據方面應當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據民事權益爭執的事實和證據,概括地分析其糾紛的性質、危害、結果及責任,同時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論證其請求事項的合理性。
5.結尾要分兩行寫明民事訴訟狀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并蓋章。具狀年、月、日。
6.寫明本狀副本若干件;物證若干件;書證若干件。
7.事實與理由部分應注意將證據、證人的詳細情況寫明。該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勞動糾紛上訴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市高_____衛生院(簡稱第一被告)。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20__)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劃分賠償責任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保護弱者,依法改判,還上訴人一個公平與正義,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大學生勞動糾紛起訴狀范文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電話:
請求事項: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損失包括已受損失面積的材料費和裝修費和再次的維修費以及損壞的電腦)共計人名幣3500元整。
2、訴訟費以及發生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屬于相鄰關系。原告在一樓辦公,被告住2樓。7月6日原告發現辦公室其中一間的屋頂因為漏水導致墻皮大面積脫落,而且一臺電腦也因為進水而被損壞,原告兩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協商解決問題,但是被告非但不協商連現場也不看還說活該,而且態度也非常惡劣,居然在原告第二次去找他們的時候打了110,說原告私闖民宅,原告無奈之下只好找到居委會的徐姓主任請她出面解決一下,在居委會主任的出面下,被告來看了現場,也承認了漏水的`事實,只是態度依然強硬,沒有表示任何的歉意,而且對賠償的事也只是說“我就這樣了,我也沒有錢,你們愛怎么著就怎么著吧”這樣的話語,這讓原告覺得很無奈。鑒于這種情況原告只能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了。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準所請。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材料有:1.原告提供房屋受損害面積的圖片。
此致
人民法院。
勞動糾紛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___________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離婚理由:_________________應詳細敘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_______________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來說明沒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如有法定離婚情形時(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特別指出。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并無限定,但不宜過于繁瑣。
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裁決。
此致
區/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勞動糾紛起訴狀
原告: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訴訟請求: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_________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4、責令支付加班費_________元;
5、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_________元)、醫療保險待遇(_________元)、工傷保險待遇(_________元)、失業保險待遇(_________元)、生育保險待遇(_________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元。
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原告到被告處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直到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因_________被迫離職,被告以__________方式承諾離職后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金仍按原有約定_________款的_________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_________個月后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曾不斷要求被告繼續按約定的'_________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原告業務提成金之余款。
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_____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望貴院厘清事實,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糾紛起訴狀
原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將__________工程發包給原告,并與原告簽訂了《_________合同》,合同約定:施工面積約為_______,總工程價約為______元,按實際施工面積結算工程款。合同對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約定:
1、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總款_____作為合同定金;
2、工程全部完成,經現場驗收合格,核對施工數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______,余下_____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________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保修期為____(大寫)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____萬元的定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驗收了該工程,并對原告實際施工面積和工程總價款都予以了簽字確認。原告實際施工防腐面積為_______,工程總價款為_______元。時至今日,該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屆滿,但被告僅支付工程款_____元,余下工程款_____元。原告曾多次催討該款項,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支付剩余款項。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予以判決。此致______人民法院具狀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